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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在我国没有合法地位

发布时间:2021-08-08 18:04:01

① 私募股权基金合法吗

阳光私募基金合法吗?阳光私募基金是合法的。投资阳光私募基金的人也是可以受到法律保护的。一般私募基金合法吗?灰色私募基金合法吗?灰色私募基金和一般私募基金是一回事。就目前而言,一般私募基金还没有在我国取得私募基金合法化地位。但它早已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而存在。此时关于私募基金合法吗这样的问题投资者可能有更多的疑问,为什么阳光私募基金合法化了,而灰色私募就不合法呢?阳光私募基金是借助信托公司发行的,经过监管机构备案,资金实现第三方银行托管,有定期业绩报告的投资于股票市场的基金,阳光私募基金与一般(即所谓“灰色的”)私募证券基金的区别主要在于规范化,透明化,由于借助信托公司平台发行能保证私募认购者的资金安全。简单的说,阳光私募基金是信托化了的私募基金。这也是阳光私募基金和灰色私募基金的最大的区别。
考虑到已占有我国基金市场上几乎半壁江山的私募基金的现实,应尽快考虑如何解决私募基金合法化的问题。
加快私募基金合法化进程,我国私募基金的立法已提到了议事日程,这也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我国现有基金监管法律仅仅规范了公募基金,而对于涉及上万亿元的私募基金并没有涉及。这对于维护广大私募基金投资者利益来说,是很不公正的,也是非常危险的。如果我们将广大私募基金的投资利益于不顾,不对其严加监管,控制其风险,不仅会对投资者造成严重伤害,也会对我国金融监管的体制机制造成严重危害,私募基金的风险一旦蔓延,其后果难以设想。因此,尽快从我国经济发展安全全局的高度思考对私募基金的监管问题,从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平等监管的角度考虑监管问题,加快对我国私募基金合法化进程。
对于我国私募基金的立法来说,显然不能用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立法指导思想、指导原则、制订办法来“框”私募基金的立法。对于私募基金的立法方向来说,一是要采用相对宽松的原则。如果对私募基金的立法过于严苛,像对公募基金那样,就失去了立法的本来意义,就会束缚了私募基金投资者的手脚。二是立法的适用范围要宽泛一些。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方向,不仅包括在证券市场上以买卖股票为主的基金,还要考虑到现代市场上充分发展的私募股权基金,还要注意到快速发展的期货市场,以及私募基金在国外市场的投资等问题。三是政府以及行业管理部门不要过度干预私募基金的内部事务。实际上,私募基金的参与者是一批相对能够承担较高风险的风险偏好者,既然要获得较高的回报,就要承受较高的风险,只要这种风险基金不会成几十倍地放大其负外部性,风险仅限于范围较小的投资者,就允许其退出直到破产。这样,才能真正使私募基金起到自身熨平风险的作用。
私募基金的财产必须严格与基金管理人和发起人的财产分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保证基金财产的完全独立性。尽管在合伙制企业中,普通合伙人要对基金财产损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基金财产绝不能与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财产混在一起。具体来说:{1}基金财产不得归入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财产;{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3}基金的债权与不属于基金的债务不得相互抵消;{4}非因基金本身的债务,债权人不得对基金强制执行;{5}基金托管人必须设立独立账户,确保基金的财产完整。
在国际上,私募基金是证券市场的重要投资主体,也是其他金融市场的重要交易主体。它在中国金融体系的发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为社会经济带来的意义也是不可估量的,因此,一般私募基金合法化,将是我国私募基金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

