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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付6

发布时间:2021-08-20 21:12:46

❶ 请问信托产品有风险吗

一、购买信托产品的风险:

① 市场风险:

1、政策风险: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波动,从而影响信托计划收益,甚至造成信托计划财产损失。

2、行业风险:宏观经济运行状况以及行业发展状况对收益水平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并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从而导致信托计划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信托计划的目的是信托计划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则投资于信托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到信托计划的保值增值。

5、公司经营风险:如果信托计划所投资的公司经营不善,使得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会信托计划收益下降,甚至造成信托计划财产损失。

② 保管人操作风险: 但若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保管人不能遵守信托文件约定对信托计划实施管理,则可能对信托计划产生不利影响。

③信托公司操作风险:信托公司因违背资金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

④ 委托人投资于信托计划的风险:

1、委托人资金流动性风险:大多数信托计划,委托人需持有信托份额直至计划结束,因此委托人在资金流动性方面会受一定影响。

2、信托利益不确定的风险:信托利益受多项因素影响,包括证券市场价格波动、投资操作水平、国家政策变化等,信托计划既有盈利的可能,亦存在亏损的可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受托人不对信托计划的受益人承诺信托利益或做出某种保底示。

3、信托计划财产变现的风险:由于本信托计划终止,受托人必须变现信托计划财产所投资之全部品种,由此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⑤ 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重大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以及其它不可预知的意外事件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等超出受托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二、信托产品风险控制措施

(1) 抵押或质押:融资方将其动产或不动产(房产、股权等)抵押或质押给信托公司,若融资方无法按期支付信托产品的本金及收益,信托公司可以拍卖抵押或质押物。一般情况下,融资方的抵押、质押物的估值会高于投资人的投资额和预期收益,以保障投资人的本金及收益;

(2) 担保:对于没有抵押(或质押)或者抵押率比较高的,信托公司往往会要求融资方对信托财产提供相应的担保。比如,担保公司担保、第三方担保(融资方的母公司或关联公司)、公司法人无限连带担保等;

(3) 结构化设计:所谓结构化设计就是将信托收益权进行分层配置,购买优先级的投资者享有优先收益权,购买次级和劣后级的投资者享有劣后收益权。信托期满后,投资收益在优先保证优先级受益人本金、预期收益及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全部归劣后级受益人;若出现投资风险,也先由劣后级投资者承担。

(1)信托付6扩展阅读:

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和处分的行为。

信托(Trust)是一种理财方式,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当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

