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2015年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怎么填存量权益登记表
我最近也在填,我们填的是境内直接投资外方权益统计表,系统还没填,因为系统不稳定,老是错误,打电话给外管局,让我过几天再试。我还在试验中。
Ⅱ 2015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报时间
年报时间:2015年4月21日至6月30日为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报办公时间。
年报方式:1. 外经贸局、财政局、统计局年报:企业登录网站(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运营情况网上联合申报及共享系统:www.zjslhnj.gov.cn)按步骤填写年度报告书、财政审计报表及财政部预决算系统报表等相关信息并上报,商务、财政、统计部门今年采用全程无纸化网络办公,企业无须现场办理提供纸质材料,同时取消对审计报告的强制要求。
2. 外汇年报:外汇年报实行企业端、银行端、事务所端联网报送材料,即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行或者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银行提交2014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外方权益确认表,报送外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经外汇管理局网上审核确认后即完成外汇年报手续,无需参加外汇管理局现场年报,也无需提交纸质年报材料。
四、逾期责任:对逾期不申报年报或年报申请资料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有关部门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直接撤销批准证书,列入行政黑名单中。
Ⅲ 2012年外企联合年检外管局送什么资料和往年一样吗
外汇部门年检需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www.SAFESVC.GOV.CN)下载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直投系统)软件,安装后网上申报。按“谁审计、谁报送”的年检方式,参检的外商投资企业原则上需委托承担其外汇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向外汇局申报外汇年检信息,外汇局不再收取纸质材料。若外商投资企业因特殊情况未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申报年检信息的,需自行通过直投系统外商投资企业端口,向外汇局提交电子数据,同时到外汇局提交纸质材料。
资料如下:
1、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代申报年检信息的外商投资企业,原则上无需到外汇局提交纸质材料。
2、未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填报并提交电子数据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2011年底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外汇部分)信息登记表;
(2)经审核的2011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权益确认表;
(3)2011年末资产负债表;
(4)2011年度利润表;
(5)2011年度审核报告。
Ⅳ 国家外汇管理局为什么要用 37 号文替代之前的 75 号文
原因是:
一、 文件出台的目的,75号文的初衷可以总结为“发展非公,支持创投,规范投融资涉及的跨境资本交易。”而37号文的是“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走出去,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便利投融资,服务实体经济。”
75号文强调的所有制改革37号文木有了,75号文是2005年出台的,结合当时的时代背景始自90年代中期的所有制改革遇到了瓶颈,国家希望通过开辟一条资产证券化的途径打开局面,但所有制的变革只是资产证券化的伴生品,而不是实质,为了更贴近资产证券化的本真,37号文代之以强调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37号文同时强调了“服务实体经济”,看得出国家还是想把证券化所得导向实体经济,这一点仍是一个有中国特色的框框(因为国外有大量案例说明资产证券化的所得流向金融等),比如我在执行这个文件的时候就要看是否资金是用于实体经济,如果不是我就认为违背了37号文。
二、 基本概念的变化
37号文关于特殊目的公司的概念中添加了“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放宽了对发起人资产的限制,不但允许靠境内资产融资的资本调回,也允许靠境外资产融资的资本调回,这一点比较符合SPC融资的特征,SPC相较于SPT就是SPC可以有更灵活多样的资产组合。对于境外资产或权益37号文第三条要求要经过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登记,但是其实外汇局没有办法为境内居民个人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也就是您个人在外国有房子有地,就算它们被SPC真实购买,成为待证券化的资产,抱歉,也登记不了。
另外,37号文依然强调了“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注意是境内企业资产,这一点上我认为是37号仍然有局限,和全面放开资产证券化管制仍有一定距离,资产证券化这个行为本身不介意是谁的资产,资产证券化强调的不是企业信用,而是资产信用,只要该资产能在未来带来稳定的现金流就能证券化,比如我个人有一台CT机,租给一个买卖很好的大医院,未来这台CT机能给我提供稳定的现金流,我就可以将这台CT机证券化,换来现在的钱干别的。但是这种行为显然不是37号文允许的,因为CT机不是企业资产。也就是37号文仍然把SPC返程当成一种境内企业融资手段看待。
