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信托业务包括哪些
信托业务包括寄售商店、贸易货栈、商业企业附设的信托服务部受托代购、代销、代运或组织买卖双方成交等业务。信托业可以经营的业务项目依《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法可分为如下:
1、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2、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的动产、不动产以及知识产权等财产、财产权,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3、受托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4、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
5、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政策性银行债券、企业债券等债券的承销业务。
6、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与处分。
7、代保管业务。
8、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
9、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10、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公益信托:
1、救济贫困。
2、救助灾民。
3、扶助残疾人。
4、发展教育、科技、体育、文化、艺术事业。
5、发展医疗卫生事业。
6、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
7、发展其他有利于社会的公共事业。
B. “银行代销的信托类产品”跟“信托公司直接购买的产品”有什么不同
一、银行的理财产品种类很多,而信托公司只有信托产品。一般来讲银行的理财产品收益率低,风险也低些。但是不绝对,特别是银行5%收益的理财产品就是投资信托产品,而信托产品收益率一般都在8%以上,银行赚走2%左右的利润后再销售给散户。同一个产品,银行给的收益有可能更低。
二、信托产品的风险是由信托公司整体风控能力、信托执行经理的业务经验及信托公司大股东整体经营理念等因素共同决定的。银行就是代理销售,在法律上不会承担任何责任。所以风险是一致的。
(2)代理信托种类扩展阅读
一、信托产品选购指南
(一)选择信誉良好的信托公司。投资者要认真考量信托公司的诚信度、资金实力、资产状况、风险管控力度,历史业绩和人员素质等各方面因素,从而决定某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产品是否值得购买。
(二)要预估信托产品的盈利前景。市场上的信托产品大多已在事先确定了信托资金的投向,因此投资者可以透过信托资金所投资项目的行业、现金流的稳定程度、未来一定时期的市场状况等因素对项目的成功率加以预测,进而预估信托产品的盈利前景。
(三)要考察信托项目担保方的实力。如果融资方因经营出现问题而到期不能“还款付息”,预设的担保措施能否有效地补偿信托“本息”就成为决定投资者损失大小的关键。因此,在选择信托理财产品的时候,不仅应选择融资方实力雄厚的产品,而且应考察信托项目担保方的实力。一般而言,银行等金融机构担保的信托理财产品虽然收益相对会低一些。
二、信托公司委托银行代为推介信托计划的,信托公司应当向银行提供完整的信托文件,并对银行推介人员开展推介培训;银行应向合格投资者推介,推介内容不应超出信托文件的约定,不得夸大宣传,并充分揭示信托计划的风险,提示信托投资风险自担原则。银行接受信托公司委托代为推介信托计划,不承担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
三、银行应当根据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为客户提供与其风险承受力相适应的理财服务。信托公司发现信托投资风险与理财协议约定的风险水平不适应时,应当向银行提出相关建议。银行不得为银信理财合作涉及的信托产品及该信托产品项下财产运用对象等提供任何形式担保。
C. 十大信托公司包括哪些
看你用什么方式排名了,信托公司有很多排名方式
一、综合排名(是按照回经营环境、资产管答理能力、风险管理能力和隐性担保能力作为排名依据的,权重比依次为10%、30%、30%和40%):
1.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3.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4.中诚信托有限公司
5.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6.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7.新华信托有限公司
8.西安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9.中粮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0.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二、按注册资本金排名:
中信信托
平安信托
中融信托
兴业信托
交银信托
华宝信托
华信信托
爱建信托
华能信托
昆仑信托
三、按信托资产总额
1中信信托
2兴业国际信托
3大业信托
4中融国际信托
5华润深国投信托
6中诚信托
7建信信托
8对外经济贸易信托
9山东省国际信托
10华能贵诚信托
四、按产品收益率排名
1昆仑信托
2甘肃信托
3华宝信托
4杭州工商信托
5中诚信托
6民生信托
7四川信托
8金谷信托
9新华信托
10西藏信托
基本上这几个还算比较有参考价值,需要其他的信息也可以再问我,希望能被采纳~
D. 信托与代理的区别
一,信托与代理
代理制度源远流长,发展至今已日渐成熟.随
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代理制度在我国也得到了
继承与发展.与代理制度在理财方面功能相似的信
托制度,虽在英美法系及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如日本,
韩国都已得到广泛的发展与利用,但在我国却仍处
在起步阶段.
