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银行承兑汇票能否作为质押物质押贷款,有哪些相关规定
《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⑵ 银行承兑汇票能否作为质押物质押贷款如果可以,所依据的法律条文是什么
银行承兑汇票可以用于质押贷款,但是质权的设立存在两种生效规定。
一、《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二、《票据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当事人以出质为目的交付票据,未记载“质押”字样,按《物权法》规定,票据质权设立;而按《票据法》规定,未背书记载“质押”字样的,不能构成票据质押,当然也就无所谓票据质权。两者的冲突在于,交付出质票据时是否需要在票据上记载“质押”或者与“质押”同义的字样,或者说,未记载“质押”字样的票据能否构成票据质权。因此,为了确保票据的出质能够确定的生效,建议应在票面背后背书记载“质押”的字样。
除此之外,还应注意银行承兑汇票质押贷款到期日与承兑到期日的问题。根据2011年《最新存单质押贷款利率》第八条规定:存单质押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质押存单的到期日。若为多张存单质押,以距离到期日时间最近者确定贷款期限,分笔发放的贷款除外。借款人为避免贷款逾期,不得不另外筹集资金作为还款来源,而无法获得票据资金融通的便利。
⑶ 承兑汇票能做抵押贷款吗
承兑不可以做抵押贷款,可以直接贴现出来,需要付贴现息,可选择票劵进行质押贷款。
质押贷款条件:
1、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并按规定办理纳税登记和年检手续的企事业法人;
2、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
3、有按期还本付息能力,原应付贷款本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
4、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银行认可的偿还计划;
5、按《银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核定,原则上信用等级必须为A级(含)以上;
6、已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7、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8、借款人的经营和财务制度健全,主要经济和财务指标符合我行的要求;
9、申请中长期贷款的项目必须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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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汇票作用
商业承兑汇票的作用:商业承兑汇票的运用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具有重要作用,使商业信用票据化和商业信用的表现形式规范化、科学化,有利于加强宏观调控,完善票据市场的功能。
银行承兑汇票的作用:由于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是在银行结算业务基础上发展的、是以真实的商品交易为基础的银行信用活动,是银行信用对商业信用的发展和补充。
因此,对于建立全国统一的票据市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于增强银行服务功能,扩大商业银行的信用活动范围,对于促进卖方企业的商品销售,降低买方企业的经营成本。
都具有积极的作用。银行承兑汇票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可以弥补商业信用的不足,防止因企业拖欠货款而形成“三角债”,有利于促进商品流通,加速社会资金的循环和周转等
⑷ 持克隆的银行汇票质押骗取贷款该如何定性
虽经银行工作人员电脑查询开票行、验票等手段,没有发现系克隆票。于是在扣除相关费用后,贷给A公司270万元,期限4个月。后甲某从A公司转出150万元或用于偿还债务、或赌博,或个人挥霍;A公司未将120万元贷款用于购置设备,少部分偿还债务,大部分被A公司丁经理挥霍。贷款到期后因开票行已解付案发,该贷款至今未追回。 分歧: 该案起诉到法院后,对甲某(乙某、丁经理另案处理)构成犯罪没有异议,但如何定性产生了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甲某构成贷款诈骗罪,因为其使用克隆汇票是手段,骗取银行的贷款才是目的,应按其目的定贷款诈骗罪处罚;第二种意见,应按票据诈骗罪处罚,因为甲某使用克隆汇票骗取银行贷款,符合刑法第194条第(1)项“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立法规定,应定票据诈骗罪;第三种意见,认为甲某持克隆汇票骗取银行贷款,同时构成贷款诈骗罪和票据诈骗罪,属于法条与法条在评价范围上的重合,由于无法适用一般法与特殊法的原理进行处理,应考虑重法优于轻法的处断原则。从法定刑比较看,显然贷款诈骗罪是轻法,故按照票据诈骗罪定性为宜。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其主要理由为: 刑法193条贷款诈骗罪第(3)项中所规定的“证明文件”应包括金融票据,即汇票、本票、支票。由于票据具有无因性、文义性、设权性、流通性等特征或功能,转让票据时并不需要通知已经在票据上签过章的票据债务人,转让的结果对票据债务人有效,持票人可以凭票据直接对票据上的签章人行使票据权利。票据法明确规定,签章于票据的人是连带责任人,票据权利作为一种金钱债券,具有两次请求权,最后的持票人在第一次请求权不能实现时,可以直接对所有前手(包括出票人)行使追索权而最终实现其票面上的权利,也就是说票据的追索可以是跳跃性的、选择性的。