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什么叫价值分析
来自红三兵私募 价值工程(Value Engineering VE)与价值分析(Value Analysis VA)两种活动都是对商品的价值、功能与成本内进一步做容思考与探索,以小组活动方式,集思广益朝各方向寻求最佳方案,再运用体系分工的方式达成价值提升或降低成本的目标。 价值工程(Value Engineering)是在产品开发设计阶段即进行的价值与成本革新活动,因为仍在工程设计阶段,故称为价值工程; 而一旦开始量产后,往往为了成本或利润压力,非进行详尽的价值分析难以发掘可以降低成本或提高价值的改善点。此阶段以后持续的分析是降低成本的主要手法,就称为价值分析(Value Analysis)。所以请注意价值工程与价值分析的细微差别。经常有人把两者混为一谈是不严谨的。
㈡ 价值分析(VA)与价值工程(VE)的差别
1、性质不同
价值分析方法就是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揭示、批判或确证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想的方法。价值工程简称VE。以产品功能分析为核心,力求用最低的寿命周期成本实现产品的必备功能,从而提高价值的一种有组织、有计划的创造性活动和科学管理方法。
2、流程不同
价值分析:把整个价值链分解为与战略相关的作业、成本、收入和资产,并把它们分配到“有价值的作业”中;确定引起价值变动的各项作业,并根据这些作业,分析形成作业成本及其差异的原因;分析整个价值链中各节点企业之间的关系,确定核心企业与顾客和供应商之间作业的相关性。
利用分析结果,重新组合或改进价值链,以更好地控制成本动因,产生可持续的竞争优势,使价值链中各节点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得优势。
价值工程:选择价值工程对象;收集有关情报;进行功能分析;提出改进设想,拟订改进方案;分析与评价方案;可行性试验;检查实施情况,评价价值工程活动的成果。
3、作用不同
价值分析:法律作为调整社会生活的规范体系,从终极的意义上说,它的存在本身并不是目的,而是实现一定价值的手段。也就是说,社会中所有的立法和司法活动都是一种进行价值选择的活动。
价值工程:以企业生产的产品为例,产品的价值是产品功能与其寿命周期费用的比值,即:其中,功能指满足要求的能力,即使用价值;寿命周期费用指产品设计、制造、储存、销售、使用、维修、报废处理等全部费用,或称总费用。
㈢ 法学中的三个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的例子
所谓价值判断,即关于价值的判断,是指某一特定的客体对特定的主体有无价值、有什么价值、有多大价值的判断。 所谓事实判断,在法学上是用来指称对客观存在的法律原则、规则、制度等所进行的客观分析与判断。 大致说来,有关法学上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判断的取向不同。法律的价值判断由于是作为主体的人所进行的相关判断,因而它以主体为取向尺度,随主体的不同而呈现出相关差异。但事实判断则不然,它是以现存的法律制度作为判断的取向的。简单地说,事实判断是为了得出法律制度的真实情况,如果该种判断是正确的话,那么它的结论就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第二,判断的维度不同。法律上的价值判断,明显地带有个人的印记,具有很强的主观性。相反,就法律上的事实判断而言,其目的在于达到对现实法律的客观认识,因而无论是认识的过程抑或是认识的结果,都应当尽可能地排除自己的情绪、情感、态度等主观性因素对认识问题的介入,而尽可能地做到“情感中立”或“价值中立”。 第三,判断的方法不同。法律上的进行的价值判断是一种规范性判断的方式,它关注法律应当是怎样的,什么样的法律才符合人性和社会的终理想。但法律事实判断则是一种描述性判断,其任务主要在于客观地确定现实法律制度的本来面目,是典型的“实然”判断。 第四,判断的真伪不同。法的价值判断的真伪,取决于主、客体之间价值关系的契合程度。但事实判断有同,事实判断的真伪主要在于其与客体的真实情况是否符合。 就区分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意义而言,主要在于:第一,有利于明确认识、评价法律的多维角度,从而拓宽法学研究与法律分析的视野。第二,有利于协调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固有张力,从而使得法学研究能寻求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固有平衡。
㈣ 价值分析方法是什么
马克思主义哲学是一种实践哲学,因为它强调: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那么,人类为什么要改变世界有应当如何改变世界那?这样的问题一被提出,我们就来到了价值判断的领域
㈤ 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
在整理资料的时候,发现了一篇我以前打印的论文:米尔顿·弗里德曼的《实证经济学的方法论》(英文,中文)。这篇论文写得很长很费解,以前没有看懂,现在重看还是没有办法坚持读完。
