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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作模式

发布时间:2021-05-14 14:00:07

融资租赁业务ppp模式什么意思

融资租赁公司的ppp项目模式就是如下,
(一)产品概述
国务院新下发43号文规定: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政府通过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使投资者有长期稳定收益。政府不承担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的偿债责任。为适应这一政策制订该产品。
(二)产品设计目的
社会资本独自或者与政府共同成立特殊目的公司(以下简称SPV)进行公司建设和运营合作项目,投资者或SPV可以通过银行贷款、企业债、项目收益债券、资产证券化等市场化方式举债并承担偿债责任。
(三)产品设计优势
1.有利于政府平台机构规避43号文影响
2.有利于拓宽租赁公司与政府合作范围
方案操作流程
(一)方案流程介绍
1.政府平台机构与集团公司签署合作协议共同设立SPV公司,政府平台机构可以资产方式出资,集团公司可以现金形式出资。
2.租赁公司与SPV公司签订设备买卖合同(政府平台机构的出资部分)、融资租赁合同;
3.政府平台机构向租赁公司支付服务费;
4.公司租赁向银行申请保理贷款;
5.银行向租赁公司发放贷款;
6.租赁公司向SPV公司支付设备购买价款;
7.SPV公司到期归还租赁公司本金以及利息;
8.租赁公司到期归还A银行本金以及利息。
(二)交易结构图

