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违反外汇管理应该移交什么机关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家外汇管理局于1997年4月8日对外公布并施行了《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办案程序》(以下简称《程序》)。《程序》的公布和实施,使外汇检查工作更趋于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应严格按照《程序》的规定进行。下面对《程序》的内容作出详细介绍。
一、基本原则
为确保外汇管理局依法行使检查职权,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外汇检查工作程序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实事求是,从客观实际出发,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二、外汇检查的管辖权
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由行为发生地外汇管理局负责。
三、外汇处罚诉讼时效
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行政处罚适用的法律情节
1.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1)主动减轻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向外汇局坦白交代违法事实,积极配合检查、真诚悔改的。
2.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处罚:
(1)主动消除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人胁迫有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
(3)配合外汇局查处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
(5)其他依法减轻处罚的。
3.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免予处罚。
五、外汇检查的立案程序
外汇管理局对通过举报、自查自报、其他外汇管理局及其他有关部门交办或移送、外汇管理局检查发现等渠道反映的违反外汇管理行为予以立案查处。
对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及时移交有关行政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外汇检查的实施
1.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国家外汇管理局检查证”或本局介绍信。检查应制发“检查通知书”,提前5天通知当事人。
2.询问当事人、证人和调查有关情况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当事人应作好“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检查人员应在笔录末页签名。
询问证人应当分别进行并作好“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交证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
3.对收集到的书证、物证等证据材料,应当说明来源和出处,并由出证人签名并盖章。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又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登记清单,外汇管理局应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七、外汇检查的处理
1.外汇管理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须制作“行政处罚征求意见书”,向当事人说明准备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和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外汇管理局对当事人给予停业、吊销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或罚没款金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在“行政处罚征求意见书”中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3.检查人员在违法事实调查清楚,证据确凿,法律手续完备后,应填写“检查报告”。此报告应经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4.对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情节复杂或者违法金额在等值2000万美元以上的,需给予较重处罚的,应由作出处罚的外汇管理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5.作出处罚决定后,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该书应包括如下内容:
(1)当事人姓名、住址、单位名称、法人代表等情况;
(2)认定的违法事实;
(3)适用处罚的理由、依据;
(4)作出的处罚决定;
(5)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
(6)不服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7)作出处罚决定的外汇管理局名称、印章和期限。
6.对需给予处罚的违反外汇管理行为,违法金额超过等值2500万美元或违法所得超过等值2000万元人民币的,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事先应将“检查报告书”及有关证据材料和处理意见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批复后才能处理。
7.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五款“其他逃汇行为”;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违反外债管理的其他行为”;第四十五条第四款“非法使用外汇的其他行为”进行处理,处罚决定前须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8.“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直接送达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填写“送达回证”。直接送达有困难时,也可以挂号方式邮寄送达,送达日期以当事人收到之日为准。
八、外汇处罚的执行
