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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公司与银行的合作

发布时间:2021-02-16 09:14:16

1. 银行为什么要与租赁公司合作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银行与租赁在
资金业务
上有些许冲突,但是主要业务还是没有太大交集,银行的资金空间比较大,对于
租赁业务
来说可以资金与租赁可以合作!

2. 融资租赁公司在外地设立分子机构可以和当地的银行合作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吗

可以。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还是由母公司承担责任,因此分公司可以开展。

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要看子公司的营业范围是否有融资租赁,如果有就可以。

银行合作还会看资质,所以只要和银行谈好,可以开展。

3. 银行和融资租赁业务

银行非常愿意做,而且一直都在做,特别是成立了银行系的融资租赁公司后内,发展的更快容了。银行贷款或是做融资租赁有硬性要求,不达标就没法做,租赁公司没有那么多的要求,容易介入。风险把控都是很严格的,主要是银行的条件太多,银行系的租赁公司也一样,归银监会管,麻烦。

4. 融资租赁给银行带来什么好处

银行通过融资租赁乱投资也和租赁公司犯类似的错误,把从租赁上得到的好处全部丧失。 由于国家对银行监管相对较严,80年代末发现问题后,就不允许银行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了。尽管有外部经济环境恶化的原因,但租赁公司和银行都缺乏对融资租赁功能的研究,在定位上存在巨大的偏差:租赁公司把自己当作放贷银行(因为融资租赁里有融资),银行把自己当成贸易公司(融资租赁里有贸易)导致经营失败。也是租赁公司放弃主业,银行谈租色变的重要原因。但是这些失败并不是融资租赁的错,更多的是因为制度转轨过程的原因。 进入新世纪,融资租赁的外部环境逐渐成熟,租赁公司和银行的关系又发生了变化,银行本身也在呼吁开放融资租赁的混业经营。他们由谈租色变到青睐融资租赁这里有几个原因: 1、我国的经济改革逐步朝市场化转轨,市场机制已超过政府干预,金融领域市场化也有长足的发展。央行货币和监管分离使金融机构彻底砸掉大锅饭碗,金融机构必须从市场找饭碗; 2、政策法规趋于完善,特别是有利于融资租赁发展的四大支柱:法律、会计准则、监管、税收都有相关政策出台,且还在不断充实和完善之中,再开展融资租赁在法律上已经得到保障; 3、中国的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传统的经营模式已经不适应经济的持续发展,行业创新迫使金融机构把眼光转移到融资租赁这种金融与贸易结合的模式上来,尝试从这里找到突破口。 4、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与金融体系不健全产生矛盾,一方面企业发展急需资金,另一方面银行有大量的存差资金,由于没有好的融资工具和手段却处于“惜贷”状态,银行有大批的资金需要寻找出路; 5、融资租赁的理论基本建立,租赁公司从简单的融资向技术服务转换,租赁的功能逐步被开发,租赁控制的风险的能力逐步显现。租赁已从简单的融资拓展到理财和资产管理。租赁公司的定位也从转贷银行变成服务贸易。租赁公司的利润来源不再依靠利差,更多的是服务性收非,因此和银行摆脱竞争关系,转变为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 6、媒体的频繁报道也使人们开始注重融资租赁,希望融资租赁能为本行(企)业带来新的商机。 1、帮助银行发放设备贷款 银行设备贷款的竞争是比较激烈的,好的项目抢不着,次的项目又不愿意做。在筛选项目中一定有这样的项目就是如果做有一定的风险,如果不做放弃又太可惜。此时通过租赁公司以融资租赁的方式做就可以降低风险,增加收益。原因:一是融资租赁提供给承租企业的是设备,不是资金,因此企业不会挪用贷款和乱消费;二是通过租赁使用的利率是市场利率,不受央行利率限制,风险和收益成正比;三是一旦承租企业破产租赁资产不参与清算,同时还保留债权;四是通过租赁公司的封闭运行,可以将租赁公司和承租企业的帐户转移到提供资金的银行进行统一控制,即减少风险,又给银行带来更多的现金流量。 2、与银行的理财业务进行合作 银行为了解决存款资金过大,解决风险高收益低的问题,朝着带客理财的方向发展。一方面不承担风险,另一方面增加收入。理财需要有好的项目。银行通过租赁公司可以找到相当一批即安全,又有收益的租赁项目(这要看租赁公司的经营能力和项目的自身风险),通过理财吸收民间资金,再通过委托租赁的方式将资金投入到好的项目中去(一般是政府鼓励和支持的,或者现金流比较稳定的)。 还有一种比较通行的做法就是保理业务。其做法是租赁公司通过整合社会资源,对项目进行策划包装,做成一个风险小收益高的租赁项目。银行如果有兴趣可以买断租赁公司的收租权,租赁公司提前结束这个项目去开发新的项目,银行可以不化力气找到抗风险能力强的项目。由于项目的筛选、策划、整合需要一个过程,租赁公司的待销售的项目出现供不应求的局面。 