(一)信托与代理的相似之处
首先,两种制度都是以一定信任为基础.被代
理人对代理人的信任是代理(本文所说代理主要指
狭义代理中的委托代理)产生的基础;委托人对受托
人的信任是信托产生的基础.其次,两种制度设立
的意图都是使被依赖之人为他人利益为一定民事行
为,从而两制度都拓展了民事活动的时间,空间.再
次,两种制度都对被依赖之人设置了诸多义务:如代
理人或受托人都不得将受托之事随意转于他人(即
亲自代理或管理的义务);代理人或受托人一般不得
将自己的利益置于与委托人或本人的利益相冲突之
境地(即禁止自我交易的义务);代理人与受托人都
不得获取未经授权的利益(即不得当然获得报酬).
(二)信托与代理的区别
!,从定义入手,分析双方基本法律特征的差异
大陆法系法律传统中最显著的特点之一就是善
于将一类事件,行为抽象出一个定义,并在定义中尽
可能多的概括进此行为的法律特征.对于代理的定
义,一般表述为: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代理行为,由此
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从中归纳出的代理的基本法律特征有:其一,代理人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代理行为;其二,代理人在被代
理人授予的代理权限范围内为代理行为;其三,代理
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即本人.
作为信托制度源泉的英美衡平法(不仅衡平法,
整个英美法系同样是)采取"目的导向"或"效果导
向"的思维模式,极少对法律行为下定义,至今仍未
形成通用的信托概念[!].即使是下定义,也是不大
注重法律特征构成要件的归纳,而是更多注重法律
行为的目的和效果.自从大陆法系继受信托制度以
来,许多国家如日本,韩国包括我国在内都对信托作
出界定并赋予其尽可能多的内涵.我国信托法第)
!收稿日期:)""("*")
作者简介:范诚(!#'#),女,河北石家庄人,河北经贸大学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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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卷第*期
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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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方数据
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受托
人的信任,将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
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
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从上述信托的定义可知,信托是一种为他人利
益管理财产的制度,简单来说,就是"受人之托,代人
理财".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信托事务的设计是
信托与代理的主要区别之一.信托成立生效后,受
托人在执行信托事务中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活
动,继而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于受托人自己.受
托人还享有除了信托文件和法律限制以外的处理信
托事务所必须的一切权利,不需要委托人特别的授
权.同时,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时不会受到委托人
或受益人的随意干涉.
!"从受托人的财产所有权转移程度看,二者存
在明显差异
从某种意义上说,代理关系是一种对人关系.
代理产生后,并不发生任何属于被代理人财产的所
有权的转移.代理过程中,代理涉及的财产的所有
权与其利益并不发生分离,都归属于代理人.当然,
受控于被代理人的这部分财产很可能受到被代理人
的债权人的追及,在被代理人破产时也可能被列入
破产财产而被强制执行.由此可见,代理中的受托
财产稳定性较弱.
与此相对,信托关系是财产性的.[!]信托一旦
有效成立,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便由委托人转移于受
托人.信托财产所有权的性质极为特殊,表现为"所
有权与利益相分离".对受托人来说,虽享有信托财
产的所有权但不能将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所生的利益
归于自己.而是将信托利益交给委托人指定的受益
人.这也是信托区别于类似财产管理制度的根本特
质之一.
为了确保实际控制于受托人的信托财产免受其
债仅人的追及,确保信托财产仅为信托目的而存在,
确保受益人安全地收受信托利益,大陆法系在继受
信托制度时进行了一个非常关键的创设———"信托
财产独立性".信托财产独立性是英美衡平法中信
托财产"双重所有权"模式的变形,这种变形既保存
了英美法传统的信托制度的本质,又使其较好地与
大陆法系自身的法律文化相融合.