那么想要注册一个融资租赁公司需要提供的资料就很多了,但是最近注册下来转让的不少

② 融资租赁影响较大的几种新模式

融资租赁公司的运营模式极为繁多,在原有模式基础上稍加改造便是一种新的运营模式,因此不断有创新型模式出现。不过,所谓“万变不离其宗”,在掌握英国税务租赁、德国税务租赁和日本税务租赁后,基本可以领会融资租赁的基本模式,总结其中的规律,理解或自主创新其它更复杂的模式。
(1)英国税务租赁模式:充分发挥避税功能
英国税务租赁(TaxLease)是利用英国税法中关于本国投资者投资大型设备可获减免税的规定来降低融资成本的一种结构化租赁。其过程如下:
英国法律规定,本土公司购买大型运输工具可以按上年末账面价值的25%进行加速折旧,折旧额税前扣除。由一家英国本土公司A作为出租人出资购买大型运输工具,租赁给另一家英国公司B(承租人)使用。在设备购置的最初几年,租金必然低于折旧。这样,出租人可以用此折旧费用抵消其部分赢利,减少交税。出租人可将该收益的一部分以降低租金的方式返还给承租人,因此后者的融资成本得到降低。
实际操作中,假设有外国投资者F拟投资飞机,并利用英国税务租赁获利。
第一步,该F公司先在免税港开曼注册SPC(壳公司)K。
第二步,F可以与A协商:用飞机由K与A叙作售后回租。
第三步,A可以自己支付20%的货款,另外80%以飞机向银行抵押,并把向K收取租金的权利也转让给银行,然后与银行叙作一笔杠杆租赁。由于A投资飞机可以享受加速折旧,因此A将飞机出租给K时,收取的租金低于市场租金水平以转让一部分税收优惠给K。
第四步,K从A租得飞机后,以略低于市场水平的价格,将飞机出租给英国公司B。由于这一租金低于市场,B乐意租用。
第五步,K一方面从B取得租金,一方面向A支付租金。中间的差额为K所取得的利润。
第六步,最终,由于开曼为免税港,K可以将此利润以接近零成本转移给F。F获得租金差价做为利润;A获得低于市场水平租金。皆大欢喜,获得租金收益+留用税收抵扣收益;只有英国政府少收了税金。
(2)德国KG模式:充分发挥“集资”功能
KG为德文Kommanditgesellschaft的缩写,其含义为有限责任合伙公司。德国的KG金融租赁市场份额自1999年开始持续增长,2004年其融资量超过72亿欧元。
德国从1969年开始实施KG船舶融资制度,是鼓励个人投资者向造船投资的税收优惠措施。1970年代,德国的KG模式建立,以筹集民间资本为更多项目融资。
KG模式有两种形式:KG公司和KG基金。KG只能是单一项目公司/单船公司,项目结束时KG解散,类似于SPC(单一目的公司)。
KG公司为合伙公司,合伙人分为有限责任合伙人和无限责任合伙人,与我国的合伙公司定义类同。为募集足够的资金,发起人(一般为无限责任合伙人)设立法人投入少量资本然后向作为民间投资者的个人发行股本。大量个人投资者为有限责任合伙人,责任仅以出资为限。募足资金后以此为自有资金,同时向银行中请项目贷款购买船只,并将船只抵押给银行。然后将船交由经营公司代管,并租赁给运营商。政府允许KG公司加速折旧,因此开始几年个人投资者从KG公司分得净亏损以抵扣自己其它方面的应缴税金,实现税务收益;以后年度每年接受分红作为他们投资的回报。
KG基金与KG公司类似,只是发起人改为券商,并且募集方式改为封闭式基金。券商收取高额佣金。
德国曾允许KG基金在五年内折旧新船的82%,并允许年度亏损不超过新船价格的125%。目前,税法仅允许每年折旧6.67%,只有头两年可以双倍折旧。KG基金还同时享受着欧洲吨们税的便利。
这种模式很好地吸纳了社会资金,并可将税收优惠供投资人和承租人分享。它以期租方式经营,可以满足航运公司对租期、年份选择、甚至最终购买船舶的选择需求。
(3)日本的经营租赁模式:充分发挥杠杆融资功能
日本的税务租赁经历了三个阶段的发展,1988年至1998年日本的杠杆租赁很流行,采用加速递减基础折旧法,产生了庞大的跨境交易市场;第二阶段是日本的经营租赁,由于1999年4月日本进行了税法改革,原先杠杆租赁模式的优点已经没有了,为此,日本投资者为了最大化的利用税务资源,将税收优惠在出租者和承租者之间进行分配,创新出了新的金融租赁形式经营租赁;第三阶段是具有购买选择权的经营租赁。
(1)日本的杠杆租赁
1988-1998年,日本有庞大的杠杆租赁跨跨境交易市场,被日本的航空业普遍采用。首先对杠杆租赁进行一个简单介绍。折旧/资本减让方面,出租者根据时间通过定期减免或抵消(“津贴”)的方式从营业收入中收回“购买”资产的成本。这里有二种方式:采用直线折旧法的出租者要求每年同等数量或者同比例的回收资产;采用余额递减折旧法的出租者要求每年以资产剩余成本的恒定比例回收资产;采用加速折旧的出租者要求在应折旧年限的前几年扣除更多。税务收益方面,由于税务减让或者免除,在相应的会计年度或期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减少了。具有长期经济寿命的资产最适合成为税务产品。1999年四月起生效的《日本税法修正案》使得跨境税务租赁消失,目前,对日本境外的非日本居民和非日本企业,应用税务租赁只能采用直线折旧法。这样日本税务租赁的优势没有了。
(2)日本的经营租赁
日本的投资者为了最大化地得到税务利益,采用双倍递减折旧法,将税务利益在投资者(出租者)和经营者(承租者)之间进行分配,创新出日本式的经营租赁。
经营租赁的出租者要得到很高的经济收益,同时也必须承担很大的风险。租赁合约不一定要是完全的支付租赁合约,租金不一定要达到租赁资产的90%以上,但购买选择权必须建立在公平的市场价格基础上。出租者应该承担资产的残值风险。
(3)日本具有选择权的经营租赁
日本具有选择权的经营租赁,主要参与者和基本情况如表5所示。
以下的说明设想一个由出租人到承租人(作为飞机最终使用者)的层级租赁。这一基本租赁结构可以用于与承租人或任何其他交易方相关的任何税收、法律或其他问题。
表5、日本具有选择权的经营租赁结构
参与者
基本情况
承租人
相关租赁产品(比如飞机)的经营者
出租人
为交易而成立的特殊目的公司
日本投资者
一个或多个日本投资者,按照日本的投资法律安排投资(大约设备成本的20-30%,依交易和资产而定)给出租者。
母体
一家日本的租赁公司,作为出租者的母公司,将保证或支持出租者给承租者和借款者履行义务的债权。
出资方
某个国际银行或者国际大财团通过其在日本的分公司投资设备成本的大约70-80%作为可追索的贷款。按照约定,贷款可以按照固定或者浮动汇率,可以以美元或者欧元标价。
残值担保提供者
让出租者和承租者都认可的担保实体(在残值担保领域值得信赖)。
交易提供者
能够让出租者和出资方都认叫的实体。
基本交易结构为:
①)在截止日期,出租人将从制造商(如新飞机)或由承租人(如售后回租)用购买价格(由独立的评价机构给出的公平飞机成本价格)购买飞机。出租人将同时把飞机租赁给承租人。
②日本投资者将投资相当于购买价格20-30%的资金给出租人(以下简称“日本投资者”)。
③出资方将投资相当于购买价格大约有70-80%的具有有限追索权的贷款给出租人(以下简称“贷款”)。
④出租者与承租者签订一份租赁契约(比如说10~12年的租赁契约,称为“完全租赁契约”)。
⑤租赁契约包括在特定时间(比如说7~9年)特定地点的购买选择权(简称“FPPO”),固定的购买价格等于在FPPO时间预先商定的飞机公平市场价格。
⑥如果应用FPPO,由承租者付给出租者的FPPO价格将足够出租者支付筹资者所筹资金的未偿付余额以及日本投资者所出的资金。使用FPPO并用其价格,出租者将把飞机租赁的部分利益与承租者分享,来形成交易。
