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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是很清楚的。个人信用无抵押贷款对申请人的要求:要有一份稳定的工资,收入来源,由银行打卡形式发放,如果在银行办理过信用卡或贷款,且银行信用记录良好的,月薪税前收入3000以上,如果没有信用记录的,要求月薪税前收入5000以上。 这些也是我的朋友之前贷款个人小额贷款的要求的,她好像是在购房贷款的平台,好像是数银在线的,听她介绍是一很正规的,银监会认可的,上面展示了各种银行的产品,还可以进行融资比较的,客服也很专业,很快就放款的,时间好像7个工作日就OK的,建议你也去试试,可能有你想的东东。
B. 沛县金牌药业有几个王寿轩
你好,沛县金牌药业。就有一个王寿轩。如果你想问这个人的近况,你最好还是去这个药业了解吧。
C. 我要求助新闻易行我被人告上法庭了庭长有清向原告的行为我也不知道找
太多了,一搜就有的是啊
从本案谈如何适用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作者: 张 辉 发布时间: 2007-04-29 16:16:22
[案情]
原告沛县金贸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沛县金贸公司)。
被告刘德固。
2003年1月22日,原被告双方订立借款协议,约定被告刘德固向原告沛县金贸公司出借13万元,期限6个月,为无息借款。同时双方商定以原告方金贸广场46幢11号房抵押,原告向被告出具了13万元借据以及11号房买卖合同和279956元的房款收据。2003年1月24日,双方又订立7万元借款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出借7万元,期限6个月,为无息借款,以原告方33幢3号房抵押。原告向被告出具了7万元借据以及3号房买卖合同和220059元的房款收据。上述抵押是以房产买卖的形式确立的抵押关系,原告为被告开具了两份房款收据,被告实际上并未付款。被告刘德固在7万元借款合同中并未向原告出借7万元。两份抵押合同也均未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对13万元的借款形成,双方存有分歧。原告主张是原告欠李申斌借款6万元及利息15000元,欠刘保良借款5万元以及被告即将出借的7万元借款利息5000元构成。被告刘德固则主张李申斌和刘保良均同意将其享有的6万元借款本息和5万元借款本息转归被告所有,原告同意后,接收了上述二人的债权凭证,才向被告出具的13万元借据。对上述主张双方均无证据向法庭提供。
原告主张13万元的借款合同为可撤销合同,主要理由是刘保良的5万元借款已经偿还,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又同意转归被告享有,属重大误解。因为在债权债务转移时,刘德固已声明,刘保良的5万元借据已丢失,而该借据目前在原告手中,足以证实5万元已经偿还。对其向法庭提交的刘保良的5万元债权凭证和刘德固书写的借据丢失证明,被告辩称,在债权转移时,原告已对两份债权的真实性作了严格审查,不然也不会让被告出具丢失证明,并且在此前后,无论是刘保良还是刘德固均未从原告手中领取5万元借款。证人刘保良出庭证实了上述观点。庭审中,原告对归还刘保良5万元借款的主张有以下几点不能作出详细陈述:1、是债权转移之前还是之后偿还的5万元,不清楚;2、是交付给何人的,不清楚;3、是何人将债权凭证交付原告的,不清楚;4、是原告方何人经办的还款手续,不清楚;5、款项是通过公司财务支出还是公司个人支出,不清楚;6、债权凭证是保存在公司财务帐还是个人手中,不清楚。
[裁判要点]
沛县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两份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受到合同的约束。被告持有13万元的借款凭证,原告对其真实性持有异议,但未能举证证明。其主张是由李申斌借款本息,刘保良借款本金和刘德固7万元借款利息组成,被告不予认可,且对李申斌借款计算利息,对刘保良借款不计利息,而在刘德固即将出借的7万元约定无息的情况下,预提5000元利息的主张,不合常理,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没有利息计算的约定,双方对利率约定标准表述不一,即使按沛县金贸公司陈述的标准计算,也不能计算出5000元的利息。因此,13万元借款中并不包括7万元的借款利息,本院据此认定双方13万元的借款关系依法成立,刘德固依法享有债权人资格。
原告主张该借款合同为可撤销合同,主要理由是13万元中的5万元已经偿还,但通过庭审查明,在债权转移时,原告已对两笔借款的真实性进行了审查,在刘德固缺失有关债权凭证时,让其出具丢失声明,沛县金贸公司认为已将刘保良的5万元借款由公司会计胡明波还给刘德固,并收回了借据,但沛县金贸公司不能说明会计胡明波还款是受公司何人指派,胡明波用于还款的5万元的来源,胡明波还款的过程,5万元还款是否已记入公司帐目。沛县金贸公司与刘德固办理债权转让手续时,沛县金贸公司对刘德固声明借据丢失并无异议,而在此之后,原告方持有了刘德固的丢失声明,更不会对一份有瑕疵的债权凭证履行付款义务,且原告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原告也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已归还了50000元借款,对原告主张的刘保良5万元借款已经偿还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主张的13万元借款合同为可撤销合同的第二个理由是被告许诺向原告出借7万元,原告才同意向被告出具13万元借据,对此观点,被告不认可。从证据分析,13万元和7万元属两个独立的借款合同,无书面证据证明7万元借款的交付是13万元借款合同成立的先决条件,所以原告的该主张,本院也不予支持。
