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贷款资金 > 存托凭证跨境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存托凭证跨境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1-08-11 19:07:18

① 举例说明什么叫“财务公司”

财务公司有白的!有黑的!白的呢提供资金让人贷款!收费也不是很黑,就算你不还钱也只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黑的呢黑咯~总之就是帮人解决财务问题的公司!

②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最新办法

(2004年7月27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5号 发布,根据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决定》 修订)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财务公司的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务公司是指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外资投资性公司为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企业提供财务管理服务而设立的财务公司适用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集团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以资本为联结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本办法所称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下属的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本办法所称外资投资性公司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独资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所称投资企业包括该外资投资性公司以及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该外资投资性公司单独或者与其投资者共同持股超过25%,且该外资投资性公司持股比例超过10%的企业。外资投资性公司适用本办法中对母公司的相关规定,投资企业适用本办法中对成员单位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财务公司应当依法合规经营,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财务公司依法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机构设立及变更
第六条设立财务公司,应当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财务公司名称应当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并标明“财务有限公司”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名称中应包含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全称或者简称。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财务公司”字样。
第七条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二)申请前一年,母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
(三)申请前一年,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资产总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率不低于30%;
(四)申请前连续两年,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营业收入总额每年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税前利润总额每年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五)现金流量稳定并具有较大规模;
(六)母公司成立2年以上并且具有企业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经验;
(七)母公司具有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近3年无不良诚信纪录;
(八)母公司拥有核心主业;
(九)母公司无不当关联交易
外资投资性公司除适用本条第(一)、(二)、(五)、(六)、(七)、(八)、(九)项的规定外,申请前一年其净资产应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申请前连续两年每年税前利润总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第八条申请设立财务公司,母公司董事会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在财务公司出现支付困难的紧急情况时,按照解决支付困难的实际需要,增加相应资本金,并在财务公司章程中载明。
第九条设立财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确属集中管理企业集团资金的需要,经合理预测能够达到一定的业务规模;
(二)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金;
(四)有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规定比例的从业人员,在风险管理、资金集约管理等关键岗位上有合格的专门人才;
(五)在法人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防范等方面具有完善的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设立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最低为1亿元人民币。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应当是实缴的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经营外汇业务的财务公司,其注册资本金中应当包括不低于500万美元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财务公司的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调整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最低限额。
第十一条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应当主要从成员单位中募集,并可以吸收成员单位以外的合格的机构投资者的股份
本条所称的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是指原则上在3年内不转让所持财务公司股份的、具有丰富行业管理经验的战略投资者。
第十二条外资投资性公司设立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可以由该外资投资性公司单独或者与其投资者共同出资。
第十三条财务公司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或财务工作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其中从事金融或者财务工作5年以上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曾任国际知名会计师事务所查账员、电脑公司程序设计师或系统分析员,或在国际知名资产管理公司、基金公司、投资银行、证券公司相关业务和管理岗位上工作过的专业人员,如果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并经国内相关业务及政策培训,则视同从事金融或财务工作3年以上。
第十四条设立财务公司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申请筹建财务公司,应当由母公司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其内容应当包括拟设财务公司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股东、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包括:
1、母公司及其他成员单位整体的生产经营状况、现金流量分析、在同行业中所处的地位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
2、设立财务公司的宗旨、作用及其业务量预测;
3、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年内的合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
(三)成员单位名册及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资料。
(四)《企业集团登记证》、申请人和其他出资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出资保证。
(五)设立外资财务公司的,需提供外资投资性公司及其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六)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确认上述资料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财务公司的筹建申请,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同意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文件起3个月内完成财务公司的筹建工作,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开业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一)财务公司章程草案;
(二)财务公司经营方针和计划;
(三)财务公司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
(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对财务公司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
(五)拟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详细履历及任职资格证明材料;
(六)从业人员中拟从事风险管理、资金集中管理的人员的名单、详细履历;
(七)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财务工作5年及5年以上有关人员的证明材料;
(八)财务公司业务规章及风险防范制度;
(九)财务公司营业场所及其他与业务有关设施的资料;
(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财务公司的开业申请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财务公司凭《金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十七条财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可以在成员单位集中且业务量较大的地区设立分公司。
财务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由财务公司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授权其开展业务活动,其民事责任由财务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财务公司根据业务管理需要,可以在成员单位比较集中的地区设立代表处,并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财务公司的代表处不得经营业务,只限于从事业务推介、客户服务、债权催收以及信息的收集、反馈等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财务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确属业务发展和为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需要;
(二)财务公司设立2年以上,且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
(三)拟设立分公司所服务的成员单位不少于10家,且上述成员单位资产合计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成员单位不足10家,但成员单位资产合计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
(四)财务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在2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第二十条财务公司的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营运资金;
(二)有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业务操作、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及问责制度;
(四)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财务公司分公司的营运资金不得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财务公司拨付各分公司的营运资金总计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金的50%。
第二十二条财务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以下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其内容包括拟设分公司的名称、所在地、营运资金、业务范围及服务对象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拟设分公司的业务量预测,所在地成员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资金流量分析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等内容;
(三)符合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
(四)财务公司董事会关于申请设立该分公司的决议以及对拟设分公司业务范围授权的决议草案;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设立的财务公司分公司,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凭《金融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开业。
第二十四条经批准设立的财务公司及其分公司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6个月不开业或者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连续停业6个月以上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吊销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财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使用《金融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金融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财务公司的公司性质、组织形式及组织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第二十七条财务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调整业务范围;
(三)变更注册资本金;