1.处罚决定除需立即执行的以外,执行期限一般应在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对外汇管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提出复议申请或行政诉讼,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外汇管理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没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处罚决定的外汇管理局及其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没款,应通知当事人到指定银行办理缴纳罚没款手续,并持交款凭证报送作出处罚决定的外汇管理局存档。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后,应将全部材料及时存档。存档期限为5年。
九、外汇检查的复审
外汇管理局实施处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上级外汇管理局或原承办局有关负责人责令复审后进行纠正(原承办局)自行复审纠正的处罚决定,必须经当地外汇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
无法定处罚依据的;
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违反规定的处罚程序的。
在复议期限内,当事人申请复议的,一般应适用复议程序。但被申请人(原承办局若采取复审程序纠正自己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且当事人同意撤回复议申请的,可适用复审程序。外汇管理局经过复审纠正自己的处罚决定的,应制发“复审决定书”通知当事人。
十、外汇检查的简易程序
检查处理下列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处罚依据,需给予当事人警告或应给予对个人处罚款在50元人民币以下的,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在1000元人民币以下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简易程序包括如下内容
(1)向当事人出示“国家外汇管理局检查证”;
(2)告知当事人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事实以及适用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3)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制发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使用时经主管检查的有关负责人批准后填发;
(5)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送达当事人。
十一、法律责任
1.外汇管理局施行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外汇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性质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2.检查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外汇管理局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外汇管理局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㈡ 外汇管理局ASONE都按照操作手册设置了,弹出来的对话框还是空白,跪求大神赐教
首先,确认一下,是不是 IE 浏览器?
如果是的话,确认一下 IE 的版本是 8 以上。
都确认之后,再检查一遍手册上的设置项,主要有四大块:
确实有点麻烦。不过听说快升级了。
㈢ 青岛海关进口运保费合并的如何申报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应该是海关H2000的退单提示吧,目前我只找到如下内容,供你参考。
正确解读H2000系统电子退单提示信息提高报关单申报规范性
海关审单作业系统对所有报关单电子数据由计算机依据一定的审单参数与通道判别标准对报关单电子数据进行自动审核。电子审单首先对申报的报关单电子数据进行规范性审核,审核判断的依据是各职能部门预先设定的规范性参数,计算机对审核后的报关单作接受申报与不接受申报两种处理。
目前,海关对报关员实行记分考核管理,很多报关单位对报关单电子数据不能通过海关系统规范性审核、被系统自动退回的报关单数据不知原因何在,该作如何修改。现总结常见的H2000系统电子自动退单类提示信息,以供关区海关各业务现场参考使用,并对本业务现场报关企业加强指导,以共同规范报关员报关行为,提高关区整体报关质量。
一、舱单类错误提示:
1.系统提示:“0069提运单号在进口舱单中找不到”
原因一:进口报关单申报的舱单数据栏目(进口口岸、进口日期、运输方式、运输工具、航次、提单)正确,海关舱单库里没有该进口报关单申报的舱单数据。需要到申报地海关舱单管理部门查询舱单数据,待海关收到船公司传输的舱单电子数据后再重新申报;
原因二:进口报关单填制错误,申报的舱单数据栏目(进口口岸、进口日期、运输方式、运输工具、航次、提单)不正确。以上舱单数据项与海关舱单库中数据项有任一不相符,系统则不能通过比对,需要到申报地海关舱单管理部门查询正确舱单数据并修改进口报关单后重新申报。
2.系统提示:“0067进口舱单核注有问题,毛重超范围”
原因一:进口报关单填制错误。报关单表头“毛重”栏目填制数量大于海关舱单数据中的“毛重”数量,需要到申报地海关舱单管理部门查询正确舱单数据并修改进口报关单后重新申报;
原因二:同一票进口舱单提单项被重复申报。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提运单号,如该提运单号已经被1票进口报关单核注,再次重复申报该提运单号时,系统会作此退单提示。可到申报地海关舱单管理部门查询该提单号对应的进口报关单号,舱单管理部门可以通过H2000系统舱单管理模块-非贸物品核注核销管理系统-非报关单核注核销功能查看提单的核注情况。
3.系统提示:“0068进口舱单未经确认”
进口报关单舱单数据栏目填制正确,海关舱单库中也有该舱单数据,但该舱单未经确认。正常情况下,海关接收的舱单数据系统自动进行确认,但如果一票进口舱单经过修改或分票操作后,需要人工再次对此舱单进行确认。需要联系申报地海关舱单管理部门对该舱单进行确认后再重新申报。
4.系统提示:“0649不具备进行征税处理的条件(转关货物未运抵指运地)”
系统对转关运输货物进口报关单因报关单填制的舱单数据栏目(进口口岸、进口日期、运输方式、运输工具、航次、提单)不正确,作此退单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要求,转关运输货物报关单相关舱单栏目正确填制为:
进口口岸: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进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而不是申报地海关名称及代码);
进口日期:指运载所申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的日期;
运输方式:指载运货物进出关境所使用的运输工具的分类,进口转关运输货物,按载运货物抵达进境地的运输工具填报(而不是按境内从启运地海关运至指运地海关的运输工具申报);
