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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重组力度分析

发布时间:2020-12-25 17:24:34

上市公司“重组”,有哪几个步骤

你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流程:
一、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流程
(一)、申报接收和受理程序
证监会办公厅受理处统一负责接收申报材料,对上市公司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报材料包括书面材料一式三份(一份原件和两份复印件)及电子版。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以下简称证监会上市部)接到受理处转来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或发出补正通知。
补正通知要求上市公司作出书面解释、说明的,上市公司及独立财务顾问需在收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回复意见。逾期不能提供完整合规的回复意见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及未能及时提供回复意见的具体原因等予以公告。收到上市公司的补正回复后,证监会上市部应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出具书面通知。受理后,涉及发行股份的适用《证券法》有关审核期限的规定。为保证审核人员独立完成对书面申报材料的审核,证监会上市部自接收材料至反馈意见发出这段时间实行“静默期”制度,不接待申报人的来访。
(二)、审核程序
证监会上市部由并购一处和并购二处分别按各自职责对重大资产重组中法律问题和财务问题进行审核,形成初审报告并提交部门专题会进行复核,经专题会研究,形成反馈意见。
1、反馈和反馈回复程序:在发出反馈意见后,申报人和中介机构可以就反馈意见中的有关问题与证监会上市部进行当面问询沟通。问询沟通由并购一处和并购二处两名以上审核员同时参加。按照《重组办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反馈意见要求上市公司作出解释、说明的,上市公司应当自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回复,独立财务顾问应当配合上市公司提供书面回复意见。逾期不能提供完整合规回复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及未能及时提供回复的具体原因等予以公告。
2、无需提交重组委项目的审结程序:上市公司和独立财务顾问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交完整合规的反馈回复后,不需要提交并购重组委审议的,证监会上市部予以审结核准或不予核准。上市公司未提交完整合规的反馈回复的,或在反馈期间发生其他需要进一步解释或说明事项的,证监会上市部可以再次发出反馈意见。
3、提交重组委审议程序:根据《重组办法》第27条需提交并购重组委审议的,证监会上市部将安排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审议。并购重组委审核的具体程序按照《重组办法》第28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的规定进行。
4、重组委通过方案的审结程序:并购重组委工作会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经并购重组委表决通过的,证监会上市部将以部门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出具并购重组委反馈意见。公司应将完整合规的落实重组委意见的回复上报证监会上市部。落实重组委意见完整合规的,予以审结,并向上市公司出具相关批准文件。
5、重组委否决方案的审结程序:并购重组委否决的,予以审结,并向上市公司出具不予批准文件,同时证监会上市部将以部门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出具并购重组委反馈意见。上市公司拟重新上报的,应当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二、上市公司并购的方式
按照证券法的规定,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必须遵守证券法规定的程序和规则,在收购要约期限内,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卖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㈡ 企业并购重组案例分析怎么写

