A.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的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可以要求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人提供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投资活动有关资料;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检查。
第三十九条境内机构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一)变更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
(二)变更投资顾问;
(三)境外涉及诉讼及其他重大事件;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发生变更的,境内机构投资者应当同时报国家外汇局备案。
第四十条境内机构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发生后60个工作日内重新申请境外证券投资业务资格,并向国家外汇局重新办理经营外汇业务资格申请、投资额度备案手续:
(一)变更机构名称;
(二)被其他机构吸收合并;
(三)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境内机构投资者运用基金、集合计划财产进行证券投资,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限制交易行为等措施,国家外汇局可以依法采取限制其资金汇出入等措施。
第四十二条托管人违法、违规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做出限制其托管业务的决定。
第四十三条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人等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依法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B.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的第六章 额度和资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境内机构投资者应当根据市场情况、产品特性等在募集方案中设定合理的额度规模上限,向国家外汇局备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到国家外汇局办理相关手续。基金、集合计划存续期内的额度规模管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四条境内机构投资者应当在托管人处开立托管账户,托管基金、集合计划的全部资产。
第三十五条托管人应当为基金、集合计划开立结算账户和证券托管账户,用于与证券登记结算等机构之间的资金结算业务和证券托管业务。
第三十六条托管账户、结算账户和证券托管账户的收入、支出范围应当符合有关规定,账户内的资金不得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第三十七条境内机构投资者应当定期向国家外汇局报告其额度使用及资金汇出入情况。
C.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是什么,最好举个例子,谢谢各位大神们
合格境外机构复投资者 指的是制符合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举例就是我们国家的金融投资对于其他国家来说就属于是外盘,由于中国的政策,所以一些国外投资者和机构需要经过外汇管制的允许才能做我们国家的金融投资
D.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的第三章 境外投资顾问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顾问(以下简称投资顾问)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根据合同为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并取得收入的境外金融机构。
第十四条境内机构投资者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资顾问进行境外证券投资:
(一)在境外设立,经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批准从事投资管理业务;
(二)所在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订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三)经营投资管理业务达5年以上,最近1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或等值货币;
(四)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最近5年没有受到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没有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境内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担任投资顾问的,可以不受前款第(三)项规定的限制。
第十五条境内机构投资者应当承担受信责任,在挑选、委托投资顾问过程中,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第十六条投资顾问应当严格遵守境内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始终将基金、集合计划持有人的利益置于首位,以合理的依据提出投资建议,寻求基金、集合计划的最佳交易执行,公平客观对待所有客户,始终按照基金、集合计划的投资目标、策略、政策、指引和限制实施投资决定,充分披露一切涉及利益冲突的重要事实,尊重客户信息的机密性。
第十七条境内机构投资者授权投资顾问负责投资决策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投资顾问由于本身差错、疏忽、未履行职责等原因而导致财产受损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E.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的第五章 资金募集、投资运作、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取得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运用基金财产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募集基金,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十五条取得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设立集合计划等方式募集资金,运用所募集的资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设立集合计划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进行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
第二十六条申请募集的基金应当根据有关规定选择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第二十七条基金、集合计划应当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金融产品或工具。
第二十八条基金、集合计划应当遵守有关投资比例限制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境内机构投资者、投资顾问挑选、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卖证券的,应当严格履行受信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对投资交易的流程、信息披露、记录保存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境内机构投资者、投资顾问与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之间的证券交易和研究服务安排,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交易佣金属于基金、集合计划持有人的财产;
(二)境内机构投资者、投资顾问有责任代表持有人确保交易质量,包括但不限于:
1.寻求最佳交易执行;
2.力求交易成本最小化;
3.使用持有人的交易佣金使持有人受益。
第三十一条境内机构投资者的境外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十二条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F.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的第四章 资产托管
第十八条境内机构投资者开展境外证券投资业务时,应当由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银行(以下简称托管人)负责资产托管业务。
第十九条托管人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的境外资产托管人负责境外资产托管业务:
(一)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设立,受当地政府、金融或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
(二)最近1个会计年度实收资本不少于10亿美元或等值货币或托管资产规模不少于1000亿美元或等值货币;
(三)有足够的熟悉境外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四)具备安全保管资产的条件;
(五)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六)最近3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没有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第二十条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受托人职责:
(一)保护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集合计划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报告;
(二)安全保护基金、集合计划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境内机构投资者,确保基金、集合计划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三)确保基金、集合计划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和限制进行管理;