运输工具:指载运货物进出境的运输工具的名称,直转、提前报关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
航次:指载运货物进出境的运输工具的航次编号,中转转关方式填报“@”+进境干线船舶航次;直转、提前报关免予填报;
提运单号:指进出口货物提单或运单的编号,直转、中转填报提单号;提前报关免予填报;
以上报关单栏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作相应修改后再重新申报。
二、企管信息类错误提示:
1.系统提示:“0098经营单位未备案、无报关权或企业不允许异地报关”
原因一:报关单申报的经营单位无异地报关权。该提示一般出现于异地企业在青岛关区通关,企业的异地报关权取决于企业注册地海关企管部门对其注册备案信息的审定,在企业备案数据中有“允许异地报关”选项,选中此项功能的企业方具有异地报关的权限;否则不允许异地报关。企业需要到其注册地海关企管部门确认其有无异地报关权;
原因二:报关单填制错误,经营单位代码填制有误。企业在山东电子口岸数据分中心(以下简称“数据分中心”)完成预录入环节,而数据分中心的电子数据与海关H2000系统电子数据仍存在不同步的情况。正常情况下,预录报关单时应输入经营单位的有效海关注册编码,自动调阅出企业中文名称,但部分报关单位往往先输入企业中文名称,调阅出企业的海关注册编码,如果该企业曾在海关变更过注册信息,而变更后的注册信息未同步到数据分中心,那么通过企业中文名称调阅出的海关注册编码实际上在海关H2000系统企业备案库中是不存在的,H2000系统经过比对认定该经营单位在海关未备案;
报关单位应先确认经营单位有效的海关注册编码,预录报关单时输入经营单位的有效海关注册编码,自动调阅出企业中文名称;如果经营单位的有效海关注册编码在数据分中心不存在,应先联系数据分中心重新下载该经营单位的海关注册编码后再进行报关单预录入,尽量避免通过人工输入企业中文名称调阅企业海关注册编码的方式进行预录;
2.系统提示:“0099经营单位超期或被布控”
原因一:经营单位在海关注册备案的“企业报关有效期”超期。企业可在注册地海关企管部门核实在海关备案的“企业报关有效期”是否在有效期内;
原因二:经营单位在海关注册备案的“企业工商注册有效期”超期。企业可在注册地海关企管部门核实在海关备案的“企业工商注册有效期”是否在有效期内;
(“企业报关有效期”、“企业工商注册有效期”任一项超期H2000系统都会提示“经营单位超期…”)
原因三:经营单位被海关相关部门布控。企业可在注册地海关企管部门核实企管信息中的企业属性“布控”情况,只有企业信息正常情况下才能通关;
3.系统提示:“0118申报单位未备案、无报关权或企业不允许异地报关”
申报单位(即报关行)不允许异地报关。申报单位注册地海关企管部门对其限定是否允许异地报关,并对允许异地报关进行了关区(包括本关区内各业务现场)限定,申报单位在超出异地报关限制关区外申报时,系统会认定该申报单位“无报关权或企业不允许异地报关”。
申报单位可在注册地海关企管部门核实企管信息中是否批准“允许异地报关”功能,并核实“允许异地报关”的关区限制。
三、加工贸易手册类错误提示
1.系统提示:“0037进出口岸与加工贸易备案手册不符”
报关单申报的进出口口岸不在《加工贸易手册》备案的进出口口岸范围内。加工贸易手册最多可以备案5个进出口口岸,备案地海关加贸部门根据企业和商品风险程度限定进出口口岸。
2.系统提示:“0527申报数量超过加工贸易手册备案允许数量”
报关单申报的商品数量超过《加工贸易手册》备案允许的数量。企业可到手册备案地海关加贸部门检查手册进出口情况,应在加工贸易手册备案允许的数量范围内申报。
3.系统提示:“0498商品名称与加工贸易手册备案数据不符”
报关单填制类错误。正常情况下,报关单在数据分中心预录入环节应先输入《加工贸易手册》的备案号,调阅出手册备案的相应内容,即报关单申报的商品项与手册备案的商品项应该是完全一致的。由于数据分中心的电子数据与海关H2000系统电子数据仍存在不同步的情况,有时已在海关备案的《加工贸易手册》在数据分中心无此备案数据,应该通过数据分中心重新下载手册数据后再预录报关单。但部分申报单位采取比照手册纸面备案内容人工输入报关单商品项,因个别标点符号有差异以及是否在非中文状态下半角字符输入等因素,人工输入的内容与手册备案的电子数据内容不能完全比对,系统会作此提示并退单处理。
因此,在预录入环节,如果数据分中心无此手册备案的电子数据,应先通过数据分中心重新下载手册电子数据,再根据手册备案号调阅手册相关备案内容进行预录,尽量避免采取人工比对手册纸面数据输入的方式预录。
4.系统提示:“0337手册已暂停执行或银行台帐通知单未登记”
原因一:手册由于某种原因被备案地海关加贸部门暂停执行;
原因二:手册因办理备案内容变更、展期等手续,海关开出的银行台帐通知单未返回登记,手册不能正常执行。
企业需要到手册备案地海关加贸部门核实手册执行情况,恢复手册执行后,手册方能正常使用。
5.系统提示:“0338手册已报核、核销或结案”
手册如已申请报核、已被核销、已结案,都不能再正常通关。
如手册已报核但海关还未核销,确需使用该手册的,报核企业可联系主管海关加贸部门退回核销申请电子数据;如手册已核销、已结案,将不能再执行。
6.系统提示:“无加工贸易手册备案电子数据”
报关单填制类错误。这种情况下并非该手册没有在海关备案,而是因为报关单商品项号填制错误导致系统无法比对到手册上相应项号的商品项。加工贸易合同项下进出口货物,必须填报与《加工贸易手册》一致的商品项号,所填报项号用于核销对应项号下的料件或成品数量。
需特别注意的报关单填制:
1)加工贸易边角料、副产品内销,应填报手册中对应的料件项号;当边角料或副产品对应一个以上料件项号时,填报主要料件项号;
2)加工贸易半成品放弃应按单耗折回料件,以料件放弃申报,填报手册中对应的料件的项号;
3)加工贸易副产品退运出口、结转出口或放弃,应填报手册中新增的变更副产品的出口项号。
7.系统提示:“0409电子账册超报核时间未报核(报核时间:上次报核日+180+30天)
电子账册在海关规定期限内未向海关报核,导致电子账册不能正常执行。电子账册联网企业应当在海关确定的核销期结束之日起30日内完成报核,否则,系统自动将超期电子账册停止执行。
8.系统提示:“0758含已暂停进出口的商品”
报关单申报的《加工贸易手册》中的商品项含有已暂停进出口的商品。海关总署2007年第17号公告公布了加工贸易禁止进出口商品目录,对列入此目录的商品,《加工贸易手册》备案地海关加贸部门按文件规定的禁止方式(禁止进口、禁止出口、禁止进出口)对手册执行情况进行限制。
9.系统提示:“0479含非法商品编码”
《加工贸易手册》中备案的商品编码在《税则》中已进行调整,原商品编码已不存在。需要变更《加工贸易手册》中商品编码后再重新申报。
四、征免税证明类错误提示:
1.系统提示:“0107收(发)货单位与征免税证明不符”
报关单填制错误。报关单在预录入环节应在备案号栏输入《征免税证明》编号调阅出备案的电子数据,如强行采取人工比照《征免税证明》纸面内容强行输入,如输入内容与《征免税证明》不完全一致(符号及数字都必须使用非中文状态下的半角字符),则被系统退单。
建议在预录入环节预录入报关单时,应按要求规范预录,尽量避免采取人工强行输入方式。
2.系统提示:“0349无征免税证明电子数据”
报关单填制的《征免税证明》编号在H2000系统中查询不到电子数据。企业需要到《征免税证明》备案地海关减免税主管部门核实《征免税证明》备案情况,《征免税证明》在H2000系统中备案的电子数据正常后再重新申报报关单。
3.系统提示:“0497商品规格型号与征免税证明不符”、“0499商品名称与征免税证明不符“
报关单填制的商品规格型号/商品名称与《征免税证明》备案的商品规格型号/商品名称不相符。正常情况下,报关单在预录环节,应在报关单“备案号”栏输入《征免税证明》编号,调阅出商品备案的相关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的商品项内容应与《征免税证明》备案的商品项内容完全一致。如果在预录环节采取人工比对《征免税证明》纸面内容强行预录,会因个别标点符号有差异以及是否在非中文状态下半角字符输入等因素,人工输入的内容与《征免税证明》备案的电子数据内容不能完全比对,系统会作此提示并退单处理。
