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政府性债务是否实质剥离,是否仍实质承担政府融资职能
金融要承担对辖区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性担保(一)剥离金融融资和金融资产监管职能。剥离融资.
㈡ 政府常见的负债方式有哪些以正常资产抵押融资
一、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概念和发展现状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内公司管理有关容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及相关文件的最新定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和行业性投资公司。
近年来,地方政府通过融资平台进行举债融资,促进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为应对两次金融危机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随着融资平台数量的迅速膨胀及贷款规模的急速增长,相关问题逐步出现,潜在风险引起关注。2010年下半年起,国务院及各部委陆续下发文件,要求对地方各级政府融资平台进行全面清理。目前,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清理规范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融资平台公司规模迅速扩张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保留的平台公司正在按照市场化原则规范运行,逐步实现债务风险内部化。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对平台公司的信贷管理更加规范,政府违规担保承诺行为也基本得到制止。
㈢ 政府融资规范政策的发布,对后期政府债务融资有哪些方面影响
第一是债权融资,第二是股权融资。中国在这方面的创新度丝毫不亚于国外的企业和国外的机构,只不过是我们的制度环境和相关的平台,让我们的企业在这些方面走的不顺畅而已。比如在北美或者欧洲,银行体系、其它体系,相关的担保体系等等诚信体系都是非常完善的,我们发现很多企业在做组合贷款、贸易融资,在中国特有的一个现象,在其它国家很少看到的固定回报的投资,在字面意义上国外是有的,比如涉及到中国的外汇监管的问题,所以在中国所进行的民意投资的现象都很值得大家深思考虑。第三是产业投资。在中国已经有了,只是大部分的资源掌握在政府手里,最近通过跟政府进行的接触,我也发现这块投资目前整体的状况并不是非常良好,当然有政府的原因,也有专业人士不到位的问题。4.贸易融资,做贸易的朋友肯定都很熟悉,但是最关键的在于我们看了一组数字,在中国做贸易的企业,其实真正的利用贸易融资的方式进行的融资行为,占整个融资行为的20%,这说明还是有一个非常大的空间,我们要分析是因为银行的问题还是因为企业内部资质的问题,还是因为自己的思维习惯的问题,还是没有去叩响大门的问题。5.私募基金,现在已经打开,明年3月1号大家可能会看到一个崭新的局面,这也是为什么最近很多投资公司都在进行观察,进行转向的原因,我相信在这方面一定大有作为。6.合伙人或员工入股随着技术创新三个特点的转变,即由单一产品创新向系列产品创新,由能人创新转向集体创新;由一次性创新转向持续性创新,对创高技术企业来说,常常需与他人共同创业。许多企业在创业初期,相当一部分资金靠几个或十几个创业者集资。职工入股是一个有效的筹资方式。但应该注意以下两个方面:职工入股对于太小的公司意义不大,因为公司所能筹措到的资金数目与职员人数成正比,一般来说,待企业得到了一定发展,规模有所扩大,实力大大加强之后,公司进一步迅速成长,扩张需要大量资金时,可以考虑员工入股这种筹资方式。如果企业的经营性情况不好,一般不宜推行员工股份拥有计划。因为企业的员工非常了解企业,此时,推行员工拥有计划很容易使他们产生被利用的感觉或抵触情绪,从而使职员入股计划难以成功。当然,如果公司规模发展到了一定程度,公司经营情况好时,或者即使经营情况不太理想,公司经理人员和职员在避免企业破产和职工失业问题上形成共识,希望同舟共济,渡过难关。那么采用员工入股是可行的筹资渠道。7.租赁,也算一种融资对于刚刚创的企业来说,进行生产需要投入固定资产,尤其是高科技企业,固定资产设备往往昂贵,创业者往往没有足够的资金购买固定资产,租赁几乎是唯一的选择。即使在资本充裕条件下,出于优化财务结构方面考虑,也可能采用租赁方式
㈣ 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可以举借政府性债务的项目有哪些
政府性债务资金的用途(即项目):
(一)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交通运输、农林内水、城市公用设容施等基础设施建设;
(二)发展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卫生、环保、扶贫等公益事业;
(三)自然灾害救助;
(四)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需要由政府偿还的债务。
㈤ 《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什么时间发的
近日,国务院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函〔2016〕88号)。同时,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印发《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的通知》(财预〔2016〕152号)。就此,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出的问题。一、问:出台《预案》和《指南》的背景是什么?答:实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控,有利于提高地方政府动态监测、实时预警的能力,提前妥善做好政府债务风险事件应急政策储备,推进风险防控工作科学化、精细化,确保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国务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要求,“建立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各级政府要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风险识别和预警机制,以可控方式和节奏主动释放风险,重点提高财政、金融等方面风险防控能力。