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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外资贷款

发布时间:2021-03-10 16:26:56

A. 关于外资企业融资渠道(企业债、发起pe等)是否可行

我是做企业债的,对企业债还有点了解,其他的就等待达人回复吧。 发改版委财金司权马副司长在一次会议中曾提到,外商独资企业发行企业债目前没有什么法律障碍,但发改委对此比较谨慎,相关政策正在抓紧研究中,实践上也没有先例,所以短期来看可行性不大。当然也不是不可以尝试,比如通过排名前几位的、与发改委关系比较好的券商来做,没准还会推动相关政策的制定:) 中外合资企业就更没问题了,以前也发过,与其他企业债唯一的区别就是要上发改委外资司,就外资部分进行核准。

B. 请问外商独资企业申请批文是在发改委还是在外经局

项目审批时在发改委,企业设立审批则是在外经局。一般来说先到发改委核准项目,然后根据项目批文再去外经局办理外资批准证书,然后去工商办理营业执照。
国家发改委曾经下发过好几个文,要求一定要先核准项目,然后才能设立企业,但执行情况可能并不一定要如此,看各地实际情况吧,比如我们这不拿项目批文直接办理执照也不是不可以的。
但是我个人建议,还是去办理项目核准手续比较好。

C. 一个项目建设经发改委立项批复后,贷款进行建设,贷款规模超过批复总额,是否合规,如不,违反了什么法规

7月20日,国家发改委以发改基础〔2009〕1901号文批复,同意贵阳至昆明、长沙铁路客运专线(快速铁路)立项建设。这是继去年10月贵广快速铁路开工建设和今年3月贵阳至重庆快速铁路获国家批准立项后,我省快速铁路系统建设取得的又一重大成果,标志着我省省会贵阳通往全国7小时快铁交通圈建设正在一步一步加快变成现实,也标志着从广州经桂林、贵阳、昆明到东南亚的世界级观光旅游线路规划建设又迈出了新的重要一步。
贵阳至昆明、长沙铁路客运专线是国家中长期铁路网规划的沪昆铁路客运专线的重要组成路段,是国家规划的“五纵五横”综合交通骨架网中“上海至瑞丽运输大通道”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省构建快速铁路系统的重要工程。项目建成后主要承担西南与华中、华东地区间中长距离客流,兼顾沿线城际客流;既有铁路承担全部货运,兼顾部分中短距离客流。根据国家发改委批复,项目新建线路东起湖南省长沙市,经湘潭、韶山、娄底、怀化、新晃、玉屏、凯里、贵阳、安顺、盘县、富源、曲靖、马龙至云南省昆明市,正线全长1167.8公里,其中,湖南、贵州、云南三省境内里程分别为435.5、544.5、187.8公里。线路等级为客运专线、双线,速度目标等具体标准在可研阶段研究确定。项目总投资估算总额为1608.5亿元。项目资本金占总投资的50%,其中,湖南省、贵州省、云南省负责境内征地拆迁工作及费用,征地拆迁费用经出资各方认可后计入股份;其余资本金由铁道部筹措,使用铁路建设基金和铁路企业自有资金;资本金以外的资金利用国内银行贷款解决。
国家发改委在批复中要求,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要在深入开展运量预测的基础上,结合线路功能定位和在路网中的作用,通过方案优化和技术经济比选确定合理的线路走向和速度目标等主要技术标准。要结合我国铁路客运专线大规模建设的实际,抓紧研究网络化运输特别是高标准长大干线运输组织、运营管理等问题。处理好本项目与既有铁路的关系,按照效益最大化的原则,合理确定铁路运营管理模式。要按远近结合、经济实用的原则研究完善沿线三个省会等大中城市综合交通枢纽方案。考虑到沿线地行、地质条件复杂,应进一步加深地质工作,优化桥梁、隧道工程方案。要抓紧开展环境保护前期工作,研究制定征地拆迁、耕地占补和移民安置方案,尽量少占耕地,合理确定补偿标准,切实保护群众利益。
据有关方面介绍,贵阳至昆明、长沙铁路客运专线的规划建设将极大地缩短我省与京津冀、长三角等发达地区和东盟国家之间的时空距离。项目建成后,从贵阳到昆明和长沙的旅行时间只需要2小时左右,到武汉、上海、北京的旅行时间将分别缩短至3小时、6小时和7小时左右。特别是贵昆铁路客运专线与贵广铁路客运专线连接在一起,不仅是一条西南地区连接珠三角地区的快速通道,而且将与泛亚铁路融为一体,成为东盟进入我国内地的快速铁路通道,甚至通过陆路连接印度洋与太平洋。将来东盟国家从昆明到贵阳,往南走就到广州,往东走就到杭州和上海,往北走就到武汉和北京,我国到东盟国家的整个快速通道就打通了。同时,贵广、贵昆铁路客运专线与昆曼国际公路相连接,将形成广州——桂林——贵阳——昆明——曼谷的一条世界级观光旅游线路,其中从广州经贵阳至昆明的旅行时间将缩短到5小时左右。

