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兴业信托郑州分部和中原银行总行资管部哪个更好
很长时间以来,郑州银行一直是河南省内资产规模最大的法人金融机构,这种情况在2014年底发生了变化。2014年2月26日,中原银行正式挂牌开业,开业伊始资产规模即超过2000亿。根据在郑州银行和中原银行2014年年报,截至2014年年底,中原银行资产规模 2070亿元,郑州银行资产规模2042亿元……
投实的亲们都懂的,虽然利率市场化混业经营来袭,但眼下这个阶段,资产规模仍是衡量商业银行核心竞争力的最重要指标没有之一啊~那么,被超越的日子里,郑州银行在干啥?而中原银行又在忙啥?
根据这两家银行公布的年报,投实从资产规模、净利润、资本充足率、不良率以及业务种类等多个角度对比了这两家河南本土最大的法人金融机构。
经济下行,哪家机构最有希望实现逆周期弯道超车?打造“一流商业银行”金融豫军哪家强?往下看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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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中原银行2014年年报摘要、郑州银行2014年年报、郑州银行2014年社会责任报告
郑州银行在干啥
资产规模被超越的日子里,郑州银行在忙着拉存款、上业务、布网点、拿牌照……
除了在中原银行开业不久立即启动香港IPO计划之外(关注投实,回复郑州银行,收看《郑州银行正式启动香港上市 资产规模超2000亿探索混业经营》)郑州银行在公司架构和业务重点方面迅速进行了调整:
2014年,郑州银行获得信用卡业务、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基础成员行、意向承销商、尝试做市商以及同业存单业务、跨境人民币业务、国际结算业务、对外担保业务、外汇拆借业务、咨询见证业务等资格,并成功发行20亿元二级资本债券和15亿元同业存单,成为省内首家在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发行同业存单的银行;
成立了中间业务中心、自助设备及品牌管理中心;将资金营运部更名为金融市场部,从事债券、外汇交易、金融衍生品等业务;将投资银行部更名为金融同业部,专营同业业务和投行业务;在理财管理中心的基础上,新设资产管理部……
在互联网金融方面,截至2014年12月底,电子银行业务笔数占全行业务量的比例突破60%。
根据年报,截至2014年末,郑州银行总股本39.42亿元,监管评级为2级,在职员工2941人,分支行94家,其中分行6家,支行88家;发起设立中牟、新密和鄢陵村镇银行3家。 2014年年度营业总收入103.71亿元,首超百亿元大关;实现拨备前利润37亿元,较上年增长7.93亿元;净利润24.63亿元,较上年增长5.61亿元。主要监管指标均符合监管要求:资本充足率11.12%,不良贷款率0.75%,拨备覆盖率301.66%。
中原银行在干啥
中原银行由省内13家城商行合并重组而来,此次重组历时超过1年,是国内城商行发展史上规模最大的一次重组,难度系数五星~
那么中原银行开业至今也有快半年了,他们忙着干啥?投实君根据公开信息梳理了一下,概括就是顺架构、建制度、招人马、拜码头~
中原银行聘请普华永道(中国)咨询有限公司为其规划了发展战略、组织架构、薪酬管理及职位体系,采取市场化的方式选聘了高管层,完善构建了“三会一层”的公司治理结构;
制定下发《中原银行分行内设机构指引》;制定《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价值管理纲要》、《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等等……
同时,中原银行进行了大规模的社会招聘和校园招聘;关注投实,回复中原银行,收看《中原银行排兵布阵大解密!(附报名通道)》
此外,拜码头也是中原银行高层的重要工作之一,中原银行董事长窦荣兴、行长王炯马不停蹄地拜访了河南省几乎所有的省辖市,“中原银行将努力推进与全省18个省辖市政府、10个省直管县(市)政府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也难怪,中原银行由原有的13家城商行合并而来,此前,当地政府的财政存款是城商行存款构成的重要部分,而中原银行合并后,政府会不会把存款放到当地农商行、农信社去呢……高层不拜码头行吗……
