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20多年前日本颁布的土地融资限令内容是什么
是以土地担保抵押贷款有较大的限额~导致土地交易量的低迷 追问: 据说其中有限制土地 上市融资 的内容,能否具体点! 回答: 土地即不能用作经营性质的贷款,还有限制流通的政策!
记得采纳啊
㈡ 如何全面整改地方政府违规举借融资行为
一、严禁直接或间接吸收公众资金违规集资
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34号)等有关规定,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直接或间接吸收公众资金进行公益性项目建设,不得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及其他个人进行摊派集资或组织购买理财、信托产品,不得公开宣传、引导社会公众参与融资平台公司项目融资。
二、切实规范地方政府以回购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行为
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得以委托单位建设并承担逐年回购(BT)责任等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对符合法律或国务院规定可以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公共租赁住房、公路等项目,确需采取代建制建设并由财政性资金逐年回购(BT)的,必须根据项目建设规划、偿债能力等,合理确定建设规模,落实分年资金偿还计划。
三、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注资行为管理
地方政府对融资平台公司注资必须合法合规,不得将政府办公楼、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地方政府将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必须经过法定的出让或划拨程序。以出让方式注入土地的,融资平台公司必须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划拨方式注入土地的,必须经过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并严格用于指定用途。融资平台公司经依法批准利用原有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或转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土地价款。地方各级政府不得将储备土地作为资产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
四、进一步规范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
地方各级政府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土地储备机构管理和土地融资行为,不得授权融资平台公司承担土地储备职能和进行土地储备融资,不得将土地储备贷款用于城市建设以及其他与土地储备业务无关的项目。符合条件的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共租赁住房、公路等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需要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向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借款,不得通过金融机构中的财务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保险公司等直接或间接融资。
五、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继续严格按照《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具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直接或变相担保协议,不得以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进行抵押或质押,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承诺承担偿债责任,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企业的回购(BT)协议提供担保,不得从事其他违法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地方各级政府要从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制止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切实担负起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财政金融风险的责任,规范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融资平台公司行为。要对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融资平台公司违法违规融资或担保承诺行为进行清理整改。对限期不改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㈢ 如何防治官员“插手”土地出让腐败
