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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ta融资

发布时间:2021-05-13 16:01:06

㈠ 太阳能企业报批国家发改委的程序是什么谢谢各位!

不管有权审批(或核准、备案)的投资主管部门是哪个层级,当地的发改委一定是不能越过的!
至于所需资料,要看你走到那个程序,是立项还是可研还是初步设计。估计你应该是立项阶段。建议您看一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发〔2004〕20号 2004年7月16日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对原有的投资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打破了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高度集中的投资管理模式,初步形成了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道、投资方式多样化、项目建设市场化的新格局。但是,现行的投资体制还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企业的投资决策权没有完全落实,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投资宏观调控和监管的有效性需要增强。为此,国务院决定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
一、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确立企业在投资活动中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主体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推动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目标是:改革政府对企业投资的管理制度,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职能,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建立投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拓宽项目融资渠道,发展多种融资方式;培育规范的投资中介服务组织,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公平竞争;健全投资宏观调控体系,改进调控方式,完善调控手段;加快投资领域的立法进程;加强投资监管,维护规范的投资和建设市场秩序。通过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最终建立起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资体制。
二、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
(一)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各地区、各部门要相应改进管理办法,规范管理行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下放给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利。
(二)规范政府核准制。要严格限定实行政府核准制的范围,并根据变化的情况适时调整。《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减《目录》规定的范围。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严格规范的核准制度,明确核准的范围、内容、申报程序和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布,提高办事效率,增强透明度。
(三)健全备案制。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要对备案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防止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
(四)扩大大型企业集团的投资决策权。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大型企业集团,投资建设《目录》内的项目,可以按项目单独申报核准,也可编制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规划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后,规划中属于《目录》内的项目不再另行申报核准,只须办理备案手续。企业集团要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规划执行和项目建设情况。
(五)鼓励社会投资。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允许社会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逐步理顺公共产品价格,通过注入资本金、贷款贴息、税收优惠等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经营性的公益事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于涉及国家垄断资源开发利用、需要统一规划布局的项目,政府在确定建设规划后,可向社会公开招标选定项目业主。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各种所有制企业进行境外投资。
(六)进一步拓宽企业投资项目的融资渠道。允许各类企业以股权融资方式筹集投资资金,逐步建立起多种募集方式相互补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证券监管机构批准,选择一些收益稳定的基础设施项目进行试点,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等方式筹集建设资金。在严格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改革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制度,扩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增加企业债券品种。按照市场化原则改进和完善银行的固定资产贷款审批和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运用银团贷款、融资租赁、项目融资、财务顾问等多种业务方式,支持项目建设。允许各种所有制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国外贷款。制定相关法规,组织建立中小企业融资和信用担保体系,鼓励银行和各类合格担保机构对项目融资的担保方式进行研究创新,采取多种形式增强担保机构资本实力,推动设立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机制。规范发展各类投资基金。鼓励和促进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和重点建设工程项目。
(七)规范企业投资行为。各类企业都应严格遵守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不得投资建设国家禁止发展的项目;应诚信守法,维护公共利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投资风险约束机制、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制度和重大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投资项目的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三、完善政府投资体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
(一)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范围。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能够由社会投资建设的项目,尽可能利用社会资金建设。合理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投资事权。中央政府投资除本级政权等建设外,主要安排跨地区、跨流域以及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二)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进一步完善和坚持科学的决策规则和程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政府投资项目一般都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咨询评估要引入竞争机制,并制定合理的竞争规则;特别重大的项目还应实行专家评议制度;逐步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规范政府投资资金管理。编制政府投资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包括预算内投资、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外贷款等。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根据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调控需要,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方式。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要确定出资人代表。要针对不同的资金类型和资金运用方式,确定相应的管理办法,逐步实现政府投资的决策程序和资金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四)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合理划分审批权限。按照项目性质、资金来源和事权划分,合理确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之间的项目审批权限。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具体的权限划分和审批程序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颁布实施。
(五)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改进建设实施方式。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标准,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按项目建设进度下达投资资金计划。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中介服务管理,对咨询评估、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实行资质管理,提高中介服务质量。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增强投资风险意识,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机制。
(六)引入市场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效益。各级政府要创造条件,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益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于具有垄断性的项目,试行特许经营,通过业主招标制度,开展公平竞争,保护公众利益。已经建成的政府投资项目,具备条件的经过批准可以依法转让产权或经营权,以回收的资金滚动投资于社会公益等各类基础设施建设。
四、加强和改善投资的宏观调控
(一)完善投资宏观调控体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在国务院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相互协作、有效运转、依法监督,调控全社会的投资活动,保持合理投资规模,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改进投资宏观调控方式。综合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全社会投资进行以间接调控方式为主的有效调控。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教育、科技、卫生、交通、能源、农业、林业、水利、生态建设、环境保护、战略资源开发等重要领域的发展建设规划,包括必要的专项发展建设规划,明确发展的指导思想、战略目标、总体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等。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发展建设规划是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努力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引导社会投资。制定并适时调整国家固定资产投资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明确国家鼓励、限制和禁止投资的项目。建立投资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发布政府对投资的调控目标、主要调控政策、重点行业投资状况和发展趋势等信息,引导全社会投资活动。建立科学的行业准入制度,规范重点行业的环保标准、安全标准、能耗水耗标准和产品技术、质量标准,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三)协调投资宏观调控手段。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以及宏观调控需要,合理确定政府投资规模,保持国家对全社会投资的积极引导和有效调控。灵活运用投资补助、贴息、价格、利率、税收等多种手段,引导社会投资,优化投资的产业结构和地区结构。适时制定和调整信贷政策,引导中长期贷款的总量和投向。严格和规范土地使用制度,充分发挥土地供应对社会投资的调控和引导作用。
(四)加强和改进投资信息、统计工作。加强投资统计工作,改革和完善投资统计制度,进一步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全社会固定资产存量和投资的运行态势,并建立各类信息共享机制,为投资宏观调控提供科学依据。建立投资风险预警和防范体系,加强对宏观经济和投资运行的监测分析
五、加强和改进投资的监督管理
(一)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工程咨询、投资项目决策、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和单位,都应有相应的责任约束,对不遵守法律法规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完善政府投资制衡机制,投资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能分工,对政府投资的管理进行相互监督。审计机关要依法全面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政府投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完善重大项目稽察制度,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
(二)建立健全协同配合的企业投资监管体系。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质量监督、银行监管、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工商管理、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管,凡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不得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在建设过程中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部门要责令其及时改正,并依法严肃处理。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的项目,以及不按规定履行相应核准或许可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审计机关依法对国有企业的投资进行审计监督,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建立企业投资诚信制度,对于在项目申报和建设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违反法律法规的,要予以惩处,并公开披露,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其投资建设活动。
(三)加强对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各类投资中介服务机构均须与政府部门脱钩,坚持诚信原则,加强自我约束,为投资者提供高质量、多样化的中介服务。鼓励各种投资中介服务机构采取合伙制、股份制等多种形式改组改造。健全和完善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业协会,确立法律规范、政府监督、行业自律的行业管理体制。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投资中介服务市场,强化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
(四)完善法律法规,依法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与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投资主体公平、有序竞争,投资要素合理流动、市场发挥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的市场环境,规范各类投资主体的投资行为和政府的投资管理活动。认真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财经纪律,堵塞管理漏洞,降低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加强执法检查,培育和维护规范的建设市场秩序。
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

