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如何进一步全面深化外汇管理改革
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改革,要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动力,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紧紧围绕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这一战略目标,大胆推进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大力推动贸易和投资便利化,不断提升外汇管理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以实实在在的改革成果回应广大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
坚持把服务实体经济作为做好外汇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增强服务意识,善于换位思考,促进政策调整与市场主体商业运作模式相衔接,为守法合规市场主体尽可能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优化流程和手续,通过改进服务来深化改革,切实提升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程度,降低外汇管理的社会成本,真正做到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积极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对于具备条件的地区可通过试点等方式,鼓励开展外汇管理政策创新。
坚持依法行政和简政放权。紧紧围绕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关系,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提升行政效能。着力加强外汇管理法规建设,进一步加大法规清理力度,切实推动管理重点从“正面清单”向“负面清单”转变。深入推动政务公开,加强内控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外汇管理各环节的监督制约机制。
② 银行是否有外汇管理政策进一步简化的需求
有的。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汇发[2015]1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深化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改革,促进和便利企业跨境投资资金运作,规范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业务,提升管理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总结前期部分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两项行政审批事项
改由银行按照本通知及所附《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见附件)直接审核办理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以下合称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通过银行对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实施间接监管。
(一)本通知实施后,已经取得外汇局金融机构标识码且在所在地外汇局开通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银行可直接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为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企业的境内投资主体(以下简称相关市场主体)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二)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在所在地外汇局的指导下开展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等相关业务,并在权限范围内履行审核、统计监测和报备责任。
(三)相关市场主体可自行选择注册地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完成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后,方可办理后续直接投资相关账户开立、资金汇兑等业务(含利润、红利汇出或汇回)。
二、简化部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办理手续
(一)简化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国投资者出资确认登记管理。取消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国投资者非货币出资确认登记和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将外国投资者货币出资确认登记调整为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外国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含跨境现汇和人民币)出资的,由开户银行在收到相关资本金款项后直接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办理入账登记后的资本金方可使用。
(二)取消境外再投资外汇备案。境内投资主体设立或控制的境外企业在境外再投资设立或控制新的境外企业无需办理外汇备案手续。
(三)取消直接投资外汇年检,改为实行存量权益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应于每年9月30日(含)前,自行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银行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上年末境内直接投资和(或)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以下合称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数据。
对于未按前款规定办理的相关市场主体,外汇局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对其进行业务管控,银行不得为其办理资本项下外汇业务。在按要求补报并向外汇局出具说明函说明合理理由后,外汇局取消业务管控,对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参加外汇局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抽样调查的外商投资企业等相关市场主体应按照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抽样调查制度要求,按季度向注册地外汇局报送相关信息。
三、银行应提高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的合规意识
(一)银行应制定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并留存备查。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操作规程,包括业务受理、材料合规性和真实性审核等业务流程和操作标准;
2、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包括合规性风险审查、经办复核和分级审核制度等;
