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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民法典

发布时间:2021-05-26 06:21:50

㈠ 我国外贸代理制的现状如何以及中国代理制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的对策与办法

1、面临内外多重压力:

2013年,我国外贸发展面临的内外部环境可能略好于2012年,但国际国内的风险因素叠加仍将对我国外贸发展造成较大压力,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一是外需不足的矛盾尚未根本缓解。在世界经济复苏态势疲软、风险持续高企的情况下,我国出口企业订单不足的问题依然突出,特别是短单、小单多,长单、大单少的局面还将持续。

二是贸易摩擦的影响持续加大,中国是贸易保护主义的最大受害者;三是转变外贸发展方式的任务更加紧迫。中国要素成本上升较快,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制造业的成本竞争力。随着国内外环境的深刻变化,中国外贸难现前些年的持续高速增长。

2、外需改善不明显:

世界经济已进入深度转型调整期,低速增长态势仍将延续,经济回升的基础并不稳固,对我国外贸利好作用有限,预计外需的改善并不明显。

随着国家稳增长和促外贸一系列政策效果的逐步释放以及后续配套政策的陆续出台,预计2013年我国出口增速有所回升,但难有大幅改善,仍将远低于过去10年的平均增速,进口增速将有所提高。

2013年上半年外需状况难有明显改善,外贸将基本延续2012年的低速增长态势。其间因美国财政悬崖问题、我国春节等因素影响,外贸增长会出现暂时性波动。2013年三、四季度,全球不确定因素若转为明朗,我国外贸增速有望继续提高。

3、出口增长空间有限:

国际经验表明,中国出口的高增长可能已经触顶(占全球GDP的比例不超过3%,占全球出口的比例不超过10%)。这意味着中国出口快速增长传统模式的黄金时期已经过去,中长期出口增长空间有限,将稳定在低水平。

展望2013年,在美国、欧洲和其他发达国家私人和公共部门去杠杆化的过程中,赤字的修正将不可避免地伴随而来。相应地,中国和其它新兴工业国家的贸易顺差将会缩小。中国的出口竞争力正在稳步下降。以大宗商品进口为主的一般贸易逆差将继续扩大,总体顺差将收窄,贸易顺差占GDP的比重将进一步下降。

2013年,国际环境迫使中国扩大内需,提高创新能力,推动外贸发展方式转变。从劳动密集型产业结构向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结构转变,扩大高新技术产业的外向型。

培育品牌、营销网络、研发设计,实现“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的转型。继续稳定和扩大出口在国际市场中的比重,发挥进口支持结构调整的作用,促进国际收支平衡。

(1)外汇民法典扩展阅读:

外贸注意事项:

1、在对外贸易谈判初期,制作形式发票供客户报价、贸易参考或进口许可证申请。

2、交易确认后签订外贸合同。

3、准备发货时,制作商业发票、装箱单、核销单、报关单、商检报关单等。

4、报关后,海关退回核销单、报关单外汇收汇核销单等。

5、发货后,领取提单(有时直接做电放提单)。

6、如果付款方式是信用证等,则需要准备、申请、整理客户要求的全套单据,如发票、装箱单、商检证书、产地证、受益人证明等,以便收款。

7、凭收据、银行收据、核销证明、报关单核销环节等办理核销和退税。

㈡ 为什么我国没有民法典而是民法通则

《民法典》指一部完整全面的民法法律,关于物权、债权、民事责任等民法上的重要规定都包含在其中。一般说来在有《民法典》的情况下,只需要依据《民法典》相关条文就可以处理普通的民事法律关系了。
而《民法通则》只是关于民法适用的一些笼统的概括性的规定,《民法通则》确立的制度是在民事法律实践中被普遍适用的,但具体到调整每一个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时,还需要依据民法的其他部门法才能胜任。所以虽然我国《民法通则》已经有物权、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等方面的规定,但依然还是要制订《物权法》、《知识产权法》、《侵权行为法》等民法法律。
目前我国没有完整的《民法典》,民事法律采用的是《民法通则》做概括规定,各民事部门法作具体规定的方式,这与我国社会经济基础和民事立法起步较晚等客观现实状况是相符的。
刑法就不同了,狭义的刑法才指《刑法典》,广义的包括《刑法典》、《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和附属的刑法规范,也就是非刑法中的关于刑罚的条文规定和司法解释。所以刑法也就不能称之为刑法典,更不要说刑法通则了