附件: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

简要说明:
(一)本目录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
(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目录对政府核准权限作出了规定。其中:
1.目录规定"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其中重要项目报国务院核准。
2.目录规定"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省级政府可根据当地情况和项目性质,具体划分各级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权限,但目录明确规定"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其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3.根据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可对特大型企业的投资决策权限特别授权。
(五)本目录为2004年本。根据情况变化,将适时调整。
一、农林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库:国际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需中央政府协调的国际河流、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一)电力。
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火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燃煤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煤炭。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炭液化:年产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石油、天然气。
原油: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天然气: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国家原油存储设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一)铁道。
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或100公里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公路。
公路:国道主干线、西部开发公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区、市)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境、跨海湾、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水运。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20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内河航运: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民航。
新建机场:由国务院核准。
扩建机场: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扩建军民合用机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核准。
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国际电信传输电路、国际关口站、专用电信网的国际通信设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邮政: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电子信息产品制造: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
钢铁: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和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轧钢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铁矿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有色: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和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矿山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石化: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及改扩建新增能力超过年产20万吨乙烯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工原料:新建PTA、PX、MDI、TDI项目,以及PTA、PX改造能力超过年产10万吨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肥: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磷、钾矿肥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泥:除禁止类项目外,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稀土深加工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黄金:日采选矿石500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采选矿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六、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定执行。
船舶:新建10万吨级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和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机生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轨道交通: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七、轻工烟草
纸浆:年产10万吨及以上纸浆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年产3.4(含)万吨-10(不含)万吨纸浆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纸浆项目禁止建设。
变性燃料乙醇: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聚酯:日产300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制盐: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糖: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糖料项目禁止建设。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民用飞机(含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九、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由国务院核准。
城市供水:跨省(区、市)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城市供水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跨越大江大河(通航段)、重要海湾的桥梁、隧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城建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社会事业
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旅游: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体育:F1赛车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娱乐:大型主题公园由国务院核准。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一、金融
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二、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增资减资、转股、合并)事项,由商务部核准。
上述项目之外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办理核准。
十三、境外投资
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上述项目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项目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办理核准。
国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由商务部核准。