37号文中返程投资依然规定是通过直接投资渠道,而不是单独为SPC返程开辟一个渠道,这种设计其实存在一定问题,SPC返程投资是个融资行为,和直接投资行为还是有区别的,直接投资行为外方追求的除了利润外还有对企业的实际控制,而SPC返程后企业的实际控制权还在发起人手中,境外资本市场投资者只是追求利润,对企业没有话语权,把这两者混在一起对于了解我国的来自境外的资本结构不是特别有利。虽然我和上级部门提过多次,但是未被采纳。
三、增加了禁止性条款
37号文第四条是禁止性条款,不准这呀不准哪,体现了法无禁即可为思想,是个进步,但是我去,你这禁止性条款规定的也太模糊了吧,“特殊目的公司,不得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我认为烟草行业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在我管的一亩三分地全都不能证券化融资,这行吗?瞬间觉得自己权力好大的说。
四、增加了非上市SPC涉及ESOP的规定。
创业高管们可以在境外设SPC直接利用国外的私募基金激励自己了。
五、细化了罚则,不再是一“逃汇“以蔽之。
总结,37号替代75号文,虽然没啥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还是能看出外汇局的行政思路转变上有可喜之处,不再一厢情愿颐指气使的说,我觉得你是什么你就得是什么,而是说我先了解你是什么我能为你做什么,同时又该限制什么。虽然离真正的松绑资产证券化还有一段距离,但是毕竟近了一步。
PS:针对第二点第一段的修正,惭愧,因为我只看了文件,没仔细研究具体的操作指引,有些细节没看到,37号文本次开放的程度比我想象的要大,在操作指引中有这样一段:“对于境内居民个人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已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但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在境内居民个人向外汇局出具说明函详细说明理由后,外汇局资本项目管理部门应根据合法性、合理性等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办理补登记。对于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理。”这么规定的话,如果你个人在境外有资产的话真的也可以证券化融资了,但是由于这条规定的比较宽泛,对于我这样的滥好人来说可能你出了说明函就给你补了,但是较真的人可能就该问,哟房子怎么来的?买房子的钱哪来的?境内汇出的?当时是以什么名义申报的呀?我查查收支申报,那时候说瞎话了吧,你看不合法吧,不能补!虽然可能出现这种情况,但是毕竟给个人境外资产证券化的合法化留了一个门缝。
Ⅳ 你觉得入境我国中国的人需要具备哪些基本要求,方可入境
提问
网络知道
中国政府对于入境的外国人有哪些要求,是否也像入境美国那样严格。
我来答
1条回答
Alaaf_W
LV.10 推荐于 2016-03-21
外国人入境须知
1、国(境)外人员进入万年县辖区必须持有效护照或其它有效证件。
2、国(境)外人员进入万年县辖区后,在市区或城镇停留的必须在24小时内到当地派出所或宾馆进行临时住宿登记;在农村停留的必须在72小时内到当地派出所申报临时住宿登记。
3、国(境)外人员在万年县辖区内就业的,需取得《外国人就业证》或者《外国专家证》。
4、外国人来万年县定居的,需提供外国定居身份确认表。
5、外国人申请签证、居留许可的,需提供有效护照、签证和临时住宿登记表,以及相关的证明。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四十条之规定,对非法入出中国国境的外国人,可以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处3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也可以并处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第四十二条规定,对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可以处警告或者每非法居留一日,处500元罚款,总额不超过5000元,或者处3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根据四十三条规定,对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私自谋职的外国人,在终止其任职或就业的同时,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对私自雇用外国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四十五条之规定,对不办理住宿登记或者不向公安机关申报住宿登记或者留宿未持有效证件外国人的责任者,可以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7、根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不办理暂住登记或者暂住证的台湾居民,处以警告或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三十八条之规定,逾期非法居留的,处以警告,可以单处或并处每逾期1日100元的罚款,总额不超过4000元。
Ⅵ 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2012年年检有个“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权益确认表”这个应该怎么填
那一部分不知道怎么填写呢?
第一项:外方投资者实际出资额就是注册资本,第回二项:外方享有的公答积金及留存收益额等于(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外方股权比例
第一项和第二项在审计报告中的资产负债表中 所有者权益中可以体现。
第三项:已分配但为汇出的外方股利 这一项从相关审计报告是找不到的,要从公司台账中查找,即已经做了分配但是现在还没有汇出境外的股利。应该不也可以通过外汇年检。
第四项:外汇账户余额从外汇审计报告外汇收支情况中,即外汇货币资金。来源于外汇账户的余额对账单
后面的信息在外汇审计报告外汇收支情况表下面都可以找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