(四)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执行境内机构投资者、投资顾问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五)确保基金、集合计划的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
(六)确保基金、集合计划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进行申购、认购、赎回等日常交易;
(七)确保基金、集合计划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案;
(八)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以受托人名义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名义登记资产;
(九)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十)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对基金、集合计划的境外财产,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托人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集合计划财产受损的,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托管职责:
(一)安全保管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二)办理境内机构投资者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三)保存境内机构投资者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
(四)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应当将其自有资产和境内机构投资者管理的财产严格分开。
G.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的第二章 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五条申请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资产管理规模、经营年限等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二)拥有符合规定的具有境外投资管理相关经验的人员;
(三)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
(四)最近3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没有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五)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第五条第(一)项所指的条件是:
(一)基金管理公司:净资产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经营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业务达2年以上;在最近1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少于2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
(二)证券公司: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净资本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净资本与净资产比例不低于70%;经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业务达1年以上;在最近1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少于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
第七条第五条第(二)项所指的条件是:具有5年以上境外证券市场投资管理经验和相关专业资质的中级以上管理人员不少于1名,具有3年以上境外证券市场投资管理相关经验的人员不少于3名。
第八条申请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文件(1份正本、1份副本):
(一)申请表;
(二)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证明文件;
(三)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收到完整的资格申请文件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境外证券投资业务许可文件;决定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申请人可在取得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后,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产品募集申请文件。
第十一条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完整的产品募集申请文件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境内机构投资者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国家外汇局申请经营外汇业务资格。
H. 一般境外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投资者是什么意思
1.境内自然人开户要求
自然人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必须由本人前往开户代办点填写《自然人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通常情况下,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居民身份证。在《自然人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中,应准确填写个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联系地址、职业、学位学历、账户类别等内容,并签名。如果委托代办,还需填写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并需代办人签名。
境内居民个人从事B股交易前,根据现行有关规定,先要开立B股资金账户,再开立B股账户。即境内居民个人凭本人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到其原外汇存款银行,将其可投资B股的外汇资金转入本人欲委托买卖B股的证券公司的B股保证金账户,然后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本人进账凭证到该证券公司开立B股资金账户,最后凭B股资金账户开户证明开立B股账户。
一般境外投资者欲进人中国证券市场进行B股交易,必须开立B股账户。
目前,可以买卖B股的投资者除了境内居民个人外,还包括外国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及符合有关规定的境内上市外资股其他投资人。
境外从事B股交易的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B股账户时,必须填写和提供其姓名、身份证或护照、国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内容和资料;境外从事B股交易的机构投资者必须填写和提供其机构名称、商业注册登记证明(法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境外法人董事会、董事或主要股东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等内容和资料。
境外投资者申请开立B股账户,必须通过具有B股代理开户资格的境内外名册登记代理机构,向结算公司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首先要填写开户登记表。名册登记代理机构对投资者开户登记表审核并盖章后,将客户填制的开户登记表、有效证件和文件的复印件等送达结算公司,并由结算公司向投资者提供登记号,完成开户手续。
境外投资者在办理名册登记时,还须选择一家结算会员为其办理股票结算交收。与此同时,境外投资者须在选择的证券公司处办理开设外汇资金账户一一在上海为美元账户,在深圳为港币账户。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开户要求
托管人首次接受合格投资者委托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批准托管人资格的批复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2).托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预留印鉴卡(一式两份):印鉴卡正面加盖托管人专用章和证券账户业务负责人名章,反面加盖托管人公章一枚;
(4).托管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5).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6).《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
(7).合格投资者的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
(8).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9).国家外汇局颁发的外汇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10).合格投资者与境内证券公司签订的协议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
(11).境内证券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12).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托管人再次受托为其他合格投资者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只须提供以上(6)、(7)、(8)、(9)、(10)、(11)项材料,结算公司凭预留印鉴确认其受托办理证券账户业务的资格。
I. 什么是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即QDII,是国内机构专门可以用于投资海外市场的机构。
J. 什么是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指符合《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回行办法》规定,经过答中国证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募集资金,运用所募集的部分或全部资金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管理的境内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