因此,在预录入环节,应尽量避免采取人工比对纸面数据输入的方式预录。
4.系统提示:“0617申报货值超过征免税证明允许额度”或“商品用汇额度超项目备案剩余用汇额度”
原因一:《征免税证明》减免税额度或剩余用汇额度不足。企业可在《征免税证明》签发地海关查询项目备案数据,如果申报货值、商品用汇额度的确超过项目备案免税额度、用汇额度,需要主管海关减免税部门增加额度。
原因二:报关单填制错误。如果《征免税证明》是征税表,征免为“照章”,如报关单“征免”一栏错误填制为“全免”,H2000系统视为《征免税证明》允许减免税额度不足,作该提示退单。应修改报关单后重新申报。
五、许可证类错误提示
1.系统提示:“0318许可证商品未输入许可证号”
常见原因为报关单填制错误。许可证号应填制在报关单表头“许可证号”一栏,一票报关单中只允许输入一个许可证号,进出口商品如属应证商品,必须输入许可证号;非应证商品不得输入许可证号。检查报关单“许可证号”栏目填制后重新申报。
2.系统提示:“0319许可证号为非法码”
报关单许可证号填制格式有误。报关单表头“许可证号”一栏许可证号格式为:2位年份号-XX-顺序号。检查报关单“许可证号”栏目填制后重新申报。
3.系统提示:“0357许可证已结案或超期”
原因一:许可证电子数据已经结案。已经结案的许可证不能再正常执行。如确需再使用的,应经过海关许可证管理部门的批准,将许可证取消结案后才能使用;
原因二:许可证已过有效期。对有效期已超期的许可证电子数据无法正常使用,企业应持证到原发证部门更改有效期或重新办理有效许可证后再向海关申报。
六、外汇核销单类错误提示
1.系统提示:“0367无外汇核销单电子数据或与核销单企业不一致”
原因一:无外汇核销单电子数据。企业在电子口岸上备案的外汇核销单电子数据还未传送到海关。企业可在电子口岸查询,当外汇核销单海关状态为“未用,可报关”时,才能向海关申报;
原因二:报关单经营单位海关注册编码填制错误。海关已收到外汇核销单电子数据,但报关单申报的经营单位编码与外汇核销单上备案的企业编码不一致。首先应核实企业有效的海关注册编码,修改报关单填制后再重新申报;
原因三:报关单经营单位海关注册编码填制正确,外汇核销单备案的企业编码有误。一般是企业在海关已变更海关注册编码,但电子口岸操作员卡未及时变更企业注册编码,仍为原海关注册编码,所申领的外汇核销单备案的也为原海关注册编码。企业应及时变更电子口岸本企业相关信息,重新申领外汇核销单后再向海关申报。
2.系统提示:“0368外汇核销单已被其它报关单使用”
报关单填制错误。报关单“结汇证号”一栏错误输入已经核注过的外汇核销单。外汇核销单的海关状态只有在“未用,可报关”才能正常向海关申报,海关状态为“已核注”的外汇核销单不能再次使用。更换有效外汇核销单并修改报关单后再重新申报。
3.系统提示:“0369外汇核销单已经作废”
报关单上申报的外汇核销单已被外管部门置作废状态,已作废的外汇核销单不能再次使用。更换有效外汇核销单后再重新申报。
七、其它退单提示:
1.系统提示:“0178统计逻辑检查不能通过”
申报的进口报关单未输入集装箱信息。目前,部分申报单位只在填制出口报关单的时候申报完整的集装箱信息,而对进口报关单不申报集装箱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规定,报关单申报的集装箱号应填报在集装箱表中,一个集装箱填一条记录,分别填报集装箱号、规格和自重。即进出口报关单都应该按要求申报集装箱信息。
2.系统提示:“0189有协定税率商品的报关单备注栏填写不规范”
报关单填制规范中的“原产地证书代码”为“Y”;“优惠贸易协定代码”目前为:“01”、“02”、“03”、“04”、“05”、“06”、“07”、“08”。其中:
属于“亚太贸易协定”项下的进口货物填“01”;
属于“中国-东盟自贸区”项下的进口货物填“02”;
属于“内地与香港紧密经贸关系安排”(香港CEPA)项下的进口货物填“03”;
属于“内地与澳门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澳门CEPA)项下的进口货物填“04”;
属于“对非洲特惠待遇”项下的进口货物填“05”;
属于“台湾水果零关税措施”项下的进口货物填“06”;
属于“中巴自贸区”项下的进口货物填“07”;
属于“中智自贸区”项下的进口货物填“08”。
其中原产地证书未实行联网管理的,报关单“备案号”栏为空,在报关单“随附单据”栏随附单证代码项下填写“Y”,在随附单证编号项下“<>”内填写“优惠贸易协定代码”+“:”+“需证商品序号”。例如《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口报关单中第1到第3项和第5项为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商品,应填为:“<01:1-3,5>”。
上述报关单填制中所有尖括号“<>”、逗号“,”、连接符“-”及数字都必须使用非中文状态下的半角字符。
3.系统提示:“0598申报单价为非法数值”
如果《加工贸易手册》备案商品的计量单位为“万个”、“千只”、“亿个”、“万套”之类时,报关单申报时商品数量、商品总价如果较小,根据总价/数量=单价的逻辑计算关系,单价值出现小数点后N个零时,系统会认为申报单价为非法值,系统中设置只保留小数点后2位数。
需要变更《加工贸易手册》备案商品的计量单位,报关单填制系统认可数值范围内的商品单价。
4.系统提示:“0608成交币制代码不合法”
报关单填制的币制不在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中。币制,指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价格的币种。应根据实际成交情况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货币名称或代码,如《货币代码表》中无实际成交币种,需转换后填报,并将原实际成交币制填写在报关单“备注”栏中。
5.系统提示:“0649不具备进行征税处理的条件”
原因一:未进行当天汇率、缴款期限的维护(如运行机重新启动必须再次维护当天汇率及缴款期限)。可联系海关审单部门查询当日外汇折算率表或缴款期限,如无,需要维护当日汇率或缴款期限;
原因二:当日的外汇折算率表中的统计用美元折算率维护有误。海关统计部门应查询当日统计用美元折算率,如有异常,需修改统计用美元折算率;
原因三:报关单填制的币制不在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中(如TWD)。可折算为其他货币申报,并在报关单备注栏内注明原申报币制;
原因四:报关单成交方式与运保费填制有误。对于出口报关单,申报总价与运保费为减项关系,当运保费总值高于申报总价成负数比例时,H2000系统将会自动退单处理。
可根据实际情况修改报关单相应栏目后重新申报。
6.系统提示:“0396查询不到有效的进口结关报关单”
属于加工贸易结转类报关单常见错误提示。
原因一:出口结转报关单填制错误。加工贸易结转类报关单应先报进口、再报出口,并将已结关进口报关单号填在出口报关单“关联报关单号”栏。如果出口报关单“关联报关单号”栏输入错误的转入进口报关单号,系统将查询不到有效的进口结关报关单;
原因二:报关单申报顺序有误。加工贸易结转类报关单应先报进口、再报出口,部分申报单位在进口结转报关单审结后、放行前(放行前进口报关单未结关)申报了出口结转报关单,系统将查询不到有效的进口结关报关单。
以上两种情况,都需要删除结转进口、出口报关单。系统设定加贸结转类报关单不允许修改,只能撤销,且应先撤销出口报关单,再撤销进口报关单,然后再重新申报。
7.系统提示:“0479含非法商品编码”
