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信托公司监管评级2C级是个什么概念
综合评级是对信托公司进行全面的评价,评价内容包括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合规专管理、资产管属理以及盈利能力等五要素。综合评级不是对以上五要素评级结果的加权平均,而是在考虑要素的重要性后综合确定。综合评级的基本原则为:
一是按照评级要素重要性进行评级,核心要素为公司治理和资产管理,综合评级不得高于公司治理要素或资产管理要素的评级。
二是综合评级最多比除公司治理和资产管理外各要素中最低的一个级别高一级。
三是根据信托公司的风险状况、业务规模和收益情况等确定同一综合评级级别中不同信托公司的A、B、C档次。
银监会发布的《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要求参与股指期货业务的信托公司必须具备3C级(含)以上的监管评级,申请以投机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应具备2C级(含)以上的监管评级,且已开展套期保值或套利业务一年以上。
Ⅱ 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
中国信托行业协会上去查查看,不过估计现在还没有全出来的
Ⅲ 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的基本信息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的通知专
银监属发〔2011〕70号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
现将《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银监会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Ⅳ 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的业务指引
第一条为规范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行为,有效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信托公司直接或间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并取得股指期货交易业务资格。
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期货交易所有关规则。
第三条信托公司固有业务不得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信托公司集合信托业务可以套期保值和套利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信托公司单一信托业务可以套期保值、套利和投机为目的开展股指期货交易。
第四条信托公司申请股指期货交易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最近年度监管评级达到3C级(含)以上;
申请以投机为目的开展股指期货交易,最近年度监管评级应当达到2C级(含)以上,且已开展套期保值或套利业务1年以上。
(二)具有完善有效的股指期货交易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三)具有接受相关期货交易技能专门培训半年以上、通过期货从业资格考试、从事相关期货交易1年以上的交易人员至少2名,相关风险分析和管理人员至少1名,熟悉套期会计操作程序和制度规范的人员至少1名,以上人员相互不得兼任,且无不良记录;
期货交易业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直接参与期货交易活动或风险管理的资历,且无不良记录。
(四)具有符合本指引第六条要求的IT系统。
(五)具有从事交易所需要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相关设施。
(六)具有严格的业务分离制度,确保套期保值类业务与非套期保值类业务的市场信息、风险管理、损益核算有效隔离。
(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信托公司申请股指期货业务资格,由属地银监局初审,报送银监会审批。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直接报送银监会审批。
第六条信托公司开展股指期货信托业务,IT系统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可靠、稳定、高效的股指期货交易管理系统及股指期货估值系统,能够满足股指期货交易及估值的需要;
(二)具备风险控制系统和风险控制模块,能够实现对股指期货交易的实时监控;
(三)将股指期货交易系统纳入风险控制指标动态监控系统,确保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
(四)信托公司与其合作的期货公司IT系统至少铺设一条专线连接,并建立备份通道。
第七条信托公司开展股指期货信托业务,应当制定相应的业务流程和风险管理等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信托公司以套期保值、套利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制定详细的套期保值、套利方案。套期保值方案中应当明确套期保值工具、对象、规模、期限以及有效性等内容;套利方案中应当明确套利工具、对象、规模、套利方法、风险控制方法等内容。
第九条信托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应当对套期保值或套利交易的可行性、有效性进行充分研究、及时评估、实时监控并督促信托业务管理部门及时调整风险敞口,确保套期保值或套利交易的可行性、有效性。
第十条信托公司开展股指期货信托业务,应当选择适当的客户,审慎进行股指期货投资。
信托公司在与客户签订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信托合同前,应当了解客户的资产情况,审慎评估客户的诚信状态、客户对产品的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向客户进行充分的风险揭示,并将风险揭示书交客户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信托公司开展股指期货信托业务,应当在信托合同中明确约定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目的、比例限制、估值方法、信息披露、风险控制、责任承担等事项。
第十二条信托公司、托管机构应当根据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定信托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交易结算模式,明确交易执行、资金划拨、资金清算、会计核算、保证金存管等业务中的权利和义务,建立资金安全保障机制。