㈡ 股指期货套利是什么意思,怎么才可以股指期货套利

一、关于渤商所橡胶与期货橡胶的跨市场套利
http://bbs.boce003.com/thread-414-1-1.html

二、关于渤商所玻璃与期货玻璃的跨市场套利
http://bbs.boce003.com/thread-420-1-1.html

三、关于渤商所PTA与期货PTA的跨市场套利

http://bbs.boce003.com/thread-422-1-1.html

四、关于渤商所焦炭与期货焦炭的跨市场套利

http://bbs.boce003.com/thread-423-1-1.html

五、关于渤商所焦煤与期货焦煤的跨市场套利
http://bbs.boce003.com/thread-424-1-1.html

六、关于渤商所白糖与期货白糖的跨市场套利

http://bbs.boce003.com/thread-426-1-1.html

七、关于渤商所白银与期货白银的跨市场套利

http://bbs.boce003.com/thread-427-1-1.html

八、关于渤商所PVC与期货PVC的跨市场套利
http://bbs.boce003.com/thread-429-1-1.html

九、关于渤商所动力煤与期货动力煤的跨市场套利
http://bbs.boce003.com/thread-430-1-1.html

㈢ 选择经济学的一个角度,分析金融危机给中国带来的影响及中国的对策。

国内外市场被完全分隔开来;

模型分析:

如图所示,企业的产量被分为两部分,分别在国内外市场上销售。由于该厂商的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上的需求价格弹性各不相同,厂商所面对的国内外需求曲线的形状也不相同。一般来说,厂商面对的国外需求曲线的形状比较平坦,而面对的国内需求曲线的形状比较陡峭。厂商根据国内外市场的特点,采用不同的价格销售,以获得最大的利润。

厂商决定其价格与销售分配方案的条件是:MRH=MC=MRF

式中: MRH为厂商在国内市场中销售的边际收益, MRF为厂商在国外市场中销售的边际收益,MC为该厂商的边际成本。

性质:这种倾销行为是为了谋求最大利润,是一种在利益驱动下的企业行为,只要不被限制,就会持续地进行下去。

(2)掠夺性倾销:指为了排除市场上的竞争对手,出口商暂时以较低的价格向国外市场销售商品,一旦达到目的,获取垄断地位后,企业又会重新提高价格,以获取垄断性超额利润。

性质:这是一种以打垮对手,追求垄断地位为目的的行为,是一种不公平贸易的行为。

6、相互倾销

指由于倾销导致同种产品的双向贸易的情况。即A、B两国相互以低于国内价格向对方国家销售同一种产品。

设国内与国外分别有一个垄断厂商,并且生产相同的产品,两个厂商有相同的边际成本,而且两个市场间的运输成本也相同。如果他们制定相同的价格就不会有贸易,但若使用倾销,贸易就会发生

两个厂商都会限制国内市场的销售量,以控制其产品在国内的价格不下跌,但若某个厂商能在对方市场上以低于其国内的价格销售,因为降价的负面影响转嫁给了对手而不是自己承受,也能增加其利润,因此各厂商都有进占对方市场的动力。并以高于其边际成本但低于其国内价格的售价销售其产品。但若两个厂商都这么做,那么,即使假定产品在两个市场的初始价格一样,并且都支付运输费用,国际贸易也会出现。

7、反倾销税

(1)反倾销税:指进口国政府在确认外国出口商销售到本国市场的商品有倾销行为时,对该出口商的产品所征收的进口附加税。

(2)影响:

①可以减少国内对低价进口品的需求;