D. 中资企业的境外分公司在境外当地外资银行贷款,按规定怎么走外债申请程序并将贷款留在境外

中资企业的外债指标,其中短债找外汇局审批,中长期外债找发改委审批。
理论上是可行的,先拿指标,后找当地外汇局说清你们的需求。
关键点是外债的不入境、在境外使用,现行框架是走得通的。程序上稍微麻烦点。

E. 发改委外资司和投资司哪个好,请高手指点迷津,不胜感激。

发改委外资司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国际资本的动态,监测分析我国利用外资的状况,提出利用外资战略,研究协调有关重大政策;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提出利用外资规划,提出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规划和贷款备选项目;商有关部门拟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核准限额以上外商投资重大项目;提出对境外投资的战略、总量、结构、用汇的规划和政策;安排在境外的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具体职责:
(一)研究国际资本的动态,监测分析我国利用外资的状况,提出我国利用外资、境外投资的战略,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目标,拟订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及修订工作;研究协调有关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重大政策,参与研究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境外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的建议。
(三)起草利用外资、境外投资的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参与有关对外开放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起草。
(四)负责我国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研究提出防范外债风险措施。
(五)负责组织编制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商业贷款规划,提出相关备选项目;参与审核利用国外贷款重大项目;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资金的使用。
(六)参与审核外商投资重大项目;负责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工作。
(七)审核重大境外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负责拟订境外投资用汇规划。
(八)组织协调多双边投资合作工作。
(九)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固定资产投资司
固定资产投资司的主要职责是:监测分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措施;起草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草案;提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修订投资核准目录的建议;安排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核重大建设项目;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
具体职责:(一)监测分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研究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调控政策,提出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提出国家财政性投资(包括预算内投资、国债投资和各类专项建设基金,下同)的规模和投向;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指导和监督政策性固定资产贷款的使用方向;参与提出直接融资的政策。
(二)研究提出投融资体制改革建议,起草投资法规和规章,并组织实施。
(三)编制固定资产投资中长期规划;参与编制行业发展建设规划,参与规划国家重大项目布局;研究提出综合性行业投资政策,提出国家财政性投资配置意见。
(四)编制固定资产投资年度指导性计划;提出年度国家财政性投资分行业、分部门、分地区使用方向和安排意见;安排重大项目的国家财政性投资。
(五)负责组织核定和调整国家财政性投资项目和重大项目的概算;委托咨询评估评审机构对国家财政性投资项目和重大项目进行评估、评审;参与提出企业债券的发行总量和资金投向;组织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
(六)会同有关方面编制重大城市基础设施、城市环保设施项目发展建设规划;审核重大城市基础设施、城市环保设施、房地产开发项目;安排国家对城市基础设施、城市环保设施的补助投资;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房地产投资调控政策,编制全国经济适用房建设指导计划。
(七)负责国务院各部门、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包括民主党派)、中直系统、高检、高法机关建设和事业发展项目的审核和投资安排;安排公检法司设施、国家安全设施建设投资;会同有关方面审核和安排需综合平衡预算内投资的特殊事项。