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积极构建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严格实施限额管理,要求地方政府举债不得突破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限额,依法设置地方政府债务的“天花板”;将政府债务全部分类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改变了以往政府债务游离于预算之外的局面,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开展风险评估和预警,督促高风险地区切实化解风险;发行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有效缓解地方政府到期债务偿还压力,减轻地方政府利息负担;加大专项检查力度,坚决制止违法违规担保融资行为等,既发挥了政府规范举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又有利于防范财政金融风险,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取得了积极成效,风险总体可控。但当前地方政府债务领域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主要是局部地区偿债能力有所弱化,个别地区债务率超出警戒标准,违法违规融资担保现象时有发生,一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存在不规范现象等,需要引起重视。图之于未萌,虑之于未有。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机制,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及预算法相关规定,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全面依法治国,深化财税体制改革,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的重要举措。《预案》的出台将有力推动此项工作开展。二、问:出台《预案》的目的以及工作原则是什么?答:建立健全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坚持快速响应、分类施策、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稳妥处置,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预案》明确,建立健全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机制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分级负责。省级政府对本地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负总责,省以下地方各级政府按照属地原则各负其责。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加强对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指导。跨省(区、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由相关地区协商。二是及时应对。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和应急处置相结合,加强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监控,及时排查风险隐患,妥善处置风险事件。三是依法处置。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应当依法合规,尊重市场化原则,充分考虑并维护好各方合法权益。三、问:《预案》主要包括哪些内容?答:《预案》和《指南》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在准确研判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状况的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做出系统性安排,充分考虑各方合法权益,明确风险防控底线,建立预警和分级响应机制,严格风险事件责任追究,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一是依法明确适用范围。依据预算法等法律和政策规定界定《预案》和《指南》的适用范围:纳入限额管理的地方政府债务,包括地方政府债券以及尚未置换为政府债券的存量政府债务;清理甄别认定的存量或有债务,包括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和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二是建立分级响应机制。按照风险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将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划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大)四个等级。对Ⅳ级、Ⅲ级债务风险,主要由市县政府立足自身化解;对Ⅱ级、Ⅰ级债务风险,除上述措施外,省级政府可依据市县政府申请予以适当救助。另外,当地方政府出现极大风险时,中央政府可适当指导。三是实施分类应急处置。坚持法治化、市场化原则,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等法律规定,区分不同债务类型,分类提出债务违约处置措施,明确地方政府偿债责任,实现债权人、债务人依法分担债务风险。四是严格落实责任追究。风险事件发生后,适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对地方政府有关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和追究法律责任,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负责人严格依法追责,增强地方政府和银行业金融机构领导干部的风险意识、责任意识,防范财政金融风险。四、问:《预案》中提出的地方政府财政重整包括哪些内容?答:财政重整是指高风险地区通过实施一系列增收、节支、资产处置等短期和中长期措施安排,使债务规模和偿债能力相一致,恢复财政收支平衡状态。