(四)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权结构;
(五)修改章程;
(六)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变更营业场所;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财务公司的分公司变更名称、营运资金、营业场所或者更换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由财务公司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业务范围
第二十八条财务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二)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三)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
(四)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五)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
(六)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七)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八)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
(九)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
(十)从事同业拆借;
(十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九条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可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从事下列业务:
(一)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
(二)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
(三)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
(四)有价证券投资;
(五)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
第三十条财务公司从事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业务,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慎监管的有关要求,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财务公司设立1年以上,且经营状况良好;
(二)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从事成员单位产品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业务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三)经股东大会同意并经董事会授权;
(四)具有比较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风险控制制度、操作规程以及相应的管理信息系统;
(五)具有相应的合格的专业人员;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一条财务公司不得从事离岸业务,除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业务外,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资金跨境业务。
第三十二条财务公司的业务范围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应当在财务公司章程中载明。财务公司不得办理实业投资、贸易等非金融业务。
财务公司在经批准的业务范围内细分业务品种,应当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但不涉及债权或者债务的中间业务除外。
第三十三条财务公司分公司的业务范围,由财务公司在其业务范围内根据审慎经营的原则进行授权,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财务公司分公司不得办理担保、同业拆借及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业务。 第三十四条财务公司经营业务,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的要求:
(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
(二)拆入资金余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
(三)担保余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
(四)短期证券投资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40%;
(五)长期投资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30%;
(六)自有固定资产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20%。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财务公司业务发展或者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对上述比例进行调整。
第三十五条财务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制定本公司的各项业务规则和程序,建立、健全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三十六条财务公司应当分别设立对董事会负责的风险管理、业务稽核部门,制订对各项业务的风险控制和业务稽核制度,每年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七条财务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年委托具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公司上一年度的经营活动进行审计,并于每年的4月15日前将经董事长签名确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财务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财务公司应当遵循审慎的会计原则,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九条财务公司应当按规定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非现场监管指标考核表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报表,并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1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资料。
财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对经其签署报送的上述报表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财务公司应当每年的4月底前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其所属企业集团的成员单位名录,并提供其所属企业集团上年度的业务经营状况及有关数据。
财务公司对新成员单位开展业务前,应当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时备案,并提供该成员单位的有关资料;与财务公司有业务往来的成员单位由于产权变化脱离企业集团的,财务公司应当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存有遗留业务的,应当同时提交遗留业务的处理方案。
第四十一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随时要求财务公司报送有关业务和财务状况的报告和资料。
第四十二条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单位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时,财务公司应当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四十三条财务公司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缴存存款准备金,并按有关规定提取损失准备,核销损失。
第四十四条财务公司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管理的规定;经营外汇业务的,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有权依照有关程序和规定采取下列措施对财务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财务公司进行检查;
(二)询问财务公司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财务公司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藏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检查财务公司电子计算机业务管理数据系统。
第四十六条财务公司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50%或者该股东对财务公司出资额的,应当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四十七条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责成财务公司股东会转让该股东出资及其他权益,用于偿还其对财务公司的负债。
第四十八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和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可以与财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其就财务公司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等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四十九条财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财务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经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前应当按规定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任职资格审查,未经任职资格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不得担任财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财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应当由母公司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离任审计,并将离任审计报告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五十条财务公司违反审慎经营原则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依照程序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财务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依照有关程序,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
(二)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
(三)限制资产转让;
(四)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
(五)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六)停止批准增设分公司。
第五十一条财务公司可成立行业性自律组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财务公司行业性自律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十二条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责令其进行整顿:
(一)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二)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者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
(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规章。
整顿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五十三条财务公司整顿期间,应当暂停经营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第五十四条财务公司经过整顿,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恢复正常营业:
(一)已恢复支付能力;
(二)亏损得到弥补;
(三)违法违规行为得到纠正。
第五十五条财务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发生支付危机,严重影响债权人利益和金融秩序的稳定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依法对财务公司实行接管或者促成其机构重组。
接管或者机构重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六条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况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予以解散:
(一)组建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解散,财务公司不能实现合并或改组;
(二)章程中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股东会议决定解散;
(四)财务公司因分立或者合并不需要继续存在的。
第五十七条财务公司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予以撤销。
第五十八条财务公司被接管、重组或者被撤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要求该财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履行职责。
第五十九条财务公司解散或者被撤销,母公司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并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直接委派清算组成员并监督清算过程。
第六十条清算组在清算中发现财务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应当立即停止清算,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该财务公司破产。 第六十一条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财务公司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颁布前设立的财务公司凡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规范。在规范期内应遵从本办法关于最低实收资本金、资本充足率等审慎性监管的规定。具体要求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原《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3号) 同时废止。

