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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加工区外汇管理

发布时间:2021-05-25 03:52:18

⑴ 请教出口加工区付汇问题。

首先要问一下您是A还是B呀?
不过如果进口报关单的贸易方式写的是"减免设备结转"
那么海关是明文规定不能付美元的,你们用相应人民币付给对方后可以拿着进口报关单到外管局核销,这种国内结转的方式是可以用人民币核销的~~

⑵ 出口加工区和保税区在进出口税务优惠有什么区别

出口加工区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在其港口或邻近港口、机场、车站等地方,划出一定的范围,提供减、免关税等优惠待遇,鼓励外国企业在区内进行投资建厂,生产以出口为主的制成品的加工区域。出口加工区的目的在于吸引外国投资,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促进本地区的生产技术和经济的发展,扩大加工工业和加工出口的发展,增加外汇收入。出口加工区脱胎于自由港或自由贸易区,保留了某些自由港或自由贸易区的做法。一般来说,自由港或自由贸易区是以发展转口贸易,取得商业方面的收益为主,因此,它们是面向商业的。而出口加工区则是以发展出口加工业,取得工业方面的收益为主,它是面向工业的。
出口加工区一般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是综合性出口加工区,即在区内可以经营多种出口加工业,如菲律宾的巴丹出口加工区所经营的项目包括服装、电子、塑料产品等。第二类是专业出口加工区。即在区内只准许经营某种特定的出口加工产品。目前,各国在出口加工区的关税普遍规定是,凡在出口加工区投资建厂的企业从国外进口和生产设备、原料、燃料、零件、元件及半成品的,一律免征进口税,生产的产品出口时一律免征出口关税。
保税区是指,经国家批准并对在其内的特定企业的仓储、加工、转口贸易等活动实行海关保税制度的特定地区。外国商品存入或输入保税区内,可以暂时不缴纳进口税,若再出口,也不必缴纳出口税。运入区内的外国商品可以储存、改装、分类、加工、制造等,因此,在某种意义上,保税区有类似自由港或自由贸易区的作用。保税区在许多国家有公营、私营之分。保税期限可有一个月到三年不等。保税区依其职能的不同特征有以下几类:特定保税区、保税棚、保税仓库、保税工厂和保税陈列场。
保税区与非保税区之间的货物往来,按现行国家对进出口货物的政策规定办理。中国经国务院正式批准设立且隔离设备已经海关总署验收合格,正式投入运营的保税区有13个,即上海外高桥、天津港、大连、张家港、深圳沙头角、深圳福田、福州、海口、厦门象屿、广州、青岛、宁波和汕头。

⑶ 出口加工区、保税区、保税物流中心、综合保税区有何区别,其设立条件有哪些

保税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海关实施特殊监管的经济区域,是我国目前开放度和自由度最大的经济区域。其功能定位为“保税仓储、出口加工、转口贸易”三大功能。根据有关政策,海关对保税区实行封闭管理,境外货物进入保税区,实行保税管理,视同货物仍在境外;境内其他地区货物进入保税区,视同出境;同时,外经贸、外汇管理等部门对保税区也实行较区外相对优惠的政策。

出口加工区是经国家批准设立,由海关监管的特殊封闭区域。货物从境内区外进出加工区视同进口和出口,海关按进出口货物进行监管。出口加工区的功能比较专一,主要是开展出口加工业务,区内企业生产的最终产品,应基本上都是直接出口的。

保税物流中心一般是由地方政府负责组织筹建和申报,由海关总署验收和批准设立的海关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分两类:A型,主要由一家企业投资建设并为该企业自有物流服务。B型,主要由一家或多家投资主体投资建设,由两家以上大型物流企业入驻运营的公共保税中心。保税物流中心功能有9项:保税仓储;国际物流配送;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检验检测;进出口贸易和转口贸易;商品展示;物流信息处理;口岸;入物流中心出口退税。

保税仓库是指经海关核准的专门存放保税货物的专用仓库。保税仓库分公用型和自用型两类。公用型保税仓库是根据公众需要设立的,可供任何人存放货物。自用型保税仓库是指只有仓库经营人才能存放货物的保税仓库,但所存放货物并非必须属仓库经营人所有。

⑷ “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求解

这个比较复杂,刚好我也分管有涉外税收这一块工作,下面简单把要点跟你说下:

一、国外客户为国内企业提供应税劳务,他们属于非居民企业,所取得劳务收入应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提供应税劳务所得不是交预提所得税,因为预提所得税对应的是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项。税率更不是10%!

