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银监会43文后,土地储备中心怎么融资
债务性融资基本没戏,租赁性融资、股权性融资或者搭建第三方影子基金
⑵ 中国土地储备融资模式有哪些
1,中国土地储复备融资模式有:
(1)土制地财政:土地是政府的垄断资产,可以“低收高卖”,形成的垄断利润收归财政。
(2)经营城市:主要是经营城市土地资产,政府利用行政手段对土地资源通过资产经营的方式,实现城市土地资产的保值增值。
(3)储水池、中转站:土地储备就是政府把城市发展需要的土地提前征回来、收回来,一是降低土地征收、收购成本,二是保证建设及时使用,起到储水池、中转站的作用。
2,土地储备,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在批准权限范围内,对通过收回、收购、征用或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进行储存或前期开发整理,并向社会提供各类建设用地的行为。
⑶ 中国土地储备融资模式有哪些
比较常用的土地储备融资模式:1、财政拨款;2、银行贷款;3、土地储备收益;创新型的土地储备融资模式:1、土地信托;2、土地基金;3、土地置换;4、土地债券。
⑷ 企业如何通过土地融资
近年来,以土地使用权抵押为融资条件的信贷业务发展十分迅速,这一融资形式不仅为企业、个人提供了急需的发展资金,也提高了银行资金的利用效率,对促进房地产业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据《2009年中国国土资源公报》统计,截至2009年年底,全国 84个城市土地抵押面积 21.7万公顷,抵押贷款 2.59万亿元,比上年分别增长 30.9%和 42.8%。然而,土地抵押贷款业务的过度扩张使银行在共享房地产业利润的同时,也承担了巨大的金融风险。
土地抵押贷款的两大风险
从国内外各类理论研究和实践探讨成果来看,土地抵押贷款的风险一般可以分为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内部风险主要是因土地评估、抵押、贷款和登记等业务流程的不规范导致的风险,如违规办理抵押登记、违规放贷、骗贷、虚高评估土地价值等;外部风险主要因为宏观经济波动导致的风险,如宏观经济波动导致土地市场萎靡、土地贬值等。笔者认为,外部风险属于宏观风险,存在综合性及不确定性,如粮食安全、地震自然灾害等公共危机都可以导致风险产生,而且此类风险主要由中央政府负责调控。因此,本文以研究内部风险为主。
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有关资料显示,担保信贷作为最常见的一种担保贷款形式,在我国信贷总量中占80%以上。土地抵押贷款风险主要存在于土地抵押贷款业务办理过程中的两个主要主体:土地登记机构和银行,对应地,笔者将土地抵押贷款的风险归纳为以下两方面:
风险一:土地登记机构违规办理土地抵押登记的风险
一是依法不能抵押的土地办理了土地抵押登记手续。《物权法》、《担保法》规定不能抵押的各类土地,如农村宅基地、公益性用地等。
二是未取得土地使用证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手续或违规依出让金缴纳比例办理分割登记并抵押的。
三是未经相关权利人同意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手续的。如土地权利存在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未经当事人同意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共有土地未经全部共有人同意办理抵押登记;乡镇企业建设用地未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办理抵押登记等。
四是土地权利存在查封、预查封的或存在土地违法的办理土地抵押登记。如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后抵押的。
五是为了土地抵押融资需要,一宗土地办理多个土地权利证书,导致重复发证的。如储备用地,可能存在储备范围内原土地权利尚未注销,就办理了储备用地登记发证并抵押。
六是同一宗土地不按照规定,依抵押登记申请先后顺序办理抵押登记,擅自改变土地抵押顺位的。
风险二:银行违规放贷的风险
第一,银行擅自扩大放贷比例。如有关政策规
定储备用地抵押贷款率为70%、首套房屋个贷30%等,而银行则扩大比例放贷。
第二,银行违背产业政策放贷。如对落后、淘汰产业,“三高一资”(高成本、高污染、高能耗、资源型)产业放贷。
第三,银行虚高土地价值放贷。(土地价值无论是依评估机构评估或借贷双方当事人认定均需银行认可确定)。
第四,银行不审慎地延长贷款周期放贷,导致贷款周期结构不合理,比如中长期贷款过多。
