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将具备商用条件了吗
据报道,1月24日起,工信部研究起草的《关于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正式商用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在工信部网站面向全社会公示30天,提出了企业申请、试点衔接、号码分配、批发价格等政策保障,以及网络与信息安全、用户权益保护等监管要求。
移动通信转售业务也叫虚拟运营商,是从拥有移动通信网络的基础电信运营商处购买通信服务,重新包装成自有品牌并销售给用户的电信服务。市场上的170、171号段就是虚拟运营商号码。
截至2017年底,参加试点的42家民营企业在29个省近200个本地网范围内开展试点,移动转售业务用户总数突破6000万户,占全国移动用户总数的比重超过4%,直接吸引民间投资超过32亿元,间接经济贡献超过128亿元,带动上下游新增就业岗位近6万个。
希望改政策的落地和实施可以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
⑵ 什么是移动通信转售业务
是指从拥有
的
经营者购买
服务,重新包装成
并销售给最终用户的
服务。
转售企业不自建无线网、核心网、
等移动通信
,必须建立客服系统,可依需建立
平台,计费、营账等业务支撑系统。
不包括
业务的转售。谢谢。祝您新春快乐。
⑶ 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请用通俗的说法解释一下。是不是以后买手机就不用花钱了
现在中国移动买手机也不用花钱,只要提前预交一部分话费,并承诺每月消费一定的话费就可以免费使用手机了!你说的“转售业务”可能是,“虚拟的移动通信运营公司”,可以经营移动的相关业务!比如号码和各种移动业务,但不必建设自己的基站网络!(租中国移动、电信或联通的)!
⑷ 移动通讯转售业务是什么
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是指从拥有移动网络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购买移动通信服务,重新包装成自有品牌并销售给最终用户的移动通信服务。移动通信转售企业不自建无线网、核心网、传输网等移动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必须建立客服系统,可依需建立业务管理平台,计费、营账等业务支撑系统。移动通信转售业务不包括卫星移动通信业务的转售。
审批条件
申请经营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企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十三条、《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并满足下列要求:
1、关于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申请者为依法设立的中资民营公司。
2、关于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3、关于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
申请者必须设有专门的客服部门和客服人员,建立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公布监督电话,受理用户投诉,有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和市场退出善后处理方案。
4、关于有必要的场地及设施
申请者应有固定的办公地点,有与转售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或营销渠道。必须建立客户服务系统,可依需建立计费管理系统和业务管理系统,能够保障系统运行安全。
5、关于具备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能力
申请者应成立安全管理部门,明确安全责任人和联系人,建立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机制,按照相关要求和技术标准建立健全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6、关于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商业合同
申请材料
申请经营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的企业,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电信管理机构)提交《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申请材料以及符合本试点方案审批条件的其他证明材料。
试点时间
试点时间初定2年,自试点启动的1年内,拟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中资民营企业可向电信管理机构提出参与试点业务申请。电信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及本方案相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审批程序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电信管理机构对申请者的人员、场地、设施、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进行符合性实质审查。予以批准的,颁发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批文。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试点批文的转售企业,在开展业务前,应凭试点批文以及与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签订的商业合同到相关试点地区电信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⑸ 移动通信转售的试点总结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根据试点开展情况和结果再行研究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正式商用事宜。
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政策解读
一、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的目的?
答: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是为了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业,充分发挥民间资本灵活、创新的优势,鼓励服务和业务创新,满足移动用户个性化、差异化的应用需求,探索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与移动通信转售企业之间合作竞争的模式和监管政策,提升移动通信市场竞争层次和服务水平,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为正式商用奠定基础。
二、《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方案》向社会征求意见情况?