当然银行和租赁公司在理财方面还有更多的合作空间需要开发。本文的建议是目前银行与租赁公司合作成功的基础上总结出来的。实际上第一个例子是租赁公司通过银行得到低成本资金,第二个例子接近于租赁合同的证券化。他们的作用都是通过租赁促进民间投资。 3、帮助银行解决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过大的问题。 前几年因为投资失控,银行的投资比例过大,银监会加强监管后限制银行固定资产投资不能超过自有资产的30%。面对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金融领域的服务在硬件方面有很大的发展。如果银行不借助这些先进设备增加自己的竞争能力,必然遭到淘汰。然而要投资又受到监管指标的限制,因此成为发展中的一个障碍。如果银行将自己的固定资产通过回租或者用经营租赁的方式租赁设备,既可以改善投资比例,增加设备使用,又不影响监管部门的指标限制。 1、租赁公司需要银行广泛的资金来源 2、通过合作得到低成本的资金。 尽管租赁公司需要大量的资金,但是如果资金成本过高,这种需求就会骤降。因为企业通过租赁公司融资本身成本就高,如果资金来源成本太高将失去市场。但是银行也不会无缘无故地给租赁公司低息贷款(当前政策上也不允许)。只有通过前面提到的理财等方式才能降低融资成本,因此要使用低成本资金前提是合作。租赁公司需要了解银行更多的服务品种,以便研究出更广泛的合作方式。 3、借助银行的网络加强对承租人现金流动的控制 租赁公司的资金大部分是从银行贷来的,但是当承租企业出现问题是,银行出于自己眼前利益,在租赁公司通过法律手段到银行封帐或了解企业银行帐号时,银行却以保密的理由帮助企业隐瞒帐号或转移资金。租赁公司因此收不回钱也偿还不了银行贷款。怎样走出这个怪圈还得从银行与租赁公司合作下手。银行都丰富的网络资源,这些网络是否能为租赁项目提供收取租金的服务不仅对租赁公司,对银行也是很重要的。这些网络一方面承担现金流水的渠道作用,另一方面负责监控承租企业的信用。一旦出现问题银行从自己的角度也要帮助租赁公司防止企业恶意赖帐。为了解决法律和管理上的问题,租赁公司在签定租赁合同时应当获得银行的服务承诺以及承租人的认可。 4、需要共享信用平台 中国金融机构已经建立起贷款企业信用网络。金融机构的租赁公司可以享用,但是非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就不能进入这个系统,因此在给一个企业评估项目时对企业真正的负债状况和偿债能力很难掌握,此时需要银行的帮助。 自从金融租赁公司经过增资扩股,资产重组以来,改变了脱离主业的局面开始经营融资租赁以来,和银行的关系越来越密切。一方面他们都属于金融机构,另一方面通过租赁降低了设备贷款的风险,解决了贷款个体规模和银行投资规模等政策问题,拓宽了放款渠道。对于经营好的租赁公司甚至出现银行排队买项目的现象。80年代中期国外银行追着租赁公司给贷款,目前国内银行又出现这个苗头,但是它们之间的性质有很大区别。前者以为有国家信用担保盲目给租赁公司贷款,解决游资过剩问题。后者是在市场环境的基础上,解决放款难和开拓银行业务创新。从现在的情况看,凡是创新能力强的租赁公司和银行的合作紧密,反之银行见到租赁公司依然是谈租色变。 首先是政策方面的障碍。商业银行法规定银行不许把资金贷给非银行金融机构,因此从法律上,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不能从银行贷款。而银监会并没有给金融租赁公司应有的金融业务(主要是解决资金来源的业务:接受有关租赁当事人的租赁保证金;接受法人或机构委托租赁资金;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外汇借款;同业拆借业务;)因此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金融租赁公司反而不如非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更容易与银行合作。 其次是银行混业经营的问题。看到融资租赁的好处,许多银行都在呼吁开放融资租赁业务。在国外发达国家的银行一般都有融资租赁业务,但是只限定于简单融资租赁。这是什么原因?从我国银行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失败经验可以看出:银行的主业是金融,融资租赁是金融与贸易结合的产业。银行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必然要扩大到贸易领域。然而金融和贸易是相互制约的产业。试想如果一个有充足资金的企业做贸易,其结果不是垄断就是搞乱市场。因此银行不能做贸易,商业企业不能搞银行就是这个道理。也是这个原因,我国从允许银行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到禁止只有2、3年的时间,并且到现在依然没有解禁。什么时候开放这要看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的开放进度表,就算开放了估计也只能经营设备方面的简单融资租赁业务。这就给银行和租赁公司合作提供一个分工合作的契机。租赁公司要大力开展创新租赁业务,通过技术创新降低融资过程中的信用风险,给银行提供更多的资金出路。银行也借助金融工具的优势给租赁公司提供控制风险的便利。双方的合作将会促进我国投融资领域的金融业务健康发展。