㈢ 民法 担保法

这里将担保法和担保法解释根据法条内容整合在一起了,希望对你有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由八届人大会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于1995年6月30日通过,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1、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第三条 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
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123、同一债权上数个担保物权并存时,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其他担保人在其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担保责任。
第五条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3、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4、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8、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9、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担保人可以根据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对债务人或者反担保人另行提起诉讼。
10、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1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12、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27、债务人对债权人提起诉讼,债权人提起反诉的,保证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128、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担保物权时,债务人和担保人应当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当事人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债务人与保证人、抵押人或者出质人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129、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130、在主合同纠纷案件中,对担保合同未经审判,人民法院不应当依据对主合同当事人所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直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
131、本解释所称"不能清偿"指对债务人的存款、现金、有价证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可以执行的动产和其他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债务仍未能得到清偿的状态。
132、在案件审理或者执行程序中,当事人提供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财产的权属证书予以扣押,同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予办理担保财产的转移手续。

第二章 保证
第一节 保证和保证人

第六条 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13、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代为履行非金钱债务的,如果保证人不能实际代为履行,对债权人因此造成的损失,保证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14、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15、担保法第七条规定的其他组织主要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四)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
(五)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第八条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第九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16、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第十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17、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如果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企业法人有过错的,按照担保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18、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债权人不知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因此造成的损失,可以参照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124、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保证纠纷案件中可以将该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除外。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19、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1、按份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第二节 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

第十三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2、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第十四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3、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应当对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五条 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保证的方式;
(四)保证担保的范围;
(五)保证的期间;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5、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的重大困难情形,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4、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的,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125、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126、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条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
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第三节 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6、第三人向债权人保证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在履行了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义务后,不再承担责任。未尽监督义务造成资金流失的,应当对流失的资金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7、保证人对债务人的注册资金提供保证的,债务人的实际投资与注册资金不符,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保证人在注册资金不足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8、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三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9、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30、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31、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32、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33、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34、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35、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36、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第二十七条 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37、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六个月。
第二十八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38、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第二十九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39、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40、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41、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42、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
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43、保证人自行履行保证责任时,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保证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44、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
45、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46、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各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应当作为一个主体申报债权,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三章 抵押
第一节 抵押和抵押物

第三十三条 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第三十四条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47、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48、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
49、以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财产抵押的,在第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能够提供权利证书或者补办登记手续的,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50、以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的,抵押财产的范围应当以登记的财产为准。抵押财产的价值在抵押权实现时予以确定。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三十五条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51、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其抵押物价值的,超出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㈣ 《沉疴猛药——土耳其的凯末尔改革》

从1925年夏开始,凯末尔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场深刻的改革运动,目的是将土耳其社会从封建和宗教的束缚下解放出来。主要内容包括:

1,改革国家体制。1922年11月大国民议会宣布废除素丹制。1923年10月宣告土耳其为共和国。1924年3月废除哈里发制。凯末尔当选为共和国第一任总统,被称为“土耳其之父”600年之久的奥斯曼帝国寿终正寝。1928年,土耳其从宪法中删除了“伊斯兰教为土耳其国教”的条文。

2,改革法制。废除了伊斯兰教法规,并且以欧洲国家法律为蓝本,制定了民法,刑法,商法三大法典。

3,改革经济。以国家主义为改革的指导思想,鼓励发展民族经济,建立国营企业,保护关税,控制外汇和外国投资。学习苏联,从1933年起执行经济的五年计划,这奠定了土耳其现代化军基础。

4,改革文化教育。建立世俗学校,规定学校必须加强非宗教的现代化教育和民族意识教育,必须向受教育者传授西方科学技术文化和思维方式。1928年,进行了文字改革,用拉丁字母代替阿拉伯字母。

5,改革社会生活习俗。废除一夫多妻制和伊斯兰教的各种陋规,提倡男女同样,妇女不戴面纱,抛弃封建时代装束,采用西装礼貌。

㈤ 除了刑事法典之外,为何要有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刑法典是国家以刑法名称颁布的,系统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我国1979年颁布的经过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可谓我国的刑法典.刑法修正案是直接对刑法典内容的修改,也属于刑法典的内容。

单行刑法是国家以决定 规定 补充规定 条例等名称颁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法律后果或者刑法某一事项的法律.目前我国生效的单行刑法只有一部,即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年12月29日颁布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 套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附属刑法指在其他性质的法律中如民法 经济法 行政法等法律中附带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条文.我国的所谓附属刑法没有直接规定犯罪的构成要件和法定刑,所以没有实际意义,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附属刑法。

