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现在很多银行说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申请经营性物业贷款(固定资产支持融资),想请问银监会哪好文的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2003年要求,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的贷款,只能通过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发放,严禁以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及其他形势贷款科目发放。
Ⅱ 至2015年银监会调查绿城集团信托融资结果怎么样了 word
一是对绿城集团财务状况的担心。银监会此次下文要求信托公司填写的是,与绿城集团及关联企业开展房地产信托业务的调查表,同时,还要根据项目运行情
况注明风险判断意见。之所以监管部门对绿城集团格外“垂青”,是因为自登陆H股以来,绿城每年的年度负债率几乎都不低于140%。而绿城中国2011年中
期报告显示,截至6月30日,公司的净资本负债率为163.2%,较2010年底上升了31.2个百分点。虽然此前绿城集团在高负债率中长袖善舞,从来没
有出现过财务危机,但目前的货币政策迥异于当年,信贷收紧程度也超出以往。显然,负债率如此之高的绿城集团,能否顺利偿还百亿级别的信托合作业务,监管层
不能不忧心忡忡。绿城中国首席财务官曾表示:“在房地产宏观调控的大背景下,公司的销售是受到一定影响,资金紧张是真的,但绝不会出现资金链断裂。”话是
这么说,导致公司资金链断裂的有些因素,又岂是公司自己所能控制?
二是进一步收紧了房地产业的融资渠道。自从商业银行对开发商的信贷大门收
窄后,房地产信托便成了地产业融资的重要渠道。中国信托行业协会的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二季度末,房地产信托业务余额为6051.91亿元,较去年同
期的3153.63亿元增加2898.28亿元,增幅达到91.9%。可见,一方面,今年上半年有更多开发商取道信托融资,使得信托业务金额较之去年出现
了近乎翻倍的增长;另一方面,在资金链普遍紧绷的今年上半年,信托融资确实在缓解开发商资金困难方面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现在,监管部门开始清查信托产
品,监管力度进一步增强,信托融资变得艰难,房地产企业的资金链将变得更加紧张。如果楼市调控政策和信贷政策保持不变,接下来的时间里,资金实力将直接影
响开发商的生死存亡。
三是对房地产业的前景态度谨慎。经过数月的限购,房地产市场销售异常疲软;交易冷清,成交清淡,即便在传统的楼市销售
旺季“金九银十”,也不例外。问题是,货币政策基调未见任何转向,限购范围只见扩大未见缩小……诸如此类的政策环境,使监管部门对未来楼市的总体走势表现
出谨慎的态度,表现为:如果楼市销售继续延续目前的状态,开发商资金链断裂的风险将急剧增大,偿债能力将面临考验。一旦开发商无力偿还债务,风险将会通过
信托违约迅速传导给投资者,进而形成威胁经济稳定运行的债务危机。因此,在楼市前景总体趋淡的大背景下,监管部门通过信托公司对开发商的债务偿还能力进行
摸底,对信托融资的风险进行评估,显示的正是对楼市前景不甚乐观,以及对潜在债务违约风险的未雨绸缪。
Ⅲ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有什么规定
一、提高认识,准确把握“现金贷”业务开展原则
(一)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依法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资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
(二)各类机构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禁止发放或撮合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贷款。各类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统一折算为年化形式,各项贷款条件以及逾期处理等信息应在事前全面、公开披露,向借款人提示相关风险。
(三)各类机构应当遵守“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诱致借款人过度举债,陷入债务陷阱。应全面持续评估借款人的信用情况、偿付能力、贷款用途等,审慎确定借款人适当性、综合资金成本、贷款金额上限、贷款期限、贷款展期限制、“冷静期”要求、贷款用途限定、还款方式等。
不得向无收入来源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单笔贷款的本息费债务总负担应明确设定金额上限,贷款展期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
(四)各类机构应坚持审慎经营原则,全面考虑信用记录缺失、多头借款、欺诈等因素对贷款质量可能造成的影响,加强风险内控,谨慎使用“数据驱动”的风控模型,不得以各种方式隐匿不良资产。
(五)各类机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均不得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催收贷款。
(六)各类机构应当加强客户信息安全保护,不得以“大数据”为名窃取、滥用客户隐私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
二、统筹监管,开展对网络小额贷款清理整顿工作
(一)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暂停新批设网络(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暂停新增批小额贷款公司跨省(区、市)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已经批准筹建的,暂停批准开业。
小额贷款公司的批设部门应符合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已批设机构,要重新核查业务资质。
(二)严格规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停发放无特定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的网络小额贷款,逐步压缩存量业务,限期完成整改。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借款人“以贷养贷”、“多头借贷”等行为。禁止发放“校园贷”和“首付贷”。禁止发放贷款用于股票、期货等投机经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建立持续有效的监管安排,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将加强督导。
(三)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审慎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非法集资或吸收公众存款。禁止通过互联网平台或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及变相转让本公司的信贷资产。禁止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融入资金。以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名义融入的资金应与表内融资合并计算,合并后的融资总额与资本净额的比例暂按当地现行比例规定执行,各地不得进一步放宽或变相放宽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的比例规定。
对于超比例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制定压缩规模计划,限期内达到相关比例要求,由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监督执行。