报关单申报的商品编码在海关《商品综合分类表》中不存在。《税则》转换时期多出现该提示。应该按照调整后的《税则》选用有效商品编码重新申报
㈣ 从金融危机看保险业发展与创新
随着次贷危机从次级抵押贷款(subprime mortgage)向-A贷款蔓延、从私营证券化向公营证券化蔓延,次贷危机进一步升级,更多的问题金融机构被暴露出来。美国当地时间9月15日,AIG的股价暴跌61%至4.76美元,令AIG市值缩水近200亿美元。今年以来,该股累计下跌93%,为道指成分股中表现最差的一个。
自美国次贷危机爆发以来,AIG连续三个季度出现净亏损。2007年第四季度净亏损52.9亿美元,今年第一季度亏损78亿美元,二季度亏损53.6亿美元。截至二季度AIG的CDS业务累计亏损已高达250亿美元。16日晚,美国政府同意授权纽约联邦储备银行向AIG提供850亿美元紧急贷款,以换取79.9%股权的控股方式接管AIG。贷款窗口的有效期为24个月,利率为3月期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LIBOR)再加850个基点。AIG 被美国政府接管,避免了当下倒闭的命运,但850 亿美元的高息贷款其实是一个清盘方案,普通股东很可能最后血本无归,AIG 仍不得不通过出售资产来尽快还清这笔贷款。
重新审视保险公司在次贷危机中的角色,不仅能够帮助我们厘清这场金融风暴的脉络和走向,而且有助于深入评估保险行业呈现的新特征和新型风险。
保险公司在次贷风险传导链条中的重要作用
过去的20多年中,金融资产的迅速膨胀,银行作为信贷发放者的重要性正在不断下降,国际大型银行逐步由传统的买入持有(buy-and-hold)盈利模式向发起分配(originate-to-distribute)盈利模式转变,即银行通过证券化、信用衍生工具将其发放的信贷进行再次分配到资本市场上,更多的成为交易型主体。银行商业模式转变带来的一个重要变化,就是降低了银行对信贷风险的脆弱性,风险被广泛地分布在银行体系之外。在originate-to-distribute模式中,信用增强成为最重要的一环。
从全球范围来看,信用增强已经渗透到包括债券发行在内的传统金融业务领域的多个方面。其中,保险公司是参与信用风险转移的最主要非银行金融公司之一,并且通过CDS等产品成为次贷风险的最终承担者之一。2008年初以来,包括债券保险和金融担保公司在内的保险公司在整个危机的演进过程中开始在事实上成为重要的一环。从年初引发MBIA、AGC等债券保险公司到近期陷入财务危机的AIG都引发了市场的严重动荡。
AIG的失误在于其CDS净敞口大、流动性要求高
次贷危机暴露出很多大型的保险公司与次级信贷产品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一是保险公司是次级债券的投资者,这部分遭受的损失往往有限,并且是可控的。二是保险公司为次级债券提供担保。三是保险公司为次级债券提供信用违约互换产品(CDS)。信用违约互换是把信用风险从其他风险中剥离出来,形成能在金融市场上买卖的合约产品。信用违约互换的买方定期支付固定金额或前期费用给保户提供方,作为交换,一旦标的资产(通常是债券)发生违约,信用违约互换的卖方将向买方进行支付或有偿付款。CDS的风险主要取决于其标的资产和交易对手,而这次导致金融机构大幅亏损的CDS,其标的资产相当一部分恰恰是高风险的CDOs(Collateralized Debt Obligation,担保债务权证),主要是次级抵押证券。
AIG危机爆发后,很多人指责AIG参与CDS交易。但现实的情况是,CDS是管理交易对手风险,特别是债券风险的重要工具。很多保险公司也都选择CDS作为对冲债券风险的工具。如今年二季度末,AXA披露其持有的CDS净名义敞口是175亿美元,Swiss Re用于对冲债券风险的CDS名义也达97亿美元。问题的关键在于,AIG没有完全对冲其CDS敞口。AIG 持有1000亿左右的房地产、次贷证券,通过旗下的AIGFP(AIG金融产品公司)进行信用违约互换进行风险管理。AIG资产负债表上的信用违约互换资产余额是116 亿美元,而负债是242 亿美元,其间还有126 亿的缺口。
尽管从风险的最终归属来看,CDS基本上与债券担保相同,但CDS特别是高级CDS,对提供者的流动性要求更为苛刻。AIGFP为其交易对手提供的所谓的高级CDS,还需要为CDO和套利组合中的多数信用衍生工具提供抵押资产。抵押资产的数额取决于信用衍生产品的重置价值或是债券的市值。同时,抵押资产的数额还与AIG信用评级和债券信用评级有关。因此,一旦CDS的价格变动,或者标的资产CDOs的价格变动,以及AIG自身的信用等级有变动,AIG必须提供更多的流动性资产作为抵押。最坏的情形不可避免地出现了,次贷危机的爆发,几乎使上述所有条件全部被触发:在去年和今年上半年有相当数量的CDO的信用评级被降,AIG 在信用违约互换业务上出现大幅亏损,3 大评级机构都调低对其的评级,导致AIG 向交易对手增加几百亿美元的抵押品。截至2008年7月31日,AIGFP因CDO评级的恶化,为其高级信用衍生品提供了总计约165亿美元的抵押资产。
除了CDS外,AIGFP还提供了许多具有隐性担保的产品,也都具有信用衍生品的特征。如AIG的2a-7 puts产品。该类产品允许CDO在不违约但难以售出的情况下,计入AIG的资产负债表。在今年二季度,AIG共为名义价值为188亿美元的CDO产品提供了 2a-7puts。这极大地增加了公司持有的CDO产品敞口。
AIG的失误还在于其多条业务线染指次级债券产品
AIG作为一个大型金融集团,业务涉及保险、银行、租赁等多个领域。从其他业务的收入来看,AIG本身的盈利性较好,如寿险和退休金业务,海外业务和飞机租赁业务等,但AIG的多个业务线条、多家子公司都涉足到次级信贷和次级债券中,因此对次贷整体较高的风险敞口拖累了其财务状况。
一是债券担保业务。可以看到,AIG提供担保的债券中接近30%的信用评级在AA以下。这导致AIG在担保业务中的净利润从2007年1季度的-7800万迅速增长到2008年年中的-51800万。
二是抵押贷款保险。这项业务是由AIG旗下的UGC提供的,为具有不同顺序求偿权的贷款进行保险。
三是高级信用衍生品,主要是指AIGFP提供的CDS产品。截至2008年6月30日,AIGFP的高级信用衍生品净敞口为4410亿美元,共涉及208笔交易。其中以CDO为标的的信用衍生品共计578亿美元,这当中65%,也即约364亿美元的CDO已经被降级,还有339亿美元的CDO处于降级的边缘,因此导致的盯市损失累计达248亿左右。
四是AGF(American General Finance)提供的房地产贷款。
五是AIG Investment在保险投资组合中持有的次贷资产。截至2008年6月30日,AIG的2618亿保险投资组合中有24%是RMBS, 1%的CDO以及5%的CMBS。前两者都与次级贷款有很大的关联。比如,AIG投资的RMBS中,有接近200亿的是次级贷款的RMBS。
多业务线通过不同方式涉足次贷,不仅使AIG面临高额的风险敞口,也给整个集团风险的计量和管理带来很大的困难。此外,AIG庞杂的组织架构也是导致其难以全面管理风险、反映滞后的重要原因。
AIG危机揭示保险风险新特征
一是金融风险呈现出向保险市场传递的新途径。资本市场的投资收益下降,不仅会影响保险公司的净资产和偿付能力,还可能使保险公司的流动性出现问题。这次AIG就是在偿付能力充足的情况下,因流动性不足而陷入危机。
二是保险业对金融市场的深度介入,使其周期性特征明显增强。传统上认为保险业对经济周期并不敏感,特别是寿险业。但从近二十年国际保险市场的经验来看,受保险深度参与金融市场的影响,保险业的周期特征日益明显。例如, 1997-2001年日本保险公司的倒闭风潮,以及2000-2002年全球股市下跌削弱保险公司的资本实力,都表明保险业对经济周期波动的敏感性显著增强。
三是在宏观经济下行,金融市场波动的条件下,平滑经济周期波动对我国保险业的影响具有现实意义。从负债角度,要加强负责管理,重视承保利润和产品定价。从资产角度,则要通过拓宽投资渠道分散投资风险和周期风险.
