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保护投资者利益是我们工作的重中之重”这句话是谁说的
不是具体哪个人说的。是证监会网页上大幅标题:保护投资者利益是我们工作的重中之重
㈡ 浅析如何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我国证券市场经过二十年的风雨,目前已成为一个规模日渐壮大、地位日益显著的大市场。然而在我国,证券市场毕竟是一个新兴市场,在其发展的历程中,出现了很多的问题,如会计信息质量问题而引发的投资风险,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市场参与主体对中小投资者的恶性误导,导致中小投资者利益严重受损等。帮助中小投资者利用会计信息,识别投资风险并有效的控制风险,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本文论述的基点。 一、认识现状,培养中小投资者维权的意识 中小投资者自我维权意识是投资者保护机制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中小投资者维护行使自己的权利,一般体现在行使投票权上,而行使权利的意识往往与投资组合有着密切关系。证券所有权的分散对风险承受的最优配置是有益的,但其结果是证券持有者通常过于多样化地拥有公司的股票,以至于对某一特定公司没有多少行使权利的兴趣。中小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只是考虑通过实施的投资组合来降低投资风险,但对投资某一特定公司行使投票权却没有足够的兴趣。 中小投资者维权意识差,缺乏行使权利的动机,固然与组合投资存在着一定的关联,但问题的症结还是应该归因于历史上的“一股独大”。虽然广大中小投资者拥有法律上的投票权,但股权分置使得流通股股东的投票权成为一种摆设。由于大股东所控制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等集体决策的组织机构,往往对中小股东投票权的行使规定了许多歧视性的限制性条款(如所持股票必须达到一定比例,比如5%),或对由中小股东所提出的提议不予表决等,也使得广大中小股东不仅在理论上“不愿行使”投票权,而且也在现实中“不能行使”投票权。即便是中小股东行使了自己的权利,实际上也不能对公司的决策构成实质性的影响。 中小投资者是证券市场存在和发展的根基,正是他们的积极参与才会有证券市场的迅速发展。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关系到证券市场是触礁搁浅还是继续远航的大问题。通过提高中小投资者的素质对他们维权意识加以引导,中小投资者一旦具有了丰富的投资知识和法律知识,就可以拿起法律武器行使自己的权利,从而间接的推动上市公司质量的提高,也会使证券市场稳定的向前发展。 二、正确引导,让中小投资者理性投资 证券投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人们对客观存在的风险是可以控制的,但要有一定的基本前提:投资者必须具有理性的投资行为。从现实情况看,证券投资的风险损失是由多方面的因素造成的,而投资者本身的错误决策和错误的投资行为也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投资者的非理性行为往往表现为,缺乏利用会计信息的智慧型的投资和风险识别和防范技巧,由于一味盲目的模仿他人、随行就市的羊群式交易行为而诱发泡沫市场,以至于错误的判断证券质地和投资回报率。一个正确的投资理念和理性的投资行为,可以引导投资走向成功之路,而错误的投资决策和非理性的投资行为,则可以使客观存在的投资风险变为既成事实。非理性行为会严重的妨碍证券合理价格的形成,降低证券市场的效率。 中国的投资结构极不合理, 在A股中70% 是由中小投资者持有,无论是从数量上,还是投资总额上,庞大的中小投资者构成了当前中国证券市场的基础。而且从现行的经济、金融政策及证券市场的运行状况来看,个人投资者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仍会占有比机构投资者多的多的市场份额。 然而,以个人投资者为主的证券市场往往倾向于过度投机和短期行为,市场的稳定性较差。市场上大量的个人投资者,常常是自发形成的并表现为非理性的特征,从而导致了意见和行动的传染。他们依靠“消息市”、“政策市”提供的各种小道消息和政策做出决策,缺乏对会计信息的分析能力和对投资风险的承受能力,表现出各种偏激和情绪化特征,其投资行为往往无依据可言,投资者的交易行为呈一时冲动。 在国外成熟的证券市场中,投资者则是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个人投资者相对较少,入市资金以养老基金、开放式基金、保险基金等机构投资基金为主,股价不容易被主力所操纵。而中国的机构投资者主要是由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和法人公司等组成,投资基金占少数。这些投资者入市以自营为目的,资金来源极不稳定。种种迹象表明,在现有的市场结构下机构投资者自身的行为已经发生了一定的变异和扭曲,他们不仅没有引导中小投资者正确的使用会计信息,从而有效的稳定市场,反而助长了市场投机,对市场波动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能否对中小投资者非理性行为予以矫正,使他们能够充分地利用会计信息,并结合丰富的投资知识和法律知识,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的利益,这里有两种观点。其一,一些观点认为,当把所有中小投资者看着是一个群体来考察时,由于新老投资者总是在不断地新陈代谢,致使投资者整体的素质难以提高,投资者非理性投资行为必然会持久化。此外,投资者与公司经营者共振作用也难以改变非理性投资行为。其二,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无需刻意矫正投资者的非理性行为。他们认为会计信息的不对称性不会构成影响资本市场效率的重大障碍。虽然投资者对公司的真实业绩并不一定感兴趣,习惯于搭便车和进行短期炒作,但由于非理性投资者以及短期投资者正好是使老练成熟的理性投资者得以套利的“小绵羊”,因此,他们的损失自然会迫使他们最终退出市场。 从以上的两种观点可以看出,有限理性的投资者,参与证券市场交易行为及其后果,但却不主张改变现状,而是顺其自然,让中小投资者自生自灭,要知道中小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呈现过度反应的倾向,在相当程度上会加剧证券市场的震荡,最终影响整个市场的交易,更谈不上保护其利益。为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中小投资者,加以正确引导,保护其利益,建议如下。一是为中小投资者理性投资创造良好的经济法律环境。政府部门在制定证券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时,应具有前瞻性、稳定性、延续性和透明度。在法律制度中应充分体现鼓励长期投资的理念,比如可以采用鼓励长期股票投资的税收制度来限制股票市场中的短期炒作行为,让中小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前景树立信心,从而减少中小投资者的盲目冲动性和过度的投资行为。同时,证券监管部门要规范和监督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最大程度地避免上市公司虚假会计信息可能对中小投资者造成的伤害,比如可以开设中小投资者维权热线,制定“打击会计信息欺诈有奖举报实施细则”,并通过媒体对社会公告,鼓励全社会对会计信息欺诈进行监督、举报。二是为中小投资者理性投资创造稳定的经济政策环境。政府部门应尽可能减少政策风险对市场及中小投资者行为的震荡,避免“政出多门、朝令夕改”的现象,使政策更接近投资者的心理认同,减少政策对证券市场和投资者行为的过度干预,使中小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向着更加理性的方向发展。三是为中小投资者理性投资创造优越的人文环境。