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陈家和李启铭一案为何差别如此之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说给谁听得
法律规定的只是一个量刑幅度,法官有自由裁量权,,陈家之所以重判是因为他撞人选择了个合适的时间,酒驾刚受刑法规范,他就冒出来,他不 做中国人的典型,谁来做啊!!!!好比碰上了严打, 83年严打的时候重判的不 多了 去 了 吗 ????
2. 李刚的人物业绩
1999年7月至今在德衡律师集团事务所从事专职律师工作。作为德衡律师集团事务所涉外海事海商专业律师,从业五年来先后代理上百起涉外、海事海商案件。其中较有影响的有“某某进出口公司诉某某船公司无单放货案”、“某某实业公司诉香港某公司、广东远洋运输公司货损纠纷案”、“某资源公司诉船公司货损案(反诉某资源公司承担沉船赔偿责任案)”等案件。现担任德衡律师集团事务所合伙人、海商海事部主任,负责所内涉外海商海事专业领域。为青岛中远货运有限公司、嘉里大通物流有限公司、青岛翔通报关行有限公司、青岛远东船舶代理有限公司、青岛亚涛国际货运有限公司、青岛中远物流有限公司、青岛远洋大亚有限公司、青岛亚涛国际货运有限公司、青岛天人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等数十家船公司、货运代理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在多年的律师工作中,以专业扎实的海商知识、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谐融洽的社交关系获得了当事人的认可和肯定。
个人执业理念:专注的心,专业的服务
3. 国际私法案例
当事人一方在外国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外国法院已受理,在此情况下,位于我国境内的一方当事人还能向我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吗? 答案是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我国法院对此类案件审理时,应使用哪国的法律? 依据我国国际私法规范,离婚案件适用离婚案件受理法院的所在地法。故,我国法院审理时,应适用我国法律。 在我国法院判决后,我国能否承认加拿大的法院作出的判决?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但双方共同参加或者签订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国和加拿大没有共同参加或者签订的条约,故本案不适用该条关于但书内容的规定,对加拿大法院的判决应当不予承认。 本案中,王萍在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后,利用中国法律,通过司法途径保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其他涉外婚姻案件中,国内的一方当事人同样可以利用中国法律维护个人权益,而不能束手无策,坐以待缚。
4. 李刚的介绍
李刚,男,汉族,1974年出生于辽宁,中共党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拆迁业务部主管律师。
5. 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名单
法律分析:盈科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全球化法律服务机构,总部设在中国北京,在中国大陆拥有83家办公室,在英国、意大利、匈牙利、巴西等海外141个城市和地区设有办公室,盈科律师事务所近6000名员工,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球法律和商务服务,为客户创造价值。盈科在发展中坚持“以人为本”的人才战略,吸引了大批全球知名大学和研究结构的各类专业律师和法律专家的合作加盟。业务范围涵盖国际贸易、海外投资、公司、资本证券、两岸事务、私募、投融资与并购、知识产权、房地产、环境保护、海商海事等专业领域。此外,盈科还聘请了在全球法学理论及实务领域享有盛誉和崇高威望的法学专家担任专家顾问。公司并购:特别推荐律师:王光英 陶强 李莉。劳动法:特别推荐律师:何力。工程与能源:特别推荐律师:蒋松 赵京慰。房地产与建筑工程:特别推荐律师:王龙兴 闫拥军 李刚。通讯传媒与科技:特别推荐律师:王军。WTO国际贸易:特别推荐律师:王轩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6. 经济法上的公益诉讼问题的经典案例有哪些
一、北京朝阳法院受理法学博士诉“全国牙防组认证”欺诈案
卫生部作为主管单位成为被告
法学博士李刚认为乐天木糖醇口香糖包装物上使用“全国牙防组认证”标志,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一纸诉状将卫生部、乐天(中国)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家和物美商业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记者今天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日前已受理了此案。
刚刚出差回到北京的李刚今天向记者表示,自己还不知道法院已经受理此案。他肯定地说,全国牙防组不是社团,是卫生部设置的行使一定管理职权的临时机构,却直接从事认证和使用认证标志,这是严重违法的,是在误导消费者。
