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欣泰电气的股票发行上市过程中存在什么问题
财务造假。来
从2011年到2014年,持续四年自,六期财务报告,每期虚构收回应收账款从7000多万元到近2亿元不等。尽管手法隐蔽、造假成系统且不惜成本,创业板上市公司欣泰电气还是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中国证监会8日通报,欣泰电气被正式认定为欺诈发行。随之而来的将是退市程序的启动。由此,欣泰电气将成为因欺诈发行退市的第一单。
2. 欣泰电气案终审判决如何
4月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发布信息显示,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泰电气”)诉中国证监会证券欺诈发行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决定上诉案进行二审宣判,终审判决驳回欣泰电气的上诉,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此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欣泰电气请求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2016年7月,证监会对欣泰电气欺诈发行正式作出行政处罚,认定欣泰电气在报送证监会的IPO申请文件中相关财务数据造假;此外,公司上市后披露的定期财报中也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根据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欣泰电气的造假手段是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的方式虚构应收账款收回,以解决财报中应收账款余额过大的问题,最终实现上市目的。欣泰电气也成为我国A股市场首个因欺诈发行而退市的上市公司。
3. 欣泰电气的财务造假是怎么发现的
税务和会计公司查出来的!
4. 最新上市公司财务报表舞弊及防范策略研究案例
对于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舞弊,要进行全民的监督,通过得到财务的监督,可以通过会计师的监督,但是在这种情况下还有可能去里外勾结,所以说要及时将他的报表要公布于众。
5. 欣泰电气的财务造假是怎么发现的
欣泰电气的上市之路也颇为波折。2011年3月,欣泰电气第一次申请创业板IPO,但最终未获监管部门放行。根据发审委当时给出的审核意见,欣泰电气2010年4月收购了控股股东辽宁欣泰66KV及以上油浸式变压器业务相关资产,但收购后该项业务收入却大幅下降,同期辽宁欣泰也出现了经营亏损,进而对欣泰电气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基于这一原因,欣泰电气最终“抱憾而归”。
首次出师不利之后,欣泰电气很快明确表态将申请二次上市。欣泰电气所在地——丹东市的政府部门对公司上市一事颇为重视。据丹东市金融办介绍,负责欣泰电气上市的各中介机构责任人2011年8月23日齐聚丹东召开了上市协调会,会上共同研究了欣泰电气二次申报前需要整改的相关问题及上市时间表。
公开信息显示,2011年11月,欣泰电气向证监会提交IPO申请。2012年7月3日通过创业板发审会审核。2014年1月3日,欣泰电气取得证监会核准发行的批复。2014年1月27日,欣泰电气成功登陆创业板。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在欣泰电气“二进宫”前夕,公司原第二大股东王世忱于2011年9月却将持股中的1053.222万股转予他人,其中向上市公司机器人转让300万股,转让价格12.18元/股;北京润佳华商投资基金转让500万股,转让价格也是12.18元/股;向青岛安芙兰转让153.22万股,转让价格11.78 元/股;向国泰土地整理集团转让100万股,转让价11.78元/股。
作为欣泰电气实际控制人温德乙的朋友,王世忱2008年从辽宁欣泰处以2元/股的价格购得欣泰电气1500万股。苦等多年却在欣泰电气IPO“临门一脚”之际将手中大部分股权转卖,王世忱本次交易的幕后动机颇值得玩味。
欣泰电气在2012年7月3日成功过会后,中国江苏网一篇名为《欣泰电气“技”高一筹 空手套白狼》的文章,质疑公司涉嫌严重财务造假,再次将欣泰电气推向了舆论的风口。
该文章文中指出,欣泰电气主营产品产量大幅增加的同时,其主要原材料耗用的数量却出现同比大幅减少的情况,这显然有违常理,违背了正常的生产和财务逻辑。此外,欣泰电气业绩表现平平,主营业务收益却逐年减少,负债率呈逐年上升趋势,欣泰电气IPO募资的真实目的或许并非扩充产能,而是为自身“补血”。
不过,在这些质疑的声音并没有能够阻止欣泰电气成功登陆创业板。欣泰电气在上市后持续受到监管部门的关注。2015年6月11日,辽宁监管局就给公司下发了“责令改正决定”和“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其中就涉及信披违规问题。警示函中提到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披露不准确,包括2014年年报与2014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鉴定报告中的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银行账号等披露不正确或不完整、募集资金投入进度披露不准确等问题。
2015 年 7 月 14 日,欣泰电气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在长达近1年的立案调查之后,欣泰电气终于在2016年6月1日晚公告披露已收到中国证监会发来的《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尽管这并非最终的处罚通知书,但意味着欣泰电气IPO造假一事正式被坐实。上述公告不仅披露了监管层对参与人员的顶格处罚,欣泰电气如何利用财技掩盖IPO时公司应收账款占比过高的事项也被还原。