❷ 集合信托计划是信托为什么叫阳光私募

继银信合作的单一通道业务不断受限后,信托公司的“集合通道”也在迎接新的冲击。
所谓“集合通道”是指信托公司通过集合产品来做通道,较常见的“集合通道”有阳光私募模式等。
21世纪资管研究中心近日获悉,上海证监部门日前已下发有关通报,要求辖区内券商同“外部金融产品”合作开展跨线条业务时需保证合规、警惕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券商与之合作的 “外部金融产品”,主要以信托计划和基金子公司专项计划为主。而在业内人士看来,来自上海证监部门的此次通报,对“集合通道”雪上加霜。
事实上,信托公司“集合通道”业务的失守或不止于此,随着私募基金业备案工作的开展,阳光私募行业的“去信托化”时刻也将到来,而信托公司为阳光私募提供“发行载体”的通道业务亦在缩水。
一方面,来自其他金融牌照的涌入正在让信托公司“通道出租”业务承受着市场冲击,其牌照价值正日趋缩水;而另一方面,来自监管的多重合围也让信托公司的各类通道业务进退维谷。
监管通报券信模式风险
据21世纪资管研究中心了解,上海证监局下发《关于要求证券公司合规开展各类创新业务的通报》(下称通报)指出,部分券商存在其固定收益部或资产管理部同银行、信托公司及基金子公司签订投资顾问协议等现象,并提供交易安排与流动性支持。
事实上,由于此前券商资管等业务因受到投资范围限制,多“借道”信托计划、基金子公司专项资管计划等外部工具为“通道”从事各类投融资业务。
值得注意的是,证监会曾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下称26号文),对基金子公司的集合类通道业务进行了叫停,而此后,开展集合通道业务的信托公司则成为了券商该类业务中主要合作对象。
“券商找到一个项目,然后再找信托公司或基金子公司来做通道,然后用自己的营业部做募集。”上海一家券商的资管项目负责人肖冰(化名)透露,“后来 26号文下发后,基金子公司敢拿集合做通道的少了很多,更多是找信托来做。”
在该模式下,券商通过投资顾问或财务顾问协议实现对集合信托的控制,而信托公司则在其中赚取相应的通道费。
“项目通常是券商的,渠道则来自于营业部和三方,而只有产品是信托提供的。”肖冰坦言:“对于收益分配和兑付责任,则通过投顾协议的形式确定,这种模式相当于信托把集合产品租借给券商,券商则拥有了一块临时的‘信托牌照’。”
券信模式涉嫌违规?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券信业务合作欠缺标准化,在券商和信托的部分合作业务中,信托公司有时亦非纯通道方。“也不能说信托完全是通道,因为具体的收益和兑付义务也要视项目的开展方式而定。” 肖冰指出。
据其介绍,若信托公司“不介入”作为通道的集合产品,仅赚取1‰-2‰的通道费用,但券商方面还需以书面形式对项目提供兑付或回购保证;而信托公司若全程参与项目尽调,则项目收益则由双方协议共享。
“如果没有本息的协议保证,拿集合做通道等于在‘玩火’,因为一单集合信托出事,所在公司的集合业务都会受到影响。”上海一位信托经理潘尧(化名)直言,“现在许多信托都不敢拿集合做通道了,就算做也需要通过合同来明确双方权责。”
然而,在下发的《通报》中,前述模式的“投资顾问协议”“约定超额收益”“本息变相承诺”“远期回购”等操作均被指涉嫌违规,而这也意味着,前述业务模式或将迎来监管整治。
“这个通报其实管不到信托,也没有这类业务叫停,只是券商做得更小心了,信托也变相受到影响。” 潘尧表示,“但这类业务本身属于监管套利,没有可持续性,被叫停也只是时间问题。”
更有业内人士认为,由于集合产品会承担风险,因此不能称之为通道业务。“集合不能被称为通道,因为所谓通道业务是不实际承担风险的。”一位基金子公司项目经理指出。
值得一提的是,此前还有一类 “集合通道”,即信托公司与银行开展的“假集合”业务,而该模式亦曾被市场怀疑出现在去年底中诚信托与吉林信托的兑付事件之中,不过,或受到此前风险事件影响,信托公司的该类“假集合”业务目前已较为鲜见。
“这类业务的权责最后容易和银行纠缠不清”,北京一位信托经理表示:“今年监管层对信托的态度比较严,这类业务已经很少有信托敢做了,而且就算做了集合,公司也要去参与尽调的。”
而亦有业内人士认为,和被指涉嫌违规的“纯通道”业务相比,券商以集合资管计划参与交易结构的“嵌套模式”,即券商以集合资管投资集合信托的形式开展项目运作,会满足合规要求;与此同时,随着券商资管场外资产直投业务的放行预期的临近,也意味着信托将面临更大范围的冲击。
“用资管嵌套的模式比纯投顾协议的方式要更合规,资管参与了交易结构,收益分配的问题就解决。”肖冰表示,“不过现在大家更期待的是资管开放非标直投,这样就不再需要借信托的通道了。”
阳光私募“去信托化”时刻
在与券商等机构的合作中,信托的集合通道业务正在日趋退潮,而与此同时,此前借助信托完成运作的阳光私募也迈入“去信托化”时刻。
值得一提的是,私募行业的“去信托化”与去年6月份正式施行的新《基金法》不无关联,该法正式将私募基金纳入监管序列,而在此前,没有明确监管权的私募机构不得不寻求牌照机构的产品通道来实现份额募集,而私募机构仅作为产品的“投资顾问”出现。
“之前私募行业不受保护,套上信托其实也是一种合法化路径,有利于增强产品的规范性,同时在税收方面也有一定优势。”北京一家私募人士指出,“但是新基金法成立后,协会接受了私募基金的备案,私募的募集也有了依据。”
事实上,私募机构的“去信托化”已初现端倪,例如在国内知名私募重阳投资旗下的“重阳A股阿尔法对冲基金”中,重阳投资就作为该只基金的受托管理人而非“投资顾问”,同时亦无信托公司从中承担通道角色。
无独有偶,富舜投资、上海世诚、荣盛泰发等公司在多只已备案基金中的管理类型为“受托管理”而非“顾问管理”,截至7月22日,该类已备案的“去通道化”私募基金已达100只,占已备案产品的仅4成。
与此同时,券商资管和基金专户也在同信托抢食私募通道业务,如上海淘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行的“诺德-淘利趋势套利5号资产管理计划”就借助了诺德基金的专户实现发行,而其另一只产品“华宝证券淘利趋势套利6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则将华宝证券的资管计划作为通道。
在当前全部已备案产品中,有61只私募基金借道基金专户或券商资管的通道发行,而取道信托的阳光私募产品仅有44只。
而在牌照红利流失,领域竞争激烈的情况下,以信托为发行载体的阳光私募规模也出现明显缩水。同花顺iFinD数据显示,截至7月22日,今年成立的阳光私募数量达到1048只,总规模为243.66亿元,较去年同期内361.87亿元的规模缩水32.67%。
在业内人士看来,信托公司通道业务的日渐式微与行业背后行之将尽的制度红利有关。而随着监管收紧和资管业的持续开放,其制度红利或将进一步收窄。
“信托具有财产独立、破产隔离等法律特性,像资产证券化等项目中就离不开信托关系的支撑,而其他资管计划仍然属于委托关系。”潘尧指出,“但是在传统业务,特别是通道业务上,信托公司的优势正在快速丧失。”

