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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边投资体制

发布时间:2021-08-16 02:03:51

⑴ 什么叫多边贸易制度

多边贸易体制

世界贸易组织(WTO)是多边经济体系中三大国际机构之一,也是世界上唯一处理国与国之间贸易规则的国际组织。随着中国“入世”谈判进程的加快,WTO离我们已越来越近,因此,迅速普及WTO的基本知识,了解和掌握WTO的规则、程序和实际运作,已是当务之急。

多边贸易体制即WTO所管理的体制。大多数国家,包括世界上几乎所有主要贸易国,都是该体制的成员,但仍有一些国家不是,因此使用“多边”一词,而不用“全球”或“世界”等词。

多边贸易体制最重要的目的是在不产生不良负面影响的情况下,使贸易尽可能自由地流动。这一方面意味着消除壁垒,另一方面意味着保证个人、公司和政府了解世界上的贸易规则是什么,并使他们相信,政策不会发生突然的变化。

由于协议是在各贸易国经过大量讨论和辩论的基础上起草并签署的,因此,WTO最重要的职能之一是提供贸易谈判的场所。

WTO工作的第三个重要方面是争端解决。贸易关系经常涉及利益冲突,契约和协议经常需要解释,包括那些经过艰苦谈判达成的契约和协议。解决这些分歧的最和谐的办法是通过建立在议定的法律基础上的中立程序。这就是WTO协议中争端解决机制的目的所在。

虽然WTO在1995年1月1日才建立,但多边贸易体制已有50年的历史了。自1948年起,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就已为多边贸易体制制定了规则。

根据GATT,建立了一个非正式的、事实上的国际组织,也被非正式地称作GATT。多年来,GATT发动了多轮贸易谈判。

最近和最大的一轮是1986至1994年的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该回合导致了WTO的建立。GATT主要处理货物贸易,而现在的WTO及其协议还涉及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

多边贸易体系

1947年诞生的关贸总协定(GATT)以及1995年取而代之的世界贸易组织(WTO)被人们通称为多边贸易体系。这一体系的宗旨在于通过组织多边贸易谈判来增加国与国之间的贸易、规范贸易行为和解决贸易纠纷,从而使国际贸易更加自由、资源得到更有效的配置。50多年来,无论是关贸总协定,还是后来的世贸组织都在上述诸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多边贸易体系的建立最直接的好处是简化了多国之间的贸易行为。在多边贸易体系下,需要与多国发生贸易关系的国家,可同时与多个贸易伙伴进行谈判,达成适用于各伙伴国的统一协议,而不用与各国分别达成不同协议,从而大大简化了国际贸易,促进了国际贸易量的快速增长。关贸总协定自1948年1月1日生效以来,共进行了8个“回合”的全球多边贸易谈判,关税逐步降低、壁垒日益减少、补贴受到约束,体系所及的商品货物贸易范围也不断扩大。

与关贸总协定相比,世贸组织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知识产权贸易,而关贸总协定只适用于商品货物贸易。世贸组织以其法人地位制定市场运行规则,并对所有成员国都有法律约束力。世贸组织还定期审议各成员的贸易政策,对各成员的贸易体制和政策进行监督,并承担协调和解决贸易争端的重要使命。世贸组织成立以来的近5年里,接手了150多起贸易纠纷案。经过WTO的协调,其中大部分在当事国之间得以解决,只有大约20起通过世贸组织决议强制解决。

多边贸易体系的建立,极大促进了国际贸易量的快速增长。世界贸易总额1997年达6.5万亿美元,是1950年的14倍。跨国直接投资从1973年的210亿美元增加到1996年的3500亿美元,年增长率达12.7%。据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经济学家估算,多边贸易体系达成的贸易协定到2005年为止,将累计给世界经济带来1840亿—5100亿美元的额外收益。

