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国资委第63号文件
建议咨询相关部门,因为这个具体实行计划可能会有所出入的
㈡ 关注中央63号文件《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的通知》的实施进展情况
我也是一来名企业幼教,干啦自22年幼教,也没有教师资格证,于2015退休,我今天知道有这个文件,退休工资太低,退休三年,长工资三年才2千元,哈哈,我们这里地方老师才退就6千多,同样干啦一生幼教相差也大多啦…
㈢ 国资委2011年63号文件
㈣ 国资委63号文件
根据63号文件: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是指从国有企业举办上述职教幼教机构的教育教学岗位退休的教师,具体认定工作由地方政府负责。
在实际操作中,不在教师岗位的估计没戏。
㈤ 我是企业改制幼儿园一名员工,下岗后一直在外从事幼儿教育至退休,能享受国资委63号文件吗
幼儿园关闭前内退、未转岗,1年后正式退休的幼教老师: 目前正在紧锣密鼓地开展落实国资委(2011)63号文件,却对在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内退但未转岗现已办理退休手续的教师不纳入解决待遇的范围,我深感不解。 我是一名上海市厂办幼儿园教师,在农场工作七年多,1982年顶替进上海正泰橡胶厂,厂里安排我在幼...教岗位上,当幼儿园教师,从事幼教工作这么多年,由于自己不断学习、取得了中等幼教专业毕业证书,获得了教师资格证书,聘为一级教师。自认为在企业幼教岗位上尽心尽职,为幼教事业做出了应有成绩。 1998年企业体制改革,决定关闭厂办幼儿园,按规定幼儿教师法定退休年龄是55岁,但企业规定凡满45岁,由职岗转为工岗,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当时只要赶上45岁,就可以体面地退休,享受正常退休待遇,这次可以落实政策,而我的年龄只差1年多,我内退了,但未转岗,到了2000年11月,我45岁正式办理退休手续,退休证上明确、清楚的写明为幼教老师。 这次上海华谊集团明确表示我这种情况不纳入解决待遇的范围,这次打击不亚于1998年企业要我在幼教岗位上内退的打击,因为那一次,毕竟是为企业改革作出的牺牲。 国资委副主任邵宁在2011年8月8日题为“统一思想认识,抓紧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讲话中明确指出:“在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内退但未转岗现已办理退休手续的,符合《通知》要求条件的退休教师,一并纳入政策范围” 。上海市是否可以不执行国资委文件精神。 我认为从情理上也应当包括因企业改制在教师岗位上内退教师,事实上,在当时企业改制的特殊形势下,由于企业幼儿园关闭,幼教由职岗转为工岗,45岁办理退休和45岁以下先内退后办理退休,从严格意义上,都不是教师法意义上的退休,而是特定历史环境下改革需要,二者在实际意义上无多大区别,都为企业改革作出了牺牲。现在硬要把幼儿园关闭前,先内退,未转岗,后办退休手续,退休证上又确认为从幼教岗位上退休的教师,排除在幼教老师队伍之外,我认为与情与理难以诚服。 我是一个顾全大局的人,也是一个希求公正、公平的人,1998年深化国企改革,从教师岗位上内退,我强忍委屈,深明大义,这一次是又要从名义上,道义上把我踢出教师队伍,是伤害了一名多年从事教育工作,终身服务于教育事业的普通教师的心。加薪无所谓,伤心更难受,不要把落实国资委(2011)63号文件演变成为伤害许多终身从事教育事业教师的行为。我期待一个答复。 此致 见谅 盼复 正泰橡胶厂幼儿园教师 徐巧珍 2013-8-1
㈥ 国资委63号文件,我有疑问,可以找哪个部门去
这个文件是国资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五部委联合颁发的,这个文件的具体执行这五个部门都要参与的。按照我国现状和一般遇到的问题,应该找教育部门比较给力的。另外,这个文件近期将由地方政府组织一次联合行动,统计、甄别63号文件涉及到的个人,所以也可等待地方政府的统一行动,不用个人到一些部门去找去问的
㈦ 关于国资委63号文件的疑问去哪个部门咨询
因为这个文件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版社会保障部
五部委联合颁发权的,这个文件的具体执行这五个部门都要参与的。按照我国现状和一般遇到的问题,应该找教育部门比较给力的。另外,这个文件近期将由地方政府组织一次联合行动,统计、甄别63号文件涉及到的个人,所以也可等待地方政府的统一行动,不用个人到一些部门去找去问的。
㈧ 国资委第63号文件细则
关于国资委第63号文件要求,在国有企业关闭前,先内退,未转岗,1年多后退休。是否纳入本次幼教老师增资范围?2011年8月8日国资委副主任邵宁说:
在实际操作时,各地还要考虑本地国有企业(包括驻地中央企业)重组改制的实际情况,按照《通知》精神,合理确定政策界限,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如在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包括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前退休、在国有企业所办职教幼教机构停办撤销前退休、在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内退但未转岗现已办理退休手续的,符合《通知》要求条件的退休教师,一并纳入政策范围。
我们希望通过将上述人员纳入解决待遇的范围后,使国有企业举办的各类学校退休教师待遇按照《教师法》有关规定的要求基本得到解决。
现在上海不听国资委副主任邵宁说的话,不按照国资委政策,搞上海的土政策?把在国有企业关闭前,先内退,未转岗,1年多后退休的幼教老师,踢出增资范围,踢出老师队伍,为什么?上海市政府给一个明确的答案。
(8)上海市落实国资委63号文件扩展阅读:
机构职责: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 号),设立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履行党中央规定的职责。