第十三条信托公司在开展股指期货信托业务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信托公司应当在信托资产管理报告中充分披露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有关情况,如投资目的、持仓情况、损益情况等,并充分说明投资股指期货对信托资产总体风险的影响情况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目的。
第十四条信托公司集合信托计划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规则:
(一)信托公司集合信托计划参与套期保值交易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不得超过集合信托计划持有的权益类证券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不得超过信托资产净值的10%。
(二)信托公司集合信托计划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须符合交易所相关规则。
(三)信托公司集合信托计划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所持有的权益类证券市值和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的合计价值,应当符合信托文件关于权益类证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四)银信合作业务视同为集合信托计划管理。
(五)结构化集合信托计划不得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第十五条信托公司单一信托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股指期货的风险敞口不得超过信托资产净值的80%,并符合交易所相关规则。
第十六条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信托规模变动等信托公司之外的原因致使股指期货投资比例不符合规定的,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信托公司应当向银监会或属地银监局报告,并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调整完毕。调整完毕后2个工作日内应当再次向银监会或属地银监局报告。
第十七条信托公司股指期货信托业务终止的,应当在清算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申请注销股指期货交易编码,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属地银监局报告。
第十八条信托公司开展股指期货信托业务选择的合作保管银行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资产托管业务部门,配备熟悉股指期货业务的专业人员;
(二)有保管信托财产的条件;
(三)有安全高效的针对股指期货业务的清算、交割和估值系统;
(四)有满足保管业务需要的场所、配备独立的监控系统;
(五)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信托公司开展股指期货交易业务选择的合作期货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中金所的会员分级制度,具备全面结算会员或者交易结算会员资格;
(二)最近年度监管评级达到B级(含)以上;
(三)具备二类或二类以上的技术资格;
(四)有与业务规模相匹配的风险准备金余额。
第二十条信托公司开展股指期货信托业务时,应当亲自处理信托事务,自主决策。信托文件事先另有约定的,信托公司可以聘请第三方为信托业务提供投资顾问服务。
第二十一条前条所称投资顾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实收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三)有合格的股指期货投资管理和研究团队,团队主要成员通过证券、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在业内具有良好的声誉,无不良从业记录,并有可追溯的证券或期货投资管理业绩证明;
(四)有健全的业务管理制度、风险控制体系、规范的后台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
(五)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所从事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六)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信托公司应当就第三方投资顾问管理团队的基本情况、从业记录和过往业绩等开展尽职调查。信托公司应当制定第三方顾问选聘规程,并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十三条信托公司聘请第三方开展股指期货交易时,要做好交易实时监控和与第三方的即时风险通报。信托公司应该建立与第三方的多渠道联系方式,保证能够即时传达风险指令,并具有盘中按照净值管理要求进行自主调仓的管理能力。
第二十四条信托公司开展股指期货交易信托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二)为股指期货信托产品设定预期收益率;
(三)利用所管理的信托财产为信托公司,或者为委托人、受益人之外的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利益输送;
(四)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股指期货价格及其他违法违规活动;
(五)法律法规和银监会、中金所及其他监管机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本指引实施前,信托公司已开展的信托业务未明确约定可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不得投资股指期货。变更合同投资股指期货的,应按照约定的方式取得委托人(受益人)的同意,同时对相关后续事项做出合理安排。
第二十六条本指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Ⅳ 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信托公司是哪家
...
Ⅵ 结构化信托项目为什么不能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法律规定哪有那么多原因,可能就是说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这你能信吗?