⑵ 什么是“多边贸易体制”呀

在WTO事务中,“多边”是相对于区域或其他数量较少的国家集团所进行的活动而言的。大多数国家,包括世界上几乎所有主要贸易国,都是该体制的成员,但仍有一些国家不是,因此使用“多边(multilateral)”一词,而不用“全球(global)”或“世界(world)”等词。多边贸易体制的最大目的是使贸易尽可能自由流动。
《WTO协议》是涵盖范围广泛的各项活动的法律文本,冗长而复杂。但几个简单而根本的原则贯穿于所有这些文件,构成了多边贸易体制的基础。多边贸易体制的主要原则是:(1)非歧视的,即一国不应在其贸易伙伴之间造成歧视,一国也不应在本国和外国的产品、服务或人员之间造成歧视;(2)更自由的,通过谈判使贸易壁垒不断减少;(3)可预见的,外国公司、投资者和政府应相信贸易壁垒(包括关税、非关税壁垒及其他措施)不会随意增加;(4)更具竞争性,不鼓励“不公平的”做法,如 出口补贴
出口补贴又称出口津贴 ,是一国政府为了降低出口商品的价格,增加其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在出口某商品时给予出口商的现金补贴或财政上的优惠待遇 。政府对出口商品可以提供 补贴的方法很多,但不外乎两种基本形式更多>>和为获得市场份额而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产品;(5)更有利于欠发达国家,给予他们更多的调整时间、灵活性和特殊权利。

⑶ 简述多边投资担保制度的特点。

世界银行年会于1985年10月通过了《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公约于1988年生效。

公约设立了“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机构”),为国际私人投资提供政治风险担保。根据公约的宗旨,机构的目标是鼓励会员国之间,特别是向发展中会员国进行生产性投资。机构在一会员国从其他会员国进行投资时,对投资的非商业性风险予以担保,以促进投资在发达国家会员国和发展中国家会员国之间的投资流动。

(一)机构的法律地位

公约第1条明确规定了机构的国际法人地位。公约给予机构相应的特权和豁免。这些特权和豁免主要包括:

1、机构的财产和资产,应免受搜查、征用、没收,或通过行政或立法行为的其他任何形式的扣押。

2、对机构及其资产、财产、收入和公约授权经营的业务和交易所得,应免于一切税收;对机构工作人员的薪金和报酬,除非是当地国民,不得课税。

3、针对机构的诉讼只能向与机构有某种特定联系的会员国境内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对机构的财产和资产,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扣押、查封或执行;机构官员在执行公务中的行为,应免于诉讼程序。

4、机构的档案无论在何地都应不受侵犯。

(二)机构的资本和会员国资格

机构对世界银行成员国和瑞士开放。机构的法定资本为10亿特别提款权。资本分为10万股,每股票面价值1万特别提款权。会员国认购股本的缴付义务按1981年1月1日至1985年6月30日期间以美元标价的特别提款权的平均价值计算,即每一特别提款权等于1.082美元。会员国认股数不得少于50股。创始会员国须按公约附表A中该会员国名下的股份数额,以票面价值认购;其他会员国应按理事会确定的股份数额和价格条件认购,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低于票面的发行价格。

(三)承保风险范围

公约规定机构承保下列几种非商业风险:

1、货币转移险

2、战争和内乱险

3、违约险

4、征收和类似措施险是指东道国政府采取立法或行政手段,剥夺外国投资者对其投资的所有权、控股权或从中取得大量收益时产生的风险。

(四)合格投资和投资者

机构承保的合格投资既包括股权投资,也包括非股权直接投资和股权持有人在有关企业中所发放或担保的中长期贷款

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都属于合格资格者:

1、该自然人为东道国以外一会员国国民;

2、该法人在一会员国注册并在该会员国设有主要业务点,或其多数资本为一会员国或几个会员国或其国民所有,在上述情况下,该会员国必须不是东道国;

