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上海港口专用码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上海港管理,维护装卸运输秩序,充分利用上海港的码头设施,提高港口通过能力,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港范围内拥有码头、浮筒、锚地、装卸平台、水上仓库等港口设施的企事业单位、部队(以下简称专用码头单位)。但上海港务局所属的公共码头和部队码头从事军事任务的除外。第三条上海港务局是上海港生产和建设的行政主管机关,上海港务局所属的港口专用码头管理处(以下简称港管处)具体负责上海港范围内专用码头装卸、储存等业务的统一管理。第四条专用码头单位可利用码头设施从事装卸、储存等业务。其装卸、储存等业务分以下三类:
(一)为本单位业务所需,对外不发生费用结算的非经营性业务。
(二)为本单位主体业务所需,对外发生费用结算的非社会经营性业务。
(三)为社会提供服务的社会经营性业务。第五条专用码头单位从事经营性业务(包括对外贸船舶开放),必须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向上海港务局提出申请,由上海港务局会同上海海监局按各自职责审核批准,发给《经营许可证》后,凭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
专用码头单位扩大使用能力或变更用途,须按上述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六条专用码头单位拥有的港口设施,其财产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发生变更时,应向港管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凡需利用本单位的港口设施与其他单位联营或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的,须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将合同副本报港管处备案。第七条专用码头单位从事装卸、储存等业务,必须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海港务局制订的有关装卸、储存、安全操作等各项作业规定。第八条专用码头单位从事外贸运输以及为本单位主体业务所需对外发生费用结算的非社会经营性装卸、储存等业务,必须按国家规定的费率标准收费。从事社会经营性内贸运输业务的费率,可参照交通部和地方收费标准在一定范围内上下浮动,但实行的费率标准需报上海港务局审批并报市物价局备案。第九条外贸船舶停靠专用码头,须按有关规定申报。专用码头单位应将停靠在专用码头的外贸船舶的船货动态及时报港管处备案。第十条从事社会经营性业务的专用码头单位,应优先安排市政府下达的疏港任务。第十一条专用码头单位必须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代收货物港务费、港口建设费等交通规费。第十二条专用码头单位应定期向港管处报送《企业(单位)专用码头基本情况表》、《企业(单位)专用码头船舶、货物进出情况一览表》等统计报表。第十三条专用码头单位从事装卸、储存等业务,对外发生费用结算的,必须使用市税务局统一印制的《上海港口专用码头统一发票》。
除短途驳运摆渡零星货物,双方当事人可以即时结清外,专用码头单位在办理货物承、托运手续时,应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水路货物运单。无货物运单不得装卸作业。第十四条实行承包经营的专用码头单位,在完成企业承包合同上交利润任务后,从事社会经营性运输业务按规定纳税后的净收入,转作技术改造的专项基金;未实行承包经营的专用码头单位,从事社会经营性运输业务的净收入,免交调节税。税后留利部分由专用码头单位按规定分配,主要用于改善码头装卸、储存条件。第十五条专用码头单位参加社会经营性业务的所有职工,完成主管部门核定定额的,人均每天发给一定津贴。此项津贴在成本中列支,不计入工资基金。各单位提取从事社会经营性业务的津贴须按规定报送港管处审核,并报财税部门备案。
个人津贴标准由市劳动局会同上海港务局另行制定。第十六条专用码头单位从事社会经营性业务的外汇收入,其留成部分,专用码头单位可提取百分之五十,主要用于码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
