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投入产出法下增值税专用发票要不要验证
最好是验证,然后做进项转出处理。
如果不认证,就会造成进项票滞留。滞留发票一般是回销货方对答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购货方由于种种原因在180日内(2010年1月1日起由90日改为180日)未将专用发票认证及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目前,由于金税工程全国联网,所以,增值税发票只要一经防伪税控系统开出,而购货方未去认证则该发票就没有对应的抵扣信息,就会造成滞留。
⑵ 怎样利用投入产出表数据,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这个问题是不是这样理解,投入产出是应该涉及成本核算,比如投入原材料专、人工、制造费用等,生属产出产成品,这个过程的核算内容就是涉及投入产出问题。而增值税应纳税额是根据销售收入计算销项税额,根据购进材料,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就有计算进项税额,再根据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计算出应纳增值税额。以上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
⑶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表中投入产出法和成本法怎么填,我们只是购入产品直接销售,没有加工
这是增值税的核定征收(目前尚处于试点),针对液体乳及乳制品、食用植物油、版酒及酒精生产权企业的自产或购进上述货物销售。一旦成为试点企业,就不能再对收购农产品采用13%扣除率进行计算进项税,而应当按照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和销售货物对应税率计算进项税。本例因为销售上述货物的增值税税率是17%,所以计算进项税时采用的税率也就是17%。
⑷ 投资决策的现金流量分析中应将投产后产品的增值税考虑在内 为什么错
不考虑增值税
⑸ 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表中的期初买价和当期买价是含税价吗
该期初买价和当期买价是含税价,因为农产品的购入是按照购入价的13%进行抵扣,该进项税率是抵扣率
⑹ 投入产出发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怎样计算
投入来产出法是这样计算的:
当期允源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这里的扣除率是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这里的单耗数量意思说,做一样货物,需要多少农产品。
那么公式综合起来就是=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假设某公司货物卖出1000个,每个货物需要消耗农产品5个,农产平价格为10,
进项税额=1000*5*10*13%/(1+13%)=5752.21
⑺ 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中L7如何填
应该填写销售产品的数量,投入产出法是根据投入产出的比例,按销售产品的数量,倒推计算出耗用的原材料,再计算出应抵扣的进项税额。
⑻ 投入产出法核算农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
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按照公布的扣除标准确定销售单位数量内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容品的数量。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含税,下同)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以下简称“扣除率”)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例如:某公司2012年12月1日—12月31日销售10000吨巴士杀菌羊乳,其主营业务成本为6000万元,农产品耗用率为70%,原乳单耗数量为1.06,原乳平均购买单价为4000元/吨。
1、投入产出法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10000吨×1.06×0.4×13%/(1+13%)
=462.94(万元)
⑼ 投入产出发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怎样计算
投入产出法是这样计算的: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专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属×扣除率/(1+扣除率)
这里的扣除率是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这里的单耗数量意思说,做一样货物,需要多少农产品。
那么公式综合起来就是=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假设某公司货物卖出1000个,每个货物需要消耗农产品5个,农产平价格为10,
进项税额=1000*5*10*13%/(1+13%)=5752.21
⑽ 投入产出法进项税额怎么算
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
(一)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以下方法核定:
1、投入产出法: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行业公认标准和行业平均耗用值)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以下称农产品单耗数量)。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含税,下同)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以下简称“扣除率”)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和平均购买单价时,应依据合理的方法归集和分配。
平均购买单价是指购买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期末平均买价计算公式:
期末平均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
2、成本法:依据试点纳税人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耗用农产品的外购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以下称农产品耗用率)。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以及扣除率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农产品外购金额(含税)不包括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和在购进农产品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主营业务成本以及核定农产品耗用率时,试点纳税人应依据合理的方法进行归集和分配。
农产品耗用率由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
年度终了,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试点纳税人本年实际对当年已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纳税调整,重新核定当年的农产品耗用率,并作为下一年度的农产品耗用率。
3、参照法:新办的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试点纳税人可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次年,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当期的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并据此计算确定当年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对上一年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调整。核定的进项税额超过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核定的进项税额低于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应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将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
(二)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三)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农产品单耗数量、农产品耗用率和损耗率统称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以下称扣除标准)。
五、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应合并计算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六、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注明的金额及增值税额一并计入成本科目;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按照注明的买价直接计入成本。
七、本办法规定的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