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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性控股公司的外债规模

发布时间:2021-07-13 13:10:40

㈠ 外商独资企业从境外母公司借款要办理外债登记证,审批有难度吗

有难度的
国家外汇管理局外债登记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外债系指直接从国外筹借并需以外国货币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全部债务。具体内容包括:

1.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会和其他国际性、地区性金融组织提供的贷款;

2外国政府贷款:指外国政府向我国提供的官方发展援助贷款;

3外国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指境外银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及银团组织等提供的贷款;

4.买方信贷:指发放出口信贷的外国银行向我国进口部门或银行提供的,用以购买出口国设备的贷款;

5.外国企业贷款:指境外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

6.发行外币债券:指境内机构在境外资金市场上发行的,以外币表示券面金额的债券;

7.国际金融租赁:指境外租赁机构向境内机构提供的融资性租赁;

8.延期付款:指国外出口商向国内进口部门提供的,在进口货物入境 3个月以后,进口企业才对外支付贷款的融通;

9.补偿贸易中直接以现汇偿还的债务:指补偿贸易合同规定以现汇偿还或经批准因故将商品偿还更改为现汇偿还的债务,包括用出口收汇补偿的服务;

10.其他形式的外债,包括:

(1)境内金融机构吸收的境外机构或私人的外币存款;

(2)境内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内外资或中外合资银行的借款等。此外,以下情况亦视为外债:

①已在境外注册的机构以各种形式调入境内,需境内机构实际偿还的债务;

②未在境外注册的驻外机构的对外债务;

㈡ [转载]对特殊类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债如何进行管理

1、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其举借外债按照境内中资企业举借外债的有关规定办理。
2、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相等或未明确投资总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向原审批部门申请重新核定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然后按照“投注差”管理原则借用外债。
3、外商投资性控股公司的外债规模按以下原则管理: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的,其短期外债余额与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之和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资本的4倍;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美元的,其短期外债余额与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之和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资本的6倍。
4、外资投资租赁公司对外借款,应根据租赁公司提供的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计算出上年度末风险资产总额(A),再计算净资产的10倍(B),并将(B-A)作为新的年度中该公司可新借外债余额的最高限额。

㈢ 外商投资性企业能否以境外贷款进行境内股权性投资,谢谢!

可以,但是境外如果用途是境内投资需要境外银行审核,这个不好过。但是注资境内公司有一个投注差的限制,具体规定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关系
(一) 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七分之十;
(二) 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上至5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
(三) 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至12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
(四) 注册资本在1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

㈣ 外商母公司投资境内子公司, 谁来结汇

境内子公司结汇。

关键看是谁运用这部分钱。再说,母公司是国外的经济实体,除特殊情况经特殊批准外,无法在境内办理结汇。

【补充】:
1、母公司在境外无法结汇,因为境外一般没有人民币
2、即使有,目前人民币只是在试点跨境贸易结算,外商投资还不能用人民币。
3、股权投资不得结汇。即使母公司是境内的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也必须投外汇,而不能结汇后投人民币。

㈤ 中外合资企业投资总额如何计算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指合同规定的投资总额,即合资、合 营各方出资额及企业筹措的建设资金的总和,又叫运营资本,除注 册资本外,还应包括(1)以企业名义向银行或其他人所借的贷款; (2)企业用盈利购置的资产或流动资金;(3)企业用可分配利 润追加的,但未注册的投资;(4)股东的追加投入但未注册的资 本;(5)银行存款。 该额度由商务局批复,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差额会限制企业外资进入额度。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关系(一)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七分之十; (二) 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上至5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 (三) 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至12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 (四) 注册资本在1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 ”。“投注差”是指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按现行有关外债管理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外债规模不得超出其“投注差”,即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短期外债余额、中长期外债发生额及境外机构保证项下的履约余额之和不超过其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

㈥ 外商独资企业向境外母公司贷款

中国的《外汇管理条例》是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向外国借款的,即所谓外债,系中国境内的版机关、团体、企业(含国权有、集体、私营或三资企业)、事业、金融机构或其它机构对大陆境外的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金融机构、企业,或者其它机构用外国货币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全部债务,借款单位向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外资银行和中资合资银行,借入的外汇资金视同外债,实务上向境外个人借款也可允许以外债借款方式核准。具体事宜可咨询律师。