第五,银行降低贷款利率放贷。如一些城市储备用地抵押贷款利率较同期市场利率至少下浮10%。
第六,银行违背房地产调控政策放贷。
第七,银行超出土地权利使用期限放贷。
第八,银行超过信贷审批权限放贷。
第九,非金融机构违规放贷。
第十,其他情形。如贷前、贷中和贷后没有履行监管职责等。
除上述风险外,同一宗土地重复放贷的,顺位靠后的抵押权人可能无法受偿,风险较大;土地或房屋单一抵押,因登记机构的不统一,可能房屋抵押后土地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当事人凭土地权利证书再次抵押,造成重复抵押风险;依据地方政府或人大担保函等无效文件放贷的情形,也是产生土地抵押贷款风险的重要因素。
实践中需高度关注的两大风险域。目前,从实践来看,储备土地抵押和农村集体土地抵押风险值
得高度关注。
风险域一:储备土地抵押
据国土资源部统计,截至2009年年底,全国84个重点城市储备土地抵押3547亿元,占84个城市土地抵押金额的14%,2009年新增土地抵押贷款中有1/5流向储备土地抵押,储备土地抵押贷款
超过工业用地抵押贷款。作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主要形式,储备土地抵押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高度重视:
一是在储备用地办理土地登记和抵押登记过程中,登记操作与《土地登记办法》以及土地证书填写的有关要求不符,可能存在法律风险。目前,针对储备土地登记及抵押登记办理没有明确的依据和规范。实践中,地方将储备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上使用权类型填写为“政府储备”、土地用途填写为“储备用地”、土地使用期限不填写,这与《土地登记办法》以及土地证书填写的关要求均不符,如土地分类中根本没有“储备用地”一类,一旦进入诉讼或其他司法程序,极有可能因土地登记不规范败诉。
二是在政府储备土地中很多“绿地”、“道路”等代征地一并打包由储备机构收储,在储备土地抵押贷款过程中,这些代征地并没有剥离出来,而是一并抵押。但这些代征地将来都是公益性事业用地,不可能通过招拍挂供出,也不会有土地出让收益,因此将这些土地一并抵押贷款明显存在风险。
三是目前储备机构融资渠道比较单一,仅仅依靠储备用地抵押,还款来源主要是土地出让收益,存在较大外部风险。储备用地抵押不仅涉及面积大,而且贷款金额高。如,北京市2009年累计实现储备土地投资1165亿,涉及地面积约1.8万公顷。在此规模下,一旦土地市场出现波动,土地需求下降、价格下跌,储备土地无法供出,土地出让收益无法保障,储备机构将无法按时还款,资金链条断裂,金融风险凸显。
四是各类商业银行对储备用地抵押放贷意愿强烈,有可能降低贷款门槛放贷,导致金融风险。储备用地是最稳定保值的担保品之一,有政府作后盾,且规模大,放贷收益较高,各类商业银行都愿意放贷,甚至降低门槛放贷,出现了违规低息、超规模放贷等现象,容易引发金融风险。
风险域二:集体土地抵押
对于集体土地抵押问题,《物权法》、《担保法》虽然没有明确集体土地不能作为抵押,但明确规定只有两种情形可以抵押:一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二是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光地不能抵押,必须连同土地上的房屋建筑一起抵押。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了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以后,金融机构纷纷在农村开展了集体土地的抵押融资试点和尝试,尤其是以农村房屋、宅基地抵押为主要内容的尝试受到全社会的关注。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一旦以农村房屋、宅基地抵押的抵押权实现时,集体土地却无法实现处置,其担保的债权无法实现,成为不良资产,无疑是巨大的金融风险。
防范风险,确保土地“借=贷”
土地抵押贷款的金融风险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银行违规放贷风险(包括中介机构违规评估土地价值风险);二是土地登记机构违规登记风险。从目前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来看,出于制度约束和职业道德,上述风险单一出现的机会较小。但是,除法律法规外,上述两个部门的部门规章或政策文件的部门局限性等,一旦一方违规,另一方在不熟悉他方政策或者没有职责遵守他方部门规章和政策文件的情况下,违规土地抵押登记贷款便会产生,风险也随之而来。因此,防范风险的主要办法应是加强涉及土地抵押贷款各方主体的沟通和协调,建立联手防范金融风险的新机制。