综上,原告无证据证明13万元借款合同具有法律规定的可撤销事由,原告要求撤销上述合同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主张7万元借款合同属可撤销合同的理由是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出借7万元,但该行为应属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而不是法律规定的可撤销事由,原告可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现原被告双方均不愿履行该合同,所以该借款合同可以解除。
综上,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二顶之规定,于2005年4月5日作出(2004)沛民二重字第22号民事判决:一、解除原被告双方70000元的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二、驳回原告要求撤销130000元借款合同的诉讼请求;三、双方签订的以原告所有的金贸广场46幢11号房作为抵押物的抵押合同不生效;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沛县金贸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在上述债权债务转移过程中,上诉人是在不知刘保良的5万元借款已经清偿的情况下,错将5万元借款转归刘德固所有,属重大误解。双方约定借款利率2.5%,显失公平。13万元和7万元两笔借款合同依法应当撤销;两份抵押合同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应属无效。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1、关于5万元借款是否偿还的问题。金贸公司认为已将刘保良的5万元借款由公司会计胡明波还给刘德固,并收回了借据,但金贸公司不能说明会计胡明波还款是受公司何人指派,胡明波用于还款的5万元的来源,胡明波还款的过程,5万元还款是否已记入公司帐目。而在金贸公司与刘德固办理债权转让手续时,金贸公司对刘德固声明借据丢失并无异议,因此,金贸公司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5万元借款已经偿还的事实,可待提供充分证据后再行主张权利。2、关于13万元借款和7万元借款的关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生效和解除的条件,虽然13万元和7万元的合同是同一天签订的,但不能证明金贸公司是以借款7万元为条件同意进行债权转让的,况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转让无须债务人同意。因此,7万元的借款合同并不是13万元借款合同的生效或解除条件,也不属于撤销合同的法定事由。3、关于13万元的借款是否包括7万元的借款利息问题。金贸公司认为13万元的借款中包括7万元的借款利息5000元,但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没有利息计算的约定,在二审庭审中双方对利率约定标准表述不一,即使按金贸公司陈述的标准计算,也不能计算出5000元的利息。因此,13万元借款中并不包括7万元的借款利息。4、关于利率是否显失公平的问题。金贸公司认为双方约定借款利率2.5%,显失公平。但双方对利率约定表述不一,即使利率约定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的规定,利率约定过高也不是显失公平应予撤销的法定事由。
综上所述,中院认为,上诉人请求撤销13万元借款合同的理由无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均不能成立,因此,其撤销13万元借款合同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在本案二审中,刘德固将7万元借款合同的相应手续退还给金贸公司,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于2005年7月20日作出(2005)徐民二终字第38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涉及民商法理论中的撤销权制度,如何适用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是审理这类案件最常遇到的问题。撤销权是民商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依据我国《民法通则》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撤销权依主体不同,可分为民事行为当事人的撤销权和民事行为关系人的撤销权两类。
民事行为当事人的撤销权是指法律规定只能由实施该民事行为的当事人双方或一方享有并行使的撤销权,非民事行为当事人不得行使,通常表现为实施一定民事行为的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或实施行为时双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明显不公平,一方当事人形成的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对该行为予以撤销的民事权利。此类撤销权根据合同性质的不同又可细分为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和效力待定合同的撤销权,可撤销合同,则是指因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使已生效合同归于无效的合同,该类合同无需依靠第三人的主观态度,它具有如下特点:1、可撤销的合同中行为人意思与表示有瑕疵,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之前仍然是有效的。2、可撤销的合同须由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撤销权来实现。3、合同具备有可撤销的原因,大体为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入之危五种情形。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不符合生效要件的规定,其效力是否发生尚未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而使之确定的合同,该合同效力处于悬而未决状态,其效力取决第三人(承认权人)的主观态度,第三人认可则合同生效,拒绝认可则归于未生效。