专用码头单位从事社会经营性业务所征收的货物港务费,百分之八十留专用码头单位,用于码头的建设和改造;百分之二十交港管处,用于主航道的疏浚。第十七条专用码头单位从事非社会经营性业务的,按其营业额的百分之零点五向港管处缴纳管理费,从事社会经营性业务的部分,按其营业额的百分之三向港管处缴纳管理费。第十八条专用码头单位与货主在装卸、储存等业务中发生纠纷,由港管处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贰』 想知道: 上海市 上海龙吴码头 在哪
全称是 上海港龙吴港务公司码头,位于龙吴路3010号。
图中的红C点 即龙吴码头。
『叁』 关于上海港务集团的几个区
海港第九装卸区就是上港集团张华浜分公司上海港第十装卸区就是上港集团军工路分公司上海港第十四装卸区就是上港集团宝山分公司
上海港由3大港区组成1洋山港区主要是盛东(洋山1期)与冠东(洋山3期)2外高桥港区主要是浦东集装箱码头(外1期)振东集装箱码头(外2期)沪东集装箱码头(外5期)明东码头(外4期)海通汽车码头(外六期)3吴淞SCT港区主要是张华浜军工路宝山
张华浜军工路同时是间杂货码头 张华浜位于吴淞大桥下北张华浜是集装箱码头南张华浜是重大件件杂货码头
上海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简称SCT)是由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港集团)与和记港口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和记黄埔港口)共同投资组建,合资双方各占50%股份,于1993年8月12日正式成立。
SCT经营张华浜、军工路、宝山3个国际集装箱专用码头
上海港东昌装卸公司,前身是上海港第一装卸作业区(现已拆除)
上海港民生装卸公司,前身是上海港第二装卸作业区(现已改制为上港集团民生分公司)
上海港汇山装卸公司,前身是上海港第三装卸作业区(现已拆除)
上海港木材装卸公司,上海港第四装卸区(现已拆除)
上海港高阳装卸公司,前身是上海港第五装卸作业区(现已改制为上港集团国际客运中心)
上海港开平装卸公司,前身是上海港第六装卸作业区(现已拆除)
上海港煤炭装卸公司,其前身是上海港第七装卸作业区(现原址已拆除,改制为上港集团煤炭分公司罗泾港区)
上海港新华装卸公司,其前身是上海港第八装卸作业区(即将拆除,现已经改制为上港集团新华分公司新华码头和军工路码头)
上海港张华浜装卸公司,其前身是上海港第九装卸作业区(现已改制为上港集团张华浜分公司)
上海港军工路装卸公司,其前身是上海港第十装卸作业区(现已改制为上港集团军工路分公司罗泾钢杂码头)
上海港共青装卸公司,,其前身是上海港第十一装卸作业区(现已改制为上港集团海湾分公司)
上海港复兴船务公司,前身是上海港南市装卸服务站和上海港第十二装卸作业区
上海港宝山装卸公司,其前身是上海港第十四装卸作业区(现改制为上港集团宝山分公司)
外高桥港区一期码头,上港十六区(先为上海浦东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外高桥港区二,三期码头(上港集团振东集装箱码头分公司)
外高桥港区四期码头(上海沪东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外高桥港区五期码头(上海明东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外高桥港区六期码头(上海海通国际汽车码头有限公司)
上海SCT码头(上海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张华浜 军工路 宝山码头)
上海洋山深水港一 二期码头(上海盛东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肆』 上海有哪些比较著名的港口
上海金山港口,五代十国前,古金山港位于大、小金山附近。南宋时期,因海岸内坍而废。明嘉靖以后,漴缺成为海港。清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曾在漴缺港设立海关,后因沙滩外涨,遂失去海港条件。半年后,海关迁上海。此后,境内以金卫、朱泾、张堰等内河港口为货物主要集散地。1985年,金山境内共有大小港口15个,其中以金山卫港(也称石化总厂港)和朱泾港为最大;大小码头120个,其中年吞吐量在万吨以上88个。总吞吐量804万吨。