5. 融资租赁最好对接哪些银行,联系银行时从哪几方面询问对方的业务范围

融资租赁(Financial Leasing)又称设备租赁(Equipment Leasing)或现代租赁(Modern Leasing),是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
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由于其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点,出现问题时租赁公司可以回收、处理租赁物,因而在办理融资时对企业资信和担保的要求不高,所以非常适合中小企业融资。
中国的融资租赁是改革开放政策的产物。改革开放后,为扩大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开辟利用外资的新渠道,吸收和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设备,1980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引进租赁方式。1981年4月第一家合资租赁公司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成立,同年7月,中国租赁公司成立。这些公司的成立,标志着中国融资租赁业的诞生。
2007年后,国内融资租赁业进入了几何级数增长的时期。业务总量由2006年的约80亿元增至2011年约9300亿元。2012年底,全国注册运营的融资租赁公司约560家,其中包括金融租赁公司20家,内资租赁公司80家,及外资租赁公司约460家。注册资金总额达1820亿人民币,租赁合同余额约15500亿人民币。

来自网络 http://ke..com/view/34088.htm

6. 为什么不允许银行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作者:沙泉 中国的融资租赁起源于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的目的就是利用外资,从成立租赁公司第一天起,就允许银行参股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融资租赁业务。所谓的银行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主要是外资银行入股融资租赁公司,为了学习外国经验和“陪绑”中国内资银行也参与了经营。80年代中期,银行就以信托投资公司的名义独资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为什么到后来中国又不允许境内银行参股经营融资租赁,银行本身也不允许经营融资租赁业务?国外许多银行也要退出中国融资租赁业? 融资租赁是贸易与金融结合的产业。按照社会分工,掌握社会资金的人不能做贸易,因为有钱不能胡作非为。同理做贸易的人不能经营资金。因此即使是银行直接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也要成立一个融资租赁公司和银行剥离法律关系。这就是当时的分业经营概念。但是后来的经验证明当时的做法是不成功的。 当时国家还处于计划经济体系的年代,对融资租赁的认识并不深刻,主要是急需国外的资金,又不想让外资银行进来,就采取融资租赁的方式变相从国外贷款。外资银行认为融资租赁是突破中国金融管制的一个契机,是个前站哨,可以探听中国金融改革动向的虚实。一旦成熟就以银行的身份正式进入中国。为此他们拉中国的银行一起入股,还不让中国的银行占控股地位。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来自外资银行的股东贷款,融资租赁的业务主要是从事转贷银行业务。 利用国家信用,谁都不负责任,遇到改革变故,都说他人原因。 外资银行对中国的国情不了解,以为中国是个强权国家,对政府比较信任。而当时的企业几乎没有私人企业和民营经济,只要政府给担保,要多少钱给多少钱。80年代中期,市场经济的反应开始出现,一些“国家的企业”开始没有能力还钱,当出资人凭借担保找到政府时,政府才知道企业融资应该和政府分离。86年中国突然取消政府担保,已有的担保在经济上没有任何意义,让外资企业措手不及。中国是个转轨国家,许多旧体制随时都会发生变化。不管是政府还是企业,当时都没有认识到这点。 尽管后来向中央政府反映得到一些补偿,但对今后的经营产生很大的影响——外资银行也要按照中国的市场经济规律承担放款风险。由于大部分外资企业不了解中国,加上中国外部经济环境恶化,融资租赁开始全行业崩溃。鉴于债权的原因,这些外资银行想干干不了,想跑跑不成。 中资银行独资经营的融资租赁更加热闹。银行一旦放开做贸易,当时的情况可想而知,许多不负责任的项目只要能出国、能拿好处,你不需要租赁我都来告诉你如何使用融资租赁,反正也不需要你出钱。这种做法约半年时间就被叫停。信托投资业务从银行分离。已经入股租赁公司的银行也撤不出来,外资租赁公司主要外国银行出资银行和租赁的关系就暂时凝结到这里。 97年亚洲金融风暴,冲击中国的金融体系,中国金融机构实行彻底的分业经营,银行要撤出租赁公司。