企业并购重组中要注意:
(一)要做好并购重组企业发展环境调查 企业并购行为虽然是市场行为,但不可能不受到当地政府影响,要考虑政府的政策和态度。对于并购项目,政府考虑更多的职工安置、并购后的企业税收及对本地经济发展的影响。企业要对并购项目进行判断,对有发展前景的、符合国家鼓励产业的,政府大多会采取支持态度,从资金、税收、土地使用权等方面给予重大优惠。这样,企业就可充分利用政府的各项优惠政策与措施。对无发展前景的,国家明文规定抑制的项目,政府大多会采取抑制态度。如属于高能耗、污染严重的行业,企业应尽量规避政府出台的抵制其发展的政策措施。
(二)要做好并购企业相关财务信息调查分析 并购过程中,并购企业可能存在资产质量较差,历史沉淀的不良资产、大量潜在负债等情况,要充分了解并购项目资产、负债、运营效率情况,运用财务指标科学分析,作出合理评估。如在资产质量与偿债能力方面:要综合对资产负债率、存货周转率、应收帐款周转率、存量资产状况等指标作出分析判断。此外,还应了解主要资产的抵(质)押、出租或承租等状况;在盈利能力及其成长方面:要综合对销售净利率、净资产收益率及成本费用利润率、利润总额及构成比例等指标作出分析判断;并从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等指标对其成长性作出分析判断;在现金流质量方面:要综合对各种现金流量、现金销售比率、净利润现金含量等指标作出分析判断。 此外,还要做好企业重要外部关系分析。如向并购重组企业的律师、会计师、财务顾问等外部顾问了解企业情况;向银行了解企业的信用评价情况,如信贷额度、相关机构的信贷或证券信用等级评价;委托双方都认同的评估机构对并购资产进行合理估价,作为双方谈判并购价格的基础等。
(三)要做好并购企业的潜在风险分析 企业在并购其他企业时考虑的是并购后协同效应,实现并购后企业的价值最大化。但由于对并购企业的情况不很了解,并购方可能对并购企业存在的涉税风险、潜在诉讼、法律纠纷等潜在的风险浑然不觉,结果为将来的重组失败埋下伏笔。因此,要对并购行为进行全过程跟踪,认真搞好尽职调查,聘请中介机构进行法律、财务、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咨询、评价。如在财务税收方面:要考虑并购企业是否存在应收帐款没法收回、潜在的诉讼可能导致的赔偿责任、对外担保带来的连带责任等潜在负债风险等;还有前期运行中是否存在偷漏税行为及可能带来的影响等涉税风险;在法律诉讼方面:要考虑并购企业是否存在已发生的、未决的和潜在的诉讼,可能导致企业经济利益流出的涉法风险;在企业文化方面:要考虑其融合程度在相当大程度上影响着并购后企业的决策速度和执行力度,不少企业并购行为的失败,关键就在于企业文化的冲突。要考虑两种企业文化之间的差异以及针对并购对象进行文化变革的难度,以最短时间促进企业的战略调整、组织架构建设、业务流程调整再造、资源合理配置,做到妥善谋划和安排。
(四)要推进科学决策机制,高度重视风险管理 企业并购,实际就是资本的扩张,投资方向的正确与否直接决定着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在现有的复杂经济形势下,非理性投资、超能力投资、非主业投资,都会增加企业的经营风险,企业应按照关规定,科学决策,加强风险管理。一是企业作为并购重组的市场主体,要强化战略意识,重视涉及企业长远发展的战略定位。投资规模应与企业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把目标集中于投资回报,灵敏反应市场信号,按企业发展的规律办企业。二是企业并购属于重大投资行为,要强化董事会决策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法人治理建设,促进决策机制的科学化。同时,应建立适当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将并购效益与管理层的报酬和责任直接挂购,让他们既分享并购重组收益,又要承担与决策有关的风险。三是引入专家决策和项目动态管理手段。一要委托专业咨询机构组织行业专家、财务专家论证,提供决策建议;二要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提高企业投资决策水平。

