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股市分析 > 土地征用会影响股价

土地征用会影响股价

发布时间:2021-04-14 00:22:22

A. 上市公司通过自有土地出售的利润对股价有什么影响

这个得从俩方面来分析
第一:如果公司是在经营不算,出现资金裂口的情况下回出手土地来答进行正常的营运,那么无疑是利空的。这个时候投资者会担心该公司的后期命运,有恐慌就容易抛售,最终导致股价下跌。
第二:如果公司营运良好,只是通过卖土地筹集大量资金做一项大投资,那么投资者往往会看好这家公司,看好的话就会继续持有,并且会吸引其他投资者的加入,这样股价自然会上升。

B. 土地征用权的弊端

一、我国土地征用制度的世纪变迁
财产征用是“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目的,按照法定的形式和事先公平补偿原则,以强制方式取得私人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程序。”[1](P365)它的一个重要组成内容即为土地征用,我国当前的土地征用制度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
“宪法是一个国家发展进程的缩影,社会的变迁首先以不同的形式反映到宪法,使宪法具有历史与时代的特征。”[2](P1)从宪法层次上看,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先后诞生了四部宪法,即54年、75年、78年、82年四部宪法,每部宪法都规定了财产征用制度,反映出我国土地征用制度从一个由产生到不断发展健全的实践演变过程,同时也确立了财产征用的宪法规范。1954年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城乡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实行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有。”1975年宪法与前部宪法相比没有大的差别,仅在相同条款删去“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9个字。1978年宪法差别稍大一些,与前部宪法相比,主要是在相同条款删去了“城乡”“和其他生产资料”9个字。1982年宪法与前部宪法相比,增加了“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9个字,恢复了1954年的提法,但又删去了“的条件”“征购”“或者收归国有”共11个字。2004年3月14日,由十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次修正案最明显的举动之一就是提出了土地有偿使用,这较前部宪法及修正案有了巨大的进步。然而,令人遗憾的是,现行宪法在明确授予政府征用权的同时,没有为政府征用权设置范围、程序和补偿标准,导致征用在事实上的不受控制,这显然不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
二、我国土地征用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制度和经济发展之间究竟存在何种关系?林毅夫认为:“制度与经济发展之间存在着清晰的双向关系:一方面,制度会影响经济发展的水平和进程;另一方面,经济发展可以而且确实经常导致制度变迁。”[3](P16)我国现行土地征用制度就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起过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日益深化,原有土地征用制度的赖依生存的基础逐渐在蜕变,从而导致原有制度设计与实施中的弊端显现化,并开始制约和影响我国农业经济的健康发展和农民收入的稳步增长。
(一)制度设计指导思想有失公平。诺斯认为:“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4](P225-226)他认为,制度就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地说,它们是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一项好的制度安排,其最基本的功能是节约,即让一个或更多的经济人增进自身的福利而不使其他人的福利减少,或让经济人在他们的预算约束下达到更高的目标水平。但是,在我国土地征用制度的设计理念中,存在一个明显以牺牲农民利益实现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这是由计划经济的特点和当时的国情所决定的,在“整个社会就像一个大工厂”的年代,由于资本投入的先天不足,发展经济只能靠农业支持工业,从内部来实现资本积累。这种指导思想下所设置的制度安排,在建国后的一段时期内适应并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尤其是重工业的快速崛起。但是,这种强制性的制度安排也决定了土地征用制度实施中双方权利义务的严重不对称,农民处在“游戏规则”不利一方,承受了巨大的制度成本,并严重制约了农业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长。
(二)立法程序轻视农民土地财产权。2004年新修订的《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但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农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宪法》的上述规定,存在着一个理论悖论。我们知道,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排除了其他权利人的存在。随着城市的逐步扩容,不断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划入市区,这就导致了市区土地所有权由农民集体所有到国家所有的一种权限归属转变。如何实现转变?农民权益在这种转变中的地位如何?首先,为将新划归市区土地转为国有,政府必然要动用手中的征地权。依照宪法,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可行使征地权。但是,事实上城市大量用地并不符合公共利益。一些地方政府打着“经营土地”口号,以“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的理由,大肆征用划入市区的农民土地,以致引发了激烈的社会矛盾和潜在的社会冲突,不利于农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秩序。从而可知,国家在立法中对农民土地产权保护的一种漠视,在城乡经济统筹协调发展的进程中“乡”的权益又一次被无偿的转移至“城”内。