③ QDII与QFII有什么区别

QDII与QFII的区别:

1、定抄义不同:袭

QDII:是“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的首字缩写,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

2、目的不同:

QDII:设立该制度的直接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开放资本账户,以创造更多外汇需求,使人民币汇率更加平衡、更加市场化,并鼓励国内更多企业走出国门,从而减少贸易顺差和资本项目盈余”。

QFII:一国在货币没有实现完全可自由兑换、资本项目尚未开放的情况下,有限度地引进外资、开放资本市场的一项过渡性的制度。

3、面向对象不同:

QDII:是本土境内的的投资者。

QFII:是面向本土以外的其他国家的投资者。

④ 多人向境外同一个人汇款有限止吗

多人向境外同一个人汇款是有限制的,达到一定标准会触犯“分拆汇款”禁令。

根据外管局的规定,以下行为将被界定为“分拆售汇”行为:

1、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购汇后,将外汇汇给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

2、个人在7日内从同一外汇储蓄账户5次以上提取接近等值1万美元外币现钞;

3、同一个人将其外汇储蓄账户内存款划转至5个以上直系亲属等;

以上行为均将界定为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俗称“蚂蚁搬家”),一律进入黑名单,违规者将被剥夺两年合计10万美元的换汇额度。

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从2016年1月起将严格执行“分拆汇款”禁令,完善个人外汇业务“关注名单”管理,将存在借用他人额度办理结售汇行为的个人,直接列入“关注名单”——即所谓“黑名单”,违规者将被剥夺两年合计10万美元换汇额度。

虽然外汇局解释,“关注名单”不是“黑名单”,但就此次禁令来看,所有进入“关注名单”的人,两年内如需换汇的话,需要提供“交易额”证明方。

(4)存托凭证跨境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扩展阅读:

实际上,这个被称为个人购汇黑名单的“关注名单”,早在2015年9月就已经开始,只不过一直没有严格执行而已。不过从2016年1月开始,禁令已经严格执行。

据业内人士分析,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的通知称个人旅游、留学换汇受到较小影响。以澳洲留学为例,每年几万澳币的学费、生活费在5万美金的限额内都可以搞定,影响最大的还是投资、买房一族,现在要想把大把的人民币汇出来难度明显加大了。

进入“关注名单”的个人恐怕在任意银行换汇都将受到更为严格的监督。外管局表示,将依托新系统强化“关注名单”管理和非现场监测,集中采集、集中分析、集中发布相关数据,实现“关注名单”全国共享。这意味着,超额换汇者将难以遁形。

受到影响的还包括不少内地企业,政府有意愿收紧对他们的资金管理。中国商人希望将资金汇出境外,而政府则注意到了资金外流现象,因此正采取应对措施,多管齐下。

网络——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

⑤ 沪伦通有什么最新消息

沪伦通最新消息:证监会开征求意见 。

形象地说,沪深港通是两地的投资者互相到对方市场直接买卖股票,“投资者”跨境,但产品仍在原市场。而沪伦通是将对方市场的股票转换成DR到本地市场挂牌交易,“产品”跨境,但投资者仍在本地市场。