㈢ 并购重组中的税务问题有哪些

一、并购重组中的一些税务问题
2016年10月,C公司对所属企业进行重组,A公司和B公司同为C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拟将A公司在甲市的业务调整由B公司负责。A公司在甲市所购置当做经营场所的2栋房产,将面临因业务调整而随同处置给B公司的情形。
A公司将选择何种方式进行资产处置呢?
拟处置房产及税率情况
1.房产:A公司于2012年2月购置,取得合法票据,计入固定资产原值2400万元。2016年10月31日,该房产市价3450万元,评估价格2600万元,固定资产净值1900万元。
2.税率:A公司和B公司均为从事货物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销货物适用增值税率17%,城市维护建设税率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率2%;均未享受企业所得税政策优惠,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25%。暂不考虑印花税等其他税费,在甲市转让该房产契税税率3%。
税务筹划方案
方案一:市价转让
A公司财务部从资产收益角度提出以市价转让给B公司。
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A公司主营业务为货物销售,对该项房产转让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按市价转让该房产,其计税销售额为:(3450-2400)÷(1+5%)=1000(万元),应缴增值税:1000×5%=50(万元),应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50×(7%+3%+2%)=6(万元),合计为56万元。
2.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包括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三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综上所述,该房产转让收入=3450-50=3400(万元),评估价为2600万元,允许扣除的税金是56万元,扣除项目合计=2600+56=2656(万元),增值额=3400-2656=744(万元),增值率=744÷2656×100%=28.01%,则应缴土地增值税=744×30%=223.2(万元)。
3.企业所得税。A公司转让该房产收益=3400-1900-6-223.2=1270.8(万元),应缴企业所得税=1270.8×25%=317.7(万元)。
优点:按市价转让,简便易行,A公司可直接增加净收益=1270.8-317.7=953.1(万元)。
缺点:仅从A公司个体分析。根据财税〔2016〕4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B公司购入该房产,增值税进项税额50万元虽可抵扣,但还应缴纳契税=3400×3%=102(万元)。
方案二:净值无偿划转
C公司财务部认为A公司和B公司均为其全资子公司,应作为一个整体来分析,提出以资产净值无偿划转的方案。即,A公司和B公司签订资产无偿划转协议,以2016年10月31日为时间点,按资产账面净值无偿划转,并按内部程序报C公司审核。
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A公司因该房产无偿划转转让价格低于其购置成本,应缴纳增值税为0。
2.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条例第九条第三款所称的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指纳税人申报的转让房地产的实际成交价低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交易价,纳税人又不能提供凭据或无正当理由的行为。虽然按净值无偿划转的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但A公司系因企业重组,并有划转协议及内部审批文件做支撑,故应缴纳土地增值税为0。
3.契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规定,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因此,A公司和B公司之间的房产权属划转符合免征契税条件。
4.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第三条规定,关于股权、资产划转,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在C公司的主导下,A公司和B公司的资产净值无偿划转,划出方与划入方均不确认收益,采取一致性原则统一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A公司该项业务不确认所得、不计缴企业所得税。
优点:从集团公司整体考虑,与方案一相比,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土地增值税、契税和企业所得税均不需缴纳。
缺点:程序相对复杂,需要在C公司的主导下,A公司和B公司协同配合,依法获取政策支持。同时,A公司因转让资产收益为0,积极性不高,需要C公司在内部绩效考核时,酌情考虑并引导。
两方案比较,方案二为佳
A公司处置资产给B公司,如从集团公司整体考虑,增值税因相互之间可抵扣,税负不增加。企业所得税,因一方作为收入,另一方可作为成本在所得税前扣除,税负也不增加。唯有土地增值税和契税,不能抵扣或转嫁,会直接增加企业税收支出,从而减少收益。
二、三大秘诀规避兼并重组中的税务风险
当前企业在进行兼并重组的过程中,可能涉及到国家诸多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与企业所得税相比,企业重组涉及的其他税种复杂程度相对较低,故企业所得税被认为是企业重组的核心税种。本文重点阐述兼并重组中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国内重组——特殊重组范围仍有不确定性
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 号,以下简称“59 号文件”)和《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2010 年国家税务总局第4 号公告,以下简称“4 号公告”。59 号文件和4号公告以及其他相关文件, 共同构成了我国现行企业重组企业所得税政策体系。
59号文件和4号公告借鉴了企业重组税收政策和征管模式的国际经验(如美国税法中商业目的、持续经营以及股东利益持续等要求),初步规范和建立了企业兼并重组过程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法规体系,特别体现在对符合特定要求的兼并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以下简称“特殊重组”)。
符合此税务处理的条件是:兼并重组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经营期限限制(重组后12个月内不改变原实质性经营活动),持股期限限制(重组后连续12个月不得转让),标的资产、股权比例要求(占总体资产股权不少于75%),股权支付限制(股权支付不低于85%)。但特殊重组并不是永久免税,而是税法特别许可的纳税递延,体现了税收不妨碍企业正常重组业务的中性原则,因为企业在特殊重组中通常没有或仅有很少现金收入,若是强行要求相关方企业均按一般重组缴税,则明显会给相关企业带来现金流压力,从而妨碍企业从商业需要出发开展重组业务,最终导致全社会经济效率损失。虽然上述文件体系明确了适用特殊重组的情形条件,但后续有关的说明、解读和释例仍有待完善。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在西方发达国家税法中,通常将所得区分为一般所得和资本利得,一般所得适用一般税率,而对于长期积累形成的资本利得适用较低税率分别征税,而中国所得税法未加以区分,故未能享受特殊重组待遇的重组行为从某种意义上说将承担更重税负。
跨境重组——受698号文件“穿透”规定的影响
2009年1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9〕698号,以下简称“698号文件”)。698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如果被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所在国(地区)实际税负低于12.5%或者对其居民境外所得不征所得税的,应自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等资料;第六条规定,“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 通过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 且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 主管税务机关层报税务总局审核后可以按照经济实质对该股权转让交易重新定性, 否定被用作税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
698号文件对跨境重组的税务处理有直接影响。698号文件重申了中国税务机关可视情执行一般反避税原则来否定境外中间控股公司存在的权力,即意味着在非居民企业通过转让中间控股公司股权(另一非居民企业)从而间接转让中国居民公司股权的情形下,如果中间控股公司缺乏在当地的商业实质,则可能被认定为是通过“滥用组织形式”来“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最终该股权转让会被视为非居民企业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份而负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义务。从全国多个执行案例可以看出,只要主管税务机关认定被转让的中间控股公司在其注册成立地无商业实质(即没有或极少当地资产、当地雇员和当地缴税),通常税务机关就要求转让方企业就股权转让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值得一提的是,698号文件一定程度上可以视为完善股权转让来源地规则的补充规定,以堵塞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居民企业股权税收征管漏洞。但由于59号文件特殊重组对非居民企业的规定相对狭窄,直接导致同一控制下的跨境集团内部重组即使没有任何现金流收入也必须适用698号文件作为企业所得税处理的依据,作为股权转让方的非居民企业必须就股权转让产生的评估收益缴税。
为了进一步完善上述文件,2014年3月7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以下简称“14号文件”)。14号文件针对当前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的诸多障碍和难题,如审批多、融资难、税负重、服务体系不健全、机制不完善等提出了多项解决措施,包括落实完善有关企业兼并重组的税收政策的意见,如“修订完善兼并重组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政策,降低收购股权(资产)占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资产)的比例限制,扩大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的适用范围。”预计2014年底前财税部门将完成对有关文件的修订,发布新规则,进一步放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的情形条件。
兼并重组中的企业常见问题
很多企业集团基于产业整合、上市、地域布局调整等商业目的, 需要在集团内部进行重组交易;某些企业集团在重组规划中完全忽略59号文件及698号文件所构成的新税收法规体系,依旧照搬《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转让股权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207号,已全文失效)固定思维,认为只要不产生股权转让收益或损失,集团内重组行为就不发生纳税义务。结果,股权重组相关方完成工商登记后,在办理税务登记时被税务机关发现而要求补缴税款;此种情况下,即使企业同意缴税,往往还会与税务机关在股权转让价格确认上发生争执,企业认为应是资产负债表反映的净资产,而税务机关倾向于通过股权评估的办法来确定(特别是采用收益法),这就往往大幅提高视同股权转让价格,负面影响企业现金流。
除补缴税款后果外,对于完全发生在国内的股权重组行为和非居民企业直接转让境内企业股权的,如未及时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可加收滞纳金;对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境内企业股权的,由于转让行为是否属避税行为需层报总局审核确定,因此在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通知书下达前,通常不会被加收滞纳金。