金山卫港宋元时期,浙水东流,松水南注,都通过青龙港入海,位于青龙港畔的篠官镇(即后来的金山卫)遂成为海港,入贡和行商的船舶,包括外国商船大多在此集散,成为重要的交通枢纽。明洪武十九年(1386年)设金山卫,又兼为军港。明成化年间,青龙港堵塞,金山卫沿海逐渐形成滩地,失去海港条件,成为内河港口。清雍正四年(1726年),金山建县,设县治于金山卫,仍为县内粮、盐集散地。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移县治于朱泾镇后,港口进一步衰落。1972年,兴建上海石油化工总厂,金山卫港开始复苏,年吞吐量为7.75万吨。翌年,西门、北门、南门等内河装卸码头相继建成并投入使用,吞吐量超过百万吨,1985年达到314.5万吨,创历史最高记录。港区内现有年吞吐量万吨以上的内河码头9处,码头岸线总长度2434.5米,泊位58个,其中百吨级泊位有26个。货物堆场有效面积为72698平方米,堆存量1O万余吨;其中仓储面积17020平方米,堆存量2万余吨。机械化程度达99%以上,为境内最大的内河港口。
朱泾港朱泾镇东有掘石港,西有秀州塘,南有胥浦塘,北有小泖港,市河横贯东西,中官塘纵贯南北,水路交通便利,经济繁荣,清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移县治于此后,朱泾港遂成为主要港口。民国26年(1937年),日本侵略军侵占县境,该港顿为衰落。解放前夕,客运虽比抗战时期有所发展,但货运吞吐量甚微。
解放后,经济复兴,港口得以发展,装卸码头由自然缓坡或阶梯形改建为石砌驳岸和钢筋混凝土排桩结构。装卸操作逐步摆脱繁重的体力劳动,1960年起局部转入机械化作业。1975年港口吞吐量为86万吨。1985年,港区有1个客运码头、20余个货运码头,岸线总长度2230.5米,泊位64个,货物堆场总面积12.2万平方米。年吞吐量139.4万吨,是1956年的14倍。
朱泾内河客运码头,位于金山大桥南、掘石港西侧。建于民国9年(1920年),初为木质,年客流量6万人次。1963年改建为垂直驳岸码头,岸线长23米,占地368平方米。1986年3月新建候船室,占地92平方米,每天有8班客轮停靠,年客流量约9万人次,为县内第二大港。
『伍』 上海宝山区有几土方专用个码头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10-16
『陆』 上海港的港区分布
上海港主要由分布在长江入海口南岸的宝山、张华浜、军工路、外高桥、共青、高阳、朱家门、民生、新华、复兴、开平、东昌等港区构成。目前,港区正逐步向南岸黄浦江畔扩展,以缓解由于泊位拥挤造成的外籍船舶转靠南通港的局面。 港区及泊位 泊位规格(L/D)m 装卸货种 机械设施(种类/数量) 东昌港区 No.1 70/6.7 粮食、化肥等散杂货 16 X 38t S.Cranes No.2 143/9.0 粮食、化肥等散杂货 No.3(Yangjia) 137/10.0 粮食、化肥等散杂货 No.1 166/10.0 粮食、化肥等散杂货 2 X 10t S.Cranes No.2 152/10.0 粮食、化肥等散杂货 民生港区 No.1 200/10.0 粮食、矿产品 2 X 10t S.Cranes No.2 191/10.0 粮食、糖 No.3 171/9.5 粮食 No.4 213/9.5 粮食 5X150/1X250tph P.Suckers 朱家门港区 East 200/10.0 煤炭 2 X 120tph ship loader West 103/10.0 煤炭 1 X 16t S.Cranes 汇山港区(黄埔) No.1 149/8.5 钢铁、散杂货 2 X 10t S.Cranes No.2 149/8.5 钢铁、散杂货 1 X 10t S.Cranes 汇山港区(汇山) No.1 122/8.5 散杂货 1 X 10t S.Cranes No.2 122/8.5 散杂货 1 X 10t S.Cranes No.3 122/8.5 散杂货 2 X 5t S.Cranes No.4 152/8.0 散杂货 2 X 5t S.Cranes No.5 152/8.0 散杂货 No.6 152/8.0 散杂货 南浦港区 No.1 218/10.0 木材 3 X 10t S.Cranes No.2 145/10.0 散杂货 3 X 10t S.Cranes No.3 148/10.0 散杂货 2 X 10t S.Cranes No.4 185/10.0 散杂货 2 X 10t S.Cranes 南浦港区(开平) No.1 171/13.0 散杂货 2X10t & 1X16t S.Cranes No.2 136/13.0 木材 3X16t & 5X10t S.Cranes 高阳港区(公平路) No.1 183/8.5 散杂货 5 X 5t S.Cranes No.2 61/8.5 高阳港区(高阳) No.1 194/8.5 1 X 8t S.Cranes No.2 164/8.5 No.3 164/8.5 No.4 230/8.5 新华港区 No.1 176/11.0 矿石 2 X 10-16t S.Cranes No.2 176/11.0 矿石 8 X 10t S.Cranes No.3 176/10.3 矿石 No.4 176/11.0 钢铁、散杂货 8 X 10t S.Cranes No.5 176/10.8 钢铁、散杂货 No.6 176/10.9 