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国家发改委:不得新建5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
@人民网 据国家发改委官网7月6日消息,为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坚持质量第一,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发改委近日印发《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 确保工程安全质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严把超高层建筑审查关,不得新建5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
国家发改委表示,近年来,各地方不断加强基础设施等领域建设项目管理,工程安全质量水平不断提高。但仍有一些项目管理不严,相关管理规定落实不到位,造成工程质量下降、安全隐患增加。
《通知》要求加强项目审核把关。政府投资项目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企业投资项目要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核准、备案)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通知》强调,项目单位应当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确保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申请报告等文件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规划选址阶段要优化工程选址方案,尽量避免风险较大的敏感区域。可行性研究报告要对涉及工程安全质量的重大问题进行深入分析、评价,提出应对方案。初步设计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提出安全质量防护措施,并对施工方案提出相应要求。
同时,《通知》要求严把超高层建筑审查关。严格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与建筑风貌管理的通知》,把超大体量公众建筑、超高层建筑和重点地段建筑作为城市重大建筑项目进行管理。其中,对100米以上建筑应严格执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制度,与城市规模、空间尺度相适宜,与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严格限制新建250米以上建筑,确需建设的,要结合消防等专题论证进行建筑方案审查,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不得新建5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
此外,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按照有关规定应委托咨询评估的,必须先完成委托咨询评估程序,再作出审批(核准)决定。评估机构要加强对工程安全质量的评估,对出具的评估论证意见承担责任,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评估质量评价管理。
在强化工程安全质量问题惩戒问责方面,《通知》指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项目单位、监管责任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对于工程质量存在重大问题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除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外,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还应按照《政府投资条例》《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付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单位资金申请报告、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等措施,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予以惩戒。
『贰』 发改委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审批 .核准 .备案”有什么区别
1、行为性质不同:
审批:具有限制抄性管理的行为。
核准:依法进行确认的行为。
备案:报告制定的或完成的事项的行为。
2、面对对象不同:
审批:相对人
核准:上级部门及相关部门
备案:主管部门
3、主体不同:
审批:政府机关或授权单位
核准:相关政府机关单位
备案:相对人
(2)发改委政府投资条例扩展阅读
1、行政审批要经历“接件-承办-核对-审批-收费-发证”的过程。为了便于理解和操作,将政府具有审批性的管理行为归纳为四大类:审批、核准、审核、备案。
2、国务院并未制定全国适用的、统一的备案制投资项目立项管理办法,具体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授权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3、由于各地省级政府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均有差别,因此,对一般地区备案制投资项目立项流程进行说明。
4、项目单位向发改部门出具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备案申请报告(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程度)和附件,附件主要是项目资本金证明文件。
5、发改部门审查同意后填写项目备案登记表进行备案登记,项目单位持备案登记表再行办理其他基本建设手续。
『叁』 公文文种问题:乡镇或县直部门向县发改委(局)申请政府投资项目立项的公文时,文种使用函、请示还是报告
就你的问题,根据2012年7月1日起实行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暂且帮你分析如下:
1、申请立项的公文,包含请示或者商洽的内容,肯定不能用“报告”。“报告”是专门用于向上级说明情况的文种,报告中可以反映现有的问题,但请示和商洽性的内容是不能有的,《条例》中特别规定“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内容”。
2、就你所述的情况,属于平级单位之间的公文,从文种选择上应当是用“函”;但是在实践中,很少有这么用的,下面会详细说明;
3、实践中,这种类型的公务,一般的处理程序是:申请立项单位向县(区)政府提出请示—县(区)政府批示发改委提出具体意见—发改委提出处理建议(同意或否)—区政府据此形成批复,复申请单位。
当然,工作中有时也确实会碰到一些不规范的要求,比如县发改委明确要求申请立项街道向其发出请示(这主要是存在在一些主管职权范围大而对公文管理和流转又不是很较真部门,比如财政局、建设局等,笔者在乡镇工作时也遇到过),这种情况大家都明白,对方不懂(或者无视)公文的处理程序,虽然是平级单位,但毕竟有求于人,为了顺利的完成工作,也只好配合一下“领导”了,“请示”一下也就算是照顾下面子吧,呵呵。但从公文的角度上讲,这样的“请示”不但于规定不符,而且会被人笑的,你明白。
先回答这些吧,希望能够帮到你,如有不明确的地方,欢迎继续追问。
『肆』 哪些项目需要发改委立项
一般接手的政府项目都要有立项批,发改委对项目的立项主要是根据项目的不同,分别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办理。
1、财政预算投资类、财政注入资本金类、银行政策性贷款类、外国政府贷款类项目采用审批制,属于内部审批,要求比较严格,需要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土地手续、环评手续、规划手续、节能手续、符合稳评条件的项目还需要提供稳评评估报告和审查意见等。
2、企业自主投资的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项目,外资项目,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项目,《产业政策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项目等采用核准制。
需要提供项目申请报告、土地手续、规划手续、符合稳评条件的项目还需要提供稳评评估报告和审查意见等,环评、节能等手续可在办理立项的同时并行办理,不再是立项前置手续。
(4)发改委政府投资条例扩展阅读:
申报材料:内资企业投资项目需提供。