民事行为关系人的撤销权,是指由民事行为当事人以外的、与该当事人或者该民事行为有某种法律上关系的人行使的撤销权。通常表现为当债务人放弃对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
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撤销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我国合同法规定只有具备以下撤销事由的合同,当事人才能请求撤销合同: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本案不存在显失公平、胁迫等因素,原告主张被告采取欺诈手段、且有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所谓欺诈是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订立合同,在欺诈的情况下,受欺诈人陷入错误认识是由于他人实施欺诈行为而诱使自己作出非真实的意思表示。其构成条件为:1、主观上欺诈方有欺诈的故意。所谓欺诈的故意是指欺诈的一方明知自己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且会使被欺诈方陷入错误认识,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欺诈行为必须是故意实施的,过失并不构成欺诈。2、客观上欺诈方实施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主要包括两种:一种是积极的欺诈行为,即故意告知虚假情况;另一种是消极的欺诈行为,即故意隐瞒真实情况。3、在因果关系上,对方因欺诈而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这里实际上包括两个环节,首先对方因欺诈而陷入错误认识;其次对方基于错误认识而作出意思表示。原告主张被告欺诈其提供的证据均不具备上述条件,故不能支持其主张。所谓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因对合同重要内容产生错误认识而作出同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其构成条件1、必须是对构成合同重要内容的事实产生错误认识。这里的重要事实包括:(1)合同的性质;(2)对方当事人;(3)标的物;(4)有关法律。2、被误解的事实在合同订立时已经存在。这意味着当事人不得以合同订立后发生的事实主张重大误解而撤销合同。3、误解方基于误解订立合同。仅有基于对错误认识的信任而订立合同,才会产生合同的可变更或可撤销。4、误解是由于误解方的过失造成的。如果误解是由于对方的故意造成的,这时误解实际上转化为对方的欺诈,如果误解是由于对方重大过失造成的,则很有可能意味着对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其他性质的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本案中,沛县金贸公司认为已将刘保良的5万元借款由公司会计胡明波还给刘德固,并收回了借据,但金贸公司不能说明会计胡明波还款是受公司何人指派,胡明波用于还款的5万元的来源,胡明波还款的过程,5万元还款是否已记入公司帐目。而在金贸公司与刘德固办理债权转让手续时,金贸公司对刘德固声明借据丢失并无异议,且原告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原告也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已归还了50000元借款,因此,沛县金贸公司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5万元借款已经偿还的事实,故也不存在重大误解事实。
(作者单位: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来源: 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 陈思
追问:
虽然谢谢,但是你没有看清我给出的题目,那就是是保证人的诈害行为使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而非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撤销权!
回答:
同理,
追问:
你如果同理的话,那就意味着保证人就是债务人,但是我觉得保证人或基于委托或自愿而签订保证合同,他和债务人还是不一样的。要不你找一个这样的案例给我吧!我就信你了!
回答:
见担保法,啥叫担保就是您出个手续债务人不还您先还,完您和债务人要啊
追问:
赞同,虽然我也同意保证人也能够适用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你也说了还完以后保证人再向债务人要,那么意味着保证人不是债务人。但是我国合同法的撤销权制度的相对方是债务人。
所以你还是提供一个这样的案例给我吧,我就不烦你了,呵呵!
回答:
见担保法,因担保合同,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就是债权人的债务人了
追问:
哎,那你能提供一个这样的案例给我不,我需要案例。
回答:
债权人的撤销权很少用,所以案例很少,上网的更少
追问:
噢,那算了,我自己解决,虽然问题没有解决,但是看你这么辛苦的份上,这个分给你了!