② 我国有私募基金吗

友恒基金是中国第一支石油类私募投资基金,是由行业内最专业的管理团队来管理的基金,友恒基金十分看好这次石油市场开放的机会,所以成为了天津渤海交易所第十九位股东,希望和所有看好石油市场的朋友一起创造财富!
石油基金在国内的概念还是很少有人知道,国际上已经很成熟了,因为中国一直没有开放原油市场的关系,石油基金是主要投资方向在石油行业方面的基金
石油市场没有开放,我们国家就没有定价权,所以只要国际价格波动一美元,就会造成十几亿美元损失 石油是全世界交易量最大的商品,也是波动较大,交易获利机会最多的商品 所以2009年上海石油交易所,天津渤海交易所按国家和市场需求真正开放了原油市场,这也是对于投资者来说一个巨大吸引,是新一代富豪的诞生时代
我现在从事的行业也是金融行业,就是友恒基金,很多人都没听说过,那是因为咱们中国原油市场刚开放,上海石油交易所和天津渤海交易所也是刚开设原油这个项目。
我们现在正在募集的是中国第一家石油交易行业的私募基金,基金的投资方向是石油行业现货交易市场最赚钱的几家会员,同时为会员的客户提供垫资服务,以放大会员的收入,作为入股会员时互惠互利的条件。按照目前获得的条件,该投资获得30%以上的年收益率的风险是完全可以控制的。具体可以看友恒的网站 www.yhifound.com
石油是全世界交易量最大的商品,也是波动较大,交易获利机会最多的商品,而中国的石油行业也正在市场化、股份制,我们十分看好这次石油市场开放的机会,希望和所有看好石油市场的朋友一起分享其中的赚钱机会!
稍后我将给您电话,如果有什么疑问,希望能在电话中或当面解释。
谢谢!

③ 私募基金在中国违法吗

私募基金只要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在中国即是合法的。

2014年7月11日,证监会正式公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对合格投资者单独列为一章明确的规定。明确私募基金的投资者金额不能低于100万元。

根据新要求的“合格投资者”应该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以及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能低于100万元。投资者的个人净资产不能低于1000万元以及个人的金融资产不能低于300万元,还有就是个人的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不能低于50万元。

因为考虑到企业年金、慈善基金、社保基金以及依法设立并且受到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投资计划等机构投资者均都具有比较强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从业人员对其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的充分了解,因此也被认可为合格的投资者。

(3)私募基金在我国没有合法地位扩展阅读:

基金是有价证券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基金可以分为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两种,公募基金一般是在证券市公开发行的,私募基金是不能在证券市自由交易的

怎样判断一个私募股权基金的合法性

1、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否则,不得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

2、参与私募的必须是合格投资人。合格投资人由证监会界定:最低认购100万,而且不允许带拖斗(不能拿亲戚朋友的钱)。这样界定,就是告诉你你得拿你全部钱的一部分来投资,鸡蛋不能放在一个篮子里,更不能拿别人的鸡蛋放在篮子里。

所以但凡不考虑你是不是合格投资人就鼓动你投资的、低于100万以下的私募,基本上都是骗人的。

3、私募绝对不可以公开宣传。新基金法明文规定:不可以通过报刊,电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

参考资料:华律网

④ 私募基金经理的社会地位如何

小伙子你呀太理想化了,中国的原始积累已经完了

好好念书吧,读个硕士,混进公募基金,积累些人脉

好好的建点老鼠仓,有了原始积累,在谋求更高的利润吧

信息很重要,跟着国家队走永远沉不了船,更何况老鼠仓那

单兵作战的时代已经结束了,杨百万都知道教学生卖书比炒股稳健

⑤ 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及意义有哪些

积极发展私募股权基金市场对我国经济发展具有以下意义:
第一,私募股权基金市场是构建完善的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基础。过去我们对完善的多层次资本市场认识有偏差,总认为建立层次资本市场就是发展交易所场内市场的多层次,考虑发展公募融资市场过多,2004年设立了中小企业板,今后还要建立创业板。发展场内市场当然是资本市场的总要组成部分,但是我们不能忽视私募股权基金是完善资本的基础,因为,公募和私募是企业股权融资的两大方式,而完善的资本市场不仅包括公募的多层次,也包括私募市场的发展。
第二,对中小企业成长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长期以来,资金短缺一直是限制我国中小企业成长的主要瓶颈,主要因为民营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难度远大于国有企业。就直接融资而言,无论是发行债券还是股票上市,各种资源也都是有利于大企业而不是中小企业,而私募股权基金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第三,有利于企业的并购及资源的整合流动。并购是企业资本集中和资产规模扩张,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推动产业升级的快捷途径。企业并购交易中往往需要私募股权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已专业的眼光寻找,评估具备投资价值的目标公司。
第四,有利于金融创新在私募融资中的应用。发展私募股权基金能扩大直接融资渠道,提高储蓄转化为投资的效率,缓解市场流动性过剩和银行信贷扩张的压力,有利于加快培育新型投资主体,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发展专家理财,优化资源配置。

