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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运营公司经营管理模式分析

发布时间:2021-01-20 21:23:28

⑴ 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这个单位是干什么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是以国有资本经营和国有股权管理为重点,以国有专资本的证券化和价值最大属化为目标的投融资平台。


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的职责:

一是实现市委市政府战略意图的产业投资平台。

二是以市场方式进行资本运作的融资平台。

三是推动国企改革重组、实现国有资本有序进退的产业整合平台。

四是促进先导性产业发展和企业科技创新的创业投资平台。

五是持有整体上市或主业上市企业的股权管理平台。

六是企业实施债务重组以及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服务平台。





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作用:

1、可以明晰政府和国企之间的产权链条,强化股权管理和监督,理顺出资人和企业之间的投资与收益关系。

2、可以强化出资人意志,从整体上推进国资布局调整和一级企业层面的股权多元化改制,积极培育大企业大集团

3、可以有效发挥万亿资产的规模效应,形成国有资产整体信用平台,充分利用资本市场,扩大融资规模,降低融资成本,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带来的挑战;四是可以支持战略性、先导性产业的发展,着力构建高端、高效、高辐射力的现代产业体系,从整体上提升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

⑵ 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意义和特征是什么

意义:加强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是巩固和壮大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基础的重要措施内;是促进国民经济健容康发展的重要手段;是提高全民族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重要途径;是国有资产保值与增值的重要途径;
特征:运动性,增值性,经营方式的多样性。

⑶ 如何做好国有资产运营管理工作总结

县审计局2016年度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总结

范文已传附件,请参考,望采纳

⑷ 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意义和特征是什么

一、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意义

1、加强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是维护和巩固国有经济物质基础的必要措施。

2、加强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是提高经营性国有资产营运效益,增强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的重要措施。

3、加强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是实现人民共同富裕的重要途径。

二、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具有以下特征:

1、以资产的国家所有为基础

2、管理目标的保值性和增值性

3、管理范围的全面性

4、企业资产经营方式的多样性

5、管理本质的民主性

(4)国有资产运营公司经营管理模式分析扩展阅读

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职能和对国有资产的产权管理职能要适当分开,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职能和国有资产的产权管理职能要适当分开,其理由是:

1、两者遵循的目标不同。

2、两者管理的客体不同。

3、两者所凭借的管理方式不同。

二、要将国家所有权的行政管理和国有资产的商务经营管理切实分开

国家所有权的行政管理应通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适当集中,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商务经营应通过国家授权,由各类中介性、企业性的资产经营机构,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府。在国家宏观调控和行业管理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国家承担经济责任。

三、使国家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逐步从实物形态为主转向以价值形态为主

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应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合乎国情的调整,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国家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应逐步从以实物形态为主转向以价值形态为主。

2、要积极培育资产市场,形成健全的市场体系,正常的市场秩序,科学的调控系统。

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

1、经营性国有资产经营权的管理

所谓经营性国有资产经营权的管理,是指经营性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或其委托部门,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开的原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经营权进行控制、监督和考核经营业绩的各项活动。

2、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与优化配置管理

所谓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与优化配置管理,是指按照有利于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有利于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的原则,使存量国有资产由劣势企业向优势企业流动的一种资产运动。

3、经营性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

经营性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所委托的单位,依法对应属国家所有的经营性资产组织进行的所有权登记。经营性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它对于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具有重要作用。

4、经营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基金管理

经营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基金管理,是指使国有资产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保证其正常运营,实现其资产的正常补偿或增加资产价值量而专门设置的基金。

5、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

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是指经营者按照所有者的要求,对所占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的计划、组织和控制,以保证所占用资产的价值补偿和正常功能的发挥。

⑸ 如何做好国有平台的资产运营管理

一、做好国有平台的资产运营管理的步骤如下:
1、确认政府等各方意愿和需求,明确管理使命。
2、建立适宜的资产运营管理体系,确保维护收益。
3、量才适用,提供人才保障。
4、资本收益管理。
5、适宜的权限和绩效管理,降本增效。
6、适时调整资产结构,优化资源配置。

二、具体实施步骤如下:
1、确认政府等各方意愿和需求,明确管理使命。

选择什么样的管理模式还要基于目的需求,如重点管控子公司财务指标数据以满足母公司的投资回报;又或者放重点管控子公司经营操作以使其经营活动完全符合母公司的经营目标;等。不同的管理模式,其管理成本也有差别,管控子公司经营操作的成本最高,但能够实现对母公司意志的全面执行。明确需求也是战略管理和战略规划的需要,子公司应制定并实施符合策划预期的战略规划,并保持与母公司整体战略的一致性。