D. 代写融资计划书
代笔融复资计划书的价钱制都不明确的,因为并没有一个固定的价格。不过它主要还是根据字数的多少来定。如果这篇融资计划书要求字数要很多,那么这篇融资计划书的代笔价钱自然就会随着字数的增加而增加。相反字少费用也就花不了多少。
E. 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案例求助,高分回报!
太多了,一搜就有的是啊从本案谈如何适用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作者: 张 辉 发布时间: 2007-04-29 16:16:22
[案情] 原告沛县金贸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沛县金贸公司)。 被告刘德固。 2003年1月22日,原被告双方订立借款协议,约定被告刘德固向原告沛县金贸公司出借13万元,期限6个月,为无息借款。同时双方商定以原告方金贸广场46幢11号房抵押,原告向被告出具了13万元借据以及11号房买卖合同和279956元的房款收据。2003年1月24日,双方又订立7万元借款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出借7万元,期限6个月,为无息借款,以原告方33幢3号房抵押。原告向被告出具了7万元借据以及3号房买卖合同和220059元的房款收据。上述抵押是以房产买卖的形式确立的抵押关系,原告为被告开具了两份房款收据,被告实际上并未付款。被告刘德固在7万元借款合同中并未向原告出借7万元。两份抵押合同也均未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对13万元的借款形成,双方存有分歧。原告主张是原告欠李申斌借款6万元及利息15000元,欠刘保良借款5万元以及被告即将出借的7万元借款利息5000元构成。被告刘德固则主张李申斌和刘保良均同意将其享有的6万元借款本息和5万元借款本息转归被告所有,原告同意后,接收了上述二人的债权凭证,才向被告出具的13万元借据。对上述主张双方均无证据向法庭提供。 原告主张13万元的借款合同为可撤销合同,主要理由是刘保良的5万元借款已经偿还,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又同意转归被告享有,属重大误解。因为在债权债务转移时,刘德固已声明,刘保良的5万元借据已丢失,而该借据目前在原告手中,足以证实5万元已经偿还。对其向法庭提交的刘保良的5万元债权凭证和刘德固书写的借据丢失证明,被告辩称,在债权转移时,原告已对两份债权的真实性作了严格审查,不然也不会让被告出具丢失证明,并且在此前后,无论是刘保良还是刘德固均未从原告手中领取5万元借款。证人刘保良出庭证实了上述观点。庭审中,原告对归还刘保良5万元借款的主张有以下几点不能作出详细陈述:1、是债权转移之前还是之后偿还的5万元,不清楚;2、是交付给何人的,不清楚;3、是何人将债权凭证交付原告的,不清楚;4、是原告方何人经办的还款手续,不清楚;5、款项是通过公司财务支出还是公司个人支出,不清楚;6、债权凭证是保存在公司财务帐还是个人手中,不清楚。 [裁判要点] 沛县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两份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受到合同的约束。被告持有13万元的借款凭证,原告对其真实性持有异议,但未能举证证明。其主张是由李申斌借款本息,刘保良借款本金和刘德固7万元借款利息组成,被告不予认可,且对李申斌借款计算利息,对刘保良借款不计利息,而在刘德固即将出借的7万元约定无息的情况下,预提5000元利息的主张,不合常理,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没有利息计算的约定,双方对利率约定标准表述不一,即使按沛县金贸公司陈述的标准计算,也不能计算出5000元的利息。因此,13万元借款中并不包括7万元的借款利息,本院据此认定双方13万元的借款关系依法成立,刘德固依法享有债权人资格。 原告主张该借款合同为可撤销合同,主要理由是13万元中的5万元已经偿还,但通过庭审查明,在债权转移时,原告已对两笔借款的真实性进行了审查,在刘德固缺失有关债权凭证时,让其出具丢失声明,沛县金贸公司认为已将刘保良的5万元借款由公司会计胡明波还给刘德固,并收回了借据,但沛县金贸公司不能说明会计胡明波还款是受公司何人指派,胡明波用于还款的5万元的来源,胡明波还款的过程,5万元还款是否已记入公司帐目。沛县金贸公司与刘德固办理债权转让手续时,沛县金贸公司对刘德固声明借据丢失并无异议,而在此之后,原告方持有了刘德固的丢失声明,更不会对一份有瑕疵的债权凭证履行付款义务,且原告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原告也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已归还了50000元借款,对原告主张的刘保良5万元借款已经偿还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主张的13万元借款合同为可撤销合同的第二个理由是被告许诺向原告出借7万元,原告才同意向被告出具13万元借据,对此观点,被告不认可。从证据分析,13万元和7万元属两个独立的借款合同,无书面证据证明7万元借款的交付是13万元借款合同成立的先决条件,所以原告的该主张,本院也不予支持。 综上,原告无证据证明13万元借款合同具有法律规定的可撤销事由,原告要求撤销上述合同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主张7万元借款合同属可撤销合同的理由是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出借7万元,但该行为应属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而不是法律规定的可撤销事由,原告可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现原被告双方均不愿履行该合同,所以该借款合同可以解除。 