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股票外汇 > 虚假外汇循环骗税

虚假外汇循环骗税

发布时间:2021-05-15 22:41:21

㈠ 出口退税怎样发展成出口骗税

出口退税发展成出口骗税有以下手段。

1、假业务假凭证

出口退税的主要凭证有:出口报关单、外汇核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税票等。

采用此种手法的不法分子,一是有相当高的伪造上述退税凭证的设备和能力,二是通过非法手段骗取或利用合法身份,利用欺骗手段成立“皮包公司”并骗取出口经营权,或者与出口企业相勾结,并利用其合法身份持伪造单证,到退税机关骗税。

2、假业务真凭证

在目前退税机关防伪鉴别能力提高,单靠伪造退税单证不容易得手的情况下,骗税分子往往采取空车、空箱报关出口,或者以少报多、以次充好的手段骗取出口报关单,钻海关抽检率低的空子,蒙混过关;

采取与国外非法客商相勾结,将款项汇入国内,事先或事后汇出,骗取外汇核销单;与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生产企业人员相勾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用税票。

对增值税专用税票一般采取的手段是,在目前退税率较高的情况下,由与其相勾结的企业先缴税,取得增值税专用税票,连同取得的上述单证,持证到退税部门骗税。

如退税率为17%,先缴6.8%(17%×40%),那么,还能骗税10.2%,即骗税60%。此种手法虽然预先支付一定的骗税成本,但更具有极大的隐蔽性和欺骗性及诱惑力。

3、内外相互勾结

为了达到骗税的目的,不法分子惯用的手法就是打通关节、相互利用,不惜用金钱、美女打通企业、海关、外管、工商、外经、征税、退税等部门的关节,为其实施骗税打开方便之门。

在各种手段的诱惑下,有的工作人员直接给骗税分子提供退税凭证、通风报信,或明知有假给予放行,使骗税屡屡得逞。一是勾结外贸企业人员,以“委托代理出口”为名,采取“四自三不见”方式骗税。二是勾结生产企业人员,给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税。

三是勾结海关人员,明知出口有假也给予放行,出具报关单并传递虚假的报关出口信息,致使骗税得逞。四是勾结外汇管理部门人员,获取外汇核销单骗税。五是勾结工商、外经贸部门人员,使其披上合法身份的外衣,骗税更加方便。

六是勾结征税机关干部,在协查回函时,将其假发票、假税票说成真的,未征税说成已征税等,使骗税更加容易;七是勾结退税机关人员,其危害性更大,骗税易如反掌。

最后,如果党政官员被拉下水,就成为犯罪分子的保护伞,甚至形成地方保护主义,阻碍打击骗税斗争,不法分子骗税会更加有恃无恐。

(1)虚假外汇循环骗税扩展阅读:

从各地查处的骗税案件看,骗税的手法不断翻新,并出现新的特点和动态。

一是骗税手法更加隐蔽,退税部门的防骗难度加大;

二是骗税的胆量越来越大,更加肆无忌惮,活动更加猖獗;

三是骗税活动的范围逐步由敏感地区向非敏感区域转移,由南方向北方转移;

四是骗税分子消息灵通、行动迅速,通讯、交通工具先进,骗税一旦暴露,其不法分子会迅速携款逃窜,销声匿迹;或者负隅顽抗,对执法人员施加威胁甚至暴力反抗,妄图阻碍打击骗税斗争。