Ⅶ 基金公司,QDII,券商及信托公司炒股指期货的要求有什么不同(现有中金所、证监会的法规中)
证券公司参与抄股指期货交袭易指引
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
http://www.cffex.com.cn/flfg/qhfg/
是要这个吗
Ⅷ 参与期货概念公司的股票有哪些
◇2007-03-13 期货概念股渐成市场热点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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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随着股指期货推出日期的日益临近期货概念股渐成市场热点
中信金通证券 钱向劲
随着股指期货推出的时间逐步临近,期货概念股表现开始明显转强。其中,发起中
大期货的中大股份、控股美尔雅期货的美尔雅、拥有陇达期货71.8%股权的西北化工
、全资拥有倍特期货的高新发展等股票牢牢封在涨停之上,其他具备期货题材的上市
公司涨幅也相当不错。
我们认为,期货公司牌照有望快速升值、小期货公司将被抢购或参股,因此拥有期
货公司的上市公司将获得市场高度关注。期货概念,有望成为继银行、保险、证券、
信托之后的又一大金融题材。
从期货行业状况看,虽然多年来期货业投资回报率不高,但对大多数仍然坚守阵地
的公司而言,更看中的是该行业未来发展目标与利益。对金融企业而言,将期货公司纳
入麾下,将使其金融布局更加完整,从而构建金融混业经营的雏形,以为将来在同业激
烈竞争中增加胜算;上市公司则通过经营多元化,以期增加利润增长点。
而今年最受各方关注的股指期货为期货业发展带来了新的活力。前期备受投资者
所关注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已经获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修订
后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将规范的内容由商品期货扩展到金融期货和期权交易,为
股指期货的推出铺平了道路。
可想而知,股指期货的推出将给各大期货公司带来历史性的机遇,股指期货的推出
,将大大刺激机构以及个人投资者加入期货投资的热情。不但股指期货有望成为成交
量最大的期货新品种,而且随着参与股指期货人数的增多,大家对期货市场认识的不断
增强,其他期货品种也有望更加活跃。
此外,追寻国外期货市场发展情况,都是延续商品期货到外汇、股指、国债期货等
金融期货的发展脉络。从目前国外市场看,金融期货的交易量要占到总交易量的9成,
以目前商品期货交易近年来爆炸式的增长速度和绝对交易量来看,金融期货的发展潜
力是巨大的,这也是券商等看好期货市场的原始动机所在。
在一级市场上,期货公司的股权成为了目前市场上抢手的资源。期货公司牌照快
速升值、小期货公司纷纷被抢购或参股,因此拥有期货的上市公司有望继续获得市场
高度关注。而二级市场上,投资者可重点跟踪厦门国贸等绩优个股。
Ⅸ 急求我国股指期货投资者要求,交易情况
股指期货的上市为中国股市首次引入“对冲投资”金融工具,年机构投资者明显加快进场,标志着中国资本市场正平稳转型,开启机构“对冲投资”新纪元。
一、特殊法人入市特点及“政策路线图”
商品期货的机构投资者主要为产业链客户,属一般法人;而股指期货的主要为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投资公司、QFII等,属特殊法人。其与一般法人的主要区别在于不仅依据《公司法》,还要通过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特别审批方能设立,且经营品种为特殊商品——货币,经营资质和方式均受到种种严格限制。期指上市前后,证监会就发布了关于证券公司、基金和境外机构进场的“交易指引”,一年来机构入市凸显监管层“战略上高瞻远瞩、战术上逐次放行”的良苦用心。
▲公募让进不急进
公募基金的最主要特点是公开发行、面向非特定投资人,其客户量大,风险承受能力低。监管层对大众理财产品涉足期指尤为谨慎。公募基金中股票型基金仓位不低于60%,参与期指仅20%空头仓位,敞口不大也不可能借此获取可观收益,加之大众客户心理上疏远期指,故风格并不积极。唯保本基金期指不受头寸限制。
南方、博时和易方达三家公募最早试水期指,南方小康和小康ETF最早具备期指投资资格。今年2月26日,南方小康与工商银行和华泰长城期货签署三方协议,标志基金投资期指的运作障碍完全扫清,旗下引入期指投资的第三只保本基金近日已获批发行。国内排名前五大公募均从华尔街招兵买马,聘用海归组建投资团队,近期积极开拓销售渠道,拟通过专户理财平台发行中性策略对冲基金。