②使进口品价格上升到进口国国内市场价格的水平,从而保护了国内同类商品的生产者。

案例8-3:埃及对中国瓷器实施反倾销措施

埃及外贸部本周已做出决定,对从中国进口的瓷器餐具采取反倾销措施,开始征收高达305%的关税。

理由:由于中国瓷器大量涌入埃及市场,已经对本国的同类产品造成冲击,使本地瓷器加工厂生产大幅度下降,库存积压严重。据了解,埃及去年从中国进口瓷器2万吨,占埃及全年进口瓷器的96%。

载扬子晚报2003年2月26日

六、其他非关税壁垒

1、自愿出口限制:指商品出口国在进口国的要求或压力下,自愿地限制某些商品在一定时期内的出口数量或出口金额。

自愿出口限制是在进口国的压力下实施的限量出口措施,与配额有相似之处。自愿出口限制的数量是经进口国与出口国之间的谈判确定的。

作用:可以使出口商的优势产品难以进入本国市场。

2、歧视性公共采购:是一国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给予国内供应商优先获得政府采购订单的一种非关税壁垒措施。

政府采购优先购买本国商品的规定,形成了对外国销售商的歧视。

3、对外贸易的国家垄断:“国营贸易”

指国有企业或公营企业获得特权,直接经营国际贸易,因而形成对外贸易的国家垄断。

缺点:人为扭曲资源配置,导致过度保护和低效率等后果。

4、技术标准和卫生检疫标准

(1)技术标准:指进口国为了保证各种商品的进口质量符合一般的技术要求而作出的有关规定。

一些国家为了限制某些商品的进口,常常规定一些外国难以掌握的技术标准,以阻止外国商人进入本国市场。

(2)卫生检疫标准:指一国对进口的动植物及其制品、食品、化妆品等所实施的必要的卫生检疫,以防止疾病或病虫害传入本国。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国家常常借口进口商品不符合本国的卫生标准为由,将外国产品拒之国门之外。

案例8-4:“伯德补贴”被世贸组织宣布为非法

美国国会于2000年通过的《伯德修正案》,要求美国政府把在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中征收的惩罚性税款直接补贴给利益受到损害的美国公司,而不是上缴美国财政部。

美国通过《伯德修正案》对本国公司实行双重保护,实际上鼓励了本国公司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诉讼,因而受到贸易伙伴的强烈批评。据报道,2001年和2002年,美国以这种方式向其本国公司补贴了大约5.61亿美元。

美国的这一做法遭到了包括欧盟、日本等主要贸易伙伴的反对。为此,欧盟、日本、加拿大、巴西、印度、韩国、墨西哥和智利于近日向世贸组织提出申请,要求获准对来自美国的部分产品征收金额相当于美国政府补贴数额的附加关税。

世贸组织于2003年1月最终判定该修正案违反全球贸易规则,并要求美国于当年12月27日前予以废除。但美国并没有执行世贸组织的裁决。

世界贸易组织2004年8月31日授权欧盟等8个成员对美国实施贸易制裁,作为对美国迟迟不肯废除被世贸组织宣布为非法的《伯德修正案》的惩罚。

案例8-5:外观成为贸易壁垒 中国文具遭到美企诉讼

长相相似,也要出问题———近日,美国著名文具企业Sanford公司指控全球12家企业,认为它们出口美国的标记笔侵犯其“商标和商业外观”,目前已由美国ITC(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正式立案。宁波贝发集团等中国4家企业被列上被告席。

据悉,“商业外观”是美国特有的贸易保护主义“337条款”中的一项,除版权、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外,美国有权对进口产品在外观相似性上提出质疑。此次Sanford公司正是凭借此条款,指控中国贝发标记笔侵犯了其“商业外观”。

尽管贝发集团涉案产品在美年销量也不过50万美元,但仍准备耗资150万美元奋起应诉。从经济角度而言,绝对不划算,不过贝发的法律顾问周杰告诉记者,作出如此抉择,基于三点考虑:第一,放弃即是自动认输,放弃了争夺市场的权利;第二,我方应诉,可以捍卫整个行业的利益。因为万一败诉,而ITC的最终裁定又对受制裁的记号笔做笼统描述,则会牵连到国内其他文具企业的出口———这并非不可能。第三个考虑,则是即便所谓的“商业外观”侵权得以成立,那么也麻烦美方明确界定一下“雷区”范围,省得中国企业不明不白。