㈡ 出口骗税是怎么回事,求举例子说明解释

张某发,1986年生,2007年,大专毕业的他来到深圳,在一家外贸公司工作,积累了不少骗取出口退税的门道。2008年5月,他成立注册了深圳市隆泰祥进出口有限公司,据其后来向公安机关交代,“成立隆泰祥公司的目的就是用来骗税的,隆泰祥接收的发票都是虚开的”。
骗取出口退税的手法有多种,产品主要以服装、电子产品和家具为主。举例来说,A从河南农民手中收购棉花,但农民没发票只能写收据,价格高低随意写,A拿收据去税务机关抵扣,开出棉花的发票,税收成本大约3%,B则从A处收购棉花后,加工成纱线,征税约5%,外贸公司再以6%—7%的成本,从B手里大量购买增值税发票。
原本从纱线到服装,中间还需大量的工序,但坐在办公室里闭门造车的外贸公司要从这些环节生产企业处购票,操作起来很麻烦,因此,外贸公司提供的一张服装发票,纱线的原材料发票就占九成,这个明显的作假痕迹,一经检查则易暴露。
张某发团伙控制了17家服装生产企业和7家外贸公司。张某发与服装企业之间达成协议,由其为企业支付场地租金,或者每虚开一百万元给予1%的好处费,企业则为张某发虚开增值税发票提供条件。
财务方面由其姑父王某负责,伪造购销合同、记账凭证、账本账册以及划拨资金,对外大量虚开增值税发票到张某发控制的隆泰祥等7家外贸公司,再伪造外贸合同、接受境外资金入境、获取空白外汇核销,勾结货代“配货配票”,虚假报关出口骗取国家税款。

㈢ 出口货物香港一日游虚假贸易如何骗税

首先骗税的流程就不要打听了,违法的。
其实香港一日游贸易不全是骗税,原本香港一日游业务是解决了来料加工企业内销的流程,只不过后来被不良企业利用做了骗税。

㈣ 出口骗税的特点及现状

假业务假凭证。出口退税的主要凭证有:出口报关单、外汇核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税票等。采用此种手法的不法分子,一是有相当高的伪造上述退税凭证的设备和能力,二是通过非法手段骗取或利用合法身份,利用欺骗手段成立“皮包公司”并骗取出口经营权,或者与出口企业相勾结,并利用其合法身份持伪造单证,到退税机关骗税。
假业务真凭证。在目前退税机关防伪鉴别能力提高,单靠伪造退税单证不容易得手的情况下,骗税分子往往采取空车、空箱报关出口,或者以少报多、以次充好的手段骗取出口报关单,钻海关抽检率低的空子,蒙混过关;采取与国外非法客商相勾结,将款项汇入国内,事先或事后汇出,骗取外汇核销单;与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生产企业人员相勾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用税票。对增值税专用税票一般采取的手段是,在目前退税率较高的情况下,由与其相勾结的企业先缴税,取得增值税专用税票,连同取得的上述单证,持证到退税部门骗税。如退税率为17%,先缴6.8%(17%×40%),那么,还能骗税10.2%,即骗税60%。此种手法虽然预先支付一定的骗税成本,但更具有极大的隐蔽性和欺骗性及诱惑力。
内外相互勾结。为了达到骗税的目的,不法分子惯用的手法就是打通关节、相互利用,不惜用金钱、美女打通企业、海关、外管、工商、外经、征税、退税等部门的关节,为其实施骗税打开方便之门。在各种手段的诱惑下,有的工作人员直接给骗税分子提供退税凭证、通风报信,或明知有假给予放行,使骗税屡屡得逞。一是勾结外贸企业人员,以“委托代理出口”为名,采取“四自三不见”方式骗税。二是勾结生产企业人员,给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税。三是勾结海关人员,明知出口有假也给予放行,出具报关单并传递虚假的报关出口信息,致使骗税得逞。四是勾结外汇管理部门人员,获取外汇核销单骗税。五是勾结工商、外经贸部门人员,使其披上合法身份的外衣,骗税更加方便。六是勾结征税机关干部,在协查回函时,将其假发票、假税票说成真的,未征税说成已征税等,使骗税更加容易;七是勾结退税机关人员,其危害性更大,骗税易如反掌。最后,如果党政官员被拉下水,就成为犯罪分子的保护伞,甚至形成地方保护主义,阻碍打击骗税斗争,不法分子骗税会更加有恃无恐。 上述种种骗税行为都会给国家造成极大的损失,不仅国家财力被流失,而且也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秩序。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利欲熏心,以身试法。在当前退税率相当高的情况下,骗税分子如苍蝇见血,定会置法律于不顾频频活动,甚至敢冒杀头之祸铤而走险。有的企业受利益的驱使,也会与不法分子相勾结或直接进行骗税。
监守自盗,有机可乘。“苍蝇不叮无缝蛋”,骗税活动之所以频频发生,从主观上讲,主要是国家公务人员在金钱、美女等糖衣炮弹面前成了俘虏,经不起诱惑。正是由于这些腐败分子的存在才给骗税活动提供了条件和滋生的土壤。从客观上讲,个别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负责任,使骗税分子有机可乘。
手段落后,监控不力。目前,防骗手段虽有改善,但仍未从根本上改变手工操作、肉眼识别等落后局面。监控系统不配套,信息网络不健全,未能达到全面、快捷和准确地辨别出口业务的真伪。
征退脱节,机制不全。征退双方衔接不够、配合不力、监督不严,缺乏有效的征退约束监督机制,也是造成骗税的原因之一。
行政干预,地方保护。个别地方的领导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对打击骗税尤其企业骗税,错误地认为会影响当地经济的发展,不仅不予支持甚至乱加干涉和阻挠,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骗税行为。