专户理财被视为“公募基金的私募业务”。2010年9月,国投瑞银首家在“一对多”产品中加入期指投资,至今已平稳运作了3个期指套利专户产品,其中一个一季度末获利4%;同年12月,汇添富“一对一”专户理财开通期指账户,率先成功入市;今年2月,易方达采用对冲策略的“一对多”产品获批,成为《证券投资基金股指期货投资会计核算业务细则(试行)》出台后按该法规设计的首只对冲类产品。现有8家基金的17个专户理财产品完成了期指开户,其中5家旗下的11只产品已入市交易。国际市场上,共同基金参与期指等衍生工具的比例并不高,但经验证明,一旦超过30%的公募产品进场,则将激发公募基金参与度呈几何式增长。
▲私募急进很难进
私募基金的最主要特点是非公开发行、面向特定对象、投资者人数有限、股资门槛高,同时政府监管和信息披露要求也低得多,因而投资更隐蔽,运作更灵活。阳光私募是指在信托公司发行、经监管机构备案、资金实现第三方托管、有定期业绩报告、主要投资于二级市场的私募基金,比一般私募更规范、更透明,资金也更安全。2010年《基金法》修订确认了阳光私募的法律地位,目前多家阳光私募已启用自营资金参与期指交易。
现行法律不允许信托资金投资期指,目前阳光私募除以法人或个人身份开户,从事期指自营与代客理财外,还借道“信托+合伙制”,即设立一家全资投资公司,该公司与信托机构再设立一家有限合伙单位作为投资主体。合伙制既可用相对简单的一般法人账户绕开对特殊法人的严格审批,又可规避越来越高的信托账户发行成本。
银监会对《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简称《指引》)征求意见已近尾声,其对信托公司准入资质、团队资格、交易细则等多方详细规定,限定卖出期指合约价值不超过固有业务投资权益类证券总市值100%,权益类账户和股指期货账户合约价值总和不超过公司规定固有业务权益类证券投资资金总额,该类业务市场风险资本不超过信托公司净资本的3%;限定信托公司评级二级以上可从事套保、套利和投机,三级以上只能从事套保、套利。对于阳光私募,《指引》规定集合信托在原有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则不得投资期指,变更合同则卖出的期指合约不超过集合信托计划持有的权益类证券总市值100%,持有的买入合约价值总额不超过集合信托计划资产净值10%。对于单一信托,则要求持有期指风险敞口不超过客户委托资产净值或计划净值80%,同时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1倍的现金或高流动性低风险债券。
▲QFII优势不优先
在基本完成对境内机构开放以后,中国证监会1月25日发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征求意见稿)》,规定QFII根据外汇局核准的资金账户分别向中金所申请编码,各编码应独立运作并与批准的人民币特殊账户一一对应,只能从事套保且不得利用期指在境外发行衍生产品,同时其托管机构也应定期向证监会报告QFII交易情况。此外还规定,QFII交易日终持有的期指合约不超过外汇局批准的投资额度,交易日内成交金额不超过投资额度,其持有的期指合约价值为多空头之和,成交金额为买卖合约之和,不包括平仓。QFII实际参与套保额度还需要向中金所申请待批。
QFII制度于2002年启动,但直到2006年才获准直接开立证券账户。QFII投资期指非常积极,截至2010年年底,外汇局共批准QFII投资额度197.2亿美元,即1300亿元人民币,占比特殊法人可参与套保额度13%。
今年1月17日,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再次明确表示将推出在香港募集人民币投资境内证券业务试点;3月初,外汇局确定“进一步推进资本市场对外开放”;3月25日,央行《2010年国际金融市场报告》首提“深入推进小QFII试点”。“小QFII”是指境外人民币通过在港中资机构投资A股,它不分流现有QFII额度。“小QFII”有望提供人民币回流内地投资新渠道,目前已有境外人民币清算银行等三类机构获准试点,客观上将为期现两市注入可观的增量资金。
▲券商试水最先进
2010年4月21日,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指引》,券商即获批自营参与股指期货。截至去年年底,共有广发、中信、华泰、招商等29家券商先后入场,资产规模约606亿元,套保占比自营资产总规模一半以上,利用期指对冲风险,减少现货资产损失近17亿元。至今年4月8日,已有34家证券公司开立了自营业务套期保值交易编码,其中31家积极参与交易,利用股指“期代现”,减少现货频繁操作,有利于股市下跌时稳定持股。