证券监管部门或中介机构要担负起积极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的任务,可以考虑设立维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民间组织。 三、加强监督,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最大限度地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实现资本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使证券市场健康的向前发展。通过健全公司治理结构,从源头上铲除虚假会计信息的产生机理。修订后的公司法十分重视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账簿的规定;增加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的规定;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的规定,在公司符合分红条件而长期不向股东分红的情况下,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出资,退出公司;增加了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当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侵犯了公司权益而公司不予追究时,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公司和自身的权益等。这些规定都极大的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但这些还远远不够,比如为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法律上对控股股东的权力应加以限制,赋予监事会实质上的权力等。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尚需进一步的努力。
㈢ 股票如何保护股东权益
论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论文)
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主要组成部分,是证券市场存在及发挥其作用的基础。因此,保护投资者利益,稳定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对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与发展意义重大。在我国证券市场上,中小投资者占了投资者的绝大部分,是市场流通资金的主要来源,因此,我国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更应偏向中小投资者。但是,中小投资者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时有发生。其外部原因包括法律制度上存在缺陷,监管部门监督不到位,中介机构、上市公司和大股东的不诚信运作等多方面。
另外,投资者自身也存在法律观念不足,风险意识淡薄,缺乏专业知识以及从众心理等不足之处。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需要从外部环境及投资者自身两个方面同时着手。一方面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建立明确具体的民事责任赔偿制度,使投资者的损失能够得到赔偿;建立专门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机构,进一步完善投资者保护基金;加强市场监督与处罚力度;另一方面投资者应积极提高自身法律和风险教育,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增强投资技巧,做到理性投资。只有双管齐下,才能切实有效的做好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一、投资者利益保护的重要性分析
(一)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重要性
投资者是证券市场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流动资金的最重要来源。没有投资者,证券市场就无法发挥其筹集资金这一基本职能,其他如资源配置等职能就更无从谈起。因此,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对证券市场的存在与发展意义重大。
我国的证券市场起步较晚,建立至今还只有十几年的历史,与国外成熟证券市场相比,我国证券市场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即我国证券市场上中小投资者在数量上占绝对优势。有关数据显示:截止2010年12月底,我国沪深两个证券交易所的账户总数已达9055.48万户,其中机构为35.96万户,个人为9021.52万户。个人投资者交易和持股市场份额均超过80%。可见,虽然中小投资者在持股总数中所占比例不大(相对国有股和法人股等大股东),但是却是证券流通市场的主体,是市场流动资金供给的主要群体。因此,我国对投资者的保护应更偏向保护中小投资者。
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1、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维护投资者信心,是股份公司发展的基础。企业发行股票的目的就是为了筹集资金,大股东多为公司的发起人,所持股份作为企业上市前的资产存量,其数额是有限的。那么,要筹集更多的资金来扩大和发展企业,更主要的,还是要依靠企业外部的众多中小投资者。因此,只有对中小投资者提供有效保护,才能鼓励投资者进入资本市场,为公司提供源源不断的资金,促进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2、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维护投资者信心,才能维持我国证券市场的稳定与发展,是证券市场能正常发挥各项功能,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证券市场在一国经济中具有筹集资金、投资、优化资源配置及资本定价等功能,而我国现存的大量国有股、法人股是限制流通的,所以证券市场的这些功能就集中的体现在了社会公众股上。因此,中小投资者的行为选择直接的影响到证券市场功能的发挥。只有对中小投资者提供有效的保护,才能充分发挥证券市场的各项功能,维持市场的稳定与发展,进一步促进社会再生产与国民经济的发展。
(二)中小投资者利益受损现状分析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意义重大,但是在现实中,中小投资者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却时常发生,侵害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第一类:大股东和上市公司之间进行的关联交易;
第二类:虚假包装、虚构利润;
第三类:股价操纵;
第四类:重大遗漏或隐瞒;
第五类:内幕交易。
侵害投资者权益的行为和现象:1、披露虚假信息;2、虚构利润;3、股价操纵。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现象还有很多,这都是我国市场的特殊情况造成的。
二、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利益侵犯问题外部原因分析及保护措施
中介机构的对投资者利益侵害