(三)公共利益界定范围浑浊不清。国家行使土地征用权的初衷就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社会最大化。但由于缺乏宪法和法律的明确界定,在计划经济年代和当前转型期,政府一切活动都可以打着“公共利益”旗号,导致大量的非公共利益用地也靠征地来解决。在市场经济中,土地是一种重要的生产要素,应主要靠市场配置。但现实生活中由于行政权力过度介入土地供应,把本应由市场解决的问题转向采用行政手段,形成征用全面替代市场,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的局面,使得土地征用机制被无限扩大。《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该条规定,集中反应了我国土地供应的行政化,行政手段代替了市场手段。
(四)土地征用正当程序缺失。在现代宪法中,正当程序原则是财产权保护的核心。“所谓程序,就是为了法律性决定的选择而预备的人们相互行为的系统安排。”[5](P76)通过程序规范权力(利)运行。由于财产征用的不可避免,因此对财产的保护,主要是对财产征用的目的、补偿标准和征用程序等方面的正当性进行检验。在现行土地征用程序中,只规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但这与正当程序原则要求相差甚远。主要欠缺在制定土地规划、审查公共利益和确定补偿标准时的公开听证制度;在征地补偿中,欠缺中立的评估机构;在发生纠纷时,欠缺相应的司法救济。结果由于征用程序不规范、不透明,中间酝酿了大量的寻租行为,产生了大量腐败案件。
(五)补偿标准偏低及补偿金发放渠道不合理。我国现行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是按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这个规定否认了农民对土地财产增殖的利益,是一种制度上的剥夺。拿耕地来说,具体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忽视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存在。在实践中,即使是上述较低的标准也由于农民在土地征用中的弱势地位,也往往不能及时、足额拿到。关于补偿金发放,实际操作中多是由用地单位直接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至于具体标准、数额,如何分配,往往是暗箱操作,这就导致农地补偿金发放渠道不透明,使农民在征地补偿中受到政府、开发商、村组负责人三层剥夺,利益严重受损。
(六)现行土地收益分配制度刺激政府多征地。我国的《土地管理法》第55条规定,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70%归地方政府。在实践中,土地出让费多采用一次性支付方式,造成土地征用的收益和成本在地方政府官员的不同任期间的不平衡分布。在现有体制下,谁在任期间征地多、出让多,谁收益就大。在出让土地的收益和成本分配上,在任官员获得都是收益,接任的官员几乎承担的都是成本。在这种激励约束制度下,怎么可能不刺激地方政府多征地呢?据国土资源部统计,到2002年低,全国累计收取土地出让金达7300多亿,以非市场化的方式低价征地,高价出让,成为不少地方政府创造政绩,增加财政收入的重要渠道。
三、完善我国土地征用制度的对策及措施
(一)重新树立土地征用正确理念。从规范国家与农民利益分配关系入手,建立以市场配置为基础的土地供应制度。新中国建立后,国家通过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让广大农村、农民付出了沉重代价。至今为止,在国家与农民利益关系问题上,各级政府仍普遍自觉或不自觉地存在着实现现代化必须以牺牲农民利益为代价的观念。在当前城乡差距加大的社会背景下若继续采取“农业为工业积累”的征地思维是不可取的。这种观念不改,农民永远不能享受“国民待遇”,土地征用制度改革就不会到位。在土地征用制度改革设计中,应认识到土地征用权这种公权力并不是政府廉价获取土地的手段,真正地确立并落实“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指导思想,转变政府职能,建立以市场配置为基础的土地供应制度。“政府永远只是一个服务问题,而不是权力问题。”[6](P46)土地征用制度只是政府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为社会服务的形式,而不是政府谋利的手段。
(二)尊重和保护农民土地财产权。“所谓财产,从法律的观念来看,财产是一组权力,一组所有者自由行使并且其行使不受他人干涉的关于资源的权力。”[7](P125)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是宪法确立和保护的属于农民的重要财产,农民理应有自由运用财产、创造利益的权利。但在实际当中,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常被虚化,这固然与这种权利形式的缺陷有关,但更重要的原因是政府保护产权意识淡薄。在土地征用制度改革中,应把尊重和保护农民土地财产权作为制度设计的基础。一是取消宪法第四款规定,扫清宪法上的障碍,二是将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土地所有权同等对待,同等保护,不许厚此薄彼。允许规划区内和规划区外农民集体土地直接进入市场,由用地者和农民自由交易,政府只制定交易规则,做好监督者。这样既可以减少土地征用过程中的对抗,既扩大了土地供应,解决了城镇化用地需求,又实现了土地供应平稳;也可使农民土地财产进入市场,获取资产性收入,提高收入水平。