㈤ 你好.我看到你说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已经不能开了,请问是哪个规定这么说得 请问您是在哪个城市

财税[2008]15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一、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
二、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㈥ 用于出口骗税就是没出口或者少出口的情况下,虚假申报收汇金额然后向国税局要退税。

想干坏事??出来混,迟早都是要还的。。。可以知道是怎么个状况,但是坏事最好不要去做哦!!

关于骗税,比较常见的是高报低出,完全不出货的空报,这个现象现在应该已经很少见了。海关的管理也比前几年应该说严格多了。
高报低出,无非是报十万美金,只出八万,甚至五万或者更低。而同时只要能够完成货款的转移(能够从国外汇对应的美金进来),在单据齐全的情况下,就可以申请多出部分的退税了。

至于增票,虽然增票是17%的点,但是实际上,考虑到各个环节的实际成本不同,并非所有的17%的进项增票,取得的成本都有17%那么高。如果只是花了7%(常规差不多这个比例)甚至更低就获取回来进项,那么,当退税高过这个成本的时候,貌似就有利可图了。

犯罪有风险,坐牢需耐心。。。:)

㈦ 怎样避免出口骗税

一要查找相对应的实际付款金额和付款日期;二要查找以什么方式支付的,特别要注意以信用卡、借记卡支付的相关信息;三要查找实际收款人及收款金额;四要了解经办此类具体事项的当事人;五要比对每次付款的日期与销货款结汇日期之间的关系,调查资金回流情况。到出口企业进行实地调查。一要摸清出口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的成立日期、企业法人代表及实际经营人、经营项目、规模大小、纳税(税负及税额)和盈亏等情况。
一般来说其经营不太正常,除非所出口的货物为商业零售企业总经销或者生产企业成立销售公司统销自产货物。商业零售企业经销商卖手机一般不给就像加油站一样,所以沉积票很多,从而有了出售外贸企业从事的此类出口业务,可根据外贸企业已申报退税的进货明细中的供货方,与征管信息系统的登记信息进行比对,一旦核实上游供货方为商业零售企业,需重点核实其购进货物的真实性

㈧ 骗取出口退税一般对出口企业的惩罚是什么样的

骗取出口退税罪相关法律
第二百零四条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一十二条
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 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8.28 法释{1998} 20号) 第一条以进行走私、逃汇、洗钱、骗税等犯罪活动为目的,使用虚假、无效的凭证、商业单据或者采取其他手段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的,应当分别按照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二节、第一百九十条、第 一百九十一条和第二百零四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与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勾结逃汇的,以逃汇罪的共犯处罚。 第五条 海关、银行、外汇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与骗购外汇的行为人通谋,为其提供购买外汇的有关凭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和商业单据而出售外汇,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第六条 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同时触犯二个以上罪名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第七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 的,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用于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的资金予以 没收,上缴国库。 第八条 骗购、非法买卖不同币种的外汇的,以案发时国家外汇 管理机关制定的统一折算率折合后依照本解释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5: 五十二、骗取出口退税案(刑法第204条第1款)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㈨ 出口骗税案中,单证员做了虚假外销合同,要承担什么责任

