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导致离婚的十大原因
在任何一段婚姻里都没有绝对的合适或不合适,婚姻中的矛盾也确实很多,当矛盾累积到了极点,离婚也就成了我们最后的选择,即使它并不是最好的选择,但也是我们所能做的唯一了,不是吗?
我们都知道近些年来中国的离婚率也是逐年增长,几乎达到了世界第一,而离婚的原因不外乎以下几点:
自然,离婚后的你也不必困惑,要记得过好自己的生活。自己该走怎样的人生路,心里一定要有计划,对于未来的生活怎么办要想好。
尤其是对女性来说,首先你得自立坚强,杜绝与前夫藕断丝连。其次慎重考虑下段婚姻,吸取教训总结自己的劣势改变自己,没有慎重的磨合切莫轻易踏入第二段婚姻。若一直没有遇到如意的爱人,也别急,你自己设计自我的生活,培养一些爱好,把自己的精力投入其中,什么烦恼困惑,都无暇顾及。闷时还可以找知心的人倾诉自己,发泄一下,因为时间是最好的良药。
愿你三冬暖,愿你春不寒,愿你天黑油灯,愿你下雨有伞,祝你喜乐安康,一切顺遂。
② 从国外汇到父母名下财产,离婚时属于共同财产吗
给父母的财产,不管是不是共同财产,离婚时都不属夫妻共同财产,只能分配现有财产
③ 金融危机导致离婚率下降的原因
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可以用成本,风险方面来分析。首先金融危机的传导机制来看,危机会导致经济下滑,从而影响消费者收入增加,同时救市政策的出台有通货膨胀的风险。传导到各个家庭里就表现为,家庭收入下降,未来预期不明朗。离婚会导致原本由两个人两个家庭维持的生活变为一个,形成了2/2《1的结果。使离婚的成本过高,并且风险增大。所以金融危机下人的离婚率会有所下降。所谓保暖思淫欲,患难见真情。整体困难的时候,夫妻二人的矛盾会由内部转化到外部的经济环境中来。
④ 涉外离婚的财产
问题比较棘手。
先问你个问题,你有他日本银行200万人民币存款的证据吗?还有证明是你们共同的财产。即便是有了这些证据,因为是涉外婚姻,还要看日本的婚姻法律的具体规定。现在给你一些国内的有关法律供你参考: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四章 一般原则
第二百三十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百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二百三十九条 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第二百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百四十一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第二百四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第二十五章 管 辖
第二百四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百四十四条 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二百四十五条 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第二百四十六条 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章 送达、期间
第二百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七)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第二百四十八条 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百四十九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百五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七章 财产保全
第二百五十一条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利害关系人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第二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二百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财产保全后,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二百五十四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二百五十五条 人民法院决定保全的财产需要监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负责监督,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第二百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解除保全的命令由执行员执行。
离婚的法律适用
(一)离婚案件的管辖权
各国对离婚案件行使管辖权的规则有两个:英美法系国家以当事人的住所、居所为依据;大陆法系国家以当事人的国籍为依据。1970年海牙《承认离婚和法定分居公约》规定下列国家的法院可对离婚诉讼行使管辖权:(1)被告在该国有惯常居所;(2)原告在该国有惯常居所,且该居所于诉讼提起前已持续一年以上,或配偶双方的最后惯常居所所在国;(3)配偶双方为该国国民,或原告是该国国民,且有惯常居所在该国,或他(她)的惯常居所在该国已持续一年以上且于诉讼开始时至少已有部分时间进入了第二个年头;(4)原告是该国国民,且他(她)于诉讼提起时正在该国而配偶双方的最后惯常居所国于诉讼提起时的法律不允许离婚。
(二)离婚的法律适用
关于离婚的法律适用,各国主要有以下做法:
1.英国和美国等国家采取适用法院地法的做法,因为它们认为离婚涉及一国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2.有的国家主张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因为离婚是消灭既存婚姻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与人的身份密切相关。
3.大多数欧洲国家、日本、泰国等国家采用属人法和法院地法相结合的做法。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国家的新近立法出现了有利于离婚的趋势。
(三)中国关于涉外离婚的规定
对于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3条第1款规定,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同时,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我国法院在以下情况下也有管辖权:(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中国公民一方定居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离婚的法律适用问题,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8条进一步解释;“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这表明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都适用中国法。
参考资料:大家网 http://bbs.topsage.com/index.asp?boardid=91
⑤ 我从国外汇到父母名下的财产,当我和老公离婚时,这笔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你从国外汇到父母名下的财产,当你和老公离婚时,这笔钱是属于共同财产的。
⑥ 因为婚外情导致的离婚财产怎么分配
当夫妻因婚外情导致离婚分割财产时,如果无法通过协议分割予以解决,那就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法院在审理婚外情离婚财产分割时,主要考虑以下三种因素:
(一)照顾子女和女方原则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这是因为子女和女方一般属于弱势群体,一旦离婚会对其造成极大的精神打击和物质压力。
(二)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夫妻婚外情离婚时,一方的过错行为给另一方带来极大的身体及心理伤害,也严重破坏了夫妻情感。在做离婚财产分割时,无论是无过错方主动要求离婚,还是被起诉要求离婚,都应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得到照顾以弥补其所受到的身心伤害。
(三)要求损害赔偿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一方有重婚、姘居、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行为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因此,夫妻因婚外情离婚时,如果有婚外情一方的行为构成了重婚、姘居,或者在离婚前存在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行为,那么无过错的一方在离婚时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⑦ 婚后因为两人炒外汇欠六十万外债,现在有一方想离婚,这外债怎么还呢
这个属于共同债务
应当共同偿还
每个人承担一半
没有什么好商量的
当然可以协商一下
经济能力强的
能力强的
可以多还一点
祝好运
⑧ 什么原因导致离婚 导致离婚的十大罪魁祸首
离婚的原因有多种,一般是因为双方感情确实破裂,没有和好可能,否则,就可能不会离婚。其他原因如一方有赌博、家暴、吸毒且屡教不改等。
⑨ 在对方起诉离婚前,把钱拿去炒外汇算不算违法
在对方起诉离婚前,把钱拿去炒外汇不算违法。不过,这个钱是夫妻共同财产,你应当与对方商量。否则,你承担对你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