㈣ 并购重组是利好吗

资产重组对于被来收购自公司来说往往利好,因为通常重组完成以后被收购公司的资产质量会得到改进。不过对于收购方来说往往利空,因为收购以后母公司面临如何消化被收购公司的问题,而且在收购过程中母公司通常要溢价购买被收购公司的股权,收购成本比市场价格高

㈤ 企业并购重组的风险具体有哪些

近年来,国内企业并购重组现象越来越常见。但是,在实际并购重组过程中,如果缺乏合理的风险控制,就会影响并购重组的效率和成本,同时也会给企业的正常经营造成巨大冲击。鉴于此,本文就企业并购重组的风险予以合理分析,并提出了企业并购重组风险控制的有效策略,希望为企业并购重组活动的实施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并购重组是企业增强自身市场竞争力,整合优势资源和加速自身发展的重要手段。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并购重组的现象也越来越普遍。无论是赶集和58的合并、美的并购东芝、滴滴收购uber中国等,都给企业的未来发展和战略布局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是,企业并购重组如果缺乏全面的风险评估和控制手段,就会加剧自身的经营风险,招致大量经营问题。
企业并购重组的主要风险
战略决策风险。合理的并购重组战略决策,是降低风险的关键。企业并购重组是一项重要且长期的投资,企业并购重组活动需要企业投入大量精力和资金。如果企业的并购重组过于盲目,势必会导致企业经营风险的加剧,甚至影响到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目前,国内外并购重组失败案例比比皆是,一些企业在并购前期缺乏严谨的决策风险评估,导致企业在并购过程中出现资金链断裂等问题,最终影响到企业的资金结构,甚至使企业破产、倒闭。