据介绍,上交所将尽快发布相关业务规则,开展准备工作。同时,继续与伦交所、境内外主体紧密联系,推动伦交所优质上市公司在上交所上市交易非融资型CDR;大力支持境内蓝筹企业借助沪伦通业务渠道,充分利用伦交所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发行GDR,拓展国际业务,提升国际知名度。

来源:综投网

⑥ 自贸区有很多金融创新措施,存款利率高的吗

根据总体方案,自贸区将加快金融制度创新,对金融市场 利率市场化创造条件进行先行先试。想了解更多自贸区金融咨询,请 上 《自贸之家》 网 站

⑦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将加快修订 打破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

易车讯 日前,我们从国务院网站获悉,政府正在推动各地区彻底清理违规设置的二手车迁入限制,放宽二手车经营条件,并且加快修订《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原文如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服务“六稳”“六保”

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是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重要抓手。近年来,“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有效激发了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但仍然存在一些企业和群众关注度高、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亟待解决。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推动高质量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围绕“六稳”、“六保”,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要素资源高效配置,切实维护公平竞争,建设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目标导向、综合施策。围绕稳定和扩大就业、培育市场主体、扩大有效投资、促进消费、稳外贸稳外资、保障基本民生等重点领域,以务实管用的政策和改革举措,增强企业和群众获得感。

坚持问题导向、务求实效。聚焦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难点堵点继续“啃硬骨头”,坚持放管结合、并重,着力清理对市场主体的不合理限制,实施更加有效监管,持续优化政务服务,不断提高改革含金量。

坚持系统集成、协同推进。坚持系统观念,加强各领域“放管服”改革有机衔接、统筹推进,促进中央和地方上下联动,强化部门之间协作配合,立足全生命周期、全产业链条推进改革,完善配套政策,放大综合效应,增强发展内生动力。

二、进一步推动优化就业环境

(三)推动降低就业门槛。

进一步梳理压减准入类职业资格数量,取消乡村兽医、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等职业资格,推进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持续动态优化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合理降低或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要求。进一步规范小微电商准入,科学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便民劳务活动”、“零星小额交易活动”标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支持提升职业技能。

建立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科学合理确定培训补贴标准。拓宽职业技能培训资金使用范围。延长以工代训政策实施期限,简化企业申请以工代训补贴材料。加强对家政、养老等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全面提升就业能力。创新开展“行校合作”,鼓励行业协会、跨企业培训中心等组织中小微企业开展学徒制培训,鼓励各地区探索开展项目制培训等多种形式培训。采取优化审批服务、探索实行告知承诺制等方式,便利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设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支持和规范新就业形态发展。

着力推动消除制约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的隐性壁垒,不断拓宽就业领域和渠道。加强对平台企业的监管和引导,促进公平有序竞争,推动平台企业依法依规完善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改进管理服务,支持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落实和完善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发挥双创示范基地带动作用,支持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完善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政策措施,推动放开在就业地参加社会保险的户籍限制,加快推进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维护灵活就业人员合法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退役军人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银保监会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进一步推动减轻市场主体负担

(六)健全惠企服务机制。

推广财政资金直达机制的有效做法,研究将具备条件的惠企资金纳入直达机制。优化国库退税审核程序,逐步实现智能化、自动化处理。推动实现非税收入全领域“跨省通缴”。精简享受税费优惠政策的办理流程和手续,持续扩大“自行判别、自行申报、事后监管”范围。整合财产和行为税10税纳税申报表,整合增值税、消费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等附加税费申报表。大力发展市场化征信机构,建设和完善“信易贷”平台,推动水电气、纳税、社保等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依托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为企业精准“画像”、有效增信,提升金融、社保等惠企政策覆盖度、精准性和有效性。持续规范水电气暖等行业收费,确保政策红利传导到终端用户。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合规经营制度,依法查处垄断行为,严厉打击价格串通、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规范提升中介服务。

从严查处行政机关为特定中介机构垄断服务设定隐性壁垒或将自身应承担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费用转嫁给企业承担等违规行为。严格规范国务院部门和地方政府设定的中介服务事项。依法降低中介服务准入门槛,破除行业壁垒,打破地方保护,引入竞争机制,促进提升中介服务质量,建立合理定价机制。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推动中介机构公开服务条件、流程、时限和收费标准,坚决查处乱收费、变相涨价等行为。(国务院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规范改进认证服务。