3、该法人不论是否为私人所有,均在商业基础上经营。

(五)索赔和代位

机构所承保的非商业风险发生后,投资者可依据担保合同向机构索赔。机构支付赔偿额最高不超过承保金额的90%,投保人至少应承担投资额10%的风险。在机构支付或同意支付赔偿时,投资者对东道国和其他债务人所拥有的有关担保投资的权利或索赔权,应由机构代位行使。

(六)争议的解决

任何一会员国与机构之间,或机构的会员国之间对本公约的解释或实施发生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董事会裁决。对董事会已作出的裁决,任何会员国仍可要求将争议提交理事会作最终裁决,但在理事会作出裁决前,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先按董事会的裁决执行。

⑷ 多边贸易协定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其中主要的原则和内容如下:
1、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原则是多边贸易体制的基础。《服务贸易总协定》 在第二条即规定了该原则,要求各缔约方应该将给予某一成员的 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立即和无条件地也同样给予任何其它成 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
但是,由于服务贸易多边谈判是第一次进行,许多国家目前在服务贸易领域还存在着根据双边协定提供市场准入机会的情况, 一下子要求所有国家对于所有的谈判范围内的服务贸易领域都实 现最惠国待遇,是不可能不现实的。因此,总协定也规定了最惠国 待遇例外,一成员可以将有关的内容列入最惠国待遇例外清单中, 在市场开放上申请最惠国待遇的例外。但原则上这种例外不应超 过十年,并需经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理事会的审议。由于最惠国待遇例外是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基本原则是相违背的,一成员如果 要求获得最惠国待遇的例外,就意味着它的市场开放程度会非常 有限,而且具有对其它国家的歧视性,因此谈判中其它成员会不断 要求取消这种例外的。
最惠国待遇是一般性的义务,适用于所有的服务贸易领域。其 目的是保证总协定各缔约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在享受第三国服 务贸易市场开放的利益时处于同等的竞争条件之下,以体现公平竞争的原则。
2、透明度原则
《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三条规定了透明度原则,要求各缔约方 立即公布所有普遍适用的影响服务贸易的政策和措施,以及有关 的国际协定。各缔约方还应该在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生效后两年内 建立一个或多个咨询点,以便答复其它缔约方在这一方面的询问。
在透明度原则下,那些一旦公开后会阻碍法律的实施,或违反 :公共利益,或损害特定企业合法商业利益的机密资料可以除外。
3、逐步自由化原则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第四部分,即第十九条至二十一条,规定了逐步自由化的有关内容,敦促各缔约方在尊重各成员的国家政 策目标以及其整体和个别服务部门发展水平的基础上,在保证权 利和义务总体平衡的前提下,通过连续回合的多边谈判,逐步减少 和取消各项对服务贸易发展有不利影响的措施,提供更为有效的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机会,以实现其更高水平的自由化。
各缔约方在乌拉圭回合多边框架下通过谈判,已经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方面作出了开放各自服务贸易市场的约束性承诺。 这些承诺为下一轮进一步开放的谈判奠定了基础,因此,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进程将不可逆转。
在逐步自由化的过程中,总协定也提出应给予个别发展中国 家更大的灵活性。