积极推进相关信息的对接与共享,构建土地、银行和证券联手防范金融风险的新机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土地资本化的方式、节奏和规模呈现多样、快速和扩大的趋势,土地与信贷、证券的关系越来越密切。建议国土资源部、银监会和证监会加强沟通合作,将包括土地抵押监测数据在内的土地登记基本信息、上市房地产企业资金和用地情况、房地产企业信贷和用地情况等数据对接共享,实现以土地为基础的土地资本化全方位、全过程监管,构建土地、银行和证券联手防范金融风险的新机制,化解政府融资平台矛盾,更加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
土地登记部门加强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服务,银行加强贷前、贷中和贷后土地登记资料的查询和全过程监管,实现土地登记资料、放贷政策信息对接和共享。
⑸ 我国三种土地收购储备模式是怎么运作的
1,中国土地储备融资模式有: (1)土地财政:土地是政府的垄断资产,版可以“低收高卖”,权形成的垄断利润收归财政。 (2)经营城市:主要是经营城市土地资产,政府利用行政手段对土地资源通过资产经营的方式,实现城市土地资产的保值增值。 (3)储水池、中转站:土地储备就是政府把城市发展需要的土地提前征回来、收回来,一是降低土地征收、收购成本,二是保证建设及时使用,起到储水池、中转站的作用。 2,土地储备,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在批准权限范围内,对通过收回、收购、征用或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进行储存或前期开发整理,并向社会提供各类建设用地的行为
⑹ 土地储备贷款和土地一级开发贷款有什么区别信托计划可以参与吗
两者联系:
纳入政府土地储备范围的土地,在进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回,需要按照土地一答级开发的模式,对地块进行土地开发工作。
银监会向包括各地银监局、银行及信托公司在内的多家机构下发了《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因此集合信托计划不能直接参与土地储备贷款及土地一级开发贷,信托公司不得以信托资金发放土地储备贷款,最好是融资主体将已经形成的应收账款做成财产性信托模式以规避。
⑺ 如何破解土地储备融资受限
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执行《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回土地储备机构向答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的贷款应为担保贷款。土地储备机构举借的贷款规模,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资金项目预算相衔接,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不得超计划、超规模贷款。
《办法》要求,涉及银行贷款的,申请贷款的土地储备机构必须满足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要求。土地储备机构举借的贷款规模,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资金项目预算相衔接,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不得超计划、超规模贷款。土地储备贷款应实行专款专用、封闭管理,不得挪用。
在这个情况下,融资问题则可利用民间借贷来进行辅助借贷。
⑻ 人民银行及银监会队商业银行发放土地收储贷款有什么要求
禁止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增加贷款。
⑼ 内蒙古自治区土地收储制度建设与资金运作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元重举
土地储备是随着全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城市土地市场发展过程中应运而生的一项新型管理制度,是政府对土地集约化统一管理的重要手段,保障了国家作为城市土地所有者的权益,也为国有企业脱困及净化土地市场创造了良好条件。土地储备经过几年的长足发展,全国各地从储备机构的隶属、融资渠道、收购储备方式等方面已经形成了风格迥异的收储模式。现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储备制度建设和省级收储模式的资金运作流程与各位同仁共同探讨。
一、内蒙古土地储备制度的建立