据了解,2005年9月16日,在北京家和物美商业有限公司设立的物美大卖场家和店,李刚购买了由乐天(中国)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乐天木糖醇无糖口香糖,其随后发现该产品外包装上使用的“全国牙防组”的认证标志已过有效期。李刚认为全国牙防组不具有口腔保健品认证的资质,其对乐天木糖醇口香糖进行认证应属非法行为,而北京家和物美商业有限公司作为销售者亦未能履行验收义务,对该产品的流通负有一定责任。
李刚认为,全国牙防组、乐天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家和物美商业有限公司的行为共同侵犯了其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确认乐天木糖醇口香糖包装上使用的“全国牙防组认证”标志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判令乐天(中国)食品有限公司和全国牙防组停止虚假宣传,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消除乐天木糖醇口香糖包装物上的认证标志;北京家和物美商业有限公司停止销售使用非法认证标志的乐天木糖醇口香糖并赔偿原告17.8元购物款。
然而,这一看似简单的民事诉讼却一波三折。
李刚说,第一次是到北京朝阳法院申请立案,由于考虑到牙防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李刚以其上级主管单位卫生部为被告,朝阳法院拒绝收取诉讼材料,理由是卫生部不能做民事案件的被告。转而告到北京西城法院,李刚将卫生部替换成全国牙防组,于去年9月28日得以立案。到了11月2日,李刚接到法院传票,通知11月8日到法院,结果法院宣布驳回其对全国牙防组起诉的裁定,理由是全国牙防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权利和义务,其依据是卫生部出具的一纸证明。法院还一并告知,余案(乐天和物美两被告)移送朝阳法院审理。
而朝阳法院后来为何受理以卫生部为被告的诉讼呢?对此,朝阳法院有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接到西城法院移转案卷后,原告李刚提出了追加当事人申请,请求将全国牙防组的上级主管单位卫生部追加为此案的共同被告,这在法律范围内是被允许的。
对于卫生部是否可以承担民事责任,有法学专家表示,我国宪法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由此在宪法上确定了国家赔偿的原则。同时,民法通则也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为公民、法人行使对国家的求偿权提供了更加直截了当的法律依据。
二、郝劲松诉北京铁路局用餐不开发票案
2006年12月1日下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一中院”)对郝劲松状告铁道部春运涨价程序违法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郝劲松的全部诉讼请求。
郝劲松,34岁,山西人,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在读研究生。从2004年5月开始至今,他打了9场公益诉讼官司—因地铁收费厕所不开发票告北京地铁运营公司、因退票时被收取2元退票费无正式发票告北京铁路局、因在火车上用餐索要发票未果告北京铁路局……
这一系列诉讼使郝劲松成为某些人口中的“刁民”,也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人物,但诉讼本身,却几乎是“屡战屡败”。“我在两年里打了9场官司,只赢了2场。”郝劲松对《中国经济周刊》说。而据中国社科院助理研究员黄金荣对2000年以来媒体广泛报道过的42起公益诉讼进行的分析,取得全部或部分胜诉的案件只占17.5%。
“执着的原告、热闹的媒体,稳如泰山的被告,无动于衷的法院。”一位法学专家如此描述公益诉讼目前尴尬的处境。但郝劲松认为,“即使败诉也是好事,败诉能提升问题的高度,能促使相关部门工作的改进。”
与郝劲松类似,在公益诉讼官司中胜少负多的一些法律工作者,依然对公益诉讼“痴心不改”。
再遭败诉
10月11日,一中院法庭上,郝劲松诉称,2006年1月21日其购买当日从北京南站驶往石景山南的7095次列车车票一张,发现票价由以前的1.5元上涨到2元,涨幅高达33%。他后来得知,票价上涨是依据铁道部发布的《关于2006年春运部分旅客列车实行政府指导价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春运通知》”)。他认为,根据我国法律,铁道部在调整列车票价时做出的上述《春运通知》应当报国务院批准,同时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申请召开价格听证会。而铁道部并没有按照这些规定办理,属于程序上违法,况且7095次列车票价涨幅超过了铁道部规定的20%。
据此,郝劲松将铁道部和第三方北京铁路局一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两被告的涨价行为违法,并判令铁道部赔偿其经济损失0.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春运通知》是依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计委关于公布部分旅客列车票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执行方案的通知》(下称“《方案》”)所作的,并不具有价格制定的性质,仅是对《方案》的进一步明确,因此《春运通知》不需要履行批准及听证程序。由于《春运通知》尚未被确认违法,因此郝劲松要求铁道部赔偿人民币0.5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12月1日下午,一中院驳回了郝劲松的全部诉讼请求。