3、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统计报告制度,包括数据采集渠道和操作程序等。
(二)银行自行对已经取得外汇局金融机构标识码的分支机构开展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进行业务准入管理。
(三)银行应严格按照本通知及所附《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的要求,认真履行真实性审核义务,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并应完整保存相关登记资料备查。
(四)银行在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过程中,如遇规定不明确、数据不准确或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及时向相关市场主体注册地外汇局反馈。
四、外汇局应强化对银行的培训指导和事后监管
(一)外汇局应加强对银行的培训指导和事后监管,及时掌握其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办理和相关数据、报表及其它资料报送情况,对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合规性及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开展事后核查和检查,全面了解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的情况,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上报,对违规问题要及时纠正、处理。
(二)银行未按规定要求履行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审核、统计、报告责任的,外汇局除按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对其处罚外,还可暂停该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对违规情节特别严重或暂停期内未能进行有效整改的,外汇局可停止该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本通知自2015年6月1日起实施。本通知实施后,之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地区继续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6号)等有关规定实行意愿结汇政策。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中资银行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各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映。
具体可以参考:http://www.lijingao.com/cacnew/201503/4335098649.htm
③ 私有化所需的所有政府审批文包括哪些
跨境私有化交易可能面临以下三方面有关境外投资的中国行政程序:
(1) 发改委程序
根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发改委9号令”)[7],中国企业以新建、并购、参股、增资和注资等方式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以及中国企业以提供融资或担保等方式通过其境外企业或机构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中国企业应向国家发改会或省级发改委申办境外投资的“备案”;除在“敏感国家和地区”以及“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之外,不论金额高低均不再需要上报国务院核准。
根据发改委9号令,如果中方企业投资额达到或超过3亿美元,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前,中国企业应当按照发改委9号令先向国家发改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并取得后者出具的确认函(俗称“小路条”)[8]。境外收购项目中的“实质性工作”系指“是指对外签署约束性协议、提出约束性报价及向对方国家或地区政府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在跨境私有化并购中,虽然买方团在与目标公司最终达成收购协议之前一般不会签署具有约束力的协议,但是,考虑到实践中国家发改委针对一个目标公司仅发放一张小路条,因此,我们通常建议客户(作为收购方)在确定一项私有化项目后就尽早申请并获得小路条——否则,如果小路条不幸为其他潜在竞争者获得,那么就很难按照发改委9号令再针对同一个目标公司获得第二张小路条,从而使买方不得不采取纯粹在境外融资等高难度方式绕开发改委9号令,甚至使整个交易夭折。另一方面,由于私有化交易一旦对外披露,往往会导致目标公司的股价上涨,因此,买方团何时申请小路条也是一个非常考究的问题。此外,实践中,按照国家发改委的申请文件要求,买方团申请小路条时需要和目标公司达成初步的书面意向,因此,买方团还需要在这方面做一些技术工作,以确保顺利地取得小路条。
我们理解,发改委9号令(以及其前身21号令)设置的小路条机制本意是避免多家中国企业在同一个境外项目上恶性竞争。但是,从实践从发,我们很难想象某个国家机关(作为局外人)如何能够针对一项复杂的境外收购交易、快速甄别哪一家中国企业是最合适的收购方,并将收购重任托付给其认为最合适的中国企业?如果所托非人,其实不仅仅是一项收购价格高低的问题,而会根本影响中国企业最终能否赢得目标公司的芳心,成功完成收购。这一点上,即便站在国家整体利益出发,似乎也很难想象小路条机制能够发挥理想中的作用。因此,不知道未来国家发改委会否对高度商业化、市场化的国际并购放开管制,交由市场博弈和竞争机制决定?
在根据发改委9号令获得小路条的前提下,境外并购的买方可以较为从容地在签署正式的收购协议之后再申请获得发改委的项目备案通知书(俗称“大路条”),并在完成其他交割先决条件之后完成交易的交割。当然,按照规定,交易各方需在收购协议中将大路条的取得作为交割的先决条件。
(2) 商务委程序
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3号令”)[9],中国境内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应在商务部或者省级商务部门按照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办理备案并获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但在敏感国家、地区或者敏感行业投资的行为需要事先获得核准。从商务部3号令及有关申请文件的内容来看,敏感国家、地区主要指未与我国建交的国家以及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和地区[10]。跨境私有化的很多目标公司都位于开曼群岛、BVI等地,似乎应只需进行备案即可。但是,我们在实践中注意到,最近半年各地商务委多有将上述地区也视为敏感地区要求对该等地区的上市公司跨境私有化并购进行核准。因此,在具体办理上述程序之前,建议投资者事先与有关商务委进行沟通。
(3) 外汇程序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及其业务操作指引(“外管局13号令”)[11],中国企业在获得《企业境外投资者证书》之后可以向其所在地的外汇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并在取得相应的外汇登记业务凭证后根据交易进度办理购汇和付汇。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中国外汇收支情况的变化,近几个月外汇管理部门似乎收紧了上述购付汇的管理。在实践中,很多银行对于大额用汇的中国企业(如购汇额在5000万美元以上的)都要求事先到外汇管理局进行商谈,确认境外交易的合法性等之后才可能放行。就此,建议投资者事先与外汇管理局和银行做好沟通,确保相关购付汇程序不存在实操的障碍。
④ 我国外汇管理政策改革的历史进程,特别是2005年之后到至今,有没有哪些重大改革!谢谢!