2、建立适宜的资产运营管理体系,确保维护收益。
确认运营管理目的,摸清资产运营情况,选择管控内容。建立绩效管理制度设计绩效管理流程;对总体目标进行细化分解,确定所属企业目标,确定考核标准,并采取相应的奖励和出发措施。

3、量才适用,提供人才保障。
通过成熟的企业市场选择和考察经营者,通过建立资产经营责任制度来实现考核目的,签订资产经营责任书,明确经营者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下达资产经营绩效考核任务和奖惩标准。考核期结束后,确定考核等级,按责任书内容兑现奖励或进行惩罚。

4、适宜的权限和绩效管理,降本增效。

权限管理主要有三类:第一类,完全授权模式,国有平台公司通过股权关系,对重大决策、资本收益和经营者使用管理进行控制;第二类,财务部分授权方式,一方面把握投资方向,另一方面可以获得较好地资产收益;第三类,采取完全控制方式,一方面主导企业重组整合,破除局部利益、个人利益的阻挠,实现资源优化,另一方面严格管控产权交易行为,防止资产流失。

5、适时调整资产结构,优化资源配置。
以市场为导向,依据市场形势,实施资产结构的调整与完善,尤其是对长期性的项目,应从其自身潜力及宏观和本地微观发展形势方面进行全面分析,从而实施合理的投资结构调整。在调整过程中,加大本地区支柱产业等的扶持力度。

三、注意事项:
国有平台的资产运营管理的根本目的是资产保值增值,在实施资产运营管理的同时,最重要的依然要考虑到管理成本,利润是市场经济追求的目标,如何在经济新常态下实现利润最大化,开源节流是必须的。上述种种管理手段,其投入包括人员、时间等等成本,视乎不同的目的需要而进行必要投入,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和手段,兼顾管理效益和管理成本,使之处于最优点。

⑹ 如何管理国有资产更合理更有效

1 需要国有资产(公司)企业的经理们,把管理国有资产当作“事业”,而不要当作“职回业”来办。二者答的最大区别在于,干事业不图个人报酬,干职业就是为自己生活得好而千方百计为个人赚钱。
2 需要国有资产的老板(中央政府)要改变用人方式。现在国有资产(公司)企业的经理由国家政府任命,他们享受企业高管的待遇,年薪上百万之多,若干年后换一批,这些拿了高薪成为巨富的人又回政府作高官,再新任命一批高官去当高管,实为轮流发财致富。他们能进能出,靠的是什么?不说人们都会想到一二。腐败也无需高管们掏腰包,都是国有资产!