证券中介机构包括经营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和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各种机构,是证券市场投资者与筹资者之间的中介。中介机构是否能成新规范的运作,对市场秩序的稳定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密切相关。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发生了众多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事件,与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有着重大关系。
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有几个方面:
1、为企业虚假“包装”或财务造假,骗取上市资格。一些中介机构为了保证和扩大市场份额,在利益的驱使下,配合上市公司造假。
2、于上市公司进行关联交易,谋取利益。
3、散布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已达到为某些机构和个人谋利的目的。
4、证券公司利用自身优势操纵股票。证券公司资金雄厚,消息灵通,加上操作上的优势,使其有能力操纵市场,为自身牟利。
5、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挪用客户资金。
5.上市公司及大股东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侵犯
上市公司及大股东对中小投资者的侵害主要有:1、以虚假手段骗取上市资格。2、非法占用上市公司资金。3通过关联交易进行资产或利润转移和利润操作。4、上市公司分配不规范,分红派息低。5、提供虚假信息,操纵股价,误导中小投资者。6、侵占、挪用中小股东的资金。
(二)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措施
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对证券市场的稳定与发展意义重大,各国都把这一工作放在重要位置。我国的证券市场建立时间还很短,对市场的监管和对投资者的保护经验还比较少,所以投资者利益受损的情况也较成熟市场多。要完善市场的监管制度,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实践经验
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设立专门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机构。2、 设置投资人保护基金。3、 明确规定了中小投资者提起民事诉讼的程序。
3.我国的相应措施建议 (1)完善法律体系
全面有效的法律系统是维持市场秩序、保持市场发展的基础和保障。完善法律体系,首先,在已有的立法方面,对于操纵市场、内幕交易、客户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做出具体的规定。对这些侵害行为的适用范围、行为界定、应承担的责任等明细内容都应制定相应条款,做到有法可依。对于虚假陈述等常见的违法行为应加大处罚力度,以遏制侵害的再次发生。
第二,完善民事赔偿制度。在打击惩处违法主体的同时,对受侵害的投资者进行赔偿救济也是极其重要的。因为中小投资者经济实力较弱,在利益受损后如得不到赔偿便会元气大伤,就无法再度失利对证券市场的信心,重新入市,这就会影响市场的发展。因此,及时的赔偿救助,是保护投资者利益,鼓励投资者充实信心,维护市场稳定运行的重要手段。
第三,借鉴国外经验,制定专门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法》或投资者保护条例,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不受侵害。目前我国的投资者保护法已经提上议程,这对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来说无疑是又一有力的保障。
(2)加强对证券市场监管
加强证券市场监督,是遏制市场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最直接、最有效的办法。加强证券市场监督,首先,要监管部门明确自身职责,严格依法办事。监管部门是否规范对市场有很大影响,只有监管者首先遵守好规章制度,才有可能监督好市场,否则就会使违法分子有恃无恐,越加嚣张。
第二,加强证券监管人员的专业化培训。证券市场是一个专业化水平要求较高的市场,如果没有一定的专业知识,不了解市场,就无法涉足市场的各个方面,不能对市场实现全面的监督,使违法分子有机可乘。
第三,加强市场监督,要做好对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的监管工作。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本身就是证券市场的第一线监督者,如果其自身就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包庇维护甚至支持配合上市公司的不法行为,那就更不利于监管部门的监管工作。所以,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关系重大。加强中介机构的监管,就要保持中介机构的独立性;在证券公司各部门之间实行有效的防火墙制度;实行证券公司保证金第三方独立存管,保证客户保证金不会被占用;建立职业信用评价体系,由第三方对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进行评定监督。
第四,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督,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尽量使中小投资者能获得对等的信息。
第五,充分利用媒体的舆论监督。媒体的舆论监督相对比较及时、全面、灵活,有利于政府监管部门掌握证券市场的动向,采取及时的行动。
(3)完善股权结构分置问题及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完善股份公司股权结构分置问题,是减少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根本办法。首先,应加快降低国有股、法人股的比例,降低股权集中度,分散股权,使上市公司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公众公司”。其次,要改革投票制度,进一步推广和完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制度,让中小股东能方便快捷的参与股东大会,充分实现其表决权。再次,要理顺股东大会、监事会、董事会之间的关系,完善独立董事制度,使公司内部各部门能相互监督,确保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不受侵犯。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要制定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一方面,使管理层人员的经营能力和劳动付出得到合理的补偿,以各种激励手段充分调动经理人员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要正确处理经理人员个人权威与公司整体利益的关系,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和业绩实行高度透明原则,约束经理人员的行为。把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相结合,协调好经理层与股东的利益关系,才能充分维护股东利益。
(4)考虑设立专门的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构,进一步完善投资者保护基金