推动认证机构转企改制、与政府部门脱钩,提高市场开放度,促进公平有序竞争。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监管,督促认证机构公开收费标准,及时公布认证信息,提高服务质量。清理规范涉及认证的评价制度,推动向国家统一的认证制度转变。健全政府、行业、社会等多层面的认证采信机制,推动认证结果在不同部门、层级和地区间互认通用。(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优化涉企审批服务。

分行业分领域清理规范行政审批前置条件和审批标准,明确行政备案材料、程序,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动更多涉企事项网上办理,简化优化商事服务流程,大力推进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精简优化涉及电子电器产品的管理措施,探索推行企业自检自证和产品系族管理。加快商标专利注册申请全流程电子化,分类压减商标异议、变更、转让、续展周期和专利授权公告周期,建立健全重大不良影响商标快速驳回机制,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注册、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行为。(国务院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进一步推动扩大有效投资

(十)持续提高投资审批效率。

进一步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报建手续,推进实施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优化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流程。鼓励各地区推进“标准地”出让改革,科学构建“标准地”出让指标体系,简化优化工业项目供地流程,压缩供地时间,降低投资项目运行成本。推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各相关审批系统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避免企业重复填报、部门重复核验。(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家能源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持续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完善全国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进一步精简整合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涉及的行政许可、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等事项。支持各地区结合实际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对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研究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审批管理制度性文件,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全过程审批行为和时间管理,规范预先审查、施工图审查等环节,防止体外循环。(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进一步推动激发消费潜力

(十二)清除消费隐性壁垒。

着力打破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打通经济循环堵点,推动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国内统一市场。有序取消一些行政性限制消费购买的规定,释放消费潜力。加快修订《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推动各地区彻底清理违规设置的二手车迁入限制,放宽二手车经营条件。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进入回收拆解市场,依法查处非法拆解行为。鼓励各地区适当放宽旅游民宿市场准入,推进实施旅游民宿行业标准。制定跨地区巡回演出审批程序指南,优化审批流程,为演出经营单位跨地区开展业务提供便利。(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便利新产品市场准入。

针对市场急需、消费需求大的新技术新产品,优先适用国家标准制定快速程序,简化标准制修订流程,缩短发布周期。在相关国家标准出台前,鼓励先由社会团体制定发布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鼓励企业制定有竞争力的企业标准并自我声明公开,推动新技术新产品快速进入市场。加快统一出口商品和内贸商品在工艺流程、流通规则等方面的规定,推进内外贸产品“同线同标同质”,破除制约出口商品转内销的系统性障碍。继续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城市范围,调整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财政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进一步推动稳外贸稳外资

(十四)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

完善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确保外资企业平等享受各项支持政策。支持外资企业更好参与国家和行业标准制定。优化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完善企业登记系统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功能,加强填报指导,减轻企业报送负担。(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持续推进通关便利化。

推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同港口、铁路、民航等信息平台及银行、保险等机构对接。优化海关风险布控规则,推广科学随机布控,提高人工分析布控精准度,降低守法合规企业和低风险商品查验率。深入推进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模式改革,积极推进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制度化建设。鼓励理货、拖轮、委托检验等经营主体进入市场,促进公平竞争。(海关总署、交通运输部、银保监会、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清理规范口岸收费。

加快修订《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进一步完善港口收费政策,减并港口收费项目。定向降低沿海港口引航费标准,进一步扩大船方自主决定是否使用拖轮的船舶范围。完善洗修箱服务规则,清理规范港外堆场洗修箱费、铁路运输关门费等收费。实行口岸收费项目目录清单制度,做到清单外无收费。对政府依成本定价的收费项目,开展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及时调整收费标准;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及对应的收费主体,开展典型成本调查,为合理规范收费提供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务院国资委、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进一步推动优化民生服务

(十七)创新养老和医疗服务供给。

推进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改革,引入社会资本和专业管理服务机构,盘活闲置床位资源,在满足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基础上,向其他失能、失智、高龄老年人开放。推动取消诊所设置审批,推动诊所执业登记由审批改为备案。推动取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等级划分,便利市场准入。在确保电子处方来源真实可靠的前提下,允许网络销售除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以外的处方药。(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提高社会救助精准性。