信托制度是英美衡平法的产物.为了确保受益
人利益的实现,衡平法在承认受托人是信托财产的
法定所有人的基础上,赋予受益人以衡平法上的所
有权,由此形成了"双重所有权"模式即受托人享有
普通法上的所有权或称名义上的所有权,受益人享
有衡平法上的所有权或称实质上的所有权.受益人
拥有对信托财产衡平法上的权利,在实际效果上使
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自己的财产,保证了信托财
产仅为信托目的而存在,同时也确保受益人利益的
实现.由于英美法系从来没有发展起像大陆法系那样
以物的占有和支配为基础的绝对,单一的所有权概
念,这种双重所有权模式在理论上丝毫无不妥之处,
在实践中也不会产生什么问题.但对于承受罗马法
"一元所有权"的大陆法系国家来说,"一物一权"已
根深蒂固,所有权不容分享.为了达到与英美法系
"双重所有权"模式相同的效果,信托财产独立性应
运而生.
我国信托法秉承大陆法系之传统,在信托制度
本土化过程中,同样对信托财产作了"独立性"的处
理.这样以民事特别法———信托法的强行规定阻断
了民法中关于物的所有权人对物的一些权利,使得
衡平法中的信托制度在特别的民事强行规定所划定
的范围内,成为我国民法的一部分[#].
我国信托法第$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
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
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
托人死亡或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
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清算财产."此条是对
信托财产独立性的规定,其本质特征就是信托财产
独立于受托人的个人固有财产.此条由信托财产独
立性推出了信托财产的非继承性和不得列为清算财
产,使得信托财产免于被继承和清算的下场.此外,
我国信托法第%&条规定除法定情况外不得强制执
行;第%'条规定禁止受托人将信托财产所生债权与
其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禁止不同委托人的信托
财产所生的债权和债务相互抵消.由此,信托财产
的非继承性,受托人破产时非受清偿性,信托财产强
制执行的禁止,抵销的禁止,构成了我国信托财产独
立性的体系.此体系确保了信托财产的稳定性,最
大限度的保证了受益人的受益权的实现.信托制度
的优势由此发挥到了极至.
#"将受托事务转为他人处理时的责任不同
在叙述两种制度相似点时提到了代理人或受托
人都负有"亲自处理"之义务.代理人负有亲自代理
的义务,受托人负有亲自管理的义务(见我国信托法
第#(条第%款).但为了适应不同情况的需要,法
律同时还规定了这种义务的例外情况.
)!第*期范诚:浅析信托与代理,行纪的异同
万方数据
代理中,该例外被称为复代理即代理人为了实
施代理权限内的全部或部分行为,以自己的名义选
定他人担任自己的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该他人称为
复代理人,其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
被代理人.代理人一般仅对被代理人的选任及其对
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只有在复代理未经同意或
未及时告知被代理人时,才对复代理人的行为承担
责任.我国信托法第!"条第#款规定"受托人依法将
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对他人处理信托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这是所讲的"委托他人代理"就
是民法上的"代理",由此可知,"他人"便是委托人的
代理人,"他人"行为之效果直接归属于其被代理人
即受托人.换句话说,受托人对"他人"处理信托事
务的全部行为承担责任.因此,信托中的受托人此
时要比复代理中的代理人负有更重的责任.
这样一来,便促使受托人更加谨慎地处理信托
事务.不但要对他人进行严格的选任,还要时时监
督其认真履行职责,一旦造成信托财产的损失,受托
人就要承担全部责任.