你的问题涉及内容太宽泛了,除了增强人民币汇率弹性促进人民币升值以外,比较具有意义的就是近两年推广的跨境贸易项下人民币结算业务,这使得人民币真正开始走向国际化,向完全可自由兑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⑤ ODI存量权益登记的目的是什么呢
所有境外投资都要报送存量权益登记,所有外商投资企业都要报送联合年报!但凡做过ODI、FDI或者特殊目的公司登记的企业,一日登记,终身申报。
2015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文)。13号文取消了以前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年检,同时,新的境内直接投资、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出台。
13号文还明确规定,登记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9月30日。
如果不进行ODI存量权益登记,企业在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将会被设置为“业务管控”状态。相关银行在为相关企业办理资本项下外汇业务的时候,会提前确认该企业是否已按规定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及是否被业务管控。
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或被业务管控的情况下,银行不得为企业办理资本项下外汇业务。
办不了业务慌了神,虽说可以逾期补报,但还是要付出代价的。外汇局将会视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企业予以处罚后才能办理补报手续,然后将企业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恢复为“正常业务”状态。
(5)简化和改进直接外汇管理政策扩展阅读:
需要进行登记的类别为:
第一类:2015年12月31日(含)之前,已在外汇局或银行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应申报FDI存量权益登记;
第二类:2015年12月31日(含)之前,已在外汇局或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的境内企业(含境内居民个人在境外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应申报ODI存量权益登记。
针对企业的某些特定情形:
外方股东仅为境内投资性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不用参加存量权益登记;
由境内投资性公司与境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外商投资企业向其所在地外汇局申报,外方权益应剔除境内投资性公司享有的权益;
境内居民个人仅需申报境外控制或持有的第一层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存量权益,间接控制的特殊目的公司目前不需要申报;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境内投资主体共同投资一家境外投资企业(含境内居民个人在境外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的,各方应协商确定其中一个境内股东作为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信息申报主体。原则上,持股比例最大的境内股东应作为申报责任股东;
若持股比例相同,由相关境内股东约定其中一个境内股东为申报责任股东。
⑥ 对外汇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自2012年8月1日起,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总体而言,这个改革提高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监管效率,减少了进出口企业、银行、外汇局、税务局在货物贸易运作、管理方面的时间和人力,降低了社会成本,有利于进出口企业诚信意识的增强和竞争力的提高,对我国的对外贸易有正面的促进作用。但在改革新政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人员素质不高、贸易信贷管理不完善、系统操作不便等问题,应尽快完善。
【关键词】货物贸易 外汇管理 政策 问题 建议
一、存在问题