4、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几总协定第十七条,它要求各缔约方在列入其 减让表的服务贸易部门中,在遵照其中所列的条件和资格的前提 下,在所有影响服务提供的措施方面,给予任何其它成员的服务和 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得低于其给予本国相同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此时,不管这种待遇的形式是否相同,只要它提供了相同的平等的竞争条件,不对外国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造成歧视,就都符合国民待遇的原则。《服务贸易总协定》下的国民待遇不同于关贸总协定下无条件 的、强制性的国民待遇原则。它由缔约方根据自己服务业的发展水 平承担。各缔约方可以决定在哪些部门或分部门实施这一原则,并 可为这一原则在本国某部门的实施列出条件和限制。因此,国民待遇在此时是可谈判的。除了上述这些主要的原则以外,《服务贸易总协定》还就服务贸易领域所涉及的资格承认、补贴、国际收支平衡、出于一般原因 或者国家安全原因可以采取的例外等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由于服务贸易是第一次被纳入多边贸易体制的谈判范畴,服 务贸易本身所涉及的问题又纷繁复杂,不可能在第一轮谈判中就 能够就所有的问题作出多边的规则和纪律。所以,服务贸易总协定中就许多问题仅是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比如,关于补贴问题,关于 各国相关资格的认可问题等等,都需要在今后的谈判中进一步进 行深入的谈判。一般认为世贸组织即将于2000年发动的下一轮谈判的最主要内容将是服务贸易。 除了总协定条款的谈判以外,另外一个谈判的内容就是各国的市场开放问题。 服务贸易所涉及的服务部门过于繁多,因此,当时的服务贸易谈判委员会为了便于各国的谈判,就对应纳入谈判的服务部门作了界定,主要包括了商务服务、邮电通讯、建筑及相关工程、商业分 销、教育服务、环境服务、金融服务、医疗卫生服务、旅游服务、文体娱乐服务、交通运输等等。这仅是大类的区分。每一大类又可分为具体的小的类别,比如,所谓的商务服务,又包括了专业人员服务, 计算机及相关服务,研究和开发,房地产,租赁,以及包括广告、市 场调研、管理咨询、技术测试等等在内的其它商务服务。谈判就交 谈判这些部门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也就是说,每一国家将其承总再讲的部门列入减让表,并对应每一种服务的四种方式,列出在 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方面的限制,并谈判逐步取消这些限制。
在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时,各国均提出了服务贸易的减让表,作出了市场开放的承诺。
我国服务业的开放情况
我国在建国后,由于一直采取计划经济的体制,重视制造业, 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相对来说是被忽视的。电信、金融、运输、旅游、商业流通等部门长期是国营企业垄断,可以说远远不能 满足人民生活的需要。只是从1978年开始实行改革开放以后,我 国服务业才有了较快的发展,但是由于我国整个的经济体制仍然 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阶段,服务业的发展水平与发 达国家相比有着相当大的差距,即使是与很多发展中国家相比,我 国也是非常落后的。作为正在迅速发展的国家,中国这几年的发展 世人有目共睹,但服务行业由于起步低,尚不发达,目前,服务业占 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约为30%。服务业落后反映在服务贸易上也 是如此,1995年我国的服务贸易额为443亿美元,只占全世界服 务贸易总额1.8%,在我国贸易中也只占20%左右。 由于服务要求消费者参与生产过程,许多服务交易表现为国 际直接投资活动,也就是商业存在方式。外国政府或企业要求我们开放服务业主要就是要求我们允许外资在服务部门投资,建立各 种商业存在形式,提供各种服务。
目前,我国的服务业对外开放程度相当低,远远落后于制造业 的开放进程,有些部门如电信至今尚未对外开放。因此自八十年代中期以来,我国政府对服务业的发展给予了充分重视,服务业有了 较快的发展。至今,我国的服务业各部门已不同程度地对外开放, 从最初开放的餐饮饭店、房产地业,到交通运输、能源、金融保险、 分销、民用航空、专业和商业服务等领域,开放的广度和深度都有 了提高。但与绝大部分国家相比,我国的服务贸易自由化程度仍然 相对较低,许多服务业部门的开放都是在90年代才开始试点,如 金融、分销、海运、专业服务等,在我国对外开放中,服务业属于较 敏感、难度较大且较滞后的部门。改革开放十几年来我国引进了大 量的外商直接投资,但主要集中在生产领域,大部分服务行业的外 资引进是非常谨慎的,基本上都采取的是只允许合资或合作方式, 某些部门对外资比例作了很大限制,有些部门则不允许外商技资。 这些都是限制外国服务和服务提供者进入中国市场的限制.
服务贸易总协定界定的四种服务提供方式:
·跨境交付方式,它是指某一国的服务提供者在其境内向在其它国家境内的服务消费提供服务,以获取报酬。
·境外消费方式,是指某一国的服务提供者在其境内向来到其境内的其它国家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以获取报酬。
·商业存在方式,是指某一国的服务提供者在其它国家内设立一种商业存在,通过这个商业存在来向该国境内的服务消费提供服务,获得报酬。