自《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下发之后,全国各地土地储备机构在制度的保障下如雨后春笋般建立,其中包括隶属于人民政府和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土地储备机构。在2001年下发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土地储备制度的通知》(内政办字〔2001〕16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又于2003年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自治区建立了自治区、盟(市)、旗(县、区)三级土地储备机构共73个,有80%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其中自治区1个,盟(市)9个,市辖区6个,旗(县)57个。
省一级成立了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储备登记中心,隶属于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面向全自治区开展土地储备工作。主要职责是:应地方政府的要求,根据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需求,制定收购储备计划,通过征收、收购、置换、转制、收回等方式,经人员安置、房屋拆迁、土地平整、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后,将土地储备并出让。主要目标是:通过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供应,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防止土地收益流失,为地方经济建设作贡献。
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行,融资渠道狭窄、授信额度有限、贷款申请审批周期长等问题摆在各级机构面前,成为土地储备工作开展的“瓶颈”。针对这一实际情况,内蒙古自治区积极探索土地储备的新模式,搭建土地储备新的融资平台,规避风险,解决矛盾,“省级土地收购储备模式”应运而生。截至2008年9月底,省级机构收储土地4000多公顷,已出让土地的收益率均达到50%以上,走出了一条具有自身特色的道路,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一)工作模式
以自治区土地储备登记中心为主体,对拟储备地块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提交自治区收储专家组审核,通过后向金融机构递交信贷申请。储备资金到位后,委托项目地收储中心具体实施收购补偿方案,并负责土地出让前的管理维护工作。土地出让后,在收益中扣除贷款本金、利息及融资成本费用后,余额全部留与地方财政。
(二)工作经验
1.把握导向,严格运用国家政策指导具体工作
自治区土地收储严格执行土地宏观政策,把垄断土地一级市场作为对项目地政府的首要要求,在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土地使用权转让两大业务关键点上率先垂范,将工作重点放在闲置、存量和旧城用地的储备上,认真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要求,新增建设用地一分不收,积极培育土地市场,所有储备土地只能以招标、拍卖、挂牌形式出让,有效避免了土地资产流失和腐败行为的发生,在为政府取得土地收益的同时,也为土地管理部门树立了良好的行政形象。
乌兰浩特项目区动用收储资金2500万元,拆迁棚户危房居民60余户,合理处置两家破产企业,收回土地7.6公顷,经整理达到“五通一平”后以3700万元挂牌出让,既改造了旧城区,又安置了下岗职工,受到地方政府和群众的欢迎。
乌海市滨河新区项目的实施,使400多户农民喜迁新居,通过发展“订单农业”和“公司加农户”搞起了塑料大棚种植和奶牛饲养,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该项目既改变了城市危旧房面貌,又解决了失地农民的生活问题,提高了农民的生活质量,被中美可持续发展中心评为“西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示范点”。为了推广这种模式,中美可持续发展中心于2007年6月和2008年10月两次派员来内蒙古自治区进行了实地考察,同意对乌海滨河区新村建设给予规划设计、环保建筑及附属设施等方面的支持。滨河新区二期项目自治区拟再投入3亿元土地收储资金,大力支持乌海市政府的新农村建设。