网络小额贷款清理整顿工作由各省(区、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具体负责。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将制定并下发网络小额贷款风险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有关工作要求。
三、加大力度,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应严格按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监管和风险管理要求,规范贷款发放活动。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助贷”业务应当回归本源,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应要求并保证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费。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发行、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投资或变相投资以“现金贷”、“校园贷”、“首付贷”等为基础资产发售的(类)证券化产品或其他产品。
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的规范整顿工作,由银监会各地派出机构负责开展,各地整治办配合。
四、持续推进,完善P2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
(一)不得撮合或变相撮合不符合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借贷业务;禁止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以及设定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罚息等。
(二)不得将客户的信息采集、甄别筛选、资信评估、开户等核心工作外包。
(三)不得撮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参与P2P网络借贷。
(四)不得为在校学生、无还款来源或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借款人提供借贷撮合业务。不得提供“首付贷”、房地产场外配资等购房融资借贷撮合服务。不得提供无指定用途的借贷撮合业务。
各地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应当结合《关于开展“现金贷”业务活动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网贷整治办函〔2017〕19号)要求,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开展“现金贷”业务进行清理整顿。
五、分类处置,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机构处置力度
(一)各类机构违反前述规定开展业务的,由各监管部门按照情节轻重,采取暂停业务、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不予备案、取消业务资质等措施督促其整改,情节严重的坚决取缔;同时,视情由省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协助各类机构违法违规开展业务的网站、平台等,有关部门应叫停并依法追究责任。
(二)对于未经批准经营放贷业务的组织或个人,在银监会指导下,各地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和取缔;对于借机逃废债、不支持配合清理整顿工作的,加大处罚、打击力度;涉嫌非法经营的,移送相关部门进行查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停止提供金融服务,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处置互联网金融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
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等违法违规活动的,分别按照处置非法集资、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等工作机制予以查处。
(三)对涉嫌恶意欺诈和暴力催收等严重违法违规的机构,及时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切实防范风险,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六、抓好落实,注重长效,确保规范整顿工作效果
(一)各地应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明确各类机构的整治主责任部门,摸清风险底数,制定整顿计划,压实辖内从业机构主体责任,全面深入开展清理整顿,抓紧建立属地责任与跨区域协同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同时,做好应急预案,守住风险底线。
(二)各地应引导辖内相关机构充分利用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防范借款人多头借贷、过度借贷。各地应当引导借款人依法履行债务清偿责任,建立失信信息公开、联合惩戒等制度,使得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三)各地应开展风险警示教育,提高民众识别不公平、欺诈性贷款活动和违法违规金融活动的能力,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四)各地应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充分利用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举报平台等渠道,对提供违法违规活动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重罚,形成有效震慑。
(五)各地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规范整顿。对监管责任缺位和落实不力的,将严肃问责。
(六)各地应将整治计划和月度工作进展(月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银监会),并抄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人民银行)。
(3)房地产融资银监会扩展阅读
《贷款公司管理规定》第八条 设立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为实收货币资本,由投资人一次足额缴纳;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五)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Ⅳ 银监会叫停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以后,房地产公司融资遇到阻碍,他们会有什么对策
房地产融资一直是个敏感话题。但是不要为房地产企业操心,因为从历次专运动看,他们都属没伤筋骨,因为房地产是块肥肉,嫌贫爱富的银行很愿意往上贴。现在银行减少支持的力度,实际只是基于政策风险的考虑,而市场风险几乎很小。所以,适当时候,银行与房地产企业“合作”,想办法应对一下监管机构,还是很有可能的。
其二,如果放弃银行信贷资金,谋求其他资金的方式还有很多,拆借、集团销售、典押等等,但是用高利贷的可能性几乎没有。大额资金使用两年,想使用高利贷,这是不可能的
第三,一场运动下来,真就是死掉几个小小的房地产商,也是正常不过的。解放军叔叔打靶训练,还要有几个死亡名额呢...