答:《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方案》自2013年1月7日公开征求意见以来,在社会各界引起广泛关注。期间,我部共收到书面反馈意见48份,其中有22 份来自与通信行业相关的民营企业,6份来自行业外的民营企业,2份来自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1份来自通信企业协会,1份来自美国政府,16份来自实名或匿名网友。
我部在对反馈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的基础上修改完善了《试点方案》。同时,在征求意见期间,社会各界都希望在《试点方案》正式出台时能够对其中资质、地域、申请材料、商业合同、场地设施等内容进行细化。为切实做好试点业务的申请及审批工作,我部结合上述意见和建议,研究起草了《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申请材料及审查说明》,随文件一并向社会发布。
三、经营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企业可以做哪些业务?
答:获得试点批文的转售企业可以从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购买移动通信服务,重新包装服务内容,以自有品牌开展包括移动话音业务、短信/彩信业务、移动数据业务等在内的移动通信业务。
四、参与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参与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者为依法设立的民营公司
本试点中的民营公司是指,申请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其民间资本占公司资本比例不低于50%,且单一最大股东是民间资本的公司(不含外商及台港澳商投资。境内民营企业境外上市的,其外资股权比例应低于10%且单一最大股东为中方投资者)。
2、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有8年以上信息通信行业工作经验,并具有信息通信及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企业财务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会计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企业管理人员中至少有5人应具有5年以上信息通信行业的工作经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企业应具有信息通信及管理相关专业初级以上(含初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技术和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企业应具有通信及管理相关专业初级以上(含初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技术和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并应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增加相适应的人员。
3、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
申请者必须设有专门的客服部门和客服人员,建立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公布监督电话,受理用户投诉,有服务保证措施和市场退出善后处理方案。
4、有必要的场地及设施
申请者应有固定的办公地点,有与转售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或营销渠道。必须建立客户服务系统,可依需建立计费管理系统和业务管理系统,能够保障系统运行安全。
5、具备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能力
申请者应成立安全管理部门,明确安全责任人和联系人,建立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机制,按照相关要求和技术标准建立健全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6、具备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商业合同
申请者应与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签订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商业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用于转售的移动通信用户号码资源、双方服务质量保障责任划分、用户权益和用户信息安全保护等内容。
五、对同等专业水平如何界定?
答:未取得职称的人员,可按照下列条件,提供国家认可学历或学位证书复印件(经核对原件),审查合格后,可视同达到同等专业水平相应职称:
1、初级职称:中专毕业7年;大专毕业3年;本科毕业1年;硕士以上学位毕业。
2、中级职称:大专毕业7年;本科毕业5年;硕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毕业3年;博士学位毕业。具有教学、研究系列职称的人员,讲师、助理研究员可等同于工程系列的中级职称。
3、高级职称:本科毕业12年;硕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毕业6年;博士学位毕业3年。具有教学、研究系列职称的人员,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称的可等同于工程系列的高级职称。
4、技术员按初级职称,技师及以上按中级职称考核。
六、相关专业如何界定?
答:信息技术和通信相关专业包含《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中电子信息类、计算机类专业。
管理相关专业包含《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中经济学类、财政学类、金融学类、经济与贸易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工商管理类、公共管理类、电子商务类专业。
七、对转售企业与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签订的商业合同有哪些要求?
答:申请者与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签订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商业合同应当涵盖以下内容:
1、合作范围:包括合作的业务种类、地域、期限等;
2、码号资源:包括基础运营商分配给申请者的码号资源及使用方式等;
3、批发价格:包括不同地区、不同业务的批发价格、计费关系、结算周期、付款方式等。
4、责任划分:包括双方网络或业务平台之间的逻辑关系、网络及用户服务质量保障责任划分、用户权益受损及投诉处理责任划分,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双方责任划分,以及申请者退出经营时的用户承接责任划分等。
八、如何看待转售企业与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作竞争关系?
答: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是促进我国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业的重要举措。移动通信领域也是目前电信业发展最重要、最活跃的领域之一,该领域向民间资本开放有利于促进行业发展,发挥民间资本灵活、创新的优势,满足移动用户个性化、差异化的服务。在这里,转售企业与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只是竞争的关系,更是合作的关系,希望双方在试点过程中逐步探索合作共赢的模式,共同将移动通信市场这块“蛋糕”做大。
九、试点申请受理和试点截止时间?