⑦如果承租者没有使用FPPO,直到完全租赁条款结束后,租赁条款仍将起作用(比如说一个更长的二年)。在剩余的二年内可支付的租金将完全支付租金以至于在租赁协议的最后只有日本投资者有未支付余额。在协议的最后承租者将没有购买选择权。
设想这样一个情形,在租赁协议的最后,期初的借款全部得以偿还,出资者没有承担任何残值风险,因此,此项交易能被认为完全支付金融租赁(出资方只承担承租方信用风险)。所以,期初的借款应该以标准的保障借款余额来定价。
⑧如果出租者能够从由残值保证提供者所提供的残值保证中得到利益,将缓和任何具有下降趋势的风险敞口以防飞机的价值低于日本投资者未偿付的投资余额。
残值保证将在特定的窗口日期(即协议到期日)使用,并被设定在日本投资者和日本税务顾问可接受的水平上以利于他们进行租赁业务的分析。如果使用FPPO或无论何种原因在早期终止FPPO协议,残值保证将消失。残值保证包括所有的日本投资品,日本投资者将一直承担最高资产价值风险。
⑨出租母体将在租赁协议下保证/支持出租者对承租者的义务。
(10)如果租赁协议因为某种原因(如承租者违约)而终止,承租者可支付的终止总数将被设置在足以偿还全部贷款的水平,并根据提前终止的原因,日本投资者也足以支付。
2、我国融资租赁公司的主要运营模式
(1)简单融资租赁
也称“直接租赁”或“传统融资租赁”。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选择意愿购买租赁物,租给承租人,承租人按照租约支付每期租金,期满结束后以名义价格将租赁物件所有权卖给承租人。在整个租赁期间承租人没有所有权,但享有使用权,并负责维修和保养租赁物件。出租人对租赁物件的好坏不负任何的责任,设备折旧在承租人一方。
(2)转租赁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第四十八条中将转租赁定义为“是指以同一物件为标的物的多次融资租赁业务。在转租赁业务中,上一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同时又是下一合同中的出租人,称为转租人。转租人从其他出租人处租入租赁物件再转租给第三人,转租人以收取租金差为目的的租赁形式。租赁物品的所有权归第一出租人。”
第一层次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称“第一出租人”,末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称“最终承租人”。转租人同第一出租人的区别在于,转租人并非是该项融资租赁交易中的出资人及其租赁物件的所有权人。它之所以可以以出租人的身份向第三人转让对租赁物件的占有、使用及通过使用获得收益的权利,是因为它在上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中作为承租人受让了这些权利。而且,上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它有权将这些权利向第三人转让。转租人同最终承租人的区别在于,它并非是为了占有、使用及通过使用获得收益而承租租赁物件。它承租租赁物件的目的是为了能向第三人转让对该租赁物件的占有、使用及通过使用获得收益的权利。
转租赁的上述特点决定了以下各点:
第一,各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必需是同一的;
第一,在一般情况下,各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应该也是同一的。但是,无论如何,下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届满日不得迟于上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届满日;
第三,各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对租赁期届满时租赁物件的归属(.留购、续租或收回)的约定必须统一。
这种业务方式一般在国际间进行。在做法上可以很灵活,有时租赁公司甚至直接将购货合同作为租赁资产签订转租赁合同。这种做法实际是租赁公司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租赁公司作为第一承租人不是设备的最终用户,因此也不能提取租赁物件的折旧。
(3)回租式融资租赁
又称“售后回租”、“出售回租”或“回租”,《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本办法中所称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订立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租赁形式。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出卖人为同一人的特殊融资租赁方式。”
《企业会计准则一租赁》中专门有一节是“售后回租交易”,其35-38条对回租交易的会计处理作了规定。
回租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融资租赁交易方式,这种方式在我国也己被广泛采用。在实务中,回租交易同直接融资租赁交易一样,也是由买卖交易和租赁交易这两项互为条件、不可分割的交易构成的。也就是说,先是由融资性租赁么司以买入人的身份同作为出卖人的企业订立买卖合同(或称“所有权转让协议”),购买企业自有的某实物财产(在《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规定为是“固定资产”,在《国际融资租赁公约》中规定为是“不动产、厂场和设备”)。在该买卖合同中,该融资性租赁公司的责任是支付买卖合同项下货物的价款,其权利是取得该货物的所有权。与此同时,该融资性租赁公司又以出租人的身份同作为承租人的该企业订立融资租赁合同,将上述买卖合同项下的货物,作为租赁物,出租给该企业。在该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责任是,在规定的租赁期间内,向承租人转让该租赁物的占有、使用和通过使用收益的排它的权利,其权利是收取租金。
为使回租交易得以合法成就,首先,被出售的货物必须是该企业自己既有的、而且未曾向任何人抵押的财产,当然,更不能是正在作为诉讼标的的财产或已列入企业破产财产的财产。为了确认这一点,通常需要通过某种确认产权的程序,例如,该财产所有权的公证等;其次,作为企业的固定资产,其出售还需要有一定的批准程序。例如,对于国有企业而言,需有相应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上述买卖交易的价格由买卖双方商定。但通常都必须有一个合理的、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定值依据作为参考,例如该财产的账面残值或经合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公允价值等。