二、非居民企业提供应税劳务所得,税率为25%,一般采用核定利润率的办法征收,并且不得扣除任何费用!!核定利润率有一个幅度的,由各地税务机关在该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掌握,具体规定请参阅“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文。如:劳务收入为100000元,假设核定的利润率为20%,则应纳企业所得税=100000×20%×25%=5000元。

三、先要看国外企业是在哪个国家,并参照两国签定的税收协定,看相关项目是否有免税的约定,如有,关键要看是否达到了“常设机构”的条件,达到一般就要交税了。象提供劳务,一般在任何连续12个月内累计在华服务达183天以上就构成常设机构,但也有与个别国家签定的协定所规定的天数有差异,具体一定先看双边税收协定的规定!
非居民企业依据税收协定在中国境内未构成常设机构,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提交《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报告表》,并附送居民身份证明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资料。

四、做好备案登记手续。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应当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并附送非居民的税务登记证、合同、税务代理委托书复印件或非居民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等资料。
由税务人员在征管系统内做好相关登记,否则无法开具完税凭证。

五、非居民企业在国内提供承包工程或劳务服务,如果在国内没办理有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可实行指定扣缴,即指定国内企业为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指定扣缴手续,下达文书。

六、如不符合免税规定的,国内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按规定缴纳税款。
七、完税后,税务机关开具有固定格式的完税证明,按现行规定,国、地税均在同一证明上签字盖章确认的,先办完国税,再到地税去盖章。

八、出具税务局的完税证明后,外汇管理局才会允许企业向境外汇出相关资金

详细规定请参阅“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文件!

⑸ 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的实质区别是什么

保税区与出口加工区的异同 (一)相同点 1、同为“境内关外”的特殊经济区域,即同为经国务院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海关实行封闭监管的特定区域。 2、同具有出口加工功能。 3、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予以免税;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予以免税;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及消耗性材料,予以保税;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予以免税。 4、加工贸易生产用材料进口料件保税,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5、进口均不需要配额和许可证。 6、国内采购商品及原料视同出口。 7、保税半成品和原材料在区内可转让。 8、加工复出口免征增值税。 9、均不需办理外汇核销手续。 (二)不同点 1、在功能开发方面。保税区主要培育开发现代国际物流分拨、国际贸易、出口加工、保税仓储、商品展示展销等功能,而出口加工区只能进行单一的出口加工,不得经营商业零售、一般贸易、转口贸易及其他与加工区无关的业务。 2、保税区生产加工的产品既可以内销也可以外销,而出口加工区的产品只能外销而不能内销。 3、在出口退税方面,国内产品进入出口加工区即可以办理退税手续,在保税区只有产品离境以后才能办理退税手续。保税区贸易企业收购国内产品,离境出口后可以办理退税,对于出口到加工区的货物,由出口加工区外的企业办理退税。 4、保税区内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应当在注册地银行开立,资本项目外汇专用账户可以在注册地开立,也可以在注册地以外地区开立。出口加工区内机构原则上只能在区内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帐户,区内没有金融机构进驻营业的,可以在区外所在地外汇局指定的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帐户。 5、保税区企业经海关批准可以开展委托区外加工业务。 6、从区外进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须经区内企业进行实质性加工后方可运出境外,而从区外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可以办理有关手续后运出境外。

⑹ 出口加工区的特点是什么

出口加工区是指一国或地区在港口、机场附近等交通便利的地方划出的一定区域,在区内搞好水、电、道路、通讯、厂房等基础设施,用优惠办法吸引外国投资,发展在国际市场上有竞争能力的出口加工工业,以达到利用外资、引进技术、增加就业、赚取外汇等目的。

出口加工区的特点是:世界各国或地区所设的加工区,大多数都是在本国或地区划出一定的区域,进行集中的建设,集中吸引外资并实行单独的管理。一般认为,出口加工区是自由贸易区的一种发展形式。加工区是自由贸易区与工业区的综合体。在吸引外资方面,加工区既提供了自由贸易区的某些优惠条件以发展贸易和转口贸易,又提供了发展工业生产所必须的基本设施。因此,加工区兼具贸易与工业生产两种功能。在这两种功能中,一般是以发展出口加工业为主,兼营进出口贸易,而有的自由贸易区虽然也具有商业贸易与工业生产两种功能,但仍主要以商业为主,以此带动出口工业产品的生产。

与自由港、自由贸易区可分布在不同类型的国家不同,出口加工区主要设在发展中国家中。除个别外,目前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尚未设置出口工业区。这既是由于历史、政治及经济方面的原因造成的,也是由出口加工区的功能所决定的。一般来说,设置出口加工区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吸引外资、引进技术、调整产业结构、推动经济发展、缓解失业压力并扩大出口,赚取外汇。