对于该指控,中国几家涉案企业都忿忿不平,认为美方纯属刁难。事实上,关于“商业外观”概念,在美国本国都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仅笼统地规定:“消费者根据外观,立刻能辨别出某产品与某著名品牌有类似性的,即属侵权”。而最终裁定,也由法官拍板敲定,颇似“霸王条款”。据了解,中国制笔企业出口前算得小心,进入美国市场前曾到美国专利局、商标库里查询,如此步步谨慎,竟仍防不胜防。

美国越来越多的企业正利用这一特有的法律频频对中国商品设置障碍,其真正目的不在于保护知识产权,而在于保护自己的市场份额。据了解,贝发涉案的那款笔在沃尔玛上柜仅2个月,其销量就是Sanford公司那款“类似笔”的7倍!贝发认为,消费者绝不会混淆外观,而是因为两种笔质量不相上下但价格相差20%,最终选择了物美价廉的中国笔。耐人寻味的是,在Sanford所指控的另外11家公司中,有韩国企业,也有一些美国的进口商,但沃尔玛亦是贝发的进口商,Sanford却有意避开直接同巨人沃尔玛抗衡。据宁波市外经贸委副主任俞丹桦分析,Sanford猜准中国企业的心思:对中国企业恶意骚扰一下,中国企业考虑到高额官司成本以及在美较低的销售量,大多会放弃应战,那么市场份额便拱手相让了。

可这回,Sanford的算盘可能打错了。周杰告诉记者,贝发准备采取几步走策略。第一步,质问所谓“商业外观”侵权是否成立?按照法律程序,得做民意调查———是否一眼就会把贝发的产品错认为是某“著名商品”?第一步走不通,再据理力争两种笔有显著差别。因为贝发已非常明显地标有自己商标,在外形上也有明显不同。“不排除裁定的任意性和偏向性,这取决于法官的个人素质,但我们仍要尽最大努力争取权利!”周杰说。

第九章 经济一体化与关税同盟

一、经济一体化的形式

(一)经济一体化: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经济体通过达成某种协议所建立起来的经济合作组织。

(二)自由贸易区: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行政上独立的经济体之间通过达成协议,相互取消进口关税和与关税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措施而形成的经济一体化组织。

案例9-1:WTO与自由贸易区

中国入世3年了,入世3年后,我国一改过去对参与自由贸易区步伐较慢、视野较窄的谨慎态度。放眼看,为了获得自由贸易的好处,世界范围内贸易谈判无所不在。当世贸组织的每一回合谈判都要陷入一场旷日持久的拉锯战时,双边自由贸易协定逐渐成了潮流。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终于要在2005年进入一个新时期了,中国是否找到了一个大市场呢?事实是,针对东盟狭小的市场,中国企业也许卖不出更多的产品,但是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突破却显示出中国正在步入自由贸易区(FTA)的潮流中。换个角度看WTO,中国将获得更多。

早就有专家认为东盟的市场过于狭小。在东盟的十几个成员国中,既有新兴工业化国家新加坡,还有越南、缅甸、老挝、柬埔寨等世界上最不发达的国家。地区人口不到6亿,总GDP不高。而且东盟发达国家大都推行出口导向战略,出口产品和中国一样,多以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

从贸易额上看,美国、日本是东盟的主要贸易伙伴,中国也许会在将来卖出更多的中低档日用消费品以及机电产品。与东盟产品相比,中国将在纺织品、食品、谷物、建筑材料等产品上具有明显比较优势,但是自由贸易将带来的更多好处还是东盟国家的。

如果仅从产品出口的角度看待FTA,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给中国带来的好处也许没有多么大。但是,换个角度看自由贸易,中国也许就收获得很多了。我在这里所说的另一个角度,就是一些经济学提出的“单边自由贸易”的好处。也就是说,哪怕对方采取贸易壁垒的态度,而自己即使单方面开放自由贸易也是有好处的。

最简单的,东盟更为价廉物美的农产品至少让中国消费者得到了实惠。另外,从东盟国家进口的大量能源和原材料也满足了我国高速发展的经济需要。近年,随着经济快速发展,我国从东盟进口的原材料也有所增加,并且出现较大的逆差现象。

目前,中国还在与澳大利亚、智利、中东和非洲一些国家开展自由贸易区的谈判。比较一下就可以知道,这些国家对于中国而言意义并不简单。首先,这些国家分布在各个大洲,几乎可以算是中国开展世界范围内FTA战略的各个地区的前站;其次,这些国家都将可能为中国经济继续高速发展提供丰富的能源和原材料资源,比如澳大利亚的铁矿、智利的铜矿、中东和非洲国家的石油资源等。

