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民间贷款的贷款途径
除常规的向亲朋好友借贷,还有很多渠道可以获得借款。小贷公司、P2P网络借贷等都是相当红火的民间借贷来源,尤其是P2P网络借贷,由于其具有速度快、额度高、利率低的特点,现在已经逐渐成为了民间借贷的最佳选择。
随着P2P整个行业的发展与进步,国内各家P2P企业逐渐呈现出了不同的发展方向和态势,对于有借款需求的人来说,也需要辨别其中的真伪性,不要受骗上当。面对P2P行业内的企业资质良莠不齐,在寻找相关企业需注意以下问题:
1. 企业成立年限:成立年限在半年甚至一年以内的企业,由于成立年限较短,是否可靠尚未体现出。
2. 是否存在前期收费:如果还没借到钱就先收费,那么必然是不正规的行为。
3.利率是否符合规范:根据相关要求,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利率的4倍,超过便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借款者可根据这些条件寻找到合适自己的P2P平台,目前国内较为知名的企业包括有诺诺镑客、宜信、拍拍贷等,其中诺诺镑客的利率相对较低,服务态度也较好,宜信采用的是纯线下业务模式,其债权转让的方法存在一定风险;拍拍贷借款金额较小,如所需金额不大可以考虑。
⑵ 民间贷款分几种啊
一般分有抵押和无抵押吧。如果没有抵押你也可是试试下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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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对象:普通大众
*贷款金额:1-15万
*贷款期限:12、24、36期
*还款方式:每月等额本息还款
*所需资料:身份证、工作证明、收入证明、居住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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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民间借贷有哪几种保证方式,他们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民间借贷保证可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方式。民间借贷中的一般保证,是指贷款人与保证人约定,当借款人到期不能履行借款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一种保证方式。这种保证方式的关键问题是不能履行。
《担保法》第18条第2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据此规定,民间借贷的连带责任保证,是指贷款人与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规定,保证人与借款人对民间借贷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保证方式。一般保证是特别约定的保证方式,而连带责任保证是普遍使用的保证方式。民间借贷绝大多数使用连带责任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的借款债务到期后,不管借款人有偿还能力而主观上不愿偿还,也不管借款人客观上无能力偿还而未偿还,只要实际没有偿还借款,保证人与借款人就要负连带保证责任。从中也可以看出,连带责任的保证债务虽然具有从属性质,但在民间借贷合同到期后,借款人与保证人不分先后顺序承担清偿债务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与一般保证的主要区别是没有履行与不能履行。没有履行是连带责任保证的特点,它与一般保证的不能履行形成明显区别。由于没有履行与不能履行之间的差异,两种保证方式存在以下不同:
(1)保证人开始承担保证责任时间不同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责任都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成立,但开始承担保证责任时间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通常情况下以强制执行借款人财产后才开始承担保证责任。若混淆这两种时间上的差异,要求一般保证人在借款合同到期后就开始履行保证责任,在借款人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就会影响一般保证人的实体权益;对连带责任保证人,若等到借款人不能履行义务时在要求其履行保证义务,就有可能影响贷款人实体权益的及时实现。
(2)两者作为被告的情况不同
在诉讼中,连带责任保证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贷款人可以将借款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诉至人民法院,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单独先诉保证人先予偿还;一般保证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出了借款人明显出现不能履行情况外,贷款人只能将借款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诉至人民法院,而不能将保证人单独诉至人民法院。
(3)两者的诉讼时效中断情况不同
《担保法》对一般保证方式的诉讼时效中断情况做了特别规定,即在保证期限内,债权人就主债务未约定保证期限的,在主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已明确约定保证期限的,保证期间通常不因为任何事由中断,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因法定事由而中断。
(4)两者的抗辩权不同
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和免责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人只享有免责抗辩权,而不想有先诉抗辩权。
(5)两者在保证合同中标示不同