㈤ 海关QP4.0系统回执的常见提示内容
应该是海关H2000的退单提示吧,目前我只找到如下内容,供你参考。
正确解读H2000系统电子退单提示信息提高报关单申报规范性
海关审单作业系统对所有报关单电子数据由计算机依据一定的审单参数与通道判别标准对报关单电子数据进行自动审核。电子审单首先对申报的报关单电子数据进行规范性审核,审核判断的依据是各职能部门预先设定的规范性参数,计算机对审核后的报关单作接受申报与不接受申报两种处理。
目前,海关对报关员实行记分考核管理,很多报关单位对报关单电子数据不能通过海关系统规范性审核、被系统自动退回的报关单数据不知原因何在,该作如何修改。现总结常见的H2000系统电子自动退单类提示信息,以供关区海关各业务现场参考使用,并对本业务现场报关企业加强指导,以共同规范报关员报关行为,提高关区整体报关质量。
一、舱单类错误提示:
1.系统提示:“0069 提运单号在进口舱单中找不到”
原因一:进口报关单申报的舱单数据栏目(进口口岸、进口日期、运输方式、运输工具、航次、提单)正确,海关舱单库里没有该进口报关单申报的舱单数据。需要到申报地海关舱单管理部门查询舱单数据,待海关收到船公司传输的舱单电子数据后再重新申报;
原因二:进口报关单填制错误,申报的舱单数据栏目(进口口岸、进口日期、运输方式、运输工具、航次、提单)不正确。以上舱单数据项与海关舱单库中数据项有任一不相符,系统则不能通过比对,需要到申报地海关舱单管理部门查询正确舱单数据并修改进口报关单后重新申报。
2.系统提示:“0067 进口舱单核注有问题,毛重超范围 ”
原因一:进口报关单填制错误。报关单表头“毛重”栏目填制数量大于海关舱单数据中的“毛重”数量,需要到申报地海关舱单管理部门查询正确舱单数据并修改进口报关单后重新申报;
原因二:同一票进口舱单提单项被重复申报。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提运单号,如该提运单号已经被1票进口报关单核注,再次重复申报该提运单号时,系统会作此退单提示。可到申报地海关舱单管理部门查询该提单号对应的进口报关单号,舱单管理部门可以通过H2000系统舱单管理模块-非贸物品核注核销管理系统-非报关单核注核销功能查看提单的核注情况。
3.系统提示:“0068 进口舱单未经确认”
进口报关单舱单数据栏目填制正确,海关舱单库中也有该舱单数据,但该舱单未经确认。正常情况下,海关接收的舱单数据系统自动进行确认,但如果一票进口舱单经过修改或分票操作后,需要人工再次对此舱单进行确认。需要联系申报地海关舱单管理部门对该舱单进行确认后再重新申报。
4.系统提示:“0649 不具备进行征税处理的条件(转关货物未运抵指运地)”
系统对转关运输货物进口报关单因报关单填制的舱单数据栏目(进口口岸、进口日期、运输方式、运输工具、航次、提单)不正确,作此退单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要求,转关运输货物报关单相关舱单栏目正确填制为:
进口口岸: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进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而不是申报地海关名称及代码);
进口日期:指运载所申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的日期;
运输方式:指载运货物进出关境所使用的运输工具的分类,进口转关运输货物,按载运货物抵达进境地的运输工具填报(而不是按境内从启运地海关运至指运地海关的运输工具申报);
运输工具:指载运货物进出境的运输工具的名称,直转、提前报关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
航次:指载运货物进出境的运输工具的航次编号,中转转关方式填报“@”+进境干线船舶航次;直转、提前报关免予填报;
提运单号:指进出口货物提单或运单的编号,直转、中转填报提单号;提前报关免予填报;
以上报关单栏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作相应修改后再重新申报。
二、企管信息类错误提示:
1.系统提示:“0098 经营单位未备案、无报关权或企业不允许异地报关”
原因一:报关单申报的经营单位无异地报关权。该提示一般出现于异地企业在青岛关区通关,企业的异地报关权取决于企业注册地海关企管部门对其注册备案信息的审定,在企业备案数据中有“允许异地报关”选项,选中此项功能的企业方具有异地报关的权限;否则不允许异地报关。企业需要到其注册地海关企管部门确认其有无异地报关权;
原因二:报关单填制错误,经营单位代码填制有误。企业在山东电子口岸数据分中心(以下简称“数据分中心”)完成预录入环节,而数据分中心的电子数据与海关H2000系统电子数据仍存在不同步的情况。正常情况下,预录报关单时应输入经营单位的有效海关注册编码,自动调阅出企业中文名称,但部分报关单位往往先输入企业中文名称,调阅出企业的海关注册编码,如果该企业曾在海关变更过注册信息,而变更后的注册信息未同步到数据分中心,那么通过企业中文名称调阅出的海关注册编码实际上在海关H2000系统企业备案库中是不存在的,H2000系统经过比对认定该经营单位在海关未备案;
报关单位应先确认经营单位有效的海关注册编码,预录报关单时输入经营单位的有效海关注册编码,自动调阅出企业中文名称;如果经营单位的有效海关注册编码在数据分中心不存在,应先联系数据分中心重新下载该经营单位的海关注册编码后再进行报关单预录入,尽量避免通过人工输入企业中文名称调阅企业海关注册编码的方式进行预录;
2.系统提示:“0099 经营单位超期或被布控”
原因一:经营单位在海关注册备案的“企业报关有效期”超期。企业可在注册地海关企管部门核实在海关备案的“企业报关有效期”是否在有效期内;
原因二:经营单位在海关注册备案的“企业工商注册有效期”超期。企业可在注册地海关企管部门核实在海关备案的“企业工商注册有效期”是否在有效期内;
(“企业报关有效期”、“企业工商注册有效期”任一项超期H2000系统都会提示“经营单位超期…”)
原因三:经营单位被海关相关部门布控。企业可在注册地海关企管部门核实企管信息中的企业属性“布控”情况,只有企业信息正常情况下才能通关;
3.系统提示:“0118 申报单位未备案、无报关权或企业不允许异地报关”
申报单位(即报关行)不允许异地报关。申报单位注册地海关企管部门对其限定是否允许异地报关,并对允许异地报关进行了关区(包括本关区内各业务现场)限定,申报单位在超出异地报关限制关区外申报时,系统会认定该申报单位“无报关权或企业不允许异地报关”。