(三)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确立征地范围。政府只有为了公共利益才能占用私人财产,是因为政府是某些公共产品的最有效率的供应者,这就意味着征用权应被用来促进政府的公共产品而不是私人产品的供应。因此,当政府要供应那些具有非排他性和非对抗性特征的产品时,征用私人财产才是正当的。故公共利益是和公共产品相关联的。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建设项目不再像计划经济体制下完全由国家垄断,现实建设中有些属于公共利益范畴的用地具有较大的营利性。许多公共用途、公共事业项目都需要社会主体参与,这种情况下用地主体不仅包括公益性主体,也包括了营利性主体。具有公共利益目的的,其可能存在于市场竞争行业里,也可能存在于非市场竞争行业里。因此只有公共公益产品的供给和某些特殊类型的用地才能考虑行使征用权。公共利益只是征地的一个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因为从原则上,政府可以从私人所有者手中按他们所要求的价格购买到包括土地在内的必要投入品来提供公共产品,只有当该谈判成本过于高昂以致行使征地权成为必要时才可动用。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如英、法、美等国家的许多公共事业是借助民间力量投资开发建设,较少动用征地权,而是通过市场交易获取土地。因为征地补偿相当于市场价格以及征地繁琐的手续加花费较长的时间往往令公益用地者不会首先考虑到动用征用权去获取土地。一般只有在收买困难时才实行土地征用。这与我国大量“低门槛”滥用征地权的现象恰恰相反。因此必须满足两个条件才能考虑征地。一是为了公共利益,二是谈判成本过于高昂。界定较窄的土地征用范围,可以改变过去滥用征用权现象。
(四)完善土地征用的法律程序。法律的严肃性和严格性就在于其程序。无程序既无法律。美国宪法修正案规定,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根据美国法院的解释,正当法律程序包含两方面含义:(1)正当法律程序是一个实体法规则,称为实质的正当法律程序。这种意义的正当法律程序要求国会所制定的法律必须符合公平与正义;(2)正当法律程序是一个程序法的规则,称为程序上的正当法律程序。这种意义上的正当法律程序要求行使权力剥夺私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时,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力。因此,听证是美国公民根据宪法所享有的权利。英国与正当法律程序相对应的是“自然公正原则”。主要包括两项内容:听取对方意见和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其中听取对方意见又包括三项规则:公民在合理时间以前得到通知的权利;公民有了解行政机关论点的权利;公民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我国土地征用程序就欠缺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现有规定是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立之后听取意见,剥夺了农民听证的权利,并且没有一个独立于政府的机构主持听证。在今后的修改中,应重点完善三个程序,健全一个机构。一是土地征用公共利益听证程序,主要就是否为公共利益进行听证,并就征地面积、位置等合理性听证,为正式听证程序。二是征地补偿标准听证程序,对补偿的公平合理进行听证。只有在进行上述两个听证后,才能行使征用权。三是土地征用的司法救济程序。“行政征用的救济制度是公民的权利和受益受到行政机关侵害时或可能受到侵害时的防卫手段和申诉途径。”建立一个独立于政府的土地征用委员会,负责主持公共利益听证和征地补偿听证,并监督补偿金发放,确保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实现。
(五) 改革土地出让金制度,遏制政府征地冲动。土地出让金实际上就是若干年土地使用期的地租之和。政府获得的土地出让金很大程度上是预支未来的收益,表现在跨期地方政府角度,则是在任政府提前支取下任政府的收入,是对下任政府土地收益的透支。因此,可以对土地出让金恢复其地租的经济学本质,在任的地方政府可以出卖土地,但土地的收益则按年度在土地的使用年限内分期支付。对于本期政府来说,卖的地越多,给下任政府留下的预期收益就越多,这样从经济上就可以约束政府征地的冲动。另外通过土地出让金分年度支付,降低了房地产开发商的成本,也有利于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六) 提高征地补偿门槛,规范征地准入制度。土地征用补偿必须公平合理。财产征用的社会负担原则意味着,为政府目的而征用财产时,应公正地补偿财产所有人的被征财产的价值,否则“特定的个体被剔挑出来承担社会重负”将是不公平的。目前国际上有关投资保护的规定是充分、及时、有效的补偿。我国三个外商投资企业法中规定的是“相应的补偿”,土地法规定的是“适当的补偿”。“相应”“适当”与“充分”差别很大,在实践中掌握的标准也可能极不相同,容易在群众中引起不满。法律应该有统一的规定、统一的标准、统一的解释,按照市价进行补偿。“不合理的补偿也是一种剥夺”。靠剥夺私人财产来完成城市建设和实现经济发展是不可取的,法律应当规定对私人财产的征用给予完全的补偿。关于补偿金的发放应由土地征用委员会通过银行直接发到被补偿者个人手中,避免中间倒手,为贪污私分挪用补偿金制造机会。
参考文献:
[1].王名扬.《法国行政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2].韩大元.《新中国宪法发展史》[M].河北.河北人民出版社.2000
[3].林毅夫.《再论制度、技术与中国农业发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4].道格拉斯·C·诺斯.《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5].王万华.《行政法程序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6].马文运.《社会进步的政府成本分析》[J].南京社会科学.1997(9)
[7].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 (张军译).《法和经济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C. 关于土地征用和买卖

