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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析案例

发布时间:2020-12-30 13:38:38

❶ 怎样运用民法的基本原则分析案例

作者:小手摸摸哒
链接:https://www.hu.com/question/29326853/answer/63265587
来源: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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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构成法律基础和根源的总的或根本性的规则与原理。其是集中反映民法之社会与经济基础,贯穿于民事立法、司法、守法及民法学研究始终,具有普遍适用效力和衡平作用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 其民法基本原则包含: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最重要),诚实信用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我认为,在运用民法基础原则解决具体案例时,可以依照其法律基础依次进行判断。其顺序为:1.主体行为能力——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性;2.契约——物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其他。
先对其行为人民事行为能力(平等原则),意思表示是否自主,内容是否合法进行判断。然后,可以根据第二点判断案例具体属于那种性质、哪一方面的情况。

这其中就可以自主运用意思自治原则判断它是否自主参与民事活动,是否存在表现代理啊、无权代理啊、无效民事行为等等。

诚实信用原则则是道德原则的法律化,指对涉及双方利益的事实应主动全面真实地告知,不为欺诈、隐瞒,不故意利用对方误解与所处险情而为自己牟利。这就可以对案例中是否存在无效民事行为(包括:欺诈、胁迫且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损害社会利益等行为)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乘人之危及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民事行为等)。
其他的几个基本原则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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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找的例子,觉得可行,请参考
李某的父亲生前是一个集邮爱好者,去世时还留有几本邮票。李某对邮票从不感兴趣,在后来的几次搬家中他都觉得这些邮票不好处理。一日,李某的朋友刘某来吃饭,无意间发现了这几本邮票,刘某也是一集邮爱好者,他随即表示愿意全部购买,最后以5000元的价格将邮票全部拿走,李某对这一价格也比较满意。事过不久,李某从父亲生前的一朋友处得知,他父亲所留的邮票中,有5张相当珍贵,可能每张都值5000元;同时另一同事告诉他,刘某正在寻找买主。李某立即找到刘某,要求退还刘某的5000元钱。取回邮票,但刘某坚决不同意。双方协商不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返还邮票。

❷ 管理学基础案例分析(四)

1.肖克利只是电子专业上的内行,而不是内行领导。专家权力源于信息和专业特长。

2.肖克利在电子行业中有其专业特长,具有这方面的专业知识,所以他可以为电子技术的发展作出贡献。但另一方面,他不一定在经营企业、如何进行管理方面具有专业知识,所以他不一定是一个适合的领导。

3.智力、学术与体育成就及体貌特征,强烈的责任心和完成任务的内动力,社交能力,个人抱负和欲望。

网上有案例可自己去查

❸ 怎样进行案例分析

1、分析案例的基本方法

分析案例首先要站好角度,案例分析应注意从两个基本角度出发:

当事者的角度。案例分析必须站到案例中的主要角色的立场上去观察和思考,设身处地的去体验,与主角同命运。
全面综合的角度。这是综合型案例而言的。
要针对相关案例选用恰当的理论知识来分析案例。


2、案例分析的具体技巧。

案例分析包括两个互相关联的方面。第一方面就是要对所指定的将供集体讨论的案例做出深刻而有意义的分析(包括找出案例所描述的情景中存在的问题和机会,找出问题产生的原因及问题间的主次轻生关系,拟定各种针对性的备选行动方案,提出它们各自的支持性论据,进行权衡对比后,从中找出抉择,制定最后决策,作为建议供集体讨论。)第二方面是以严密的逻辑、清晰而条理的口述方式,把自己的分析表达出来。

案例分析过程包括五个主要步骤:

确定本案例在整个课程中的地位,找出此案例中的关键问题。
确定是否还有与已找出的关键问题有关。
选定适合分析此案例所需采取的一般分析方法。
案例分析一般可采用三种具体的分析方法:

系统法。就是把所分析的组织看成是处于不断地把各种投入因素转化成产出因素的一个系统。
行为法。这种方法,在分析时看眼于组织中各种人员的行为与人际关系。
决策法。就是要使用各种规范化、程序化的模型和工具评价并确定各种备选方案。
明确分析的系统与主次关系,并找出构成自己分析逻辑的依据。
将分析转化为口头发言的有效形式。


3、分析案例应注意的问题。

在案例分析中要做好学习记录;
对撰写案例的方面分析报告要简明扼要,一针见血,开门见山,一般不超过2500字。要用一句话把案例分析的主要成果概括出来,并成为报告的主题。

❹ 小学生典型案例分析

一、基本情况:
鲁某是一位我们班的学生,她是个很腼腆的小女生,性格内向,平时不愿意跟同学们打交道,也不爱说话。在人面前不拘言笑,上课从不主动举手发言,老师提问时总是低头回答,声音小得几乎像蚊子声。面对激烈的竞争,同学们的嘲笑她觉得自己这儿也不行,那儿也不如别人,缺乏竞争勇气和承受能力,导致自信心的缺乏。在班里是一个学习困难的学生,一提考试就没精神。如何帮助她增强自信心,走出这个阴影呢?
二、案例分析:
1.个人因素
通过一段时间的观察,我发现她性格内向,在人面前不拘言笑,学习习惯不是很好,上课听讲不太认真,容易走神,老师课后布置的预习和复习工作不能有序进行,课外作业也不能及时、认真地完成。长此以往,学习成绩便越来越不理想,每一次考试都很紧张,很担忧,考试对她来说,一次比一次害怕,一次比一次考得差,经历的挫折多了,失败也就多了,便产生了严重的自卑感,过重的心理负担使他不能正确评价自己的能力,一直怀疑自己的优点。即使在成功面前也很难体验到成功的喜悦,从而陷入失败的恶性循环之中。这样严重影响她的身心健康发展。
2.家庭因素
鲁某的父母文化水平较低,对她的学习不能有力地指导,孩子过重的压力在未能达到父母期望时,便使孩子形成自卑心理,怀疑自己,否定自己,不安、孤独、离群等情感障碍也会随之而来。
3.教师因素
在学校里,如果教师对一些同学尤其是内向学生不够了解,关注不多,就容易造成对这些同学的评价偏低。一旦如此,几个月或者几个学期以后,这些同学便逐渐产生失落感,在老师那儿他们得不到适时的表扬和赞美,又会受到同学们的奚落和家长的不满。长此以往便否定了自己的一些行为和想法,慢慢不相信自己的能力与水平,也越来越不自信,此时自卑感就慢慢占了上风。
三、辅导策略:
自信的缺失对学生的身心健康、生活、学习都有损害,那么究竟该如何引导学生增强自信,正确地评价自己呢?
1、激励教育,唤起信心。
教育学理论告诉我们,每个学生都是有进步要求的,都希望别人认为自己是一个好学生。我也认为只要孩子智力正常,没有都不好的学生,只有不会都的老师。为了去除鲁某的畏惧心理,我在课余时间经常有意无意的找她闲谈,让她帮我抱作业本、发作业本,上课时从不公开点名批评她,发现她有所进步及时表扬,在上课时经常用眼神来鼓励她,还经常对同学说:“看,张姣今天坐得真端正,听课非常认真!”“张姣同学回答问题声音大了,能让我们听得清楚。”“鲁某同学……”渐渐的,鲁某开始喜欢和我接近了。一次,我进行课堂巡视时,她主动冲我笑了一天。
2.树立信心,激起动力。
3.家校沟通,促进自信。
鲁某自信心缺失,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家庭的教育环境与方式。因此,我经常与家长联系,详细地分析了鲁某在校的表现及其各种原因,共同商量解决孩子不良心理状况的办法,建议家长选择适当的教育方式,要为孩子提供表现自己的机会。让孩子在家做力所能及的事,不管干什么,都要从中发现进步的地方,并马上夸奖她的闪光点,把家中得到的夸奖讲给老师和同学,把在学校得到的表扬告诉父母。在评价中,鲁某从他人的肯定中得到了满足,增强了自信。
四、辅导效果:
通过师生、家长的共同努力,鲁某现在有了很大的变化,她的学习成绩在不断提高,上课能专心听讲,敢于举手发言且声音响亮,下课能主动与同学交往、做游戏,愿意参加各种活动,与班级、同学融为一体。家长也反映在家学习主动,喜欢把班级的事讲给父母听,主动帮家长做些家务。
五、结论
学生,尤其是小学生缺乏自信,会产生自卑,不管自己有再多的不好之处,都不应该对自己失去信心,相信自己:我能行。只要对自己一直充满信心,就不会怕自卑。对于那些自信心不足的学生,我们要及时的给予更多的关爱,让她们感到:“我能行。”“我是最棒的。”
面对鲁某的改变,让我更加认识到激励的作用、集体的力量。因而,针对类似鲁某这样的学生教师要循循善诱,不可操之过急,老师不要把注意力集中在孩子的不良表现上,要更多地关注孩子的优点和特长,放大孩子的优点,使之一步步放开自己的心绪,正确的评价自己,将自己融入到集体中去,感受大家给她的善意,通过多元化的评价、各项活动的参与,使其自信自强。