申报单位可在注册地海关企管部门核实企管信息中是否批准“允许异地报关”功能,并核实“允许异地报关”的关区限制。
三、加工贸易手册类错误提示
1.系统提示:“0037 进出口岸与加工贸易备案手册不符”
报关单申报的进出口口岸不在《加工贸易手册》备案的进出口口岸范围内。加工贸易手册最多可以备案5个进出口口岸,备案地海关加贸部门根据企业和商品风险程度限定进出口口岸。
2.系统提示:“0527 申报数量超过加工贸易手册备案允许数量”
报关单申报的商品数量超过《加工贸易手册》备案允许的数量。企业可到手册备案地海关加贸部门检查手册进出口情况,应在加工贸易手册备案允许的数量范围内申报。
3.系统提示:“0498 商品名称与加工贸易手册备案数据不符”
报关单填制类错误。正常情况下,报关单在数据分中心预录入环节应先输入《加工贸易手册》的备案号,调阅出手册备案的相应内容,即报关单申报的商品项与手册备案的商品项应该是完全一致的。由于数据分中心的电子数据与海关H2000系统电子数据仍存在不同步的情况,有时已在海关备案的《加工贸易手册》在数据分中心无此备案数据,应该通过数据分中心重新下载手册数据后再预录报关单。但部分申报单位采取比照手册纸面备案内容人工输入报关单商品项,因个别标点符号有差异以及是否在非中文状态下半角字符输入等因素,人工输入的内容与手册备案的电子数据内容不能完全比对,系统会作此提示并退单处理。
因此,在预录入环节,如果数据分中心无此手册备案的电子数据,应先通过数据分中心重新下载手册电子数据,再根据手册备案号调阅手册相关备案内容进行预录,尽量避免采取人工比对手册纸面数据输入的方式预录。
4.系统提示:“0337 手册已暂停执行或银行台帐通知单未登记”
原因一:手册由于某种原因被备案地海关加贸部门暂停执行;
原因二:手册因办理备案内容变更、展期等手续,海关开出的银行台帐通知单未返回登记,手册不能正常执行。
企业需要到手册备案地海关加贸部门核实手册执行情况,恢复手册执行后,手册方能正常使用。
5.系统提示:“0338 手册已报核、核销或结案”
手册如已申请报核、已被核销、已结案,都不能再正常通关。
如手册已报核但海关还未核销,确需使用该手册的,报核企业可联系主管海关加贸部门退回核销申请电子数据;如手册已核销、已结案,将不能再执行。
6.系统提示:“无加工贸易手册备案电子数据”
报关单填制类错误。这种情况下并非该手册没有在海关备案,而是因为报关单商品项号填制错误导致系统无法比对到手册上相应项号的商品项。加工贸易合同项下进出口货物,必须填报与《加工贸易手册》一致的商品项号,所填报项号用于核销对应项号下的料件或成品数量。
需特别注意的报关单填制:
1)加工贸易边角料、副产品内销,应填报手册中对应的料件项号;当边角料或副产品对应一个以上料件项号时,填报主要料件项号;
2)加工贸易半成品放弃应按单耗折回料件,以料件放弃申报,填报手册中对应的料件的项号;
3)加工贸易副产品退运出口、结转出口或放弃,应填报手册中新增的变更副产品的出口项号。
7.系统提示:“0409 电子账册超报核时间未报核(报核时间:上次报核日+180+30天)
电子账册在海关规定期限内未向海关报核,导致电子账册不能正常执行。电子账册联网企业应当在海关确定的核销期结束之日起30日内完成报核,否则,系统自动将超期电子账册停止执行。
8.系统提示:“0758 含已暂停进出口的商品”
报关单申报的《加工贸易手册》中的商品项含有已暂停进出口的商品。海关总署2007年第17号公告公布了加工贸易禁止进出口商品目录,对列入此目录的商品,《加工贸易手册》备案地海关加贸部门按文件规定的禁止方式(禁止进口、禁止出口、禁止进出口)对手册执行情况进行限制。
9.系统提示:“0479 含非法商品编码”
《加工贸易手册》中备案的商品编码在《税则》中已进行调整,原商品编码已不存在。需要变更《加工贸易手册》中商品编码后再重新申报。
四、征免税证明类错误提示:
1.系统提示:“0107 收(发)货单位与征免税证明不符”
报关单填制错误。报关单在预录入环节应在备案号栏输入《征免税证明》编号调阅出备案的电子数据,如强行采取人工比照《征免税证明》纸面内容强行输入,如输入内容与《征免税证明》不完全一致(符号及数字都必须使用非中文状态下的半角字符),则被系统退单。
建议在预录入环节预录入报关单时,应按要求规范预录,尽量避免采取人工强行输入方式。
2.系统提示:“0349 无征免税证明电子数据”
报关单填制的《征免税证明》编号在H2000系统中查询不到电子数据。企业需要到《征免税证明》备案地海关减免税主管部门核实《征免税证明》备案情况,《征免税证明》在H2000系统中备案的电子数据正常后再重新申报报关单。
3.系统提示:“0497 商品规格型号与征免税证明不符”、“0499 商品名称与征免税证明不符“
报关单填制的商品规格型号/商品名称与《征免税证明》备案的商品规格型号/商品名称不相符。正常情况下,报关单在预录环节,应在报关单“备案号”栏输入《征免税证明》编号,调阅出商品备案的相关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的商品项内容应与《征免税证明》备案的商品项内容完全一致。如果在预录环节采取人工比对《征免税证明》纸面内容强行预录,会因个别标点符号有差异以及是否在非中文状态下半角字符输入等因素,人工输入的内容与《征免税证明》备案的电子数据内容不能完全比对,系统会作此提示并退单处理。
因此,在预录入环节,应尽量避免采取人工比对纸面数据输入的方式预录。
4.系统提示:“0617 申报货值超过征免税证明允许额度”或 “商品用汇额度超项目备案剩余用汇额度”
原因一:《征免税证明》减免税额度或剩余用汇额度不足。企业可在《征免税证明》签发地海关查询项目备案数据,如果申报货值、商品用汇额度的确超过项目备案免税额度、用汇额度,需要主管海关减免税部门增加额度。
原因二:报关单填制错误。如果《征免税证明》是征税表,征免为“照章”,如报关单“征免”一栏错误填制为“全免”,H2000系统视为《征免税证明》允许减免税额度不足,作该提示退单。应修改报关单后重新申报。
五、许可证类错误提示
1.系统提示:“0318 许可证商品未输入许可证号”
常见原因为报关单填制错误。许可证号应填制在报关单表头“许可证号”一栏,一票报关单中只允许输入一个许可证号,进出口商品如属应证商品,必须输入许可证号;非应证商品不得输入许可证号。检查报关单“许可证号”栏目填制后重新申报。
2.系统提示:“0319 许可证号为非法码”
报关单许可证号填制格式有误。报关单表头“许可证号”一栏许可证号格式为:2位年份号-XX-顺序号。检查报关单“许可证号”栏目填制后重新申报。
3.系统提示:“0357 许可证已结案或超期”
原因一:许可证电子数据已经结案。已经结案的许可证不能再正常执行。如确需再使用的,应经过海关许可证管理部门的批准,将许可证取消结案后才能使用;