能撤的银行都撤了,没有撤的银行不是不想撤,还想干,而是债权太大撤不了。加上众多融资租赁公司拖欠银行的资金,有钱没钱都以各种理由不还贷款,从此银行谈“租”色变。 混沌的融资租赁业,发生了许多让人不理解的事情。其实是体制问题,不管是出资人、出租人还是承租人对资金的使用都没有承担应有的责任所造成的。 当租赁公司和银行一同参加承租企业破产清算时,当法院宣布租赁物件不作为破产资产时,宣布破产清算结束,银行和租赁公司得到的是一张偿债率为“0”的法院判决书时,银行愕然。同样是贷款行为,叫法不同,一个全损,一个保全租赁资产。 当租赁公司带着法院执行机构到银行查封承租企业帐户时,银行以“为储户保密”为由拒绝法院执行。租赁公司愕然,难道租赁公司的钱不是从银行贷款的吗?当银行抱怨租赁公司不还钱时,从来没有考虑到自己的行为。 租赁公司尽管没有资金来源,但通过催债也收回一些资金。这部分资金没有还给银行,却用来经营高风险和租赁无关的项目。反正不是自己的资金,用别人的钱“玩”,真爽。真正受损害是银行,银行的资金又来源于民众,损失最终转嫁给民众。融资租赁公司给人们的印象就是“圈钱”公司。 融资租赁公司和银行的怪异关系导致资金来源被切断,融资租赁业走入崩溃的边缘。 进入21世纪,中国经济体制市场化,银行商业化,租赁的法律法规基本健全。融资租赁公司经过火的洗礼,股权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民营资本的介入,解决了租赁公司历史遗留的问题,融资租赁业又开始复甦,银行又重新审视融资租赁。 首先银行的商业化带来放款责任化,银行不会随意,有个人目的地去放款。其次通过融资租赁放款可以达到抵押贷款不可相比的好处。一是借款放得不到资金,不会乱用资金;二是租赁的利率是市场化利率,不受金融监管;三是租赁物件不参与破产,不会全损;四是做法灵活,风险降低;五是规避了一些政策限制。将一些好项目和次好项目通过融资租赁,开拓了新的放款渠道,降低存差过大的风险,解决惜贷问题。租赁公司现在和银行又是紧密的合作伙伴关系。 但是银行还担心一个问题,就是租赁公司收回租金是否还会像过去那样,欠着不还,去经营其他高风险项目去。这是目前金融监管部门没有监管,也无力监管的问题。与其那钱让租赁公司玩,银行为什么自己不能经营呢? 于是银行就开始疑问。既然说融资租赁业务是金融业务,为什么不让银行经营!为什么还需要经过租赁公司转贷增加银行风险和用户的成本,为什么不给银行一个安全的资金出路。于是业内开始呼吁对银行开放融资租赁业务。 其实,不管现在开放还是不开放,人大已经给融资租赁立法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融资租赁在5年(立法周期)以内,肯定要全面开放。银行业早晚要享受到直接开展融资租赁的权利。只不过这5年的时间对于银行的发展不是太过于漫长了吗? 现在谈论最多的是金融的混业问题。租赁业并不是金融业(国家已经有明确的产业分类),谈不上什么金融混业经营。融资租赁不过是一种交易方式,银行使用这种交易方式比传统的设备贷款更安全。 目前我国金融领域最大的风险是结构风险。即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的比例相差太悬殊。在发达国家一般在6:4,我国2003年底的统计数据是97.8:2.2,还不如一般发展中国家。这种结构的不合理,把投资风险都押在银行和政府身上的做法应该结束了。 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实行“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权、责、利相统一的运行机制,彻底改变以往有人决策、有人投资而无人对投资后果负责的做法。 融资租赁是银行开展直接融资的最好载体。目前信托投资公司把信托资金和融资租赁结合起来取得了很好的收益。银行也可以把理财和融资租赁项目结合起来。既提高了出资人的收益,承担了投资环节的风险,改善银行存差过大的间接融资结构。于民、于银行、于国家都有好处,为什么不可以做呢? 监管部门唯一担心的就是银行以控制融资租赁交易中的贸易活动为目的,自由提供资金。实际上我国的法律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合同法》237条)”和“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合同法》244条)。”融资租赁交易中终究需要由承租人承担偿还责任,他们不会把这个权利交给银行,银行干预了承租人有权拒绝支付租金。 另一个问题就是融资租赁的品种问题。融资租赁是知识经济,没有专门的人才和机构运作,一般是不容易的。因此银行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该限定在简单融资租赁的范畴,因为它的运作方式和设备贷款差别不大,只不过多一个设备所有权的名义转移问题。银行不能像专业租赁公司那样还允许翻许多的花样经营,那样容易逃脱监管。 融资租赁是物流、资金流、信息流、信用流结合的产物,银行只有资金优势,没有物资优势(企业股东除外)因此融资租赁业务最好限定在设备租赁的范畴。并且选择设备二手市场比较成熟的项目。有了物资的退出机制,银行开展融资租赁大胆地往前走把。