就设置条件而言,出口加工区对交通运输的要求是铁路、公路、水运、空运应四通八达线路通过能力和吞吐量要大,交通运输工具的运载能力要大,装卸、仓储设施要现代化。而且要求各种交通路线应有良好衔接,在通讯设施方面,为掌握与指挥生产、运输、物资供应、销售等有关各方面的情况,区内应有齐全、先进、迅速、有效的通讯设施。在电力供应方面,应保证有充足的电力供应。应有充足的水质符合要求的水源。另外,生活用水、用电、商店、饭店、住宅、医疗卫生、文化娱乐、体育旅游等生活设施应舒适、完善和现代化。

由于出口加工区内合资企业、独资企业所生产的产品要全部或大部分用于出口,加工区又是免税区,企业的目的在于尽可能地降低成本以增加出口能力,所以企业类型以劳动密集型为主,允许外资100%控股,并全面地提供各种优惠待遇。因此,出口加工区对投资环境的要求除有自由港、自由贸易区的各项条件外,还需满足以下各点:

(1)要有税收方面的优惠措施,这主要包括:原料、零部件进口免税,所得税等税收的减免,加速折旧的规定,利润自由汇出和本金汇出,利润再投资方面的优惠等;
(2)要有内容广泛的法规,这主要包括:投资条例、外汇管理条例、税收规定、出入境规定、涉外经济合同法及劳资纠纷等方面的法规等。
(3)要有一个多元化的高效率的管理机构。加工区的管理机构是设区国政府的代表,该机构应是一个拥有决策权且办事有效率的机构。许多出口加工区都采取提供为外商在区内投资设厂提供方便的一揽子服务。
(4)加工区应能提供质高价廉的劳动力。为保证区内企业的正常生产,设区国应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数量充足、素质较高、价格相宜的劳动力。
(5)应有对兴办企业的明确规定。各设区国按照其经济基础、所需重点发展的行业的不同,应对区内举办的企业及土地使用费、厂房租用年限、租金的计算等作出明确的鼓励规定。

⑺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58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区内)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实行封闭监管的特定区域。第三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对区内机构收汇、付汇、购汇、结汇及外汇账户等(以下简称外汇收支)实施监督和管理。
区内机构包括区内行政管理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等。第四条 除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外,区内机构外汇收支按照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以下简称境内区外)的外汇管理规定办理。第五条 区内与境内区外之间货物贸易项下交易,可以以人民币或外币计价结算;服务贸易项下交易应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区内机构之间的交易,可以以人民币或外币计价结算;区内行政管理机构的各项规费应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第六条 区内机构采取货物流与资金流不对应的交易方式时,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银行应当按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第七条 区内与境外之间的资金收付,区内机构应当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区内与境内区外,以及区内机构之间的资金收付,区内机构、境内区外机构应当按规定填报境内收付款凭证。第八条 外汇局依法对银行和区内机构的外汇收支进行统计监测,对存在异常或者可疑的情况进行核查或检查。第九条 保税物流中心(A、B型)、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钻石交易所等参照适用本办法。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外汇收支的,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7]5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保税监管区《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上海钻石交易所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2]261号)、《关于<上海钻石交易所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汇复[2000]316号)同时废止。