实施债务高风险地区财政重整,是地方政府债务应急处置的重要内容,也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做法。地方政府财政重整计划必须依法履行相关程序,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要注重与金融政策协调,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不得因为偿还债务本息影响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预案》规定了财政重整的主要措施。包括:一是拓宽财源渠道。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加大清缴欠税欠费力度,确保应收尽收。落实国有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增加政府性资源收益。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财税优惠政策之外,可以暂停其他财税优惠政策,待危机解除后再行恢复。二是优化支出结构。财政重整期内,除必要的基本民生政策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外,视债务风险等级,本级政府其他财政支出应当保持“零增长”或者大力压减。三是处置政府资产。指定机构统一接管政府及其部门拥有的各类经营性资产、行政事业资产、国有股权等,结合市场情况予以变现,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四是申请省级救助。采取上述措施后,风险地区财政收支仍难以平衡的,可以向省级政府申请临时救助,包括但不限于:代偿部分政府债务,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减免部分专项转移支付配套资金等。待财政重整计划实施结束后,由省级政府自行决定是否收回相关资金。五是加强预算审查。实施财政重整计划以后,相关市县政府涉及财政总预算、部门预算、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政府债务等事项,在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委会审查批准的同时,必须报上级政府备案。确有不适当之处,需要撤销批准预算的决议的,上级政府应当依法按程序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六是改进财政管理。相关市县政府应当实施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妥善安排财政收支预算,严格做好与化解政府债务风险政策措施的衔接。五、问:《预案》中提出将对地方政府性债务进行分类处置,请问如何处置?答:《预案》依据预算法、担保法、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等法律规定,区分不同债务类型提出处置原则,实现债权人、债务人依法合理分担债务风险。一是地方政府债券。地方政府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二是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新预算法实施后,地方政府举债只能采取发行政府债券方式,为此《预案》对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处置进行了明确。债务人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的,必须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内置换成政府债券,地方政府承担全部偿还责任。债务人为企事业单位等的,经地方政府、债权人、企事业单位等债务人协商一致,可以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分类处理。即,债权人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地方政府不得拒绝相关偿还义务转移,并承担全部偿还责任;债权人不同意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内将偿债义务转移给地方政府的,仍由原债务人依法承担偿债责任,对应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由中央统一收回,地方政府作为出资人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依法实现债权人的风险和收益相匹配。三是存量或有债务。具体包括:——存量担保债务。存量担保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按照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外,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出具的担保合同无效,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对其不承担偿债责任,仅依法承担适当民事赔偿责任,但最多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担保额小于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以担保额为限。具体金额由地方政府、债权人、债务人参照政府承诺担保金额、财政承受能力等协商确定。——存量救助债务。存量救助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对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救助,但保留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四是新发生的违法违规担保债务。对新预算法实施以后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承诺的债务,参照上述第三类情况中的存量担保债务依法处理。另外,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专门制定了《指南》,进一步区分存量债务中的银行贷款、企业债券、信托、BT等不同类型,分门别类明确具体处置措施,作为《预案》配套文件印发实施。六、问:《预案》中为什么要提出责任追究?责任追究的范围、响应机制和程序是什么?