㈥ 进出口贸易事例

【一.案情介绍】

1996年9月,上海L厂向澳洲R公司出口一批全棉浴巾,但L厂本身并不具备外贸经营权,于是双方找到有外贸经营权的上海A公司要求合作,约定由A公司代理出口该批货物。11月初,澳洲R公司与上海A公司签定了进出口合同。合同上写明卖方为上海A公司,买方为澳洲R公司;装运期为96年11月;付款方式为船运后60天电汇,质量以R公司代表在工厂验货为准。货到后,R公司认为,货物存在质量问题,造成其经济上的损失,故拒不付款,并要求A公司予以赔偿;A公司则认为质量问题与己无关,是由R公司代表在工厂验货,应由厂方与R公司解决,坚持要求R公司依约付款。1997年6月3日由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澳大利亚有限公司对货物进行了检验,认为的确存在质量问题,R公司遂向A公司寄发检验报告,并以防止进一步损失为由低价处理了该批货物。随后向A公司提出索赔。1998年2月,R公司向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提请仲裁,8月,仲裁庭开庭对本案进行审理,A公司从这笔业务中非但没有得到任何货款,还为此成为被申请人的位置,面临R公司经济赔偿的要求。

【二、理论分析

我国的外贸代理制自从1991年国家外经贸部《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以及1994年5月12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开始起走上法规制道路的。外贸代理制中的代理,不同于《民法通则》中的代理,其真正意义是指:有外贸经营权的公司、企业,根据无外贸经营权的公司、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进出口业务的一种法律制度。它的产生是以我国外贸经营权的审批制为基础的。在目前情况下,代理关系并非完全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代理人也仅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订立进出口合同。外贸代理制在一定阶段中,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外贸事业的发展,但在外贸企业业务经营过程中,由于经办人对法律知识的不熟悉,以及某些企业创指标、完成任务的思想作祟,问题频频发生,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不签定委托协议,仅凭订货单办事;

2)代理人超越授权范围,越权代理;

3)签订外贸合同在先,而委托协议在后;

4)代理协议与合同条款内容不一致,责任归属不清楚;

5)表面为外贸代理,实际是出口合同。

●案例分析●

本文所述的案例,即是第五种的典型表现。A公司盲目信任作为生产厂家的L厂和外方买主的R公司,非但没有与L厂订立委托协议,同时也根本没有注意到自身作为进出口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导致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问题时,未获任何利益,却担负了全部的责任。即使在仲裁中胜诉,其为此付出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代价也是巨大而不可弥补的。教训不可不谓深重。

在东南亚诸国货币纷纷贬值的今天,出口竞争力的增强显得尤为重要。当然,这还涉及到国家的外汇政策,如何在保护国家整体利益的基础上给予企业更大的活力,还需认真思考。其次,走工贸结合的路子。有丰富的进出口业务经营经验和广阔的进出口渠道和市场的外贸公司与生产能力强、产品有特色、有质量的厂家组建联合实体。集两家之长,避两家之短,切忌“拉郎配”,生拉硬凑,反而会搞砸两家企业。

在法律方面,应制定一部更为完善的新的民法典,以对外贸易代理的修改完善作为出发点,修改《民法通则》中关于代理概念的严格限制,摒弃显名主义标准,对代理概念作广义解释;

第二,在即将出台的《统一合同法》层面,可对委托合同,行纪合同作出符合新代理概念的修改和完善;

第三,适当时可制定《商事代理法》,对商事代理的具体内容予以规范。这样几个层次结合起来,就可基本构成一个自上而下完整的民事代理法律制度,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外贸代理制也就有了充分的法律保障,《民法通则》和《暂行规定》、《对外贸易法》的矛盾也就可以得到解决。

以上几点仅为笔者之愚见,随着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立法的完善,外贸代理制必将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在理论认识上不断提高,种种的问题和不规范行为也会得到逐步的纠正和克服。外贸代理制必将会因其在外贸经营中的独特优势和功能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并得到自觉地施行和广泛的推广。

章晓军 整理 原载于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法学院《法学院人》第二期

㈦ 那位大哥有民法、刑法、民诉、刑诉的练习题难度中等。谢谢。

要什么层次什么难度的?