由于回租中的出售和租入是同时发生的。不存在通常货物买卖中的物的流动。从法律上讲,认定某项交易是以回租方式进行的融资租赁交易的依据,不仅是上面说的契约性文件,而且还包括对该项交易的公证和在我国的物权立法完善后的公示程序。法官通常根据生效的契约性文件认定某项交易为回租交易。在特定情况下,他们还要根据承租人对该资产的会计处理方法,以及尤其是,根据是否办理了公证的程序,来把回租交易同变相拆借区别开来。
就会计处理而言,在进行回租之前,某实物财产在企业的财务报表中是其司定资产的一部分。在进行回租之后,该实物财产从其固定资产中扣除,其固定资产的价值相应减少。与此同时,由于取得了出售价款,该企业的流动资产中的现金或银行存款相应增加,该增加值同上述固定资产的减少值基本上是相等的。
融资租赁项下的租入资产,列为“融资租赁项下的固定资产”管理。该资产的价值构成该企业的总资产的一部分,可依财政部和国家计委的特别规定提取折旧。与之对应的,是在该企业的负债栏内,增加一笔应付租金.
(4)委托租赁
委托租赁的是指没有租赁经营权的企业,委托有租赁经营权的企业完成一笔租赁业务。这里所说的受托人,就是获准具备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资格的法人,无论批准其设立的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还是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因此,它同时又必定是相关的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即,金融租赁公司“可接受法人机构委托租赁资金”则显然,金融租赁公司是可以以受托人身份同委托人订立信托合同的,只要该委托人是法人。信托合同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总则调整的同时,优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调整。规范的委托租赁,是一种完全合法的信托活动。
这里面丝毫没有借贷的概念,当然更谈不上“变相”与否。把委托租赁视为变相拆借,是不适当的。之所以出现了委托租赁这一用语,仅仅是为了说明,在此类业务中出租人所运用的资金的来源的特殊性,以及因此出租人既不承担此类资金运用的风险,也不享有此类资金运用的利益。一般企业利用租赁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特性,享受加速折旧,规避政策限制。电子商务租赁也是依靠委托租赁作为商务租赁平台的。、
(5)杠杆租赁
又称“借款租赁”,也叫“衡平租赁”。杠杆租赁也是信托同融资租赁的结合运用。杠杆租赁同委托租赁的区别在于:(1)在杠杆租赁中,受托人(出租人)并非是完全不承担融资风险,只是所承担的是租赁融资额中的一小部分(例如,20%-40%)的风险;(2)在杠杆租赁中,委托人往往不止一个,而是有若干个;(3)出资人的动机不同。除了上述区别外,两者的法律关系及操作程序是完全类似的。
杠杆租赁的做法类似银团贷款,是专门做大型租赁项目的一种有税收好处的融资租赁。主要是由一家租赁公司牵头作为主干公司,为一个超大型的租赁项目融资。首先成立一个脱离租赁公司主体的操作机构—专为本项目成立资金管理公司,出项目总金额20%以上的资金,其余部分资金来源主要是吸收银行和社会闲散游资,利用“以二博八”的杠杠方式,为租赁项目取得巨额资金。其余做法与简单融资租赁基本相同,只不过合同的复杂程度因涉及面广,随之增大。
操作规范、综合效益好、租金回收安全、费用低,一般用于飞机、轮船、通讯设备和大型成套设备的融资租赁。
(6)共享式结构化租赁
又叫“分成租赁”或“变动租金租赁”。是把租金收入和设备使用收益相联系的一种租赁形式。承租人向出租人缴纳一定的基本租金后,其余的租金是按承租人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支付租金。出租人实际承担了租赁物的部分风险和报酬。
关于这种租赁方式是否合理合法?理论界是有分歧的。中国金融协会融资租赁分会副会长裘企阳认为,共享式结构化租赁的租金既然是随机的,就既可能多也可能少。极而言之,在承租人经营失败时,甚至可能无。在这样的条件下,该项交易还能将随附于租赁物所有权的风险和报酬视为是向承租人实质性地转移的吗?当然不能。既然不能,这种交易还能视为是融资租赁交易吗?显然也不能。
因为在《企业会计准则》中明确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但是,如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中的规定,共享式结构化租赁合同是融资租赁合同。并且其租金方式的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的第243条,“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法律特意赋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权利,旨在为灵活的租金方式留下空间。这可参考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室的解释“但目前国际和国内融资租赁领域,除保留传统的国固定租金方式外,已越来愈多地采用灵活的、多形式的、非固定的租金支付方式,以适应日趋复杂的融资租赁关系和当事人的需要。最融资租赁交易中,当事人经常根据承租人对租赁务的使用或者通过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来确定支付租金的大小和方式”。同时,共享式结构化租赁也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一一租赁》中对融资租赁的确认标准。比如其租赁期再设备使用寿命的75%以上。的确,结构化共享式租赁既有租赁的性质又有投资的性质,不过,根据相应法规标准判别,结构化共享式租赁应该属于融资租赁。
还有另一种共享式结构化租赁,出租人以租赁债权和投资方式将设备出租给特定的承租人,出租人获得租金和股东权益作为投资回报的一项租赁交易。简而
言之,就是出租人以承租人的部分股东权益作为租金的一种租赁形式。
(7)综合租赁
它扩展了融资租赁的内涵,除了提供金融服务外还提供经营服务和资产管理服务,是一种综合性全方位的租赁服务,租赁的收益因此扩大而风险因此减少,使租赁更显露服务贸易特征。完成这项综合服务需要综合性人才,因此也体现知识在服务中的重要位置,综合租赁的发展,将成熟的租赁行业带入知识经济时代。
(8)创新租赁
租赁在中国,已经进入第三个发展阶段,即:创新租赁。它是以保障租赁当事人各方利益的同时,将风险分散到当事人中间。具体做法灵活多变。实际上,它己经将传统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结合起来,发展成现代租赁。由于需要创新,因此每个项目的做法都会有所不同。创新是现代租赁业务的生命。