在业务方面,3月29日,中原银行大集中项目取得突破性进展,首批试点行(总行营业部,驻马店、许昌、平顶山分行)系统成功上线。
此外,中原银行不断加强与河南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等监管部门的沟通衔接,积极争取各类业务准入资格;与银联商务、快钱、上海网交所等公司加强合作,不断拓宽获客新渠道,拓展盈利新模式;与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光大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恒丰银行等总行金融同业和投行部门进行深入沟通,就未来业务合作已达成初步意向等等~
关注投实,回复”中原银行”收看:
《中原银行资产总额2277亿 已与河南省产权交易中心签订股权登记托管协议 备战上市》
《中原银行首秀股东大会传统银行、创新银行、未来银行三大战略执行方案出炉》
总之,中原银行早已明确了“传统业务做特色、创新业务找突破、未来业务求领先”三大战略,力争打造“一流商业银行”,这是谢伏瞻省长对中原银行的批示~
截至2015年一季度末,中原银行资产总额2277亿元,负债总额1992亿元,其中各项存款余额1811亿元,较年初新增135亿元;贷款余额1157亿元,较年初新增72亿元。
各项指标哪家强
那么关键的关键来了~两大银行年报指标大PK,数据说话亲们可以见仁见智~
但投实君必须要指出的一点是,根据年报,郑州银行和中原银行两家银行资产规模相差不多,但郑州银行员工在职员工2941人,而中原银行员工则有10638人!相差数倍,所以亲们,你们知道银行下沉网点意味着什么了吧~
中原银行2014年年报主要财务指标:资产总额2,070.7亿元(集团),其中各项贷款1110.8亿元;各项存款1637.3亿元;实现净利润26.1亿元。各项监管指标达到良好标准。不良贷款率1.82%,拨备覆盖率228.91%,资本充足率19.58%。
郑州银行2014年年报主要财务指标:截至2014年末资产规模2042.89亿元;一般性存款余额1325.61亿元;年度营业总收入103.71亿元;净利润24.63亿元;资本充足率11.12%,不良贷款率0.75%,拨备覆盖率301.66%。
『贰』 银行将贷款资产表外化,移入信托公司,这对银行资本充足率有什么影响
目前没有影响,只是纳入监管,但是一旦信托资产到期,要么资产包企业归还本息,要么银行购回资产,这时对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存贷比都会有很大的影响,因为今年我国的银信合作的总金额相当大。
『叁』 信托产品的监管问题
(一)监管理念与监管能力不对称
从各类监管机构制定的一系列监管办法来看,监管层几乎都是想把资本监管、监管者检查和市场约束三大支柱有机统一起来,但没有找到有效的方法和技术。这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没有把监管收费与上述资本监管、监管者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有机结合起来。例如,银监会对信托投资公司和银行收取监管费都是以资本金规模和资产规模的标准分级进行的。这就与风险经济资本、股东价值最大化、风险调整后利润的理念及其以三者统一为基础的业绩考核相距甚远,不能把外部监管和约束与内部自觉有机结合起来,背离了平衡金融产品交易的风险与效率的初衷。
二是各类监管机构虽然都建立了以资本监管为核心的风险监管手段和方法,但对风险金融资产负债的计量不仅限于自身的监管领域,而且没有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缺少一个完整统一的金融工具会计处理体系。这就使得许多交叉性金融工具的风险没有会计信息的充分披露予以控制。以德隆集团暴露的风险案例为例,其控制的某一商业银行有一笔20年的国债投资,根据银监会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其风险权重为0。这笔看似安全的投资却被其控制的托管证券公司当作自营资产多次挪用回购,用于信托资金兑付和二级市场股票投资等。但在证监会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体系中,其未逾期时,折扣比例也为0。其风险多次被放大,而监管部门直到德隆系统风险爆发后才知道。
三是对创新与违规难以识别。监管人员对交叉性金融工具的交易环节和规则缺乏了解,加上有关法律政策的缺失,各管一段,对其风险因素难以评估,确实也难以准确识别和评估交叉性金融工具的利弊,在问责制下,只好先限制再说,如对信托财产权200份的限制,对信托产品的报批制。