⑥ 私募基金和对冲基金有什么区别,我国是不是还没有对冲基金。

1. 私募基金,在国外被称为Private Placement,是与公募基金(Public Offering)相对应的一个金融概念,是一种非公开宣传的、私下向特定投资人募集资金进行的一种集合投资,也即是我国金融市场中常说的“地下基金”。

金融市场中的私募基金,惯常采用的类型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基于签订委托投资合同的契约型私募基金,另一种是基于共同出资入股成立股份公司的公司型私募基金。目前在我国比较盛行的私募基金一般都是契约型私募基金。

从法律性质来看,契约型私募基金实质上是一种信托法律关系,其当事人包括发起人(基金管理人)、投资人(基金份额购买人)、收益人(一般为投资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人将信托基金通过契约(信托合同)信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运用基金资金进行证券投资或产业投资,投资收益由份额持有人分享,投资亏损也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分担,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约定收取报酬。在我国调整私募基金的相关法律法规未出台前,对此类私募基金的规范事宜可参考《信托法》的相关规定。

由于缺乏系统的法律规范约束,我国的契约型私募基金在运作中往往存在巨大的风险隐患,甚至成为一些不法分子牟取非法利益的工具。实践中,非法的私募基金常见于两种类型:非法集资、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有权机关的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的对象是社会公众,手段大多为诈欺,以许诺高回报率和高利息率欺骗公众诱使其投资,欺诈性是其被法律禁止最重要的原因。一般而言,私募基金的对象则是少数的特定投资者,且对这些投资者一般门槛较高,参与的资金量要有一定规模,如100万元以上,其目的是共同投资、共享收益,当然也包括风险,但如果私募基金的发起人向投资人许诺高比例的保底收益,那么则可视为非法集资。

根据我国法律,非经金融主管机关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业务,否则即构成违法行为。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与私募基金相区别的根本特征在于是否给付利息,私募基金的收益来源于风险收益,不应涉及任何形式的固定利息,否则既有违法之嫌。

综上可见,私募基金的设立如符合我国信托法规定,其合法性应当是不容置疑的,但在其具体运作过程中不得违反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

2. 对冲基金的英文名称为Hedge Fund,意为"风险对冲过的基金",起源于50年代初的美国。其操作的宗旨,在于利用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产品以及对相关联的不同股票进行实买空卖、风险对冲的操作技巧,在一定程度上可规避和化解投资风险。
在最基本的对冲操作中,基金管理者在购入一种股票后,同时购入这种股票的一定价位和时效的看跌期权(Put Option)。看跌期权的效用在于当股票价位跌破期权限定的价格时,卖方期权的持有者可将手中持有的股票以期权限定的价格卖出,从而使股票跌价的风险得到对冲。在另一类对冲操作中,基金管理人首先选定某类行情看涨的行业,买进该行业几只优质股,同时以一定比率卖出该行业中几只劣质股。如此组合的结果是,如该行业预期表现良好,优质股涨幅必超过其他同行业的股票,买入优质股的收益将大于卖空劣质股的损失;如果预期错误,此行业股票不涨反跌,那么较差公司的股票跌幅必大于优质股,则卖空盘口所获利润必高于买入优质股下跌造成的损失。正因为如此的操作手段,早期的对冲基金可以说是一种基于避险保值的保守投资策略的基金管理形式。
经过几十年的演变,对冲基金已失去其初始的风险对冲的内涵,对冲基金已成为一种新的投资模式的代名词。即基于最新的投资理论和复杂的金融市场操作技巧,充分利用各种金融衍生产品的杠杆效用,承担高风险、追求高收益的投资模式。