综上,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二顶之规定,于2005年4月5日作出(2004)沛民二重字第22号民事判决:一、解除原被告双方70000元的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二、驳回原告要求撤销130000元借款合同的诉讼请求;三、双方签订的以原告所有的金贸广场46幢11号房作为抵押物的抵押合同不生效;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沛县金贸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在上述债权债务转移过程中,上诉人是在不知刘保良的5万元借款已经清偿的情况下,错将5万元借款转归刘德固所有,属重大误解。双方约定借款利率2.5%,显失公平。13万元和7万元两笔借款合同依法应当撤销;两份抵押合同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应属无效。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1、关于5万元借款是否偿还的问题。金贸公司认为已将刘保良的5万元借款由公司会计胡明波还给刘德固,并收回了借据,但金贸公司不能说明会计胡明波还款是受公司何人指派,胡明波用于还款的5万元的来源,胡明波还款的过程,5万元还款是否已记入公司帐目。而在金贸公司与刘德固办理债权转让手续时,金贸公司对刘德固声明借据丢失并无异议,因此,金贸公司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5万元借款已经偿还的事实,可待提供充分证据后再行主张权利。2、关于13万元借款和7万元借款的关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生效和解除的条件,虽然13万元和7万元的合同是同一天签订的,但不能证明金贸公司是以借款7万元为条件同意进行债权转让的,况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转让无须债务人同意。因此,7万元的借款合同并不是13万元借款合同的生效或解除条件,也不属于撤销合同的法定事由。3、关于13万元的借款是否包括7万元的借款利息问题。金贸公司认为13万元的借款中包括7万元的借款利息5000元,但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没有利息计算的约定,在二审庭审中双方对利率约定标准表述不一,即使按金贸公司陈述的标准计算,也不能计算出5000元的利息。因此,13万元借款中并不包括7万元的借款利息。4、关于利率是否显失公平的问题。金贸公司认为双方约定借款利率2.5%,显失公平。但双方对利率约定表述不一,即使利率约定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的规定,利率约定过高也不是显失公平应予撤销的法定事由。 综上所述,中院认为,上诉人请求撤销13万元借款合同的理由无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均不能成立,因此,其撤销13万元借款合同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在本案二审中,刘德固将7万元借款合同的相应手续退还给金贸公司,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于2005年7月20日作出(2005)徐民二终字第38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涉及民商法理论中的撤销权制度,如何适用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是审理这类案件最常遇到的问题。撤销权是民商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依据我国《民法通则》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撤销权依主体不同,可分为民事行为当事人的撤销权和民事行为关系人的撤销权两类。 民事行为当事人的撤销权是指法律规定只能由实施该民事行为的当事人双方或一方享有并行使的撤销权,非民事行为当事人不得行使,通常表现为实施一定民事行为的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或实施行为时双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明显不公平,一方当事人形成的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对该行为予以撤销的民事权利。此类撤销权根据合同性质的不同又可细分为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和效力待定合同的撤销权,可撤销合同,则是指因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使已生效合同归于无效的合同,该类合同无需依靠第三人的主观态度,它具有如下特点:1、可撤销的合同中行为人意思与表示有瑕疵,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之前仍然是有效的。2、可撤销的合同须由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撤销权来实现。3、合同具备有可撤销的原因,大体为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入之危五种情形。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不符合生效要件的规定,其效力是否发生尚未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而使之确定的合同,该合同效力处于悬而未决状态,其效力取决第三人(承认权人)的主观态度,第三人认可则合同生效,拒绝认可则归于未生效。 民事行为关系人的撤销权,是指由民事行为当事人以外的、与该当事人或者该民事行为有某种法律上关系的人行使的撤销权。