即使每一个自由贸易区的建立给中国带来的直接产品出口量不大,更多的FTA的建立却有可能达到聚少成多的作用,从而部分改变中国的产品出口过于依赖美国和欧盟市场的局面。

再从更复杂的角度讲,即使建立一个自由贸易区在经济利益上不能得到好处,我们也有可能从非经济角度获得优势,进而影响到下一步的经济利益。今年东盟国家共同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国家地位就是一个明显的战略胜利,是中国的“早期收获计划”的最大收获之一。而现在澳大利亚与中国开展自由贸易谈判需要考虑的一个前提也正是“是否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

在双边自由贸易协定谈判中,中国可以更加主动地发表自己的意见,让世界更加了解中国,还可以参与制定更加合理的游戏规则。缔结的双边自由贸易协定越多,中国在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中就拥有更大的发言权。

1、特点:

(1)该经济体组织参加者之间相互取消了商品贸易的障碍,成员经济体内的厂商可以将商品自由地输出和输入,真正实现了商品的自由贸易,但是它严格将这种贸易待遇限制在参加国或成员国之间。

(2)成员经济体之间没有共同的对外关税。各成员经济体之间的自由贸易并不妨碍各成员经济体针对非自由贸易区成员国采取其他贸易政策。

(3)采用原产地原则:只有产自成员经济体内的产品才享有自由贸易或免进口税的待遇。

2、原产地产品:指成品价值的50%以上是在自由贸易区内的各成员国生产的产品。(有时规定为60%)

(三)关税同盟:指在自由贸易区的基础上所有成员统一对非成员国实行的进口关税或其他贸易政策措施。

特点:

1、与自由贸易区的区别:在相互取消进口关税的同时,设立共同的对外关税,成员经济体之间的产品流动无须再附加原产地证明。

2、关税同盟实际上是各成员体将关税的制定权让渡给经济一体化组织,因此,对成员经济体的约束力比自由贸易区大。

3、在关税同盟内各经济体中,为了保护本国的某些产业需采用更加隐蔽的措施,如非关税壁垒等。

(四)共同市场:指各成员国之间不仅实现了自由贸易,建立了共同对外关税,而且还实现了服务、资本和劳动力的自由流动。

特点:

1、成员国之间同时实现了商品、服务与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

2、各国之间要实施统一的技术标准,统一的间接税制度并且协调各成员国之间同一产品的课税率,协调金融市场管理的法规,以及实现成员国学历的相互承认等。

(五)经济联盟:指不但成员国之间废除了贸易壁垒,统一对外贸易政策,允许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而且在协调的基础上,各成员国采取统一的经济政策。

特点:

1、成员国之间在形成共同市场的基础上,进一步协调它们之间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汇率政策。

经济货币联盟:指当各国汇率协调达到一定的程度,以至于建立了成员国共同使用的货币或统一的货币时,这种经济联盟就称为经济货币联盟。

2、各成员国还让渡了所有宏观经济政策干预本国国内经济运行的权利和利用汇率政策干预本国外部经济平衡的权利。

3、在经济联盟内部形成自由的市场经济。

(五)完全的经济一体化:指成员国在实现了经济联盟目标的基础上,进一步实现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等方面的协调,乃至统一的经济一体化形式。

特点:类似于一个国家的经济一体化组织。

完全的经济一体化有两种形式:

1、邦联制:各成员国的权利大于超国家的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权利。

2、联邦制:超国家的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权利大于各成员国的权利。

以上五个经济一体化组织是处在不同层次上的国际一体化组织,根据它们让渡国家主权程度的不同,一体化组织也从低级向高级排列,但这里不存在低一级的经济一体化组织向高一级的经济一体化组织升级的必然性。

二、关税同盟理论

(一)关税同盟的静态效应分析

1、贸易创造:指成员国之间的相互取消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所带来的贸易规模的扩大。

2、贸易转移:指建立关税同盟之后,成员国之间的相互贸易替代了成员国与非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从而造成贸易方向上的转移。

如图:世界上有A、B、C三个国家,都生产某一相同产品。但三国的生产成本各不相同,PA>PB>PC,SA表示A国的供给曲线,DA表示A国的需求曲线。

在组成关税同盟之前,A国对来自B、C两国的商品征收相同的关税t,设A国是一个小国,征收关税后,B、C两国的相同产品若在A国销售,价格分别要加上关税,由于B国的产品价格高于C国的价格,故A国只会向C国进口该种产品,而不会从B国进口。这时A国国内的价格为PC+t,国内生产为OQ1,国内消费为OQ2,从C国进口为Q1Q2。