保证合同上明确标示一般保证的方为一般保证方式;而保证合同上未标示一般保证或者连带责任保证的,通常被视为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但遇到下列两种特殊情况要作恰当处理:若贷款人与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类似借款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这些条款的,应当认定为一般保证;若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的,视为连带责任保证。
⑷ 民间借贷的形式有哪些
你好,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而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1) 企业集资型借贷。企业集资型借贷主要分为企业集资和社会集资。企业集资,主要是企业向股东、职工借债或以入股的方式筹措资金,以满足生产经营的需要。也有部分企业向员工收取所谓“工作保证金”,一方面稳定员工工作和防范经营风险,另一方面也达到集资的目的;还有些企业委托职工以个人名义,用个人房产作抵押取得贷款后由企业使用,利息由企业支付;企业集资的利率、股息一般相当或略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社会集资,主要是一些规模较大的民营企业由于暂时资金周转不灵,面向社会进行季节性集资。也有个别房地产开发企业,为逃避一些正规的规费,或因为不具有开发资质,将社会购房者编造为本企业职工,进行虚假集资建房,购房者所交首付款成为建房的集资款项。还有基层政府出面融资,是指为保证行政区域属下的重点项目建设正常进行,以政府名义向特定对象集资。
(2)低利率互助型借贷。这种形式也就是民间常见的“帮困济贫”,主要是城乡居民、个体私营企业主之间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的无偿或有偿的相互借贷行为。相互熟悉、相互信任的借贷双方直接见面,约定借款金额、期限、利息,由口头约定、或打个借条,用于个人之间,主要是亲友之间临时性资金调剂,金额从几百元到数万元,企业之间金额由数万元到数百万元,有的甚至单笔达上千万元。此种借贷借款期限灵活,有不定期、几天、几个月,借贷双方私交好时期限可以长达几年。互助型借贷基本不考虑盈利或只有微小利益。借款的用途主要是解决生活、生产急需。
(3)不规范的中介借贷。这些中介公司对外公开的身份是 “投资咨询”、“投资顾问”、“投资管理”、“财务管理”和“财务顾问”公司等,它们借助于正规中介机构的融资行为或以非正规中介机构为依托进行民间借贷。另外,民间注册成立担保公司,为企业 (多为中小企业)、个体私营业主、自然人借款提供担保。
(4) 发放高息型借贷。这种借贷的融资主体主要是个体及民营中小企业,以关系和信誉为基础,筹措资金多用于生产资金的周转。资金相对比较富裕的个体户和中小企业主,在暂时没有新的资金投向的情况下,为了给闲置资金寻求新的“出路”,向一些资金匮乏且又急需资金的企业及个人提供高息借贷。这种以信用交易为特征、利率水平较高的借贷是民间借贷的最主要方式。这种借贷利率根据借款的主体、借款的用途、借款的时间长短、借款的急缓程度而定,大部分在商业银行同期利率四倍以内,月利率从8‰到30‰。
⑸ 民间贷款的担保方式
民间借贷应该选择怎样的担保方式,这让不少债权人颇为犹豫。民间借贷的担保方式:保证、质押、定金、抵押这四大担保方式。
保证,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保证人的身份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因此,在实际借贷中,如果借款人和保证人客观上均无力偿还借款,则该保证将无法保障出借人实现债权。它还会遇见更大的风险,即保证人和借款人恶意串通诈骗而套取出借人钱款的风险”
质押(也称质权)具有因转移占有而使出借人的债权实现风险降低的优点,但也存在因出借人保管、维护质押物而增加成本,或因质押物贬值而使出借人债权不能全部实现的风险。
定金具有同时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债权的特点,若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则丧失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则应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可能存在因恶意合同而被诈骗的风险,也可能存在因定金设限而影响债权全部实现的风险。
抵押担保对债权人比较安全可靠,因为财产抵押之后,并不转移占有,不影响抵押人对抵押物的继续使用。
⑹ 民间借贷的还款方式有哪些
民间借贷的还款方式
主要是现金交易
不过现在随着电子商务兴起
电子转账也开始流行了
⑺ 民间借贷的还款方式是怎么样的
<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
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
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
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
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
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⑻ 民间借贷催要的方式有哪些
(1)注意诉讼时效,如果借款约定明确了还款时间,或者借款人书写的是“欠条”,出借人应专当在书属写欠条之日起或者借款还款时间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本息,否则可能因为超过诉讼时效而败诉。网页链接
(2)催要方式,民间借贷催要应当保留相关证据,比如上门催讨借款,应当有证人共同前往;电话催讨可以进行电话录音;短信、函件、电子邮件催要借款应当对信息发送资料进行保留。
(3)例外情形:如果出借人即将去世或者因故不能向借款人催要借款,应当在生前将债权转移给他人,有效通知借款人,或者明确将债权由继承人进行继承。如果借款人人死亡,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
(4)注意借款人经济能力以及信誉的变化,如果借款人经济能力恶化,或者信誉降低,借款人应当及时行使权利。
(5)如果有借款保证人或者有财产进行抵押或者质押,借款催要时可以一并主张担保权利。
(6)对于有还款期限的借款,如果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已经到期部分借款本金或者利息;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出借人有权提前催要要求偿还全部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