⑺ 如何把握“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内涵求解

熊选国: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这是修订后刑法的新规定。此类人员作为贪污罪的新型主体,在理解上有不少值得注意的问题。
熊选国: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刑法修订草案时,有的代表提出,贪污罪的主体中未能包括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不利于国有财产的保护。建议在贪污罪中增加一款: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由此可见,该规定完全是基于加强对国有财产保护的立法目的而设立。在我看来,理解这一点对于该规定的正确适用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熊选国:可以这么说。你刚才提到的“特别贪污罪”的称呼,主要是着眼于犯罪主体方面的特殊性。“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没有包含在“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之内,而是与“国家工作人员”并列的为贪污罪所特有的一类犯罪主体。
熊选国:正是。从立法技术角度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是一个特别规定。据此,贪污罪的主体实际上有两种:一种是国家工作人员,另一种是“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而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
熊选国:我认为这种见解是可取的。实践中,接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主要表现为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国有公司、企业的形式。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的犯罪主体,也主要是指国有资产的承包经营人、租赁经营者。除此以外,还有基于临时聘用等原因对国有财产进行管理、经营的情况。从修订刑法时一些人大代表提出的理由看,这里的“管理、经营”主要是指对国有企业的管理、经营行为,包括小型国有企业的租赁经营、承包经营等经济行为。当然,其他国有财产也可以成为委托管理、经营的对象。委托的方式可以多种,但最为常见的是承包、租赁、临时聘用等。
苗有水:实务界有的同志反对将“临时聘用”作为一种委托关系对待。他们认为,接受国有单位聘用而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不属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受委托人员,主要理由是:这类人员已经属于该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存在委托关系。但持此观点的同志仍认为这类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国有财产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而不是职务侵占罪,应直接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这样就引出一个问题:究竟应当怎样评价“临时聘用”现象的刑法意义呢?
熊选国:就长期聘用而言,我同意上述同志的意见,无需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但临时聘用则不然。临时聘用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国有财产的,由于这些人员尚未与国有单位形成固定的劳动、人事关系,难以认定其为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将临时聘用的人员纳入该规定的受委托人员范畴,符合刑法保护国有资产的价值取向。
苗有水: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贪污罪与侵占罪的界限容易混淆。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数额较大的,构成侵占罪。理论界多数人认为,作为侵占罪对象的“他人财物”,既包括私人财物,也包括国有财物。那么,当“代为保管”国有财物的人将该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时,是否可以适用“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规定而认定为贪污罪呢?实践中存在着两种观点。一种观点主张,“代为保管”是“受委托管理”的方式之一,由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对国有财产采取了特别保护措施,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将其合法管理下的国有财物非法据为己有的行为,应作为一种特别的侵吞国有财物的行为看待。这就是说,这种情况下形成特别法与普通法的竞合关系,适用特别法而排斥普通法。因此,受国有单位委托“代为保管”国有财物的人将该财物非法据为己有的行为,不能按照侵占罪定罪,而应当以贪污罪论处。另一种观点主张,“代为保管”与“受委托管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指对财物的静态保管,保管人与被保管财物之间没有职务上的支配关系,而后者是指因受委托而取得一定职务,并且是一种动态的管理、经营,主要是指围绕国有财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的经济行为。因此,两种现象与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相对应,不能形成法条竞合关系,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认定侵占罪或者贪污罪。哪一种观点较有说服力呢?
熊选国:我倾向于同意后一种观点。这里应当准确把握“委托”的实质。这种“委托”派生出职务行为,即一定时期内对国有财产进行管理、经营;而“代为保管”则是针对特定财物而言的,具有一事一时的特征,不派生职务行为。不这样解释,就无法理解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一构成要件。某地曾经发生一起案件:一国有公司与另一公司做生意,成交后该国有公司将货款交给中间商,委托他带给对方公司。不料中间商将货款非法侵吞了。对该中间商应如何定罪?有人就认为应当援引“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规定认定贪污罪。我认为,此案按侵占罪处理较妥当。
熊选国:两者是不同的概念。委派,是单位派出,实质是任命,带有行政性,被委派者在就委派事项是否接受委派上与委派方不是处于平等地位而是具有行政隶属性质。同时,被委派者接受委派后获得一定授权,在授权范围内独立从事公务活动,公务行为的结果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委托,则是国有单位以平等者身份就国有财产的管理、经营与被委托者达成的协议,本质上是民事委托关系。当然,委托人可以根据委托协议对被委托人的活动进行监督,但双方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至于被委托人原来是属于委托单位内部人员还是外部人员无关紧要,只要双方在委托与接受委托上处于平等地位,就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的含义。
苗有水:刚才提到,承包是“受委托”的一种方式。实践中发生的个人承包国有公司、企业的现象较为常见,但我似乎感到,由于承包形式十分复杂,在认定是否存在贪污行为时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熊选国:不错。原则上说,国有企业的承包经营人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将企业的生产资料、利润占为己有的,应以贪污罪论处。但承包人利用非正常渠道占有本应属于其合法承包收益的,不应定贪污罪。此外,定额承包者占有或者支配本人上缴定额利润后的营利部分,也不宜认定为贪污。
熊选国:依我看,受委托仅限于直接委托,不包括间接委托,而且,受委托人仅限于自然人。如果国有单位将国有财产委托给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该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工作人员或集体经济组织所委托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该国有资产的,不构成贪污罪,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相应地,接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必须是接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直接委托的,才可能构成贪污罪的主体。如果非国家工作人员接受国有独资公司以外具有国有资产成分的有限责任公司或含有国有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这些公司的经理或者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即便该公司是国有公司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也不能认为该人员与国有公司之间存在委托关系,而只能认为该人员与被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委托关系,依照刑法规定可以认定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不能认定为贪污罪的主体。此外,“转委托”的情况比较复杂,目前我们掌握的案例还不多,很难概括出普遍适用的处理原则。一般地说,对于国有企业的转包、转租现象,如果承办人、承租人的转包、转租行为是经过发包方、出租方同意的,则第二承包人、承租人应当取得“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的地位,反之,则不能按此类人员对待。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法学博士 熊选国 立案庭审判员、法学博士 苗有水

