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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转贷资金税费问题

发布时间:2021-08-11 10:33:27

『壹』 如此“招转贷”需要厘清哪三个问题

近日,200多名大学毕业生前往承诺薪水高前途好的江苏南京某科技公司求职,在与公司签订协议后,被告知需交高额培训费。但一个月后,承诺的高薪一分都没拿到,还稀里糊涂办了“培训贷”,欠下2万余元贷款。目前,涉事学生报警,警方已介入调查。

因此,问题核心实际聚焦在“培训机构”上,它架起了本来毫无关联的应聘者和借贷公司之间的“桥梁”。没有培训机构的花式包装,当事人应该不会陷入“招转贷”的虚假招聘中。因此,调查和治理都应以培训机构为重点对象展开:是否有虚假宣传,是否涉嫌诈骗,是否超范围非法经营,是否与借贷公司有不法勾结?期待调查结果能回答这些疑问。

『贰』 应急转贷公司借110收利息16万合法吗

按照这样的利率来看,尚属予合法范围之内

『叁』 银行借款转贷取得的利息需要缴纳营业税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条“非金融机构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如企业与企业之间借用周转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行政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将资金提供给所属单位或企业而收取资金占用费,农村合作基金会将资金提供给农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等,应如何征收营业税?《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之规定,任何单位,只将资金借贷给他人使用的,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并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当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7号)第一条“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符合这一条件的借款,则所取得的利息无须缴纳营业税。

『肆』 应急转贷公司借110万用了不到3个月收利息16万合法吗

这个一个借贷公司一个一样的利息,这个就看你那个贷款的时候合同是怎么写的,如果是多少百分之多少的利息,你算算是不是110万用了三个月就是16万的利息。

『伍』 市政府的应急转贷资金怎么审批使用

资金申请报告是指项目投资者为获得政府专项资金支持而出具的一种报告。政府资金支持包括投资无偿补助、奖励、转贷和贷款贴息等方式,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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