❺ 常用法律案例分析

转载自北大法律信息网
1\ 关于离婚案件中彩礼款的定性处理(案例分析)
李宪华 柳海峰
【学科分类】婚姻、家庭法
【写作年份】2009年
【正文】

一、 案情

原告毕某,女,1982年4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

住东阿县大桥镇毕庄村,农民。

被告赵某,男,1982年12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东阿县大桥镇双凤村,农民。

原告诉称:由于与被告相识之间性格差异较大,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我与原告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只因些许小事发生矛盾纠纷,但并未影响我们之间的夫妻感情,故不同意离婚。即使判决离婚,原告亦应退还我彩礼款19000元,钻戒一枚和借款3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1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订立婚约,当时原告在家务农,被告在部队服役。2008年5月14日原、被告自愿于东阿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8年11月被告自部队退役。原告诉称于2008年5月24日至8月12日、10月1日至10月12日先后去被告所在部队并与被告共同生活,被告不予认可,仅承认退役后曾在原告家中共同居住二天。2008年古历11月,在媒人撮合下商量催娶事宜,并拟定于2008年古历12月6日举行婚礼。此时原告发现自己怀有身孕,但未告知被告。被告在爱为原告送结婚所需棉絮时,因原告嫌弃棉絮质量不好双方发生争执,同时二人性格倔犟均不予妥协,致使矛盾愈演愈烈,原订婚礼亦被迫取消。2009年1月5日被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2009年1月7日送达前原告告知被告怀孕之事并要求被告陪同前去中止妊娠手术,被告未允,原告独自做了人流之行为,更加激起原告对被告的不信任感,自此双方未再谋面。2009年1月22日被告自行撤回起诉,期间被告通过媒人和亲戚多次和好工作,但均未奏效。被告称订婚时曾给原告见面礼6000元、满水钱1000元、认家钱1000元,定娶时给与原告催娶钱10000元、满水钱1000元,原告父亲住院时,其父又给与原告2000元,对上述款项原告认可。被告另辩称原告之弟结婚时曾给原告1000元、退婚后给付原告钻戒一枚价值1500元,原告主张该1000元款项系被告给其弟的结婚礼金,不属借款,并否认收取被告钻戒。审理中,原告坚持离婚诉求,并以已共同生活为由不退还被告彩礼款,被告自认双方隔阂太深,无和好希望,亦表示同意与原告离婚,但以符合法律条件为由坚持要求应退还彩礼款。因双方各持己见,致调解不能达成一致。

合议庭合议时,对下列事实无争议:

1、关于离婚问题:原、被告虽有着良好的婚姻基础,并自愿登记结婚,但在定娶过程中因细微小事产生矛盾,且互不妥协让步,终至矛盾升级、事态扩大,继而造成信任危机,对婚姻的存续失去信心,虽经本院多次调解,终未奏效,现双方均认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之希望,并一致同意离婚,根据《婚姻法》“结婚自由、离婚自由”的基本原则,应依法准予离婚。