❸ 什么是信托基金

信托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信托基金 指通过契约或公司的形式回,借助发行基答金券的方式,将社会上不确定的多数投资者不等额的资金集中起来,形成一定规模的信托资产,交由专门的投资机构按资产组合原理进行分散投资,获得的收益由投资者按出资比例分享,并承担相应风险的一种集合投资信托制度。

❹ 求解《信托与租赁》计算题!

1
每年租金80万*(9%+5%)=114200
租金总额:80万*(9%+5%)*2=228400
3
第一个半年的手续费:100万/4*5%*1.2%=150
第二个半年的手续费:100万/4*10%*1.2%=300
第3 个半年的手续费:100万/4*5%*1.2%=150
第4 个半年的手续费:100万/4*10%*1.2%=300
我只能解决这些了

❺ 买信托产品安全吗

转自网络:
一:法律层面
1,《信托法》第16条规定,信托资产具有独立性,不能抵债不能被清算,具有债务隔离功能;
2,存在银行的钱一旦发生债务纠纷,钱就不是自己的啦!(其它资产,如股票、基金、黄金、住房等等,全部要抵债的)

二:收益的实际兑现情况

1,自2001年《信托法》成立以来至今,信托业对投资者100%兑现收益,即使2011、2012年度,媒体不断炒作房地产信托兑现压力大,风险高,但实际上房地产信托的收益全部兑现!去网络搜下,看看哪个信托的购买者说自己买信托亏了?找不到!而其它金融产品,都可以搜到不少投资者亏损的。
2,再去去网络下就可以搜到2010年银行一共38款理财产品没有兑现预期收益!(http://finance.ifeng.com/roll/20101011/2691084.shtml)
3,今年以来还不时爆出银行理财产品亏损的,比如华夏银行上海嘉定支行理财风波,比如中信银行郑州黄河路支行上百人血本无归的理财风波,再比如有客户王女士在深发展理财,180万被理成1万(50万理成1万);虽然最后查出客户买的理财产品不是银行自己推出的,而是银行业务员私下代理的黄金交易产品,高风险的,交易对手是家普通的投资公司,所以,即使在银行买理财也要小心再小心。
4,股市就不用提了,哀鸿遍野。

三,从对风险的控制来看

1,信托类融资有几个条件:A,融资人的资企资质,信用评估;B,还款来源是否充足?是否可以覆盖本息?C,过去的经营业绩如何?项目是否有较高的复合增长率?D,抵押物净值如何?变现能力如何?一旦融资人还不起钱,是否可以及时变现抵押物?
2,银行的风控指标呢?大同小异。银行同样也遇到融资人(借款人)还不起钱的时候,银行的做法是处理抵押物,银行的抵押率是70%,信托基本是50%以下。大不了银行当做不良资产自己买单,信托也一样。
请问:风控过程和指标一样,做法同样,抵押率信托更低,凭什么说信托风险高?