先提供一些:
单项选择题(本题共10小题,每小题1分,满分10分;备选答案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答题纸上所选答案的字母涂黑)

1、《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的决定》属于

A、狭义刑法 B、单行刑法 C、附属刑法 D、刑法典

2、我国刑法分则对犯罪进行分类的主要依据是

A、犯罪的同类客体 B、危害行为的形式 C、犯罪对象的特点 D、行为人的主观心态

3、 犯罪的本质特征是

A、 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B、 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

C、 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D、 犯罪是触犯法律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4、 从一般意义而言,犯罪客观方面的选择要件包括了

A、 犯罪的行为、犯罪的结果 B、 犯罪的动机、犯罪的目的

C、 犯罪的故意、犯罪的过失 D、 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5、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在下列情形中,应当采用限制加重原则实行并罚的是

A、 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死刑或者最重刑为死刑的

B、 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无期徒刑或者最重刑为无期徒刑的

C、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 D、 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

6、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人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

A、表面联系 B、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C、一般联系 D、普遍联系

7、 我国刑法学普遍公认的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是

A、行为 B、犯罪构成 C、法益 D、因果关系
8、 在下列犯罪中,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的是

A、重大责任事故罪 B、交通肇事罪 C、放火罪 D、破坏交通工具罪

9、 根据刑法的规定,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法定对象有

A、 火车、汽车、电车、拖拉机 B、 汽车、电车、船只、摩托车

C、 电车、船只、航空器、火车轨道 D、 船只、航空器、火车、汽车、电车

10、 某国有林场为解决本单位职工福利,擅自采伐所管理的林木1000余棵。其行为属于

A、 单位构成盗伐林木罪 B、 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个人构成盗伐林木罪

C、 滥伐林木罪 D、 不构成犯罪

四、多项选择题(本题共10小题,每小题1分,满分10分;备选答案中至少有两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答案纸上所选答案的字母涂黑;少选、多选、错选,该题不给分)

1、 在下列情形中,应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终止的是

A、不法侵害已经完结 B、不法侵害人自动中止侵害

C、不法侵害人已被制服 D、不法侵害人已经丧失继续侵害的能力

2、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相同之处包括

A、目的相同 B、行为的对象相同 C、前提相同 D、危害来源相同

3、 有权对刑法作出司法解释的机关包括

A、 公安部 B、最高人民检察院 C、最高人民法院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4、 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 )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A、故意杀人罪 B、抢劫罪 C、贩卖毒品罪 D、放火罪

5、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行为人对事物的认识可以通过以下形式表现出来

A、有认识 B、无认识 C、推定认识 D、认识错误

6、 处断的一罪包括

A、结果加重犯 B、吸收犯 C、牵连犯 D、连续犯

7、 我国刑罚的目的包括

A、惩罚犯罪 B、特殊预防 C、一般预防 D、罪刑等价

8、 我国刑法规定的量刑制度包括

A、累犯 B、立功 C、减刑 D、自首

9、 在下列犯罪中,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的是

A、徇私枉法罪 B、枉法裁判罪 C、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D、玩忽职守罪

10、 贪污罪的犯罪对象包括

A、 国有财产 B、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C、 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损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D、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运输的私人财

五、名词解释题(本题共4小题,每小题3分,满分12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位置上)

1、 过于自信的过失 2、 教唆犯

3、 死刑 4、 非法持有毒品罪

六、 简答题(本题人3小题,每小题6分,满分18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位置上)

1、 不作为犯罪之行为人的义务来源有哪些?

2、 犯罪集团的成立条件 3、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特征

七、 分析题(本题共2小题,每小题15分,满分30分;案例分析要求得出结论并说明理由,法条评析要求符合立法原意和刑法理论;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位置上)

1、案例分析

甲某,男,26岁,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1999年12月刑满释放。

乙某,男,18岁。

2000年4月底,甲某与乙某多次密谋共同实施抢劫,并为此准备了凶器。2000年5月上旬,甲某、乙某携带凶器多次于夜间在偏僻小路旁守候,欲抢劫行人财物,但均未遇见行人。2000年6月,甲某和乙某在公安机关例行检查中,因没有身份证和暂住证而受到盘问。经公安人员教育,两人将上述情况如实供述。

试析对甲某、乙某应当如何定罪处罚?