外资司和投资司没有具体的好坏之分,只是工作职责不一样,分管的具体工作不同,外资主要是针对我国利用外资的状况,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提出利用外资规划,提出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规划和贷款备选项目等等情况来说。而投资司主要是针对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调控政策,提出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提出国家财政性投资等等情况来说的。以上是我个人的看法,希望能帮到你。

F. 外资企业在国内投资项目 可以贷款吗

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取得营业执照的外商投资企业均可按《中国银行对外商投资企业贷款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申请贷款。
对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贷款要确保资金安全,讲求经济效益,参照国际融资惯例提供良好服务。
中国银行按照国家政策,对下列企业优先提供贷款。
一、产品出口企业。即产品主要用于出口,外汇平衡有余的生产型企业。
二、先进技术企业。即引进先进技术,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以增加出口创汇或者替代进口的生产型企业。包括外国投资者提供先进技术改造中方原有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三、国家鼓励发展的重点企业。

贷款条件:
一、企业是中国境内独立的经济法人。
二、企业按合同、章程规定交足注册资本,并经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申请流动资金贷款需具有一定比例的自有流动资金。
三、企业董事会借款决议和借款授权。
四、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已由计划部门批准。
五、企业有偿还能力和保证。

贷款程序:
一、企业首次申请贷款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借款申请书及用款、还款计划;董事会借款决议及借款授权书,或具有相同效力的文件。
(二)有关部门批准企业立项文件,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经贸部门发给的批准证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的营业执照;企业合同、章程;验资报告或证明。
(四)在中国银行开立存款帐户。
(五)还款保证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与证明。
(六)有关财务报表。
二、企业再次申请贷款时,可不再重复提供仍然有效的文件。
三、中国银行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对项目进行调查研究,勘查现场及核实有关配套落实情况,必要时可聘请专家评估。借款人须积极配合并提供便利。
四、中国银行按规定对项目进行审查和评估,贷款条件基本具备后,可出具贷款承诺书。符合贷款条件后,中国银行与企业签订借款合同。

G. 外国政府贷款有什么特点我国企业如何使用外国政府贷款

外国政府贷款的特点

政府贷款是由贷款国用国家预算资金直接与借款国发生的信贷关系。政府贷款多数是政府间的双边援助贷款,少数是多边援助贷款,它是国家资本输出的一种形式。

政府贷款通常由政府有关部门出面洽谈,也有的是政府首脑出国访问时,经双方共同商定,签订贷款协议。许多西方国家为了扩大本国资本货物出口,增强本国出口商品竞争能力,还采用混合信贷方式,即为援助和用于资助贷款国专项出口的政府贸易信贷相结合的贷款。

外国政府贷款的特点主要有:

1、属主权外债 外国政府贷款首先是一种外债,是我国政府对外借用的一种债务。除经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审查确认,并经国务院的批准由国家统还者外,其余由项目业主偿还且多数由地方财政担保。

2、贷款条件优惠 外国政府贷款其赠与成分一般在场35%以上,最高达80%。贷款的利率一般为0.2%-3%,个别贷款为无息。贷款偿还期限通常在10-40年之间,并含有2-15年的宽限期,是我国目前所借国外贷款中条件比较优惠的贷款。

3、限制性采购 多数国家政府贷款(科威特除外)的第三国采购比例为15%-50%,即贷款总额的50%-85%用于购买贷款国的设备和技术。通常情况下不能自由选择贷款币种,汇率风险较大。

4、投向限制 外国政府贷款总量较大,使用时间长,便于国家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进行统一计划,统一安排,集中使用,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其规模效益。利用外国政府贷款主要用于政府主导型项目建设,领域集中在基础设施、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等。

5、具有政府间援助性质易受贷款国外交、财政政策的影响。

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国发改办外资[2006]2259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管理,提高外国政府贷款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关于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相关规章和制度,并结合外国政府对华提供发展援助的有关政策,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借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有关前期管理工作(日本政府贷款项目除外)。