通常表现为当债务人放弃对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 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撤销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我国合同法规定只有具备以下撤销事由的合同,当事人才能请求撤销合同: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本案不存在显失公平、胁迫等因素,原告主张被告采取欺诈手段、且有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所谓欺诈是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订立合同,在欺诈的情况下,受欺诈人陷入错误认识是由于他人实施欺诈行为而诱使自己作出非真实的意思表示。其构成条件为:1、主观上欺诈方有欺诈的故意。所谓欺诈的故意是指欺诈的一方明知自己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且会使被欺诈方陷入错误认识,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欺诈行为必须是故意实施的,过失并不构成欺诈。2、客观上欺诈方实施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主要包括两种:一种是积极的欺诈行为,即故意告知虚假情况;另一种是消极的欺诈行为,即故意隐瞒真实情况。3、在因果关系上,对方因欺诈而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这里实际上包括两个环节,首先对方因欺诈而陷入错误认识;其次对方基于错误认识而作出意思表示。原告主张被告欺诈其提供的证据均不具备上述条件,故不能支持其主张。所谓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因对合同重要内容产生错误认识而作出同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其构成条件1、必须是对构成合同重要内容的事实产生错误认识。这里的重要事实包括:(1)合同的性质;(2)对方当事人;(3)标的物;(4)有关法律。2、被误解的事实在合同订立时已经存在。这意味着当事人不得以合同订立后发生的事实主张重大误解而撤销合同。3、误解方基于误解订立合同。仅有基于对错误认识的信任而订立合同,才会产生合同的可变更或可撤销。4、误解是由于误解方的过失造成的。如果误解是由于对方的故意造成的,这时误解实际上转化为对方的欺诈,如果误解是由于对方重大过失造成的,则很有可能意味着对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其他性质的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本案中,沛县金贸公司认为已将刘保良的5万元借款由公司会计胡明波还给刘德固,并收回了借据,但金贸公司不能说明会计胡明波还款是受公司何人指派,胡明波用于还款的5万元的来源,胡明波还款的过程,5万元还款是否已记入公司帐目。而在金贸公司与刘德固办理债权转让手续时,金贸公司对刘德固声明借据丢失并无异议,且原告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原告也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已归还了50000元借款,因此,沛县金贸公司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5万元借款已经偿还的事实,故也不存在重大误解事实。 (作者单位: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来源: 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 陈思
F. 赛得利有哪些新产品呢他在业内实力怎么样
赛得利有哪些新产品呢?他在业内实力怎么样在当前市场竞争激烈的环境下,赛得利作为全球最大、技术领先的纤维素纤维集团之一,走进沛县,目的也是为了提高沛县及周边产业集群的产品质量和品质,提高下游纱线客户的竞争力。赛得利一直恪守“利民、利国、利环境、利客户、利业”的理念,并践行稳定的品质、稳定的供应、稳定的服务及相对稳定的价格,通过BV平台带领产业链合作,扩大纤维素纤维的需求趋势,为当地及区域经济的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 赛得利商务副总裁 刘涛
4月10日,“携手共赢 树造品质”赛得利走进沛县的活动圆满召开。此次会议由赛得利主办,沛县纺织协会协办,吸引了沛县及周边地区的纱线客户80余家共计150人参与了此次活动。活动现场,徐州市沛县副县长马辉、沛县纺织协会会长董良骝为此次活动致辞,表达了对赛得利走进沛县产业集群的高度赞扬。
沛县纺织协会会长 董良骝
沛县副县长 马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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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升级 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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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纺织产业转型升级,产业规模不断壮大,对于沛县及周边的纺织市场来说,同样需要与时俱进,提升产业的创新动力和产业链的完整性。在沛县,百分之九十八的纱线厂都在使用纤维素纤维做人棉纱,并且是纯纺纱,这对专注在纤维素纤维领域的赛得利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一块市场,如何帮助到沛县及周边地区的进一步转型升级,带动人棉纱的创新发展,是值得当地企业思考的一个问题。
“2004年至今,沛县纺织业的行业规模扩大48倍左右,增速强劲,如今沛县已经形成了以成本,后发,技术和品牌为优势的产业集群,如果能尝试新的产品,关注新的装置,尽可能避开低端产品设计等方面,竞争优势还是非常明显的。”华瑞信息资讯有限公司资深分析师丁晋奇说道。
华瑞信息资讯股份有限公司资深分析师 丁晋奇
