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国有企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执行承债式兼并
承债式兼并是在兼并过程中对兼并的企业的债务顺便也一起承担了下来的形式。条件包括版:
1.兼并权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承担原企业贵遗留的全部债权、债务。
2.根据国有企业改制的要求,兼并后对该企业现有在册职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全部进行国有身份置换,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后解除原国有职工身份。
B. 承债式收购如何确认股权成本。如果按零价格转让的话,再次转让的金额即收入,产生了所得税额。
承债是有对价的,对价是你承担债务的公允价值。我理解的承债是把标的公司的债务转移到收购方,并非指被收购公司依然负担其原债务,这个本来就是不因股东改变而改变的。
C. 房地产企业承债式收购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只要发生了土地使用权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都发生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
D. 什么是承债式股权转让
承债式股权转让:是指目标公司的股东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转让公司全部资产方式将股权转让给新股东,协议约定时间以前的债权债务由原股东负责,协议约定时间以后的债权债务由新股东负责。承债式股权转让行为实质还是转让公司全部资产,但他与单纯资产转让的实质区别在于承债式股权转让过程中新股东应当接受原企业劳动力且原企业续存。
这个问题虽然在当前资本交易中比较常的约定形式,但是其中隐藏的风险是显而易见的。承债式股权转让,原本是一个交易双方都有利益的合理商业行为,但是交易中涉及的民事主体承担的法定义务和纳税义务并不能以合同约定而转移或者变更。
我们要明白“股权转让”是针对股东而言,而“资产转让”是针对所拥有资产的公司而言。换句话说,债权与债务应该是由权利/义务拥有/承担的公司来负责,但承债式转让是将原本由目标公司承担的债务,演变成让原股东来偿还。在实际交易定价过程中,转让方往往会将交易对价提升来实现自已偿还债务的补偿。这本身就是新股东把简单收购事项复杂化,但为了避免承担潜在债务,在实务中承债式交易的选择成为常见形式。这种交易模式实质有悖于法律规定和交易常规,如果三方(转让方、受让方、目标公司)处理不当,极有可能增加税收风险——被税务机关认定为捐赠事项(原因是债务应该是由目标公司承担,但实际是由原股东偿还了,这就相当于原股东将资金捐赠给目标公司去偿还其应承担的债务)。
怎么办?我们可以这样理解,承债式交易中原股东在法律上始终只是一个被委托人的身份,并不承担任何法律风险。因此三方正确的财务处理应当是始终围绕“委托原股东偿还债务”这个主体,来进行相关事项的处理,才能避免不必要的税收风险。也就是目标公司委托新股东借款给原股东(所谓过桥资金),再委托原股东偿还债务,才能使原股东、新股东、目标公司的税负着减少到税法允许的最低,自然的新股东公司应当承担借款纳税是整个承债式股权转让交易完善的重要环节,也是消除被税务机关认定为捐赠事项的关键。
E. 承债式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怎么计算
承债式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是对于原股东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内例先清收债权、归还债务后,容再对每个股东进行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股权转让总收入-原股东承担的债务总额+原股东所收回的债权总额-注册资本额-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税费)×原股东持股比例。
F. 国有企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执行承债式兼并
承债式兼并是在兼并过程中对兼并的企业的债务顺便也一起承担了下来的形式。回条件包括:答
1.兼并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承担原企业贵遗留的全部债权、债务。
2.根据国有企业改制的要求,兼并后对该企业现有在册职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全部进行国有身份置换,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后解除原国有职工身份。
G. 什么是承债式兼并
是在兼并过程中对复兼并的制企业的债务顺便也一起承担了下来的形式
1.兼并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承担原企业贵遗留的全部债权、债务。 2.根据国有企业改制的要求,兼并后对该企业现有在册职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全部进行国有身份置换,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后解除原国有职工身份
H. 承债式转让进行的资产重组是什么意思承债式收购完成后债务人和原债权人还有什么关系
承债式转让进行资产重组就是承担债务进行转让的一种接替形式元债权人和债务人就没有关系了,但是进行转移到新的债权人手里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