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来注册号:****所在源地:上海市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王海峰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登记状态:存续登记机关:杨浦分局注册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国和路36号15幢3439室
法定代表人:朱璘
成立时间:2011-07-13
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310110000562589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公司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国和路36号15幢3439室
❷ 长沙戈壁食品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长沙戈壁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04月13日。
法定代表人:董卫民
成立时间:2012-04-13
注册资本:5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430111000153017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公司地址:长沙市雨花区韶山中路424号长电宿舍2栋4门208房
❸ 南戈壁资源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本公司于2002年2月14日以5119 Investments Ltd的名称于加拿大英属哥伦比亚注册成立。本内公司于2002年3月28日更改名称为容MX Capital Corp.,其后于2002年11月4日根据加拿大商业公司法存续。本公司于2003年10月2日更改名称为Asia Gold Corp.。于2003年12月15日,本公司开始以代号ASG于多伦多创投交易所上市交易。2009年12月3日,本公司股份由多伦多创投交易所转板至多伦多证券交易所买卖,现有交易代号为「SGQ」。
❹ 戈壁(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怎么样
戈壁(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2010-02-02在北京市朝阳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5号院22号楼9层906、907A单元。
戈壁(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110108551445110L,企业法人徐晨,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戈壁(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不含金融资产);投资咨询;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咨询。(“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在北京市,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410842676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5000万以上 规模的企业中,共22012家。
戈壁(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外投资12家公司,具有0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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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戈壁盈智(上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怎么样
简介:戈壁盈智(上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是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第一批合作基金之一,由戈壁投资和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共同发起,是戈壁投资的第二支人民币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晨杰(上海)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普通合伙)(委派代表:朱璘)。
法定代表人:上海晨璘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1-08-26
工商注册号:310110000567541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公司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国和路36号15幢3390室
❻ 戈壁能源公司裁员
裁员分为合法裁员和非法裁员,支付的赔偿是不一样的。合法裁员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裁员,并支付经济性补偿。非法裁员为未按照法律规定裁员,是需要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的。
1、合法裁员的要求: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2、合法裁员的经济性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3、非法裁员的经济性补偿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