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基金投资 > 外商投资企业公开发行股票

外商投资企业公开发行股票

发布时间:2021-08-03 10:25:46

㈠ 外商独资企业A股上市有先例吗

外商投资企业的主要形式有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于外资不控股的中外合资企业上市,国内已有先例(如北方股份),我们这里所要探讨的主要是针对外资控股的企业上市问题,目前除b股市场的闽灿坤外,国内a股市场还没有外资控股企业成功上市的先例。

近日,中国首次以外资控股企业上市为主题的研讨会“中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与外商企业上市研讨会”在北京召开,表明了自国务院、证监会、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等国家部门表示允许外资企业在中国发行a股和b股并上市的政策后,国内证券市场及外资企业、投行人员、中介机构等对于外资企业上市问题已提高到实际操作的层面上来。

早在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8月转发的外经贸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局、国家出入境检验局的《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意见的通知》中,便规定了“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申请发行a股或b股”。近半年来,国务院副总理吴邦国、证监会主席周小川、外经贸部部长石广生、国家计委副主任李子彬等都在公开的场合表示过中国将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发行a股和b股,并且外经贸部于5月18日发布了《关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部与中国证监会于11月5日联合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上市发行a股或b股进一步确定了法律基础。据说证监会和外经贸部现正在就外资企业上市问题制订实施细则。

目前,确实还没有外资企业上市的操作细则,很多人都认为我国《公司法》、《证券法》没有考虑到外资上市问题。但就作者个人观点,外资企业上市不必要另搞一套改制、股票发行上市的程序,比照内地企业上市的程序就可以了(如发a股和发b股的程序相同),这也符合wto的精神。外资企业上市并不是无法可依,外资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可以依照外经贸部1995年发布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资产重组可以依据证监会对拟上市企业重组改制的有关规定以及依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申请上市可以依据证监会的有关程序规定,上市后不存在法人股流通问题,非流通法人股的转让可以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

比照内地企业上市,外资企业在改制及上市申请的两个重要环节上,主要是多了一个主管审批机关,即外经贸部,但在最近外经贸部与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中,这种需要外经贸部对外资公司上市进行审批的情况已经有所改变,不再是外资公司“申请发行a股或b股,应获得外经贸部书面同意”,而是“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及增发或配、送股票完成后,应到外经贸部办理法律文件变更手续。”我们可以看出外经贸部与证监会在外商投资股份公司上市审批权力上已经基本达成一致。

㈡ 外资企业上市问题 10 25两个比例矛盾

这两者不矛盾的。
如有一家外资企业,总计1亿股,其中外资有2500万股,需要上市并公开发行股票1亿5千万股,即发行后总股本为2.5亿股,外资只占10%。如果公开发行的股份多于1亿5千万股,即外资占股低于10%,证监会不会同意该外资企业上市。而该外资企业一旦上市,由于外资比例低于25%,就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而是属于股份有限公司,当然需要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这个10%是国家对于外资企业上市的一种支持手段,而25%是外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一道门槛,如果外资只要圈钱不需要税收优惠,只要上市前占股不低于25%,上市后不低于10%就行了,如果外资既要圈钱又要税收优惠,那么不管上市前还是上市后都需要占总股本的不低于25%

㈢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

只要外方投入的注册资本超过25%就是外资企业,现在是外籍就行了.
在我国上市条件:
1. 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公开发行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

2. 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 公司成立时间须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组而设立的,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的公司改组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成立时间可连续计算。

4. 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果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不少于15%。

5. 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㈣ 外商投资企业不可以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证券和其他方式进行融资

外商投资企业不可以通过公开发行的股票

公司的证券可以和其他的方式进行融资。

㈤ 外资企业购买股票

北京消息 (记者 周翀)国外投资者对已完成股改的上市公司和股改后新上市公司两类对象进行战略投资,可以采取有条件的定向发行和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这是商务部、证监会、国税总局、工商总局、外管局近日联合发布的《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作出的规定。

作为股权分置改革的配套政策,2005年11月商务部与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涉及外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境外战略投资者可购买已股改公司A股股份。新颁布的办法进一步对外资战略投资的方式进行了界定。