(二)分业监管与协调监管的矛盾
这首先表现在各自监管的依据不一样,导致监管套利和飞地。如在MBO收购中,一些信托投资公司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直接出面收购上市公司股权,而这些资金来源于银行贷款或者国债回购资金。依据《贷款通则》是不能投资股权的。而信托投资公司依据《信托法》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难以审查资金的合法来源,只能以委托人的声明表示资金来源合法。再有,按照证监会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应该披露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但信托公司依据《信托法》,要为委托人保密,拒绝披露。
其次,对同样是理财产品,监管标准不一样,造成不公平竞争。如对信托投资公司以委托代理方式进行的理财产品要求规范为信托产品,而对保险公司的投资理财产品、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券商的理财产品却默许以委托代理方式进行,或者都以信托方式进行,但限制性条件很不相同。再次是法规缺失,监管失察。我国本来就没有金融控股公司相关的法规安排,银行、证券、保险三个部门对事实上存在的金融控股公司又缺乏有针对性的监管制度安排,对其利用交叉性金融工具引起的不正当交易风险难以察觉。最典型的如德隆系的金新信托投资公司,利用多种手段,吸收了200亿元资金投资于自己控制的上市公司。
(三)没有找到符合信托产品规律和法律特征的监管方法
现行的分业监管体制,对应不同的监管部门,不同的监管机构对不同专业的核心业务有不同的监管要求、风险甄别方式和风险管理手段。例如对银行是以资本充足率、对保险是以偿付能力、对证券是以净资本、对基金公司是以净值为最基本的风险监管手段、风险甄别方式,并且以此进行分类监管。由于信托投资公司不能经营负债业务,信托产品不同于债权和股权类金融产品,其独特的法律特征决定不能以上述任何一种监管方式作为基本的风险监管手段。
银监会在2005年的《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暂行办法》中作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以资本充足率、信托报酬收益率、加权平均预计收益率、加权平均实际收益率作为信托投资公司和信托产品的基本监管方法。
但对上述监管指标的内涵和外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而且这些监管指标还不足以揭示信托投资公司发行的信托产品风险。例如资本充足率,因为信托产品不是负债产品,也不是标准化产品,信托投资公司又不能经营负债业务,况且,不能充分揭示哪些信托产品出现的风险应该由信托投资公司的资本金或者收入赔偿,也就没有把信托资产按风险权重计人总风险加权资产,因此无法判断信托投资公司的资本充足率以多少为宜。信托报酬收益率顶多说明信托投资公司的收入来源是以信托业务还是以自营业务为主业。
加权平均预计收益率与加权实际收益率的比较也不能说明信托业务的风险状况,因为预计收益率不是保底收益率,不具有法律效力,况且许多信托产品不是以某一金融产品作为标的,例如受益权信托、表决权信托之类的权利信托、保管箱业务。
(四)不能有效权衡监管目标函数:金融稳定与金融风险
央行与银监会的监管目标既有一致性,又有分工和交叉的地方。监管目标一致在于防范和化解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不过央行主要是从更宏观的角度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稳定,银监会主要是从操作上防范和化解所监管行业的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但是,央行与银监会和其他监管机构对于防范和化解风险方面有许多交叉的地方,由于掌握的信息不一样、判断的标准不一样、部门利益不一致等原因,这很容易导致有效监管的冲突和形成空白地带,出现监管套利现象。例如,要判断某一交叉性金融工具是否危及机构稳定,是否需要央行救助,就需;要判断该金融工具风险的根源和传导机制以及风隆 程度,就需要协调各类监管部门。而协调的基础是认识一致和利益冲突的权衡一致以及权威。
『肆』 请问,信托投资公司,财务报表怎么编制急待,叩谢了!