一、单项选择题:1-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下列各题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试题要求的。
1、我国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采取( )
A、 从旧原则 B、从新原则 C、从旧兼从轻原则 D、从新兼从轻原则
2、我国刑法学说中公认的因果关系的首要特征是( )
A、客观性 B、必要性 C、危害性 D、主客观统一性
3、关于单位犯罪,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
A、单位应当对刑法规定的所有犯罪负刑事责任 B、对单位犯罪一般实行“双罚”
C、单位犯罪的实质特征是为了单位的利益 D、没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犯罪的,以个人犯罪论处
4、关于过失犯罪,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
A、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B、过失犯不存在未完成罪
C、既处罚过失结果犯也处罚过失危险犯 D、过失犯罪不构成累犯
5、甲给乙5万元请乙“教训”丙一顿,乙给丁2万让丁打丙,并带丁辨认了丙。之后,甲感到害怕,又打电话给乙说不打了,并说愿意承担“违约”责任,只需乙退回2.5万元。乙当即说“听你的”,但未向丁转述。丁还是带人将丙打成重伤,甲的行为属于( )
A、 犯罪预备 B、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 D、犯罪既遂
6、根据刑法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形是( )
A、 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 B、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
C、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 D、盲人犯罪
7、间接故意与直接故意最主要的差别是( )
A、 认识因素不同 B、意志因素不同 C、动机不同 D、目的不同
8、下列情形中属于必要共犯的是( )
A、 包庇罪 B、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C、寻衅滋事罪 D、组织恐怖组织罪
9、张某潜入李某家中盗窃财物,被李某发现,张某为脱身而杀死李某后逃走。对张某的行为应当( )
A、 以非法侵入住宅罪、盗窃罪和故意杀人罪并罚 B、以盗窃罪和故意杀人罪并罚
C、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D、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10、梁某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拘役1个月并宣告缓刑,其缓刑考验期限最低应为( )
A、 6个月 B、3个月 C、2个月 D、1个月
11、甲因与丙有矛盾,故邀乙相助打丙。到丙家后,乙冲过去给丙一拳,致丙口鼻流血;甲随即刺丙一刀,造成丙重伤。关于本案正确的说法是( )
A、 对乙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处罚 B、对乙按故意伤害致伤处罚
C、乙不构成犯罪,因为其拳击未造成轻伤以上的结果 D、对乙应当按照主犯处罚
12、邹某在盗窃时被当场抓获,经审讯,邹某主动交代了自己与李某共同盗窃某仓库的犯罪事实。对邹某的交代行为应当认定为( )
A、 自首 B、坦白 C、立功 D、自首并立功
13、罗某因涉嫌抢劫被公安机关挽留,后寻机脱逃。罗某的抢劫行为( )
A、 追诉期限为10年 B、追诉期限为15年 C、追诉期限为20年 D、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14、下列行为中应当按盗窃罪定罪处罚的是( )
A、甲窃取一份密级的高考试卷,造成极为严重的后果 B、乙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办理移动电话入网,并使用该移动电话,给电信部门造成3万元的话费损失 C、丙拣到一张他人的信用卡,然后持卡消费3万元 D、丁窃取他人在公共网络上的财长账号并使用,造成他人3万元的损失
15、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他人邮件并窃取其中财物的行为,以下列哪种罪行定罪从重处罚?( )
A、盗窃罪 B、私自开拆邮件、电报罪 C、侵占罪 D、职务侵占罪
16、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李某与无业人员张某勾结,由李某利用职务便利同张某共同骗取本单位的数额巨大的财物。对上述行为应当认定为( )
A、 李某构成贪污罪,张某构成盗窃罪 B、李某构成贪污罪,张某构成诈骗罪
C、李某和张某共同构成贪污罪 D、张某和李某共同构成诈骗罪
17、甲、乙通奸生有一女,为避人耳目,将女婴置于人迹罕至的山林中,该女婴因饥渴而死。甲、乙构成( )
A、 遗弃罪 B、虐待罪 C、故意杀人罪 D、过失致人死亡罪
18、甲为索取债务而将乙拘禁于一地下室,然后向其家属要求偿还乙所欠债务5万元。甲的行为构成( )
A、 绑架罪 B、非法拘禁罪 C、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 D、抢劫罪和非法拘禁罪
19、以下犯罪中,必须告诉才处理的是( )
A、 侵占罪 B、所有的侮辱罪 C、诬告陷害罪 D、所有的诽谤罪
20、甲晚上见一老人提一公文包(内有现金2万元)独自行走,就冲上前去,夺包就跑,因夺包时用力过猛,将老人带倒在地摔成重伤。甲的行为应当认定为( )
A、 抢劫罪 B、抢夺罪 C、过失致人重伤罪 D、抢夺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