自2012年8月1日起,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在全国正式实施,改革降低了企业经营成本,简化了业务操作流程,促进了贸易便利化。但在改革新政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人员素质不高、贸易信贷管理不完善、系统操作不便等问题,应尽快完善。
(一)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难以适应货物贸易改革的需要
1.企业方面。新政策对进出口企业的业务操作能力、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大部分企业尤其是县域中小企业的业务人员都为兼职,流动性大,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对新增操作员、给操作员赋权、做企业报告等具体业务操作不理解,工作的主动性不强,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贸易信贷报告的数据质量,增加了企业自身的违规风险和外汇局开展综合分析等相关工作的难度。
2.外汇局方面。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对基层外汇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目前基层外汇局人员配置一般为3~5人,难以适应近年来外汇业务量的快速增长,并且操作型人员居多,综合分析和准确判断能力尚有欠缺,监测分析水平亟待提高。
(二)贸易信贷管理有待完善
1.贸易信贷未实行额度和期限管理,报告金额无上限,企业资金可自由进出。新的贸易信贷管理制度未采用额度和期限管理,致使企业资金可无限制地自由进出。在人民币升值预期强烈的情况下大量资金涌入,企业可无限制地进行100%以上的预收、延付报告;一旦形势出现逆转,企业又可无限制地进行100%以上的预付、延收报告。贸易信贷无期限约束助长了超长期贸易信贷的存在,容易成为境外“热钱”流入的便利渠道,显然不利于外汇局对跨境资金流动的监管。以辖内某企业为例,其预收货款到位至货物出口的周期最长可达一年,相当于企业举借外债一年而不经外汇局审核。在目前信贷趋紧的形势下,借预收货款融资的现象将愈加普遍。预付货款也存在类似问题,以辖内某企业为例,2011年2月预付了190万美元的铜精矿款,到目前还没有到货,其周期已快接近两年。
⑦ 中国现在的外汇政策急求~
国家对外汇没有放开也没有禁止的,看各地地方对政策的理解程度,有的宽松有的严格的
⑧ 2017年外汇管理有什么新规定
最新的个人购汇说明书中,明确给出了境内个人在办理个人购汇业务时的六项禁止行为,分别是:
1、不得虚假申报个人购汇信息
2、不得提供不实的证明材料
3、不得出借本人便利化额度协助他人购汇
4、不得借用他人便利化额度实施分拆购汇
5、不得用于境外买房、证券投资、购买人寿保险和投资性返还分红类保险等尚未开放的资本项目
6、不得参与洗钱、逃税、地下钱庄交易等违法违规活动。
(8)简化和改进直接外汇管理政策扩展阅读:
主要类型:
1、各国外汇管理制度主要有三种类型:第一种是严格型外汇管制,即对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都实行管制,实行这种外汇管制的国家通常经济比较落后,外汇资金短缺,市场机制不发达,因而试图通过集中分配和使用外汇以维持稳定的汇价、保障国际收支平衡、维护民族经济的发展。
2、第二种是部分型外汇管制,即对经常项目的外汇交易原则上不加限制,但对资本项目的外汇交易进行一定的限制。如日本、丹麦、挪威、法国、意大利等约20个国家。
3、第三种是完全自由型外汇管制,即对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的外汇交易均不进行限制,外汇可自由兑换、自由流通、自由出入国境,实行金融自由化。这类国家有美国、英国、瑞士、荷兰、新加坡和外汇储备较多的石油输出国(如科威特、沙特阿拉伯等)。
4、中国外汇管理体制基本上属于部分型外汇管制,对经常项目实行可兑换;对资本项目实行一定的管制;对金融机构的外汇业务实行监管;禁止外币境内计价结算流通;保税区实行有区别的外汇管理等。这种外汇管理体系基本适应中国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也符合国际惯例。
⑨ 如何改善外汇政策传导机制
我国外汇管理政策传导机制的框架 外汇管理政策传导机制是指外汇管理部门运用政策工具,实现既定外汇管理目标的传导途径与作用机理。我国外汇管理政策传导机制,经历了从直接传导向间接传导 的转变。直接传导机制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意味着外汇管理政策绝对服从国家计划经济需要,保障国家对外汇资源的支配。改革开放以后,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体制的完善,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市场在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发挥,外汇管理政策传导机制逐步过渡到以间接传导为主