四、从收益的分配来看

1,银行给了大家低的利率,自己去赚大钱,利润高到不好意思说,可以200米就开一家;2012年上市公司年报,最赚钱的10家上市公司里面7家是银行,16家上市银行的利润超过了其它2200多家上市公司。
2.腾讯财经图片报告《万亿银行理财与庞氏骗局》(原报道链接:http://t.qq.com/p/t/150353055164216)揭秘了银行理财产品收益主要来自信托与城投债,银行发行理财产品再买信托,不做产品研发与设计,轻松赚钱收益差。看腾讯财经报道的下图:

❻ 我初当出纳,收到原始凭证怎样登账

你不要做凭证,把单据放好,等会计来后交给他做帐;你可以先记一个流水帐,每天都盘点现金余额;等会计做好凭证,记完帐后,你可以学习一下,他是怎么编制凭证的,这样,慢慢地就会学会一些东西了。

❼ 信托基金的相关疑问

2011年是整个中国信托业最风光的一年,资产管理规模轻松跨过4万亿,成为银行、保险之外的第三大行业。超速发展的背后,是显而易见的刚性兑付压力。
根据数据测算,信托公司今年三季度前面临集中兑付,行业风险加大,甚至可能引起监管收紧。但,信托公司已经预先考虑到这些情况,并作出了反应,就是信托基金化,以达到风险可控目的。这是条创新之路,是否能解决迫在眉睫的兑付问题,是否能被市场广泛接受,依然疑窦丛生。
占集合信托发行总量70%以上的房地产信托是信托业兑付压力的主要来源,其2012年全年兑付量为2010年的18倍。而最近的兑付高峰即为3月和6月,其中3月份到期兑付的房地产信托产品规模总计为154亿元,仅此一个月的到期兑付量就为2010年整年兑付额度的2倍有余。
如此巨大的兑付压力,其实更多地植根于一个现实,目前市场上绝大部分信托采用融资性安排,且投向一个固定项目或单一公司。
其具体流程为,信托公司与某一项目公司签订固定收益协议,投入资金并控制相关权证,根据具体协议分批回收或到期一次性回收资金。这种事实上的“类贷款”使得兑付风险集中在一家公司和单一时点上。而一旦遭遇宏观调控,行业整体不景气,兑付风险即成倍放大。
基金化的信托产品之所以与现存的产品不同,是它在发行设计上抛弃了面向单一公司、固定收益的模式,而是允许信托公司对募集来的资金组成一个资金池,进行主动管理,以不同形式投入不同类别的混合资产,同时用开放式的计划,允许投资者中途回购份额。
而在兑付压力的最大来源地产信托上,特色基金化信托产品存量截至2011年年末约为325亿元,占地产信托业务余额的比重仅为5%左右。
在融资类信托受限的情况下,2012年全行业基金化信托产品的比重会有大幅度上升,乐观估计今年全年会接近全部信托产品规模的30%至40%,基金化产品似乎成为了信托公司的救命稻草。
现在发行的基金化产品只是减低了产品本身的风险,对信托公司来说作用不大。因为信托公司的兑付压力更迫在眉睫的是前几年留存下来的产品。如果原有计划对应销售不畅,没有筹措到足够的资金,该由公司承担的代偿还是得做。
银监会早有规定,同一家公司不同的信托计划不能相互接盘。这就使得用新募集资金来接盘旧的项目成为不可能,否则会触及红线。
不仅基金化信托产品对于缓解兑付压力的效果不明显,还有被市场接受的程度实在堪忧。客户对固定收益、看起来比较有保障的类贷款地产信托都已经不接受了,很难说服他们去投一个浮动收益的产品。
把单个项目的信托做成投资于多个项目的基金,其结果是单个信托计划的规模更大,会达到10亿级别。而期限也由2年左右拉长到5年上下。这对信托公司主动管理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大部分信托公司在运行基金化产品方面不仅缺乏经验,而且缺乏人才。
以地产信托为例,大多数的信托公司熟悉如何控制权证、如何控制风险的人很多,但是真正特别了解房地产行业跟项目前景判断的人不多,因为他们习惯了看担保、看质押、看项目背后公司的实力。
自2010年年末以来,银监会数度表态,鼓励信托公司研究创设中长期私募基金型信托计划,但市场响应不大。