二、多项选择题:21-2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下列各题的四个选项中有二至四个选项是符合试题要求的。
21、犯罪的“着手”是指( )
A、 开始实施犯罪的准备行为 B、开始实施刑法某条罪状中描述的行为
C、开始实施实行行为 D、开始实施能够直接危害客体的行为
22、甲本欲杀乙,将乙的孪生弟弟丙误认为乙杀死。对此正确的说法是( )
A、甲对丙之死亡结果承担故意责任 B、甲对丙之死亡结果承担过失责任
C、属于对象认识错误 D、属于行为差误
23、作为中止犯成立时间条件的在犯罪过程中包括( )
A、在预备犯罪过程中 B、在实行犯罪过程中
C、对故意犯罪的结果犯而言,在危害结果发生之前 D、对过失犯罪而言,在危害结果发生以前
24、在刑法理论上,实质的一罪包括( )
A、 继续犯 B、连续犯 C、结果加重犯 D、想象竞合犯
25、法律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免除处罚。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 )
A、行为的刑事违法性消失 B、没有必要认定为犯罪
C、客观上没有造成实际损害后果 D、主观上继续完成该罪的危险性消失
案例分析题:31题,15分。
31、甲(19周岁)与乙(15周岁)合谋盗窃,并约定由甲携带匕首以防保安人员抓捕。晚12时许,二人到达某超市。甲进入超市,乙留在门外望风。甲发现无人值班,遂窃得现金5万余元,二人平分。此外,人民法院还查明以下事实:(1)甲于6个月前曾经抢劫他人财物2000元;(2)甲于1年前因犯抢夺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请分析:(1)甲、乙二人在超市作案的行为应如何认定?为什么?(7分)(2)对甲、乙二人如何处理?为什么?(8分)

㈧ 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刑法典有什么区别

刑法典是国家以刑法名称颁布的,系统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我国1979年颁布的经过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可谓我国的刑法典.刑法修正案是直接对刑法典内容的修改,也属于刑法典的内容. 单行刑法是国家以决定 规定 补充规定 条例等名称颁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法律后果或者刑法某一事项的法律.目前我国生效的单行刑法只有一部,即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年12月29日颁布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 套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附属刑法指在其他性质的法律中如民法 经济法 行政法等法律中附带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条文.我国的所谓附属刑法没有直接规定犯罪的构成要件和法定刑,所以没有实际意义,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附属刑法 区别自己归纳吧

㈨ 外汇管理知识你知道多少

想要炒外汇赚钱就必须掌握更多的外汇管理知识,下面总结了一些常见的外汇管理知识供您参考,希望会对您有所帮助。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修订遵循了哪些主要原则?

答:一是坚持改革开放的方向,吸收近年来经常项目、资本项目、外汇市场和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等方面的改革成果,并为下一步改革预留政策空间。二是围绕宏观调控的重点,以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为目标,对外汇资金流入流出实施均衡、规范管理。三是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取消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之间、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之间、机构与个人之间的差别待遇,按交易性质进行监管。四是按照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依法行政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外汇管理内容、方式等规定,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约束。

2、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外汇管理机关进行监督检查的程序是什么?

答: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证件。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证件的,被监督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3、标有身份证号码的户口簿、临时身份证是否可以作为境内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答:可以。

4、银行在为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哪些情况下可以不留存身份证件复印件?

答:(1) 对于通过外汇储蓄账户发生的结售汇业务,银行按规定录入相关身份信息后,不再需要复印其身份证件留存;(2)对于未通过外汇储蓄账户的个人结售汇业务,单笔在等值1万美元(含)以下的,银行按规定录入相关身份信息后,不再需要复印其身份证件留存。

5、对于境外个人姓名太长,无法完全录入姓名栏的情况,如何处理?

答:银行可在“姓名”栏录入姓名简称,在信息录入页面“备注”栏中录入全名。

6、境外个人购汇是否录入个人结售汇系统?

答:境外个人购汇目前暂不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管理,银行为其办理业务不需将相关交易信息录入系统。但外汇局今年将把境外个人购汇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届时应通过系统办理境外个人购汇。

7、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购汇超过年度总额的都有哪些凭证要求?

答: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购汇超过年度总额的,按《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的通知》汇综发[2006]32号办理。

8、境外个人原兑换未用完的人民币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原兑换未用完的人民币指外币现钞、信用卡、旅行支票结汇后未用完的人民币。

9、境内个人与境外个人账户间的资金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如何理解?

答: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资金境内划转,仅限于本人账户之间、个人与直系亲属账户之间的划转;如划转账户属于同一主体类别的,按《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一)、(二)款要求办理;如划转账户分属于境内个人、境外个人,还需符合《细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账户内资金汇出规定。

10、个人办理与其直系亲属外汇储蓄账户间资金划转时,如两人分别在不同城市,直系亲属的身份证件是否可以为复印件?