支持各地区推动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残联、医保、乡村振兴等部门和单位相关数据共享,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困难群众主动发现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优化服务流程,缩短办理时限,实现民生保障领域问题早发现、早干预,确保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救助,防止产生违规冒领和设租寻租等问题。(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国残联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提升便民服务水平。

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证明互认,通过完善信用监管、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等方式,推动减少各类证明事项。实施证明事项清单管理制度,清单之外不得向企业和群众索要证明。确需提供证明的,应告知证明事项名称、用途、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等信息。围绕保障改善民生,推动更多服务事项“跨省通办”。坚持传统服务方式与智能化服务创新并行,切实解决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在运用智能技术方面遇到的突出困难。(国务院办公厅、司法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十)加强取消和下放事项监管。

坚持放管结合、并重,把有效监管作为简政放权的必要保障,推动政府管理从事前审批更多转向事中事后监管,对取消和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由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逐项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明确监管层级、监管部门、监管方式,完善监管规则和标准。进一步梳理监管部门监管职责,强化与地方监管执法的衔接,建立相互协作、齐抓共管的高效监管机制,确保责任清晰、监管到位。(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能。

各地区各部门要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实施更加精准更加有效的监管。梳理职责范围内的重点监管事项,聚焦管好“一件事”实施综合监管。加强对日常监管事项的风险评估,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强化高风险环节监管。对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公共安全的要严格监管,坚决守住安全底线。对新产业新业态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引导和规范其健康发展。完善全国一体化在线监管平台,推动监管信息共享,加快形成统一的监管大数据,强化监管信息综合运用,提升监管质量和效率。(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严格规范行政执法。

制定出台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推动各地区各部门明确行政裁量种类、幅度,规范适用程序,纠正处罚畸轻畸重等不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鼓励各地区依法依规建立柔性执法清单管理制度,对轻微违法行为,慎用少用行政强制措施,防止一关了之、以罚代管。(司法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保障措施

(二十三)完善企业和群众评价机制。

坚持以企业和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作为评判改革成效的标准,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中国政府网建立企业和群众评价国家层面改革举措的常态化机制。及时公开评价结果,强化差评整改,形成评价、反馈、整改有机衔接的工作闭环,做到群众参与、社会评判、市场认可。各地区要建立地方层面改革举措社会评价机制。

(二十四)加强组织实施。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及时研究解决“放管服”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做到放出活力、管出公平、服出效率。要结合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制定实施方案,出台具体政策措施,逐项抓好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指导,确保改革举措落实到位。