应该是连带责任,或包庇罪吧。建议在律伴问问律师看看。

㈩ 虚报发票被发现如何应对

虚开发票的情况:

(一)虚大出口货物价格

外贸企业和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以出口产品为幌子,通过国外接单、国内下单,采取非法手段虚报出口货物价格,高报出口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同时指使生产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抬高单价、抬高总金额,或抬高单价、降低数量,总金额不变。这种情况往往是在有真实货物出口的情况下进行,其形式貌似合法,手段更加隐蔽,更具有欺骗性。

(二)接受虚开发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生产厂家为了保持正常的税负率,必然要在进项发票上做文章,取得虚开的进项发票进行抵扣。废旧物资发票和收购发票由于享有免税等税收优惠和在税务控管上存在相当大的难度,成为骗税分子最佳的选择。生产厂家或采取自己成立废品回收公司,自己为自己虚开发票;或采取到当地废品公司缴纳一定的手续费后虚开发票。

(三)利用他人货物骗取出口退税

利用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不办理出口退税的条件,勾结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在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时,套用外贸企业的空白报关出口合同、出口发票、外汇核销单申报出口。同时,由开票企业与外贸公司签订虚假购销合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再用假结汇、虚构外贸合同等一整套退税手续来骗取出口退税。此外,给出口公司“供货”的生产企业,也非一般的“皮包公司”,这些生产厂家都有厂房、有工人、有设备。这是外贸企业骗税的惯用手法,应特别加以关注。

(四)“移花接木”申报退税

从小商品批发市场购进货物,经过一番包装,改头换面装船出海,在到达目的地之前,出口企业又通过传真,变更货物的名称和价格,既骗取了我国的出口退税,又避免了在进口国缴纳高关税。

(五)骗税企业资金的运作

第一种情况,在有真实货物出口的情况下,通过银行向国外客户银行收取货款,按报关单上的高报金额将外汇汇给外贸公司核销外汇,外贸公司收到汇款后按生产厂家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含退税款)将款项付给生产厂家,生产厂家在扣除了真实成交价和开票费用后将余额汇还给指定的私人账户。

第二种情况,虚列付款记录,在收到结汇后外贸企业扣除一定比例手续费,然后将所谓的货款汇给生产厂家;生产厂家再将收购款项汇给废品回收公司,其余的背书给相关公司或人员提取现金使资金回流;废品回收公司再将款项提现或汇到私人账户。

第三种情况,采取境内外勾结按照正常的交易方式运作资金,然后扣除相关手续费后再通过提取现金回流境外公司。

此外,在外汇运作方面,不法分子在骗取出口退税的过程中,为了掩盖其虚假货物循环的不法事实,使其货物的出口更为便利,骗税团伙就专门通过非法渠道,联系和获取外汇。实施过程中常常表现为先从国内各地收集外汇,炒到手后汇入香港、澳门的银行,再以外商的名义从银行开出外汇本票,支付给内地从事外汇业务的公司,实现境内外外汇循环,编造“真实”的出口创汇假象。这样,内地的外汇经港、澳银行一转,就变成了“创汇”。实际上,虽然外汇额增加了几倍、几十倍,但外汇绝对值并无增加。

(六)骗税货物的种类

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主要集中在出口退税率较高的劳保手套、家具、机械、电器、服装类商品上。