③ 当前城投融资租赁有哪几种运作模式

城投融资租赁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直接融资模式。这种运行模式与融资、信贷类似,直接与当地的银行机构或者大型投资机构合作,采取共同开发的方式,把经营所得的一部分用于偿还融资贷款。
第二种,转租赁的方式。这种运行方式是由两家租赁公司参与,一家从另一家那里租赁相关设备,达到共同开发的目的。
第三种,售后回租的方式。主要是指设备的所有者把设备或者财产销售给出租人,而后,向出租人重新租回设备的方式。从现实中看到,售后回租是扩大业务范围和业务种类的一种有效方式。
第四种,杠杆租赁的方式。这种租赁方式相比传统的融资租赁来说,具有一定的复杂性。

由此看到,城市发展需要的资金问题并不是难题,可以采取城投融资租赁的方式来解决。当然,融资租赁的运作模式有很多种,不同地区的情况不一样。在选择融资租赁模式之前,要搞好市场调查,从中选择与城市发展实际相符的融资租赁模式,以此降低融资租赁的成本。

④ 融资租赁公司运营模式

(1)简单融资租赁
也称“直接租赁”或“传统融资租赁”。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选择意愿购买租赁物,租给承租人,承租人按照租约支付每期租金,期满结束后以名义价格将租赁物件所有权卖给承租人。在整个租赁期间承租人没有所有权,但享有使用权,并负责维修和保养租赁物件。
(2)转租赁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第四十八条中将转租赁定义为“是指以同一物件为标的物的多次融资租赁业务。在转租赁业务中,上一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同时又是下一合同中的出租人,称为转租人。转租人从其他出租人处租入租赁物件再转租给第三人,转租人以收取租金差为目的的租赁形式。租赁物品的所有权归第一出租人。”
(3)回租式融资租赁
又称“售后回租”、“出售回租”或“回租”,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订立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租赁形式。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出卖人为同一人的特殊融资租赁方式。”
(4)委托租赁
委托租赁的是指没有租赁经营权的企业,委托有租赁经营权的企业完成一笔租赁业务。这里所说的受托人,就是获准具备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资格的法人,无论批准其设立的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还是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5)杠杆租赁
又称“借款租赁”,也叫“衡平租赁”。杠杆租赁也是信托同融资租赁的结合运用。杠杆租赁同委托租赁的区别在于:(1)在杠杆租赁中,受托人(出租人)并非是完全不承担融资风险,只是所承担的是租赁融资额中的一小部分(例如,20%-40%)的风险;(2)在杠杆租赁中,委托人往往不止一个,而是有若干个;(3)出资人的动机不同。
(6)共享式结构化租赁
又叫“分成租赁”或“变动租金租赁”。是把租金收入和设备使用收益相联系的一种租赁形式。承租人向出租人缴纳一定的基本租金后,其余的租金是按承租人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支付租金。出租人实际承担了租赁物的部分风险和报酬。
(7)综合租赁
它扩展了融资租赁的内涵,除了提供金融服务外还提供经营服务和资产管理服务,是一种综合性全方位的租赁服务,租赁的收益因此扩大而风险因此减少,使租赁更显露服务贸易特征。综合租赁的发展,将成熟的租赁行业带入知识经济时代。
(8)创新租赁
租赁在中国,已经进入第三个发展阶段,即:创新租赁。它是以保障租赁当事人各方利益的同时,将风险分散到当事人中间。具体做法灵活多变。

⑤ 医疗融资租赁有哪些业务模式

医院融资租赁

(一)公立医院体系融资租赁

公立医院的授信体系已经较为完善,以二甲为核心,兼顾三级医院,以渠道开拓为主要工作,迅速形成一大批优秀的租赁资产。

  1. 准入标准


1)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原则上年医疗收入在一亿元以上;

2)县级排名前两名、市级排名前五名、覆盖人口在40万人以上;

3)医院药品收入占医院年总收入的比率<50%;

4)必须是医院建设及购买设备需求,不得代政府融资及挪用;

5)租赁物必须是权属清晰,属于医院所有,没有任何他项权利(包括其他租赁公司租赁物、合作投放设备、抵押设备);

6)租赁物必须有发票,价值认定以医院的固定资产净值为准,不打折;

7)融资租赁项目要登记中登网。

8)信用授信,不需要增加额外的抵押担保。


2.授信规模、期限

1)对医院客户授信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其上年度收入总额的80%;

2)医院的偿债来源须覆盖全部金融机构短期融资利息及长期融资本息看(即扣除其他金融机构负债);

3)二甲医院5年,三甲医院最高8年,按季度等额本息还款(与按揭相似);

4)合同利率在基准上浮10-50%,少量手续费及保证金,整体成本平面利率控制在基准利率下浮20%-基准利率。


(二)民营医院体系融资租赁

模式一:民营医疗集团综合授信模式

交易核心:

民生租赁对民营医疗集团进行综合授信,再针对集团下医院融资需求进行设备租赁;由民营医疗集团为旗下医院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

模式二:民营医疗集团战略联盟模式

交易核心:

民生租赁与民营医疗集团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借助民营医疗集团资源优势,民生租赁向医疗产业链上下游客户,包括药厂、耗材厂、器械厂等客户提供融资租赁业务。

模式三:公立医院改制模式

交易核心:

民生租赁对公立医院进行融资租赁授信,在公立医院改制成民营医院过程中获得一定比例股权。

(三)医疗不动产租赁模式

模式一:融资租赁业务模式

目前民营医院的投入大部分资金在基建上,可以利用医院自有房产进行融资租赁,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租赁公司,按照资产现值获得相应比例的流动资金,租赁公司获得稳定的租金收益(核定租售比)当租赁期限结束后公司将房产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

租赁期限:10年以上,

融资租赁盈利模式:稳定的租金收益。(将买卖过户费算进资金成本)

租赁公司负责该物业的维保及日后的运营管理,可与医院商定除固定收益外按照一定比例对医院的经营利润进行分成。

关注点:医院自身的经营状况,医疗用地的买卖是否有壁垒。过户的税费。

模式二:经营性租赁业务模式

连锁大型民营医院或专科医院有落地需求的,租赁公司可按照医院的需求结合不动产中心在一线城市寻找合适的物业(医疗或商业用地均可)租赁公司购置后与民营医院合作经营,租赁期限结束后做为自有资产可继续租赁或做卖断处理。

经营性租赁盈利模式:1、收取租金的固定收益(测算合适的租售比);2、租赁公司按照院方的需求负责物业的装修改造工程(交钥匙工程);3、物业的维保及日后的运营管理,可与医院商定除固定收益外按照一定比例对医院的经营利润进行分成

(四)租赁期满后的资产处置收益

风险控制措施:

由于承租人经营不善、资金周转不当等原因导致租金迟付或不付的现象,这种信用风险的把控需要我们业务人员在接受项目申请的时候一定要严格执行尽职调查的相关流程,对医院的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和经营发展状况尤其是物业的价值判断上作出审慎的评估和判断。

渠道开拓

目前民营医院的发展水平良莠不齐,要保证医院未来的发展稳健首先绑定大型连锁民营医院及有一定管理能力的医疗管理集团、大型的集团性医药企业(上市公司)涉足的高端体检及健康管理中心等。

目前社会办医的主要对象是以二级医院为主的中小规模医院,未来社会办医将经历一个医院规模从小到大,小医院、专科医院的社会资本进入速度由慢变快的过程,而大型医疗集团将在这一过程中出现雏形,当然目前通过收购等方式进入医疗市场的制药公司也将迎来一个快速扩张阶段。专科医院、为综合性公立医院做配套的高端康复医院将是民营医院未来的发展方向。

医疗设备融资租赁

根据医疗器械行业协会的统计,2013年我国国产医疗器械行业产值约1500亿,进口医疗器械约150亿美元。


进口医疗设备租赁


进口医疗设备单体价值高,设备可靠性好。但设备厂商均为国际大型厂商,基本上都不承担回购责任。因此,进口医疗设备及国内部分强势医疗设备厂商的直接租赁模式在很大程度上将风险控制措施分散在医院及大型经销商上。

模式一:以承租医院为主的直接租赁

直租业务相比于回租业务具有融资规模更小,租赁期更短,且对医院的收入有直接的推动作用,以单体医院直接租赁的业务主要条件如下:

1、医院级别不低于二甲,收入控制在8000万以上,资产负债率一般不超过70%;

2、期限3-5年;

3、其他条件参考二甲医院的授信条件。

模式二:以大型经销商和医院并重的直接租赁

大型经销商与医院有长期的合作,并且也具有一定的实力,在交易中承担了几个方面的作用。一是渠道作用;二是到期租金的垫付缓冲作用,确保我公司项目不会逾期,同时也强化经销商对医院的持续沟通责任。

1、医院级别不低于二级,收入规模控制在5000万以上,资产负债率一般不超过70%;

2、期限3年,特殊情况下不高于4年,在建设期(6-9个月)内医院不还本息;

3、经销商承担无条件债权回购责任。


国产医疗设备租赁


模式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融资租赁

对生产医疗器械企业直接融资,用于支持其扩大生产、周转资金等用途。

准入条件:市场销售收入排名前20前企业,其产品市场占有率排名前5名,有稳定的销售渠道。

融资额度:最高给予其上年销售收入的30%

模式二:厂商租赁

基于厂商信誉对其代理商和终端客户提供融资租赁。

针对合作厂商综合给予一定授信额度,在额度内由厂商对融资租赁风险承担最终回购责任。

代理商模式

合作要点:- 单体价值50万以上设备

选择厂商销售排名前5名的代理商合作

代理商提供其他还款保障措施

厂商租赁因操作琐碎,参与方较多,不适宜单体价格低的医疗器械操作,暂提出单价50万以上开始操作,重点推广国内厂商,如国外厂商有机会亦可参照执行。

模式三:联合租赁模式

合作要点:- 选择有丰富客户资源的专业租赁公司

厂商提供回购担保


药厂及医疗服务商的融资租赁


模式一:基础业务模式--直租和回租

制药企业融资将以直租为主,回租赁为辅。

我司支持类客户集中在细分行业龙头企业,这一目标区域内的企业多为上市公司

模式二:高流转交易模式

除了传统租赁所涉及的三方,还增加了银行/同业等金融机构。出租人与承租人订立与租赁相关的一系列合同,包括,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担保合同、还有出租人与资金提供者的融资合同,例如: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投资基金、金融租赁等。此类模式自带供血功能,为资产高扭转模式,即在药厂项目操作过程中,将项目保理/证券化,这种模式对项目质量要求较高。