⑧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制度建设

投资管理制度
一是制定和完善负面清单。在2013版负面清单的基础上,今年6月修订出台2014版负面清单,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190条减少到139条,调整率达26.8%,进一步提高了开放度和透明度,进一步衔接了国际通行规则,为中美BIT谈判提供参考,得到国内外各方的积极评价。
二是实施外商投资备案管理和境外投资备案管理制度。负面清单以外领域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制和企业合同章程审批制全部改为备案制。同时,建立以备案制为主的境外投资管理方式,试验区管委会可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备案手续。
三是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商部门实施注册资本认缴制等改革,区内新设公司注册资本的申报出资、认缴年限等未出现异常情况。实施了企业准入“单一窗口”制度,企业准入由“多个部门多头受理”改为“一个部门、一个窗口集中受理”。质监部门推出了组织机构代码实时赋码。税务部门推出10项“办税一网通”创新措施,实现税务登记号码网上自动赋码。
四是落实服务业扩大开放措施。总体方案确定的服务业23项开放措施全面实施,并且建立了相应的监管制度和监管措施,目前已有283个项目落地。今年国务院又批准了新一轮31项扩大开放措施。
监管制度创新
一是创新“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区内自由”监管制度。海关推出“先进区、后报关”、“批次进出、集中申报”等23项监管服务创新举措。检验检疫推出“通关无纸化”、“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等23项改革措施。海事推出了船舶安全作业监管、高效率船舶登记流程等15项新制度。同时,海关、检验检疫联动实施“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监管试点,并在一线出境、二线入区环节实现通关单无纸化。
二是启动实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管理制度。借鉴国际通行规则,建立贸易、运输、加工、仓储等业务的跨部门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今年先建设口岸监管“单一窗口”,6月18日已实现部分功能上线运行。
三是探索建立货物状态分类监管制度。对保税货物、非保税货物、口岸货物进行分类监管,提高通关速度,控制监管风险。目前,海关已制定监管方案和操作规范,确定试点企业。
金融制度创新
在坚持宏观审慎、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推出了51条创新举措,在自由贸易账户体系、投融资汇兑便利、人民币跨境使用、利率市场化、外汇管理改革5个方面形成了“一线放开、二线严格管理的宏观审慎”的金融制度框架和监管模式,为国家金融改革做好“压力测试”。
一是金融创新措施不断推出。“一行三会”积极推动资本项目可兑换、人民币跨境使用、利率市场化和外汇管理改革等方面的先行先试。人民银行出台了分账核算、外汇管理等7个细则文件。银监会出台了简化准入、风险评估等4个实施细则。证监会、保监会也出台了相关操作办法,进一步推进了金融服务业的开放。
二是金融服务功能不断增强。87家有金融牌照的机构和一批金融服务企业已入驻区内,启动实施了一批服务实体经济和投资贸易便利化的金融创新业务。同时,面向国际的金融市场平台建设正在有序推进,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国际黄金交易中心已批准成立。
三是建立完善金融监管和防范风险的机制。“一行三会”驻沪机构和上海市政府建立监管协调机制和跨境资金流动监测机制,人行上海总部和试验区管委会建立“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监管机制。同时,进一步完善金融宏观审慎管理措施和切实加强机构风险管理自我责任。
政府管理创新
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由注重事前审批转为注重事中事后监管,形成6项制度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框架,加强对市场主体“宽进”以后的过程监督和后续管理。
一是建立安全审查制度。重点是建立在外资企业准入阶段协助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安全审查的工作机制。目前已经制定形成试验区安全审查办法。
二是建立反垄断审查制度。重点是探索在经营者集中、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面参与反垄断审查的制度安排。目前已经制定发布自贸试验区三个领域反垄断的工作办法,形成了自贸试验区反垄断审查联席会议制度方案。
三是健全社会信用体系。4月30日正式开通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依托这一平台积极推动自贸试验区子平台建设,完善与信用信息、信用产品使用有关的一系列制度。目前,自贸试验区子平台已完成归集查询、异议处理、数据目录管理等功能开发工作,同时探索开展事前诚信承诺、事中评估分类、事后联动奖惩的信用管理模式。
四是建立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企业年检制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后,企业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特定企业还须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目前,一批未按期限年报公示的企业,已被纳入首批经营异常名录。
五是健全信息共享和综合执法制度。在信息共享方面,重点是建设试验区信息共享和服务平台。目前,平台已初步实现各管理部门监管信息的归集应用和共享,促进跨部门联合监管。在综合执法方面,重点是建立各部门联动执法、协调合作机制,包括相对集中行使执法权、建设网上执法办案系统、建设联勤联动指挥平台。
六是建立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监督制度。重点是通过扶持引导、购买服务、制定标准等制度安排,支持行业协会和专业服务机构参与市场监督。目前,自贸试验区《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监督的若干意见》正在征求意见。
针对《总体方案》明确的23项服务业扩大开放措施,国家主管部门和上海市已出台14个操作管理配套文件,从投资者条件、企业设立程序、业务规则、监督管理、违规处罚等方面,对扩大开放行业明确具体监管要求,建立相应的监管制度。
法制环境建设
在国家层面,已暂时调整实施了3部法律、17部行政法规、3部国务院文件、3部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有关内容。上海市人大制定实施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对自贸试验区建设涉及的制度创新内容和具体改革举措,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进行了全面规范。

阅读全文

与存托凭证跨境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燕郊49800民间互助理财 浏览:990
产权交易所管理办法 浏览:516
科创基金和战略配售基金的申购费 浏览:843
中国期货市场国际化举措 浏览:221
8万投资人彻夜难眠 浏览:240
12月28日上海金交所铜期货价格 浏览:219
易方达基金网基金 浏览:381
p2p理财人跑路了怎么办 浏览:310
期货橡胶未来 浏览:108
建行日鑫月溢理财产品 浏览:891
股票期权通俗 浏览:653
远期外汇价牌 浏览:284
股票上的融表示什么 浏览:739
理财资金算作银行自有资金吗 浏览:200
美元汇率现在是多少人民币汇率 浏览:356
什么是外汇交易的点差 浏览:486
十英镑人民币 浏览:412
股票陈文 浏览:823
津贴买理财 浏览:262
中国股指期货的事件 浏览:5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