完善法律法规,严控官员“插手”土地出让。有必要针对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中对土地征用条件、征用租用土地的价格、土地补偿费的标准,以及土地供应的方式等尚缺具体规定等不足,通过完善相关具体规定,弥补土地审批自由裁量权过大的制度缺陷,堵死地方官员权力寻租的路子。相关廉政立法除了要重视制定有关官员“插手”土地出让的事后惩戒性法规之外,更要加强事前预防性法规的制定,以此逐步建立起一套严密的严控官员“插手”土地出让的廉政法律法规制度体系。
尽快完善集约型经济发展模式,以坚持科学发展的正确政绩观消除官员“插手”土地出让搞腐败的主观动机。有必要构建更加科学规范的土地出让制度体系,倡导各级领导干部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建立与之配套的制度保障体系,以切实推进国土资源配置市场化进程,促使集约型经济发展模式能够尽快完善;以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严防土地出让暗箱操作行为的发生。
分解过于集中的权力,尽快建立完善对官员“插手”土地出让行为的监督制约机制。有必要建立我国自上而下的政府系统内部的决策权与执行权分离机制,并设立专门的监督部门,对政府及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进行有效的对应监督。实行多部门共同参与决策的模式,在重大土地问题上,坚持集体研究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层层落实责任。通过为人民群众提供举报、检举、揭发涉土腐败的信息公开平台,实现土地出让、规划、调整等信息的透明公开化,以切实使政府及其相关执法部门的工作尽可能做到最大化地接受群众监督。保障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使官员“插手”土地出让的腐败行为无处藏身。
㈣ 土地摘牌可融资130%是真的吗
土地一般融资只能放款5成吧
㈤ 目前我国房地产融资存在哪些弊端
在当今世界,无论是西方还是东方,经济运行无论是市场唱主角还是政府唱主角,都带有混合经济的色彩。纯粹的市场经济或纯粹的计划经济都是不现实的。大多数国家都是以市场经济为主,在市场失灵时,政府对经济进行一定的干预,使经济运行回到原来的均衡区域。房地产无论是作为消费品还是投资品,都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各国政府都会在不同程度上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宏观调控。干预程度则依市场发育程度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像美国这样自由市场经济运行得较好的国家,政府对市场干预较少。而像新加坡这些新兴市场国家,在市场刚起步阶段,政府做了大量建设性的工作,待市场较为成熟后政府逐渐淡出,将大部分任务交给市场完成。
我国的房地产市场是在政府决定进行住房制度改革,停止福利化分房,实施住房的商品化、货币化、社会化后才开始起步。房地产业在我国还是一个新兴产业,但它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正在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新的支柱产业。但由于起步晚,加之发展不完善,我国的房地产市场呈现出较为明显的起伏性波动和其他一些较为典型的初级市场特征,如投机气氛较重,市场运行机制不规范,有关法律不健全。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通常会采取一些经济、法律、行政的措施对经济进行干预,以提高经济运行的效率。政府在推出一项政策前,首先应该明确,基于我国当前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我国政府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宏观调控的目标应是为了保持市场的均衡发展,为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而不是一些媒体所宣传的提高住房需求,拉动国民经济的增长。经济学上对政府政策进行评价,很重要的一点是看该项政策能否有效地提高经济效率和经济运行质量。本文拟对我国政府当前若干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从经济效率的角度来进行经济学分析,来权衡其利弊得失,并在此基础上给出相关政策建议。