3. 我国目前还没有对冲基金。

4. 对冲基金对我国可能带来的冲击
在国际对冲基金鲜有涉足的市场中,中国是最大的一个。目前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经济的“双引擎”之一,但金融市场并不完善且处于重要体制转型时期。人民币汇率机制改革以来,累计升值幅度约达到6%,但远不足以平息人民币进一步升值的强烈预期。这些因素无疑是对对冲基金莫大的诱惑。虽然我国仍实行较为严格的资本项目管制,但对冲基金早已不满足于通过周边市场间接获利。QFII、外国直接投资和贸易项目等资金往来渠道中,对冲基金的身影开始若隐若现;一些贸易合同、直接投资也成为其保护色。“灰色”的对冲基金已经开始尝试进入中国,虽然暂时还不具备在中国兴风作浪的条件,但仍然可以通过不同途径对中国经济和金融造成重要影响。
人民币汇率
随着汇率制度改革稳步推进,人民币显现出强劲的升值趋势,这无疑为对冲基金提供了无尽的想象空间。不过,想要在中国炮制一次金融动荡仍存在障碍:资本项目管制、人民币汇率有管理的浮动、人民币衍生品缺乏,使对冲基金缺少必要的获利渠道与工具。因此,对冲基金还难以进入内地直接炒作人民币,目前只能通过人民币“无本金交割远期”(Non Deliverable Forward,NDF)市场等间接获利。
从2003年起,中国香港、新加坡人民币NDF市场规模快速发展、交易金额迅速上升,一定程度上暗示了对冲基金豪赌人民币的愿望。2006年8月,美国芝加哥商品交易所也推出三对NDF衍生品,即人民币对美元、欧元及日元的期货和期权,使NDF与境内人民币汇率的联动性更强,甚至可能出现倒逼国内金融市场改革进程的局面。
无论如何,资本账户开放是未来无法回避的课题。在这架隆隆向前的车轮上,一直以来受保护程度最高的金融部门必须接受国际化风雨的洗礼,对冲基金目前面临的障碍也将一一解除。不过,有了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前车之鉴,我国对于汇率稳定及金融安全问题可谓慎之又慎,大举攻击我国汇率体系恐怕并非易事。
股票市场
国内A股市场对对冲基金的吸引力可能较香港股票更大,因为中国股票市场相对更不成熟,这对于擅长发掘市场缺口的对冲基金来说是求之不得的。目前条件下,除人民币兑换问题外,对冲基金直接进入内地股市还存在其他一些障碍:取得QFII资格需经过严格审核且投资规模受限;不允许成立外商独资基金管理公司,而合资公司的成立和运作必须严格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国内股市尚未建立做空机制,即不具备对冲的工具。
不过,这些困难根本不足以绊住对冲基金追求利润的步伐。很多机构投资者背后都有层层隶属关系,被形象地称为“拖拉机”账户,有些对冲基金干脆以个人名义参与股市。在近期一路上扬的股票市场中,对冲基金甚至不必通过对冲,仅依靠高超的投资技巧和较高的杠杆系数就能取得可观的回报。不仅如此,2006年9月8日,中国首个金融衍生品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正式挂牌,标志着中国期货市场从商品期货向金融期货的全新跨越,沪深300指数股指期货的推出只是时间问题,这恰好为对冲操作提供了进一步的便利。
人民币不可兑换和QFII限额是当前对冲基金进入内地股市的最大障碍。而一旦资本账户完全放开,对冲基金有了畅通的进入和退出渠道,以股市目前的成熟和规范程度,是较易遭到冲击的。
房地产市场
在当前房价高涨和人民币升值预期的双重作用下,进入房地产市场对对冲基金的吸引力是巨大的。近年我国房地产市场持续高位运行,部分价格已经包含虚高成分,而支撑房地产市场繁荣的却是“真金白银”的银行贷款。由于房地产市场与金融体系千丝万缕的联系,一旦受到对冲基金恶意攻击,房地产市场的崩溃势必引起整个金融系统的地震。
政府深知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性。自2003年起,多项宏观调控措施便陆续出台。调控效果虽然还不尽如人意,但已反映出当局良好的意愿和坚定的决心。与股票等金融资产相比,房地产的流动性欠佳,加之调控措施严厉,都将增加对冲基金的交易成本和政策风险。
探索对冲基金的监管措施
对冲基金的存在和发展,是资本逐利性的必然和集中体现,对金融市场发展具有积极意义。首先,对冲基金本质上是一种追求风险控制下的高回报的投资手段,其合理运用有利于增强投资者的抗风险能力;其次,对冲基金的套利活动是以寻找和认定“市场失灵”为基础的, 在它的活动下,利差将逐步消失,有助于市场发现要素的合理价格,使市场趋于均衡;再次,对冲基金可增强国内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的联动,并促进金融体系的成熟与发展。因此,不应片面地将对冲基金理解成为洪水猛兽,而要积极研究和引导,扬长避短,达到为我所用的目的。同时,我国必须对对冲基金扰乱市场正常秩序的一面予以充分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探索对冲基金的有效监管方式,维护我国经济和金融市场的安全。
第一,应坚决贯彻循序渐进、把握节奏、有序开放资本市场的思想。通过有序开放,为我国经济和金融体制健全、人才培养、经验积累赢得宝贵时间。在逐步开放的过程中,要避免国际资本大量涌入和大量流出,导致汇率大幅波动,妨害金融安全。
第二,促进对冲基金设立公开化。资本市场全面开放后,一味地严防死守不可能将对冲基金拒之门外。与其使之通过各种“灰色”渠道进入,不如将其公开化。如可以将管理费计提方式区分对冲基金与共同基金,实行基金隶属关系备案,提供某些操作便利等,以此来督促、鼓励对冲基金注册。
第三,设置专门法规对对冲基金行为加以指引,使对冲基金管理有法可依,规范对冲基金的运行。对低风险、稳健型对冲基金和高风险、投机型对冲基金区别对待,分类监管。建立大额资本流动监控体系。对大额资本的异动及早掌握,对股市、汇市等容易遭受冲击的市场实施全面监控。要求对冲基金加强信息披露,增加透明度。
第四,限制对冲基金财务杠杆倍数。在直接控制对冲基金行为存在一定困难的情况下,严格控制金融机构向对冲基金的放款是一种有效的间接手段。银行等金融机构应慎重考虑市场风险,严格贷款审查,对抵押资产的数量和质量从严要求。对冲基金自有资本毕竟有限,失去了杠杆的支持,就丧失了在金融市场兴风作浪的能力,也可避免金融机构成为对冲基金风险的最终承担者。
第五,加强国际合作,沟通信息,交流经验,加强国际间对资本离岸操作的监管协调,共同维护世界资本市场的稳定。