钢铁、散杂货 3 X 16t S.Cranes No.7 149/11.4 化肥 1 X 500tph ship loader (Eastern)No.8 201/11.0 钢铁、散杂货 (Eastern)No.9 179/10.8 钢铁、散杂货 (Western)No.10 174/7.0 粮食、散杂货 张华浜(集装箱码头) No.1 244/10.0 集装箱 2 X 30.5t B.Cranes No.2 188/10.0 集装箱 2 X 30.5t B.Cranes No.3 180/9.5 钢铁、矿石、散杂货 No.4 180/10.5 钢铁、矿石、散杂货 张华浜 No.5 180/10.5 散杂货 1X20t & 2X10-16t S.C No.6 180/10.0 矿、集装箱 2X16t & 2X10-20t S.C No.7 180/10.5 矿、集装箱 2 X 10-16t S.Cranes 军工路港区(集装箱) No.1 160/8.5 散杂货、钢铁 3 X 30.5t Cranes No.2 180/8.3 散杂货、钢铁 No.3 180/8.4 散杂货、钢铁 No.4 197/9.7 集装箱 3 X 30.5t bridge cranes No.5 141/9.2 集装箱 军工路 No.6 227/7.9 散杂货、钢铁 7 X 10t S.Cranes No.7 172/8.0 散杂货、矿石、钢铁 No.8 172/8.1 散杂货、矿石 5 X 10t S.Cranes No.9 172/8.3 散杂货、矿石 2 X 10t S.Cranes 共青码头 No.1 100/4.0 散杂货、煤炭 5 X 10t S.Cranes No.2 100/4.0 散杂货、煤炭 No.3 100/3.0 散杂货、煤炭 1 X 10t S.Cranes No.4 100/3.0 散杂货、煤炭 No.5 100/4.0 散杂货、煤炭 1 X 10t S.Cranes No.6 100/4.0 散杂货、煤炭 1 X 10t S.Cranes No.7 100/4.0 散杂货、煤炭 No.8 100/4.0 散杂货、煤炭 1 X 10t S.Cranes No.9 100/4.0 散杂货、煤炭 宝山港区 No.1 150/9.4 木材、散杂货 2 X 10t S.Cranes No.2 240/9.4 集装箱 No.3 200/9.4 集装箱 2 X 30.5t bridge cranes No.4 200/9.4 集装箱 No.5 180/9.4 散杂货 1 X 16t S.Cranes No.6 180/9.4 散杂货 1 X 16t S.Cranes No.7 90/4.0 散杂货 1 X 16t S.Cranes No.8 90/4.0 散杂货 1 X 16t S.Cranes 龙吴港区 No.1 167/8.5 散杂货、钢铁 1 X 10t S.Cranes No.2 167/8.5 散杂货、钢铁 1 X 16t S.Cranes No.3 167/8.5 散杂货 1 X 10t S.Cranes No.4 167/8.5 散杂货 1 X 10t S.Cranes No.5 167/8.5 散杂货 1 X 10t S.Cranes No.6 167/8.5 散杂货、钢铁 No.7 180/8.5 散杂货 1 X 10t S.Cranes No.8 180/8.5 散杂货 1 X 10t S.Cranes 外高桥港区 No.1 200/10.5 集装箱 3 X 16-25t S.Cranes No.2 180/10.5 散杂货 2 X 10t S.Cranes No.3 180/10.5 散杂货 No.4 180/10.5 集装箱 2 X 10t S.Cranes 仓储堆场及其能力
公用码头生产用仓库总面积计34.5万平方米和散粮圆筒仓17万立方米,生产用堆场总面积计177.6万平方米,其中煤堆场28.3万平方米;集装箱堆场54.7万平方米。
装卸机械
上海港共有各类装卸机械计3256台,其中起重机械类578台,输送机械类660台,搬运机械类980台;另沪港合营的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拥有搬运、专用机械204台。
港内铁路、道路
公用码头港区张华浜公司和军工路公司以及南浦公司的开平码头备有铁路专用线,1997年末计长9975米,其中装卸线2334米。张华浜、军工路两公司的铁路专用线通过上海铁路局何家湾编组站(港务局备有调车用机车两台)、开平码头铁路专用线通过上海铁路局南站与沪宁、沪杭两干线铁路相接,沟通全国铁路网。
港作船舶
上海港务局共有港作船舶373艘,其中引水船4艘,消防船7艘,交通船18艘,供应船11艘,清洁船5艘,带缆船14艘。