一、 房地产产业政策分析
产业政策是指示产业发展方向、规划产业发展目标、调节各个产业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结构产业化的措施和手段的总和,是整个经济政策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其主要内容有:产业结构政策、产业组织政策、产业促进和限制政策等。产业政策对社会经济资源的配置具有特定的导向功能,在现代经济增长过程中起着市场机制难以替代的制衡和稳定作用。政府在实施产业政策时,其取向是产业发展目标的体现。而各产业发展的基本目标是在一系列约束条件下生成的。现阶段,我国房地产市场所表现出来的初级市场特征决定了房地产产业政策目标在于完善房地产市场,充分发挥房地产业的支柱产业功能。这需要政府采取恰当的产业组织政策。产业组织政策包括产业竞争和反垄断政策、产业联合和集团政策等。在生产要素投入量既定的条件下,合理有效地组织这些生产要素,是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基本途径。同样,房地产的发展,不仅要制定合理的总量政策和结构政策,也需要有合理的组织政策。
由于房地产具有投资规模大,投资回收期长以及随之而产生的投资风险巨大等特点,使得房地产业的发展要求走规模经济的道路。作为资金密集型产业,房地产业的规模经济效应较其它行业更为明显。规模小,开发商的单位成本居高不下,在广告策划、营销推广、环境改造,配套设施、物业管理等方面规模较大的公司也占有明显优势。另外,规模大,尤其是具有较强现金实力的开发商在选择项目最佳开发时间上也具有主动权。这在客观上要求造就一些规模较大、实力较强的房地产企业,这要通过房地产业内部适度的资本集中来实现。房地产业内部适度的资本集中,能有效地节约房地产开发和经营成本,资本的适度集中还有利于节约房地产市场的交易费用,这是通过企业间的合并、兼并等经济机制来实现的。由此可见,通过房地产企业的资本集中,可以优化房地产市场组织,提高市场运行效率,并优化房地产企业的规模结构。
我国当前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与规模经济的要求相去甚远。以上海市为例,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房地产公司仅有9家(上海本地8家),入选上证30指数的房地产股仅陆家嘴一家。这8家房地产公司在整个上海房地产业中的规模,市场占有率,业绩等多项指标大多平平,在1999年上海房地产企业销售面积,金额100强中也难见上市公司的踪影。而香港联交所房地产上市公司达100多家,恒生股指33个样本股中,地产或以地产为主业的公司近一半。这十几家大地产商的开发量、市场占有率等主要指标要占到整个香港地产市场的九成,其中长江实业、新鸿基、恒基兆业、新世界四大超级地产商更成为财富的象征。沪港两地房地产上市公司无论是数量还是质量都相距甚远,其原因自然与两地市场发育程度、微观主体的竞争实力有关,但两地政府对房地产业产业政策的不同取向也是造成上述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中国大陆各种媒体上,乃至政府正式文件上,经常有报导宣称政府决定把住宅产业培育成支柱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但在具体实施政策时,有关方面采取了冻结房地产公司上市的做法。当初之所以采取冻结上市的做法,管理层是出于对房地产泡沫的担忧。的确,到1992的年,房地产开发数量、开发投资额、开工面积等均创历史最高水平,这远远超过发当时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的承受力,造成供求矛盾十分突出。许多地方的炒楼、炒土地风较为严重,致使市场运行出现混乱无序的局面。鉴于此,政府果断地采取了紧缩供给的宏观调控政策,控制住了房地产市场严重失衡的局面。而亚洲金融危机以来,许多专家学者都或多或少地把金融危机的原因归于房地产泡沫的破裂。这使得中国政府在解开房地产企业上市禁令上更为谨慎。然而,东南亚金融危机的深刻诱因是经济结构的老化与调整的滞后,是知识储备的贫乏,是全要素增长率的落后。房地产泡沫只是这种危机的表象之一。因此,管理层大可不必因为担心房地产泡沫而阻止房地产企业上市。况且,股市除了筹集资金的作用外,还具有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在较为健全的股市上,资金会从业绩差的企业流向业绩好的企业,从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股市本身的进入与退出制度也在客观上对股市的安全直到了一定的保护作用。管理层目前应做的是放弃保护政策,不再ST 、PT下去了,让中国股市真正成为企业的试金石。如美国股市最近的振荡,有人指出这是股市正在挤除泡沫,使高科技股票定价更符合其实际价值的表现。