E. 代理和信托指的是什么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其权利义务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关系。
信托是指,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把资产交给受托人(一般是信托公司)代为打理。
F. 信托业务的分类有哪些
1、事务信托
所有事务性代理业务,包括融资解决方案、财务顾问、代理应收应版付款项权、代理存款等,都是事务信托。
2、资产证券化信托
顾名思义,是指从事资产证券化的信托产品。
3、同业信托
同业信托就是资金来源和运用都在同业里,主要包括通道、过桥、出表等。
4、股权信托
是指投资于非上市的各类企业法人和经济主体的股权类产品。这类业务的主要风险是公司的成长性风险,盈利点是股权增值与分红。
5、债权信托
把资金借给对方,约定到期和收益的产品,就是融资类信托。债权信托目前占比70%左右,这类业务的突出风险是信用风险。
6、标品信托
是指标准化产品,一般是可分割、公开市场流通的有价证券,包括国债、期货、股票、金融衍生品等。这类业务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盈利点则是价差、投资收益。
7、财产信托
是指将非资金信托的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帮助委托人进行管理运用、处分,实现保值增值。
8、公益信托、慈善信托
公益信托比慈善信托范围大一些,但慈善信托法律体系较为完备,慈善法第一次把信托公司作为单独的法律主体写进法律。
G. 信托的信托业务和代理业务分别有什么区别
信托会发生财产的真实转移,信托财产在信托存续期间其信托财产所有权是归受托人所有的,儿代理业务,其财产所有权一直是属于委托人的。
H. 什么是信托代理与信托有什么区别
所谓信托,是指委托抄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利益而管理或处分财产的行为。英美法系国 家盛行的信托制度与代理有许多相似之处。但二者还是不能等同,主要区别在于:首先,在代理中,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对外进行法律行为,而在信托制度 下,受托人是信托财产的权利主体,是以自己的名义代委托人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受托人也享有比代理人更大的权限。其次,信托行为不限于法律行为,事实行为 同样可以信托,而代理则只限于法律行为。再次,代理所涉及的主体包括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第三人,而信托关系中涉及的主体则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最 后,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且基于此信托财产形成信托利益,而在代理中无须以特定财产的存在作为代理的基础。
I. 信托销售主要渠道有哪些
信托一般是通过代理银行进行销售或者个人去信托公司直接购买。内
信托也是一种投容资方式,特点是保本收益率高,但是也不承诺保本,目前在国内还没有违约失败的信托产品呢,信托的起步门槛是100万,在信托期间不可以变现。产品到期进行信托本息返还,就是一个保险点儿的利率还行的高额理财产品,他的资金投资方向也比较明确和透明
J. 信托产品的投资种类
贷款信托是指通过信托方式吸收资金用来发放贷款的信托方式。这种类型的信托产品,是数量最多的一种。
贷款作为一种传统业务,业务流程相对简单,风险控制方法比较成熟,所以信托公司在展业初期,选择这种方式进入市场、树立公司品牌也就顺理成章了。采取贷款方式进行投资,使得这类信托产品在收益风险上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项目的收益是封顶的。收益来源于贷款利息,执行人民银行相关利率标准。这意味着委托人的收益高限是贷款利率,而且面临着信托公司提取管理费用,可能对这一收益产生抵扣。不同的管理费用计提方式意味着收益抵扣的程度是不一样的,直接影响着投资人的收益。