如前所述,中小投资者人数众多,持股比例小,自身力量弱,加上现行诉讼上的困难,其权益受到侵害后难以得到保护和救济。因此,设立专门的投资者保护机构是非常必要的。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具有以下作用:第一,受理举报和投诉,并与证券监管部门协调对违法行为主体进行调查和查处;第二,代理投资者维权;第三,收集整理和分析对投资者保护方面的信息,提供立法建议和部门协调建议;第四,进行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投资者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第五,跟踪证券市场,编发信息通报资料。
为了更好的保护中小投资者,使投资者受侵犯的合法利益能得到及时的补偿,国家已经建立了投资者保护基金,并颁布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但是基金建立不久,操作经验还少,所以在一些方面还应作进一步的完善:第一,拓宽基金来源。可以考虑加大对违规方的处罚,将罚金纳入基金;或者从上市公司的募集资金中按比例征收一定费用。第二,防止基金运行中的道德风险。应向投资者明确赔偿条件和赔偿限额,端正投资者引诱基金保障而盲目投资的行为;要严肃处理和惩戒违规方,防止券商以为“出了问题有基金买单”而肆无忌惮地进行违规操作。第三,加强基金的立法建设,不断补充实践经验,使法律系统更全面可行。第四,适当拓宽赔偿范围,不能仅限于在券商破产时才对投资者进行补偿,应将赔偿范围延伸到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等方面,全面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第五,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建立统一的决策和执行机制,加强对基金管理者的监管,防止滥用基金的行为。
证券交易机构要做到:(一)普及证券基础知识。(二)宣传金融证券方面的政策法规。(三)揭示证券市场投资风险。(四)介绍各种证券投资产品和各项证券业务,教育投资者结合自身投资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于自己的投资品种和投资策略,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五)公示合法证券经营机构的基本信息。(六)接受投资者的咨询,处理投资者的投诉。
投资者教育已成为维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部分,作为个体利益主体的中小投资者更应该加强自身的教育,提高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提高专业水平和投资技巧,做到理性投资。
1.了解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
投资者应了解证券市场和证券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如:《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等。了解可能会侵害到自身利益的各种违法行为及相应的自我保护方法。应树立起法律维权意识,主动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投资者权利保护的法律途径主要包括:
(1)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是处理纠纷较直接的做法。经验证明,平和的心态、理智的行为、有理有据的要求有利于取得最佳的解决结果;激动情绪、冲动的行为不仅于事无补而且可能激化矛盾,引发双方的冲突。
(2)向主管机关投诉。争议双方无法就有关问题达成一致的,可以向主管机关投诉。我国证券市场的主管机关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有市场监管的职责,享有对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罚权,投资者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或其派驻各地的派出机构进行投诉。
(3)仲裁。如上述几种途径无效,投资者还可选择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仲裁方式具有效率高、成本低、专业性强的特点,因此也是纠纷解决的可选方式之一。我国各地仲裁机关受理投资者的仲裁申请,但前提是争议双方订有仲裁协议或相关协议中具有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中心意思是争议各方愿意以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投资者可以在和证券公司签订开户或委托协议时签订仲裁条款,也可以在纠纷产生后,申请仲裁前签订仲裁协议。值得注意的是,一旦选择以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就不能再向法院起诉。仲裁采取一裁终局制,一般没有复核机会。
(4)向法院起诉。当投资者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双方协商不成,而投诉又不能解决问题或投资者不愿采取投诉方式解决问题时,投资者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法院的社会职能之一,法院有义务公平、依法地进行审判。投资者可以将自己的诉讼请求、理由附相关证据,以书面形式送交法院。无论法院一审如何判决,投资者都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另外,解决纠纷应注意的以下问题:
(1)注意保存好相关证据。在纠纷解决时,自己的主张有没有相关证据支持十分重要。为维护自己的权益,投资者一定注意保存好自己和证券公司等交易相关方之间的可作为证据的凭据,如开户协议、委托协议、成交回报单等等。这些证据是法院审案、仲裁机关作仲裁必不可少的凭据,也是投资者主张的证明。
(2)善于借助律师辅助。证券纠纷一般比较复杂,涉及的法律问题较多。投资者一般没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足够的时间去处理这些问题。在纠纷产生时,投资者可以视情况向律师进行咨询,借助其专业知识处理纠纷。
(3)注意诉讼时效问题。法律规定,纠纷产生后一段时间内不主张自己权利的,法律将不予保护,这称为诉讼时效制度。所以投资者应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比如说尽早向法院提起诉讼,及时以事后可以证明的方式向对方提出请求等等。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一般为2年。
2.正确认识风险,提高风险意识
投资者必须清楚地认识到股市是有风险的,而且是高风险的市场。风险是对未来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主要由市场上各参与者之间市场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对称引起。人们得到的信息越少,对市场了解的程度越少,要对其准确预测的难度也就越大,因此风险也越高。“股市有风险,入市须谨慎”,这是每家证券公司的宣传手册和行情系统上都会出现的标语。中小投资者在入市之前就应该有“收益自得、风险自担”的意识,具备承受风险的心理,提高承受风险的能力。
证券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系统性风险:主要有政策风险、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和市场风险,这类风险是通常是无法消除的,投资者无法通过多样化的投资组合进行证券保值,但投资者可以通过对国家政策动向的关注提早回避部分风险。