2.有效利用,确保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效用
自治区土地收储可以在全自治区范围内实施,在项目的选择上能够充分权衡利弊,同时充足的项目源也可以确保有限资金的充分利用,避免资金、人员的闲置。2005~2007年,自治区对全区30多个拟收储项目进行了可行性研究,经过细致、深入、全方位的分析,首批选定乌海市、乌兰浩特市、满洲里市、阿尔山市作为收储项目区,具体实施土地收储,其他地区作为备选放入项目库,待时机成熟进行运作。实践证明,“货”源充足,优中选优的项目可以确保储备资金的有效利用,实现效益最大化。
3.防范风险,保障资金运作的安全
实施自治区土地收储,在项目选择上和资金使用上不会受地方政府左右,能有效避免一些地方政府急功近利或追求局部利益而置大局于不顾的现象,有利于规范土地市场、保障资金的安全回笼。同时,自治区土地储备机构作为承担贷款而收益不归己的主体,必然会运用业务理论对抵押资产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进行审核,防止担保虚设,最大程度地降低还贷风险,保障资金运作的安全。在项目可行性论证过程中,土地储备机构把抵押资产的权源、权属审核作为重要论证内容,从使用权设定登记到贷款后的他项权利登记,认真把关,从源头上为资金安全设立保护网。
4.立足基层,全面开展全区储备业务
土地储备也是资金储备,在开展业务时需要大量资金支撑。当前,土地储备资金主要来源于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在全国范围的资金紧缺情况下,一些边远、经济欠发达地区土地收储机构很难取得收储资金,直接导致工作无法开展。自治区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利用自己在融资方面的便利性,帮助这些地区开展工作,进而促进全区储备业务的顺利进行。已开展业务的阿尔山市地处边远的林区,多年来一直未得到过国家的信贷支持,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城市面貌与国家级旅游城市的称号相去甚远。储备项目落地后,阿尔山市对阿尔善河西岸旧居民区进行拆迁,收回土地30公顷,使这一地区脏、乱、差的环境得到根本改观,同时也带动了当地土地管理工作的全面开展,将阿尔山建设成为旅游推荐不可不去的地方。
5.充分利用业务信息优势,多方探讨融资方式
土地储备资金不足是各级收储机构都面临的难题。为了拓宽融资渠道,自治区土地储备机构发挥省级收储的优势,多方搜集各种政策、业务、金融信息,与各金融机构多方联络,积极筹措资金。除银行贷款外,又于2008年年初发行了“利得盈”信托理财产品,由银行担保通过信托公司向社会募集资金,指定投向内蒙古自治区用于土地收储,一次就募集资金10亿元。在当前各金融机构紧缩贷款规模的不利情况下,独辟蹊径,找到了一条融资新路,有效缓解了资金不足给各级收储工作带来的压力。
二、“阳光”下监管土地储备资金
(一)规范土地储备资金的运作流程
严格、规范的资金运作流程是资金监管的前提,内蒙古自治区在土地储备项目的实际操作过程中,摸索出了一套与银行系统合作进行项目管理的规范流程,具体步骤如下:
(1)贷款行将贷款资金划入自治区土地储备中心在贷款行的账户,并共同对该账户进行监管。
(2)在项目地开设土地储备资金专用账户,专项用于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的拨付和土地出让后资金的回笼。
(3)同项目地土地储备中心签订《授权委托书》,同项目地银行签订《储备资金拨付协议书》,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4)由项目地提交《土地储备资金年度用款计划》,实行土地储备资金的计划管理,在实际过程中如遇计划调整,需提前告知,计划调整方案获得批准后方可继续用款。
(5)项目地根据《土地储备资金年度用款计划》制定《分项资金使用计划》,《分项资金使用计划》的内容审核无误后,报贷款行进行审批,贷款行确认后拨付资金。
(6)资金封闭运行,通过银行直接拨往被补偿人或承担工程建设单位的银行账户,不与项目地政府发生资金往来,避免了资金被挪用的风险,保证了收储项目的如期运作。
(7)项目进行过程中,凡是在项目地中发生的各项收入,包括租金收入和其他收入,均要划入专用账户,充实项目地土地储备资金。拨付资金对应的储备土地将随时增补到贷款行的抵押物中。
(8)项目结束后,对土地进行出让,土地出让金直接划入专用账户,暂时进行专户管理,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和支付必要的中介费用后,将所有收益全部划归当地财政,保证了地方政府土地收益的最大化,为地方经济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在实际运用中,这套流程最大限度地发挥了贷款发放各方的监督作用,充分运用了多种手段以达到防范资金使用风险的目的,保证了项目的顺利实施。