㈦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的“投资总额”和“出资额”金额一样,请问还是否可以向母公司借入外债

不能。
根据《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举借的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和短期外债余额之和应当控制在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以内。
所以对于外债的限额,一般叫做“投注差”。
批准证书中的“出资额”=“注册资本”。如果“投资总额”和“出资额”一样的话,投资总额即等于注册资本,也就是没有“投注差”,不能够举借外债。
解决的办法是向原审批机关提交申请,修改投资总额。

㈧ prolpo私募可转换债券项目

可转换债券( Convertible Loan)是在私募股权融资中常常用到的一种工具,是指投资人认购公司发行的一种可转换为股票的债券,首先通过债务的方式向公司投资,在适当的时机,或基于一定的条件和程序,投资人有权但无义务选择转换为公司的股票。
投资人之所以选择可转换债,而不是股权投资,主要是从防范风险的角度考虑,因为,从级别上来讲,可转换债券是比优先股更加高级的债券,可以在公司经营状况不理想的情况下优先得到偿付。同时,投资人采取可转债,就有了一个可进可退的空间,如果投资人不想继续投资,要求公司偿还本金即可,如果想成为公司的股东,可行使转换权,转换为优先股,甚至是普通股。
如果是内资背景的投资人,假定是_家法人单位(公司或有限合伙制企业),那么,采取可转换债的形式,一个主要的障碍是企业间借贷的限制。企业之间相互借贷,是指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之外的企业法人相互之间或者企业法人与非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之间以及双方均为其他非法人社会组织之间,由于一方向另一方给付一定数量的货币,并要求接受给付的一方在约定的期间内归还相同数量的货币,同时支付一定数量的利息或利润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企业间借贷,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有关其合法性的法律或行政法规方面的依据,只是存在根据国家有关的金融规章或政策或者有关司法解释所作的一种判断。司法实践一般认定其为无效。企业间借贷的形式可能多样化,对于直接以借款合同形式表现出来的企业间借贷,法院一般认为其违反国家有关金融管理法规(即《贷款通则》)而无效。但是,可能出于对《贷款通则》效力层次的考虑,有的法院也以《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认定其无效。对名为联营实为非法借贷,法院一般根据出借人有无参与共同经营和承担风险来判断到底是否属于真正的联营合作。法院在判决书中多援引《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法[经]发[1990] 27号)o该司法解释相关条款规定“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对以委托理财形式表现出来的企业间借贷,这类合同一般都有保底条款,受托人无论盈亏均保证委托人获得固定本息回报,应以《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关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的规定,认定该合同无效。此外,以投资协议、以货易货和预付购销、融资租赁合同等形式,实为企业之间非法借贷的,一般也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确认无效。现在实践中,对于企业之间借贷,法院一般判令归还本金,还要判令支付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或者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对于约定的利润(或利息)不论取得与否不再追缴,对借用方也不再处以相当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罚款。因此,采取企业间借贷的方式实现可转换债的操作是行不通的。
但是-E述禁止企业间借贷的一个根本理由是借贷是一项金融业务,必须持牌的金融机构才能从事,并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不能对外发放贷款收取利息。因此,如果是不收取利息的拆解是否可行呢?1998年7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有以下规定:第二条“任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必须予以取缔”;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三)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第五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因此,可以看出,“资金拆借”也在禁止之列。但也有人认为,这里的资金拆借跟企业间的资金拆借是有所不同的,企业间资金拆借是企业间资金暂时出错周转的一种行为,与金融机构间的隔夜拆借等不同,并不构成金融业务,而且1995年4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发[1995] 156号)中也正面肯定要对非金融机构因出借资金而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利息)征收营业税。而且,实践中也大量存在企业间拆借资金的现象,特别是在关联公司之间。但是客观讲,即便如此,投资人对目标公司进行资金拆借还是存在一定法律风险的。当然,也可以考虑通过银行委托贷款或信托委托贷款的方式,进行债权投资,规避企业间借贷的问题,可以合法地进行借贷及收取利息。
此外,即便假定拆借或借贷是可行的。那么,拆借资金是否可以转换成股权,即能否施行债转股?从法律层面看,只有几种特殊的情况下,才能实现直接的债权转股权行为,第一种是作为政策性的债转股企业,通过原国家经贸委认定的债转股试点企业,所欠的金融债务可以转换为股权,通常由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第二种是中国证监会为了解决大股东欠款问题,实施的以股抵债措施。第三种是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除此之外,直接由债权转成股权在实践操作上存在障碍。因为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特别是工商机关的要求,取得股权的出资必须由认购出资的股东将资金缴到指定账户或资产过户给公司才能完成出资、取得股权,而不能通过债务免除的形式,替代出资。换句话说,从目前实践来看,债务是不能直接出资的。在这种情况下,有一种替代的办法是:有人提供一笔过桥资金,先由企业把款还给投资入,投资人再把钱出资到企业。在这种情况下,仍可间接地实现债转股的目的。
如果投资人是外资背景的基金,情况将更加复杂。首先,境内中资企业,如果向境外借款,则构成举借外债,按照《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对各类外债和或有外债实行全口径管理。举借外债、对外担保、外债资金的使用和偿还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境内机构举借外债都统一纳入国家的大的外债盘子进行额度管理,普通的民营企业获得配额的难度很大。其次,如果是外国投资人拆借资金给中国境内企业,则存在外币资金进入和结汇上的困难。再次,也无法采取备用信用证贷款等方法间接获得境外贷款,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境内中资企业向境内金融机构借用贷款不得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担保。当然,实践中确实也存在各种各样的变通方法,达到借用境外资金的目的,比如小额资金通过自然人的换汇额度进入等,但是,至少从目前的法律看,尚无一个比较通畅的渠道借用境外资金。最后,即使能够借用资金,也无法直接转换成股权,也必须借助一笔过桥资金的流动,才可能达到转换为股权的目的。
如果是外商投资企业,且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高于2i%的,可以在“投注差”的范围内,借用境外股东贷款和其他境外贷款,但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其举借外债按照境内中资企业举借外债的有关规定办理。《外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家对境内外资金融机构举借外债实行总量控制,外商投资企业举借的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和短期外债余额之和应当控制在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以内。在差额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行举借外债。超出差额的,须经原审批部门重新核定项目总投资。”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债规模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的,其短期外债余额与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之和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资本的4倍;注册资本不低于l亿美元的,其短期外债余额与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之和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资本的6倍。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借入外债形成的资产应计为风险资产,风险资产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10倍。《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和《外债统计监测实施细则》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对外借款,借款单位应当在正式签订借款合同后15天内,持借款合同副本向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逐笔登记的《外债登记证》”等。非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变更投资总额,外汇局不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超额汇入部分外债资金的登记和结汇核准手续。如外商投资企业外