Ⅳ 个人的款想融资给个人企业银监会备案都需要什么材料
想说你朋友应该是在和你开玩笑,中国银监会是对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监管,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你个人的资金真不归他管。要门你找个你朋友认可的第三方进行担保。
Ⅵ 银监会对典当行名下的房产可以向银行贷款吗
2020年5月8日银保监会发布了《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号)(下文简称《通知》),该《通知》系银保监会自2018年取得典当行业监管权后,发布的涉及典当业务内容的重要文件,对典当行的管理、运营以及典当业务,都将有深远的影响,作者就《通知》的部分内容进行简要解读。
一、典当行行政审批的变更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和《关于进一步削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32号),关于将典当行行政审批调整为后置审批。
《通知》规定,典当行可以先领取营业执照,即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处办理完成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申请《典当经营许可证》。
按照《典当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申请人应当先取得《典当经营许可证》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方才能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即采取行政审批前置程序。
笔者认为,《通知》规定将典当行业的行政审批变更为后置审批,在行政办事效率上确有提高,但也存在小部分违规机构,在尚未办理《典当经营许可证》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前,以营业执照为依据,进行违规经营可能性,需要对此加大惩处力度,以防止出现金融乱象。
二、突出强调依法合规经营
在当前进行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司法机关对“套路贷”、“砍头息”、非法放贷以及违法催收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并发布了专项司法文件予以规范。
《通知》在此着重强调,是因为在已有的案件中,小部分典当行涉及这些违法违规行为,作为典当行业新的监管机关,有必要着重强调此红线与底限,让从业者存有敬畏之心。
三、强调典当行业回归本源
《通知》直接指出“典当行应当回归民品典当业务本源,逐步压缩房地产典当业务比重,专注细分领域,提升鉴定评估能力,培育差异化、特色化竞争优势。”
典当行业自中国南北朝出现以来,是当下最有中国特色的金融形态,其主要表现为以土地、房产为典权标的和以民品为当权标的的金融机构。
新中国成立后,典权没有被我国立法界予以认可,仅仅在少部分司法文件中出现,但以民品为标的的当权,却得到充分的发挥,特别是《担保法》施行后,典当行具体以抵押权和质押权的形式,作为权利保障。
在当下中国的金融和类金融体系中,典当行应当是最具有民品优势的金融机构,其对古玩字画、民用商品的融资,提供了重要渠道。
同时,在中央坚持“房住不炒”的政策方针下,传统的意义上的房产抵押典当业务,也应当受到限制与规范,《通知》即用“逐步压缩房地产典当业务比重”的方式,表明了银保监对房产抵押典当的态度。
四、合理确定息费
1、将当金利率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进行捆绑
《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通知》规定,将当金利率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进行捆绑折算。
2、综合费强调应当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收取
《通知》规定,综合费应当是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收取,即没有提供相应的实际服务,就不能收取综合费。同时《通知》规定,综合费不能超过《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
《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
五、对绝当物的处置上有调整
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以往绝当物的处置分为五种情形:
(一)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
(二)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溢自负。
(三)对国家限制流通的绝当物,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处理或者交售指定单位。
(四)典当行在营业场所以外设立绝当物品销售点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自觉接受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五)典当行处分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应当取得当户的同意和配合,典当行不得自行变卖、折价处理或者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
如今《通知》规定,“典当行应当采用协议折价或者协议拍卖、变卖的方式及时处理绝当物,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拍卖、变卖收入在扣除拍卖、变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应当继续向当户追偿。”
即往后在绝当物的处置上,不再区分绝当物估价金额大小要求,统一要求典当行对绝当物采取协议折价或协议拍卖、变卖的处理方式,并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多退少补”。即拍卖、变卖收入在扣除拍卖、变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应当继续向当户追偿。
笔者对此,有些异议。
《典当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绝当物,损溢自负。系我国历史上当权的具体行使表现,即《物权法》中明确禁止的流质行为,即当物绝当后,当物所有权归典当行,以物抵债方式实现债权回收。
当权是极其具有中国特色的权利形式,也是典当行赖以存在的两大权利基础之一。诚然,如果将当权的适用范围无限扩大,可能有损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典当管理办法》制定时,对其范围规定为估值3万元的标准,防止典当行的权利滥用,同时也是保留中国传统典当存续的传统权利。某种程度上,笔者认为,这种当权应当属于中国的非遗之一。
因此,笔者认为,可以规范当权,但不能否定当权存在的合理性。
Ⅶ 菏泽市海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菏泽市有银监会有没有融资的资质
菏泽市海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菏泽市有银监会有没有融资的资质?