第三条 财政部负责及时发布外国政府贷款信息公告,公布外国政府对华提供官方发展援助贷款规模、领域、贷款条件、采购条件等信息。外方有特定要求的,财政部将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四条 拟借用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单位应通过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列入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申请,并抄送所在地财政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和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中央项目单位”)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列入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申请,并抄送财政部。

第五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收到项目单位提出的申请后,应征求省级财政部门意见。双方根据各自职能对项目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同意后,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列入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申请,并抄送省级财政部门。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及中央项目单位上报的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进行审核,按季度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中央项目单位下达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以下简称“备选项目规划”),安排外债规模,并抄送财政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将备选项目规划通知项目单位和省级财政部门。列入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自规划下达之日起有效期1年,如1年内未列入财政部拟对外提出的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清单(以下简称“备选项目清单”),该项目从备选项目规划中自动撤消。

第七条 已列入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地方项目单位应通过所在地财政部门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拟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申请,并抄送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对项目申请进行评审,对经评审符合要求的项目,省级财政部门向财政部上报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申请,并抄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中央项目单位直接向财政部提出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申请,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八条 财政部收到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项目单位的申请后,根据贷款国对项目领域的要求及贷款可用额度对项目进行审核,对符合各项要求的项目,纳入备选项目清单。财政部按季度向省级财政部门、中央项目单位和转贷银行下达备选项目清单,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财政部门将备选项目清单抄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列入备选项目清单的项目自清单下达之日起有效期1年,1年内未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的项目从备选项目清单中自动撤消。

第九条 收到财政部下达的备选项目清单后,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项目单位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代理公司招标的有关规定,组织或指导、监督借款人选定采购代理公司,转贷银行开展转贷前期工作。

第十条 已列入备选项目清单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按程序向国家或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将项目批准文件抄送财政部金融司、省级财政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项目批准文件抄送财政部。

第十一条 对列入备选项目清单且经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项目,财政部适时提交外国政府和贷款机构,并及时将外国政府对有关项目审查或评估反馈的意见通知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项目单位,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财政部门将有关意见抄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第十二条 对财政部已对外提出且外方未提出异议的项目,地方项目单位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中央项目单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由国务院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不再单独审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审核后批复,并抄送财政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通报省级财政部门。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2年,如2年内该项目未签署转贷协议,该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或由国务院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及采购代理公司根据批准的内容和外国政府在评估项目时所提具体要求,并按照外国政府贷款有关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进行招标采购工作;转贷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对外签署贷款协议,并与借款人签署转贷协议,其中由省级财政偿还或担保的项目,在省级财政部门确认债务或担保责任后办理签署转贷协议的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转贷协议生效前,项目发生变更事项的,应按以下情况分别办理相关手续:

(一)项目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被兼并或项目改由其他单位实施的,原列入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相关批复文件自动作废,变更后的项目单位应按新项目照本规程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二)列入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增加外债规模及调整资金用途的,应将调整方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列入备选项目清单的项目,如调整项目类别、贷款国别、转贷银行或增加贷款金额,由省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向财政部申请批准调整方案。

(三)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准后,调整贷款国别、增加外债规模及改变资金用途的,应按照本规程规定的程序将调整方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并通过省级财政部门上报财政部审核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

中央项目单位申请的项目发生上述变更事项的,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H. 我在国外借外债到外汇局备案他们叫我到国家法改委去备

办理外债登记,详细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外债登记实施细则》 http://www.people.com.cn/zixun/flfgk/item/dwjjf/falv/3/3-2-11.html
下面摘出重要部位:

第四条 外债登记分为逐笔登记和定期登记。

定期登记外债是指:国内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的外债;财政部、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农业部、中国银行分别负责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逐笔登记外债是指:除定期登记以外的国内其他部门、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外债。

企事业单位委托金融机构的对外借款,由借款合同规定的债务人办理登记。

第五条 定期登记手续为:

1.借款单位在第一笔借款合同签订后的15天内,到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定期登记的《外债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 。

2.当新签借款契约或债务发生提款、偿还等变动情况时,借款单位应按月分别填写“外债签约情况表”和“外债变动反馈表”(以下简称“反馈表”),并于每月后5日内上报登记部门。

3.借款单位需要开立现汇账户时,应凭《登记证》和登记部门开出的开户批准书到指定开户行(以下简称开户行)办理开立外债专用现汇账户(以下简称外债专户)手续,并于次日将回执寄送登记部门。

第六条 逐笔登记的手续为:

1.借款单位在借款合同签约后15天内,持借款合同副本和对外借款批件(外商投资企业不需批件),到登记部门办理外债登记手续,领取逐笔登记的《登记证》。

2.在借款调入境内时,借款单位凭汇款通知单和《登记证》到开户行开立外债专户,办理入账手续。

3.债务到期还本付息时,借款单位应持《登记证》和还本付息通知单,提前到登记部门领取还本付息核准件,凭核准件和《登记证》到开户行办理从外债专户汇出本息手续。

4.在办理收付和开户手续后,借款单位应依据开户行开出的收付凭证填写“反馈表”,并于次日将“反馈表”存款凭证影印件报送登记部门。

5.借用非调入现汇而需从境内汇出借款本息的非调入形式债务的单位,应在债务实际发生后,填写“反馈表”,于次日将“反馈表”影印件寄送登记部门。在债务到期还本付息时,应凭登记部门的核准件到开户行开立“外债还本付息专用现汇账户”(以下简称还本付息专户),办理汇出本息手续。

6.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批准,将借款存放境外的单位,应每月通过“反馈表”向原登记部门报送当月存款变动情况。

7.境内机构向在华外资银行、中外合资

银行借款,可以不另设账户,但借款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登记和报送“反馈表”手续。

8.在本地领取《登记证》的借款单位,如必须在异地银行办理开户、还本付息手续时,可先持本地登记部门开出的《登记证》到异地登记部门办理还本付息核准手续,异地开户行在办理手续3天后,将支付凭证的影印件报送原登记部门。

第七条 在《登记证》上记载的债务最后一次还本付息后,开户行应立即注销其“外债专户”和“还本付息专户”,借款单位应在15天内向发证的登记部门缴销《登记证》。

办理外汇核销:
出口单位初次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前应当凭以下材料到外汇局办理登记:
1、单位介绍信、申请书;
2、外经贸部门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批件正本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6、出口合同复印件。
外汇局对上述材料审核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登记手续。

