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取消核销单后还需要再做网上核销吗
不用上做核销。取消核销单后,外汇核销从原来以核销单为单位一个一个核销,改成以核销系统方式的批量总量核销。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第四条规定:自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再提供核销单;税务局参考外汇局提供的企业出口收汇信息和分类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审核企业出口退税。
❷ 外汇局现在核销单取消了,什么情况下做什么报告啊
要求企业一定期限以上的贸易信贷业务、贸易融资等业务应按规定报告外汇局。
报告类型分为义务性报告(包括一定期限以上的预收、预付、延期付款、延期收款业务;转口贸易报告;辅导期报告;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报告)和主动性报告(主体不一致报告;差额报告;其他特殊交易报告)所谓主动性报告,就是非必须报告,若无引起监测指标异常可不报告。比如,向客户提供收费样品,客户支付500美金样品费,这个就可以不报告嘛。
对于义务性报告,不同类别的企业,报告内容不同。
A类企业报告内容:
① 30天以上的预付、预收货款
② 90天以上的延期收汇、延期付汇
③ 90天以上的远期信用证、海外代汇等贸易融资
④ 同一合同项下的转口贸易收支日期超过90天,转口贸易收汇、付汇差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
⑤ 辅导期企业(2012年8月1日登记“企业名录”的企业,期限为登记名录之日至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之日起90天,期满后10日内到外汇局现场报告进出口收付汇逐笔对应信息。※企业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可将其列为B类企业)
⑥ 出口收入存放境外
B类企业报告内容:
① 在监管期内(监管有效期为一年)发生的预付、预收货款
② 在监管期内发生的30天以上的延期收汇、延期付汇
③ B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的延期收汇、延期付汇业务
④ B类企业不得办理同一合同项下收、支日期间隔90天的转口贸易。
⑤ 、⑥ 同A类企业
C类企业报告内容:
① 在监管期内(监管有效期为一年)发生的预付、预收货款
② 在监管期内发生的30天以上的延期收汇、延期付汇
③ C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的延期收汇、延期付汇业务
④ C类企业不得办理转口贸易。
⑤ 、⑥ 同A类企业
❸ 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企业如何应对,单子怎么才能理清呢~~
只是取消纸质核销单,有核销单号码的,不需要纸核销单,报个核销单号码就可以了,就好比银行之间联网一样只是出口退税不再需要外汇核销而已。(退税申报资料中可以不要核销单,其他单据照常准备)
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
为大力推进贸易便利化,进一步改进货物贸易外汇服务和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并相应调整出口报关流程,优化升级出口收汇与出口退税信息共享机制。现公告如下:
一、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
改革之日起,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企业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对企业的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由现场逐笔核销改变为非现场总量核查。外汇局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全面采集企业货物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逐笔数据,定期比对、评估企业货物流与资金流总体匹配情况,便利合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对存在异常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测,必要时实施现场核查。
二、对企业实施动态分类管理
外汇局根据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的合规性及其与货物进出口的一致性,将企业分为A、B、C三类。A类企业进口付汇单证简化,可凭进口报关单、合同或发票等任何一种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在银行直接办理付汇,出口收汇无需联网核查;银行办理收付汇审核手续相应简化。对B、C类企业在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业务类型、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严格监管,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由银行实施电子数据核查,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须经外汇局逐笔登记后办理。
外汇局根据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遵守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进行动态调整。A类企业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将被降级为B类或C类;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合规性状况未见好转的,将延长分类监管期或被降级为C类;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守法合规经营的,分类监管期满后可升级为A类。
三、调整出口报关流程
改革之日起,企业办理出口报关时不再提供核销单。
四、简化出口退税凭证
自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再提供核销单;税务局参考外汇局提供的企业出口收汇信息和分类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审核企业出口退税。
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截至7月31日未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且未核销的,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出口退税。