其次,尽管信托公司基于自身的专业技能挑选了相关的项目进行贷款,但由于信息不对称,只能依赖对信托公司的信任。而信托公司整顿完毕,自身的信誉机制并没有建立起来,贷款的信用风险必须通过外部机制来控制。所以信托的风险控制对投资人来说是重要的,首先要了解和判断是否对此投资。 信托产品预期收益率创新。传统的信托计划预期收益率是固定的,投资者资金即使投资再多,大资金的优势也得不到体现。2005年12月,平安信托在国内首次推出了分档设置收益率的信托产品。丰淳”、“丰鸿”和。丰沛”。三个产品都设置。双预期年收益率”,投资金额在50—200万元之间,预期年收益率为3.7%,如达到200万元以上( 含200万元) ,那么预期年收益率就达到3.9%。另一方面,有些股权投资信托计划没有设置预期收益率,如天津信托发行的“渤海银行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和华宝信托发行的“伊利股份法人股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它们的收益来源于所购股份的分红和价值增长,该类产品的收益性设计更加符合信托产品的本质特征,是信托产品的主要收益模式。
信托产品附加收益创新。除了在名义收益率上信托产品具有优势,某些信托公司通过拓展信托产品的特殊使用价值,增强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如浙江国信的“三墩颐景园房地产投资集合资金计划”,该产品赋予信托计划投资者对标的房产的优先购买权和购房价格的高折价率,即使投资者本身不购买该房产,这个期权也可以在房产一级市场上以某种方式转让出去,获得一定的价差收益,构成信托产品的潜在附加收益,增加了产品对投资者的吸引力。
信托产品收益分配创新。信托计划中规定信托财产的收益半年分配一次,少数的甚至每季度分配,投资者取得的收益可以投资其他的金融产品,获取更多的收益。 多数信托产品的投资对象是单一项目,风险集中在融资方的信用上,如何增强信托产品的安全性始终都是投资者关注的焦点,产品安全不但关系到信托产品的市场认同度,在现有监管政策下,也关系到信托公司的成败。
信托产品的安全性创新主要体现在风险控制措施的使用上,除了采用借助政府部门,大型企业集团等高信用主体的声誉外,还采用资产抵( 质) 押,如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抵押;外部信用措施增强,如第三方担保,.银行信誉调查等,内部信用措施增强,主要是优先/次级结构的运用和其他风险控制措施,如采用财产质押和信用担保双重保证。
信托产品安全性创新还体现在组合投资方面,组合投资无疑是分散投资风险最有效的手段之一。其主要体现在证券投资和房地产投资信托产品上,据统计,2007年信托产品资金运用方式中首次运用了组合投资的方式,分散了风险,提高了风险可控度,融资资金规模达到12.175亿元。 流动性是衡量信托产品创新水平的重要指标,信托产品只有通过流动,才具有变现能力,才能规避风险。我国现阶段主要采取四种基本的途径:一是引入“做市商”机制,二是“信证通”模式,三是构建信托产品流通平台;四是开放式信托方式。
做市商机制。做市商机制可以采取三种形式:一是信托公司自身做市商,这一模式最早是由中煤信托在其推出的“车公庄危房改造贷款信托”中使用的。中煤信托在产品发行时承诸将提供不超过信托计划资金20%的固有财产,用于受让持有期在6个月以上( 含6个月) 的信托受益权。
这种模式实际上是通过回购的方式来增强信托产品的流通性。在信托规模较小的时候,这不失为一种较好的办法,但一旦信托规模扩大以后,单个信托公司恐怕无力承担这种做市商的角色。二是利用“信托的信托”来促使信托产品流动,如中原信托推出的“阳光信托理财计划”中规定,其投资的范围包括该信托公司已开发推出的基础设施类的信托产品,通过这种多次信托,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信托产品的流动性,但如果后面发行的信托在销售时遇到困难,信托产品的流动性就无法保障。三是引入商业银行做市商,即信托收益人可持信托合同到商业银行申请抵押贷款。
“信证通”模式。影响信托产品流通的另一个关键因素是寻找交易对手的搜寻成本太高,阻碍了潜在买方和卖方的信息交流。通过构建信托产品,转让信息的集中披露平台,降低潜在交易客户的搜寻成本,是促进信托产品流通的一个重要手段。2003年西南证券飞虎网曾经推出“信证通”理财计划,尝试构建国内首个信托产品交易平台,通过这个平台,投资者可随时提出转让或购买某个信托产品。
构建信托产品流通平台。由于法规的制约造成信托公司本身营销渠道狭窄,信托公司可以通过与银行、保险、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战略合作,构建信托产品的流通平台。信托公司可以利用银行或证券公司的营业网点进行代理销售信托产品、办理信托产品的转让和抵押解决信托产品的流通问题,特别是个人信托品种,通过与银行、证券公司的合作不仅能扩大销售范围、降低成本并且能充分体现以“客户为中心”的思想。
开放式信托模式。开放式信托是开放式的类货币市场的信托基金”,其创新的主要点在于开放性的流动性安排。它以货币市场为主的投资范围也易于流动性的安排,因为货币市场的投资产品本身保证了其投资具有很高的流动性。它与一些基金公司发行的货币基金相比,强调。以5万元人民币投资起点”,符合面向“高端投资者的信托规制要求”,如上海国授的“现金丰利系列集合资金信托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