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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健康产业投资基金

发布时间:2021-07-13 21:48:46

⑴ 中国健康产业投资基金属于国有企业吗

是的,中国健康产业投资基金是在国务院领导的直接关心与支持下,经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批准,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全国性、国家级产业基金管理公司。
中国健康产业投资基金立足于健康产业领域,基金首期募集资金近百亿人民币,主要投资于健康产业中处于稳健成长期的生产性和服务性企业。其主要的投资领域如下:其一,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及养生、保健品类企业;其二,综合性、各类专业性医院及相关检测、康复医疗机构及相关配套服务企业;其三,具有医疗、护理、康复、疗养、养生等多功能的中、高端健康养老养生社区或机构及相关配套服务企业,生态休闲养生、度假基地及相关配套企业。
中国健康产业投资基金作为专注于健康产业的专业性股权投资基金,将发挥国家级投融资平台的优势,充分汇聚和利用国内、国外两个市场的资源优势,同时启动并运营境内的人民币基金和境外的美元、欧元基金,集中投资于我国的健康产业。基金将通过对健康产业领域里相关企业的投资提升企业的管理及技术水平、调整其产品结构、扩大其市场规模、优化其市场结构,进而促进我国健康产业的升级与结构的调整。
中国健康产业投资基金将对医疗机构和生态养老社区的股权投资与专业化的管理紧密结合起来,将博采众长,引入并吸收国际私立医院及高端养老社区的成熟管理模式与经验,提升基金所投资的医疗机构及高端养生社区的管理与服务水平。
中国健康产业投资基金将贯彻、落实好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以提升我国国民健康水平为根本,以推进我国医疗及养老体制的改革,促进我国健康产业快速良性发展为己任,充分发挥基金的资金与管理优势,加强同各地方政府以及相关企事业机构的合作,汇聚社会各种资源和力量,以股权投资为主要方式与手段,专注于国内的医疗医药、卫生保健、商业养老、生态养生等健康产业领域。通过基金运营逐步构建出一个专业化的资本通道,一个专业化的健康产业项目优选机制,一个专业化的管理运营机制,为我国的健康产业开创出一条快速稳健发展的阳光大道。

⑵ 中国养老协会会长叫什么

会长

陈传书:民政部原党组成员、全国老龄办原常务副主任、党组书记

副会长

杨 超: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原党委书记、总裁

曹炳良:全国老龄办原党组成员、副主任

曾 琦:全国老龄办巡视员

张恺悌:全国老龄办原机关党委副书记

郭志荣:中信集团董事、中信医疗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忠发: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原副总经理

王继勇:飘安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

焦国翔:中益老龄事业发展中心主任、中国社会福利教育基金会副理事长

牟坤林:安徽徽商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浩研资产管理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朱 勇:中国老龄协会原巡视员