1、取得的房产证就代表对房屋具有所有权,可以进行买卖。
2、由于办理了所有的土地手续,在买卖时,房屋、厂房之外的地坝、道路等部份也要计入买卖价格。
3、房屋买卖要缴纳相关税费,办理正规手续,保护双方利益。
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批准,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收归国有的行政行为。国家行政机关有权依法征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土地等。

D. 上市公司出让几十亿的土地,会对股票市值有何影响

出让不是出卖对巴,那资本减少了,市值就下降。

E. 农民土地被征用多少年内能补差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 ...

F. 关于土地征用

在依法给与补偿后,可以强行征用土地。具体意见可参考以下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提如下意见:
一、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政府可征收新村集体土地,征收土地应遵循以下程序:1、拟订、报批征收土地方案;2、公告征收土地方案;3、办理补偿登记;4、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5、交付被征收土地。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地上建筑物的拆迁,属于集体土地征收中房屋拆迁范畴适用土地管理法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规定。在对被征土地上的建筑物实施拆迁缺少具体操作规范的情况下,可参照国务院制定《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强制拆迁。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被征收集体土地的农民如不自动履行征地决定,可由土地管理部门或者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强制执行。在实施行政强制拆迁过程中,遵循以下程序:
(一)在迁走人数达到应迁人数80%以上的情况下,由办事处及村委会对未在拆迁期限内搬迁的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进行排查(家庭人员状况,有无老人,民族)。
(二)按照排查的情况,由办事处及村委会按户向职能部门(土地行政部门或房产行政部门)申报被拆迁人材料,由职能部门迅速做出裁决,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政府做出责令限期搬迁的决定。限期十五日内搬迁,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拆迁人,逾期仍不搬迁的,由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三)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并对被拆迁的房屋进行评估,做好医疗救助等准备工作。
(四)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提供安置用房(不小于原住房面积)。
(五)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六)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时,书面通知被拆迁人所在的村委会及街道办事处,被拆迁人所在的村委会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批准机关的通知派人协助执行。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七)被拆迁人的财物由相关部门监运到指定地点,交给被执行人。强制执行过程和搬拆的财物均需记入笔录,由执行人员、被执行人员及其他在场有关人员签名或盖章,被执行人拒绝到指定地点接受财物和签字的,执行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情况。因被执行人拒绝接受造成财物损失的,由被执行人自行承担责任。
(八)对被拆迁房屋实行强制拆迁的,不付给搬迁补助费。
(九)由相关职能部门、信访部门和主要拆迁实施单位做好信访接待的准备工作。