⑸ 区域一体化和区域集团化与多边贸易体制间的关系

1、区域外的国家和地区面临更高的壁垒和更大的保护主义,更难以进入该市场。或原有的市场份额被转移到区域内其他生产效率并非全世界最高或成本并非最低的国家了,这个叫贸易转移。 2、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一方面是相对竞争力更弱了;另一方面一些想进入一体化区域市场的公司为绕开壁垒而将原来投资发展中国家生产再出口贸易的方式变为直接在区域内投资生产。 3、不利于多边一体化的建设。在WTO中多边主义的原则也不适用于欧盟国家之间的贸易政策,就是说它们之间的相互优惠是别的成员国无法同样享受的。 4、各成员的经济政策自由度受到约束,因为要协调一致,总会牺牲到某些成员的部分利益。 区域集团化的含义:指同一区域的一些国家在维护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加强经济合作,通过某种形式(条约、协议)组成贸易组织。它是政府契约性的,有形的经济组织,可以是封闭的,也可以是开放的。 目的:巩固扩大集团内部市场,增强经济实力,加强同外部世界的竞争。 出现的标志:1958年成立欧洲经济共同体。 一、区域集团化与全球化的关系 国内外有学者认为,区域经济集团化是与经济全球化相对立的趋势,对经济全球化有一系列的破坏和阻碍作用,是全球化的绊脚石。也有的学者认为,区域集团化是全球化的一部分和中间过程,是全球化的铺路砖,对之应持肯定态度。 认为区域集团化是全球化相对立的观点的根据是地区主义对全球贸易自由化有一系列的破坏作用。首先,它削弱了建立全球多边贸易体制的吸引力。西欧与美国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上难以妥协的态度在相当程度上产生于它们所具有的强大的区域集团后盾。其二,区域集团活动并不完全是开放型的。例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中就有明显的排斥第三方的规定,特别是有关对产品产地成分的严格要求。欧共体有关反倾销措施和对非欧共体国家有竞争性的产品实行自愿出口限制,也具有明显的保护主义性质。其三,区域性贸易优惠措施对全球贸易自由化产生了抵制的诱因,即害怕有利于低成本出口国的贸易转移和贸易创造效应减弱。一些非洲国家曾经游说欧共体反对乌拉圭回合关于对热带产品减税的谈判就是一个例证。 认为区域集团化与经济全球化并行不悖的观点有两个主要的根据。1.世界经济区域集团化是全球化的一部分。区域性经济集团内部实行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加速资本的相互渗透,深化成员国之间的相互依存和国际分工,从而推动全球的生产和资本的一体化进程。2.区域性组织虽然具有一定的排他性,但不是封闭性组织。其排他性仅表现在区域集团成员国对集团内部国家给予比区外国家更优惠的待遇,但对区外国家仍然敞开大门,给予关贸总协定所规定的待遇,因此它们“排而有限,封而不闭” 双方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但在未对其最后的效应做出综合分析前,简单地以其某一方面作用否定另一方面的作用,则难免会以偏概全,缺乏说服力。衡量区域集团化对全球化的影响作用,从量上说要考察以下两个指标。首先,考察区域集团化是否扩大了全球贸易总额。贸易是再生产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世界贸易总量的扩大自然会促进世界生产总值的增加。其次,考察区域集团建立前后该地区对区外贸易是否扩大了。区域集团化或者说地区经济一体化程度的衡量标准,是区域内贸易在该地区成员国国际贸易总值的比重扩大的幅度。但区内贸易相对值的增加不一定意味着该地区对区外贸易的绝对值的减少。如果对区外贸易的绝对值能以比集团化前更高的速度增加,说明此区域集团化对经济全球化是有贡献的。 区域一体化或区域集团化的作用在于:首先,它能够产生贸易创造效应和贸易转移效应,从而有效地扩大区域内成员国之间的贸易总量;其次,区域内成员国之间的贸易总量的扩大又会促进生产的迅速发展,从而又反过来扩大自身的市场容量。所谓贸易创造效应,是指在一个自由贸易区内,当成员国之间的关税降低或取消后,各国之间具有生产优势的产品便不受限制地进入对方市场,各国原来由自己生产的不具优势的产品便会被同类进口产品所取代。这样,便使得国际贸易量大大增加。贸易转移是另一种情况。当某国与其邻国建立自由贸易区后,由于取消或降低了关税,使某种商品从伙伴国的进口成本明显低于从第三国,从而取代了原来从第三国的进口商品。换句话说,建立自由贸易区后,从区内伙伴国进口的产品有效地将区外产品排挤出市场。这就是自由贸易区或者区域经济集团的排他性。 区域集团化也产生明显的出口效应。出口效应是贸易伙伴国进口效应的总和:由于在一个给定的地区贸易自由化的结果,从一个给定的成员国的出口商品会增加,因为它们替代了当地国生产的产品,同时排斥了自由贸易区以外国家的产品。这种出口产品的增加可能产生于原来在国内销售的产品转向外国市场,以及原来向区外国的出口转向了伙伴国出口。这两种相应又分别叫做出口创造和出口转移。 自由贸易有使本国不具优势的产品从市场上淘汰出去的效应,但它在正常情况下却不会使本国贸易量减少,因为自由贸易将各国的劣势产品淘汰出去的同时,又使各国的优势产品大幅度扩大生产。因此,它的另一个效应是促进了区内的生产分工和生产专业化,每个国家都集中自己的资源生产自己经济效益最高的产品。这种分工的结果,使得资源达到了最佳配置,并且使劳动生产率进一步提高。自由贸易的最后效应是使国内生产总值出现明显的增长。