答:可以。

11、外汇账户间资金跨行划转,汇入行如何识别汇出行账户交易性质?

答:为确认账户交易性质,跨行账户资金划转,汇出行应标注账户交易性质(个人外汇储蓄账户或个人外汇结算账户)。

12、外汇局开具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有效期多长?

答:外汇局开具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自签发之日起30天内一次使用有效,逾期作废。

13、个人所购外汇是否都可以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

答:境内个人年度总额内外所购外汇、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购汇均可以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

14、境外个人合法人民币收入购汇及境内个人移居出境后离休金、离职金、退休金、退职金、抚恤金的购汇可在哪些银行办理?

答:具备个人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网点均可办理。

15、境外个人旅游购物项下外汇收支应通过哪种账户办理?

答:旅游购物贸易是海关监管下的一种货物贸易方式。境外个人办理旅游购物贸易方式项下的外汇收支应通过本人的外汇储蓄账户办理。

16、个人在同一银行柜台提取A账户资金,并转存到本人或直系亲属的B账户,账户资金没有离开柜台的,单次转存资金超过等值1万美元是否需到外汇局报备?

答:该种情况下,单次转存资金超过等值1万美元不需到外汇局事前报备。

17、个人委托外贸公司出口,是否必须通过个人外汇结算账户收汇及结汇?

答:个人委托外贸公司出口时,可以由外贸公司代为收汇,也可以本人收汇。本人收汇、结汇的,应通过其开立的个人外汇结算账户办理。

18、《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个体工商户的范围是什么?

答:《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个体工商户的概念严格依据《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即“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19、境外个人凭2007年2月1日之前的兑换水单是否可以办理人民币兑回业务?

答:对于原兑换日在2007年2月1日前的兑换水单,在其办理兑换时,距原兑换日在24个月内的,可以作为兑回的有效凭证。

20、个人旅游购物出口收入是否可进本人的外汇储蓄账户?

答:个人旅游购物出口收入可进入本人的外汇储蓄账户,并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个人旅游购物报关单办理。

21、待核查账户中的外汇能否用于质押人民币贷款?

答:待核查账户中的外汇不能用于质押人民币贷款。

22、边境小额贸易以人民币结算的,是否需要核查?如何进行联网核查?

答:企业边境小额贸易以人民币结算的,在银行为其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前进行联网核查。

23、企业的现钞收入是否需要接受联网核查?如何核查?

答:企业的现钞收入需要接受联网核查,但不必进待核查账户。企业办理出口对应的现钞收入结汇或存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时应填写《出口收汇说明》,银行应登录核查系统进行联网核查后方可为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24、企业进口付汇项下的退汇款应如何处理?

答:对于进口付汇项下的退汇款,企业应向银行提供进口合同、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正本,经银行审核无误后,该笔外汇不必进入企业的待核查账户。

2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进口延期付汇、远期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8号)是否还继续执行?

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0号)正式实施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进口延期付汇、远期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8号)停止执行。

26、企业在2008年7月14日前的收汇是否需要接受核查?

答:企业已在2008年7月14日前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出口收汇不在联网核查范围。

27、软件出口项下收汇是否需要核查?

答:采取海关通关方式的软件出口,按货物贸易申报,其收结汇纳入联网核查范围;采取网上传输方式的软件出口,按服务贸易申报,其收结汇不纳入联网核查范围。

28、银行如何为企业开立待核查账户?

答:企业的待核查账户可由银行直接以企业名义开立,无须企业申请,也无须外汇局审核。

企业未在外汇局办理过基本信息备案的,在开立待核查账户前,需首先到外汇局办理基本信息备案;已在银行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银行可直接为其开立待核查账户。

29、待核查账户中的资金可否直接对外支付?

答:待核查账户支出要严格按照外汇局关于其支出范围的规定办理,不得用于对外支付或还贷。待核查账户中的资金必须先划入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后方可用于对外支付货款、还贷等支出。

30、待核查账户余额如何计息?利息如何结汇或划转?

答:待核查账户余额按活期存款计息。利息结汇或划转按照现行相关管理规定办理,不需核查。

31、银行如何管理进入待核查账户的不同币种的资金?