(七)跨地区、团伙作案

从已查处的骗税案来看,这类案件有涉案环节较多、跨地区联手作案,专业化、网络化、团伙式作案的基本特点。

二、成因分析

(一)海关对出口货物的查验率偏低,给不法分子虚假出口提供了可乘之机。

(二)金融监管体系不完善,纳税人多头开设银行账户,巨额资金通过多个账户提现走账,加大了税务机关的监管难度。

(三)随着《对外贸易法》的颁布实施,外贸企业户数增长过猛,部分企业合法经营意识不强,急于打开市场和创汇,加上主管部门监控不力,不法分子借机骗税。

(四)税务与海关等部门的信息不能实现即时共享。

(五)税收管理仍有漏洞。

一是由于税务机关监管不够到位,不法分子通过虚开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的手段来骗税。

二是税收日常监管不够到位,税务机关和税收管理员未能动态全面地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纳税情况,纳税评估效果不够明显,不能及时发现骗税的蛛丝马迹,特别是目前退税管理部门的审核工作仍主要集中在单证的审核上,虽经层层把关,但有的只局限于案头审计,特别是对出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了解不够,使一些异常出口企业不能被及时发现。

三是“金税工程”尚未覆盖的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

四是“两小票”经营业务往往是现金交易,又涉及到千家万户,调查取证工作难度较大。

五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还有待进一步加强,部分出口退税电子信息滞后。

六是出口货物的生产与出口、征税与退税的衔接机制不够健全等,客观上也为骗税提供了方便。

治理对策:

(一)税务机关要保持高度警惕,密切注意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特点,加强管理,加大监督力度。

一是要加强出口货物征税环节的管理,增强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的能力,切实加强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堵塞骗税漏洞。

二是推进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工作。根据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需要,加大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工作,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认证、信息比对工作,充分发挥金税工程对打击骗税的作用,提高出口退税的效率和准确性。

三是在加强“就单审单”日常案头审计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调研,努力探索建立一套严密的出口退税预警监控机制,完善出口退税机制和退税评估机制,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加强出口退税执法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查深查透。

四是应将“金税工程”覆盖到的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或在使用此类发票的企业推行使用普通发票,凭普通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二)加强部门协作,合力打击骗税行为。出口退税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税务、财政、海关、外汇等部门和出口企业。只有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才能从源头上堵塞骗税漏洞。税务部门要依法治税,从严治队,规范管理,加大防范和打击力度,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财政部门要根据新形势、新情况,积极主动会同税务等部门探索共同加强出口退税监管的新形式、新办法;外经贸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出口企业的管理,教育和引导出口企业端正经营思想,进一步规范进出口经营行为;出口企业要加强财务管理,诚信经营,依法纳税,依法退税。同时各部门应进一步健全执法体系,建立严格的执法责任制,明确海关、外汇管理部门、主管税务机关的责任。海关应保证货物出口的真实性和海关报关单电子信息的真实性;税务部门主管征税机关应保证货物的完税和专用发票、税票电子信息的真实性,出口退税机关在审批退税时,应对退税企业提供的退税法定凭证与其电子信息的一致性和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三)积极推进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建设。加大对出口退税管理的科技投入,拓展和整合“金关”、“金税”工程的功能,进一步健全出口退税电子信息网络系统,提高出口退税的工作效率和预防骗税的能力。充分利用“金关”、“金税”工程对出口货物报关单、外汇核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货物税收缴款书等电子信息实施全面核对,努力实现在线稽查和随时稽查,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净化出口退税环境。

阅读全文

与虚假外汇循环骗税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宝钢5月份价格政策 浏览:344
口子窖酒股票价格多少钱 浏览:958
淄博公司融资 浏览:237
武汉君之创投资有限公司 浏览:110
海通期货出金 浏览:333
全球外汇平台排行 浏览:28
没买基金很后悔 浏览:876
PayPal股票 浏览:750
有关投资心理的书籍 浏览:84
信托工程 浏览:940
pfa理财 浏览:260
哪些活期理财有签到金 浏览:445
融资经验交流 浏览:354
外汇玩的心跳 浏览:697
月美元汇率今日对人民币 浏览:127
炒外汇入门图解 浏览:636
南昌哪里黄金便宜 浏览:989
谁是你心中的投资女神 浏览:975
270026基金净值查询 浏览:278
广州质押融资 浏览:6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