2、关于彩礼的范围问题:一般来说,在定亲时说媒人或男女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婚前给付女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首饰等较为贵重的物品属于实际意义上的彩礼。它与婚约均有直接关联,明确是以结婚为目的,带有浓厚的习俗风味。而在订立婚约后结婚前互相来往中,男方主动给女方的礼品,如烟酒、食品、衣物、少量现金则不认为是彩礼,而理解为一般的婚前赠与。同时对满水钱、认家钱系女方在定亲过程中因改称谓或某一行为而获取,付出了一定代价,具有明显的道德意义,一般情况下亦不按彩礼对待,均按婚前赠与。

3、关于彩礼的认定:本案中,被告主张在订婚、定娶过程中共给付原告彩礼款19000元(包括满水钱,认家钱3000元),钻戒一枚,借款3000元,原告认可收取彩礼款16000元、满水钱和认家钱3000元、借款3000元,原告认可收取彩礼款16000元,满水钱和认家钱3000元、借款2000元,主张给其弟1000元系结婚礼金,否认收取钻戒。双方争议并不太大。根据上述界定范围满水钱、认家钱应按婚前赠与认定,故本案的彩礼款应局限于16000元。原告主张借款应由权利人主张相关权利。另给其弟1000元,被告虽予否认不属礼金,但确因原告之弟结婚时给付,在为由该种情形时亦就不会有该款给付的发生,故该款应认定为结婚礼金,应按赠与性质对待。原告否认收取被告钻戒,被告亦未提交相关证据,故该理由不予采信。

二、关于彩礼款的定性分析:

目前理论界对彩礼款的定性大致有五种意见:一是赠与关系,如《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的规定。赠与行为完成,财产所有权发生转移,再行索要缺乏法律依据。二是无效民事行为。以给付彩礼以限制婚约违背了《婚姻法》婚姻自主原则,侵害了公民的婚姻自由权,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75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所附条件是违背法律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故应认定因订婚给付或接受财物的行为是一种无效民事行为。【《澳门民法典》第1474条做出如下规定:因婚约之一放当事人无能力或反悔而未能缔结婚约时,任一方当事人均有义务按法律行为无效或可撤销之规定,返还曾获他方或第三人因订立婚约及对双方结婚之期待而赠与之物。”】。三是附条件赠与行为。以附条件赠与行为。以结婚为成就条件,若双方最终缔结了婚姻关系,赠与目的实现,赠与行为保持原有效力,双方未能最终缔结婚姻关系,所附条件未能成就,赠与行为失去法律效力。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解除,赠与财产回复原始状态。【瑞士民法典第94条规定,婚约双方的赠与物,在解除婚约时径可请求返还。】四是不当得利。女方因婚约取得的财产是一种事实上的占有行为,并不发生财产所有权转移,在物权法上表现为用益物权,即他主占有,这种占有权根据所有人的意思可以消灭。占有权消灭之后,所有人根据返还占有权请求权可要求占有人返还不当得利,占有人负有返还义务。因双方未能结婚,当事人期待的法律关系不能成立,故一方取得财物缺乏法律依据,应按不当得利予以返还。【《德国民法典》第1301条规定,婚姻不缔约的,订婚人任何一方可以依照关于返还不当得利的规定,向另一方请求返还所赠的一切或作为婚约标志所给的一切。”】五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以婚约的解除为所附条件,若条件不成就,赠与行为继续有效;赠与物的所有权归受赠人所有;若条件成就,赠与行为失去效力,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解除,赠与彩礼恢复婚约前状态。【德国、瑞士民法典相关规定】。目前对第五种意见的倾向性越来越大。