㈥ 企业并购重组后的人力资源该如何整合

1.并购前人力资源状况评估
为了让被并购企业的人力资源增值而不是流
失,应对并购的全过程进行全面规划,防止仅仅在并
购完成后才把注意力转向人力资源。因此,在并购
前,并购企业就该聘请社会上的咨询公司对被并购
企业的人力资源状况进行全面的评估,包括被并购
方的组织结构、薪酬福利和制度等。根据评估的结
果,形成一份被并购企业的人力资源报告。这样的
报告可以让并购更加理性,并通过它分析出哪种激
励手段能够留住关键员工,以降低并购后人力资源
管理的难度。
2.制定人力资源新政策
在并购过程中,企业将面临员工流失、工作积极
性下降、难以适应新环境等一系列问题。为防范于
未然,企业应在并购前就着手制定人力资源新政策。
主要包括人员留任政策、考核和激励政策、人员培训
及职业发展三个方面。人员留任政策决定了企业未
来发展的人力资源的初始状况,而且这种状况将会
影响到企业引进人才的发展。考核制度会影响员工
的去留及工作积极性。因此,应当建立科学统一的
绩效考核标准。人力资源部门应通过培训向员工宣
传企业新的目标和文化,并依据工作分析、绩效评
估、职业发展计划,将员工个人需要同组织需要整合
在一起,以提高员工满意度,减少组织内部的摩擦,
提高组织绩效,更好地实现并购目标。
3.稳定和留住关键人才
根据普利切特和鲁宾逊的调查,如果不采取积
极措施挽留被并购企业的员工,在并购的第一年内,
有47%的高层管理人员和关键员工会辞职,在三年
内,这些人中的72%会离开。这是因为,在企业并
购过程中,员工会面临不确定性和自身心理失衡,因
此而辞职者中不乏一些高层管理人员和关键员工。
这些人才的流失,将直接导致企业的竞争力下降。
而要留住人才,首先应确立人本主义管理思想。现
在,越来越多的人响应“以人为本”的口号。人是价
值的创造者,企业不能只靠给予更高的报酬来留住
员工,还要顾及到与员工自身价值的体现,工作满意
度等。其次,企业应注意谨慎选才和知人善任。在
并购中,企业必然会进行组织结构的调整甚至重组,
这样就需要招募员工来弥补空缺的职位。被并购企
业的多数员工会觉得在新的企业得不到重用和发
展,所以企业应对所有员工进行了解、评估,使他们
有公平的机会来竞争这些职位。
4.加强沟通,创造良好的企业内部环境
在很多的并购行为中,被并购企业的员工往往
觉得自己不被公司重视,直到并购的当天才知道公
司的这个决策,甚至在并购过程中他们仍不清楚企
业未来的发展规划。这时,就需要有效的沟通来缓
解员工的不确定感,减少由于并购产生的“震荡”,提
高员工的士气,创造一种开放和坦诚的氛围来提高
员工对管理层的信任度。并购企业应在并购的同时
勾勒出企业的未来发展规划和市场前景,向员工传
达他们的热情与尊重,并解释并购的动因和期望达
到的效应。在并购中,管理层更应公布整合计划,借
此打消员工的顾虑,同时减少信息分布不完全、不对
称的现象。
5.加强文化融合,培养员工认同感
文化整合宜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探索阶段。在这一阶段,并购企业应
识别双方的文化差异,如彼此的物质文化、制度文
化、精神文化等的不同。其中并购双方企业在价值
观上的差异尤为重要。在认清双方文化差异后,再
根据并购战略、并购双方文化的特点、文化适应性程
度等因素,初步制定文化整合模式,是运用吸收式、
分离式、融合式还是采取变革式,做出正确选择。
第二阶段:文化整合开始执行的阶段。这个阶
段往往伴随着组织结构的建立、管理层的调整或人
员的精简等较大的变革举措,这时,双方文化的冲突
将明显地显现出来。因此,在这一阶段,企业要注重
文化冲突的管理,在明晰双方文化的基础上尊重双
方文化,促进相互之间的适应.
第三阶段:逐步走向融合阶段。经过并购双方
之间的相互适应,新的制度或管理层的调整已完成,
这时企业所面临的问题是如何维护这种新制度使之
能顺利而有效地贯彻。企业可以将双方员工组织在
一起,进行多种渠道、多种形式的跨文化培训,或者
进行工作岗位的交换,组建共同的工作团队和任务
小组。
6.采用有效的激励机制
彼德·德鲁克曾指出:在兼并的第一年内,极为
重要的是要让两个企业管理队伍的大批人都受到跨
文化界限的重大晋升,使得两个企业的管理者都相
信并购为他们提供了个人获益和发展机会。
为了留住员工并使他们更大程度地为企业创造
价值,企业可以采取薪资福利激励、晋升激励和股权
激励等。在并购过程中,员工往往更关注的是自身
的经济利益是否能提高,因此,企业必须采取一定的
薪资福利策略,使得员工的经济利益不受损害,并以
更优厚的物质利益来留住人才。当然,经济利益并
不是员工关注的全部,他们在新的环境中也会考虑
到工作环境、人际关系、新公司的发展前景以及个人
的发展前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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