不过,这篇论文谈论的问题很重要,也是我一直思考的。
所有命题(statement)可以分为两类:事实判断(fact judgement)和价值判断(value judgement)。前者只陈诉客观事实,也就是"what is"的问题;后者讨论行为的标准,也就是"what ought to be"的问题。
18世纪的英国哲学家休谟首先注意到,人们经常在事实判断的后面,跟一句价值判断,而实际上从第一句话并不能推出后一句话。
比如,下面这句话:
人类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在增加。我们应该限制二氧化碳的排放。
前半句是事实判断,后半句是价值判断。如果不附加逻辑条件的话,从前半句是得不到后半句的。
因为事实判断是客观的,是惟一的;价值判断是主观的,是不惟一的,所以弗里德曼说经济学应该是一门实证科学(positive science),只与事实判断有关,就像物理学一样。
但问题是经济学是否真的应该是一门实证科学?我发现张曙光在《经济学的理论范式和分析方法》中总结得很好:
在规范和实证、价值和事实相互关系的争论中, 始终存在着互相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 科学与价值判断无关, 它只涉及对事实的客观描述, 而不包含人们的主观评价(R·史密斯,1962), 主张保持价值中立(马克斯·韦伯);另一种观点认为, 对于社会科学来说, 价值判断具有不可或缺性(施莫勒), 经济学的观点与所有的科学观点一样,都是充满价值的,(霍尔·卡杜里安,1980)其中, 有人主张"隐含的价值观",(维克里,1973)有人主张"明确的价值判断"(米尔达尔,1992)。
我认为,价值判断是不可避免的。进一步说我认为,了解事实判断的目的,就是为了形成或者支持某种价值判断。
我现在最想知道的是,价值判断本身是怎样形成的?或者说,怎样从事实判断可以得到价值判断?这个问题实在是很复杂,好像已经接近了伦理学的核心问题。现在一点头绪也没有,留待以后慢慢思考吧。
㈥ 选择价值分析对象一般原则是什么常用哪些方法
价值投资要比较高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的投资经验,有自己的投资策略;下面我对价值投资策略做一个简要说明:
1、从宏观、中观到微观面的经济预测
价值投资关注的是上市公司未来的成长性,因此需要对GDP、行业未来的市场状况以及公司的销售收入、收益、成本和费用等作出尽可能准确的预测。预测方法主要有概率预测和经济计量模型预测两种。
2、筛选具有发展潜力的行业
通过宏观经济预测和行业经济分析,投资者可以判断当前经济所处的阶段和未来几年内的发展趋势,这样,可以进一步判断未来几年内可以有较大发展前景的行业。
3、估算股票的内在价值
在确定了欲投资的行业之后,需要对所选行业内的个股进行内在价值分析。股票内在价值的估算有很多种方法,一般来说股利贴现模型最为简单而被普遍使用。
通常确定价值型股票的标准有:
(1) 低市盈率(P/E)标准
市盈率是将股票的价格除以当其每股收益所得的值。市盈率越高,投资者对相等的盈利所支付的价格也越高,那么对相应公司未来盈利增长的期望越高。偏好低市盈率的投资者相信,过高的期望是不现实的,最终将会随着股价的暴跌而被粉碎;而低市盈率股票往往价格被低估,一旦盈利水平上升,必然有良好回报。
(2) 低市帐比(P/B)标准
市帐比是将股票的价格除以每股帐面价值所得的值。所谓帐面价值也即股票的清算价值或净资产值。本质上看,买入低市帐比的股票也就是以接近公司净资产值的价格获得了公司的资产,其获得良好回报的可能性较高。
(3)低价现比(P/C)标准
价现比是股票的价格同当期每股现金流的比值。该标准类似于低市盈率标准,只是一些审慎的投资者认为,现金流数字通常比盈利数字更加难以操纵罢了,所以该标准可能更为可靠。
(4) 低价售比(P/S)标准
价售比是股票价格与每股销售额的比值。该标准认为,每股销售收入反映了公司产品的市场接受状况,具备良好的销售收入并且价格较低的股票未来获得高回报的可能性较大。
(5)高股息率标准高股息率通常在国外成熟市场是指股息占股票总收益的比例在50%以上。直接投资该类股票不仅既得收益可观,并且通常由于股息被人为操纵的可能性较小,所以该标准属于典型的审慎的价值投资。
4、筛选具有投资价值的股票
价值投资理念以效率市场理论为基础,认为有效市场的机制会使公司将来的股价和内在价值趋于一致,所以当股票的内在价值超过其市场价格时,便会出现价值低估现象,其市场价格在未来必然会修正其内在价值。由于证券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所以内在价值和市场价格的偏离又是常见的现象。因此,通过上面的分析,投资者可以找出那些内在价值大于市场价格的股票,这类股票也就是价值投资策略所要寻求的个股。
㈦ 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有什么区别
所谓价值判断,即关于价值的判断,是指某一特定的客体对特定的主体有无价值、有什么价值、有多大价值的判断。
所谓事实判断,在法学上是用来指称对客观存在的法律原则、规则、制度等所进行的客观分析与判断。