答: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关全局。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关于建立考核问责机制的规定,《预案》中专门对违法违规责任范围、追究响应机制、责任追究程序进行了明确。一是违法违规责任范围。包括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国发〔2014〕43号文件等有关政策规定的行为;其他违反财政部等部门制度规定的行为。二是追究机制响应。发生Ⅳ级以上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当适时启动债务风险责任追究机制,地方政府应当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问责;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当地银监部门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责。三是责任追究程序。有关任免机关、监察机关、银监部门根据省级政府审定的有关责任认定情况,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省级政府应当将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纳入政绩考核范围。对实施财政重整的市县政府,视债务风险形成原因和时间等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属于在本届政府任期内举借债务形成风险事件的,在终止应急措施之前,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不得重用或提拔;属于已经离任的政府领导责任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七、问:贯彻落实《预案》应当把握的主线是什么?答:一是坚持法治意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涉及债权和债务关系。要充分认识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与一般管理事务的差异性,全面贯彻依法治国的精神,坚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妥善应对和处理各种可能出现的风险事件,保护好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二是树立风险意识。要主动适应和引领新常态,把防风险摆在各项工作突出位置。要按照《预案》要求,加强动态监测和实时预警,准确研判可能出现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及其原因,对症下药,综合施策,力争把各类风险化解在源头,防止风险加剧或转化,并依法加强对金融机构的风险警示和提醒。三是增强责任意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控事关总体国家安全。要坚持守土有责,妥善处理好促进经济发展和防范债务风险的关系,处理好金融创新和国家安全的关系,把职责范围内可能引发的风险防控好,不能把防风险的责任推给上面、留给后面或转嫁他人。四是强化大局意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控涉及中央与地方、财政与金融、政府部门与社会主体、当前地方经济增长和国家可持续发展等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加强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控,要站位更高一层,坚持从全局视角、整体思路出发研究制定各项政策,维护国家持久安全稳定。
㈥ 债务性融资的债务性融资对策
商业信货是经常被理论界忽视的中小企业重要的融资渠道。所谓商业信货就是指用赊销或与付款方向供货方、 采购方向企业提供信用, 其中赊销方式是最主要的商业信用形式。在国外的某些抽样统计中, 商业信货的比重甚至高于银行贷款的份额。英国Bradfocd大学的研究发现, 英国96%的销售是先发货、后付账, 英国企业的日常交易中, 80%的交易有商业信贷条款。
中国进入了过剩经济时代, 生产商为争夺商业资源, 往往都给予商业部门一定期限的赊销, 大多数供货商也给予购买方一定期限的还款期。许多中小企业通过商业赊销获得了发展壮大的机会, 同时也有一些中小企业由于大企业对其货款的拖欠, 造成经营困难。为此有必要针对此种情况, 出台专门的法律来规范商业信贷, 从而使商业信货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英国出台的《延期支付法案》(Late Payment Act)就属于这样一种法案。
不仅如此, 要进一步发挥商业信贷的作用, 还可以鼓励商业银行介入商业信货活动, 这样不仅可以促进商业信用向纵深发展, 而且使得商业信用的信息在某种程度上受到银行的监控, 促使商业信贷更加规范。 中小金融机构在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方面拥有信息上的优势。中小金融机构一般是地方性金融机构, 专门为地方中小企业服务。通过长期的合作关系, 中小金融机构对地方中小企业经营状况的了解程度逐渐增加, 这就有助于解决存在于中小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关于这种信息优势, Banerjee等人在1994年提出了长期互动假说。
许多优秀的基层金融机构已经用它们的实践为我们提供了解决“ 信息不对称’, 的办法。浙江台州市路桥区除了四大商业银行和交通银行之外, 还有9家信用社。其中, 泰隆和银座两民营信用社占有当地存款总额55%。之所以这些金融机构能够成功地为中小企业服务, 要害问题就在于解决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这些金融机构将经营地区划为若干社区, 聘用的信贷员都是来自于社区的有一定社会经验、对本社区情况了如指掌的人。比如, 他们请些老大嫂、老大妈当信贷员。她们好像居委会主任一样, 对社区的情况非常熟悉, 对每个人都知根知底。谁家有钱, 谁家没钱, 谁家生产什么, 前景如何等等都一清二楚。通过制度创新, 中小金融机构竟轻易突破了信息不对称的瓶颈。成功的经验告诉我们, 当前中国不仅应当发展中小行, 而且应当重点发展类似浙江台州泰隆信用社类型的社区型中小银行, 风险更小,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帮助更大、更直接。 当前国有商业银行占据银行总资产的绝大部分, 这部分资产能否为中小企业服务关系到整个中小企业发展的大局, 为此, 应当积极鼓励国有商业银行利用一部分资源为中小企业服务。其主要可以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国有商业银行要转变观念,真正建立互利合作的银企关系。而且我国今后的大企业大部分将是从中小企业发展而来, 支持中小企业也是争夺客户、培养客户的竞争需要。