(2)非系统性风险:包括经营风险、财务风险、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对于这类风险,投资者需多学习证券市场投资知识、多了解、分析和研究上市公司经营状况,做到有根有据,理性投资。
(3)交易过程风险 :即投资者由于自己不慎或券商失责而遭致股票被盗卖、资金被冒提、保证金被挪用等风险。要求投资者在投资时保持谨慎。首先,在开立股东帐户和资金帐户时就要认真阅读证券公司提供的标准协议,对于规定不清楚或认为不公平的地方可及时提出,不必急于开户而忽视相关文件的审阅。这些文件一经签署都将产生法律效力。其次,要保管好自己的帐户卡和密码,避免遗失或泄密情况发生。不要轻易委托他人代为进行证券买卖。第三,定期查询自己的帐户余额避免自己股票被盗卖、资金被冒提。
3.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提高专业水平和投资技巧
首先,要熟悉证券的一些基础知识,如什么是集合竞价、涨跌停板、除权除息等常见的术语;了解账户管理要求和程序;熟悉各种交易方式和操作方法以及交易费用的收取:包括佣金、印花税和过户费等;了解各类证券投资产品及其市场风险和收益特点,如权证的种类、风险、价格的合理区间即交易期限等。对于经常接触到的名词术语,投资者更要熟悉其具体含义,以免不必要的损失发生。
学习证券知识,途径多种多样,可以购买各种书籍,也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等相关网站获得详细的资料。需要注意的是,我们在阅读有关书籍的时候,应该保持一个理性的思维,要合理的分析运用书中的相关理论,而不能“尽信书”。书中的经验都是前人对过去的总结,适用于过去的环境,对于现在的环境是否适用,需要投资者的思考,不能生搬硬套。对于一些“绝招”、“王牌”、“宝典”之类看似战无不胜、功无不克的书籍,更应正确对待,避免受到误导。
其次,要具备一定的投资技巧。第一,选择中长线投资策略。短线买卖波动较大,操作难度高,对于非专业的中小投资者来说不是理想的选择。第二,要有正确的交易原则。不要买自己不了解、不熟悉的上市公司股票;避免在高位买进股票,更不要在高位买进股票作长期投资。第三,选择一两种使用有效的技术分析方法。学会一些技术指标的分析,如KDJ、MACD及移动平均线等较为简单易懂的指标。第四,学会及时止损出局,减少投资亏损。
目前,投资者教育已经成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部分,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也在大力鼓励和支持投资者运用法律手段进行自我保护。中小投资者只有不断地学习,不断地总结经验,才能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结语:在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是市场流动资金的主要来源,是上市公司发展的基础,也是证券市场稳定与发展的前提条件,因此,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意义重大。我国证券市场发展时间不长,投资者权益受侵害的情况频繁发生。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尽快行动起来,明确政府职能,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加强监督管理,解决股权结构分置问题,建立起专门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另一方面,中小投资者应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风险意识,积极主动地加强自身专业知识的学习。只有从各个方面入手,全面解决我国证券市场上存在的问题,才能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维持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使市场能稳定健康的发展。(专题论文,篇幅较长,缩小字体提交)
㈣ 为什么要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教育
1、保护投资者利益,一方面要靠监管的引导和平台的规范运作,剔除不良平台,让网贷回归本质,减少投资者不应有的损失。另一方面则有赖于加强风险教育,提高投资者自身防范风险和抗风险的能力,分散投资,合理投资。
2、网贷风险教育的目的就在于帮助投资者了解网贷市场,认识市场,让投资者懂得提高风险意识,增强防范风险的能力。很多投资人对网贷知识了解甚少,认识有限,缺乏对公司经营情况和投资标的的真实性判断,轻信市场广告信息和别人的推荐。
3、风险教育让投资者(出借人)了解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通过有效的风险测评、风险提示,让投资人了解到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的投资产品,分散投资,降低风险,做一个理性的、成熟的、高素质的投资者。
(4)投资者保护行动扩展阅读:
个人投资注意事项:
1、个人投资注意可以使用于投入的资金是多少,对于未来的投资理财的方向的选择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然而投资过程当中是风险和收益是一并存在的,明确清楚风险承受范围,这样才可以在未来的理财过程当中不会遭受到风险而被击垮。
2、要学会分散投资,不要将鸡蛋放置于一个篮子中,便是要求投资的人学会进行分散的投资,分散投资对于人们分散的风险是有帮助的。如知商金融通过细分领域的创新金融服务模式,积极促进知识产权的商品化,增加和促进个人收益。
3、在投资前不要听到一点小信息或听到一点小风声就马上行动,这样风险很大,一定要充分考虑多方面的因素,不要被眼前的利益所迷倒。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教育风险投资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风险认知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投资者
㈤ 有哪些律法能够给予投资者法律保障有无健全的机制
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证监会长期以来的重点工作之一。
证监会分别召开党委会和主席办公会,研究了需要重点推进和抓紧抓实的几项工作,其中一项就是强化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继续加大稽查执法力度,提升监管科技化水平,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积极探索完善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开展证券支持诉讼示范判决等维权法律机制,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此举意义重大,一方面有助于完善证券市场侵权民事赔偿诉讼制度,进一步丰富司法实践,健全证券市场民事赔偿诉讼制度;另一方面,有助于解决中小投资者寻求赔偿的专业支持问题,特别是通过这一案件,改革创新一套损失计算逻辑和认定方法,有助于解决受损投资者寻求赔偿专业能力不足的难题,满足中小投资者的权利救济需求。
“投资者保护重如泰山”。这项工作的每个环节正不断完善,一张以投资者保护为核心的“投保大网”已经延伸至资本市场的方方面面,真正地做到让广大投资者“看得见”“摸得着”。
㈥ 求论文一篇《从证券投资基金经理道德风险的角度谈投资者保护问题》
公开。。。。。。。太公开了
胆子好大啊。
我就是你老师
㈦ 企业投资行为和个人投资行为有什么不同
企业投资中的道德风险,是指在企业投资活动中,因行为主体违背道德准则而给投资者及受影响的其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能性。企业投资中的道德准则存在于法规、规章、制度和社会公众的观念中。在企业投资中违背道德准则的行为有多种。企业投资道德风险事故导致投资的流失与浪费,为了建设节约型社会,最大限度地减少企业投资道德风险事故的损失,提高企业投资效益,应该建立和完善企业投资的道德风险控制机制。