与此同时,各大券商积极尝试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截至今年1月底,国泰君安已有42个定向理财产品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受托资产约17亿元。4月7日,中信证券推出首款参与股指期货投资的“小集合”理财产品——中信证券贵宾3号策略回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此外,券商发行对冲基金也走在前列,如国泰君安和第一创业证券的资产管理部门将分别发行集合理财计划“君享量化”和“金益求精”,均为采用股指期货工具的对冲产品。迄今国内共有8家券商的64个资产管理产品完成股指期货开户,其中7家43个产品已参与交易。
▲保险进程尚未定
与基金相比,保险资金主要特点为投资期限较长、赎回压力较小。随着保费收入增多,保险资产规模扩张非常迅速,使其面临较大的资金匹配和负利率货币贬值压力。目前已有不少保险公司未雨绸缪开展期指仿真交易培训,但保险资金何时能入市尚无具体时间表。
二、机构加快进场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
1.推动市场风险管理文化多元创新发展
机构与散户投资者的主要区别,就是把股指期货作为配套的避险工具而非用来赚钱。所谓风险管理文化,本质就是规避风险、实现保值增值的金融机构文化。
期指避险功能表现在可以灵活迅速调整和优化资产结构,形成规避系统性风险特征金融产品的基础,通过卖出合约有效改变组合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促进基金等投资产品多样化,缓解产品同质化带来的市场共振和系统性风险,为不同投资者提供个性化风险产品,并为现有基金的投资组合提供更有效的方式。
随着机构的加快进场,市场生态不断改变。运用期指合成的指数基金、指数增强基金、结构化保本型产品、绝对收益型产品、可转移Alpha产品、多空策略产品、挂钩收益产品、创新性ETF等不断涌现,尤其ETF产品如雨后春笋,跟踪沪深300的指数基金迅速增至20个,规模近1.7万亿元。作为沪深300指数的模拟标的物,股指期货推出1个月的时候,A股市场ETF成交总额就增长了80%。上证50ETF、深证100ETF等成交明显放大,上证180ETF日均成交额涨幅高达400%,成交均值由上市前3月份的0.69亿元增至5月份的3.45亿元,为前者的5倍。到2010年年底,ETF总份额同比增长42%,带动海外沪深300ETF大幅增长,5只沪深300ETF基金分别在中国香港、伦敦、德国交易所挂牌上市。各类机构投资者正是依靠股指期货的风险管理功能,突破单纯分散现货组合非系统性风险的传统模式,实现了分散和规避系统性风险的目标。
对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必须满足三个硬性要求:首先,投资者开户的资金门槛为50万元。其次,拟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投资者需通过股指期货知识测试。据了解,该测试将由中金所提供考题,期货公司负责具体操作,合格分数线为80分。第三,投资者必须具有累计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最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的商品期货交易成交记录。
简单而言,今后的期指交易参与者,除了机构以外,自然人可被称作“三有”投资人,即有钱和抗风险能力,有期指知识以及有实际交易经验。除以上三项硬性要求外,投资者还须进行一个反映其综合情况的评估(见表格),投资者必须在综合评估中拿到70分以上,才能算作“合格”。对于存在不良诚信记录的投资者,期货公司将根据情况在该投资者综合评估总分中扣减相应的分数,扣减分数不设上限。
Ⅹ 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的介绍
为规范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版中华人民共权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该《业务指引》于2011年6月27日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银监发〔2011〕70号印发。《业务指引》共27条,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