一般来讲,票据的流通还是比较安全的,对持有金融票据借款人的信用程度是具有一定的证明力的,笔者认为金融票据应包括在“证明文件”中。直白地说,持有票据就等于持有现金,特别是数额较大且不便携带时,使用票据进行结算既安全,也可以减少很多麻烦。本案持票人甲某使用克隆的远期汇票作担保质押,由于银行工作人员没有鉴别出真伪,按真的远期汇票给其办理贷款手续,符合刑法193条贷款诈骗罪第(3)项“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可以构成贷款诈骗罪;同时《担保法》规定票据可以质押,且该权利质押的生效为交付要件主义,该行为也应该符合该条第(4)项“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以权利质押的方式骗取银行贷款,如果数额较大,也符合贷款诈骗罪的犯罪构成。退一步讲,就算票据不包括在证明文件之中,可刑法第193条第(5)项“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这一兜底式的表述,其涵盖面是很广的,那么使用伪造的票据进行诈骗贷款,没有理由排除在贷款诈骗罪的评价范围之外,也同样构成贷款诈骗罪。 以票据进行质押,不可避免地会牵扯票据诈骗罪的法律评价问题。这样,就出现了法条与法条在评价范围上的重合,这种重合是交叉形式的,即既此又彼,应属于法条竞合的问题。为了避免出现重复评价,只能择一罪论处。而且无法适用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原理进行处理,只能考虑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处断原理。从法定刑比较,由于刑法第199条规定的死刑包括票据诈骗罪,排除贷款诈骗罪,故应以票据诈骗罪来处理较为适宜。如2005年全国司法考试卷四第二题对本案的解决,笔者认为就很有参考价值:丁某系某市东郊电器厂(私营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厂长,2003年因厂里资金紧缺,多次向银行贷款未果。为此,丁某仿照银行存单上的印章模式,伪造了甲银行的储蓄章和行政章,以及银行工作人员的人名章,伪造了户名分别为黄某和唐某在甲银行存款额均为50万元的存单两张。随后,丁某约请乙银行办事处(系国有金融机构)副主任朱某吃饭,并将东郊电器厂欲在乙银行办事处申请存单抵押贷款的打算告诉了朱某,承诺事后必有重谢。朱某见有利可图,就让丁某第二天到办事处找信贷科科长张某办理,并答应向张某打招呼。次日,丁来到乙银行办事处。朱某将其介绍给张某,让其多加关照。张某在审查丁某提交的贷款材料时,对甲银行的两张存单有所怀疑,遂发函给甲银行查询。此时,丁某通过朱某催促张某,张某遂打电话询问查询事宜。甲银行储蓄科长答应抓紧办理,但张某未等回函,就为丁某办理了抵押贷款手续,并报朱某审批。后甲银行未就查询事宜回函。朱某审批时发现材料有问题,就把丁某找来询问。丁某见瞒不过朱某,就将假存单之事全盘托出,并欺骗朱某说有一笔大生意保证挣钱,贷款将如期归还,并当场给朱某 10万元好处费。朱某见丁某信誓旦旦,便收受了好处费,同意批给丁某100万元贷款。丁某获得贷款后,以感谢为名送给张某5万元,张某予以收受。丁某将贷款全部投入电器厂经营,结果亏损殆尽,致使银行贷款不能归还。检察机关将本案起诉至法院。从司法部的参考答案看,就丁某而言,构成伪造企业印章罪,伪造金融凭证罪,金融凭证诈骗罪,贷款诈骗罪,行贿罪。其中(1)伪造企业印章罪与伪造金融票证罪之间存在牵连关系,按照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应定为伪造金融凭证罪;(2)伪造金融凭证罪与金融凭证诈骗罪之间又存在牵连关系,按照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应以金融凭证诈骗罪论处;(3)金融凭证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之间也存在法条竞合关系,按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应以金融凭证诈骗罪论处。综上,丁某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和行贿罪,应实行数罪并罚。这里,丁某伪造甲银行的储蓄章和行政章,根据《刑法》第280条第2款的规定,触犯了伪造公司印章罪(司法部公布答案“伪造企业印章罪”不准确,因为银行应为公司的性质)。丁某伪造银行存单,触犯了刑法第177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司法部公布答案中的“伪造金融凭证罪”有误)。丁某利用伪造的印章制作假的银行存单,伪造企业印章罪与伪造金融票证罪之间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是牵连犯,应当从一重罪处理,以伪造金融票证罪一罪处理。丁某利用假存单进行贷款担保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和金融凭证诈骗罪之间的法条竞合。首先,法条竞合的一般处理原则是特殊法优于一般法,只有在同一法律中普通条款的法定刑明显重于特别条款的法定刑,并且法律没有禁止使用普通条款时,才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在题目中,贷款诈骗罪与金融凭证诈骗罪之间应该是想象竞合犯的关系。第二,贷款诈骗罪和金融凭证诈骗罪都是目的犯,必须有非法占有(不法所有)的目的,即具有将贷款或者用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骗取的钱财占为己有或者使第三者不法所有,而没有归还的意图。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编辑出版的《刑事审判参考》第33号案例评析,也持相同的观点。所以笔者认为,就本案如何正确定性,可以借鉴对该司考题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分析。 