诚然,本案涉及的不是婚约的解除,而是对《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的理解与适用。但未明确彩礼法律定性和范围界定的前提下,仅靠解释第十条的规定,远远解决不了一些具体的审判问题。2007年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婚约彩礼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依据遵循当地风俗习惯原则,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和公平原则,将在婚约财产纠纷中发生的各种情况细化量化,并详细制定出“不予返还”“减少返还数额”具体情形。值得参考借鉴。

本案争议最大的问题在于对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应支持返还彩礼款的法律规定。即对该条文中“共同生活”的理解。原告主张登记后随即去被告服役不对并与其共同居住三个月。“十一期间”又居住十余天,同吃同住,已构成该法条中“共同生活”的基本条件,故彩礼款不应再行退还。被告对原告上述主张不予认可,仅认可在退役后仅在原告家中住过三日,并与原告有过性关系,但主张偶尔的性行为并不能认为系“共同生活”,故要求原告退还婚前彩礼款。

对“共同生活’含义的理解不尽相同,司法实践中在认识上也存有差异。有人认为,只要双方共同居住,无论时间长短,即便是一天,也应视为共同生活。也有人认为,共同居住应当经过一定期限,否则不应认定为共同生活。还有人认为,认定共同生活应当以双方发生性关系为必要。鉴于现实生活的复杂多样,对于共同生活的认定,确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共同”是指一同、一道。“生活”《辞海》解释为1、人的各种活动;2生存活着;3、生计;生涯;4、指工作或手艺。依照原意,共同生活应指意项1即一起参加的各项活动。按一般理解,共同生活应指在一定时间内夫妻或其他家庭成员共同持续稳定的家庭生活,是指双方真正走到一个家庭中,在经济上相互抚养,在生活上相互照顾,在精神上相互抚慰,为了共同的生活和发展而进行各项活动的过程。其中即要求双方履行夫妻之间的实质权利义务,也应要求双方有相互扶助、共同承担的经历。现实生活中,尤其是在广大的农村地区,人们更看重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只有举行了该项仪式,人们才普遍接受双方成为夫妻关系的事实,共同居住生活才名正言顺。否则广大群众很难认为男女双方已构成真正的夫妻关系。综上,“夫妻共同生活”必须有三个构成要件:一是夫妻双方,二是相互履行夫妻权利义务和共同扶助的经历;三是有一定的时间期限。参照河南周口中院的“指导意见,该期限不应少于三个月。”

被告给付原告彩礼即非处于自愿赠与,又非原告索取,而是出于本地的风俗习惯使然,这种基于婚约所产生的财产流转关系,一定程度上依附于婚约的效力。无论从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还是道德上的社会友善和和谐去评判彩礼行为,都不免失之公正。如支持男方诉求,则女方什么也得不到,未免失之公允;如不支持男方诉求,则极易诱发道德危机,甚至引发恶性冲突事件。鉴于赠与人请求返还彩礼的正当理由,应从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社会公道等民法基本原则出发,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大小等因素,结合实际情况,可判决受赠与人部分返还,全部返还或受赠范围内适当补偿。《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2008)有“对一方因彩礼给付造成其生活绝对困难,不足维持当地最基本生活水平的,可以有条件的支持一方请求返还彩礼款的诉讼主张。对适当返还作出的理论依据,德州和部分地区也有了相关案件。故本案考虑到这种特殊情况,亦可作出按比例返还的判决,以10000元为宜。
2\一起汽车消费贷款案例分析
程武龙
【学科分类】民法总则
【关键词】汽车消费贷款、借款、抵押
【写作年份】2002年