我国房地产企业除了扩大规模,向规模经济要效益外,提高资产素质,向管理要效益也是从微观上培养一个健全的市场所必需的。政府在宏观层面上的制度创新,尤其是金融制度创新在这方面是大有作为的。当前,房地产证券化是一个可取的方向。房地产证券化可以促使房地产经营专业化,导致资源的合理配置。房地产经营管理的要求很高,尤其是在房地产市场发育的初级阶段,更需专家经营。证券化的优点之一,在于它促使了房地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开,这就为其专业化经营提供前提条件。我国的房地产主体行为很不规范,真正具有实力、精于管理的房地产公司并不多,"房地产热"引致的市场虚假繁荣诱使大批不具备条件的企业纷纷涉足房地产,其结果势必导致资源特别是管理资源的巨大浪费,而借助证券化,房地产交专家经营,业主借证券化工具获得应有的收益,投资者亦可分享房地产资源的优化组合,使房地产市场主体行为从混沌走向有序。
二、 房地产税费分析
根据中房指数的统计,目前在我国城镇商品房价格构成中,土地费用及税费占39%,建安成本占51%,其他费用占10%。在房地产利润率已普遍降至10%左右的情况下,税费负担过重就成了房价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之一。税费不仅关系到房价的高低,其本质上是一种价格,有些税收,如所得税等直接税也就成为市场经济均衡运行的润滑剂。
<一> 房地产税费总量分析
税,是政府凭借其行政权力强制获得的收入。而各种各样的费用更是名目繁多。这些费用的征收部门有三个层次。一是拥有立法、执法、司法权,执行广泛的社会管理职能的政府,包括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各委办部机关、公检法等;第二层:一些负责提供公共品或准公共品的事业单位,如环保、卫生、教育等。它们的收入由政府拨付,同时政府又赋予它们在本部门负责的事业范围内执法监督的权力,如卫生检查等;第三层,一些享有自然垄断或行政垄断地位,拥有一定强制力的国企,如电力、自来水、煤气公司、政府办的有行政垄断权中介机构。这些名目繁多的税费给房价下降造成了很大的刚性。清理税费,理顺房价的呼声日见高涨。但有人担忧清理税费会减少政府部门收入。
从税的角度来看,短期里,降低税率会减少政府部门的收入。但从中期来看,如果减少房地产税收负担能使房价下降足够的幅度,使居民的有效需求大幅度上升,此时部分因房价过高难以销售的空置商品房实现销售,政府就可以收到本来税基被各种规费侵蚀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契税等,完全可以抵消各种杂费的减少。将税收与税率的关系用坐标图表示出来, 从图上可以看出,税率并不是越高越好,税率只有达到一定最优点,才能使税收达到最大。从长期来看,据世界银行测算,房地产投资对相关产业的系数效应为2倍。当住房消费启动后,每亿元住房投资会带来相关产业的GDP增长2亿元,经济发展,税基扩大,政府的收入呈现出良性的增长循环。
从费的角度来看,清理各种规费能减少对经济的扭曲作用,使各种规费给经济带来的间接成本减少到最小,提高经济效率,促进公平,这将有利于经济良好稳定的发展。各种费用给企业事业的间接成本远大于本身。名目多、部门多、环节多的规费,意味着企业至少要跑遍20几个部门、收集40几个公章才能获得或维持其合法地位。尽管有些规费本身数额并不大,但企业为遵循这些规定却耗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房地产业属于资金密集型产业,并且国内大多数开发商的资金是通过银行贷款间接融资而来,资金的时间成本十分可观。除此之外,在房产市场日益成熟的今天,房产市场上开始不断推出各种流行房型设计。这使得市场先机对开发商来至关重要,资金的时间价值在此有了更深一层的含义。各种规费的存在降低了经济运行的效率,提高经济运行成本。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而各种规费则成为各政府部门自己的收入,并进而有可能成为腐败的重要原因。因此清理规费对提高经济运行效率而言有着更重要的意义。
<二> 部分规费分析
从公共品的理论来看,政府部门提供公共品时,靠税收来筹集资金;提供私人品时,应按市场规律收取价款,而提供混合产品时,则应考虑依靠税收或收费补偿成本,哪一个效率高。在目前的房地产业中,有些看似应由政府部门提供的产品从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应交给市场来运作效率更高。
如政府代行市场职能收取的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费,虽然说由政府出面监督工程质量可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但其中却有一个极大的弊端:当质监站通过了一项工程,意味着政府对工程质量的认可,如果以后工程出了毛病,政府是否替房产商承担赔偿的责任呢?如果政府承担责任,则政府容易混淆作为经济运行的管理者和市场主体中的一方的角色;如果政府不承担赔偿责任,政府官员就完全没有了把好质量关的约束机制。如果这项服务交给市场的中介机构来做。中介机构、房产商、购房者之间是平等关系,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中介机构会因担心招致赔偿而严格控制房产质量,这无疑是一种效率的改进。