7. 银行业务和融资租赁企业的业务的区别我该如何谨慎选择,求指教

最好是选择银行业务。融资租赁背后的套路,最近国家开始着手整顿了。

8. 融资租赁公司怎样与P2P合作

01 融资租赁与P2P平台合作的模式

实践中,融资租赁公司在P2P平台融资多通过债权转让模式,债权转让模式即网贷平台的资产端对接融资租赁公司的债权和权益,平台转让的债权和权益包括融资租赁公司相应债权和权益等。 P2P平台和融资租赁公司合作的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资产包转让模式

打包资产的债权转让行为,典型模式是融资租赁公司做为发起人,将自身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账款进行组合/批量打包成一个资产包整体,然后通过P2P平台进行这批债权/收益权转让,发布标的募资。发起人往往通过承诺到期回购、引入第三方担保公司等方式进行增信;(或者平台通过这些合作机构获得打包资产,再在平台上发布募资),投资者购买的是产品份额。其特点为:多个债权(或应收账款)、批量打包、一个资产包整体;

在推荐合作模式中同时开展网贷和融资租赁业务,关键问题是线下的如何做好风控措施。以汽车融资租赁与网贷平台业务结合为例,在网贷平台上发生的借贷行为,借款人的用途为购车。其购车通过一系列的合同设计,完全可以在线下与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租赁业务结合,从而实现融资租赁公司合法地通过网贷平台开展业务。如通过线下签订《车辆转让合同》,使融资租赁公司成为车辆的所有权人,并有权将车辆租赁给承租人(借款人);其中涉及的付款安排为分期支付购车款,该设置使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安排在收到《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后,再将购车款支付到出卖人(借款人、承租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因该银行账户同时为借款人(承租人)的还款账户,因此实现偿还线上投资者的投资款之目的。而线下的《融资租赁合同》独立于线上的《借款合同》,即使在客户(借款人)到期不清偿借款的情况下,融资租赁公司仍能依据《融资租赁合同》行使其收取租金的权利。

9. 融资租赁公司与银行有什么区分

他们都是金融机构,但融资租赁公司是非银行类金融机构,银行是银行类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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