《办法》规定,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三年内不得转让;投资者应严格遵守行业禁入和投资比例限制。

《办法》同时明确,符合下列五种情形的国外投资者可以出售A股: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所持上市公司A股股份,在其承诺的持股期限届满后可以出售;投资者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须以要约方式进行收购的,在要约期间可以收购上市公司A股股东出售的股份;投资者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前持有的非流通股份,在股权分置改革完成且限售期满后可以出售;投资者在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在限售期满后可以出售;投资者承诺的持股期限届满前,因其破产、清算、抵押等特殊原因需转让其股份的,经商务部批准可以转让。

而对境外战略投资者在二级市场对A股只能卖不能买的限制,西南证券研发中心副总经理周到认为,既明晰了外国战略投资者的投资行为与QFII之间的边界,也为监管部门规避了风险。“如果所有外国投资者都通过战略投资者名义对A股股票进行买卖活动,将给监管部门的监管工作带来巨大挑战,QFII的存在也就失去了意义。”

《办法》将于2006年1月30日正式实施。

㈥ 与外商开办合资企业股应该注意哪些方面

一、关于设立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

1、设立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符合中国利用外资的产业政策,目前仅限于国家鼓励和允许外商投资的行业。国家禁止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行业和《中外合资企业经营期限暂行规定》中规定应当约定合营期限的行业,不得设立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2、拟设立的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如果拟上市的,要求为5000万元),其中外国(境外)股东认购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3、设立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个以上的发起人,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为外国(境外)股东,其他发起人为在中国境内注册的法人。

如果以募集方式设立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除符合上述发起人条件外,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应有募集股份前三年连续盈利的记录;该发起人为中国股东时,应提供其近三年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该发起人为外国股东时,应提供经该外国股东居所地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

4、发起人认购的股份,自公司设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期限届满,发起人转让股份的,不得违反外方股东持有股份最低限额25%的规定,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二、关于设立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1、设立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签署设立公司的协议后,可以共同委托一个发起人办理设立公司的申请手续。

2、申请人向省级人民政府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主管部门提交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

3、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主管部门批准后,再报省级或计划单列市的对外经贸部门。该等文件经对外经贸部门批准后,发起人可以正式签定设立公司的合同、章程。

4、发起人签订的设立公司的合同、章程报省级或计划单列市对外经贸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45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决定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5、采取发起设立方式的,发起人按照设立公司的合同、章程的规定认缴股款,认购股份;发起人交付全部股款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设立公司的批准文件、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全部登记文件之日起30日内颁发营业执照。

如果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必须起草招股说明书,向中国证监会递交公开向社会募股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股票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发起人应当在股款缴足后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选举董事会,董事会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

三、国有企业发行H股后,申请转变为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和程序

1、现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H股后,申请转变为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要符合以下条件:

(1)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是经国家正式批准的;

(2)境外股东持有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的股份;

(3)经营范围符合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政策。

2、发行H股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转变为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报送如下文件:

(1)股东大会对转变公司性质的决议;

(2)现存续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

(3)申请转变公司性质的报告;

(4)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补充、修改协议;

(5)中国证监会批准H股境外发行、上市的文件;

(6)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批准H股上市交易的文件;

(7)H股在境外的交易情况。

上述申请文件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后,原公司持批准证书和公司股份证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四、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现有优惠政策

1、新设的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进出口下列物资,依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减税、免税:

a.按照设立公司的合同规定,作为外国股东出资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及其他物料;

b.公司用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及其他物料;

c.经审批机构批准,公司以增加资本所进口的国内不能生产供应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

d.公司以生产出口产品,从国外进口的原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包装物;

e.公司生产的出口产品,除中国限制出口的以外,依照中国税法的规定减税、免税或退税。

2、新设的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享受以下所得税的优惠

a.对生产性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享受两年免所得税,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简称“两免三减”。

b.设在经济特区的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c.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d.设立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从事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外方股东,将从公司取得的利润直接投资于该公司,增持股份,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额的40%税款。

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外方股东,在公司分配所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3、自设立之日起拥有经营进出口权