【正文】
一、基本案情
2001年1月4日至1月15日,我行西岗支行分别与大连当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代集团)的五名员工签定汽车消费借款合同,总金额为67余万元。该笔款项全部用于购买汽车,所购汽车的产权单位均为当代集团。当代集团以贷款所购车辆抵押给我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又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西岗分公司签定了保证保险合同。到2001年12月止,贷款余额为58余万元,保险公司也以各种理由不履行赔付责任。
2002年1月28日,我行依据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诉讼保全。经过一个月的工作,到2002年2月25日,五名员工贷款所购车辆全部被查封。2002年3月28日开庭,借款人未到庭,当代集团委托的律师出庭参加诉讼。
本案困难之处在于:(1)2001年12月中旬,我行就已开始查找贷款所购车辆,而当代集团不是说上沈阳,就是说借给了其他单位。我行在暗访中了解到:车辆基本上不在单位,有时来一会儿就走。(2)立案后不久,当代集团发生重大变化,法定代表人遭绑架杀害,企业基本停业,除值班人员外,已无人上班。
最后在我行的努力下,当代集团卖出了这五台车辆,我行的贷款本息全部收回,金额为63.8万元。
二、案情分析
本案属汽车消费贷款纠纷,虽然我行贷款本息全部收回,但是从此案中我们也发现了在开展汽车消费贷款中我行经营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现分析如下:
(一)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从表面上看似乎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手续齐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均应合法有效,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具体来说,理由有二。
1、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汽车消费管理办法》第2条的规定:汽车消费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申请购买汽车的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担保贷款。由此可知,汽车消费贷款对应款项所有权人应为借款人,以该款项购买的汽车应归借款人所有。本案汽车的产权单位是当代集团,而不是五个借款人。这与上述人民银行规章第2条不符,因此本案借款合同事实上并不是汽车消费贷款借款合同,而应是一般的借款合同。
2、由于以汽车消费贷款购得的汽车所有权人是借款人,因此若以该款项所购汽车设定抵押作为借款的担保,则抵押人应为借款人。也就是说当以所购车辆设定抵押时,借款人与抵押人应为同一人。据此,本案当代集团既不应是汽车的所有权人,也不应是汽车的使用权人,因此当代集团不应成为抵押人。由于本案抵押合同的抵押人为当代集团,因此抵押合同应认定为无效。事实上,即使当代集团是汽车的所有权人,同样不能认定其为员工借款提供担保而签定的抵押合同有效。因为《担保法》司法解释第4条已明确规定:公司不得为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3、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汽车消费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汽车消费贷款,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可以采取抵押、质押或以第三方保证等形式进行担保。担保当事人必须签定担保合同。就本案而言,上文已认定担保合同是无效的,借款人签定的借款合同是无担保的。因此依据上述人民银行规章第15条同样可以认定本案借款合同不是汽车消费贷款借款合同,而应属于一般的借款合同。
4、事实上,本案借款合同也不是一般的借款合同,而是无效合同。因为各个合同文本的名称均为“中国工商银行汽车消费贷款合同”,同时合同的内容都是对于汽车消费贷款期限、用途、利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的规定,无法将其认定为一般借款合同。
5、《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主合同借款合同已认定为无效,反过来依据《担保法》第5条又可以证明抵押合同是无效的。
(二)不能同时对保险公司提起诉讼
在起诉前,我行曾多次与保险公司交涉,希望能通过其理赔达到清收贷款的目的,保险公司虽然没以履约保证保险合同无效拒绝赔付,但一直以其他理由不赔偿。本案中,我行没有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主要基于以下两点考虑:
1、我行与保险公司签定的履约保证保险合同已明文约定:借款人为汽车消费贷款的最终所有人。而本案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不是汽车消费贷款的最终所有人,借款合同应归于无效,保险标的不存在了,因此保险公司也就无须承担履约保证保险责任。
2、保险公司与银行一样,相对于汽车消费贷款的借款人而言,属于优势群体。因此如果我行与保险公司在法庭上辩论,其将主张依法确认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无效,这将增加本案的难度,最终判决结果也将对我行极为不利。因此,在权衡利弊之后,我行没有列保险公司为被告。
(三)统一合同文本中的违约期限条件应予修改
对于分期偿还借款合同,法律、法规都没有规定当借款人未按期还款时,视为其余未到期的贷款全部到期。从诉讼的角度来讲,若等到每期贷款到期时才去起诉借款人,将可能造成诉讼不及时,并徒增诉累。因此,在业务开展初期,我行的汽车消费贷款合同一般约定:当借款人连续6期未还款或一年内累计6期未还款,则视为其余所有贷款全部到期。由于抵押车辆属于高损耗品,受损害的危险性大,且价格下降幅度较大,因而容易造成抵押车辆贬值,增加贷款风险。所以上述合同对于违约期限条件的约定过于宽松,按此约定履行合同,将可能导致处理抵押物所得不足偿还借款合同本息,最终造成我行贷款损失。因此,我行有必要修改统一的合同文本,将借款人违约的期限条件作出更为严格的约定。例如,约定借款人连续3期未还款或一年内累计3期未还款,即视为其余所有贷款全部到期。
三、有关建议
1、本案贷款人与所购车辆的产权人之所以发生了分离,原因是我行业务人员对汽车消费贷款合同缺乏一个整体的认识,从而导致了对汽车消费贷款借款人范围的理解产生了偏差。由此建议我行:对各个业务部门有针对性地开展一些法律知识培训,提高业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加强业务人员与法律事务人员的沟通。
2、从表面上看,对于由总行统一制定的类似汽车消费贷款这样的格式合同,业务人员使用起来很方便,即只须在统一的合同文本上填一些诸如名称、地址、借款金额、利息之类的事项,然后在盖上我行公章就万事大吉了。事实上并非如此。在签订合同时,我行不仅要核查借款合同与抵押合同的主体对应性,而且还要兼顾两合同编号等事项之间的一致性。故建议我行信贷人员在订立合同时,要提高警惕,树立责任心,不可草率行事。
3、本案借款人未到庭,当代集团委托的律师出庭参加诉讼。由于律师未提出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无效的见解,借款人又未到庭,我行又没有列保险公司为被告,因此法院没有认定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无效。但如果我行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形势对我行将极为不利。因此我行在起诉时,应慎重考虑,不可草率地列所有利害关系人为被告。
4、查封车辆对于我行最后收回贷款本息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对于有较大风险性的贷款或涉诉贷款案件,应首先注意请求法院诉讼保全。