“败诉我是有思想准备的,但没想到判得这么快。”郝劲松说,“继续上诉胜诉的可能性不大,但我还是要按照程序继续走下去。”他透露,在正式上诉前会邀请相关专家开一个研讨会,听取一下专家对此案的意见。
胜诉难
中国社科院助理研究员黄金荣曾对2000年以来媒体广泛报道过的42起公益诉讼案进行分析,发现已有证据表明取得全部或部分胜诉的案件只占17.5%。总体而言,目前的公益诉讼胜诉比例还是比较低的。
郝劲松认为,法院在审判公益诉讼案时,或受利益集团的影响,或将公益诉讼狭义化理解,是公益诉讼胜诉率不高的一个原因。
“2004年12月,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对我状告北京地铁运营公司收费厕所不开发票案进行了宣判,我胜诉,地铁公司最终向我出具两张5角共1元发票。但是,此后我提起几乎是同样的诉讼,即因乘坐T109次列车用餐后没有得到发票起诉北京铁路局,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却判我败诉。”郝劲松举例说。
此外,地铁公司虽然向郝劲松开具了发票,但是其他人来上厕所,地铁公司照样可以不开发票。也就是说,公益诉讼失去了其可复制性—一个人胜诉,这个判决对其他所有人都具有约束力。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我国没有判例制度。”黄金荣认为,法院的判决仅对本案中的当事人有效,法官完全可以对相似的案件作出完全相反的裁定,让公益诉讼的处境十分尴尬。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青少年权益委员会主任佟丽华则认为,目前中国的社会观念不利于公益诉讼的发展。许多法院面对原告人数众多的公益诉讼或原告简单的公益诉讼,出于对被告权势、声誉等因素的考虑,往往消极对待。
立案更难
与郝劲松一样在公益诉讼中“屡败屡战”的还有很多人,其中包括被媒体称为“中国公益诉讼第一人”的福建省龙岩市法律工作者丘建东。
自1996年状告龙岩市邮电局不按夜间长途电话减半收费规定而全价收费以来,丘建东10年中提起了22起公益诉讼,其中胜诉或促使垄断企业改正不合理制度的有4件。
“这些胜诉案件都是因为相关企业明显违反国务院或部委的明文规定。”丘建东向《中国经济周刊》介绍,“更多的案件要么以原告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为由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要么以垄断企业的收费有行政部门出台的文件、政策作依据,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为由驳回起诉。”。
立案难,正是目前公益诉讼面临的最大障碍。大部分消费者权利保护方面的公益诉讼及环境保护方面的公益诉讼,难以进入诉讼程序。
比如2003年8月,浙江省浦江县杭坪镇程家村农民陈法庆,发现浙江省政府划定的一级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遭遇污染,向有关部门反映未果后,于同年12月将浙江省政府和省环保局告上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但法院没有受理他的诉讼;之后,陈法庆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然被法院驳回。
虽败犹荣
“输是输了,但我不郁闷。”郝劲松说,“我觉得打这些官司本身,就已经达到了我的目的。比如我告铁路的案子出来之后,虽然在铁路运输法院败诉了,但是政法大学的一个老师发表文章要求撤销铁路运输法院。通过一个败诉的案件,能提到法院的改制上,这是我当时没有预计到的。”
中消协法律顾问邱宝昌律师也认为,尽管公益诉讼屡遭败诉,但虽败犹荣。“败诉的案件也能对我国法制的健全和完善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因为这恰恰反映出某些法律法规的滞后与不合理。”
比如2001年4月,律师乔占祥以铁道部关于春运涨价的《通知》未经国务院批准、未组织听证,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为由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将铁道部告上法庭,并将北京铁路局、上海铁路局、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列为第三人。该案一审、二审均败诉。但是2002年以后,铁路价格变动都进行了听证。
“公益诉讼的效果要从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社会影响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评价。”黄金荣研究员认为。
对公益诉讼充满信心的学者还有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公益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公益法中心研究员徐卉,“公益诉讼是一种弱势群体对强势群体的博弈,败诉是意料之中的。但公益诉讼的意义在于不断地代表弱势群体发出声音,引起社会强势群体重视,然后促使制度将社会资源更多地向这些弱势群体倾斜。因此公益诉讼是一个很长的动员和教育过程,不能指望打一场官司就能改变。”
幸运的是,郝劲松、丘建东们都对公益诉讼“痴心依旧”。
“打了10年官司,有两件事让我觉得进步十分巨大。第一,上杭县人民政府因我在公益诉讼方面的工作,奖励了我800元人民币,这标志着政府对公益诉讼的态度正在转变;第二,公益诉讼制度已写入正在修改中的《民事诉讼法》,这使将来公益诉讼有了更有力的法律支持。”丘建东满怀希望地说。
名词解释
