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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给信托

发布时间:2021-04-23 20:45:39

A. 信托担保拍卖典当是什么意思

可能是信托项目出问题了,拍卖担保物进行资金回笼。

B. 财产信托是怎么回事

财产信托指委托人将自己的动产、不动产(房产、地产)以及版权、知识产权等非货币形式的财产、财产权,委托给信托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财产信托又称“相信委托”,是以资财为核心、信任为基础、委托为方式的一种财产管理制度。有财产的人为了自己的或第三者的利益,把自己不能很好管理和运用的财产交给所信任的人去进行管理或处理。受托财产权的人要收取一定的费用。信托产品一般分为两类:财产信托产品和资金信托产品。


财产信托是指委托人将现存资产或财产性权利,如房产、股权、信贷资产、利得财富、路桥、工业森林、加油站收益等委托给信托公司,再向投资者转让信托权益,属资产证券化的衍生金融产品。其收益来源于信托财产本身。投资者购买财产信托产品时,由于信托财产可见,所以信托财产产生的信托收益也真实可见,从而避免赖以产生信托收益的财产形成过程中的风险。


首先财产权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进行衡量的。信托者,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信托之目的、商事信托之目的,主要是实现财产的管理和财产的保值、增值,无法用货币进行衡量的权利内容则不能实现信托产品的此种目的,也就不能作为权利产品的信托财产。

其次委托人必须具有财产权的处分权。信托关系的设立,必将伴随着权利的转移,这就要求委托人必须对作为信托财产的财产权利拥有完整处分权。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委托人必须合法拥有该财产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无所有权也就无处分权。委托人不能用属于第三人的财产权设立信托。其二,该财产权必须是可以流通和转让的。具有人身专属性的财产权,如退休金索取权、养老金索取权、抚恤金请求权等特殊性质的权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强制执行,委托人不能任意处分,此类财产权不得作为信托财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财产权也不能作为信托财产。再次权利必须真实存在且特定化。


我国《信托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在权利信托中,确定的财产权利才可以作为信托财产,而且设立信托关系时财产权必须特定。

C. 自己的个人的私有房产,可以受托给信托公司经营吗怎么信托

如果没有一定的规模,信托公司一般是不会接手的。

D. 资产包转让为什么要成立信托计划

以信托方式将不良资产打包转让被法院驳回
将银行不良资产打包转让给资产公司后,资产公司又以信托方式将资产包整体转让给了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在仅以公证及公告的方式履行债权催告手续后,便以原告的身份对债务人提起了诉讼。那么信托公司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日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裁定给出明确答案:信托公司依法不具有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驳回原告信托公司的起诉。对此判决,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2000年4月4日,建行某分行与某实业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实业公司向建行借款人民币450万元,利率为月息5.82‰,期限自2000年4月17日至2001年4月16日。当天,建行又与实业公司签订了一份抵押合同,约定实业公司以其所有的三层楼房为上述贷款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为上述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赔偿金及实现贷款债权和抵押权费用,并依法办理了他项权登记。两份合同签订后,建行依约向实业公司足额发放了贷款。然而借款到期后,实业公司并没有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此后,建行向实业公司进行了多次催收。

2004年6月28日,建行与信达资产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建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信达资产,并向实业公司履行了通知义务。2004年11月29日,信达资产又与东方资产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信达资产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东方资产,也向实业公司履行了通知义务。2006年6月2日,东方资产与信托公司签订了财产信托合同,约定东方资产将上述债权信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进行管理、运用及处分。东方资产于2006年6月2日在《金融时报》上发布公告,就上述债权设立信托事宜履行了通知义务并进行了催收。信托公司于2008年5月再次以公证及公告的方式向实业公司催收债权,但实业公司依然没有履行还款义务。为此,信托公司一纸诉状将实业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实业公司清偿信托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450万元及截至2008年6月20日的利息342万余元及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信托公司对上述债权有权以实业公司所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诉讼费用由实业公司承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信托公司依法不具有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法院裁定驳回原告信托公司的起诉。
当事人说
信托公司:清偿借款本金和利息
实业公司: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原告方信托公司认为,法院应当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理由有二。

一是信托公司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从法律方面分析,信托财产的受托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资产进行管理或者处分,而诉讼作为管理或处分的手段之一当然是受托人的权利。所以原告为管理、处分信托资产的目的,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并且该诉权是排他性的,委托人东方资产对信托资产不能再享有诉权。从信托合同约定分析,信托合同明确规定了受托人处理、处置或选择、聘请服务商处置信托财产的权利和职责。未规定委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权利。因此,依照信托合同的约定,作为管理、处置信托财产的一种手段,本案原告信托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二是涉诉信托不是专以诉讼或讨债为目的的信托。东方资产设立财产信托的真正目的在于提高处置不良资产的效率而非诉讼或讨债。该信托的目的在于通过转让不良资产的收益权而使不良资产相对于委托人而言提前变现,而不需借助某个具体债权项目的债务清偿得以实现。也就是说,即使涉诉债权没有任何回收,本信托的信托目的仍然是可以实现的。可见,涉诉信托的信托目的不是专以诉讼和讨债为目的。因此,法院应当支持其诉讼请求。

被告方实业公司表示,信托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不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其诉请应予驳回。理由有三。