主要法律依据

《物权法》
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G. 土地征用社会因素影响

土地征用社会因素影响社会,影响到群众有反抗意见,他们征用自家的土地是不愿意的

H. 村里有“被征用买养老保险指标”,因为有部分土地征用。买了会影响今后权益么

肯定有一定的影响

I. 土地征收对农民有什么影响

一.对农民生活方式的影响
对于农民来说,土地就是其生存来源。土地征用行为的直接影响之一就是乡村居民生活方式的转变,而这正是直接关系到经济与社会的和谐发展能否得以实现的重要问题。调查发现,村民入厂后家庭收入增加,消费结构和家庭耐用消费品的品种与数量都发生了变化。征地入厂之后村民家庭结构、子女教育、闲暇娱乐、社会交往和风俗习惯也都发生了变化。

二.对农民身体健康的影响
征地农民问题的研究多集中于养老领域,而较少关注城市化征地对农民健康问题的影响。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较低,导致部分被征地农民沦为生活贫民,增加了被征地农民的健康风险。如果按照我国农村居民的消费水平计算,则征地补偿款只能维持7年左右的基本生活;而按照城镇居民的消费水平计算,则征地补偿款仅能维持2年多的基本生活。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压力较大,无力进行必要的健康投资,加速了健康折旧,因此降低了健康水平。加强被征地农民的健康投资,可以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的发生,由于政府是征地行为的最大受益者,因此应该强化政府在被征地农民健康投资。
三.对农民就业的影响
随着城市化的推进和粗放型经济发展,巨大的消费和投资的需求被驱动,从而产生更多的就业机会。然而,城市化发展的成果并未最大限度得惠及城市化推进中牺牲最大的被征地农民,特别是在就业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困难,使得失地农民成为现代城市中的弱势群体。互联网和资讯平台地高速发展让我们看到各地因拆迁安置引发的矛盾纠纷案件频频高发,被征地农民已经成为了上访群体的主要力量之一,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他们普遍反应就业矛盾突出、社会保障不健全等问题,这些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那么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问题将进一步恶化,最终演变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
土地征收对农民有利也有弊,这就需要看政府的政策扶持,及农民自身的个人发展。

J. 上市公司即将被征收股票会涨吗

上市公司即将被征收一般的话肯定会上涨的,相当于重组。

阅读全文

与土地征用会影响股价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合成股票多头 浏览:22
汇添富医药基金006113 浏览:946
汉森黄金平台 浏览:195
四中全会股票 浏览:411
股票缠论视频 浏览:167
广州本田股票 浏览:249
外汇交易平台选择哪种 浏览:368
基金002315怎么样 浏览:491
汽车制造股票 浏览:401
4月复牌股票 浏览:51
摇旺理财官网 浏览:28
国际煤炭指标 浏览:816
p2p理财门槛 浏览:44
临沂有没有靠宣传炒外汇骗钱的投资公司 浏览:542
上海招聘外汇交易员 浏览:138
贵金属先买入后卖出和 浏览:324
外汇到农行手续费 浏览:901
融资岗位说明书 浏览:714
上海摩根核心成长基金 浏览:119
中国外汇自律机制 浏览: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