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截至7月31日未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但已核销的以及已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的,均按改革前的出口退税有关规定办理。
五、出口收汇逾期未核销业务处理
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截至7月31日已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的,企业应不迟于7月31日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自8月1日起,外汇局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不再出具核销单。企业确需外汇局出具相关收汇证明的,外汇局参照原出口收汇核销监管有关规定进行个案处理。
六、加强部门联合监管
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增强诚信意识,加强自律管理,自觉守法经营。国家外汇管理局与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将进一步加强合作,实现数据共享;完善协调机制,形成监管合力;严厉打击各类违规跨境资金流动和走私、骗税等违法行为。
本公告涉及有关外汇管理、出口报关、出口退税等具体事宜,由相关部门另行规定。之前法规与本公告相抵触的,以本公告为准。自2012年8月1日起,本公告附件所列法规全部废止。
❹ 外汇核销取消了吗
外汇核销一般是指出口收汇需要办理核销。目前没有取消。
❺ 外贸方面,取消核销单后,核销这块怎么操作呢
出口收汇核销的流程:
(1)出口企业提前到外汇管理部门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
(2)出口企业报关时,向海关提交事先从外汇管理部门领取的有顺序编号的外汇核销单,经海关审核无误,在核销单和与核销单有相同编号的报关单上盖“验讫章”。
(3)报关后,出口企业在规定期限将核销单存根送回外汇管理局接受外汇管理部门对企业出口收汇情况的监督。
(4)货物出口后,出口企业将海关退给的核销单、报关单和有关单据送交银行收汇。
(5)货款汇交至出口地银行以后,银行向出口单位出具结汇水单或收账通知并在结汇水单或收账通知上填写有关核销单编号。
(6)出口单位凭出口收汇核销单和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的结汇水单或收账通知及其他规定的单据,到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手续。
(7)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核销后,在核销单上加盖“已核销”章,并将其中的出口退税专用联退还给出口单位作为日后退税依据。
所需单据:加盖海关放行章的报关单,核销单,银行结汇水单
❻ 国家取消了出口收汇核销单后,“中国电子口岸”中"出口收汇系统"操作问题
1、查询一些信息;
2、不用;
3、收汇后需要在网上申报系统做报告;
4、人民币不存在收汇,你待核查户才能收汇。
❼ 8月01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后,一些已被自己公司盖章过的,如何注销,之后的流程怎么做
8月1日以后取消外汇核销单,是指税务按照有关规定,不在把核销单作为审核内容,但这不意味着核销单没有用。
出口报关,还是需要外汇核销单,只不过以前需要纸质报验、电子信息的审核,现在只需要将电子信息上传就可以了。
领用的纸质核销单,作为电子版的书面证明,妥善保存。
❽ 请问外管局取消核销单后,最新的外汇核销流程是什么样的
这种流程,每过一段时间都会有点小小的变化,比较有效的办法就是,打电话版去你业务相关的银行问,比权较靠谱的是打银行大堂经理的电话,然后让他帮转他们银行内部外汇业务的相关部门,解释会非常的详尽,我以前问过,具体的流程忘记了。希望能帮到你
❾ 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后的外贸流程
现在外贸出口申报与过去外贸出口申报的区别在于:
取消了核销单,少了外汇核销这一步操作;多了外汇管理应用服务平台上预收预付实际发生三十日内要进行报告这一步操作。
取消了延期申报。放宽了企业申报退税的期限,由原来的90天调整为最长470天。所以当年发生的业务都可在次年四月三十日前完成申报。
即“在出口贷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凭证申报退(免)税”。
核销程序:
1、有出口收汇货物的单位,应该到当地外汇管理部门申领经过外汇管理部门加盖“监督收汇”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
2、货物出口时,将出口收汇核销单与其他所需要的报关单据一起向海关申报;货物放行大约一周时间以后,出口人将海关签章后退回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报关单以及其他有关单据取回留存,准备收汇核销时使用。
3、银行收到外汇货款以后,按照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将外汇货款按照当天的外汇牌价代替国际买入出口人收到的外汇贷款,同时,将相应金额的人民币打入出口人帐户,并且以水单的形式通知出口人。
4、出口人应该在一定时间期限内,凭银行签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报关单、外汇水单等单证到外汇管理部门进行出口收汇核销工作。
外汇管理部门通过对报关网络记录、报关单证的检查核对后,认为该笔业务出口、收汇等事宜属实后,便同意出口人的外汇核销,即认定该笔出口业务已经完成。
(9)外汇核销单取消扩展阅读:
核销的流程:
以下是关于核销的理论操作程序:
1、出口单位领核销单
2、出口单位向海关交验核销单,海关审验后,退回给出口单位。
3、货物出口后,将有关单据及附有核销单编号的发票交银行收汇,同时,将核销单存根及有关单据送还签发核销单的外汇局
4、银行收妥货款后,将结汇水单退出口单位
5、出口单位将银行确认货款已经收回的结汇水单和由海关退回的原核销单送外汇局,核销该笔收汇。
未核销:
出口收汇逾期未核销简称逾期未核销,是指货物出口后,出口单位超过预计收汇日期30天未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出口单位应当及时收汇并办理核销手续,远期收汇的还应及时办理远期收汇备案手续,尽力避免逾期未核销的发生。
出口单位接到外汇局“催核通知书”后,应当对照“逾期未核销清单”进行认真清理,核对、确认数据,及时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对无法办理核销的,应主动向外汇局说明情况,接受外汇局的现场和非现场检查;逾期未核销情况严重的,应接受外汇局的处罚决定。
如数交纳罚款,并积极整改。对逾期后又收回外汇的,应向外汇局说明情况,按照正常核销要求提交的单证办理核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