模式三:制药装备企业厂商租赁模式

在制药产业链条里占绝对优势的为单体规模最大,药品链条最全、拥有自主定价权的药企,除此以外药品制造机械厂也是我们潜在的优质客户。与医药器械生产上合作的模式是传统的“厂商租赁模式”,可采用“双向开发”的策略,即通过药厂直租项目了解/营销制药装备企业;与制药装备企业建立厂商模式的合作,向我们推荐药厂客户。目标客户包括:东富龙、楚天、新华医疗、远东制药、纳诺、千山、远跃、迦南、赛德力、华南制药。

⑥ 融资租赁有哪6种收益模式

一、债权收益
1、融资租赁公司,开展全额偿付的融资租赁业务,获取利差和租息收益理所当然是金融租赁公司的主要盈利模式。利差收益视风险的高低,一般在1—5%
2、采用融资租赁的方式配置信贷资金,对中小企业银行可以通过提高利率或租赁费率控制风险,对优质客户也可以不比降低利率。因为租赁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与贷款不同,客户的实际融资费用并不会比贷款高或高的不多。
二、余值收益
1、提高租赁物的余值处置收益,不仅是融资租赁风险控制的重要措施,同时也是融资租赁公司(特别是厂商所属的专业融资租赁公司)重要的盈利模式之一。
2、厂商所属的专业融资租赁公司对设备具有维修、再制造的专业能力和广泛的客户群体,可以提供全方位的融资租赁服务,特别是客户欢迎的经营租赁业务。租赁物的余值处置对专业融资租赁公司来说,不应该是风险,而应该是新的利润再生点,租赁物经过维修、再制造后通过租赁公司再销售、再租赁可以获得更好的收益。这正是厂商融资租赁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之所在。
3、根据融资租赁公司合同的交易条件和履约情况以及设备回收后再租赁、再销售的实际收益扣除应收未收租金、维修等相关费用之后,余值处置的收益一般在5—25%左右,有些大型通用设备如飞机、轮船等收益会更高一些。
三、服务收益
1、租赁手续费
租赁服务手续费是所有融资租赁公司都有的一项合同管理服务收费。但根据合同金额大小、难易程度、项目初期投入的多少、风险的高低以及不同公司运作模式的差异,手续费收取的标准也不相同,一般在0.5—3%。
2、财务咨询费
融资租赁公司在一些大型项目或设备融资中,会为客户提供全面的融资解决方案,会按融资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财务咨询费或项目成功费。视项目大小,收取比例、收取方法会有不同,一般在0.25—5%左右。
财务咨询费可以成为专业投资机构设立的独立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在开展租赁资产证券化、融资租赁与信托、债券与融资租赁组合、接力服务中重要的盈利手段之一。也可以成为金融机构类的融资租赁公司的重要的中间业务。
3、贸易佣金
融资租赁公司作为设备的购买方和投资方,促进了设备的流通,使生产厂家和供应商扩大了市场规模,实现了销售款的直接回流。收取销售的佣金或规模采购的折扣或是保险、运输的佣金是极为正常的盈利手段。
收取贸易环节的各种类型的佣金往往市场上设立的专业化的融资租赁公司、或是与厂商签订融资租赁外包服务的大型贸易机构等财务投资人设立的独立机构类型的融资租赁公司主要的盈利模式。
4、服务组合收费
厂商背景的融资租赁公司在融资租赁合同中会提供配件和一定的耗材供应、考察、专业培训等服务。这些服务有的打着“免费”的招牌,其实任何服务都不会有“免费的午餐”,融资租赁公司要么单独收费,要么包括在设备定价之内,组合服务是专业融资租赁公司重要的盈利模式之一。
四、运营收益(资产运作、产品组合、规模经营)
1、资金筹措和运作
(1)财务杠杆
融资租赁公司营运资金的来源可以是多渠道的,自有资金运作时,可以获得一个高于同期贷款利率的收益,如果一个项目运用部分自有资金,再向银行借贷一部分,租赁公司有了一个财务杠杆效应,不仅自有资金可以获取略高于同期贷款的租息收益,借款部分也可以获取一个息差收益。
(2)资金统筹运用
融资租赁的租金费率一般都是相当于或高于同期贷款利率,但融资租赁公司作为一个资金运作平台,在资金筹措的实际操作中,完全可以根据公司在不同时段购买合同的对外支付、在执行融资租赁合同租金回流和对外偿还到期借款的现金流匹配程度的具体情况,决定新的融资数额和期限,安全合理地获取资金运用和资金筹措之间的差额收益。
2、产品组合服务
融资租赁公司加强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在资金筹措、加速资金周转、分散经营风险和盈利模式四个方向开发不同的产品组合和产品接力,同样可以获得很好的收益。
3、规模效益
规模经营是融资租赁公司提高股东的投资回报重要的举措。例如:一个1000万美元注册资金的融资租赁公司,经过三年的运作,可获得银行9000美元的贷款额度,形成了稳定的一亿美元的租赁资产规模。平均融资成本为6%,平均租赁费率为8.5%,净收益为2%。则每年自有资金可以获取8%的收益80万美元,借款9000美元,每年可获取2%的利差收益为180万,合计260万美元。股东回报率26%。
五、节税收益
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非全额偿付的融资租赁业务(即:会计上的经营租赁业务)往往占到全部融资租赁业务的很大比例,特别是有厂商背景的专业融资租赁公司可以达到60—80%。显然这种由出租人提取折旧,承租人税前列支,两头得好处,正是经营租赁业务出现巨大活力的原因所在,节税或延迟纳税也是融资租赁公司的收益来源之一。
1、自身节税
在融资租赁公司有一定的税前利润的前提下,融资租赁公司采用经营租赁的方式承租自身所需要的办公用房、车辆、信息设备,税金在税前列支,可以获取节税的好处。
2、折旧换位
为客户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出租人对租赁物提取或加速提取折旧做税前扣除,可以获得延迟纳税的好处。
六、风险收益
1、或有租金
或有租金是指金额不固定,以时间长短以外的其他因素(如销售百分比、使用量、物价指数等)为依据计算的租金。或有租金在实际发生时可以作为费用直接在税前列支。对出租人来说,融资租赁公司更多地介入了承租企业的租赁物使用效果的风险,参与使用效果的的收益分配。融资租赁公司风险加大,可能获得的收益也比较大。
2、可转换租赁债
开展可转换租赁债业务是专业投资机构采取的一种控制投资风险获取投资收益的新的投资方式。
融资租赁公司对高风险的投资项目,可以对其所需设备先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同时约定在条件下,出租人可以将未实现的融资租赁债权按约定的价格实现债转股。这样做,可以获取项目成功后股权分红或股权转让的增值收益。