⑹ 什么是单边主义,多边主义,双边主义

1、所谓单边主义是指举足轻重的特定大国,不考虑大多数国家和民众的愿望,单独或带头退出或挑战已制订或商议好了的维护国际性、地区性、集体性和平、发展、进步的规则和制度,并对全局或局部的和平、发展、进步有破坏性的影响和后果的行为与倾向。

2、所谓多边主义,原是指不完全依赖俄罗斯或者独联体内部来解决问题而是谋求多边发展利用外部世界一切可能利用的因素和机会既为自己吸收更多的发展动力又可避免单方面依赖而受制于俄罗斯。现指三个或三个以上国家之间发生联系的方式。

3、双边主义主要用来指冷战时期的世界格局,那时世界有两大对立阵营,即以美国为首的资本主义阵营“北约组织”,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阵营“华约组织 ”。这冷战时期的世界格局,对其它国家施行的是,能拉拢的进行拉拢,不能拉拢的就进行恐吓。

(6)多边投资体制扩展阅读:

美国单边主义的推行,凭借的是其雄厚综合国力的支撑。从物质指标上讲,主要指美国超强的经济实力和由此产生的对国际金融领域的相当大的控制力。从19世纪末,美国就一直是世界头号经济大国,并把这种优势保持了百余年。

1999年美国的国民生产总值(GDP)超过9万亿美元,占全球GDP的近1/3,美国的金融市场包含了世界上2/3的投资。在持续8年的经济增长之后,美元仍然是全球第一硬通货,美国对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控制,使美国具有了影响他国对外政策甚至国内形势的强有力手段。