❽ 资金池信托是怎么回事

资金池理财,是指银行将发行多款理财产品募集到的资金汇集起来,形成一个“大池子”。

资金池信托产品是指信托公司一次或多次发行信托计划募集资金投向单一项目或组合投资于多个项目。根据资金与项目的匹配方式不同,可分为一对一、多对一或多对多三种方式。

其中常见的为多对多模式。资金池信托通过滚动发售不同期限的信托单位持续性募集资金,运用于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

交易所及银行间市场债券以及固定收益类产品(包括期限在1年以内的逆回购、信托产品或信托受益权、附加回购的债权或债权收益权等),以动态管理模式保持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平衡,并从中获取收益。

银行对池子里的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和投资,投向一个由债券、回购、信托融资计划、存款等多元化产品组成的集合性资产包,并将此资产包的整体收益作为多款理财产品收益的统一来源。

银行利用资金与资产的期限错配赚取期限溢价,并通过理财产品的循环发行来保证“大池子”中资金的稳定性。

扩资资料

信托之主动管理型优势

从法律层面

信托法明确规定,信托公司因主动管理不善导致信托亏损,信托公司是要付全责的。所以主动管理型项目在任何一类信托项目里面,它的受重视程度是最高的。

从实力背景层面

主动管理型项目的融资主体就是信托公司,股东大多都是央企,国企,地方政府或者大型的金融机构,所以信托公司作为融资主体比任何一家实体企业都更具实力。

❾ 何时才能兑付民生信托至信652剩下的6个亿

前言:现在让网络上的一些网民非常担心一个问题,就是自己在民生信托中进行了投资,但是自己却没有办法将里面的金额进行成功地兑换,民生信托652承诺的六个亿到底在什么时候才能够被成功地兑换呢?

三、结语

民生信托可以进行强制执行的资产,包括了董事长名下的个人财产和一些人寿股权等。现在民生信托公司的很多业务都已经进行了停滞,或者是由别人进行接管,信托产品的规模大概还存在40个亿左右的金额,但是有一半要是由别的公司进行合作处理。所以民生信托到底什么时候才能够成功实现自己的承诺,这一点还是保持关注的。

❿ 关与信托投资

这种比较很有意思。

信托投资公司主要做信托业务;

保险公司主要做保险业务;

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详见

在我国,信托投资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二)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的动产、不动产以及知识产权等财产、财产权,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三)受托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四)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

(五)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政策性银行债权、企业债券等债券的承销业务。

(六)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与处分。

(七)代保管业务。

(八)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

(九)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十)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另外,信托投资公司还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有关规定,接受为下列公益目的而设立的公益信托:

(一) 救济贫困;

(二) 救助灾民;

(三)扶助残疾人;

(四)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

(五)发展医疗卫生事业;

(六)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

(七)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我国保险公司的经营规则:

1)业务范围: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业务;
2)分业经营保险业务,指同一保险公司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
3)必须按规定提取和结转准备金。保险公司成立后应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必须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公积金、保险保障基;
4)按规定提留当年的保险费;
5)保险公司应对所承担的风险具有经济补偿或给付能力;
6)保险公司要将积聚的保险资金进行投资或融资,确保保险资金不断保值增值;
7)保险公司要开展再保险业务;再保险,也称分保,是指保险公司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承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公司的保险行为;
8);保险公司业务行为准则;
保险公司极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阻碍投保人、被保险人履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之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之义务;
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未经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关批准的保险代理人为其展业,也不得接受未经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关批准的保险经纪人介绍的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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