“沛县纺织起步比较早,形成了较大的规模,有着资源优势,能源优势,劳动力等市场竞争力,但是存在的问题也是比较突出。”中国纱线网王果刚这样评价道,“三年以来,中国纱线网与徐州华晟纺织有限公司、徐州顺泰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鹏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都有过深度的技术咨询诊断,从华晟的成效看,通过加强内部管理,采用先进的纺纱工艺,提升设备状态,对纱线品质进行控制,华晟的纱线已经从行业内不太了解,跻身到行业先进水平;徐州顺泰也是通过先进的工艺推广、加强基础管理,在此基础上提升了产品的档次,积极开展高端纤维素纤维纱线的开发与生产应该是沛县地区中小规模企业发展的方向。总结出来就是走精品路线、新品路线。”
中国纱线网 王果刚
国家纺织开发中心总工程师 陈宝建
国家纺织开发中心总工程师陈宝建也亲临现场,为大家做了题为“再生纤维素纤维应用分析和开发建议“的报告。纤维素纤维面料在中国流行面料入围中逐年提升,应用广泛性也随之提高。基于高质量发展促进产品创新及市场需求潜力推动产品升级迭代背景考虑,对再生纤维素纤维的开发建议可以是以高品质感、强捻风格、盐缩风格、TR仿毛、多元混纺、精毛精做的风格发展,给了当地纺纱企业不少触动和灵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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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密合作 实现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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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得利优可丝®BV纤维自推出市场以来受到了众多下游客户的认可,它对传统的纤维素纤维是一种升级换代,并且严格把控质量和产品管理,提供优质稳定的产品给到客户。会上,赛得利销售副总经理张晓雷,赛得利(江苏)纤维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屠建中及技术服务经理汪水桥分别从产品、运营及质量管理做了分享。
赛得利销售副总经理 张晓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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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得利(江苏)纤维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屠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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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得利技术服务经理 汪水桥
徐州华晟纺织有限公司也是赛得利BV纱项目的客户之一,追求高质量的纱线品质是他们长期的目标和方向。其采用100%赛得利纤维素纤维主要用于赛络纺和紧密赛络纺各类产品,总经理胡继强说道:“采用赛得利优可丝®BV纤维后,产品质量在原有基础上也有着明显的提高,在2017年试纺的高支纱80/100的,采用的就是赛得利BVR细旦原材料,成纱质量指标已远远超出初期的预想,试验品一投入市场,不仅是在初期织造的断头上,还是在后期染色的稳定性上,均得到了用户的极度认可.”
徐州华晟纺织有限公司总经理 胡继强
徐州顺泰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也是极度认可BV的价值,其副总经理宋扬表示:“以前生产普络环锭纺低支纱时候,所使用的唛头相对而言比较多,质量一直不稳定,直到2010年以后公司的主打产品由中低支环锭纺向中高支赛络纺转型升级的时候,才开始意识到原料的波动对于纱线品质的影响巨大,之后就把唛头稳定在以赛得利为主的三家工厂,一直延续至今。
徐州顺泰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宋扬
杭州明晨有限公司总经理沈亚明作为此次活动的面料商代表之一,最近也是在和徐州华晟纺织有限公司进行纱线接洽,他也提出沛县可以加强内部管理,采用先进的纺纱工艺,对纱线品质进行控制,从而提供给面料商高性价比的产品,并且积极采用品质的纤维素纤维纱线的开发与生产,逐步实现差异化竞争力优势的系列产品。
杭州明晨有限公司总经理 沈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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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谋出路 献计献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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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咖访谈环节,(从左至右)由中国纱线网总编王果刚主持,来自沛县纺织协会会长董良骝,林茨(南京)粘胶丝线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晓东、徐州华晟纺织有限公司厂长张玉猛及浙江希尔丁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贝国梁就“沛县纱的过去x现在x未来”的话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董会长表示作为沛县纺织行业协会会长,企业融资环节,政府的政策配套的环节都体现了政府给予企业很大支持。同时呼吁企业家们重视人才,提升企业管理。
林茨(南京)粘胶丝线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晓东建议沛县以后的企业转型升级可以考虑涡流纺方向,纺纱方式多元化。同时鼓励企业使用单唛纺,不仅提高车速,并且能保证稳定的产品。