就本案而言,有人还认为,甲某持未到期的远期汇票,如果背书转让给银行兑取现款,而银行从票面金额300万元中扣除自兑取日至到期日的利息及贴现费30万元后,将余额270万元支付给票据持有人,认为本案是以贴现的方式骗取银行贷款视乎更为贴切,同样可以归入刑法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第(五)项中“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具体一种,符合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进行贷款诈骗的,也符合票据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两个法条之间具有交叉、或竞合关系,应以票据诈骗罪论处。 通过以上简单分析,甲某持克隆的银行汇票骗取银行贷款,无论认为是符合“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还是背书转让给银行兑取现款,但均认为甲某的行为既构成贷款诈骗罪,也同时构成票据诈骗罪,按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原理处断,应以票据诈骗罪论处。所以,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⑸ 银行承兑汇票质押贷款,会计上如何处理
正常情况下都抄是质押给银行,然后开新的票据或者换取现金。手续比贴现繁琐多倍,但是有可能利率上占优势。这2种类型一般就是跟银行谈定业务后,签订好了协议将票据转让给银行即可,当然,票据状态必须是正常可兑付的。
用银行承兑汇票做抵押贷款需要注意:银行承兑汇票作为质押物需移交放款人的,银行承兑质押不如贴现方便了。只有当贴现利息高于贷款利息的情况下,才会考虑用银行承兑汇票做抵押贷款。
抵押贷款指借款者以一定的抵押品作为物品保证向银行取得的贷款。它是银行的一种放款形式、抵押品通常包括有价证券、国债券、各种股票、房地产、以及货物的提单、栈单或其他各种证明物品所有权的单据。贷款到期,借款者必须如数归还,否则银行有权处理抵押品,作为一种补偿。
⑹ 为什么很多企业选择票据贴现,不选择票据质押贷款
票据抵押放款和票据贴现虽都是银行的票据业务,但它们也是有区别的:一、回票据抵押放款不发生票据所有权答的转移,而票据贴现是发生了票据所有权的转移的;二、票据抵押放款通常是借款人到期赎回,如发生违期,银行才有权对票据进行处理,而票据贴现就不需要赎回;三、银行进行票据抵押放款在额度上是有控制的,一般为 60%~80%。
⑺ 我司预收账款(承兑汇票:100W),现拿银行做质押贷款90W,银行把贷款直接汇到甲公司了
1借:应收票据-银行承兑汇票100万
贷:预收账款-公司100万(不知道是不是甲公司给到承兑汇票)回
2借:其答他应收款-XX银行保证金-承兑汇票100万
贷:应收票据-银行承兑汇票100万
3借:预收账款-甲公司(或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
贷:短期借款90万
大致是这样,具体分录见你公司会计科目设置。
⑻ 如何区分票据质押和票据贴现
从3个方面区分票据质押和票据贴现:
一、从两者的实质区分:
1、票据质押的实质:票据质押所确立的是设质背书的被背书人一种附条件行使票据权利的资格。这种条件不是质权的成立条件,而是行使条件。也就是说质权人只享有对票据权利行使的期待权。
2、票据贴现的实质:指资金的需求者,将自己手中未到期的商业票据、银行承兑票据或短期债券向银行或贴现公司要求变成现款,银行或贴现公司收进这些未到期的票据或短期债券,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到期日的利息后付给现款,到票据到期时再向出票人收款。
二、从两者的申请规定区分:
1、票据质押的申请规定:我国《担保法》对票据质押的设立没有单独明确的规定。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的精神,设立票据质押,出质人应当与质权人经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并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交付票据。
质押合同自票据交付之日起生效。任何票据行为都有某种合法的原因关系的存在,如商品交易关系、赠与。或者其他各种各样的民事关系。
2、票据贴现的设立规定:申请票据贴现的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或实行独立核算、在银行开立有基本帐户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单位。贴现申请人应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具有到期还款能力,贴现申请人持有的票据必须真实,票式填写完整、盖印、压数无误,凭证在有效期内,背书连续完整。
三、从两者的性质区分:
1、票据质押的性质:票据质押的意思一经背书记载,转移给被背书人占有,票据质押就具备了票据法上的效力,不论票据的原因关系即质押合同效力如何,更不论质押合同所约定的主债务是否有效,都不会对票据质押行为的有效性发生影响。
2、票据贴现的性质:票据贴现在本质上体现的是一种特殊的票据转让关系。贴现人将扣除利息和相关费用后的票据款项支付给贴现申请人,从而成为票据的持票人,相关票据权利便从贴现申请人转移至贴现人。
⑼ 银行可否接受自身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做质押贷款
无效。
承兑汇票是未来债务,不是资产呀,怎么能抵押呢,你收到的承兑汇票是债权,才可用来抵押
⑽ 还是关于银行承兑汇票质押贷款的问题
银行承兑汇票上记载的收款人为企业C。因此,D若想使用该银行承兑汇票出质则版应由C背书转让给权D。另一方面,银行承兑汇票不允许自然人通过转让的方式取得(但可以开给个人),只能是在银行开设账户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间进行转让。由于D无营业执照,因此其并不具有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不能通过背书转让取得该承兑汇票,也就无权用其进行质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