债资金已超额汇入,应自觉到原审批部门补办变更投资总额核准,外汇局允许企业在3个月期限内保留外债资金,如超出此期限,外汇局将以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的形式通知开户银行将超额部分资金沿原汇路退回。当然,也可以采取备用信用证贷款或押汇贷款方式进入,但也必须是在“投注差”范围内。因此,如果投资对象已经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在“投注差”范围内,投资人可以通过借贷的形式投资。但是在转股上,也无法直接进行,还是必须先把借款还给投资人,然后再资金作为出资注入企业。当然,在合同上可以事先对此进行约定。不过总起来看,可转换债在中国法律环境下是非常难以操作的。

㈨ 现在国家对企业的外债额度是怎么规定的

登记外复债总规模不得超出外汇制局核定的额度,外债资金的借、用、还需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总部不仅需要清晰区分各成员公司使用外债的金额,还必须留存外债资金使用或划转等交易凭证。

外汇局能够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及时监测外债的提款、结汇及还本付息等信息,并通过现场及非现场核查监控外债资金使用情况。

(9)外商投资性控股公司的外债规模扩展阅读

《国家外汇管理局外债登记实施细则》规定

第五条 定期登记手续为:

1、借款单位在第一笔借款合同签订后的15天内,到所在地外汇管理部 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定期登记的《外债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 。

2、当新签借款契约或债务发生提款、偿还等变动情况时,借款单位应 按月分别填写“外债签约情况表”和“外债变动反馈表”(以下简称“反馈 表”),并于每月后5日内上报登记部门。

3、借款单位需要开立现汇账户时,应凭《登记证》和登记部门开出的 开户批准书到指定开户行(以下简称开户行)办理开立外债专用现汇账户(以 下简称外债专户)手续,并于次日将回执寄送登记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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