❻ 如何进行案例分析

一、什么是案例
案例是指包含有某些决策或疑难问题的教学情境故事,这些故事反映了典型的教学思考力水平及其保持、下降或达成等现象。

二、案例的作用

案例是教学问题解决的源泉;案例是教师专业成长的阶梯;案例是教学理论的故乡。

三、案例形成的过程及基本结构

形成案例时我们常参考以下几个步骤,在研究过程中尽量注意选择适合的方法:

操作步骤
建议采用的研究方法

确定教学任务的思考力水平与要求
文档(如备课笔记)分析法、讨论

课堂观察并实录教学过程
课堂观察技术、录像带分析技术

教师、学生的课后调查
深度访谈、出声思维、实作测评、文档(如学习笔记)分析法等

分析教学的基本特点及与思考力水平要求的比较
综合分析(主要是质的研究方法)

撰写教学案例
撰写草稿—批判性评论—修改编辑—尝试使用—再修改

每个完整的案例大体包括以下四个部分:

1.主题与背景:介绍各案例内容在什么环境和条件下进行的。

2.情境描述:选择与主题相关的教学片段或者情景故事进行文学化的描写,一方面展示案例问题,另一方面增强可读性。

3.问题讨论

4.诠释与研究

四、分析过程注意事项

一是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二是分析要有新意。三是要做到论据充分。

五、案例分析过程中易出现的问题

1.混淆了教学实录和教学案例的区别

2.混淆了教学叙事和教学案例的区别

3.泛泛而谈缺少鲜明主题

4.就事论事缺乏背景交代

5.凭空虚构杜撰教学案例

❼ 管理基础案例分析

我劝你不要寄希望在补录上,很少大学会补录的,大多数好的2A大学都能够收满人版,只有一些比较冷的权专业,或者不那么有名的学校才会补录。你的分数上3A的学校比较有优势,建议你还是上一间好的3A学校比较好。我和你的分数也差不多,所以这也是我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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