[关键词]企业投资;道德风险;控制机制
一、企业投资中的道德风险界定
企业投资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证券投资和风险投资等活动。道德风险是指因行为主体违背道德准则而给利益相关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能性。企业投资中的道德风险则是指在企业投资活动中因行为主体违背道德准则而给投资者及受影响的其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能性。
企业投资中的道德准则存在于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行业规则、企业制度和社会公众的观念中。体现企业投资道德准则的国家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规定与道德准则并非不相容的两个范畴,也不是各自独立、互不相关的关系。道德准则未必都存在于法律规定中,但是,法律规定必然体现一定的道德准则。体现企业投资道德准则的行政规章较多体现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规章中,其中发改委的行政规章主要是规范固定资产投资行为,证监会主要规范证券投资行为,国资委主要规范国有企业的投资行为。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规则中关于证券投资的部分是企业投资道德准则的典型。各企业内部制定的规章制度所体现的投资道德准则更为具体。社会公众观念比较复杂,其中被多数人认同的主流的投资道德准则构成了企业投资道德准则的重要构成部分。例如,投资项目不能污染环境,投资工程质量要合格,不能偷工减料,招标要公平透明,不能贪污投资资金等,均可作为企业的投资道德准则。
按照投资性质分,企业投资道德准则可以分为固定资产投资道德准则、证券投资道德准则、风险投资道德准则、其他投资道德准则。按照投资阶段分,企业投资道德准则可以分为投资决策阶段的道德准则、投资实施过程的道德准则、投资收尾、结算、决算、验收、总结阶段的道德准则。按照行为主体分,企业投资道德准则可以分为出资者(所有者)道德准则、投资实施者(包括经营管理者、投资操作者、固定资产投资中的工程施工者等)道德准则、投资管理者(包括投资审批者、投资监管者、工程质量监管者等)道德准则、其他利益相关者(例如,建筑材料供应者、工程设计者、中介机构等)道德准则。
在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中,违背道德准则的行为主要包括企业投资决策者对于拥有自主决策权的项目不经过严密认真的论证,轻率决定立项;企业对于由政府批准立项的项目向政府部门提供虚假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为了自身利益投资兴建严重污染环境的项目;出资者不了解投资项目的信息盲目出资;银行不了解投资项目的真实情况,盲目提供贷款支持;建筑材料的采购人员吃回扣,购买劣质建材;在设计招标、设备招标、建筑材料招标、施工招标中,投标者对议标者和决标者进行贿赂,搞不正当竞争;招标代理机构只顾自身利益,与项目业主和投标人串通勾结,泄密串标,或者与投标方特别是外方勾结,弄虚作假;工程造价预算人员故意多算或者重复计算工程量,抬高工程造价;施工者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私改设计、不按照规范要求施工;工程质量评价者不认真检查工程质量;工程验收者不认真进行工程验收;在固定资产投资贷款业务中,作为借款人的企业违反借款协议,私下改变资金用途,滥用借入资金,隐瞒投资收益,逃避还债义务,对借入资金使用效益漠不关心;作为贷款人的银行盲目听信借款企业的自我介绍与评估,有的信贷员收受企业的好处,以贷谋私,严重违反信用分析的操作规程和原则等。
在企业的证券投资中,违背道德准则的行为主要包括企业投资者自己散布谣言,意在造成股价异常波动;企业投资者自己动用巨额资金哄抬股票价格,或者与其他投资者一起联手拉高股价,然后诱骗其他投资者在高位购买其操纵的股票;企业的证券投资操盘手自己开立投资账户,自己的账户在低位购买股票,利用企业投资账户的资金拉高股票价格,个人账户在高价位卖出股票,企业账户在高价位接货,个人账户获巨额利润;上市公司披露虚假信息,例如,上市公司提供虚假报表和隐瞒重大事项;证券商或内幕消息知情人士利用内幕消息违规进行联手操作或内幕交易;上市公司在发行股票时,声明将所筹资金用于特定投资项目,但在取得资金后却擅自改变用途,有的大量投资于高风险的证券市场和房地产市场,无视原先对股东所作承诺;上市公司重“圈钱”,轻转制,单纯追求公司内部福利最大化,而将对投资者的回报抛至九霄云外;上市公司编造虚假利润,骗取上市资格;上市公司少报亏损,欺骗投资者;机构大户投资者与上市公司联手操纵市场,从中牟取暴利;中小散户投资者则急功近利,助长投机之风;在股票发行与上市前的辅导工作中,辅导机构、承销商和发行公司搞虚假包装;证券经营机构自营账户与代理账户不分?熏财务不清?熏有意损坏投资者利益;投资咨询人员与“主力”合谋制作炒作热点,操纵舆论,误导投资者;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不尽审慎之责,出具有虚假陈述的审核意见,为上市公司披露虚假信息大开绿灯;政府主管部门监管不到位,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等。
在企业的风险投资中,违背道德准则的行为主要有:企业根据风险投资家的意见进行风险投资时,风险投资家夸大目标企业的情况,误导投资决策;目标企业在获得投资后,用假账或转移资产手段处理账目,造成虚假财务信息,出现实盈而账亏现象;企业管理人员盲目进行高风险投资,不理会所投项目是否“最优”。
当违背道德准则的行为由可能性变为现实性时,就意味着投资道德风险事故的发生。事故发生的结果一般会导致相关主体经济利益发生损失,称之为投资道德风险事故损失。在企业投资活动中,因行为主体违背道德准则而给投资者及受影响的其他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投资资金流失,该部分资金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并增加了工程造价,加重了投资者的经济负担,或者导致投资资金短缺,工程不能按计划竣工投产使用;投资项目虽然竣工投产,但是,所生产的产品没有销路,投资效益不佳;投资工程质量低劣,导致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有的投资企业会破产倒闭;有时会延缓经济发展的速度;社会风气往往会被败坏;投资贷款本息不能按期偿还,成为银行的不良资产;企业发生证券投资亏损;企业的风险投资资金难以收回等。
二、企业投资道德风险的形成原因
(一)制度缺陷
投资是人的一种牟利行为,而人的利益追求是没有止境的,人的欲望一般是无限的,因此,在没有制度约束的条件下,行为主体有可能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而不惜违背道德准则,因而形成道德风险。当有制度,但是制度有缺陷时,有缺陷的部分与没有制度相比,其效果是一样的。
现实情况是有投资制度但不完善。投资制度体现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行业规则与企业制度之中。例如,投资项目审批制度,股票发行与上市的审核制度,投资资金审计制度,工程招投标制度,等等。但是,投资制度并不完美。例如,《产业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风险投资法》等法律还没有出台,使得投资领域的一些活动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再如,投资损失赔偿制度尚在探讨过程之中,投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也不完善。制度缺陷还表现在监督制度不健全上。例如,风险投资业需要行业协会在制定行业规范、培训从业人员、加强信息交流等多个方面发挥作用。但目前,我国仅在风险资本市场发达的地区才成立有风险投资行业协会,而许多地区并没有成立风险投资行业协会。