⑩ 为什么逐渐取消直接管制政策是经济发展的趋势
所谓直接管制就是指政府采取行政或法律手段以实现经济金融稳定和国际收支的平衡。直接管制主要包括如下几种形式:对价格的管制、对金融市场的管制、对进出口贸易的管制、对外汇交易的管制。
其中对外汇交易的管制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对货币兑换的管制、对汇率的管制、对外汇资金收入和运用的管制。一般认为,长时期的直接管制会造成各种扭曲,进而影响到一国经济的活力。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增长,改革开放的继续深入,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逐步的减少直接管制,是很有必要的。
由人民币汇率制度的演变,也可以说明逐步取消直接管制政策是经济发展的趋势。
①高度集中控制时期(1979年以前):1949-1973,实行钉住英镑的固定汇率制度。1973年以后,实行钉住一揽子货币的固定汇率。这一时期,对人民币自由兑换的控制是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相一致的,一切外汇收支由国家管理,以期外汇业务由中国银行经营,国家对外汇实行全面的计划管理,统收统支。
②向市场化过渡时期(1979-1993年):1979年,国务院决定实行外汇额度留成。实行外汇额度留成之后,创汇企业和用汇企业之间产生了调剂外汇余缺的需要,在我国又形成了外汇调剂市场,在这一市场的基础上,人民币官方汇率在1981-1984年实行贸易内部结算价与非贸易公开牌价的双重汇率制度。1985年,取消内部结算价,重新实行单一汇率,为1美元兑2.8人民币。之后逐步下调至1993年底1美元兑5.8人民币。同时自1980年起,我国各地陆续开始实行外汇调剂制度,形成官方汇率与外汇调剂市场汇率并存的双轨格局。由此可以看出,外汇留成制在推动人民币向可兑换货币方向发展的过程中起了重要作用,这体现在相当一部分用汇需求可以在外汇调剂市场上实现。但是,经常账户下的支付用汇仍然有一部分需要计划审批,并且由外汇留成导致的多重汇率的出现,也不符合经常账户下自由兑换的特征。
③经常账户下有条件自由兑换时期(1994-1996年):1994年我国对外汇管理体制进行了一次深远的改革,其内容主要包括汇率并轨,实行结售汇制等。这次改革使我国实现了经常账户下有条件的可自由兑换,这体现在取消了对经常账户收支的各类歧视性的多重汇率制,对境外团体的经常账户下用汇取消了计划审批等方面。至于有条件性,则主要体现在对外商投资企业及个人的经常账户下用汇仍存在一定限制。其间人民币汇率维持在1美元兑8.7人民币左右。
④经常账户下完全自由兑换时期(1996年12月至今):我国自1996年12月1日起,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八条的全部义务,这标志着中国实现了经常账户下人民币的完全可兑换。实现经常账户完全可兑换后,对经常账户下的外汇收支的管理仍然存在。与此同时,我国还对资本和金融账户实行比较严格的管制,基本原则是"管理从紧",严格审批和登记一切资本输出入、鼓励外商直接投资,严格控制外债规模、结构、目的和流向、对本国资本输出实行严格管理。
由上可知,我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过程是不断取消管制,进行市场化的过程,是一种帕累托改进。在计划经济时代,为追求赶超战略,大力发展高度资本密集型的重工业,通过抑制其他部门对外汇的需求,压低外汇的价格,把有限的外汇用于发展重工业,这一做法已被证明是无效率的。在1979年至1993年,实行外汇率额度留成,并形成调剂市场,这部分的解决了用汇需求问题,但有一部分仍受到限制,而且还存在多重汇率问题,扭曲了外汇的价格体系,使汇率不能完全反映市场的供求。1994年至1996年的经常账户下有条件自由兑换时期,除了对外商投资企业及个人的经常账户用汇存在限制外,其他的经常账户用汇都已市场化,并建立银行间外汇买卖市场,来形成反映供求关系的市场汇率,提高了外汇资源配置的效率。但由于结售汇制的固有缺陷和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垄断结构存在,使得银行间外汇市场形成的汇率仍不能完全反映居民、企业和商业银行等经济主体的意愿,外汇资源配置效率有待仅以提高。因此,逐步取消直接管制政策是不可逆转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