信托投资公司的财务报表主要是面向监管部门的,其中以银监会的非现场监管报表为主,要求上报的报表共计21张,包括以下4部分:
(一)固有业务报表。涉及报表12张,分别为《资产负债项目统计表》G01、《各项资产减值损失准备情况表》G03、《利润表》G04、《利润分配表》、《资产质量五级分类情况表》G11、《流动性比例监测表》G22、《有价证券及投资情况表》G31、《资本充足率汇总表》G41、《表内加权风险资产计算表》G42、《表外加权风险资产计算表》G43、《长期股权投资风险情况表》和《债券托管及证券交易保证金存放情况表》。
(二)信托业务报表。涉及报表4张,分别为《信托项目资产负债汇总统计表》、《信托投资公司管理信托财产状况统计表》、《信托项目到期情况统计表》、《信托投资公司关联交易风险及客户集中度情况表》。
(三)补充报表。涉及报表1张,即《异地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监测情况表》。
(四)机构基础信息报表。涉及报表4张,分别是《信托投资公司基本情况年报表》、《信托投资公司股东情况年报表》、《信托投资公司控股子公司情况年报表》和《信托投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年报表》。
对于以上的报表编制,需要财务、审计、风险、合规等多个部门协作才能完成,其中涉及的部分数据也需要跟具体的业务部门进行协调才能获取。所以多数规模较大的信托投资公司会采购专业的信息系统来完成以上工作内容。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以下载表样后,用Excel进行编制。
『伍』 什么是资本充足率
静态资本充足率又叫资本风险(加权)资产率Capital to Risk (Weighted) Assets Ratio (CRAR)。静态资本充足率是一个银行的资本总额对其回风险加权答资产的比率。国家调控者跟踪一个银行的CAR来保证银行可以化解吸收一定量的风险。
静态资本充足率是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正常运营和发展所必需的资本比率。各国金融管理当局一般都有对商业银行静态资本充足率的管制,目的是监测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静态资本充足率有不同的口径,主要比率有资本对存款的比率、资本对负债的比率、资本对总资产的比率、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比率等。
静态资本充足率反映商业银行在存款人和债权人的资产遭到损失之前,该银行能以自有资本承担损失的程度。规定该项指标的目的在于抑制风险资产的过度膨胀,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正常运营和发展。各国金融管理当局一般都有对商业银行静态资本充足率的管制,目的是监测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
静态资本充足率有不同的口径,主要比率有资本对存款的比率、资本对负债的比率、资本对总资产的比率、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比率等。
『陆』 信托公司设立一个信托计划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八条,设立信托公司,必须具备符合银监会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规定,信托公司的股东必须是“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内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出资人”。下文你可以看到法规对这些概念的具体描述。此外,根据该办法的规定,信托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是3亿元人民币,并且不得分期缴纳,必须以货币一次性付清。因此,个人基本不可能设立信托公司。以下是前面提到的对股东的具体要求:
“第七条 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三)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四)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五)财务状况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六)年终分配后,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七)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八)单个出资人及其关联方投资入股信托公司不得超过2家,其中绝对控股不得超过1家;
(九)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十)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十一)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 境内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应当符合与该类金融机构有关的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六项除外)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 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
(二)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2年对其作出的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及以上;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境外金融机构为商业银行时,其资本充足率应不低于8%;为其他金融机构时,应满足住所地国家(地区)监管当局相应的审慎监管指标的要求;
(五)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
(六)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七)注册地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
(八)所在国(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九)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柒』 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多少
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
根据专《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属银行法》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