设A国和B国组成关税同盟,两国建立关税同盟后的共同对外关税仍为t,这时A国对来自B国的进口不再征收关税,但对于来自C国的进口仍征收关税。这时B国产品在在A国的销售价格为PB,低于PC+t,所以B国取代C国成为A国的商品供应者。

由于价格下降,A国生产减少到OQ3。Q1Q2是原来应该从C国进口的产品现在被B国生产所代替,为贸易转移的产品数量。Q1Q3是A国的生产被B国生产所替代的部分,为生产效应。价格下降引起A国消费的增加,消费由原来的OQ2上升到OQ4,消费的净增部分Q2Q4为关税同盟的消费效应。

组成关税同盟后,A国的进口从原来的Q1Q2,扩大到Q3Q4,新增加的贸易为贸易创造效应。

贸易创造效应=生产效应+消费效应

=Q1Q3+Q2Q4

贸易转移效应=Q1Q2;

3、关税同盟的福利效应:

组成关税同盟之后,A国消费者福利得到了改善,生产者福利下降:

消费者剩余的增加=a+b+c+d

生产者剩余的减少=-a

原来从C国进口的关税收入为c+e,现改为从同盟国进口而丧失。

净福利效应=b+d-e

其中: b+d为贸易创造的福利效应; e为贸易转移的福利效应,是由同盟内成本高的生产代替了原来来自同盟外成本低的生产所导致的资源配置的扭曲。

结论1:A国的供需价格弹性越大,贸易创造的福利效应就越明显。

结论2:组成关税同盟前A国的关税水平越高,则组成关税同盟后,贸易创造的福利效应就越大。而贸易转移的福利效应就越小。

结论3:B、C两国的成本越接近,则贸易转移的福利损失就越小。

二、关税同盟的扩大出口的效应

如图所示,在图的左半部分为A国的生产、消费和出口的情况,右半部分为B国的生产、消费和出口的情况。

设C国的生产成本固定不变,在组成关税同盟之前该产品的世界价格为Pw,等于C国的生产成本。B国对来自所有国家的进口商品一律征收关税,征税后的价格为Pt,此时A国的出口为fg,B国的进口量为ab,其中有一部分来自A国,ac=fg。而剩下的进口量是从C国进口的,进口量为cb。

A、B两国组成关税同盟后,由于B国对A国的进口商品免征进口税,而对C国的进口商品则仍要征收关税,故在B国国内市场上,A国商品的价格要低于C国同类商品的价格。因此B国转而只从A国进口。

由于A、B两国在关税刚撤消时,B国对该商品的进口需求量大于A国在该价格上的出口供给量,B国国内该商品的销售价格会因商品的供不应求而上升。当价格上升时,B国国内的生产量和A国愿意出口的量都会增加,当价格上升到Pu时,A、B两国的贸易达到平衡,A国的出口量等于B国的进口量,即:hi=de,这时两国贸易达到均衡。

结论:加入关税同盟对A国来说,可以扩大出口,增加出口收入,从而有利于A国经济的发展。

三、关税同盟的动态效应

1、市场扩大效应:关税同盟建立以后,在排斥第三国产品的同时,为成员国之间产品的相互出口创造了良好的条件,所有成员国的国内市场组成了一个统一的区域性市场,这种市场范围的扩大促进了企业生产的发展,使生产者可以不断扩大生产规模,降低生产成本,享受到规模经济的利益。并且可进一步增强同盟内的企业对非成员国同类企业的竞争能力。

结论:关税同盟所创造的市场扩大效应导致了企业规模经济的实现,从而有效地降低了产品的生产成本。

2、促进成员国之间企业的竞争

在各成员国组成关税同盟之前,许多部门已形成了国内垄断,几家企业长期占据国内市场,获取超额垄断利润。因而不利于各国的资源配置和技术进步。组成关税同盟以后,由于各国市场相互开放,各国企业面临着来自其他成员国同类企业的竞争,谁在竞争中取胜,谁就可以享受大市场需求扩大所带来的规模经济利益。否则就会被淘汰。

各企业为在竞争中取得有利地位,必然会纷纷改善生产经营效率,增加研究与开发投入,增强采用新技术得意识,不断降低生产成本,从而在同盟内营造出一种浓烈得竞争气氛,提高经济效率,促进技术进步。