⑦ 什么是融资租赁融资租赁业务模式是怎样的

融资租赁


根据网络的定义看,融资租赁又被称为设备租赁或现代租赁,它所指的是实际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通俗意义上来说就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想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


它是一种新型的金融产业,及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


融资租赁业务模式


融资租赁风味直接融资租赁、经营性租赁、出售回租、转租赁、委托租赁及分成租赁等。接下来,我们介绍一下每一种具体的业务:


一、直接融资租赁


由承租人指定设备及生产厂家,委托出租人融通资金购买并提供设备,由承租人使用并支付租金,租赁期满由出租人向承租人转移设备所有权。它以出租人保留租赁物所有权和收取租金为条件,使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对租赁物取得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这是一种最典型的融资租赁方式。


二、经营性租赁


由出租人承担与租赁物相关的风险与收益。使用这种方式的企业不以最终拥有租赁物为目的,在其财务报表中不反映为固定资产。企业为了规避设备风险或者需要表外融资,或需要利用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可以选择经营租赁方式。


三、出售回租


出售回租,有时又称售后回租、回租赁等,是指物件的所有权人首先与租赁公司签定《买卖合同》,将物件卖给租赁公司,取得现金。然后,物件的原所有权人作为承租人,与该租赁公司签订《回租合同》,将该物件租回。承租人按《回租合同》还完全部租金,并付清物件的残值以后,重新取得物件的所有权。


四、转租赁


以同一物件为标的物的多次融资租赁业务。在转租赁业务中,上一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同时又是下一租赁合同的出租人,称为转租人。转租人向其他出租人租入租赁物件再转租给第三人,转租人以收取租金差为目的。租赁物品的所有权归第一出租人。


五、委托租赁


出租人接受委托人的资金或租赁标的物,根据委托人的书面委托,向委托人指定的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业务。在租赁期内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委托人,出租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风险。


六、分成租赁


一种结合投资的某些特点的创新性租赁形式。租赁公司与承租人之间在确定租金水平时,是以租赁设备的生产量与租赁设备相关收益来确定租金,而不是以固定或者浮动的利率来确定租金,设备生产量大或与租赁设备相关的收益高,租金就高,反之则少。
融资租赁的出现可以说是一种改革的创新,融资租赁与银行合作将会促进我国投融资领域的金融业务健康发展。

⑧ 融资租赁公司之间有哪几种合作方式

第一类,融资性租资,亦称金融租赁,是以融通资金为目的的租赁。当企业需要购买或更新设备,而一时又无法凑足资金时,可以借助于这种方式,租赁公司不是向其直接贷款,而是根据企业的指定,代其购人设备,然后租给企业有偿使用。
融资性租赁业务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整租。
(2)回租。
(3)转租。
(4)代租。
(5)杠杆租赁。
第二类,操作性租赁,也叫服务性租赁或经营性租赁。这种租赁主要解决承租人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对一些大中型通用设备的短期需求,设备用完后即退还出租人。
其具体操作过程有如下步骤:
(1)租赁设备的选择。
(2)申请租赁。
(3)签订合同。
(4)设备引进。
(5)设备保险。
(6)支付租金。
(7)租赁期满后的设备处理。

⑨ 融资租赁公司之间的业务合作有哪几种方式

联合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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