答:试点申请受理时间为发文之日起至2014年7月1日,试点截止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
号段分配
工信部仅分配1700号段给中国电信、1705号段给中国移动、1709号段给中国联通
⑹ 移动通信转售的联通移动转售业务发展情况
中国联通已启动了面向移动转售合作企业的拨打测试。苏宁、京东、巴士在线、苏州蜗牛、中期、爱施德等转售企业均已启动拨测,其他企业也在开展之中。
据悉,为保障移动转售业务顺利开展,中国联通自主完成了整体业务设计与信息技术(IT)系统设计,打造了行业领先的移动转售IT支撑平台。中国联通采用“一点接入,统一服务”模式,转售合作企业在不同地域提供服务时,不需要分省进行系统对接,大幅节约了成本,提高了效率。基于中国联通统一平台,转售企业可根据需要进行产品整合、打包和二次开发,还可进行号码资源申请、故障申报等互联网化的自助服务。此外,中国联通还向转售合作企业提供了充值卡、现场写卡等扩展服务,并建立了专业技术服务团队,提供持续的IT技术支持。
中国联通表示,对于移动转售业务始终秉承积极合作、创新开放的态度。2013年12月26日,工信部正式颁发转售业务许可证当日,中国联通率先启动了与转售合作企业的IT对接,并率先打通行业内第一个170号码。
⑺ 移动通信转售业务
移动通信转售业务举例:比如苏宁进行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话意思就是苏宁租用联通移动电信的基础网络,利用本身现有的销售网络进行通信运营活动。也就是说一旦苏宁有了这项业务,我们就可以去苏宁去办理电话卡了。我们交话费也是针对苏宁。
2.移动通信转售业务 对现有的 手机终端卖场 有何影响?这个的话我觉得应该会更加促进手机终端市场的发展。虚拟运营商的加入可能会加剧通信市场的竞争,各种优惠活动可能会更多,到时候说不准手机都是白赠送。呵呵··
⑻ 如何向运营商购买转售业务
苏宁与中国联通、中国电信两大运营商就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最终签署合作协议。2014年第一季度,中国移动也与苏宁签订了移动通信转售协议。苏宁将采用170号段为消费者服务,其中\\“1700”为中国电信的转售号码标识,\\“1705”为中国移动,而\\“1709”则为中国联通。具体情况还需要咨询当地营业厅的
⑼ 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正式牌照即将发布,移动转售概念有哪些股票
对此,神牛炒股票有一个专题解读,其中说道:随着转正牌照的正式发布,移动通信转售义务有望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天音控股(000829)、鹏博士(600804)等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公司有望受益。
⑽ 联通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用户有多少
1月17日消息,近日,中国联通携手虚拟运营合作伙伴在北京召开“合作共赢、奋发进取—中国联通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推进会”。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发展司副司长陈家春、中国联通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梁宝俊及多家虚拟运营商代表参加了大会,中国联通监管事务部总经理周仁杰主持会议。
据了解,自2013年试点启动以来,中国联通始终以积极、开放、合作、共赢的态度,不断完善移动转售业务模式,优化资源配置政策,多次主动调整资费,助力合作伙伴加大流量经营力度,促进转售产品结构升级。在中国联通与合作企业的共同努力下,近三年每年均保持千万级的净增用户,目前中国联通的移动转售业务用户已超过4500万户,市场占有率约为73%,为正式商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苏州蜗牛副总裁陈艳、话机世界集团常务副总裁陈小青、远特通信总裁王磊、迪信通通信服务公司董事长黄建辉、小米销售与服务部副总裁任志国、海航信息总经理殷建、天音移动总裁王有爽、民生通讯首席执行官田凤宾等虚拟运营商代表出席了会议,并有6家企业分享了移动转售业务的发展经验。会上,中国联通为优秀的虚拟运营商颁发了奖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