除了经济规模庞大以外,美国的经济结构也非常完整,从传统的制造业和农业到新兴的信息产业以及金融业等几乎是无所不包,而且每个领域在世界上都处于领先的地位。并根据科学技术发展率先完成经济结构的调整。

美国在当今世界高技术的七大领域(航空航天、生物遗传工程、人工智能、微电子通讯技术、新型原材料、电脑芯片和核技术)都具有相当的优势,并使国际社会对其具有一定程度的依赖,从而掌握了世界经济竞争的主动权。

⑺ 海外投资保证 多边投资担保 怎么区别

海外投资保证是某国的国内法制度,比如美国、德国、日本以及我国,现在都有了这种制度,目的是保护符合投保条件的本国在外国投资,一般对本国公民持股比例、投向国家等都有严格的要求,具有鼓励投资的作用,一般由本国政府机构或是公营公司承保。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是一个国际组织,承保的是成员国公民向另一发展中成员国的投资,目的是为了鼓励资金向发展中国家流动,该组织有其自己的承保规则和争端解决机制。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又称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是指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制度。它是国际投资保护的重要法制之一。

⑻ 什么叫多边贸易

什么是多边贸易体制

世界贸易组织(WTO)是多边经济体系中三大国际机构之一,也是世界上唯一处理国与国之间贸易规则的国际组织。随着中国“入世”谈判进程的加快,WTO离我们已越来越近,因此,迅速普及WTO的基本知识,了解和掌握WTO的规则、程序和实际运作,已是当务之急。

多边贸易体制即WTO所管理的体制。大多数国家,包括世界上几乎所有主要贸易国,都是该体制的成员,但仍有一些国家不是,因此使用“多边”一词,而不用“全球”或“世界”等词。

多边贸易体制最重要的目的是在不产生不良负面影响的情况下,使贸易尽可能自由地流动。这一方面意味着消除壁垒,另一方面意味着保证个人、公司和政府了解世界上的贸易规则是什么,并使他们相信,政策不会发生突然的变化。

由于协议是在各贸易国经过大量讨论和辩论的基础上起草并签署的,因此,WTO最重要的职能之一是提供贸易谈判的场所。

WTO工作的第三个重要方面是争端解决。贸易关系经常涉及利益冲突,契约和协议经常需要解释,包括那些经过艰苦谈判达成的契约和协议。解决这些分歧的最和谐的办法是通过建立在议定的法律基础上的中立程序。这就是WTO协议中争端解决机制的目的所在。

虽然WTO在1995年1月1日才建立,但多边贸易体制已有50年的历史了。自1948年起,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就已为多边贸易体制制定了规则。

根据GATT,建立了一个非正式的、事实上的国际组织,也被非正式地称作GATT。多年来,GATT发动了多轮贸易谈判。

最近和最大的一轮是1986至1994年的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该回合导致了WTO的建立。GATT主要处理货物贸易,而现在的WTO及其协议还涉及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

⑼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突出特点

MIGA机制具有以下几个突出的特点:
(一)MIGA体制源于OPIC体制,又远高于OPIC体制;
(二)MIGA是当今世界南、北两大类国家之间经济上互相依存、冲突、妥协和合作的产物;
(三)这种妥协的结果之一,就是作为东道国的发展中国家在一定程序上自我限制本国在外国投资担保问题上的主权;
(四)妥协的另一方面的结果是《MIGA公约》成员国中的发达国家同意敦促本国投资者更加尊重东道国-发展中国家的政治主权和经济主权。
(五)MIGA机制不同于任何国家官办保险机制的突出特点,在于它对吸收外资的每一个发展中国家会员国,同时赋以“双重身份”:一方面,它是外资所在的东道国,同时又是MIGA的股东,从而部分地承担了外资风险承保人的责任。
鉴于MIGA体制具有以上优点,中国对这种体制的形成和发展,一向采取积极参与和大力支持的态度。中国与MIGA之间的协作关系,将不断扩大和日益紧密。