『柒』 上海港口专用码头管理办法(1997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上海港管理,维护装卸运输秩序,充分利用上海港的码头设施,提高港口通过能力,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港范围内拥有码头、浮筒、锚地、装卸平台、水上仓库等港口设施的企事业单位、部队(以下简称专用码头单位)。但上海港务局所属的公共码头和部队码头从事军事任务的除外。第三条上海港务局是上海港生产和建设的行政主管机关,上海港务局所属的港口专用码头管理处(以下简称港管处)具体负责上海港范围内专用码头装卸、储存等业务的统一管理。第四条专用码头单位可利用码头设施从事装卸、储存等业务。其装卸、储存等业务分以下三类:
(一)为本单位业务所需,对外不发生费用结算的非经营性业务。
(二)为本单位主体业务所需,对外发生费用结算的非社会经营性业务。
(三)为社会提供服务的社会经营性业务。第五条专用码头单位从事经营性业务(包括对外贸船舶开放),必须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向上海港务局提出申请,由上海港务局会同上海海监局按各自职责审核批准,发给《经营许可证》后,凭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
专用码头单位扩大使用能力或变更用途,须按上述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1年。第六条专用码头单位拥有的港口设施,其财产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发生变更时,应向港管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凡需利用本单位的港口设施与其他单位联营或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的,须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将合同副本报港管处备案。第七条专用码头单位从事装卸、储存等业务,必须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海港务局制订的有关装卸、储存、安全操作等各项作业规定。第八条专用码头单位从事外贸运输以及为本单位主体业务所需对外发生费用结算的非社会经营性装卸、储存等业务,必须按国家规定的费率标准收费。从事社会经营性内贸运输业务的费率,可参照交通部和地方收费标准在一定范围内上下浮动,但实行的费率标准需报上海港务局审批并报市物价局备案。第九条外贸船舶停靠专用码头,须按有关规定申报。专用码头单位应将停靠在专用码头的外贸船舶的船货动态及时报港管处备案。第十条从事社会经营性业务的专用码头单位,应优先安排市政府下达的疏港任务。第十一条专用码头单位必须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代收货物港务费、港口建设费等交通规费。第十二条专用码头单位应定期向港管处报送《企业(单位)专用码头基本情况表》、《企业(单位)专用码头船舶、货物进出情况一览表》等统计报表。第十三条专用码头单位从事装卸、储存等业务,对外发生费用结算的,必须使用市税务局统一印制的《上海港口专用码头统一发票》。
除短途驳运摆渡零星货物,双方当事人可以即时结清外,专用码头单位在办理货物承、托运手续时,应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水路货物运单。无货物运单不得装卸作业。第十四条实行承包经营的专用码头单位,在完成企业承包合同上交利润任务后,从事社会经营性运输业务按规定纳税后的净收入,转作技术改造的专项基金;未实行承包经营的专用码头单位,从事社会经营性运输业务的净收入,免交调节税。税后留利部分由专用码头单位按规定分配,主要用于改善码头装卸、储存条件。第十五条专用码头单位参加社会经营性业务的所有职工,完成主管部门核定定额的,人均每天发给一定津贴。此项津贴在成本中列支,不计入工资基金。各单位提取从事社会经营性业务的津贴须按规定报送港管处审核,并报财税部门备案。
个人津贴标准由市劳动局会同上海港务局另行制定。第十六条专用码头单位从事社会经营性业务的外汇收入,其留成部分,专用码头单位可提取百分之五十,主要用于码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
专用码头单位从事社会经营性业务所征收的货物港务费,百分之八十留专用码头单位,用于码头的建设和改造;百分之二十交港管处,用于主航道的疏浚。第十七条专用码头单位从事非社会经营性业务的,按其营业额的百分之零点五向港管处缴纳管理费,从事社会经营性业务的部分,按其营业额的百分之三向港管处缴纳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