答:待核查账户应分币种设置子账户管理。银行可否应企业要求将收到的外汇统一兑换成某一外汇币种(非人民币)存放在账户中,根据现行规定办理,《办法》对此没有特殊规定或限制。

32、用于进口付汇联网核查的企业操作员IC卡和读卡器是否同样适用于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

答:用于进口付汇联网核查的企业操作员IC卡和读卡器同样适用于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使用前应先经企业法人IC卡在中国电子口岸进行授权。企业的操作员IC卡已经有出口收汇权限的不需重新授权。

33、银行向企业提供贸易融资服务,在2008年7月14日前已放款,但企业出口货款在7月14日之后从境外收回的,这部分款项是否需要核查?

答:银行向企业提供打包放款形式贸易融资的,企业出口货款从境外收回时需要接受核查;银行向企业提供出口押汇、福费廷、保理等形式贸易融资,在2008年7月14日前已放款,但企业出口货款在7月14日之后从境外收回的,这部分出口收汇(包括余款)不必进入待核查账户,不需接受核查。

34、银行进行联网核查时,误操作多核注的出口可收汇额如何处理?

答:银行可用负值冲减误操作多核注的数据,具体操作参见《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操作手册(银行版)》。

35、《出口收汇说明》上的企业公章可否用企业预留银行的印鉴代替?

答:可以。

36、待核查账户资金可否用于理财业务?

答:不可以。

37、一笔贸易收汇中的银行扣费部分是否纳入联网核查范围?

答:一笔贸易收汇中的小额银行费用,在进入待核查账户前已被银行扣除的,该部分银行费用不纳入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范围。

38、什么是货物贸易项下外债?

答:货物贸易项下外债包括出口预收货款和进口延期付款。出口预收货款指出口货物合同约定收汇日期早于合同约定出口日期或实际收汇日期早于实际出口报关日期的收汇;进口延期付款指进口货物货到付款项下合同约定付汇日期晚于合同约定进口日期90天以上(不含)的或实际付汇日期晚于实际进口报关日期90天以上(不含)的付汇。

39、企业是否应该到所在地外汇局逐笔办理预收货款登记手续?需要提交哪些书面资料?

答:企业办理预收货款登记可以不到外汇局,而直接通过互联网办理。登记环节无需向外汇局提供书面资料。

40、企业非贸易项下预收款是否需要办理预收货款登记手续?

答:本次要求登记的预收货款仅指货物贸易项下,不包括非贸易项下的预收货款。

41、7月14日之前签约的预收货款合同,在7月14日后收到预收货款,是否需要办理预收货款登记?其中,登记日期该写什么时间?

答:应该办理预收货款登记。登记日期为企业实际登记的日期。

42、企业在7月14日前收到的预收货款是否需要进行登记?

答:不需要。

43、预收货款合同计划收回的预收货款金额与实际收回的预收货款金额不一致,在提款登记时,应登记合同预定的预收货款金额还是实际收到的预收货款金额?

答:应登记实际收到的预收货款金额。

44、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的登记是否影响外商投资企业“投注差”外债的登记?

答: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的登记是单独的外债管理、统计,与外商投资企业其他类型的外债之间不存在互相影响的问题。

45、由于企业收到出口报关单的日期较晚,一般要超过30天,因此要求15个工作日内就注销登记的预收货款,难度较大,该怎么办?

答:用于办理预收货款注销的报关单指电子关单。电子关单由海关在结关后第二个工作日传送给电子口岸,即可用于办理预收货款注销手续。

46、贸易外债登记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在境内注册的企业,其从事一般贸易、加工贸易,或转口贸易、保税货物贸易等其他特殊方式贸易时发生的预收货款或延期付款,无论企业注册地是否在特殊经济区域,无论货物是否进出关,无论出口收入是否纳入联网核查,均要办理贸易项下外债登记。

47、从网上服务平台进行预收货款合同登记时,实际签订的出口合同编号多于系统要求输入的14位编号,该怎么办?

答:企业可以摘取出口合同编号中的一部分输入,摘取输入的合同编号易于企业识别即可。

48、企业收到的预收货款被银行扣除了手续费,则提款登记时是以未扣除手续费的预收货款,还是以扣除手续费后的预收货款作为提款登记金额?

答:以未扣除手续费的预收货款金额作为提款登记金额。

49、出口合同约定以人民币计价,而实际结算货币为美元,企业进行预收货款合同登记时,该选择哪种货币?

答:选择美元。

50、保税监管区域内企业是否需要办理预收货款登记?

答:保税监管区域内企业保税或非保税货物出口项下预收货款,应办理预收货款登记。

以上是笔者总结的外汇管理知识,希望您全部弄懂,这会对您的炒外汇有非常大的帮助。从现在起,努力学习外汇知识吧,您一定会炒汇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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