⑻ 如何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经过多年来的探索和完善,我国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取得了重要进展,但在理论、法律法规、体制和监督等诸多方面还存在一些有待解决的问题。 理论层面无论是国有资产职能还是产权理论,都赋予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要求,这也是目前管理层追求的主要目标。但国有资产还具有其他基本的社会职能,如,提供公益产品或服务、弥补市场失灵、缩小区域或阶层间差距,这些方面的作用发挥得不够充分。主要原因在于,这些社会职能的发挥需要统筹国家经济总量并统盘运营。在目前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既实现资产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又要充分发挥其社会效益,面临着较为尖锐的冲突。 法律法规建设层面 从2003年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到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国有资产管理逐步向健全的法制管理过渡。但以上法律法规仅是围绕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层面,对其他类别的国有资产没有涉及。 体制层面目前,经营性国有资产主要由国资委管理,其中金融性国有资产属于财政部管理;行政事业类国有资产属于财政部管理;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为各个行业主管部门(土、水、林、矿等)。虽然部门相互之间可以互相制约,但不利于统筹考虑国有资产运营,也造成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法规建设“政”出多门。设想由一个部门统一管理全部国有资产投入、运营、处置,又不易监管、缺乏制衡,容易产生道德风险。 监督层面现行的监督是垂直的线式监督,如果最底层监督链“断裂”,上级的监督效果会大打折扣。同时,监督“对象”缺乏公开透明机制,致使各层监督主体“无的放矢”。 建议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国有资产法》虽早已筹备起草,但迟迟未能出台。应加快研究出台《国有资产法》,然后由各主管部门研究分管领域的国资管理法规,并最终汇总整合,“求大同存小异”,逐步建立国有资产制度的统一“出口”。 理顺体制架构。应由某国家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统一掌管全部国有资产,并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需要和具体形势,提出国有资产的“收、放”方向,平衡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之间关系,对国有资产运营出台一系列指导性规定,履行出资人的监督职能。目前的各国有资产行业主管部门,则可根据本行业需求提出行业内国有资产投入方向,由统一掌管国有资产的国家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统筹考虑并安排投入后,交由国资委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出台行业指导性意见。 借鉴国外反托拉斯拆分模式。对于国有资产管理及国有企业运营管理应避免“统收统放”模式,而应细分行业运作模式、细化具体运营环节、逐步放开竞争性环节引入民间资本、打破行业垄断。借鉴国外反托拉斯拆分模式。研究探索把开采环节收归国有,下放生产加工环节并引入民间资本等。 建立国有资产管理公开机制。研究建立国有资产登记、运营、评估、变更、核销等系列环节的公开机制,逐步放宽公开内容和范围。(作者单位:河北省廊坊市财政局企业科)

⑼ 如何在新形势下把握商业经营,资产经营和资本经营的最佳契合

近年来,随着国有经济的进一步放开搞活,国资监管机构的职能发生了从监管国企到监管国资、再到监管国有股权的动态演进。新的形势需要新的国资监管思路,为顺应这种潮流,全国各地建立起“两级授权、三层架构、双重监督”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即:各省市国资委—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法》起草顾问专家刘纪鹏在《国有资产法破冰2006》一文中对三层架构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在三层制架构下,国资委把资本交给国有控股公司运营,控股公司对国资委承担资本保值增值的责任,对企业而言,控股公司只是一个投资者,享受的是公司法和国资法规定的股东权利。反过来,企业享有公司法和国资法规定的企业法人财产权,同时承担为股东创造利润的责任”。刘纪鹏同志在文中所指的国有控股公司在实践中往往又被称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从全国情况来看,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仍属于新生事物,至今为止,其定位、功能等仍没有相关的法律予以规定,运营模式也处于探索研究阶段。近年来,各地不断涌现出运营效果较好的资产经营公司,重庆渝富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渝富公司)就是其中的典范,为学习借鉴重庆“渝富模式”,各省市政府和各省市国资委纷纷到重庆取经,自治区政府也分别于今年6月和7月由刘奇葆书记和郭声琨常务副主席赴重庆考察,其中一项重要的考察内容就是如何学习、借鉴渝富模式。

⑽ 如何成立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

成立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的关键点在于:

1、要有完善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制度;

2、健全的公司治理架构;

3、高水平的资产经营管理人才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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