6. 欣泰电气造假案股民损失得到赔偿了吗
如何赔偿? 作为投资者最为关注的信息,兴业证券今日还确定了赔付范围和赔付金内额的计算原则。 1、先行赔容付专项基金的赔付范围以适格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 2、先行赔付专项基金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每一适格投资者的赔付金额:赔付金额=投资差额损失(扣减市场风险因素造成的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资金利息 3、基准日及以前卖出欣泰电气股票,其投资差额损失按“买入平均价格”与“实际卖出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者所持欣泰电气股票数量,扣减市场风险因素所致损失。 而基准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欣泰电气股票,其投资差额损失按“买入平均价格”与“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者所持欣泰电气股票数量,扣减市场风险因素所致损失
7. 欣泰电气原董事长诉证监会处罚不当出结果了吗
5月21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温德乙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证券市场禁入决定两案公开宣判。两案一审均判决驳回了原告温德乙的诉讼请求。 温德乙本人没有出庭,其代理人当庭未表示是否继续上诉。
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只要违法行为具有单一性,处罚机关即不得对于当事人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在单位违法案件中,对于个人责任的处断,首先应当以个人实施的单个行为作为判断基础,再进一步结合其个人行为能否为单位集合意志所涵盖,综合判断其行为的单一性。本案中,温德乙作为实际控制人所实施的行为,独立于公司集合意志,其应当为实施的数个行为分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诉禁入决定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温德乙作为实际控制人指使欣泰电气实施了欺诈发行以及信息披露的违法行为,其中欺诈发行违法行为更导致欣泰电气在不符合发行条件的情况下取得发行核准并上市。温德乙策划实施了重大违反法律的活动,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情节特别严重,均明显属于《证券市场禁入规定》(中国证监会令第33号)第五条中规定的应当采取终身市场禁入的相关情形。被诉禁入决定对原告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并不违反原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五条的相关规定,裁量幅度亦无明显不当。
8. 财务被骗的具体特征
财务造假被骗的具体特征:毛利率远高于同行业企业、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的比重较大,且增速较快、应收票据大幅增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大幅增加、在建工程大幅增加
1、毛利率远高于同行业企业:在业务模式、产品类别基本相同的情况下,毛利率应该与同行业保持基本持平。若毛利率远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却没有特别使人信服的理由,那只能说明是利润虚增,在赤裸裸地造假。
2、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的比重较大,且增速较快: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的比重较大,大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如果增长较快,则一定是注入了水分。通过应收账款造假是成本最低的造假方式,因为不需要资金成本,所以成为很多造假者的最爱,例如海联讯。
3、应收票据大幅增加:为了消除应收账款造假赤裸裸的感觉,有的企业使用应收票据进行造假。票据属于银行承兑汇票,公信力很强,所以不会遭到怀疑。而且应收票据可以使用杠杆,使用费用较低,往往只需要一点资金作为担保,就可以开出大额票据。在这方面,欣泰电气的案例给广大造假者敲响了警钟。
4、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大幅增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花费的费用,需要逐年摊,因此把需要全部发生并应一次性计入当年的费用通过第三方公司变成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就可以将80%的费用摊销到以后的4年或更多年份中,当年利润就会立马体现。
5、在建工程大幅增加:在建工程还未转为固定资产,所发生的费用不影响当期损益。因此,将公司发生的成本、费用等通过第三方公司进行转换,变成在建工程,可以将本应全部计入当年的费用递延到转固定资产以后的多年中,当年利润数据就会比较好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