⑦ 私募基金在中国合法吗

符合相关法律来法规的私募源基金在中国是允许设立的。

私募基金不受证监会的直接管理,但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对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募集方式、投资范围都有明确的规定,并且受到基金行业协会的监督。

①、合格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八条:非公开募集基金(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其中合格投资者是: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②宣传推介方式:第九十二条非公开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③,备案制度:第九十五条: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行业协会备案。对募集资金总额或者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基金,基金行业协会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机构报告。

④投资范围:第九十五条: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包括买卖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⑧ 在我国私募基金禁止哪些宣传行为

私募排排网为您解答: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禁止有以下行为:
(一)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二)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
(四)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
(五)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
(六)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6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
(七)登载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八)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九)恶意贬低同行;
(十)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
(十一)推介非本机构设立或负责募集的私募基金;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募集机构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
(一)公开出版资料;
(二)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
(三)海报、户外广告;
(四)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五)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
(六)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
(七)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八)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⑨ 私募基金合法化已经几年了,现在什么情况

2006 年 8 月 27 日,人大通过《合伙企业法》,使得在我国以公司制的形式组织私募基金也已经没有法律障碍。
目前在我国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私募基金已经可以采取多样化的组织形式,例如可以采取信托制、契约制和公司制(合伙制)等形式。

⑩ 私募基金目前在中国合法吗

阳光私募是合法的。私募不能说是违法,因为这件事还在争议,但目前私募基金的任何行为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纠纷也是依合同法处理,没有明确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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