(二)各行为主体所获得的信息数量和质量有差异
各行为主体所获得的信息数量和质量之所以不同,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参与投资活动的主体所处的位置不同;二是各主体获取信息的能力不同;三是各主体的道德素质不同,其发布的信息数量和质量以及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同;四是各主体均有独立的利益,有时这些利益此消彼长,互不相容,他们必然按照对自己有利而对他人不利的原则来处理有关信息。例如,股票发行人为了维持本公司股票的高价格,会选择那些有利于维持股价的信息甚至编造虚假信息,而隐瞒那些不利于维持股价的信息,加之股票投资者处在股票发行人大门之外甚至远离股票发行人,因此,股票投资者只能掌握股票发行人的一部分真实信息。在各行为主体所获得的信息数量和质量有差异的情况下,如果掌握较多信息的主体违背道德准则,则其他主体往往难以察觉,因而违背道德准则的一方有可能达到自己谋取不当利益的目的,这就会刺激行为主体进一步违背道德准则,道德风险得以形成。由于信息不对称是经济活动中存在的一种常态,因而道德风险普遍存在。假如不存在信息非对称性,投资活动中的相关主体彼此完全知悉对方所处的环境及与投资运作有关的一切信息,并可以观测到对方的行动及行动结果,则由信息不对称而引致的道德风险就不存在了。
(三)示范效应
在企业投资过程中违背道德准则的各主体,得到的回报有所不同。有的受到了惩处,而有的则并未受到惩处,或者与其获利相比,受到的惩处较轻,因而产生“违规利润”。违规利润的存在有其客观性,因为违背道德准则的行为一般具有隐蔽性的特点,成功的概率不为零。由于违规利润具有少付出而多收益的特点,因此,具有较强的诱惑力。当一部分违背道德准则的主体未受到应有的惩处、反而获得违规利润时,就会产生不良的示范效应,加之人们所具有的侥幸心理,使一些人选择违背道德准则的行动方案。
(四)社会公众的价值取向
市场经济是竞争的经济,也是经济主体充分展示其才能的经济,而人们衡量竞争结果和能力大小的标准往往是财富的占有量。在此大背景下,人们的价值取向往往是追求金钱的积累,而对于追求的手段却不愿意甄别正当与否,加之人们的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社会分配不公的加剧,社会上对高消费生活有意无意的渲染,使得一些人产生心理不平衡,从而强化了人们不择手段追求货币财富的价值取向。当社会公众中持此价值取向的人数足够多时,影响所及,就会有一部分人在企业投资活动中违背道德准则,从而给利益相关者带来道德风险。
三、企业投资道德风险控制机制
(一)投资企业的制度约束机制
投资企业的制度约束机制对于减少投资道德风险事故发生的频率具有关键意义。在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分离的企业制度下,建立投资道德风险控制机制的动力一般来自于对企业有控制能力的主要所有者,在股份有限公司中主要所有者被称为大股东或者控股股东,一般社会公众股东缺乏这种控制能力。作为经营管理者更注重的是短期利益,而企业投资道德风险威胁的往往是企业的长期利益。企业投资道德风险事故一旦发生,造成的投资损失和浪费要由所有者承担。所以,企业的主要所有者应该担负起建立投资道德风险控制机制的责任。
投资企业控制道德风险的着力点在责任与利益的结合部。责任不清楚,便无法确认损失的分担者;责任虽清楚,与利益不相关,便构不成对责任者的压力,道德风险也就无法控制。
将责任与利益结合起来的工具是制度,该制度的内容包括:明确投资管理各环节参与人的具体职责;各环节的工作状态、衔接程序、操作者等一一记录在册;制定具体可行的激励约束措施。要保证制度得到完全的实施,必须建立畅通的信息传输渠道和完善的监督体系,企业要根据获得的信息及时发现风险事故发生的苗头,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和采取控制措施。
(二)法律法规威慑机制
要尽快建立和完善企业投资道德风险的预防、监督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熏形成一套比较完善和规范的法律法规体系,使企业投资活动的各个环节均有法可依。只有用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来约束投资中各主体的经济行为,用强有力的手段来约束那些违法牟利的主体,才能逐步形成守法投资的良好氛围。然而,建立法律法规威慑机制,需要消除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罚代刑以及贪赃枉法的现象,否则,法律法规的作用就要打折扣。这实际涉及国家司法执法机器的运转效率问题。国家司法执法机器的运转效率对企业投资活动中不道德行为的约束效果有很大影响。例如,在固定资产投资中,施工单位偷工减料,导致工程质量低劣,作为工程项目业主能在多大程度上维护自己的权益,取决于法律体系保护业主利益的有效性。为了建立有效的法律法规威慑机制,需要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弱化其弹性;要选择更多的正直、素质高、能力强的人进入国家司法执法队伍;要建立司法执法人员保护体系;要加大对抗法者的打击力度。
(三)灵敏的信息引导机制
在投资活动中,信息对投资者具有更重要的意义,因此,应该以投资者为中心建立灵敏的信息引导机制。对于投资者而言,来自于投资对象和投资品供应方以及投资实施者的信息应该成为关注的重点。例如,在风险投资、股权投资中,投资目标企业的信息要格外关注。当作为投资一方的企业通过风险投资、控股、参股等方式对其他企业进行直接投资时,我们称被投资的企业为投资目标企业。从投资目标企业方面控制道德风险,其着力点应该放在动态信息上。投资企业要选派高水平的信息调查和分析人员从各条渠道收集目标企业的相关信息,包括资产状况、资金状况、资源状况、人员状况、经营状况、市场占有份额、投资资金使用情况、投资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等基本信息,以便制定相应的对策。
(四)政府职能保证机制
政府的重要职能之一是发挥正面的示范效应,抑制负面的示范效应。为此,政府要明确有关机构在企业投资活动中的具体职能。例如,在企业投资项目的环境污染问题上,要对保护环境的企业进行褒奖,对污染环境的企业进行惩罚,这就需要明确由哪一家政府机构担任首席主管,如何进行管理,主管人员和主管机构应该承担何种责任,应该由谁来追究渎职责任等,还要淡化地方政府的GDP观念。再如,对于假冒伪劣建筑材料,政府有责任及时发现、及时处理,使生产、销售、购买、使用假冒伪劣建筑材料的经济主体受到严厉惩罚。还有工程质量验收,一般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如果工程质量验收结论与事实不相符合,则验收者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经济主体内心的自我约束机制
要强化投资活动相关主体的道德意识,增强各主体道德自律的自觉性。道德自律是依靠自我控制和约束来维持和实现的。自觉约束机制的形成需要外在的压力、教育和引导,其途径主要是媒体的宣传和政府对模范人物的褒奖,促使经济主体选择符合道德准则的价值取向。
(六)社会监督机制
由于在企业投资活动中违背道德准则的行为有多种多样,因此,应采取多种方式对企业的投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例如,坚持党内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法律监督、民主监督等多种方式相结合,形成立体化的监督网络体系。要将直接监督与间接监督、公开监督与秘密监督、重点监督与一般监督、专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等结合起来。社会监督机制能够矫正企业投资活动中各主体的价值取向。
㈧ 配资炒股过程中投资者如何行动以防止爆仓
选择股票配资的投资者需求理解一点,股票配资炒股并不一定会盈余,也有可能由于股市震动呈现跌停现象而导致配资用户所持有的股票价值呈现大幅度缩水的情况,甚至于呈现爆仓的情况。尽管股票配资的风险是不能彻底消除的,可是配资用户还是要学习一些相关的常识去防止自己的配资账户呈现爆仓情况。那么配资用户应当怎样预防爆仓情况的呈现呢?