⑽ 论区域经济一体化与多边贸易体制


一,区域经济一体化;
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可以分为一般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和区域性经济一体化组织。后者比前者反映了更紧密的地区经济依赖和协作。大量的和重要的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都是经济一体化组织。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大大推动了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的建立和发展。
区域经济一体化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和地区,通过相互协助制定经济政策和措施,并缔结经济条约或协议,在经济上结合起来,形成一个区域性经济联合体的过程
区域经济一体化已成为国际经济关系中最引人注目的趋势之一,区域经济一体化是伙伴国家之间市场一体化的过程,从产品市场生产要素市场向经济政策的统一逐步深化。
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主要原因
1 、联合一致抗衡外部强大势力,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直接动因
2 、二战后,科学技术和社会生产力的高速发展,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客观基础。
3 、维护民族经济利益与发展及其政治利益是地区经济一体化形成与发展的内在动因。
无论是发达国家的经济一体化,还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一体化,其根本原因都在于维护自身的经济、贸易等利益,为本国经济的发展和综合国力的提高创造更加良好的外部环境。
4 、贸易与投资自由化是区域经济一体化产生并持续发展的经济源泉。
5 、贸易创造等各种积极的经济效应,是区域经济一体化产生并持续发展的重要原因。
二,多边贸易体制;
多边贸易体制即WTO所管理的体制。世界贸易组织(WTO)是多边经济体系中三大国际机构之一,也是世界上唯一处理国与国之间贸易规则的国际组织。在WTO事中,“多边”是相对于区域或其他数量较少的国家集团所进行的活动而言的。
多边贸易体制最重要的目的是在不产生不良负面影响的情况下,使贸易尽可能自由地流动。这一方面意味着消除壁垒,另一方面意味着保证个人、公司和政府了解世界上的贸易规则是什么,并使他们相信,政策不会发生突然的变化。《WTO协议》是涵盖范围广泛的各项活动的法律文本,冗长而复杂。但几个简单而根本的原则贯穿于所有这些文件,构成了多边贸易体制的基础。
多边贸易体制有五项主要原则:
一是非歧视性,即一国不应在其贸易伙伴之间造成歧视,它们都被平等地给予“最惠国待遇”;也不应在本国和外国的产品、服务或人员之间造成歧视,要给予其“国民待遇”。
二是更自由的贸易,即通过谈判不断减少贸易壁垒,这些壁垒包括关税、进口禁令或进口配额等有选择地限制数量的措施,以及繁文缛节、汇率政策等其他问题
三是可预见性,在世贸组织中越来越多的关税税率和市场规则受到约束,外国公司、投资者和政府应相信贸易壁垒不会随意增加。
四是促进公平竞争。不鼓励“不公平的”做法,如出口补贴和为获得市场份额而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产品;
五是鼓励发展和经济改革,给予欠发达国家更长的调整时间、更多的灵活性和特殊权利。
上述原则显然有利于维护各个成员方在国际贸易中的基本利益,各国自然积极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这一国际组织。
三,相关性;
尽管区域贸易协定能够在区域内部推动贸易自由化,但相对于多边贸易体制,它仍是次优选择,只有在多边层面的自由化遇到阻力时才转而使用。若干现象表明,即使最强大的国家,也会因为多重贸易协定的谈判和实施而损伤其制度能力,并减弱对多边层面自由化的热情。尽管许多国家越来越关注于区域性贸易协定,但是从全球角度来看,多边体制仍不可完全被其所替代。
区域贸易协定的激增将使贸易环境更加复杂。区域贸易协定创造了既定利益,避免了优惠利益的压缩,但因此而产生的曲折复杂的规则却使国际贸易成本升高、环境复杂。尤其是当自由化所基于的优惠基础并不容于当前的最惠国待遇自由化时,其产生的贸易和投资扭曲威胁到国际贸易的平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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