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的注意

第五条转入企业、转出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展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
(一)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被海关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内的;
(二)涉嫌走私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尚未结案的;
(三)有逾期未报核《加工贸易手册》的;
(四)专营维修、设计开发的;
(五)其他不符合深加工结转监管条件的。
第六条出口加工区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时,转出企业凭出口加工区管委会的批复,向转出企业所在地的出口加工区海关办理海关备案手续后,方可开展货物的实际结转。
对转入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转入企业凭其所在区管委会的批复;对转入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加工贸易企业的,转入企业凭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复,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结转手续。
第七条对结转至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的加工贸易企业的货物,海关按照对加工贸易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结转产品如果属于加工贸易项下进口许可证件管理商品的,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供相应的有效进口许可证件。
第八条转出企业、转入企业可以采用“分批送货、集中报关”的方式办理结转手续。
对转入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转出企业、转入企业分别在主管海关办理结转手续;对转至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加工贸易企业的,转出企业、转入企业在转出地主管海关办理结转手续。
第九条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除特殊情况外,对转入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比照转关运输等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转出企业生产的产品结转至其他出口加工区或者保税区等特殊监管区域,不能比照转关运输监管方式办理结转手续的,在向转出地或者转入地主管海关提供相应的担保后,由企业自行运输。
第十条出口加工区企业加工生产的产品转至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加工贸易企业的,转出企业、转入企业向海关申报结转计划时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并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申请表》的各项内容。
1份《申请表》只能对应1个转出企业和1个转入企业,但可对应转入企业多本《加工贸易手册》。
第十一条转入企业、转出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结转计划备案手续:
(一)转入企业在《申请表》(一式四联)中填写本企业的转入计划,凭《申请表》向转入地海关备案;
(二)转入地海关备案后,留存《申请表》第一联,其余3联退转入企业交转出企业;
(三)转出企业自转入地海关备案之日起30日内,持《申请表》其余3联,填写本企业的相关内容后,向转出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转出企业向海关递交《申请表》的内容如果不符合海关规定的,海关应当当场或者在签收《申请表》后5日内1次告知转出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应当制发《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转出企业、转入企业应当重新填报和办理备案手续;
(四)转出地海关审核后,将《申请表》第二联留存,第三联、第四联交转出企业、转入企业凭以办理结转收发货登记及报关手续。
第十二条转出企业、转入企业办理结转备案手续后,应当按照经双方海关核准后的《申请表》进行实际收发货。转出企业的每批次发货记录应当在一式三联的《出口加工区货物实际结转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见附件2)上进行如实登记。由海关在转出地卡口签注《登记表》后货物出区。
第十三条转出企业、转入企业每批实际发货、收货后,转出企业、转入企业可以凭《申请表》和转出地卡口签注的《登记表》分批或者集中办理报关手续。转出、转入企业每批实际发货、收货后,应当在实际发货、收货之日起30日内办结该批货物的报关手续。
1份结转进口报关单对应1份结转出口备案清单。转出、转入企业应当按照海关规定如实、准确地向海关申报结转货物的品名、商品编号、规格、数量、价格等项目。转出地海关、转入地海关应当对申报数据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区内转出的货物因质量不符等原因发生退运、退换的,转入企业为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加工贸易企业的,由转出地主管海关按照退运、退换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将实际退运、退换情况在《登记表》中进行登记,注明“退运”或者“退换”字样;转入企业为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的,转入企业、转出企业分别在其主管海关办理退运和退换手续。
区内转出的货物因质量不符等原因需要返回区内维修的,比照上述退换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五条转出企业对以深加工结转方式出区的货物一律开具出口发票。转入企业、转出企业应当以外币计价结算,海关按照有关规定签发报关单外汇核销证明联。
第十六条出口加工区出区深加工结转货物应当全部加工复出口,对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内销或者转用于生产内销产品的,区外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七条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的企业可以通过网络办理结转手续。
第十八条转入企业、转出企业违反本办法的,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申请表(略)
2.出口加工区货物实际结转情况登记表(略)

⑼ 保税监管场所和海关特殊监管区有什么区别出口加工区和珠澳跨境工业区有什么区别

1、保税监管场所
主要有4种形式: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保税物流中心(A型)、保税物流中心(B型)+ A. m' {# X* p

2、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主要有6种形式: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
1、保税仓库(bonded warehouse)
保税仓库是保税制度中应用最广泛的一种形式,是指经海关核准的专门存放保税货物的专用仓库(油库、堆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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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口监管仓库(export supervised warehouse)
出口监管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对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进行存储、保税物流配送、提供流通性增值服务的海关专用监管仓库。8 a6 B( N P- y. W3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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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税物流中心(A型)(Bonded Logistics Center)
保税物流中心(A型)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专门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 J+ a7 q5 O- }' |

4、保税物流中心(B型)(Bonded Logistics Center)
保税物流中心(B型)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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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保税区(Bonded Area)
保税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海关实施特殊监管的经济区域,是我国目前开放度和自由度最大的经济区域。其功能定位为“保税仓储、出口加工、转口贸易”三大功能。根据现行有关政策,海关对保税区实行封闭管理,境外货物进入保税区,实行保税管理;境内其他地区货物进入保税区,视同出境;同时,外经贸、外汇管理等部门对保税区也实行较区外相对优惠的政策。

6、出口加工区(export processing zone )
国家划定或开辟的*造、加工、装配出口商品的特殊工业区。经济特区的形式之一,常享受减免各种地方征税的优惠。出口加工区一般选在经济相对发达、交通运输和对外贸易方便、劳动力资源充足、城市发展基础较好的地区,多设于沿海港口或国家边境附近。
7、保税物流园区(bonded logistic zone)
保税物流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保税区规划面积或者毗邻保税区的特定港区内设立的、专门发展现代国际物流业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m: L7 P5 c) Z8 ~

8、跨境工业区
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珠海园区实行保税区政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称区外)之间进出货物在税收方面实行出口加工区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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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保税港区(bonded port)# V' ^8 S, S; {$ M' B; A
保税港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国家对外开放的口岸港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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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综合保税区(comprehensive bonded zone )7 z v3 v1 K# v1 }+ R0 h' [2 |
综合保税区是设立在内陆地区的具有保税港区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由海关参照有关规定对综合保税区进行管理,执行保税港区的税收和外汇政策。它和保税港区一样,是我国目前开放层次最高、优惠政策最多、功能最齐全、手续最简化的特殊开放区域。与保税区一字之差的保税港区功能更为齐全,它整合原来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出口加工区等多种外向型功能区后,成为更为开放的一种形态,也更符合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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