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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关于工程承包贷款要求

发布时间:2021-04-24 06:42:13

Ⅰ 我公司要付外债贷款本金和利息(付到国外),银行需要外管局的核准件,那么去外管局要带什么资料了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相关信息报送准备工作的通知》(汇发〔2011〕49号)有关规定,现将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备案的具体要求明确如下:
一、凭证备案工作原则上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4〕45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印制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65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政策性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应由其总行将涉外收付相关凭证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其分支行无需再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进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的备案工作。
三、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地方性银行以及外资银行(外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应由其法人(外国商业银行分行境内牵头行视同法人)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所在地外汇局负责涉外收付相关凭证的存档,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无需再收集后报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
四、各分局应督促所辖境内银行于日前完成新凭证的备案工作,并于日前汇总辖内报备情况,填写《境内银行总行凭证备案情况表》(见附件),传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邮箱地址:[email protected])。自2012年5月起,各分局应于每月后五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新增境内银行总行凭证备案情况填写《境内银行总行凭证备案情况表》,并传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无新增情况可不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将在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门户网上公布银行总行凭证备案情况以供各分支局、外汇管理部查询。
五、各分局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银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六、在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反馈。

Ⅱ 项目贷款的申办条件

借款人申请项目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实行贷款证管理的地区,须持有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申请外汇项目贷款,须持有进口证明或登记文件。
2.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和我行贷款投向。
3. 项目具有国家规定比例的资本金。
4. 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须持有批准文件。
5. 借款人信用状况好,偿债能力强,管理制度完善,对外权益性投资比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 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
除上述条件外,根据《贷款通则》,贷款对象应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恪守信用,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
2. 除自然人外,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管机关)办理年检手续;
3. 已经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4. 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不超过净资产的50%;
5. 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6. 申请中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工商银行不对其发放贷款:
1. 不具备贷款主体资格和基本条件;
2. 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
3. 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
4. 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
5. 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
6. 在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
7. 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

Ⅲ 可不可以用工程承包合同去银行贷款

按正常来讲是不行的,因为现在银行贷款都需要一个贷款主体,一般是有经营的企业或个体户等,有工程承包合同只能证明贷款用途

Ⅳ 申请外汇贷款要满足什么条件

从宏观上来讲,外汇贷款有两个基本条件:一是贷款项目必须按程序上报,经批准并纳入计划。二是国内配套设备要落实。借款人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 经济效益好,产品适销对路,有偿还外汇贷款本息的能力。

2.外汇贷款借款人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持有《贷款证》,在银行开立账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资产负债率一般不超过75%;注册资本金已按期到位,并经合法核资。

3.固定资产贷款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经有权机关批准,项目配套人民币资金、设备、物资、技术条件落实。

4.建设项目投资总额中自筹资金不低于30%,新建项目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总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30%。

5.借款人申请外汇贷款须提供贷款人认可的相关资料。

贷款期限

外汇贷款期限从贷款合同签订日起至合同规定的全部债务清偿日止。

1.流动资金贷款,一般不超过1年(可含1年)。

2.周转性流动资金贷款,一般期限不超过1年(可含1年)。

3.临时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4.打包贷款期限,从放款日到信用证到期日后1个月(或出口押汇日)。

5.国家重点项目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个别特殊项目最长不超过7年。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贷款,不得超过其营业执照限定的经营期结束前1年。