工程质量检验费是政府行为应转为市场行为的例子。而对水、煤、电增客费这三类传统的自然垄断产业来说,这些收费在经济学上也不符合效率的原则。自然垄断产业固定成本所占的比重很大,变动成本的比重小,平均成本曲线向下倾斜。如果不对自然垄断企业进行政府管制,它们就会进行垄断生产,导致低效率;如果把这类企业分割成几个小企业,又会导致成本上升,规模不经济。这是政府经营不以盈利为目的自然垄断产业的理论基础。政府可以采取边际成本定价,也可以采取平均成本定价。无论采用哪种定价,公用事业部门,都可以从价格和补贴中完全弥补成本。现在房产商交纳了增容费,最后由消费者承担,建设了管道、缆线输送网,但却是公用事业部门从水电费、煤气费和补贴收回了成本,这等于消费者支付了双重费用,公用事业部门获得了超额利润。这背离了谁得益谁投资的市场法则。从提高社会效率的角度出发,这些增容费应由公用事业部门而非房产商来承担。如果公用事业部门资金困难,可由房产商负责建造水电、煤气的输送网的成本,建筑成本不能分摊到房价中,待以后公用事业部门收到水电、煤气费了,再向房产公司支付输送网的使用费。
三 、经济适用房的经济学分析
经济适用房作为现阶段的国家住房建设政策,旨在通过某种倾斜,如用地划拨、税费减免等优惠措施,来达到扩大住房供给,调节房地产投资结构和启动市场有效需求的目的。它是基于我国目前特殊的房地产市场和住房发展市场发展阶段的一种政策选择。但是,对于经济适用房制度的运行机制,与当前地产市场的关系、现行政策规定可能产生的市场反应、经济适用房政策的适用范围以及经济适用房制度的可持续发展等问题,尚有待从理论上进行再探索。
经济适用房政策作为一项政策,本意是通过政府补贴来提高中低收入购房者的住房有效需求。但付诸实施后却暴露出诸多问题:第一,补贴利益的流失与对完全商品房供给的"挤出效应"。目前,有些经济适用房把销售目标定位在中等收入家庭中偏高的那一部分人,甚至以吸引开私家车的一族来争相购买为荣。如果在地段、质量、功能、环境或者舒适性等一方面标准上,这类住房在各方面均能满足中等偏高收入家庭的需要,高收入阶层也会想方设法挤入经济适用房的消费群,从而使所流失的财政补贴效益最终转化为生产者剩余和少数中等偏高和高收入阶层的消费者剩余。而那些真正应该享受到补贴的,居住困难的中等偏低收入阶层反而被排斥在受益范围之外。经济适用房提高标准后,其消费群与完全商品房的消费群产生一定的挤出效应。第二,助长了市场不公平竞争和违规操作。作为具有政策倾斜性的经济适用房,实际上享受了特定阶段的政策性资源。如果经济适用房的操作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从而形成"黑箱运行",一些地方和部门为了获得经济适用房的有关政策优惠,受利益驱动,有可能会打着经济适用房的旗号争项目、争计划、争土地、贷款,这就容易诱发政企间交易和寻租行为的发生。第三,提高政策的调控成本,降低政府调节市场的效率。为了使政策优惠能按预期的设想转移到中低收入阶层身上,就需要控制经济适用房的受益面,避免不该享受财政补贴的阶层也从中"沾光"。这就需要将政策调控的重点引向鉴别居民家庭收入层次,监督经济适用房的流通和分配这些繁琐而又无效的工作上,偏离了其主要职能。
用经济学上的博奕论来分析,经济适用房作为一项政策,涉及的利益方有政府部门、开发企业、消费者三方。在这三者中,有关政府部门拥有用地划拨、税费减免等权力。目前,政策优惠对众多开发商来说是稀缺资源,是众多开发商争夺的对象。而在开发商以各种方式挣得政府政策优惠后,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有可能进行违规操作。由于政府对经济适用房价格进行管制,按照建房《1998》154号文,经济适用房住房价格除成本、税金外,其开发利润不得超过3%。而理性的开发商是不会愿意从事这种回报率低于同期市场利率的投资项目。而在现实生活中,开发商却对此趋之若鹜。一个合理的解释是,开发商虚列成本以降低利润,使其符合规定标准,而作为主管行政部门对此却无能为力,甚至可能与开发商合谋使虚列的成本合法化,人为拉高经济适用房利润与售价,使价格管制名存实亡。政府部门为了达到经济适用房的政策意图,需要付出一定的监督费用,以对合格的开发商做出鉴别。而对购房者来说,虽然经济适用房面向的对象是中低收入者,但具体操作过程中并没有制定有效的收入调查措施。一部分高收入者也加入了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行列,甚至有些人将经济适用房上市套利后再次购买经济适用房进行投机。有关利益三方的相互博奕使得经济适用房政策在操作过程中背离了原来的政策意图。
由于经济适用房是向住房供给者提供补贴,补贴的结果是在同等投资支出的前提下增加市场供给量,从而导致均衡价格的下降和住房需求的相应增加。为了使补贴的效益尽可能传递给政策所指向的收入阶层。只有在消费者牺牲其他消费品需求的前提下,才能实现。如果政府直接补贴给消费者,则能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综合消费偏好。所谓消费者的综合消费偏好,是指消费者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偏好做出的消费选择。用无差异曲线说明如图:
用发补贴的方法会给消费者带来更高的效用,而发补贴给供给者,则可能供给者供给的住房不是消费者所需要的或最重要的,这时消费者就难以得到最大的满足了。在图中,MN线代表其他消费品(x)和住房(y)的价格一定时,发了一笔现金所形成的预算线,如发补贴给者,该消费者可得到y1的其他消费品和y1的住房,所获效用为u1,如发现金让消费者根据偏好自由选购,消费者会买x2的其他消费品和y2的住房,所获效用为u2, u2>u1。
参考文献:
1、《从我国现阶段房地产业政策的几点思考》刑建国、郑重载《房地产经济与管理》
2、《砖头补贴还是人头补贴》载《房地产世界》1999年8月号
3、《房地产税费问题透视》载《上海房地》1999年6月号
4、《现代西方经济学教程》黄亚钧著复旦大学出版社
5《Towards Undividied Cities :The Potential of Economic Revitalisation and Housing Redifferention 》Housing Studies ,Vol,14 NO.5,573-584,1999
6《Policy Review Housing Studies》Vol,13,No,6,833-839,1998
㈥ 什么是土地融资
土地抵押是目前各种融资类项目的核心风控措施之一,由于抵押土地的类型各异(包括出让地、划拨地、储备地等),处置方式也不尽相同,故对土地抵押问题的探讨就显得极为必要。
一、土地抵押的客体是土地使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的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所以,我国的土地从所有权的角度讲,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的规定: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所以,目前我们所讲的土地抵押,实质上是指土地使用权的抵押。
二、具体的土地使用权能否抵押取决于法律规定
根据土地所有权的不同,土地使用权首先被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法律对两者有着明显的区分,从而形成了所谓的土地二元结构。
1、国有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所谓的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在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屋和其他地上物建设的权利。所谓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家庭承包经营权和国有四荒地土地承包经营权。
上述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取得方式和权力内容的不同,又可以进一步细分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依据招拍挂或者协议方式取得,有一定的期限和用途限制,可以依法转让、抵押,是目前最为自由的土地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及《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特定的国有企业或者公共事业单位、机关等,以无偿的方式从国家取得土地使用权,该类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具有特殊性,权利本身没有期限的限制,但是土地使用权不得私自转让和抵押,其抵押,须经土地主管部门同意和审批,并且在实现抵押权时,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
国有土地用于农业用途的,土地使用人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被称为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权利内容与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区别。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四条,家庭承包经营权,至少耕地的家庭承包经营权,被允许转让,但严禁抵押。四荒地的承包经营权,则可以自由转让和抵押。
㈦ 企业如何通过土地融资
近年来,以土地使用权抵押为融资条件的信贷业务发展十分迅速,这一融资形式不仅为企业、个人提供了急需的发展资金,也提高了银行资金的利用效率,对促进房地产业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据《2009年中国国土资源公报》统计,截至2009年年底,全国 84个城市土地抵押面积 21.7万公顷,抵押贷款 2.59万亿元,比上年分别增长 30.9%和 42.8%。然而,土地抵押贷款业务的过度扩张使银行在共享房地产业利润的同时,也承担了巨大的金融风险。
土地抵押贷款的两大风险