(二)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三)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四)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商业银行,在本法施行后,其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符合前款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7)信托资本充足率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商业银行办理票据承兑、汇兑、委托收款等结算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兑现,收付入账,不得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有关兑现、收付入账期限的规定应当公布。
『捌』 想成立信托公司需要怎么办
答:不可能。
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八条,设立信托公司,必须具备符合银监会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规定,信托公司的股东必须是“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内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出资人”。下文你可以看到法规对这些概念的具体描述。此外,根据该办法的规定,信托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是3亿元人民币,并且不得分期缴纳,必须以货币一次性付清。因此,个人基本不可能设立信托公司。以下是前面提到的对股东的具体要求:
“第七条 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三)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四)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五)财务状况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六)年终分配后,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七)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八)单个出资人及其关联方投资入股信托公司不得超过2家,其中绝对控股不得超过1家;
(九)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十)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十一)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 境内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应当符合与该类金融机构有关的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六项除外)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 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
(二)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2年对其作出的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及以上;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境外金融机构为商业银行时,其资本充足率应不低于8%;为其他金融机构时,应满足住所地国家(地区)监管当局相应的审慎监管指标的要求;
(五)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
(六)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七)注册地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
(八)所在国(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九)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玖』 信托公司收政府部门监管吗
信托牌照属于稀缺牌照,目前全国只有68家信托公司,远远少于银行、证券公司数量。
信托业监管不仅限于政府监管,在信托业领域,自律组织的监管也发挥着重要作用。信托业的监管分为三方面的内容。(一)信托法律监管。(二)信托行政监管。(三)信托业的自律。
信托行业的监管职能原归属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以下简称“非银部”),后随着信托行业监管力度的不断增强,银监会于2015年1月新设立信托监管部,原属非银部的信托行业监管职能划归信托监管部。银监会单独为信托行业监管设定独立部门,意味着信托公司在监管层面不再与金融资产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小额贷款公司、P2P个体借贷公司等金融业“非正规军”相提并论,而是有了自己单独的“班主任”。事实上,信托公司不论是注册资本规模、资本充足率要求,还是行为监管方面的要求,虽然不如银行,但均高于非银部监管的前述非银金融机构。银监会信托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具体对信托行业实施监管行为,是履行信托监管职能的政府机构。
中信登于2016年12月19日在上海设立,其定位为信托业的信托产品及其信托受益权登记与信息统计平台、信托产品发行与交易平台及信托业监管信息服务平台等三大平台,是“一体三翼”中最晚设立的机构,而与之配套的规范性文件是银监会《信托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登办法》)。根据《信登办法》,信托公司于2017年11月30日即过渡期之后发行的信托计划必须在中信登进行登记。尽管中信登的职责为管理和维护信托登记信息,确保有关信息的安全、完整和数据的依法、合规使用,并不直接对信托登记信息内容的合规性进行监管,但其提供了集中记录信托登记信息的平台和数据库,并保证其公开、公正、透明,为监管机关和自律组织提供最基础的监管依据,也从另一方面督促信托公司真实、合法、安全地进行信托信息的登记。
“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这句话同样适用于作为投资工具的信托。既然市场风险是任何一种投资工具都无法避免的风险,那么建立相应的安全保障机制就显得尤为必要。在诸多风险规避工具中,行业统一的保障基金是安全保障机制的物质基础。在这样的监管思路下,中信基应运而生。中信基于2015年1月16日在北京设立,与之配套的规范性文件是银监会、财政部《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保办法》),其规定了信托公司须按净资产余额的1%认购保障基金,资金信托计划和财产信托计划须另行认购,在规定的风险事件发生时可由中信保使用保障基金。上述保障基金以市场化的方式处置风险,保护了包括信托公司在内的信托当事人合法权益。
“一体三翼”各有分工而又相互配合,其搭建完毕标志着国内信托监管机构体系的初步完善,特别是中信登和中信基近两三年的设立反映出国内信托监管思路的逐步清晰明确,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摸索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信托监管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