一是债权人东方资产与信托公司之间只是信托关系,而不存在债权转让关系。作为受托人,信托公司与实业公司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因此,信托公司提起诉讼,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所规定的起诉条件。东方资产与信托公司签订的信托合同及刊载的债权催收公告均说明了东方资产将其不良资产设立信托,委托信托公司进行催讨,目的就是为了讨债。根据信托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为了诉讼或者讨债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合同关系无效。因此,信托公司向实业公司主张权利没有合同及法律依据。

二是在信托合同及其资产信息清单中,东方资产信托给信托公司的信托财产仅为本金450万元,并无利息。信托公司无权对其受托财产之外的利息进行处置,因此,信托公司主张贷款利息没有合同及法律依据。

三是在贷款合同中,原债权银行与实业公司并未约定复利。因此,信托公司诉请中包含的复利毫无合同及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连线法官

信托公司对受托债权无径行起诉权

法院裁定生效后,记者连线了天津二中院民二庭庭长邱健,请他就本案的焦点问题,即信托合同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信托公司是否具有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作了分析。

邱健认为,本案债权始于建行与实业公司之间,东方资产通过债权转让方式最终受让了该债权后,履行了通知债务人的义务,该债权转让协议即对债务人产生约束力。因此,东方资产取得了债权人地位。就该债权转让协议而言,债权债务双方为东方资产及实业公司,而信托公司则是与东方资产订立信托合同而取得的“债权”。因信托关系是属于一种委托经营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二条以及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信托公司的经营范围应仅限于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整顿信托投资公司方案》第一条的规定,坚持把信托投资公司真正办成“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以手续费、佣金为收入的中介服务组织,严禁办理银行存款、贷款业务。由此可见,信托公司不具备代人主张债权的经营业务,即使订立了具有该方面内容的信托合同,依据信托法第十一条第(四)项“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的规定,也应属于无效情形。因此在本案诉讼中,信托公司并不直接享有其所主张的债权,依法也不具有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方式追讨上述债权的权能。因此,信托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信托公司提出本案之诉,没有法律依据。

E. 信托受益权可以转让给信托公司吗

不可以啊,现在信托收益权的流通性是个严重问题,
信托的期限一般较长
流动市场正在筹划
为了避免这个问题所以量大的产品都会分几期滚动发行

F. 有要拍卖的信托公司吗

据我所知,目前收购信托公司的一般是银行或者证券公司
收购是自己去联系信托公司去谈的,估计没有谁会在网上说我要被收购吧?
目前全国共有56家信托公司,你可以搜一下是哪些,再决定收购谁。

G. 如何将财产信托给孩子

管理信托与“担保信托”相对。以对财产的管理和运用为目的而设立的信专托。包括以单纯的财产管理为属目的的狭义财产管理信托和以财产的运用和处分为目的而设立的处分信托。管理信托适用的范围极其广泛,既可用之于对未成年人和禁治产人财产的管理和对遗产的管理与分配,也可用之于信任投资。[

H. 信托财产一般不得强制执行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
(一)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二)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三)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作为独立的法人,母公司与其子公司应依法分别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根据上述条文第(一)项的规定,A公司作为母公司只能以自己的财产作为破产财产。但这并不意味其子公司不受影响,在强调于公司独立性的同时,我们必须看到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特殊的投资关系。由于母公司对子公司享有完全的投资权益,根据上述条文第(三)项的规定,应将其作为一种财产权利纳入破产财产的范围。
一般应由清算组委托评估机构对子公司B进行评估, 在此基础上将子公司整体有偿转让,转让金纳入破产财产。此时,子公司的法人资格将得以保留,投资收益关系发生变化。

信托法第十五条规定 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惟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惟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所以根据上述规定,对于第1个问题:A公司信托B公司股权,只要A公司不是受益人(因为B是全资子公司,A公司不是信托受益人就意味着A将B公司股权间接的赠与给了信托受益人)或者B公司信托房屋产权,A、B不是受益人,均可以实现防止办公楼不被强制执行的效果。
对于第2个问题,A公司信托B公司股权,只是A公司对B公司的投资收益关系发生变化,但是B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仍然负债务偿付义务,其财产(办公楼)仍然会被强制执行。但B公司信托办公楼这一物权,只要B公司不是唯一信托收益人,根据上述办公楼就不能作为清算财产,可以不被强制执行。

I. 我有固定资产想要托付给信托公司,如果您是信托公司业务员请问怎么管理使我收益

看资产额度。您的资产如果够一定数额成立单一信托的话,就要成立单一信托,根据您的回委托意愿来进行答投资,房地产、工矿企业、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实现固定或者浮动收益。集合信托的话就是受益人不单一,然后投资方向和上面大同小异,但是规模更大,投资更稳健
其中涉及到固定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利用固定资产来进行项目本身,所以比较复杂,还是的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来进行交流

J. 关于信托,我能否将钱交给相关信托公司或银行,让信托公司帮我投资给我制定的项目

银信合作停止后,你可以通过集合信托计划做,安排信托公司与银行投资你指定项目。
需要注意的是:
1、如果你自己出钱,只要待投资项目合法,银行与信托公司不审查,可以直接投资;
2、如果你需要银行与信托公司给你筹集资金,那么银行与信托公司就要参考贷款审查程序进行严格审查待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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