Ⅳ 出口货物报关价格与外汇监管规定:公司对外工程承包,收汇金额往往与货物实际出口不匹配,如何在外管局

收汇按什么申报,申报不同,合同中标,收汇出口单据,和相应的资料,多少属于货物项下,多少属于工程的

Ⅵ 如何解决工程承包商融资不力的问题

拥有雄厚的资金和融资能力已成为能否赢得工程项目的重要因素。一些发达国家的大承包商凭借其融资能力强及其政府出口信贷等的支持,在竞争中占据十分有利的地位。我国对外工程承包企业融资能力普遍较弱,已成为承揽大型国际工程项目的最大"瓶颈"。 融资能力弱首先是融资渠道窄。国际上通行的项目融资在我国尚未开展,企业境外融资还面临着很大的障碍;国有商业银行一般不愿向无抵押和担保的工程承包企业提供巨额贷款;我国政策性银行对国际工程承包企业的支持力度也较小。 其二是融资担保难。国家设立的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规模小,而且使用资金的程序复杂、审批时间过长、支持范围有限。 其三是融资成本高。据统计,大企业的融资成本一般在10%左右,一些中小企业甚至达到20%-30%。现在我国银行对外工程承包贷款利率为3.8%,虽然低于国内其他企业贷款两个百分点左右,但远高于国际通行工程承包贷款利率。 面临市场准入障碍和技术壁垒我国在技术和法律方面仍未与国际市场完全接轨。国内的设计标准,设备材料标准自成一体,尚未与国际市场接轨。而欧美等发达国家普遍实行专业执照或企业许可、人员注册资格等制度,许多国家的市场准入条件和管理法规往往制约了我企业进入市场。国际服务贸易的标准化对工程承包商的资质要求和对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将成为市场准入的新的技术壁垒。 恶性竞争严重,经营秩序混乱随着越来越多的我国工程承包企业走出国门,企业之间相互压价、恶性竞争现象更加突出。有的企业仅以中标为目的,不计成本和利润,报价远低于合理的价格水平。此外,低价竞标可能导致业主担心工程质量无法保证而拒绝授标,对中国工程承包行业造成恶劣影响。 安全和风险问题日益突出当前,恐怖主义威胁各国安全,伊拉克等国家和地区局势非常紧张,导致国际形势的不稳定因素增加。突发事件和地缘政治动荡不安带来的风险,给对外承包工程企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不利影响。 对策和建议:加强金融政策支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许多国家都把促进外贸出口与实施海外投资战略结合起来,对本国企业"走出去"提供多方面的政策性金融支持。我国为了促进企业"走出去",也采取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但还有许多不足,需要适度加大支持力度。 国家应该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展金融创新,提供适合对外工程承包的新金融产品,对符合国家支持条件的大型工程项目进行项目国内外融资试点。国家在政策上应允许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提供无抵押贷款。 部分国家对外工程贷款利率只有1%左右,我国也要考虑适当下浮对外承包工程的贷款利率和保险费率,或提高贷款的政策性贴息率和延长贴息期限,特别是对大项目给予利率和费率优惠。 利用我国比较充足的外汇储备,适当增加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资本金,提高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支持能力,以适应支持企业"走出去"的需要。除了对带动国内设备出口的工程承包项目给予政策性出口信贷,应将政策性金融支持扩展到其他国际工程承包项目。 向支持对外工程承包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提供信用风险担保,设立对外工程承包融资担保基金,以减轻商业银行承担的风险压力。增加对外工程承包保函风险专项资金的数额,简化使用程序,扩大使用的范围。 对于从事境外工程咨询、设计、工程承包的企业,特别是从事资源开采或带动成套设备及机电产品出口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予以所得税减免和其他税收优惠。对我国企业的境外工程承包项目(包括传统的施工承包、EPC总承包以及BOT等项目)实施有弹性的外汇管理制度,放宽项目的外汇资金融通。 建立对外工程承包风险保障制度国际工程承包是风险较高的领域,特别是大型工程项目投入大、工期长,回报要在工程完工后才能实现,易受不可预见的外来因素如自然灾害、暴乱、战争等不测事件影响而造成巨大的损失。 我国也应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尽快建立工程承包风险保障制度。鼓励保险机构向国际工程承包项目提供多种类型的保险服务,为我国工程承包企业在境外开展业务时,因战争、政局不稳、国有化等政治因素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风险保障。 支持设立对外工程承包风险基金,提高我国企业抗风险能力。基金可由中国对外工程承包商会运作,资金来源从公司每年外汇净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韩国为2%),政府对提取的基金相应减免所得税,中央财政给予部分拨款支持。风险基金主要用于补偿商业保险范围之外的风险。 鼓励企业进行联合、重组,整顿规范经营秩序国际承包工程市场上,国内企业之间互相压价、自相残杀等恶性竞争现象严重的主要原因是企业数量多市场相对狭小,企业之间业务同质化严重。要整顿和规范经营秩序,必须采取综合措施。 加快对外承包工程行业联合、重组、改制的步伐,尽快形成一批专业特点突出、技术实力雄厚、国际竞争力强的对外工程承包的大企业集团,逐步退出低端市场,向EPC、BOT等高端市场和高附加值的环保、通讯、资源开发利用等领域,以及欧美等发达国家市场发展。通过大型建筑企业搞工程总承包,搞项目管理,再将中小建筑企业带出去。 通过对我国对外工程承包市场进行规划,制定对各种类型的企业在市场和项目上的指导意见。按照企业规模、专业等标准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对守规企业给与政策倾斜和鼓励等措施,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尽快完善出台《对外工程承包管理条例》,明确奖惩措施,依法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对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国家利益的企业,要给予警告、罚款等惩罚,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 加强企业之间合作。在国际工程项目竞标中,同一项目有数家中国企业投标的,企业间要加强合作,通过协调报价、联合报价等方式参与竞争,达到互利互惠,在合作中实现共赢。 作者:

Ⅶ 国内外汇贷款管理有哪些规定

第一章贷款对象 第一条凡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国营、集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侨资、外资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等,下同),由于生产建设和贸易等原因发生外汇流动资金短缺时,均可申请本贷款。
第二章贷款使用范围 第二条外汇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范围包括: 1.国营建筑安装企业、对外承包工程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等为承包海外工程进行劳务输出以及国内外房地产开发等所需的外汇流动资金;2.建筑企业、工程承包公司承建的外资工程,在施工中需要的外汇周转资金; 3.建筑材料供销企业在进出口业务中所需的外汇流动资金;4.进出口贸易公司所需进出口贸易外汇周转资金、打包放款、出口押汇、活期外汇存款透支(核定额度贷款),票据贴现等资金;5.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贸易中所需外汇周转资金; 6.工业企业进口原材料和办理来料加工、装配等业务时所需的外汇流动资金; 7.其他经本行同意的外汇流动资金贷款。
第三章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三条贷款期限,从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到《外汇借款合同》规定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日止,一般不超过半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四条贷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本行资金筹集成本及同业水平确定。 贷款利息一般采用浮动利率按季计收。
第四章贷款条件和申请 第五条借款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具有法人资格;2.持有上级有权部门批准使用外汇的文件; 3.使用外汇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需具备还款能力。