徐州华晟纺织有限公司厂长张玉猛表示,企业正向高支方向发展。企业和优秀的原料供应商进行合作。从源头开始把关,同时记住纱线网的力量,引进专家对内部进行培训,提高管理水平,采用新型公艺,提升装备水平。
浙江希尔丁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贝国梁说,企业要错位竞争形成差异化,比如说,沛县地区生产的产品错开与长乐地区产品的竞争,找到自己的定位。
G. 沛县汉润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有限公司怎么样
沛县汉润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有限公司是2015-07-10在江苏省徐州市沛县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位于沛县新城区汉邦路1号。
沛县汉润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20322346298756Y,企业法人罗元同,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沛县汉润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农村土地的流转,农村房屋建设及附属建筑,农村环境的综合整治及综合开发,农村道路、水利工程建筑施工,谷物、其他农产品仓储,温室大棚的建设施工,农村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利用,农村旧村改造,宅基地有偿退出,对新型经营主体的融资信息咨询服务,谷物、蔬菜、水果、花卉、林木种植、销售,畜、禽饲养,水产品养殖,销售,化肥(硝酸铵、氯酸钾除外)、农膜、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批发,农业机械的批发、租赁,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农村电子商务信息咨询,园林绿化工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沛县汉润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有限公司对外投资0家公司,具有18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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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拓展基地融资方案怎么写
拓展基地融资方案
一,市场分析
2004年对中国电子商务行业而言,是厚积薄发的一年。在历经寒冬和萧条之后,电子商务在沉默和积累中走过了3年,直到今年重又焕发出勃勃生机。从软银等8200万美元注资阿里巴巴,到eBay以1.8亿美元完成了对易趣的收购,再到亚马逊7500万美元收购卓越,国内的电子商务厂商备受青睐。而电子商务市场经过几年的培育,在今年也红火起来。业内资深人士分析后指出,国内网上购物市场,在未来两年将迎来飞速的发展,市场将达到270亿美元左右的巨大规模,2006年,中国参与网上交易的用户将从今年年初的600万增长到1340万。
而作电子商务这方面的企业情况据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抽样调查,2002年,全国62.7%的零售企业建成了局域网,38.8%的零售企业在网上公布商品信息;17.9%的零售企业提供网上购物方式;只有3%的零售企业实施了供应商管理库存(VMI)。我国农业网站发展很快。不仅各省市普遍建立了《农业信息网》,还涌现了类似《中华十亿农副产品网》《福州亚峰》《南京白云亭》这样一些大型网上市场。网上经营的品种一改去年以粮食,化肥为主的局面。副料、家禽、农药、土特产、花卉、园林、水产品、茶叶、鲜果等全部上网。江苏目前已有九大类,三十个农产品市场实现了连网。沛县率先在全国实现全县28个乡镇连网。网上销售菜粮等农产品23亿公斤。《环球农商网》、《中青农网》、《中国农村星火数据广播网》让农民用电视机即可走进网络时空。成为面向九亿农民的数字化信息网络。农业监测预警系统已开始按月提供小麦、玉米、大豆、棉花、糖料的监测报告,年底可建立几个品种的数据平台。农村供求信息服务系统,农村供求信息全国联播系统(农村供求一站通),一年来已有注册会员18000家,每月颁布信息6000条,内容详查13万条,中国农业信息网(
I. 沛县二手房中介费,中介要房款1个点,贷款买的话还要2个点的贷款费,最低能谈到几个点,在线等
中介收费标准:
1、中介费:一般现金按1%,贷款按2%计收中介费。
2、贷款服务费:按成交额1%收取。
3、担保费:个别中介公司额外收取0.5%的交易保障服务费,俗称“担保费”。
4、代办房地产登记服务收费,最高不超过500元/宗。
5、代办贷款服务收费,最高不超过300元/宗。
6、办理房屋入住有关手续收费,最高不超过200元/宗。
(9)沛县融资扩展阅读
房屋中介作用:
1、房屋中介的地位和作用是通过加强行业管理、规范行为和职业操守道德,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一丝不苟、百询不厌的服务精神,来建立和发挥的。
2、违法、违章的操作,投机取巧的做法,必会导致社会和人们对房屋中介不信任。亦是一些房屋中介服务机构不洁而造成对该行业有染指的恶劣结果。
3、 在房地产开发经营与消费的供求市场中,为交易物体提供评估、交易、代理、咨询等服务及善后服务的机构,一般都称为房屋中介或房地产交易评估公司。完善的房屋中介体系包括有房屋交易、融资按揭、物业管理等为房屋交易而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4、深圳房地产交易评估公司提供的中介服务,大致有房地产买卖、租赁、互换代理业务;房地产策划、广告推销、楼宇按揭、融资贷款、物业评估、物业管理等方面所提供的咨询服务。
5、房屋中介在上述领域中地位与作用,主要是为买者与卖者之间提供合理、公正、公平的交易及善后的咨询服务。当然,这种服务是需要合理计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