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社会团体、组织、公民个人,根据法律,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公益诉讼的目的未必是出于原告自身的利益,而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判决的效力也不仅局限于诉讼当事人,对案外所有具有原告资格的人都有约束力。
三、郝劲松诉北京地铁公司如厕收费案
因北京市地铁复八线车站设置收费厕所收费一事提起公益诉讼案,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原告郝劲松要求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退还五角钱如厕费等诉讼请求。
据介绍,郝劲松2004年12月在地铁天安门东站使用厕所时,支付了如厕费五角钱。后郝劲松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对地铁复八线天安门东站未设固定免费厕所而使其不得不上收费厕所作出书面解释,判令地铁公司退还如厕费五角钱。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05年12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郝劲松的诉讼请求。
郝劲松对一审判决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郝劲松上诉认为,地铁公司在五方面违背了《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一是复八线设计存在缺陷,未设固定免费厕所;二是为弥补设计缺陷,配置了移动厕所却要收费;三是“同样是3元车票,环线乘客免费使用厕所,而复八线乘客却要另付五毛钱,这违背了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四是复八线为地铁职工设置了固定厕所,却不许乘客使用;五是地铁公司拿纳税人的钱出资兴建厕所再向纳税人收取如厕费,违背了公平原则。
另外,郝劲松强调,地铁显然属于原国家计委(2001)398号文件规定的公共客运场所,公共厕所理应免费开放。
地铁公司表示,由于复八线9座车站均没有建设公共卫生间,为解决车站乘客如厕难的实际问题,公司在车站非付费区域设置了9套18座移动式免冲卫生间,费用属于企业投资自建。考虑到购置成本及使用期间的维修、材料等项费用,公司规定收取如厕费五角钱。
二审法院北京市一中院认为,地铁复八线在设计施工时未设置固定公共卫生间,地铁公司在接管运营后,为方便乘客,自筹资金在各运营站台设置免冲环保投币式移动卫生间,并根据消耗成本确定收费数额并取得收费许可,地铁运营公司的行为未违背法律规定。原国家计委发布的计办价格(2001)398号文件的适用范围不涵盖地铁运营,地铁卫生间的设置也不属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京政管字(2002)32号文件所指的政府出资所建公共厕所。
法院认为,郝劲松主张地铁公司违背公平原则,此主张是针对地铁复八线公共服务设施设计上存在的缺陷,而公共场所的服务设施是否存在缺陷的问题,涉及设施设计的合理性、可行性等多种因素的问题,不应也不可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予以调整和解决。
法院还认为,郝劲松表示自己以纳税人的身份对税款使用不当的问题进行监督,这不属于民事诉讼调整的范围。郝劲松要求地铁公司对复八线不设置固定卫生间进行书面解释,这要求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郝劲松律师说:“我喜欢败诉。我相信只有悲剧才能憾动人心,才能长萦世间。在当前进行的公益诉讼,只有败诉了,人民百姓才会真正地认清各色人等的真面目,才会用心去思考他们所处的真正环境,才不会受人欺骗而生活在幻想之中,才会自觉地站起来,如此,有利于推动社会改革,促进社会进步----我呼吁,我尊敬而勇敢的法官,来吧,将所有的公益诉讼都判它败诉吧!我曾对一些记者讲过,在一块腐败的司法土壤里,种上了不诚信的市场种子,我怎敢期望它能生长出公平正义的植物,所以,在当前,公益诉讼的败诉是理所当然的,胜诉倒是例外。”
四、李方平等诉北京地铁无障碍设施案
李方平等律师曾告地铁公司无障碍设施,去年要求地铁铺设无障碍设施。判的结果一方面北京市残联的副主席去了,全程支持他们这起诉讼。结果虽然判他们是败诉,可是发了四个信函给市政府和地铁公司,要他们做更多的投入改善北京地铁的无障碍设施,也算是虽败尤荣。这一起2007年残联还把它作为一个非常大的事件,因为也是中国第一起无障碍诉讼。
李方平律师认为:“公益诉讼会给这些侵权的单位造成法律和道义上的压力,他们一方面会修正自己的行为。再一方面最大的作用是会警示其它的单位,觉得这样做会有这么大的负面报道,那么我做的时候要慎重地评估,甚至尽可能地避免。当然再上升到一个更高的层面,上升到立法的层面,比如全国人大、政协甚至劳动部、教育部等相关的一些部门,对这些歧视也逐渐地高度重视,一些部门规章、国务院的条例甚至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当中,我们都看到整个法律是在逐渐地改善过程中。”
7. “我爸叫李刚”事件后续怎么都没了cctv都报道了,结果现在一点响都没了李刚能量多大啊
1、在出事后一小时内上中央台露面并道歉,恐怕保定市长也没这本事。2、儿子在撞死人后本应拘押,但现在竟以精神鉴定及心理治疗为由,在保定某医院逍遥。3、死者哥哥拒绝接受封口费后,失踪。至今下落不明。4、敢给死者辩护的律师几天前在北京遭不明身份人员围堵,差点丢了性命。5、李刚儿子一案判决结果,李一帆因交通肇事罪判有期徒刑三年,监外执行。李刚的背后是什么力量呢?答案:..李刚 的 丈人是 湖北省的副省长,他的小舅子是北京市的公安厅的一位高官,否则他的儿子就凭他爸爸也不会那么嚣张的
8. 关于李刚案
这个谣言不过是随说的罢了,还是有意图的,不要知道好了..