从国内外各类理论研究和实践探讨成果来看,土地抵押贷款的风险一般可以分为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内部风险主要是因土地评估、抵押、贷款和登记等业务流程的不规范导致的风险,如违规办理抵押登记、违规放贷、骗贷、虚高评估土地价值等;外部风险主要因为宏观经济波动导致的风险,如宏观经济波动导致土地市场萎靡、土地贬值等。笔者认为,外部风险属于宏观风险,存在综合性及不确定性,如粮食安全、地震自然灾害等公共危机都可以导致风险产生,而且此类风险主要由中央政府负责调控。因此,本文以研究内部风险为主。
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有关资料显示,担保信贷作为最常见的一种担保贷款形式,在我国信贷总量中占80%以上。土地抵押贷款风险主要存在于土地抵押贷款业务办理过程中的两个主要主体:土地登记机构和银行,对应地,笔者将土地抵押贷款的风险归纳为以下两方面:
风险一:土地登记机构违规办理土地抵押登记的风险
一是依法不能抵押的土地办理了土地抵押登记手续。《物权法》、《担保法》规定不能抵押的各类土地,如农村宅基地、公益性用地等。
二是未取得土地使用证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手续或违规依出让金缴纳比例办理分割登记并抵押的。
三是未经相关权利人同意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手续的。如土地权利存在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未经当事人同意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共有土地未经全部共有人同意办理抵押登记;乡镇企业建设用地未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办理抵押登记等。
四是土地权利存在查封、预查封的或存在土地违法的办理土地抵押登记。如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后抵押的。
五是为了土地抵押融资需要,一宗土地办理多个土地权利证书,导致重复发证的。如储备用地,可能存在储备范围内原土地权利尚未注销,就办理了储备用地登记发证并抵押。
六是同一宗土地不按照规定,依抵押登记申请先后顺序办理抵押登记,擅自改变土地抵押顺位的。
风险二:银行违规放贷的风险
第一,银行擅自扩大放贷比例。如有关政策规
定储备用地抵押贷款率为70%、首套房屋个贷30%等,而银行则扩大比例放贷。
第二,银行违背产业政策放贷。如对落后、淘汰产业,“三高一资”(高成本、高污染、高能耗、资源型)产业放贷。
第三,银行虚高土地价值放贷。(土地价值无论是依评估机构评估或借贷双方当事人认定均需银行认可确定)。
第四,银行不审慎地延长贷款周期放贷,导致贷款周期结构不合理,比如中长期贷款过多。
第五,银行降低贷款利率放贷。如一些城市储备用地抵押贷款利率较同期市场利率至少下浮10%。
第六,银行违背房地产调控政策放贷。
第七,银行超出土地权利使用期限放贷。
第八,银行超过信贷审批权限放贷。
第九,非金融机构违规放贷。
第十,其他情形。如贷前、贷中和贷后没有履行监管职责等。
除上述风险外,同一宗土地重复放贷的,顺位靠后的抵押权人可能无法受偿,风险较大;土地或房屋单一抵押,因登记机构的不统一,可能房屋抵押后土地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当事人凭土地权利证书再次抵押,造成重复抵押风险;依据地方政府或人大担保函等无效文件放贷的情形,也是产生土地抵押贷款风险的重要因素。
实践中需高度关注的两大风险域。目前,从实践来看,储备土地抵押和农村集体土地抵押风险值
得高度关注。
风险域一:储备土地抵押
据国土资源部统计,截至2009年年底,全国84个重点城市储备土地抵押3547亿元,占84个城市土地抵押金额的14%,2009年新增土地抵押贷款中有1/5流向储备土地抵押,储备土地抵押贷款
超过工业用地抵押贷款。作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主要形式,储备土地抵押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高度重视:
一是在储备用地办理土地登记和抵押登记过程中,登记操作与《土地登记办法》以及土地证书填写的有关要求不符,可能存在法律风险。目前,针对储备土地登记及抵押登记办理没有明确的依据和规范。实践中,地方将储备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上使用权类型填写为“政府储备”、土地用途填写为“储备用地”、土地使用期限不填写,这与《土地登记办法》以及土地证书填写的关要求均不符,如土地分类中根本没有“储备用地”一类,一旦进入诉讼或其他司法程序,极有可能因土地登记不规范败诉。
二是在政府储备土地中很多“绿地”、“道路”等代征地一并打包由储备机构收储,在储备土地抵押贷款过程中,这些代征地并没有剥离出来,而是一并抵押。但这些代征地将来都是公益性事业用地,不可能通过招拍挂供出,也不会有土地出让收益,因此将这些土地一并抵押贷款明显存在风险。
三是目前储备机构融资渠道比较单一,仅仅依靠储备用地抵押,还款来源主要是土地出让收益,存在较大外部风险。储备用地抵押不仅涉及面积大,而且贷款金额高。如,北京市2009年累计实现储备土地投资1165亿,涉及地面积约1.8万公顷。在此规模下,一旦土地市场出现波动,土地需求下降、价格下跌,储备土地无法供出,土地出让收益无法保障,储备机构将无法按时还款,资金链条断裂,金融风险凸显。