二是改变现有的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使用同一标准的状况, 制定符合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特点和要求的中小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提升中小企业信用等级, 改善中小企业信用状况, 促进中小企业融资。
三是改革现行的贷款审批程序, 形成合理的制度安排, 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的授信体制、政策和程序。
四是加快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品种创新, 开发中小企业在各个金融服务领域的需求, 满足不同层次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需要。
五是要在对中小企业市场细分的基础上, 大力支持产品有市场、科技含量高、发展潜力大的中小企业的发展。
六是建立中小企业信息库, 实现数据信息资源共享, 为中小企业提供行业分析、决策咨询服务, 辅助中小企业发展。 中小企业债务融资领域实际存在“ 金融缺口” , 即中小企业的融资要求与市场可以给予的融资供给之间总是存在不对称, 前者总是大于后者。为弥补市场缺陷, 减少逆向选择现象, 可以通过政策性银行为那些真正应当获得贷款的中小企业提供优惠贷款, 并通过优惠贷款利率对中小企业贷款利率总水平做向下引导。
由于当前我国有关中小企业的信息收集和系统研究工作不足, 成立中小企业银行, 还可以通过设立专门的调研机构来从事有关中小企业的信息收集和政策研究, 为国家中小企业政策提供咨询, 减少国家中小企业政策的盲目性。研究发现, 即使在许多发达国家, 也都普遍设有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性融资的专门机构。为弥补市场缺陷, 体现政府对市场的有效干预, 进一步完善政策银行体系, 应尽快组建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性融资服务的中小企业银行。 毫无疑问, 中小企业应当得到金融机构的积极的金融支持。但是, 中小企业良荞不齐, 如果不加区分地强行支持, 就会因效率的损失而形成“ 劣币驱逐良币’, 的后果,反而破坏中小企业发展的环境和市场氛围, 直接伤害具有发展潜质的中小企业。因此,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必须以扶优汰劣为准则, 这就需要对中小企业的资信情况进行有效的筛选。
由于牵涉企业信用的信息很多, 而且相当分散, 诸如工商、税务、公安、商检、技监、法院等政府部门的信息都很重要, 仅依靠某一个商业机构, 显然无力完成信息的充分收集和甄别, 因此, 必须依靠政府的力量, 制定法律法规, 以政府部门的信息为基础, 会同银行及其他社会中介机构的信息系统,共同组成社会信用体系。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可以使具备条件的小企业贷款的成本大为下降, 从而为从根本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奠定一个坚实的基础。 各国政府不仅设立各类政府性或政策性机构为中小企业直接提供金融服务, 而且还通过设立信用担保体系, 为中小企业通过商业银行获取资金提供重要帮助。信用担保机构一般分政府性的担保机构、商业担保机构和中小企业互助担保机构三类。
政府是信用度最高的行政法人,由政府机构出面进行担保, 财力最大, 作用直接。但是, 政府不可能像商业机构一样运作, 在信息明显不对称的情况下, 政府直接运作更有可能造成低效率, 而且可能带来损失。
商业机构出面进行中小企业贷款担保, 资金的运作效率相对提高。但是, 商业机构要与大量中小企业进行资本借货, 同样面对信息不对称的状况, 业务风险相当大,其可能的损差几乎不可能通过提高收费来完全弥补。
合作担保机构, 由实际贷款困难的企业联合起来, 共同出资设立, 由于担保组织的管理人就是贷款人, 因此信息比较透明。经营的实践表明, 此类融资担保坏帐率极低, 担保质量、资产运行质量和效率都比较高, 有效地帮助企业解决了融资难问题, 具有很大的发展潜力和空间。因此, 构建完整的信用担保框架体系, 在完善政府和商业机构设立的信用担保机构的同时,更应当大力发展合作’生质的或者说是互助‘生质的担保机构, 尽快赋予互助贷款担保组织以合法地位, 并且进一步研究形成风险分散的机制, 以完善担保组织的长效运行。 社会上总是存在两类金融活动, 一类是正规金融, 一类是非正规金融。非正规金融业可以分为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无组织的非正规金融既有高收益、高效率的优势, 也存在高交易成本、无风险保障层及缺乏对借款者有效监督的弊端, 扬长避短的结果是正规的银行系统无法运作, 民间金融组织应运而生。这些机构与银行的运作机制几乎一样, 一方面吸收居民的零星存款, 或者通过发行次级债券等来筹集资金, 并直接承担对存款者的偿还责任。只不过它们所从事的业务是正规的银行不愿涉及而市场又存在需求的领域,所以民间金融屡禁不止。
由此, 我们可以认为, 非正规直接融资与非正规间接融资不仅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方面, 而且也为社会公众提供了更多的投资选择, 于国于民都有利。为此, 政府如何从一味地对非正规金融的“ 堵’, 到“ 疏” , “ 禁” 到“ 引’, 是发展非正规金融的重要保障。从国外的经验看, 引导提高非正规金融的组织化程度发展非正规金融领域的服务机构, 能够有利于非正规金融健康发展, 把正规金融体系之外的这一部分金融业务置于政府的可控制状态, 防止发生大的问题, 同时又能使这一部分业务得到有效地发展。
㈦ 地方政府性债务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务的关系
地方政府性债务范围很广,债务形成的直接主体很多,比如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和其他相关单位,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务只是其中一部分。地方政府与债务的关系也分为以下几种:
(一)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是指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和其他相关单位举借,确定由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一是地方政府债券、国债转贷、外债转贷、农业综合开发借款、其他财政转贷债务中确定由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二是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政府部门和机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举借、拖欠或以回购(BT)等方式形成的债务中,确定由财政资金(不含车辆通行费、学费等收入)偿还的债务。三是地方政府粮食企业和供销企业政策性挂账。
(二)地方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是指因地方政府提供直接或间接担保,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政府负有连带偿债责任的债务。一是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借,确定以债务单位事业收入(含学费、住宿费等教育收费收入)、经营收入(含车辆通行费收入)等非财政资金偿还,且地方政府提供直接或间接担保的债务。二是地方政府举借,以非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视同政府担保债务。
(三)地方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其他相关债务。是指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和公用事业单位为公益性项目举借,由非财政资金偿还,且地方政府未提供担保的债务(不含拖欠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政府在法律上对该类债务不承担偿债责任,但当债务人出现债务危机时,政府可能需要承担救助责任。
(四)通过新的举债主体和举债方式形成的地方政府性债务。即在2011年国务院《关于做好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6号)规定的上述三类债务范围之外,通过新的举债主体和举债方式形成的地方政府性债务。一是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为其他单位提供直接或间接担保,且由非财政资金偿还的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二是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和公用事业单位通过融资租赁、集资、回购(BT)、垫资施工、延期付款或拖欠等新的方式形成,用于非市场化方式运营的公益性项目,由非财政资金偿还,且地方政府及其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未提供担保的其他相关债务。三是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不含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等新的举债主体,通过举借、融资租赁、集资、回购(BT)、垫资施工、延期付款或拖欠等方式形成的,用于公益性项目,由非财政资金偿还,且地方政府及其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未提供担保的其他相关债务。
㈧ 为什么要重视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
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是指地方政府承担债务但无能力按期还本付息的可能性以及相应产生的后果,如导致政府财政不能正常运转,拖欠干部教师工资和职工养老金,以及无力进行公用事业投入等。
一是爆发区域性财政风险。
很多人认为地方各级政府掌握大量国有资产、资源,在目前财政体制下,地方政府又不能破产清算,中央财政不可避免成为“最后支付人”。这未免有点盲目乐观。考虑到举债地区的普遍性、部分地方债务负担的严峻性,以及偿债来源对土地财政的高度依赖性,地方政府负债的偿付风险以及由此诱发的金融风险和政府信用风险仍不可小觑。受宏观经济增速放缓、地方财政增速回落以及房地产市场调整等因素影响,一旦累积的债务风险超过地方财政承受能力,信用链条就有可能断裂,爆发区域性财政风险。
二是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地方债主要来源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间接融资,地方债与银行等金融体系风险直接关联程度较高。债务违约和兑付危机最终都会形成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区域性财政风险与系统性金融风险互为因果、交织关联、循环影响、叠加蔓延。当地方债规模和“借新还旧”展期超过一定极限后,金融危机的“多米诺骨牌”就会倒塌。巨大债务不仅使地方政府陷入财政困局和债务风险当中,还不可避免转化为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
三是诱发经济和社会政治风险。
可以毫不夸张地说,目前,地方债风险已经成为威胁我国经济持续发展、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全的重要因素。如果严格金融规则,不少地方债已经无法依靠“借新还旧”展期。如果按市场化要求,一些地方政府实际上已经破产。过高的地方债直接推高土地和楼市价格,难以偿付的地方债也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带来不良资产等风险敞口。巨额地方债的背后,实际上是政府信用的隐性担保,地方举债融资普遍不考虑偿付责任以及所造成的后果,“只管借,不管还”。企业和事业单位把最终偿付责任转嫁给政府,下级政府把最终偿付责任转移给上级政府,地方政府把最终偿付责任转推给中央政府,上届政府又把最终偿付责任延迟给下届政府,“击鼓传花”。一旦地方债风险爆发,只能廉价变卖国有资产、或者由上级政府乃至中央政府兜底,最后只能通过债务重组、货币贬值转嫁债务负担,由全国人民集体买单。因此,地方债风险集聚、积累到一定程度,地区性风险就有可能演变为区域性、全局性、系统性风险,就有可能损害政府公信力,恶化社会信用环境,诱发经济危机和社会信任危机,最终拖累经济可持续发展、影响社会稳定、威胁政治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