①有相应资格的咨询机构编制的申请报告(包括项目申报单位情况、拟建项目情况、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资源利用规划和能源耗用分析、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②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
③国土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投资项目需提供土地公开拍卖确认书
④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伍』 国家发改委:严格限制新建250米以上建筑
据国家发改委官网7月6日消息,为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坚持质量第一,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发改委近日印发《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 确保工程安全质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严把超高层建筑审查关,不得新建5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
国家发改委表示,近年来,各地方不断加强基础设施等领域建设项目管理,工程安全质量水平不断提高。但仍有一些项目管理不严,相关管理规定落实不到位,造成工程质量下降、安全隐患增加。
通知要求加强项目审核把关。政府投资项目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企业投资项目要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核准、备案)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通知强调,项目单位应当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确保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申请报告等文件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规划选址阶段要优化工程选址方案,尽量避免风险较大的敏感区域。可行性研究报告要对涉及工程安全质量的重大问题进行深入分析、评价,提出应对方案。初步设计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提出安全质量防护措施,并对施工方案提出相应要求。
同时,通知要求严把超高层建筑审查关。严格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与建筑风貌管理的通知》,把超大体量公众建筑、超高层建筑和重点地段建筑作为城市重大建筑项目进行管理。其中,对100米以上建筑应严格执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制度,与城市规模、空间尺度相适宜,与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严格限制新建250米以上建筑,确需建设的,要结合消防等专题论证进行建筑方案审查,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不得新建5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
此外,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按照有关规定应委托咨询评估的,必须先完成委托咨询评估程序,再作出审批(核准)决定。评估机构要加强对工程安全质量的评估,对出具的评估论证意见承担责任,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评估质量评价管理。
在强化工程安全质量问题惩戒问责方面,通知指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项目单位、监管责任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对于工程质量存在重大问题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除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外,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还应按照《政府投资条例》《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付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单位资金申请报告、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等措施,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予以惩戒。
『陆』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如何划分
答:一、各类政府投资资金主要包括预算内投资、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外贷款等。由本市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一般按照“谁出资、谁审批”的原则划分市、区分工。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含市级政府投资机构投资、并由市发展改革委通过市级政府性资金平衡的项目等),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 区(县)和管委会的政府投资项目,由所在区(县)和管委会负 责审批。 二、由市、区政府联合投资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以区县投资为主、由市级政府给予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列入《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附录《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范围内,应由市发展改革委管理,但由政府投资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 四、党政机关办公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的市、区分工,仍按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下发的沪委办发[2007]13文执行。 五、本规定范围以外的区(县)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各区(县) 政府的有关规定审批。
『柒』 国家发改委对基建项目审批有关规定
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多年以来都是这么做的。今年政府投资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明文规定了这一内容,可谁知道这个条例什么出来呢?!
『捌』 乡镇或县直部门向县发改委(局)申请政府投资项目立项的公文时,文种使用函、请示还是报告
就你的问题,根据2012年7月1日起实行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暂且帮你分析如下:
1、申请立项的公文,包含请示或者商洽的内容,肯定不能用“报告”。“报告”是专门用于向上级说明情况的文种,报告中可以反映现有的问题,但请示和商洽性的内容是不能有的,《条例》中特别规定“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内容”。
2、就你所述的情况,属于平级单位之间的公文,从文种选择上应当是用“函”;但是在实践中,很少有这么用的,下面会详细说明;
3、实践中,这种类型的公务,一般的处理程序是:申请立项单位向县(区)政府提出请示—县(区)政府批示发改委提出具体意见—发改委提出处理建议(同意或否)—区政府据此形成批复,复申请单位。
当然,工作中有时也确实会碰到一些不规范的要求,比如县发改委明确要求申请立项街道向其发出请示(这主要是存在在一些主管职权范围大而对公文管理和流转又不是很较真部门,比如财政局、建设局等,笔者在乡镇工作时也遇到过),这种情况大家都明白,对方不懂(或者无视)公文的处理程序,虽然是平级单位,但毕竟有求于人,为了顺利的完成工作,也只好配合一下“领导”了,“请示”一下也就算是照顾下面子吧,呵呵。但从公文的角度上讲,这样的“请示”不但于规定不符,而且会被人笑的,你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