原因二:许可证已过有效期。对有效期已超期的许可证电子数据无法正常使用,企业应持证到原发证部门更改有效期或重新办理有效许可证后再向海关申报。
六、外汇核销单类错误提示
1.系统提示:“0367 无外汇核销单电子数据或与核销单企业不一致”
原因一:无外汇核销单电子数据。企业在电子口岸上备案的外汇核销单电子数据还未传送到海关。企业可在电子口岸查询,当外汇核销单海关状态为“未用,可报关”时,才能向海关申报;
原因二:报关单经营单位海关注册编码填制错误。海关已收到外汇核销单电子数据,但报关单申报的经营单位编码与外汇核销单上备案的企业编码不一致。首先应核实企业有效的海关注册编码,修改报关单填制后再重新申报;
原因三:报关单经营单位海关注册编码填制正确,外汇核销单备案的企业编码有误。一般是企业在海关已变更海关注册编码,但电子口岸操作员卡未及时变更企业注册编码,仍为原海关注册编码,所申领的外汇核销单备案的也为原海关注册编码。企业应及时变更电子口岸本企业相关信息,重新申领外汇核销单后再向海关申报。
2.系统提示:“0368 外汇核销单已被其它报关单使用”
报关单填制错误。报关单“结汇证号”一栏错误输入已经核注过的外汇核销单。外汇核销单的海关状态只有在“未用,可报关”才能正常向海关申报,海关状态为“已核注”的外汇核销单不能再次使用。更换有效外汇核销单并修改报关单后再重新申报。
3.系统提示:“0369 外汇核销单已经作废”
报关单上申报的外汇核销单已被外管部门置作废状态,已作废的外汇核销单不能再次使用。更换有效外汇核销单后再重新申报。
七、其它退单提示:
1.系统提示:“0178 统计逻辑检查不能通过”
申报的进口报关单未输入集装箱信息。目前,部分申报单位只在填制出口报关单的时候申报完整的集装箱信息,而对进口报关单不申报集装箱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规定,报关单申报的集装箱号应填报在集装箱表中,一个集装箱填一条记录,分别填报集装箱号、规格和自重。即进出口报关单都应该按要求申报集装箱信息。
2.系统提示:“0189 有协定税率商品的报关单备注栏填写不规范 ”
报关单填制规范中的“原产地证书代码”为“Y”; “优惠贸易协定代码”目前为:“01”、“02”、“03”、“04”、“05”、“06”、“07”、“08”。其中:
属于“亚太贸易协定”项下的进口货物填“01”;
属于“中国-东盟自贸区”项下的进口货物填“02”;
属于“内地与香港紧密经贸关系安排”(香港CEPA)项下的进口货物填“03”;
属于“内地与澳门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澳门CEPA)项下的进口货物填“04”;
属于“对非洲特惠待遇”项下的进口货物填“05”;
属于“台湾水果零关税措施”项下的进口货物填“06”;
属于“中巴自贸区”项下的进口货物填“07”;
属于“中智自贸区”项下的进口货物填“08”。
其中原产地证书未实行联网管理的,报关单“备案号”栏为空,在报关单“随附单据”栏随附单证代码项下填写“Y”,在随附单证编号项下“<>”内填写“优惠贸易协定代码”+“:”+“需证商品序号”。例如《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口报关单中第1到第3项和第5项为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商品,应填为:“<01:1-3,5>”。
上述报关单填制中所有尖括号“<>”、逗号“,”、连接符“-”及数字都必须使用非中文状态下的半角字符。
3.系统提示:“0598 申报单价为非法数值”
如果《加工贸易手册》备案商品的计量单位为“万个”、“千只”、“亿个”、“万套”之类时,报关单申报时商品数量、商品总价如果较小,根据总价/数量=单价的逻辑计算关系,单价值出现小数点后N个零时,系统会认为申报单价为非法值,系统中设置只保留小数点后2位数。
需要变更《加工贸易手册》备案商品的计量单位,报关单填制系统认可数值范围内的商品单价。
4.系统提示:“0608 成交币制代码不合法”
报关单填制的币制不在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中。币制,指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价格的币种。应根据实际成交情况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货币名称或代码,如《货币代码表》中无实际成交币种,需转换后填报,并将原实际成交币制填写在报关单“备注”栏中。
5.系统提示:“0649 不具备进行征税处理的条件”
原因一:未进行当天汇率、缴款期限的维护(如运行机重新启动必须再次维护当天汇率及缴款期限)。可联系海关审单部门查询当日外汇折算率表或缴款期限,如无,需要维护当日汇率或缴款期限;
原因二:当日的外汇折算率表中的统计用美元折算率维护有误。海关统计部门应查询当日统计用美元折算率,如有异常,需修改统计用美元折算率;
原因三:报关单填制的币制不在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中(如TWD)。可折算为其他货币申报,并在报关单备注栏内注明原申报币制;
原因四:报关单成交方式与运保费填制有误。对于出口报关单,申报总价与运保费为减项关系,当运保费总值高于申报总价成负数比例时,H2000系统将会自动退单处理。
可根据实际情况修改报关单相应栏目后重新申报。
6.系统提示:“0396 查询不到有效的进口结关报关单”
属于加工贸易结转类报关单常见错误提示。
原因一:出口结转报关单填制错误。加工贸易结转类报关单应先报进口、再报出口,并将已结关进口报关单号填在出口报关单“关联报关单号”栏。如果出口报关单“关联报关单号”栏输入错误的转入进口报关单号,系统将查询不到有效的进口结关报关单;
原因二:报关单申报顺序有误。加工贸易结转类报关单应先报进口、再报出口,部分申报单位在进口结转报关单审结后、放行前(放行前进口报关单未结关)申报了出口结转报关单,系统将查询不到有效的进口结关报关单。
以上两种情况,都需要删除结转进口、出口报关单。系统设定加贸结转类报关单不允许修改,只能撤销,且应先撤销出口报关单,再撤销进口报关单,然后再重新申报。
7.系统提示:“0479 含非法商品编码”
报关单申报的商品编码在海关《商品综合分类表》中不存在。《税则》转换时期多出现该提示。应该按照调整后的《税则》选用有效商品编码重新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