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有权进口企业自用的非生产物品、企业生产所需的设备、原材料和其他物资,出口其生产的产品,勿须经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批准。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额内进口的配额商品,免领配额证明,企业凭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设备、物料清单申领进口许可证;进口特定商品,海关凭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定商品清单验放,不再履行其他审批手续。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内销产品而进口的商品,其中配额商品须纳入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进口配额总量计划,企业凭配额证明申领进口许可证;进口特定登记商品,企业须办理进口登记证明,海关凭进口登记证明验放,其他商品海关凭企业的进口合同和有关文件验放。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出口商品而进口的商品,由海关按照保税货物进行监管。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凭外经贸部下达的出口配额数量申领出口许可证;其余商品的出口勿需配额,无须申领出口许可证。

4、外汇管理方面的政策

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在外汇指定银行开设外汇帐户保留外汇;经常项目用汇,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持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

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可以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保留一定数额的外汇现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须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经主管机关批准后,按照国务院关于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的规定办理有关资金汇出手续;借用境外贷款的,应当报外汇管理机关备案。

5、境内再投资的政策

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投资设立企业或购买其他企业。在境内投资比照《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内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其自身净资产的50%,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赠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经省级审批机关确认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且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外资的比例不低于25%的,可以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给被投资企业,并加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字样。此类企业在中国中西部地区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6、工资总额方面的规定

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发放工资的水平和工资总额由公司的董事会根据本公司的盈利水平确定,不受国家对工资总额的限制。但是,如果是发行H股后申请转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工资总额仍然由劳动部门核定备案,且在人均工资超过1200元时,超过的部分不计入成本,并调整企业所得税。在此情形下,与国有企业不同的是不受劳动部门对企业工资总额其他方面的限制。

㈦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免税,那么境内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是否免税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是免税的。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外籍个人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只限于两种情况:
一是对外籍人员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二是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人员,从发行该B股或者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外籍个人因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来自中国境内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外籍人员属于和我国政府已签订税收协定(安排)的国家(地区)的居民,可出具有关护照和居民身份证明,按照各税收协定(安排)所规定的不同的优惠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否则,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境内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适用股息*20%,如果该外商投资企业属于境内的上市公司,适用下面的政策:
从2013年1月1日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㈧ 外资上市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呢作为参考,谢谢了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除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上市前三年均已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2、经营范围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
3、上市发行股票后,其外资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
4、按规定需由中方控股(包括相对控股)或对中方持股比例有特殊规定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应按有关规定的要求继续保持中方控股地位或持股比例;
5、符合发行上市股票有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条件。

㈨ 1. 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必须与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承销协议,

为了更加深入地了解投资报酬率,于是我对对影响投资报酬率的因素进行了分析.根据投资报酬率的公式:投资报酬率=税后净营业利润/投资资本
从公式可以看出,企业可以通过降低销售成本,提高净利润率;提高资产利用效率来提高投资报酬率。

那么假设08 09年的投资资本是一样的,那么营业利润的下降导致了河北钢铁的投资报酬率下降.
投资报酬率由营业净利率、所得税税率及资本周转率决定。其中:所得税税率由政府决定;营业净利率和资本周转率主要取决于公司自身的业务管理。

阅读全文

与外商投资企业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中证500指数天天基金净值查询 浏览:379
工行实物金条价格 浏览:497
股票账号注销后资金账户还在 浏览:45
历年理财规划师合格分数线 浏览:588
融资总额分界点 浏览:377
俄罗斯59转人民币 浏览:371
百福外汇 浏览:474
光大银行贷款最快放款时间 浏览:393
精工贵金属表 浏览:924
安置房装修按揭贷款 浏览:614
2019年3月19日期货黄金走势分析 浏览:187
开通能源期货 浏览:476
投资公司做外汇怎么样 浏览:605
湖北宝明号贵金属投资 浏览:240
信托投资公 浏览:320
超星尔雅个人理财规划 浏览:735
江苏外汇平台代理 浏览:661
景顺动力平衡基金今日走势 浏览:898
有贷款房去名字 浏览:115
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浏览: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