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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非法融资

发布时间:2021-05-11 05:41:06

Ⅰ 什么叫融资什么叫非法融资非法融资所触犯的法律又是什么

融资,就是借钱;可以通过保证金的方式交易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为。

非法集资往往表现出下列特点:

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

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是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1)大连非法融资扩展阅读;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只有具备一定的数额或情节才能构成犯罪。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制定发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二十八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 第三条也对此予以规定。

Ⅱ 大连聚馥楼非法集资是真的吗

答:大连聚馥楼非法集资事实应该是真的。

Ⅲ 大连豪车之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真的么,是否又非法融资的倾向

买车
交了5万多元会费和一张信用卡

提起自己的购车经历,丛女士一肚子苦水。 2014年9月,丛女士在同学的推荐下,了解到大连豪车之友公司。该公司可以帮助客户进行资产管理,在管理过程中将赚取的利润分给客户。“当时听了一个他们的讲座,觉得挺好的,就交纳了5万多元会员费,成为了豪车之友的会员。 ”丛女士说。

丛女士告诉记者,大连豪车之友所说的资产管理,简单说就是,公司用客户的信用卡帮客户理财,然后把每个月的利润支付给客户。于是,丛女士选购了一辆奥迪Q5新车,总价格为45万。其中首付30%由大连豪车之友进行垫付,剩下的70%,丛女士自己在银行车贷,分3年时间还清。“我手头有一张透支额度为25万元的大额信用卡,我把卡交给大连豪车之友后,他们将里面的钱一次性划走。然后扣除他们垫付30%车款后,剩下的钱按3%的利息按月支付给我,我就可以拿这个钱还银行车贷月供了。 ”丛女士说。

提车
说是给贴膜 车却有去无回

2014年12月12日,丛女士拿到了这辆奥迪Q5,并交给豪车之友6000多元用于汽车的贴膜、漆面保护等等。此外,丛女士还交纳了保险、押金等几万元现金。“我当天办完牌照后,大连豪车之友的一个人就把我的车开走了,说这几天要给车进行贴膜等,让我12月18日去公司取车。 ”丛女士说。当丛女士等到12月18日,却突然被告知,自己的车没了,“具体情况,司机让我问公司领导。 ”

从那时起,丛女士几乎天天拨打公司相关负责人的电话,询问车子的下落,但每次得到的答复都是让她再等等,也未告知具体原因。新买的车还没开上,就不见了踪影,忍无可忍的丛女士于今年1月16日到公安局报警。

报警
写了承诺书却未能按时还车

在丛女士与公司负责人钟伟做笔录期间,丛女士了解到,大连豪车之友与山东的某公司存在经济纠纷,而她的这辆奥迪Q5正在山东的这个公司负责人于海(化名)手里。

丛女士向记者出示了钟伟在公安局为她写的一份承诺书。在承诺书上,钟伟表示,2015年1月22日前将把车子交还给丛女士,交付前把所有往来账目对清。丛女士耐心等待了5天后,并未见到车子,而钟伟的电话不是关机就是拒接。丛女士只好找到了大连豪车之友公司另一位负责人王忠福。王忠福跟我说,我的车被豪车之友的合作方、山东的一家公司的人开走了,目前车子在山东,而豪车之友和这家公司有经济纠纷。 ”丛女士说。

丛女士又找到了当初为她办理车贷事务的豪车之友股东胡瑞光,胡瑞光表示,公司从上到下有一定的运营模式,他只负责帮客户处理车贷方面的事务。至于后期发生的这些事情,自己也没有想到,具体情况,还得联系钟伟和王忠福。

追访
公司内未找到负责人 民心网上发现投诉信息

前日,记者陪同丛女士来到大连豪车之友公司。该公司位于星海广场一个大厦里,200多平的商住两用写字间内,只有两名员工在上班,钟伟、王忠福、胡瑞光3人均不在公司。对于丛女士的事情,两名员工均表示不知情。记者在网上发现,关于大连豪车之友的信息只有几条,其中在民心网上,记者发现了一条网友对于大连豪车之友的投诉信息。

丛女士估算了下自己从入会以来的各类支出,其中会费5万元左右,25万元的一张大额信用卡被公司划走,交了买车涉及的保险、贴膜等费用3万多元。另外,还在银行办了3年车贷,包括利息在内共38万元要还。从12月12日起,丛女士不但没有开上车,而且还必须按月还车贷,更重要的是,自己的车什么时候才能见到仍是个未知数。

Ⅳ 大连波利盾非法集资没明白怎么回事。有人来找我融资可行吗

NO!新形式下的传销。

Ⅳ 大连市有公司在非法集资怎样举报

直接打110
但是你最好得掌握证据

Ⅵ 非法融资一般会如何处理

非法集资罪通常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1、按照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2、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3、量刑标准:

自然人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二、集资诈骗罪

1、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并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和情节的行为。 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单一犯罪客体(指侵犯金融管理秩序)不同,集资诈骗罪的犯罪客体属于复杂客体,它既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集资诈骗罪中的“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 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将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归纳为: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根据《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或者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予以刑事追诉。由于集资诈骗罪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大,对于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集资诈骗罪,最高可判处死刑。

4、量刑标准:

犯集资诈骗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l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犯集资诈骗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l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犯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6)大连非法融资扩展阅读:

非法融资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非法融资的特点:

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

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是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五和非法集资一样,集资方式变换多样,多种犯罪行为相互交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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