(二)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1.实行封闭管理
土地储备资金遵循“开设专户、设立专账、设置专人、封闭运行”的使用原则。每个项目实行单独核算,各个项目所发生的收入、成本、费用等设专账管理。实行专项资金专户管理,专户核算,封闭运行。
2.避免资金使用中间环节出现现金
资金拨付过程中,使用安全、准确、快速的网上银行系统进行操作。资金拨付到项目地的土地储备专户后,项目地银行根据自治区《储备资金拨付计划书》、补偿协议原件和支票领款金额核对具体领款人的身份,确认无误后方可发放补偿款,自然人领款只能以存折方式,法人只能以转账方式进行,避免了现金交易可能出现的风险。
(三)规避潜在风险
1.预留贷款利息,规避财务风险
在运作过程中,严格控制账户资金数量,综合考虑金融动态和央行有关政策,提前预留银行贷款利息,确保银行按期足额提取土地储备贷款利息。
2.资金发放后及时审计
资金拨付后,及时派出资金管理人员和专业审计人员对项目地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实地监督、检查,并对资金发放材料进行取证。
3.同银行共同掌控项目进度
派专人与每一个项目地的有关人员随时沟通,并同贷款行一起到项目地实地检查,掌握项目进度,掌控土地交易、资金回笼的时间。
4.接受银行监督,定期向贷款行报送财务报告
按月编制和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及财务分析报告到贷款行,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编报及时。
通过以上措施,以规范的操作流程为基础,多种有效手段为保障,对土地储备资金的监管真正做到了“阳光”化,银行对项目资金的使用安全放心,对及时回笼资金放心,地方土地储备机构也对资金高效、及时、准确地拨付感到满意。
三、土地储备的市场前景
(一)主管部门的支持
2007年,国土资源部肯定了内蒙古省级收储模式,提出将支持和关注省级收储模式的发展。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联合财政厅下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储备项目银行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2006年4000万元和2007年5000万元财政贴息专项资金已拨付到位,为全区土地储备事业的发展注入了催化剂。
(二)金融机构的信任
随着省级土地储备工作的全面开展,省级收储模式也渐渐灌输到金融系统的理财观念中。土地储备贷款一批批地下拨、运作、如期还款,自治区的土地收储管理体制得到了金融系统的认可,信用等级已提升为“AA”级。金融机构与我们建立了长久的合作关系,2008年1月发行了10亿元的“利得盈”理财产品,所募资金全部用于自治区的土地收储,截至9月底,10亿信托贷款已有7亿陆续拨入鄂尔多斯市、满洲里市、霍林河市、扎兰屯市、乌海市、包头市、锡林浩特市等18个项目区使用。
四、土地储备工作的一些思考
(一)工作超前,理论滞后
土地储备工作刚刚兴起,没有形成系统的理论体系,目前的土地储备制度也只是从宏观方面作了规定,因而很多具体工作缺少制度支持,困难重重,只能用一些创新的做法开展工作。在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基层土地储备机构在为土地储备事业和城市经济建设作贡献的同时,也承担了不必要的人身和法律风险,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亟待得到法律法规方面的保驾护航。
(二)资金缺口较大
内蒙古地区属于我国北部落后偏远地区,经济发展相对滞后,严重影响了土地储备的融资问题,收储资金的短缺严重制约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的开展,因而,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基金、统筹安排储备项目成为迫在眉睫的大事,这将直接关系到土地储备事业的存亡。
(三)抵押资产转移缺少依据
目前我们贷款使用的抵押资产是由项目地政府提供的,这部分资产的调拨已受到税务部门的密切关注,尽快出台这方面的操作办法是国土管理部门的当务之急。
土地收储要本着平等、互利、守信的原则,加强联系与沟通,与金融机构建立一种长期稳定、优势互补的战略合作关系。我们相信,借着自治区经济发展的强劲东风,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产的基础性作用,盘活国有土地资产,就能走上储备业务发展的快车道,进而推动全区土地收储工作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