大致说来,有关法学上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判断的取向不同。法律的价值判断由于是作为主体的人所进行的相关判断,因而它以主体为取向尺度,随主体的不同而呈现出相关差异。但事实判断则不然,它是以现存的法律制度作为判断的取向的。简单地说,事实判断是为了得出法律制度的真实情况,如果该种判断是正确的话,那么它的结论就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第二,判断的维度不同。法律上的价值判断,明显地带有个人的印记,具有很强的主观性。相反,就法律上的事实判断而言,其目的在于达到对现实法律的客观认识,因而无论是认识的过程抑或是认识的结果,都应当尽可能地排除自己的情绪、情感、态度等主观性因素对认识问题的介入,而尽可能地做到“情感中立”或“价值中立”。
第三,判断的方法不同。法律上的进行的价值判断是一种规范性判断的方式,它关注法律应当是怎样的,什么样的法律才符合人性和社会的终理想。但法律事实判断则是一种描述性判断,其任务主要在于客观地确定现实法律制度的本来面目,是典型的“实然”判断。
第四,判断的真伪不同。法的价值判断的真伪,取决于主、客体之间价值关系的契合程度。但事实判断有同,事实判断的真伪主要在于其与客体的真实情况是否符合。
就区分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意义而言,主要在于:第一,有利于明确认识、评价法律的多维角度,从而拓宽法学研究与法律分析的视野。第二,有利于协调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固有张力,从而使得法学研究能寻求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固有平衡。
㈧ 价值分析的分析方法
当价值工程对象确定后,便着手对围绕它搜集到的有关情报资料进行功能分析。价值工程的主要工作就是系统地分析产品、产品部件、组件、零件或一项工程以及工程项目的功能,找出提高价值的途径。
㈨ 怎么样才算是事实判断而不是价值判断
所谓价值判断,即关于价值的判断,是指某一特定的客体对特定的主体有无价值、有什么价值、有多大价值的判断。
所谓事实判断,在法学上是用来指称对客观存在的法律原则、规则、制度等所进行的客观分析与判断。
有关法学上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判断的取向不同。法律的价值判断由于是作为主体的人所进行的相关判断,因而它以主体为取向尺度,随主体的不同而呈现出相关差异。但事实判断则不然,它是以现存的法律制度作为判断的取向的。简单地说,事实判断是为了得出法律制度的真实情况,如果该种判断是正确的话,那么它的结论就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第二,判断的维度不同。法律上的价值判断,明显地带有个人的印记,具有很强的主观性。相反,就法律上的事实判断而言,其目的在于达到对现实法律的客观认识,因而无论是认识的过程抑或是认识的结果,都应当尽可能地排除自己的情绪、情感、态度等主观性因素对认识问题的介入,而尽可能地做到“情感中立”或“价值中立”。
第三,判断的方法不同。法律上的进行的价值判断是一种规范性判断的方式,它关注法律应当是怎样的,什么样的法律才符合人性和社会的终理想。但法律事实判断则是一种描述性判断,其任务主要在于客观地确定现实法律制度的本来面目,是典型的“实然”判断。
第四,判断的真伪不同。法的价值判断的真伪,取决于主、客体之间价值关系的契合程度。但事实判断有同,事实判断的真伪主要在于其与客体的真实情况是否符合。
就区分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意义而言,主要在于:
第一,有利于明确认识、评价法律的多维角度,从而拓宽法学研究与法律分析的视野。
第二,有利于协调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固有张力,从而使得法学研究能寻求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固有平衡。
㈩ 价值分析的简介
价值工程(Value Engineering VE)与价值分析(Value Analysis VA)两种活动都是对商品的价值、功能与成本进一步做思考与探索,以小组活动方式,集思广益朝各方向寻求最佳方案,再运用体系分工的方式达成价值提升或降低成本的目标。
价值工程(Value Engineering)是在产品开发设计阶段即进行的价值与成本革新活动,因为仍在工程设计阶段,故称为价值工程;
而一旦开始量产后,往往为了成本或利润压力,非进行详尽的价值分析难以发掘可以降低成本或提高价值的改善点。此阶段以后持续的分析是降低成本的主要手法,就称为价值分析(Value Analysis)。所以请注意价值工程与价值分析的细微差别。经常有人把两者混为一谈是不严谨的。
价值工程法简介
价值工程法40年代起源于美国,麦尔斯(L· D· Miles)是价值工程的创始人。1961年美国价值工程协会成立时他当选为该协会第一任会长。在二战之后,由于原材料供应短缺,采购工作常常碰到难题。经过实际工作中孜孜不倦地探索,麦尔斯发现有一些相对不太短缺的材料可以很好地替代短缺材料的功能。后来,麦尔斯逐渐总结出一套解决采购问题的行之有效的方法,并且把这种方法的思想及应用推广到其他领域,例如,将技术与经济价值结合起来研究生产和管理的其他问题,这就是早期的价值工程。1955年这一方法传入日本后与全面质量管理相结合,得到进一步发扬光大,成为一套更加成熟的价值分析方法。麦尔斯发表的专著《价值分析的方法》使价值工程很快在世界范围内产生巨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