四是各类商业银行对储备用地抵押放贷意愿强烈,有可能降低贷款门槛放贷,导致金融风险。储备用地是最稳定保值的担保品之一,有政府作后盾,且规模大,放贷收益较高,各类商业银行都愿意放贷,甚至降低门槛放贷,出现了违规低息、超规模放贷等现象,容易引发金融风险。
风险域二:集体土地抵押
对于集体土地抵押问题,《物权法》、《担保法》虽然没有明确集体土地不能作为抵押,但明确规定只有两种情形可以抵押:一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二是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光地不能抵押,必须连同土地上的房屋建筑一起抵押。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了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以后,金融机构纷纷在农村开展了集体土地的抵押融资试点和尝试,尤其是以农村房屋、宅基地抵押为主要内容的尝试受到全社会的关注。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一旦以农村房屋、宅基地抵押的抵押权实现时,集体土地却无法实现处置,其担保的债权无法实现,成为不良资产,无疑是巨大的金融风险。
防范风险,确保土地“借=贷”
土地抵押贷款的金融风险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银行违规放贷风险(包括中介机构违规评估土地价值风险);二是土地登记机构违规登记风险。从目前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来看,出于制度约束和职业道德,上述风险单一出现的机会较小。但是,除法律法规外,上述两个部门的部门规章或政策文件的部门局限性等,一旦一方违规,另一方在不熟悉他方政策或者没有职责遵守他方部门规章和政策文件的情况下,违规土地抵押登记贷款便会产生,风险也随之而来。因此,防范风险的主要办法应是加强涉及土地抵押贷款各方主体的沟通和协调,建立联手防范金融风险的新机制。
积极推进相关信息的对接与共享,构建土地、银行和证券联手防范金融风险的新机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土地资本化的方式、节奏和规模呈现多样、快速和扩大的趋势,土地与信贷、证券的关系越来越密切。建议国土资源部、银监会和证监会加强沟通合作,将包括土地抵押监测数据在内的土地登记基本信息、上市房地产企业资金和用地情况、房地产企业信贷和用地情况等数据对接共享,实现以土地为基础的土地资本化全方位、全过程监管,构建土地、银行和证券联手防范金融风险的新机制,化解政府融资平台矛盾,更加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
土地登记部门加强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服务,银行加强贷前、贷中和贷后土地登记资料的查询和全过程监管,实现土地登记资料、放贷政策信息对接和共享。
㈧ 个人土地融资犯法吗
如果你有土地使用权证,你可以向银行抵押贷款。
如果你是买卖村集体土地(包括口粮田)那就是非法转让。
㈨ 什么是融资用地
一、土地融资,是金融行业中的经营模式之一,其实质是将土地作为信用抵押,以获取资金维持经营的一种模式,其已经成为国际通用的金融模式。
二、融资用地不等于卖地。
土地融资起源于1998年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行条例》赋予了我国地方政府出让土地的权力,使地方政府可将土地出让以获得土地出让金、土地税费等收入,并将其作为地方财源的政策支持。
在地方财政收入远远满足不了城市化快速发展需求、土地管理新政策的大背景下,地方政府土地融资则顺运而生。
(9)土地融资腐败扩展阅读
内部融资方式包括:
(1)企业自有资金:包括企业设立时各出资方投入的资金,经营一段时间后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主要由接受捐赠、资本汇率折算差额、股本溢价等形成)等资本由企业自有支配、长期持有。
自有资金是企业经营的基础和保证,国家对房地产企业的自有资本比例有严格要求。开发商一般不太愿意动用过多的企业的自有资金,只有当项目的赢利性可观、确定性较大时,才有可能适度投入企业的自有资金。
(2)预收账款:是指开发商按照合同规定预先收取购房者的定金,以及委托开发单位开发建设项目,按双方合同规定预收委托单位的开发建设资金。对开发商而言,通过这种方式可以提前筹集到必需的开发资金。其中预购房款主要指购房者的个人按揭贷款,是我国房地产企业开发资金的重要来源。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房地产融资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投融资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