(一)根据国务院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中央所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四)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㈨ 国资委2011年63号文件到底什么原因至今没有落实
希望不要再出现冤案错案,把在幼教事业干上几十年现已退休的老师们都能让她们享有应有的待遇。
㈩ 我需要:国资委2011年63号文件的原文
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
国资发分配(2011)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年来,国有企业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加快推进企业普通中小学移交地方政府管理进程,普通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偏低问题也随之解决,但是,国有企业办职教幼教等其他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与地方政府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相比,总体水平偏低的现象依然存在。为了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经国务院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由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中央企业(含国务院国资委监管企业、中央其他部门所属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按照属地原则,由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中央企业要认真按照各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二、本通知所称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是指中央或者地方国有企业举办的职业学校、成人初等中等教育学校、技工学校和幼儿园等。
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是指从国有企业举办上述职教幼教机构的教育教学岗位退休的教师,具体认定工作由地方政府负责。企业所在地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之后退休的教师,原则上应当具备相应教师资格。
三、对于纳入范围的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其基本养老金加企业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当地政府办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其差额部分以加发退休教师生活补贴的名义予以补齐;实际发放额高于当地政府办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予以保留,仍按照现有渠道发放。
四、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按照各地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人数和财力状况给予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五、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的生活补贴可以借助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或者由地方政府另行确定发放方式。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生活补贴发放自2011年1月1日起计算。
六、各地方政府要高度重视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指导、督促各地(州、市)政府和各企业做好有关工作。要设立工作机构,明确牵头部门和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加强部门间的协同配合;要明确工作程序,落实工作责任,组织做好退休教师资格审核认定、生活补贴标准确定、人员统计和经费测算以及补贴发放等项工作;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各有关部门和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范操作,确保在2011年教师节前全面落实到位。
七、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情况复杂,涉及面广,各地方政府、各有关部门、各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维护稳定的各项工作。在实际操作中,要针对可能出现的攀比上访问题,认真摸底排查,制定工作预案,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化解矛盾。对生活确有困难的人员,要给予帮扶救助,做好思想疏导工作,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为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在接到本通知后,要将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工作机构组成人员和联系方式报送国务院国资委,并于次月起的每月5日前,将工作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有关意见建议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国务院国资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