3、有利于吸收外部投资

关税同盟的建立意味着对来自非成员国产品的排斥。同盟外的国家为了抵消这种不利影响,可能会将生产点转移到关税同盟内的一些国家,在当地直接生产并销售产品,以便绕过统一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这样,客观上便产生了一种伴随生产转移而产生的资本流入,吸引了大量的外国直接投资。

案例9-2:中国-东盟将启动降税进程 正在形成自由贸易区

在10月底于北京举行的中国-东盟贸易谈判委员会会议上,双方就自由贸易区谈判中最重要的货物贸易协议达成了一致。

根据该协议,自2005年起将全面启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降税进程,双方大部分产品的关税将于2010年降到零。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双方预计于本月举行的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期间签署货物贸易协议。

据商务部统计,今年1-8月,中国与东盟的贸易额达656亿美元,比去年同期增长了38%,今年双边贸易额有望突破1000亿美元。

传统的自由贸易区(FTA)大多集中在货物贸易的自由化上,而东亚地区的自由贸易协议除货物贸易自由化外,也重视包括服务贸易在内的其他方面的自由化。《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本身就是以“全面经济合作”命名的。按照这份框架协议,双方将依次完成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投资便利化以及劳务等方面的谈判,并最终达成全面的自由贸易协定。

货物贸易是其中最为核心的内容。货物贸易协议的直接目的是降低双边贸易中货物进出口的关税壁垒。通过欧盟经济一体化的过程可知,这种区域经济一体化是逐步深入的进程,降低成员国的贸易关税和壁垒,是最低层次的一体化,也是整体一体化进程的起点。

事实上在此之前,泰国水果已经以零关税的优惠进入中国了。按中泰果蔬产品零关税协议,从2003年10月1日起,两国间188种蔬菜、水果等农产品的进出口关税由平均30%降到零。这就是“早期收获计划”的一部分。

从2004年1月1日开始落实的这项被称为“早期收获”的计划,主要指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各项协定最终完成前,中国对来自东盟的一系列农产品及制成品提早减税。作为回报,东盟提出税务协和制,即中国的农产品如肉类、鱼、水果、牛乳将得到东盟的关税优惠。这将作为通向自由贸易区废除关税的第一波计划。

今年1-8月中国与东盟贸易额的高速增长便是“早期收获计划”的积极成果。

东盟成员国里农业仍占到了经济基础的相当比重。中国的确十分需要这类产品。同时,为了增加出口量,不少东盟国家也很乐意向中国出口农产品。因此“早期收获计划”使多数东盟国家获益不浅。

随着中国和东盟之间一系列农产品的降税和中泰果蔬零关税的实施,中国庞大的国内市场将为东盟提供广阔的市场空间。

“早期收获计划”的降税包括600项农产品,占总数1/10,其余90%的项目都包含在货物贸易协议中。其内容的重心也从农产品转到了工业上来,这将是废除关税计划的第二波。

联合国最近颁布的一期贸易及发展报告指出,“受到中国产品出口最严重挑战的,主要是以劳动密集型为特征的工业生产部门,其中包括电子产品的组装业,也就是说,东盟国家和墨西哥的中等收入生产者所面临的竞争最为明显。”而货物贸易协议签署以后,中国这些最富竞争力的工业生产部门将在东南亚市场成为最大的获利者。

以新加坡为例,虽然在“早期收获计划”里作为非农业国的新加坡收益不大,但另一方面,过去10年来,新中贸易额增长了4倍。在2004年前4个月,新加坡对中国的出口增长了50.6%,增幅远远大于与日本的贸易。现在随着货物贸易协定的签署和减税进程的启动,新加坡的获益只会越来越大。

这些数据都在支持中国政府一直表达着的观点,即中国的经济增长和对外开放并不像美国、欧盟那样只对发达国家有利,开放的中国经济对周边的发展中国家而言是互惠的。

“中国正创造一种新的地区经济联系格局和经济增长动力机制。”张蕴岭说,东盟地区由于受到亚洲金融危机的袭击,正处于结构性调整,而在世界经济增长放缓的背景下,中国与东盟的经济合作却呈现持续增长态势,“新的价值链正在生成”。

㈣ 宁波大宗商品交易所可以融资吗

没钱的话,可以做小点的,有PTA啥的,只要付点保证金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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