I. 外国政府贷款转货款审批手续需要多长时间

外国政府贷款的特点 政府贷款是由贷款国用国家预算资金直接与借款国发生的信贷关系。政府贷款多数是政府间的双边援助贷款,少数是多边援助贷款,它是国家资本输出的一种形式。 政府贷款通常由政府有关部门出面洽谈,也有的是政府首脑出国访问时,经双方共同商定,签订贷款协议。许多西方国家为了扩大本国资本货物出口,增强本国出口商品竞争能力,还采用混合信贷方式,即为援助和用于资助贷款国专项出口的政府贸易信贷相结合的贷款。 外国政府贷款的特点主要有: 1、属主权外债 外国政府贷款首先是一种外债,是我国政府对外借用的一种债务。除经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审查确认,并经国务院的批准由国家统还者外,其余由项目业主偿还且多数由地方财政担保。 2、贷款条件优惠 外国政府贷款其赠与成分一般在场35%以上,最高达80%。贷款的利率一般为0.2%-3%,个别贷款为无息。贷款偿还期限通常在10-40年之间,并含有2-15年的宽限期,是我国目前所借国外贷款中条件比较优惠的贷款。 3、限制性采购 多数国家政府贷款(科威特除外)的第三国采购比例为15%-50%,即贷款总额的50%-85%用于购买贷款国的设备和技术。通常情况下不能自由选择贷款币种,汇率风险较大。 4、投向限制 外国政府贷款总量较大,使用时间长,便于国家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进行统一计划,统一安排,集中使用,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其规模效益。利用外国政府贷款主要用于政府主导型项目建设,领域集中在基础设施、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等。 5、具有政府间援助性质易受贷款国外交、财政政策的影响。 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国发改办外资[2006]2259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管理,提高外国政府贷款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关于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相关规章和制度,并结合外国政府对华提供发展援助的有关政策,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借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有关前期管理工作(日本政府贷款项目除外)。 第三条 财政部负责及时发布外国政府贷款信息公告,公布外国政府对华提供官方发展援助贷款规模、领域、贷款条件、采购条件等信息。外方有特定要求的,财政部将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四条 拟借用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单位应通过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列入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申请,并抄送所在地财政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和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中央项目单位”)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列入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申请,并抄送财政部。 第五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收到项目单位提出的申请后,应征求省级财政部门意见。双方根据各自职能对项目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同意后,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列入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申请,并抄送省级财政部门。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及中央项目单位上报的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进行审核,按季度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中央项目单位下达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以下简称“备选项目规划”),安排外债规模,并抄送财政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将备选项目规划通知项目单位和省级财政部门。列入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自规划下达之日起有效期1年,如1年内未列入财政部拟对外提出的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清单(以下简称“备选项目清单”),该项目从备选项目规划中自动撤消。 第七条 已列入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地方项目单位应通过所在地财政部门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拟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申请,并抄送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对项目申请进行评审,对经评审符合要求的项目,省级财政部门向财政部上报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申请,并抄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中央项目单位直接向财政部提出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申请,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八条 财政部收到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项目单位的申请后,根据贷款国对项目领域的要求及贷款可用额度对项目进行审核,对符合各项要求的项目,纳入备选项目清单。财政部按季度向省级财政部门、中央项目单位和转贷银行下达备选项目清单,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财政部门将备选项目清单抄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列入备选项目清单的项目自清单下达之日起有效期1年,1年内未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的项目从备选项目清单中自动撤消。 第九条 收到财政部下达的备选项目清单后,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项目单位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代理公司招标的有关规定,组织或指导、监督借款人选定采购代理公司,转贷银行开展转贷前期工作。 第十条 已列入备选项目清单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按程序向国家或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将项目批准文件抄送财政部金融司、省级财政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项目批准文件抄送财政部。 第十一条 对列入备选项目清单且经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项目,财政部适时提交外国政府和贷款机构,并及时将外国政府对有关项目审查或评估反馈的意见通知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项目单位,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财政部门将有关意见抄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第十二条 对财政部已对外提出且外方未提出异议的项目,地方项目单位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中央项目单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由国务院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不再单独审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审核后批复,并抄送财政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通报省级财政部门。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2年,如2年内该项目未签署转贷协议,该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或由国务院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及采购代理公司根据批准的内容和外国政府在评估项目时所提具体要求,并按照外国政府贷款有关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进行招标采购工作;转贷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对外签署贷款协议,并与借款人签署转贷协议,其中由省级财政偿还或担保的项目,在省级财政部门确认债务或担保责任后办理签署转贷协议的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转贷协议生效前,项目发生变更事项的,应按以下情况分别办理相关手续: (一)项目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被兼并或项目改由其他单位实施的,原列入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相关批复文件自动作废,变更后的项目单位应按新项目照本规程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二)列入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增加外债规模及调整资金用途的,应将调整方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列入备选项目清单的项目,如调整项目类别、贷款国别、转贷银行或增加贷款金额,由省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向财政部申请批准调整方案。 (三)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准后,调整贷款国别、增加外债规模及改变资金用途的,应按照本规程规定的程序将调整方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并通过省级财政部门上报财政部审核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 中央项目单位申请的项目发生上述变更事项的,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J. 东北沈阳的徐静芝是骗子,自称哥哥在国家发改委外资司主管批复利用外国贷款项目!

一个巴掌拍不响。有人挖坑,有人自愿往里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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