正规的股票配资公司都具有归于自己的风险操控系统,尽管在整个配资进程中,配资公司并不实践参加用户的账户操作进程,可是公司的风险操控系统会对配资用户的账户进行督查,记载配资用户的资金走向以及盈亏情况。尤其是在股票市场呈现大幅跌落现象时,配资公司可以及时对配资用户进行提示,以防止他们触及预警线或平仓线。
配资公司会与其用户约好单只股票的持仓比例,不允许配资用户进行单票满仓。要知道不管配资用户是盈余还是亏本,都全部由配资用户自行承担,所以配资用户要对自己的账户管理支付更多的心思。有时或许在发现一只股票走势较好时就想要全仓持有,可是这种做法风险很大,很容易受市场震动的影响,配资用户为了自己的资金安全,应该尽量防止这种操作。
㈨ VC、天使投资人、PE这三者之间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区别:
1、投资时间:
VC、天使投资人主要是前期投资,PE投资的项目具有一定的规模程度。
2、介入方式不同:
VC提供投资资金后一般不参与公司管理求,因此对企业经营团队的要也高;天使投资除了提供资金,还会参与到企业管理中,对如何创立企业,会提供更多的经验和方法。
3、投资人:
VC有专门的企业进行操作如美国的红杉资本,日本的软银投资公司等等。
天使投资人他们不一定是百万富翁或高收入人士。可能是人们的邻居、家庭成员、朋友、公司伙伴、供货商或任何愿意投资公司的人士。
PE则主要是银行或者信托公司来运作。
VC和PE之间的关系:
广义PE包括VC。狭义PE不包括VC,会在VC退出于企业的创业期后登场,即上市前时期的企业,此时的企业发展成熟,有了上市的基础,投资规模更大、更为稳健、股价更高;而VC投资规模小、风险高、不确定因素多、股权也更便宜。
(9)投资者保护行动扩展阅读:
1、天使投资人投资战略:
(1)侧重团队和人:
人和团队是最重要的,很简单,一个项目会有它的生命周期,一个好的创意也可以经过很多的修改,只有团队才是最重要的。
竞争当中,靠的是团队执行力、经验。对创业者来讲,有没有一个明确的战略,有没有一个简单清晰的模式,聚集有经验的团队。
这一方面,才是需要一些好的VC和天使投资人的帮助。
(2)选择未来趋势:
对于天使投资人来说,只有投资于那些能够成为未来社会的主流发展趋势的创业项目,才能够实现投资收益的最大化。
受到网络公司的暴富效应刺激,几乎所有的经营者、投资者和创业者,都把目光盯在了能够带来短期经济利益的技术创新领域。
(3)低调行事:
一般来说,天使投资人从不寻求媒体的帮助,也不想让更多的人知道,但他们并不是把自己封闭起来,他们所做的工作就是相互之间互通有无,寻找好的项目。
他们手中并不缺钱,而是缺项目,他们喜欢交流,分享项目资源。
天使投资团体会有一个联动效应,对于创业者来说,天使投资人是隐蔽的,但融资者找到一个也就找到了好多天使投资人,他们互相信任。
另外,天使投资人也喜欢一起投资项目,一则是分担风险,二则是可以因此扩大资源。
1、PE标准投资程序为:
(1)项目调查。接触多家公司。自己选定目标公司或由具有声望的中介机构或金融咨询机构推荐。
(2)项目初筛。对投资机会事先进行评估。
(3)项目评估。筹备阶段为期数周,有时会延长到几年。一家PE/VC公司每年大约评估100个项目,其中有10个左右能够进入谈判阶段,而最终只有一两个能够最终获得投资。
(4)谈判、报价。
(5)交易组织。
(6)尽职调查。在初步评估阶段胜出的公司将进入尽职调查和谈判程序。同时起草并确定股票收购和股东合同,修改公司章程,并与管理层签订相关就业、非竞争和保密协议。
(7)达成交易。在寻求结束交易并为公司注入资金时,基金和公司的关系将进入新阶段。基金会继续密切关注公司的行动,以保护自己的利益并为公司的业绩作出贡献。基金将在董事会中保留自己的代表,而公司会定期将经营情况向基金通报并就具体决策进行咨询。基金通常不参与公司的日常运作,但会关注公司的长期绩效。
(8)审计、管理支持。私募股权和风险资本以及其他融资手段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私募股权基金提供管理、招聘、制度化和战略策划方面的协助,并与客户、供应商、银行家和律师建立联系。
(9)退出。获利并退出是投资过程的最后环节。主要退出机制为首次公开募股(IPO)和战略性出售,也可回售给管理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