Ⅷ 国内外汇贷款管理办法

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北京外汇管理部对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进行改革试点的批复》(汇复[2001]362号)精神,使北京地区的试点工作能够顺利、规范地进行,依据相关外汇管理法规,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北京外汇管理部")批准进行试点的各在京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各中资试点银行")。
第三条国内外汇贷款是指已办理登记的各金融机构的自营外汇贷款,不包括外债转贷款。
第四条授权的业务范围,一是经批准的各中资试点银行可直接为债务人办理定期登记(原已采用定期登记的银行仍可继续执行),取消债务人到北京外汇管理部办理逐笔登记;二是各中资试点银行可直接办理自行开立或注销国内外汇贷款专用帐户;三是各中资试点银行可直接办理债务人以自有外汇偿还到期的国内外汇贷款本息,包括借新还旧。
第二章各中资试点银行资格的确定
符合下列条件并提交下列材料的各中资试点银行可向北京外汇管理部提出进行试点工作的申请。
第五条近两年来在历次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合格检查中未出现重大违规行为,且制定了完善的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六条能以规范的文本格式准确、及时报送有关业务统计数据。
第七条各中资试点银行的有关外汇从业人员,需经北京外汇管理部培训考核。
第八条本细则发布后,各中资银行凭以下材料向北
京外汇管理部申请:
(一)正式申请;
(二)相关业务内控制度;
(三)按规范的文本格式报送有关业务统计数据的书面承诺;
(四)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办理登记
第九条国家对国内外汇贷款实行全面登记管理制度。各中资试点银行实行定期登记。
第十条各中资试点银行应于每月5个工作日前向我管理部报送上月发生的"自营外汇贷款签约情况表"和"自营外汇贷款变动反馈表"。
第十一条已办理定期登记的各中资试点银行,如国内外汇贷款合同条款发生修改、变动,应于次月定期报送上述报表时,及时向北京外汇管理部进行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有担保的国内外汇贷款在履约后应注销外汇贷款定期登记。
第四章开立、注销帐户
第十三条各中资试点银行可自行开立或注销本银行项下国内外汇贷款贷款专户,贷款资金必须进入该专户。还贷专户须经北京外汇管理部批准。
第十四条各中资试点银行应按照《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1997年10月7日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第三章第二十一条及第二十二条监督贷款专户及还贷专户的收支。
第十五条每笔登记的贷款合同对应一个贷款专户;经常项目支出按有关规定办理,资本项目支出需经北京外汇管理部核准。
第十六条各中资试点银行应定期(每月5个工作日前)将上月开立或注销的国内外汇贷款贷款专户情况上报北京外汇管理部。
第五章偿还贷款
第十七条债务人以自有外汇并按照借贷合同中约定的正常还款计划偿还国内外汇贷款时,各在京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各银行")在进行合规性和真实性审核后,可为企业办理相关还款手续。
第十八条债务人购汇还款、异地还款和逾期还款的,以及试点范围以外的还款,仍由债务人直接向北京外汇管理部申请,经北京外汇管理部逐笔核准后到各银行办理。
第十九条债务人以自有外汇并按正常还款计划偿还国内外汇贷款本息时,各银行审核的材料主要有:
(一)企业申请;
(二)国内外汇贷款合同正本或副本(含借新还旧、外汇展期合同);
(三)债权人发出的还本付息通知书;
(四)入帐凭证。
第二十条各银行应依据贷款合同中有关内容条款及按照《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1996年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审核此笔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各银行应核对还本付息通知书中的本息偿还金额、时间和方式是否与贷款合同中的内容一致。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根据需要,北京外汇管理部将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对各中资试点银行有关国内外汇贷款业务进行现场或非现场检查。
第二十三条各中资试点银行应按照本细则及其他相关外汇管理法规办理上述业务。对未按规定办理上述业务的,北京外汇管理部可暂停其试点工作。
第二十四条各中资试点银行应按月(月初5个工作日前)上报北京外汇管理部国内外汇贷款授权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Ⅸ 国内外汇贷款管理有哪些规定

第一章贷款对象 第一条凡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国营、集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侨资、外资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等,下同),由于生产建设和贸易等原因发生外汇流动资金短缺时,均可申请本贷款。 第二章贷款使用范围 第二条外汇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范围包括: 1.国营建筑安装企业、对外承包工程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等为承包海外工程进行劳务输出以及国内外房地产开发等所需的外汇流动资金; 2.建筑企业、工程承包公司承建的外资工程,在施工中需要的外汇周转资金; 3.建筑材料供销企业在进出口业务中所需的外汇流动资金; 4.进出口贸易公司所需进出口贸易外汇周转资金、打包放款、出口押汇、活期外汇存款透支(核定额度贷款),票据贴现等资金; 5.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贸易中所需外汇周转资金; 6.工业企业进口原材料和办理来料加工、装配等业务时所需的外汇流动资金; 7.其他经本行同意的外汇流动资金贷款。 第三章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三条贷款期限,从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到《外汇借款合同》规定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日止,一般不超过半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四条贷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本行资金筹集成本及同业水平确定。 贷款利息一般采用浮动利率按季计收。第四章贷款条件和申请 第五条借款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具有法人资格; 2.持有上级有权部门批准使用外汇的文件; 3.使用外汇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还款能力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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