Ⅷ 房地产金融的非标业务正受到谁监管
房地产金融的非标业务正受到监管部门的严监管。近期一些信托机构的房地产非标业务已暂停。多位接受采访的房企和信托人士表示,非标业务收紧后,房地产企业资金链承压,特别是一些中小房企的融资渠道依赖信托,非标收紧后日子比较难过。在此背景下,债券和类REITs等成为房企看重的融资渠道,租赁类融资项目受到追捧。
“现在资金成本比去年同期涨了2-3个百分点,今年一些小开发商的资金链可能断裂,房地产企业等着过冬吧。”上述信托人士说,“我们最近跟房企聊,今年房企融资根本不用谈定价,能融到资就不错了。去年资金成本9%左右的房企融资项目都能做,今年可能要到15%以上。”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认为,中小房企的融资压力已开始显现。
整顿非标业务
市场人士指出,大量非标资产对应的融资最终流向了房地产等受限领域。
中泰证券固收研究报告估计,2017年非标融资对房地产开发的支持规模累计在2.5万亿-3万亿元左右。非标融资占房地产开发资金的20%-25%左右。
“根据相关规定,房地产企业向银行贷款必须‘四证齐全’。证件不全的开发商可以通过理财直投、券商资管计划、信托计划等形式,绕个弯获得融资。”某大型国有银行公司部人士表示,“这两年非标业务规模增长很快,因为信托公司等渠道审批时间短,融资方便。”
某大型信用评级公司工商企业部人士表示,房企要想获得非标融资,必须经过外部评级。2017年年中以后,一些信托公司的房地产相关产品要求房企的评级达到AA级。对于资质一般的企业,信托公司做非标业务就比较谨慎。
土地款配资是理财资金进入房地产企业的一个重要渠道。中部地区某城商行房地产事业部负责人表示,2017年该行土地款配资业务十分红火,放款上百亿元,创利2亿多元。在高峰期,土地配资的杠杆比例一般是3:7,近期出于谨慎降至5:5。
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表示,非标业务收紧才刚刚开始,到底有多大影响还难以预计,很多房企都在拓展其他融资渠道。
转向长租类
北京某券商资产证券化人士陈军(化名)表示,在银行贷款审批更审慎、非标通道受限的背景下,债券和类REITs等工具成为房企尚可利用的为数不多的融资渠道。
“在提倡租购并举的大背景下,租赁类债权融资和资产证券化项目都比较热门。”陈军表示。
以类REITs项目为例,2017年发行规模超过260亿元,较2016年的104亿元左右有大幅提升。“前两天,碧桂园(港股02007)发了规模100亿元的类REITs,一下就把今年对类REITs的整体规模预期给拉高了。”陈军说。
陈军认为,未来租赁市场的各环节都可以做资产证券化,减轻相关企业的资金压力。例如,租赁房的物业,房租和装修等环节都可以通过类REITs架构进行融资。
银行对租赁融资业务的热情也很高。近日中国银行(港股03988)与8家地方国企签订租赁住房金融服务战略合作协议,计划为上述企业提供融资规模约1700亿元的住房租赁金融支持。建设银行(港股00939)也就通过支持企业发行类REITs、支持地方政府发展个人租赁平台等形式布局住房租赁金融。
债券融资也受到房企的倚重。近期龙湖地产(港股00960)、碧桂园、绿地控股、泰禾集团、象屿股份等房企在境外发行美元债。
张大伟表示,房企境内融资收紧,海外融资渠道越来越受到关注。
房地产是该管管了。
Ⅸ 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中关于项目融资定义,是否是指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的贷款才是项目融资贷款
是要同时满足。这三项都是项目融资贷款的基本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