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后续追加投资如何作会计分录
如果原本有100万的初始投资,后来经过试运营等亏损阶段,转入正常盈利状态后,再追加投资的就要看情况了——
1、如果是老板自己追加投资,那么全额计入实收资本便可;
2、如果参股股东或者他人追加投资,并协议按投资比例享有权益——譬如后续追加50万的投资,并要求享有三分之一的股权,那么就不涉及资本公积,全额计入实收资本即可。
3、通常来说他人后续追加投资的,需要支付相应的溢价——譬如后续追加50万的投资,却只能按30万的比例来计算确认其股份权益,那么30万计入实收资本,20万计入资本公积。
当然如果是你单位对外追加投资,那就是投资的问题,不涉及权益类科目下的任何一个会计账户。
2. 追加投资的实收资本怎么算
第一题:
C投入资本金计入实收资本的金额=200/(1-20%)*20%=50
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100
贷:实收资本-C 50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50
第二题:
(1)计算ABC的出资额:
A出资额=1000×5/10=500
B出资额=1000×3/10=300
C出资额=1000×2/10=200
(2)D投入部分有多少计入实收资本
1000/(1-20%)*20%=250
(3)接受D投资后,ABCD四位股东的出资比例为多少
A出资比例=500/(1000+250)=40%
B出资比例=300/(1000+250)=24%
C出资比例=200/(1000+250)=16%
D出资比例=250/(1000+250)=20%
D出资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600
贷:实收资本-D 250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600-250=350
3. 如果股东追加投资,股权应该如何划分呢
现在的总资金是100万,追加投资的股东占40%股份,其它三人各占20%股份。
4. 请问追加投资股东必须按比例再追加吗
公司运作是以公司章程为基础的,股东以出资额承担相应的责任.追加投资是股东之间的事情,可以股东之间协商解决,也可以修改公司章程.
5. 追加投资需办理什么手续
入资应提交的文件: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2.出资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出资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委托书。
4.由股东之一到场办理,股东不到的,需有全体股东签字的委托书。
增资应提交的文件:
1. 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 出资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 出资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和委托书
4. 由股东之一到场办理,股东不到的,需有全体股东签字的委托书
5. 开户许可证复印件;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验资需提交的材料: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2.出资人身份证复印件;出资公司营业执照副本、近期资产负债表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银行入资单原件
4.公司设立登记申请表
5.公司章程
增资验资所需要提交的材料:
1.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 出资人身份证复印件;出资公司营业执照副本、近期资产负俩表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 银行入资单原件
4. 公司资产负债表
5. 公司章程(变更前后)
6. 原开业验资报告
7. 股东会决议
8. 变更登记申请表
内资增资:
1. 营业执照正、副本
2. 组织机构代码正、副本及IC卡
3. 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4. 公章
5. 验资报告
6. 旧章程
7. 旧董事会成员名录
8. 法人签字、全体股东签字
9. 变更申请表
10. 资金分配比例
6. 会计题:接受投资者追加投资,为什么会引起会计等式两边同时发生增减变化在线等
会计等式:资产=来负债+所有者权自益
接受投资者追加投资,一方面投资者无论是以现金投资、还是实物(原材料、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投资,都会使企业的资产(银行存款、原材料或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增加,另一方面,这些增加的资产是从哪里来的呢?是投资者向企业追加的投资,那么投资人在企业享有的权益也增加了,因此,这项业务引起等式的左边资产和右边所有者权益同时增加同等金额,不会影响等式的平衡关系。
7. 投资者追加投资存入银行怎样会计分录编制
借:银行存款 150000
贷:实收资本 150000
8. 追加投资是什么意思
追加投资是企业为保证扩大再生产的实现进而获得更大的收益而投入到生产经营过程的包括货币和其他可以转换为货币的生产要素。
我国的追加投资政策
从事经国务院批准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其投资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可单独计算并享受税法第八条第一、二款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
(1)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6000万美元的;
(2)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且达到或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50%的。以上税收优惠须经企业申请,报省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执行。各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将批准情况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外商投资企业对追加投资项目的生产、经营情况,与其先期投资的生产、经营情况应加以区分,分别设立账册、凭证,准确计算各自应纳税所得额。凡不能合理计算各自应纳税所得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企业收入、资产等比例合理划分各自的应纳税所得额。
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2002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追加投资业务,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就其按税法有关规定确定的减免税年限中自2002年1月1日后的剩余年限享受优惠,2002年1月1日以前已征税款不再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