李刚案被判了6年的原因是双方已达成"和解",取得被害方的谅解,李刚家属赔给被害者46万元和伤者9万元,对李刚案的判决幅度有重大影响,可能会被判"从轻处罚".
想一想,李刚家属为何提前先去要和被害者聊聊,双方由种种原因已达成"和解",得到被害方的谅解,对李刚案的判决幅度有重大影响,是什么原因呢?明显是法律漏洞,容易被"权力"和"智慧"抓到了.
这个原因证明李刚家属有"幕后谋手"利用法律漏洞能得到他们想要的结果了!
你们没想起以前的那个律师说过那个句话吗?那个律师说如果双方达成和解,会对李刚案的判定幅度有非常重大的影响.
他们利用法律漏洞,先要和被害者达成和解,后要李刚案的判定幅度降到最小的,才能造成这个事发生了!
最关注的事情是双方能不能达成"和解",要看谁的权力和地位高能夺取所有权了,逼得所有人不敢惹得谁了. 这是"权力凌驾法律之上,权力会翻倒一切"的证明
这个李刚案算是"特例",恐怕以后究然不知道有多少个"李刚案"啊.
现在要观察"李刚案"进度以后如何是什么样?等待公开这个真相就不迟了啊!
9. 李长青的涉及事件
李长青称,8月27日上午10点,他接到朋友李刚律师的电话,说自己代理的江苏常州武进区湖塘镇后谈村谈忠义家房子面临强拆,情势紧迫,该镇领导约李刚律师马上到当地去谈判。因李刚律师有其他案件在处理无法抽身,请李长青律师代为前往了解情况,协助当事人进行拆迁谈判。
李长青于当天下午5点多到达常州,6点半左右到了后谈村谈忠义家,谈家附近站着几十人。李长青进屋后,对方称谈判地点改在村委会,李长青表示质疑,录音记录显示,这时一位名叫周亚平(音)的人自称拆迁公司法定代表人,大声命令手下将李长青“带走”。
李长青说,被带到一个办公楼的会议室后,周亚平等人对他殴打、辱骂和威胁,他的手机也被摔坏,无法与外界联系。其间,还有三个人自称是李刚律师的委托人,要求李长青代退代理费,否则别想走。拘禁一直持续到大约晚上8点。
一位目击者报警后,两名警察来到现场,将李长青带到马杭派出所做笔录。笔录一直做到夜里12点 。 记者与李刚律师取得了联系。李刚表示,他在常州市武进区代理了几十个案子,经核实并没有当事人向所里和他本人投诉、讨要律师费,且案件收费均合法合规没有问题。此案中,他的委托人谈忠义住在湖塘镇东升社区,今年2月接到拆迁办的拆迁通知,谈忠义家的农家院房屋面积近700平方米,但赔偿款只能拿到200多平方米的钱,谈忠义与政府签了补偿协议之后,发现该项目没有征地手续,于是打算委托李刚律师起诉镇政府。
据李刚律师说,此前与谈忠义同村的另一户就曾遭遇暴力拆迁,也有其他代理常州拆迁案件的律师遇到暴力形式的报复事件,他怀疑此事是“有预谋有策划的、用暴力手段实施对律师的打击和威胁”。他已经挨个向自己的委托人核实,并没有人在现场,因此肯定是有人冒充委托人以讨要代理费为由殴打李长青律师。
昨天记者通过常州市政府和常州市工商局主办的常州信用网查询发现,法定代表人为周亚平的拆迁公司名为常州市平安拆房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20万元,经营项目包括建筑物拆除、拆迁、吊装,设备拆除,基础设施工程、土石方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市政工程、水利工程的施工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