王来柱: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巡视员、

中民养老规划院理事长、院长
秘书长

曾 琦:全国老龄办巡视员
副秘书长

王平君 王庆 宋巨明

⑶ 投资基金市场的政策建议

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规划,实现证券投资基金与资本市场和人才队伍均衡发展
对证券投资基金实行规模控制固然不可取,但放任证券投资基金超前发展同样不可取。因此,有必要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的规划研究,根据中国资本市场发育程度和基金人才队伍的成长状况,把握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节奏。 完善资本市场结构,努力改善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场环境
要采取措施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规范上市公司行为,支持E市公司以持续分红方式回报投资者;建立合理的市场定价机制,保护流通股东的利益;大力发展债券市场,建立涵盖股票、国债、公司债以及其他低风险的固定收益类产品,逐步改变中国市场产品结构单一的问题, 以适应不同投资者的需要;研究开发金融衍生产品,降低资本市场的系统风险,为长期合规资金投资资本市场提供回避市场系统性风险的工具。 加快出台产业投资基金法规,为产业投资基金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和规范
随着去年以来银行储蓄由于受负利率等因素的影响出现的分流现象,各种不规范的民间集资正在加剧。因此,有必要加快制定有关法规,“开正门、堵斜门”,为规范民间投资设立各类产业投资基金、促进储蓄向投资有效转化提供法律保障和规范。 和谐投资基金市场的形成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并且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但是以科学发展为立足点、以法治为核心却是不可动摇的原则。科学发展从抽象层面来讲就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其具体任务是促进投资基金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这也是和谐投资基金市场的基本内涵。科学发展的实现必须借助于法治,因为“法治总是蕴含着对一定的社会基本价值的追求。这些价值理念事实上是各种制度、机制设计的基本依据”。
目前,中国投资基金市场距离法治化还有相当大的距离。虽然,以《证券投资基金法》为核心、各类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配套的基金法规体系已基本建立,但是,由于《证券投资基金法》在立法上存在缺陷,导致投资基金市场的改革与创新遭遇法律制约。首先,该法仅以证券投资基金为规制对象,难以满足投资基金市场多元化的需要。另外,对一些事关投资基金市场发展的关键性问题采取了回避的态度,例如,封闭式基金的变动、开放式基金的融资、公司型基金、私募基金等。
投资基金市场立法的滞后必然加大执法和司法的难度及风险,因为无法可依,实践中普遍用政策代替法律,这种做法尽管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问题,但明显违反了依法行政和司法公正的要求,有悖于法治的精神。与此同时,即使有法可依,法律的实施状况远不能令人满意,违法行为依然较为普遍,而且,许多违法行为并没有受到及时、有效的追究,使得在投资基金市场中对法律缺乏应有的尊重。毋庸讳言,投资基金市场的法治现状不容乐观,以此为基础构建和谐投资基金市场是难以起到支撑作用的。因此,有必要对投资基金市场的法治建设进行重新审视,探索出一条符合中国投资基金市场发展需要的法治道路。
投资基金市场的法治化是一项系统工程,其复杂性不言而喻。首先,它要受到政治、经济、文化等外部因素的制约,不能超出现有的社会结构而独立发展。其次,它的内部诸多因素之间的关系需要很好的协调,使之处于均衡发展的状态,任何偏颇都会产生消极的影响,从而阻碍法治化进程。因此,平衡与协调成为投资基金市场法治化的主旨。将自上而下的政府推动与自下而上的社会参与相结合是最理想的法治化实现模式,但在相当长时期内,投资基金市场的法治化还是主要依靠政府推动,这是由中国国情所决定的。由于政府在投资基金市场法治化过程中占有主导地位,因此,必须对政府权力予以约束,这是投资基金市场法治化的内在要求。通过何种途径实现上述主旨和要求就成为投资基金市场法治化的关键环节。概括说来,有效的法律调整是最佳答案。然而,法律调整的对象是具体的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是多种多样的,必然导致内在统一的法分成不同的相对独立的部分,以满足对不同的社会关系发挥相对独立的调整作用的需要。 投资基金市场中的社会关系绝大多数带有经济属性,这就要求其法律调整必须首先具备经济性或专业性,具体表现为能够“把经济制度、经济活动的内容和要求直接规定为法律”。除此之外,投资基金市场的法律调整还应兼具综合性,这是由投资基金市场中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复杂多样所决定的,这些关系不仅有微观层面的,还涉及宏观层面。
作为资本市场重要组成部分的投资基金市场,正面临着方向的抉择,如果继续以“试验”的态度置身于资本市场中,付出的代价将不仅仅是投资基金市场的健康发展,还包括整个资本市场改革目标的实现,这对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将是潜在的威胁。那么,以法治化为核心、经济法为理念构建和谐投资基金市场,不仅从理论层面上对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进行了应然设计,还可以通过理论推动实践的进步,为正处于改革中的投资基金市场指出一条适合的发展之路,促进投资基金市场的完善与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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